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權國家保護義務是由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通過裁決建構并發(fā)展而成的具有實踐品性的概念。作為基本權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權國家保護義務以基本權客觀價值秩序功能為基礎,旨在使國家采取積極措施以確保公民在實現(xiàn)其基本權利的過程中免受國家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通過實務與學說的合作,其具體內涵、構成要件與法律性質逐漸得以明確,并在實踐中被賦予保護請求權。現(xiàn)階段,我國在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保護和動態(tài)性的持續(xù)改善方面仍存在較多空白,保護義務亟待落實。基于我國憲法秩序與權力配置的整體性安排,應以立法優(yōu)先原則的落實和司法管控為重點,經由個案的憲法和法律解釋、憲法援用與指導性案例的類型化建構等操作,建構暢通的救濟制度與渠道,實現(xiàn)對公民憲法基本權的完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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