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專斷性醫療行為的刑法規制,學界存在研究對象不明、處罰范圍不清等問題。醫護人員擅自實施的不具有醫療目的性的侵襲行為、緊急醫療行為、強制醫療行為,均應排除在專斷性醫療行為的范疇之外。關于專斷性醫療行為的刑事處罰范圍,“義務說”得出的結論有悖于醫療倫理;“結果說”和“行為說”從不同解釋路徑出發,得出的結論差別不大。相較而言,“結果說”不利于醫療風險責任分配,“行為說”更具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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