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作治理時代,私主體越來越多參與行政任務對行政權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造成沖擊.私主體是否以及何時承擔公法義務,涉及法律上將私主體認定為行政機關的問題.美國法上的“關系標準”于判例中生成,并將實質監管關系作為認定行政機關的核心要素.“關系標準”一方面對于控制權力、統一法律適用和相關概念的厘清具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也面臨著違逆立法初衷、危及信息公開價值等指責與挑戰.我國公私合作中的責任機制建設、行政主體理論的范式革新等均可從中獲得有益啟示.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