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于地方政府債務過高的原因,不同學科的研究可謂見仁見智。從法律的角度看,地方政府事權不清、財政體制分權不明以及舉債權的行使缺乏法律約束,是導致地方債務風險積聚的主要原因。理論上,“事權決定財權”原則以及提高效率的要求決定了地方政府應當享有法定的自主舉債權。因此,我們提出,在提升央地財權事權法治化程度的前提下,明確地方隱性債務顯性化的方向,并確保地方舉債權的行使能夠受到應有的法律約束,是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困境的法治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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