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引進"經濟學帳戶"和"心理帳戶"決策原則,以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訴訟案件為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個體訴訟者的決策依據,并探索是否可以通過改變決策者決策原則以減少訴訟的發生。結果顯示:絕大多數個體訴訟決策者以"經濟學帳戶"作為決策依據,但也存在根據"心理帳戶"原則進行決策的決策者。針對后一類決策,理論上可通過說服個體決策者改變其心理帳戶設置,從而改變其"訴訟"決策為"和解"從而降低訴訟發生率,但實踐中受到糾紛訴訟對象與現有糾紛調處機制的影響,個體糾紛訴訟決策者與經濟組織和其他個體間的糾紛存在和解空間,但難以改變與村委會間的糾紛訴訟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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