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組織募捐行為的本質是基于公益慈善目的的組織化募捐行動,其不同于求助式的個人募捐,也不同于行政強制性募捐。我國社會組織向社會籌資的制度系統,需以"公共性""規范性"為宗旨。克服募捐組織權利異化、保證社會組織籌資之公共精神,要對募捐在組織中輸入以及向社會輸出的關鍵節點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動態規管。組織正規性以及募捐在社會組織章程和機關決議中的體現,是社會組織募捐準入的基礎,其解決的是募捐資格和資質問題。取得募捐證后,社會組織持續妥當募捐行為的塑造,還依賴于對募捐組織向社會輸出環節"無方案不募捐""封閉的募捐成員管理""開放的募捐形式""適當的商業合作"之過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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