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總則出臺成為梳理法人分支機構理論的契機.商號化的分支機構并未改變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也無法因商號取得財產能力,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民事訴訟法將取得營業執照與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在訴訟主體上分別對待值得反思.民事訴訟法要與民法保持邏輯統一,不應將分支機構放入非法人組織中.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法律地位有說和代表說之爭,在民法總則規定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可將分支機構負責人視為法定代表人,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責任以加強交易安全,保護受害人,也符合比較法上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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