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刑法中大量以行政違法為前提的行政犯中,普遍存在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認定邊界、行政違法向犯罪轉化的規范認定乃至事實認定問題。為了避免行政違法行為犯罪化處理,減少行政犯認定的過度抽象危險化、口袋化傾向,應當以刑法條文中的空白罪狀為中介,厘清行政違法、刑事違法在行政犯認定中的位階關系,關注空白罪狀的規范屬性與解釋適用規則,強化空白罪狀要素在構成要件認定中的體系性地位,通過空白罪狀要素的構成要件化,將行政犯的認定最終歸結于刑法判斷。在具體操作上:主觀層面,強化違法性認識錯誤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地位和出罪功能;客觀層面,賦予空白罪狀要素構成要件地位,促進行政違法判斷與刑事違法判斷的統一性,并且分別對實害型行政犯、抽象危險型行政犯、具體危險型行政犯施以不同的認定標準,同時實現行政犯認定中法秩序的一致性和刑法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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