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公安機關肩負刑事偵查權與行政權的雙重權能。在公安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公安偵查權與行政權交錯適用的現象,既有公安行政權替代偵查權的現象,也有刑事偵查權替代公安行政權的現象。這種現象不僅在我國存在,也在其他國家存在。違法和犯罪二元一體的追究模式,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劃分方式,行政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寬松嚴苛的差異,導致了公安偵查權與行政權的交錯。區分公安偵查權與行政權是二者銜接的前提,既是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需要,也是完善公安機關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的需要。區分公安偵查權與行政權的法理是,完善公安機關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將打擊犯罪同保障人權、追求效益同實現公正、執法目的同執法形式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度層面,區分公安機關偵查行為與行政行為宜采取綜合權衡標準,確立比例原則,規范行政證據轉換為刑事證據的程序與實體制約規則,完善《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適當調整違法和犯罪的二元一體模式。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