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環境法的強制性是環境法律得以實施的重要保障.環境危機的背景下,環境法律急功近利的陷入迷信環境強制力的窠臼之中.現代法治社會更加強調環境法的正當性,也就是環境法必須闡明其具體條文的正當理由,從而引發民眾自愿的遵守.環境法的正當性高于環境法的強制性,環境法的強制性必須建立在正當性的基礎上,不以正當性為依據的強制性會遭受民眾的反對,結果是無法對環境進行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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