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要求數據權利體系的界定在隱私保護與數據開發之間進行權衡。數據權利體系的建立需要考慮到數據形成的多主體性、數據個體對數據權需求的多樣性、數據交易的復雜性,將數據劃分為原始數據、信息和隱私三個層次,相應建立起以“防止損害權”為核心的權利體系,綜合考慮數據個體、數據控制者、數據處理者、數據使用者等各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并基于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和基本人權三個維度對數據權利體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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