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責任的基礎為幫助侵權已成為通識.但是現行規則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與幫助侵權原理存在齟齬.這表明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責任在移植美國模式過程中出現了變異.這些變異主要是由于在移植過程中將責任排除條款轉換為責任構成條款并將“有理由知道”替換為“應當知道”造成的.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更加強調注意義務和必要措施兩個要件,這種做法脫離了幫助侵權的基本框架,逐漸向不作為侵權模式靠攏.與幫助侵權模式相比,這種模式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淡化了避風港的責任限制效果,為適當加重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責任提供了空間.需要警惕過分擴張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責任的趨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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