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試點經驗表明,要把握集體土地入市過程以實現其最終目標,必須建立合理的入市收益分配制度,拋棄'土地漲價歸公'觀念,切實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目前農村土地入市的新型產權邊界不明,市場不健全,收益分配不公。未來,修改《土地管理法》不僅要明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同價,還須落實集體土地歸全體成員所有、使用、收益的法定程序,建立市場價補償和收益分配機制,以村民實體權利人'直接參與談判權'取代'參與聽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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