摘要:在美國金融聯邦主義下,紐約州建立了以《金融服務法》、《銀行業法》、《保險業法》為基礎的金融監管法制。紐約州金融監管立法首先確定了多種監管目標,但其核心是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性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圍繞核心監管目標,紐約州金融服務局的法律地位、監管權限、監管合作機制等在立法中得到了明確的界定。反觀中國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過于偏重金融產業發展,而在確定金融監管權限時側重于監管權的合法性和金融風險處置責任的分配,對金融消費者保護關注不足。從比較法制來看,紐約州金融監管立法為中國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借鑒,即在地方金融組織穩健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雙重監管目標下,通過內設專門的部門和投訴處理機制,以及反金融欺詐制度,建立具有普惠金融特征的地方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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