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創造性問題上,相同的案情在中國的審查結果卻可能與歐美截然相反。通過對規范和案例的比較研究發現,中國創造性判斷中"成功之合理預期"此一論證標準的缺失或是重要原因。"成功之合理預期"論證需是基于事實和證據的科學分析。設想引入這一標準或可令創造性判斷的論證更客觀、扎實、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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