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發生在G省的一起普通鄉村鄰里糾紛,在基層社區未得到有效調解,之后經歷了鎮法庭的一審判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和再審、省高檢的抗訴和省高院終審判決,幾乎用盡所有司法程序卻并未解決紛爭問題。這一民間糾紛解決過程折射出在鄉村禮治機制和法治機制雙失靈的條件下,民間糾紛會出現糾紛解決過程、目標和法律運用方式等方面的異化。鄉村民間糾紛的異化體現出鄉村社會法律性的二重性,亦即法律與鄉村的距離雖越來越近,人們“依法紛爭”越來越多,但民間糾紛也越來越難化解。應對鄉村社會民間糾紛異化問題,可能需要從糾紛管理向糾紛治理、從多元化機制向共建共治機制的轉換,將民間糾紛管理納入鄉村社會治理的范疇之內,構建由社會多方力量共同參與、多種手段協同治理的基層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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