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次一、訴訟時效期間強制性之反思二、訴訟時效期間變更能否意思自治之比較法考察三、訴訟時效期間變更貫徹意思自治之正當性證成四、訴訟時效期間變更貫徹意思自治之具體路徑私法自治使人成為法律關系的主要形成者,私法自治原則也始終構成支撐現代民法大廈的基礎。然而,國家在私法關系從形成到消滅的過程中,素來不是一個旁觀者,從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規范,國家的強制處處可見,只是強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盡相同而已。[1]綜觀各國訴訟時效立法,相關法律規范中不乏強行性規范。正如德國學者梅迪庫斯所言,消滅時效被賦予一種法律警察性質的宗旨,即要求債權人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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