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督促自糾與作出處理相結合是中國人大監督制度的一大特色。從立法監督實踐來看,全國人大的法規撤銷權長期處于休眠狀態。這種制度特色與實踐問題導因于全國人大秉持的"支持型監督"理念。從文化層面分析,支持型監督理念的背后是中國傳統"和"文化的影響,它傾向于主張全國人大慎用少用撤銷、質詢這類硬性的監督方式。從體制層面來看,在黨領導的人大制度這一框架中,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國家權力結構模式決定了人大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不是對抗性的,而是合作性的;并且,由黨來協調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以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型監督模式有其合理性,但要解決其在實踐中的結構性失衡問題。應辨析"監督與支持"在政治修辭與法律意義上的區別;科學認識國家權力之間協調與監督的關系;注意"和"文化在國家生活中的有限性,以及通過細化督促自糾程序、加大公開力度等具體制度來推動人大監督的剛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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