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在國家政治強力作用下產生的一種與國家政權基礎息息相關的經濟載體。從歷史考察來看,其與新中國合作化運動時期的高級合作社、,改革開放后各種形式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脈相承,以“特定身份”和“親緣關系”作為社員主要供給渠道具有歷史應然性;從改革實踐來看,其在新時代壯大集體經濟、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肩負著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的重任,以合作社的“社會保障性”作為社員資格取得規則構建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具有現實合理性。具體制度構建方面,應以“特定身份”“親緣關系”“戶籍”三要素疊加構建社員資格取得的一般規則;并以“替代保障享有”要素修正戶籍外觀的偏差,構建其例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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