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將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應用于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是當代西方社會科學學術的重大發展。其中,公共選擇理論是這一理論趨勢中頗為耀眼的一顆新星。這一理論將理性人假設和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貫徹到政治和法律運作的過程中,更新了以往的研究結論。作為公共選擇的兩大理論分支之一,利益集團理論與法律研究的關系極為密切,被應用于諸多法律議題的研究領域,為我們更加深入地洞察法律制定和運作的邏輯提供了理論鑰匙。在這一交叉研究的發展過程中,立法的交易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的具體的研究工具,尤為關注立法的供需關系和供需兩方的行為邏輯,為我們從公共選擇的視角認識和解釋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這一進路標志著社科法學中一種既不同于法律社會學,也不同于借助微觀經濟學的傳統法律經濟學的本土化研究進路。中國學者需要足夠的理論自覺,要緊緊盯住公共選擇理論的方法論意義,找到本土法律實踐中的行為人,并利用方法論的個人主義去建立有因果機制的理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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