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人工智能可否構成犯罪,國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說”“智能說”“法人類比說”“法定實體說”以及“當然主體說”等觀點。人工智能成為犯罪主體的哲理基礎是科學實證主義和道德二元論,現實條件是具備法律人格。智能可以成為道德。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進路有“實在論進路”“關系論進路”“認識論進路”等之別,“實在論進路”相對合理。處罰人工智能既能為處罰其他主體奠定基礎,也能達到剝奪其犯罪能力的目的,還能產生附加價值。我國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未來研究的重點在于:人工智能對刑法人類中心主義的挑戰,人工智能犯罪主體的范疇、責任范圍與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對人工智能的規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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