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凱爾森試圖構建一種剔除了政治意識形態和自然因素的法律科學,可以用兩組關鍵詞來概括其純粹法理論:科學、純粹、客觀、一元和現實;社會技術、強制秩序、制裁、不法行為、規范、義務和權利。凱爾森認為法律權利是法律規范對一個由規范所指定的人,即可能的原告的關系。在凱爾森的法律理論中,義務先于權利,從主要規范到法律權利的邏輯順序是:從主要規范到次要規范,從次要規范到義務,從義務再到權利。凱爾森論述了法律權利的存在方式、主體、作用和類別。凱爾森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既有真知灼見,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對純粹法理論及其權利概念進行反思,能夠使我們對法律權利和法律科學的認識變得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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