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級人民法院以抽象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指導地方審判業務的做法不符合我國《立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它的存在有一定現實的客觀因素,需要進行系統性考察,不能簡單地一廢了之,也不能通過備案審查來強化它的合法性。高級人民法院抽象規范性文件本質上屬于制定抽象性規則的行為,與審判權行使的本質是相悖的,更重要的是,由地方法院進行司法解釋不僅不利于全國法制的統一性,而且會加重已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傾向。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建立立法與司法的良性互動的法制統一的觀念入手,明確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構的職能,同時增加審級,使高級人民法院能夠通過層級審判來監督和實現法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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