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法為創新型國家構建制度基礎,國家、社會和個人的創新能力受到憲法的制約。憲法的授權和限權規則的結合形成了憲法對于立法的核心功能:激勵和約束并存,共同作用于立法過程。激勵與約束之間需要微妙的平衡,激勵過度導致立法泛濫,人民無所適從;約束過度則導致立法創新被抑制,符合知識社會發展的新規則難以產生。進入21世紀后,我國憲法對于立法的約束逐步強化,對于立法的激勵則偏弱,導致了激勵與約束的失衡。為了應對知識社會的發展,憲法應該適當發展對立法的激勵機制,通過對憲法激勵條款的擴張解釋、建構審慎約束立法的合憲性審查制度、發展地方立法特色競爭的機制、細化立法協商技術,以憲法推動立法對社會發展引領功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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