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8條是當前國際社會關于戰爭罪最為完整和全面的解讀,其中的第(2)(b)(iv)項內容規定了在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嚴重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構成戰爭罪,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保護自然環境的關注和重視。從環境倫理學的角度分析,第8(2)(b)(iv)條的規定體現了人類中心主義的基本立場,但是這種基本立場存在對人與自然之間倫理關系的誤解,不利于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作為環境倫理學理論的新發展,超越的環境倫理觀可以從添加過失要件、完善對嚴重損害自然環境標準的認定、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及擴大適用范圍等方面對現有戰爭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完善。這種完善不但有利于在理論上實現環境倫理學對國際環境保護有關條約的發展,還有利于在實踐中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因而具有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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