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雖在《民事訴訟法》中初步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法規仍呈空白狀態,導致無法充分救濟行政主體造成的環境侵害。構建我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建議為:環境公益組織為最適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行政訴訟法》應對受案范圍予以擴張,以涵蓋行政主體侵害公共環境權益的行政行為,并可適當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行政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法律應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費用進行一定減免,并可建立專用于公益訴訟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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