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日本《公司法》改革主要是在以下兩項主旨下進行的:第一,吸引外資,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和公司治理水平;第二,解決實務問題,對2005年日本《公司法》的立法短缺進行補全。針對第一項改革主旨,日本立法者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為推進獨立董事制度的適用。此措施由于只在獨立董事的數量要求這一形式意義上進行了改革,其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改革效果。出于促進我國政策實行、改善我國企業的公司治理等原因,這兩項改革主旨也應適用于我國新時代的《公司法》改革。我國立法者應在堅持這兩項改革主旨的同時,吸取日本《公司法》改革在實施后所反映出的失敗經驗,注意從實質上對獨立董事制度進行改革,并且注意區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以解決此區分的立法缺失給實務帶來的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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