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歐盟GDPR著力于自然人基本權利保護和內部統一市場構建,但對非歐盟國家而言,它具有貿易保護主義的實際效果,構成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貿易壁壘。GDPR一系列復雜而周密的制度安排,抬高市場準入門檻,產生擴張性的域外適用,強化了歐盟個人數據保護制度輸出的影響力,進而深刻影響國際數據治理格局。美國為化解歐盟數據立法產生的貿易壁壘,一方面通過雙邊協議與歐盟達成妥協,另一方面試圖通過區域協議與歐盟爭奪國際話語權。中國目前還無法仿效美國從雙邊和區域層面作出有效應對,當務之急是構建符合國際立法趨勢和我國現實需求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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