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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合同
甲方:(租賃)祁東縣洪橋鎮洪豐村四組村民委員會 乙方:(承租) 洪豐村四組村民 彭永生
為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荒地管理和承包地養殖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荒地使用管理
為對荒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荒地允許自主經營。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荒地位于彭永生宅基地東南方,總面積約350平方米(半畝)。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20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后使用,租賃費為100元/年、畝。分兩次交清,使用前先交清半,第十年交清全部租金。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荒地、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3、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荒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森林、房屋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期間遇到國家征收用地所得補償乙方為受益主體,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2、在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3、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乙方作為受益主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村民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農村租地合同協議書范本二
租地合同書
甲方:
乙方:
為了活躍我村民組經濟,使村民得實惠。村組決定將在姜垌村民組寨南(崗莊村寨子南面)40畝承包地,(西至周莊二隊地邊,北至崗莊寨墻,東至大路邊,南至大路邊)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在合法的情況下,可以在這塊地上種植各種花草及作物,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場地條件:
甲方租給乙方的用地是可耕地,有機井一眼。不會因天氣干旱而造成糧食欠收,無論在此地做什么都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在租用期內歸乙方合法經營范圍使用,承包期限為: 年。日至月 日。 二、付款方式:每畝租金 元,每10年合計為 元。 畝地10年的租金合計為 /租金在雙方簽訂合同時一次付清(人民幣:元)。
三、甲方給予乙方提供水電的方便,有義務幫助乙方解決相關的事宜.
四、如遇國家征占地時,征地費歸甲方所有,這時甲方
須退還乙方未到期的剩余期租金,乙方的地上附著物歸乙方、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相關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五、違約責任:合同期滿后,如果乙方還需繼續承包,甲乙雙方另立協議,土地租金根據當時情況商定。如果甲方不與乙方另立協議,乙方在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歸乙方所有,此合同終止。
六、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名目轉租他人。更不得在此土地上搞大型建筑。
七、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圍及坐落:總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附圖。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_______至_________,共五十年,按公歷計算。
三、租用土地價格為每畝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總計_________元人民幣,此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其他條款:
(一)甲方責任和權利
1、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協助乙方在企業登記注冊和建設施工過程中相關手續的辦理,確保企業穩定生產。
2、甲方確保出租地塊工業用電及道路設施于前建設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廠大門口,高壓線拉至廠區范圍米之內。逾期乙方有權決定退租,有權要求返還除本金外并計銀行利息。
3、合同期內,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會公共建設需要所租賃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個月,將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給乙方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按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附著物的市值及租賃期限的余期等實際因素協商確定。
4、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合同中規定的賠償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為總租金的__________%. 5、租賃期內,甲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6、按企業投產后經濟效益大小需要,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向上爭取工業用地指標,土地證辦理費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責任和權利
1、乙方創辦企業應符合國家產為政策,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條例。
2、乙方創辦企業工商注冊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機構,并享有政府規定外商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設施的建設,費用由乙方處理。
4、乙方在土地測量后,進場施工前全額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____________個月內建成投產。因甲方工業用電設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產所產生的責任由甲方負責,乙方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6、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抵押等行為,甲方不得干預。
7、租賃期滿,甲方將土地繼續向外出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乙方要求結束合同,應當在結束前_____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不得要求返還已付清租金,并喪失租賃權力。
五、本合同蓋章簽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說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更好地搞活經濟,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為預防日后爭議無依據,特訂立此協議書,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龍威村巴王屯六昂坡約252畝的適宜種植速生豐產林地(租賃地界址按《關于燕洞、龍威村六巖坡山界協議書第
一、二款或兩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所示的四至范圍》)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乙方依據協議書取得基地租賃權后,自行投資造林。
第二條:租賃年限為壹拾伍年,即從2013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止,租賃金額為壹拾貳萬元整,乙方必須一次性付清租金后方能進入[:請記住我站域名/]場地施工活動。
第三條:甲方出租的地塊用途為林業商業用地,非屬生態林,水源林等社會公益性區劃用地類。
第四條:甲乙雙方享有的權利和必須遵守的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協議書的決定向乙方收取足額租金。但在租賃期不能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將租賃地再次出租給第三者,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影響干擾協議的執行。
2、在租賃期間,沒有得到甲方同意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將租賃地塊轉租或者變賣給第三者,否則協議失效。
3、乙方必須按照協議的共同認可足額向甲方交清租金;承租期滿后,若乙方有意續租,經雙方妥善協商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第五條:乙方全面造林后,可將活立木抵押貸款再投入造林,但所再造之林木必須能在承租期內成材砍伐出售,不能以不正當理由延期占地,否則甲方重新收取租金。
第六條:林地內現有林道和其他林業設施,如防火帶等無條件保留,乙方可無償使用。在租賃期內如果乙方因生產,經營所需可在承租地范圍內重新開設林道、防火道、建施工用房和其他相關設施;但施工過程中涉及租賃地塊范圍以外的由乙方自行與有關人員協商解決。
第七條:甲方不能準許其成員在承包地內毀林開墾、放牧、野外用火、勘察設計、修筑工程設施、采石采礦、取土打磚等活動。乙方也不能在承包地內實施與造林之外的其他活動,如探礦采石等,更不能種植國家明令禁止的植物,否則自己承擔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八條:若租賃地塊發生不可預測的爭議,為甲乙雙方矛盾 雙方協商解決,與乙方無關的矛盾由甲方解決。而乙方的安全生產活動如管理、守護、防火、防盜等由乙方自行解決和防范。
第九條:租賃期間,如政府征用,地面上附著物及本協議簽訂后新增的固定設施補償歸乙方所有;屬土地及林地原有的固定設施補償歸甲方享受。
第十條:乙方在林地種植木苗完成后,要加強幼林護理,合理安
排林木經濟周期,租賃期滿后采伐時間不可順延,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一條:甲方不能向乙方索要除承租費以外的費用。甲乙雙方不得單方取消合同,否則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經營不善而半途而廢的甲方既不負責。
第十二條:簽訂租賃協議書時,甲方必須同時提交下列證件為附件:
1、村民小組出據租賃林地的地點,面積表壹份。
2、村民集體出租決議書一份。
3、關于燕洞、龍威村六巖坡山界協議書壹份。
4、巴馬河池兩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各壹份。
第十三條:本租賃協議書雙方均不受機構撤并及人動影響,雙方第一責任同時簽名蓋章即有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及龍威村委會各執一份。
甲方:第一村民小組法定人:
甲方:第二村民小組法定人:
乙方:法定人:
承租方: 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圍及坐落: 總面積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附圖: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共五十年,按公歷計算。
三:租用土地價格為每畝 元人民幣,總計 元人民幣,此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其他條款:
(一)甲方責任和權利:
1: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協助乙方在企業登記注冊和建設施工過程中相關手續的辦理,確保企業穩定生產。
2:甲方確保出租地塊工業用電及道路設施于前建設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廠大門口,高壓線拉至廠區范圍米之內。逾期乙方有權決定退租,有權要求返還除本金外并計銀行利息。
3:合同期內,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會公共建設需要所租賃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個月,將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給乙方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按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附著物的市值及租賃期限的余期等實際因素協商確定。
4: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合同中規定的賠償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為總租金的 %.
5:租賃期內,甲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6:按企業投產后經濟效益大小需要,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向上爭取工業用地指標,土地證辦理費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責任和權利
1:乙方創辦企業應符合國家產為政策,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條例。
2:乙方創辦企業工商注冊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機構,并享有政府規定外商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設施的建設,費用由乙方處理。
4:乙方在土地測量后,進場施工前全額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個月內建成投產。因甲方工業用電設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產所產生的責任由甲方負責,乙方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6: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抵押等行為,甲方不得干預。
7:租賃期滿,甲方將土地繼續向外出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乙方要求結束合同,應當在結束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不得要求返還已付清租金,并喪失租賃權力。
/!/五:本合同蓋章簽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說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甲方為發展農村經濟,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充分利用當地的地區優勢和資源優勢,改善當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閑置的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該村第三村民組所有的,位于*****的荒山租賃給乙方作為建磚用地。
二、被租賃土地的四至為:東至河溝西側的山道;南至防風林帶;西至由東側邊界向西300米一線處;北至由南側邊界向北300米一線處。經甲乙雙方實地測量,乙方租賃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計100畝。
三、租期為 年,自200 年月日始至200 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如該廠繼續經營,應續延此合同,續延期限為 年。
四、租金按年度計算,每年每畝土地租金為 元,共計人民幣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協議公證后乙方先預付甲方兩年租金計 元作為履約定金,此款先用來分年沖抵簽約后前兩年的租金,從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現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產的產品參照市場價格抵頂,適用何種方式支付由甲方選擇。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應當按相關規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第三村民組及村民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乙方租地建廠所需要的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但需要甲方協助或提供與租賃土地有關的手續、資料的,甲方有義務提供和協助。
八、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九、在租賃期內,涉及乙方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涉及該地農、牧、林等方面的稅費由甲方承擔。
十、乙方建廠或生產經營中需經過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無償通行權,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負責解決。
十一、乙方有權在所租賃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設施、利用土壤資源、植樹造林、或其它綜合開發利用等。乙方開發利用租賃土地除按本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納費用。
十二、在合同期內乙方經營需要或其他建設項目、礦業開發等情形需轉租這塊土地的,乙方有權自行轉讓,所有收益款項歸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應尊重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生產經營自,不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乙方利用租賃土地所產生的一切成果全部歸乙方。
十四、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過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經濟損失自負;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影響到乙方生產經營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如當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限制乙方從事粘土磚瓦生產的以及磚廠無法繼續經營等其它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如果固定設施移交給甲方,雙方應公平合理協商補償事宜。但乙方所種植的樹木所有權仍歸乙方,如歸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對價。
十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額每日收取1‰的違約金;
2、如甲方違反約定義務,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五十萬;如此違約金不能彌補乙方的損失,需另行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評估資質的中價機構評估,其評估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自公證之日生效。
附:1、平面圖一份;2、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監督部門:(蓋章)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錫城,男,1957年8月出生,惠陽市人,住該市淡水鎮鐵西墩62號。
委托人:李志英,女,與上訴人系夫妻關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惠陽市淡水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下稱淡水房地產公司)。住所地:惠陽市淡水鎮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李國雄,總經理。
委托人:葉晨,廣東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周偉輝,該司職員。
原審原告:財福行(中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財福行)。
法定代表人:曾振華,經理。
委托人:葉晨,廣東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惠陽淡水新陽城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新陽城公司)。住所地:淡水鎮。
法定代表人:巫振新,經理。
委托人:葉晨,廣東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錫城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惠陽市人民法院(2001)惠陽秋民初字第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1996年10月1日,原審原告新陽城公司與原惠陽淡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物業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新陽城公司將其位于惠陽市淡水人民路邊新陽城地段約8000平方米土地租給物業公司經營使用,租期從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1996年12月25日新陽城公司出具授權書,委托物業公司將該土地出租給他人作為經營客運站使用。1996年12月26日,物業公司與原審被告黃錫城簽訂《惠陽市淡水中心客運站租賃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將位于惠陽市淡水人民路邊新陽城地段約8000平方米土地租給原審被告黃錫城經營客運站使用。租期從1997年1月15日至2000年1月15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原審被告黃錫城須于每月5日前交清當月租金,逾期每日滯納金按每月租金10%罰款,并在簽訂合同時交納相當于2個月租金的押金給原物業公司,合同期滿后退還給原審被告黃錫城。租賃土地只能作客運站及車輛停放使用。合同簽訂當日,原審被告黃錫城交付31600元租地押金給淡水房地產公司。原審被告黃錫城租賃上述土地后即對該土地進行了平整,并在該地建起圍墻和搭建臨時建筑物鐵皮屋經營客運車站至今。1996年12月28日 物業公司又出具委托書,全權委托原審原告淡水房地產公司代其公司向原審被告黃錫城收取上述土地租金。
在履行合同期間,原審被告黃錫城分別于1997年3月28日交了一個月的租金15800元、1997年8月1日交了三個月的租金47400元、1999年4月13日交了一個月的租金15800元給淡水房地產公司。此后,原審被告黃錫城以惠陽市淡水鎮人民政府和惠陽市交通局未處理妥“中心客運站”的經營權問題,也未把“中心客運站”遷移至惠陽市淡水鎮人民路邊新陽城地段新建起的車站為由而拒絕交付租金至今。
另查,物業公司是淡水房地產公司與財福行(中國)物業顧問有限公司共同投資,于1993年3月注冊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1997年2月10日物業公司出具委托書,全權委托財福行(財福行(中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處理“提前終止合營惠陽淡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事宜,并負責處理原該公司所遺留的合同、協議、債權、債務事宜。1998年3月物業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
物業公司因黃錫城拖欠租金曾于 1999年12月29日向原審法院起訴,后又撤回起訴。
2000年5月9日,淡水房地產公司及財福行以黃錫城拖欠租金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2000年5月15日,原審法院 根據原審原告淡水房地產公司及財福行的申請以(2000)惠陽法淡民初字第54-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原審被告黃錫城位于惠陽市淡水鎮鐵西墩62號房屋。
2001年4月2日,本院以(2001)惠中法民二終字第14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回惠陽市人民法院重審。原審法院在重審期間,依法追加新陽城(惠陽淡水新陽城建設有限公司)為本案原告。
原審認為:物業公司與被告黃錫城1996年 12月 26日簽訂的《惠陽市淡水中心客運站租賃合同》,雖名為客運站租賃合同,但合同中約定的是土地出租,而且實際履行的也是一片沒有任何設施的空地,所以該合同實際上是一份土地租賃合同。物業公司出租該土地時已經取得了該土地使用權人的授權,出租方雖然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出租登記,但登記程序并不是合同無效或有效的要件,而且該合同內容合法,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承租方被告黃錫城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并在合同期滿后退出該土地。合同期滿后,因被告黃錫城還占用該土地,還應支付一定的土地占用費,因土地占用費現無國家規定的標準,可參照原合同約定的每月15800元計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期內的租金和合同期滿后的土地占用費及銀行利息應予支持。因物業公司與被告黃錫城簽訂協議時和履行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協議中也無投資損失約定,與被告黃錫城的投資建站損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被告黃錫城要求原告支付其投資建站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至于被告黃錫城要求惠陽市淡水鎮人民政府和惠陽市交通局賠償其經濟損失,是另一法律關系,不屬本案的調整范圍,本案不作處理。由于物業公司已被注銷,其遺留的權利義務應由其投資方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中國)物業顧問有限公司承受,而財福行(中國)物業顧問有限公司也已倒閉,根據其委托,其權利義務應由財福行(財福行(中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處理,因此,被告黃錫城認為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沒有原告資格,不予采納。而新陽城公司是土地的使用權人,可作原告參加訴訟。關于土地租金,原告曾以“惠陽淡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向本院起訴,表示其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因而中斷,被告黃錫城認為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作出判決:一、被告黃錫城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按每月15800元付清從1997年1月15日至2000年1月15日止合同期內的土地租金和從2000年1月16日至歸還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費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之率計算,從應付租金之日計至付清之日止)給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被告黃錫城已付的5個月租金79000元及已付的押金31600元抵付2個月租金從中扣除;二、被告黃錫城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拆除所租土地的建筑物及設施,退出土地,將土地歸還給淡水新陽城公司。案件受理10000元、保全費2300元,由被告黃錫城負擔。
原審被告黃錫城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原審將新陽城公司列為原告參加本案的訴訟不當,更嚴重的是將沒有原告資格的淡水房地產公司、財福行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純屬主體不適格。二、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處理不公。上訴人自與被上訴人簽訂協議以來,從未開業經營,但原判卻認定“上訴人經營車站至今”;其次原審對新陽城的授權委托書的效力無查清。三、原判適用法律不當。原審原告的起訴己超過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綜上,懇請二審依法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判令被上訴人負擔本案的一、二審全部費用,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惠陽市淡水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財福行(中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惠陽淡水新陽城建設有限公司答辯表示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及的位于惠陽市淡水人民路邊新陽城地段約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屬新陽城公司。新陽城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將該土地租給物業公司經營使用。物業公司租賃該土地后,經新陽城公司的授權將該土地以相同的租金轉租給原審被告黃錫城使用,雙方并于1996年 12月 26日簽訂了《惠陽市淡水中心客運站租賃合同》。該合同雖名為客運站租賃合同,但合同實質內容是土地租賃,事實上該土地也沒有任何設施和建筑物,因此該合同實際上是一份土地租賃合同。因上述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應確認為有效合同。物業公司己被工商部門注銷,故該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公司的投資方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承接。原審被告黃錫城上訴認為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在履行合同期間,原審被告黃錫城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審被告黃錫城應限期清償拖欠的租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該租金的利息給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由于原審被告黃錫城在合同期滿后還繼續使用該土地至今,故應按原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付土地使用費給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原審判決原審被告黃錫城支付合同期內的租金和合同期滿后的土地使用費及相應的銀行利息給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并無不當,應以維持。關于原審被告黃錫城要求補償損失問題。由于雙方的租賃合同己履行完畢,合同也未約定合同期滿后出租方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應補償填土費及臨建筑物的損失給原審被告黃錫城,黃錫城對此也未提起反訴,故原審被告黃錫城要求淡水房地產公司和財福行支付其投資建站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審被告黃錫城要求惠陽市淡水鎮人民政府和惠陽市交通局賠償其經濟損失的問題,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作處理。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物業公司曾于 1999年12月29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原審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后物業公司雖己撤訴,但其己向原審被告黃錫城主張了權利,因此應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原審被告黃錫城認為原審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以維持。原審被告黃錫城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上訴費10000元,由原審被告黃錫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溫紹東
審 判 員 蘇丹紅
審 判 員 徐國華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復制件見本頁背面)
乙方(現宅基地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復制件見本頁背面)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現甲方_______同意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段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權租用給乙方永久性使用(以雙方簽訂日期開始),其四至圖(村委紅線圖)范圍如本協議附圖所示。附圖及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后,本合同立即生效,同時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清租用費給甲方,共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費用包括村委規劃費和宅基地配套費用)
二、甲方將宅基地使用權租給乙方永久使用后,除了與本合同產生法律責任外,宅基地此后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安全事故及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三、由于目前國家政策不允許土地租用,如以后政策有所變動,允許以乙方名義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房產證,又或者可以宅基地過戶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并由甲方簽名作實為準,甲方五日內必須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向乙方支付租用期間所有費用總金額的50%違約金。
四、甲方隱瞞該宅基地已知現存爭議、共有、現租、抵押、已查封造成影響乙方正常使用宅基地的情況,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退回乙方支付的宅基地使用權租用金額,并向乙方支付宅基地使用權租用總金額50%違約金和地塊內乙方已投資所有費用金額的二倍違約金。
五、甲方依約履行合同后,如乙方以后將宅基地使用權租用給第三方,甲方必須配合乙方將原租用協議重新與第三者簽訂,租用協議簽訂與甲方、乙方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為準。
六、乙方受讓后,要在宅基地四至圖范圍內建房,甲方無權干涉。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在乙方施工期間,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有礙于施工的因素以保障施工正常運行。
七、在不涉及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如乙方需暫時以甲方名義到相關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甲方必須配合,所產生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如果國家或當地政府對該地征收,乙方必須服從,該地所有補償款項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及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國家或當地政府對該地征收不予補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無需退回宅基地使用權租用金額給乙方。
九、本協議書一經簽訂后,在使用期內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則按甲方反悔現時當地房地產小區最高商品房2倍價格賠償(按整棟建筑物的投影面積計算)和退回租用地的租金給乙方,付款完畢后原住宅地(四至圖)及整棟建筑物的使用權和設施立即無條件歸甲方,與乙方無任何關系;如乙方反悔,甲方不用歸還租用金額。
十、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直接由吳川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一、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雙方簽訂補償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簽名(注:凡是手寫處均按手模)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簽名人手指模)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簽名人手指模)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為體現協議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3.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甲方(中介公司):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乙方(出租方):,(委托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經甲方介紹,乙方【獨家】【非獨家】委托甲方協助出租位于的房地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確認出租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1.房地產的權屬證明為;
2.房地產的使用性質為;建筑時間(以
為準);
1.房地產【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平方米;
2.該房地產租金,押金;
3.租賃期限:個月,從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
4.乙方同意付款方式:。
5.交樓狀況:【吉屋】【未交吉,本人承諾于前可交吉】;
6.稅費繳交方式【各付各稅】【稅費全部由出租方支付】【稅費全部由承租方支付】;
9.該房地產是否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權利受限制的情況:;
10.該房地產附帶的家俱、設備見附件;
11.其它
第二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核實房地產的權屬情況的真實性并應察看該房地產。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房地產出租方面的咨詢。
3.甲方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房地產租賃合同有關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4.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資料。
5.其他
第三條乙方義務
1.乙方保證對該房地產享有出租權;
2.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該房地產資料的真實性;
1.甲方為乙方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乙方應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2.甲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為乙方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的,乙方應支付中介服務費或支付甲方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5.其它
第四條租房定金
甲方如于年月日前取得承租方同意以第一條約定的條件承租該房地產的書面文件,甲方不需乙方另行指示,可代乙方向買方收取租房定金元。甲方應在天內將租房定金轉交乙方。
承租方同意以第一條約定的條件承租該房地產時,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盡快促使乙方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費用給付
甲方在取得承租方同意以第一條約定的條件承租房地產文件后天內促成乙方與買方簽訂租賃合同的,乙方應在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務費元正(¥)。
甲方促成乙方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后,乙方【需要】【不需要】甲方代辦房地產【租賃登記】【入住手續并結清有關費用】【其他】手續。
承租方違約致使租賃合同無法簽訂,乙方有權不返還所收取的定金時,鑒于甲方所付出的勞動,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元作為勞務費用。
其它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乙方取消委托或變更出租條件,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乙方通知甲方取消委托或變更出租條件前,甲方已取得承租方同意以第一條約定的條件承租該物業的書面文件,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勞務費元。(該費用不得超過中介服務費)。
第七條法律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務費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
2.甲方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存在隱瞞、欺詐或未盡義務,致使乙方受到損失,甲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務費,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因乙方未能及時履行義務,導致甲方未能促成乙方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
4.乙方與甲方介紹的客戶私下交易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
5.其它
第八條文件送達
雙方發給對方的通知、文件、資料的送達地址以合同記載的聯系地址為準。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甲方份,乙方份。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甲方(出租方):(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乙方(承租方):(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于開發,為明確雙方權利和認務關系,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林地的地點、范圍、面積和測量方法
租賃林地地點(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權證為準。實際租賃面積共計:50
畝,范圍詳見本林權證:
宗地號
林地小地名
林權證登記面積
(畝)
實際租賃面積
(畝)
第二條
林地租賃期限為四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限不超過林權證的期限。
第三條
林地租賃價格和現有林木處理辦法
甲方將林地出租給乙方,同時也將林地上現有的林木無償提供給乙方自行處理。林地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計算,每畝100元/年,每十年遞增10%,乙方第一次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現有林木即歸乙方所有。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第四條
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一)林地租金分四期,在雙方合同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第一期租金,第二期租金支付日期
年
月
日;第三期租金支付日期
年
月
日;第四期租金支付日期
年
月
日;第一次支付前,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林權證在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辦理流轉手續后歸還
(二)
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支付:
銀行轉帳: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轉帳所需的書面依據(指戶名、帳號、開戶行、身份證復印件、相關的證明和委托書)
第五條
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甲方保證租賃給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條件:
(1)林地權屬為甲方所有,周邊界線清楚。
(2)無糾紛、爭議;沒有被抵押、查封;沒有租賃、轉包給他方或與他方合作經營等的林地。
(3)屬于經批準的分類經營劃定的非生態公益林區的林地,且不屬于風水山及墳墓用地。
(4)甲方需保證當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村委會批準。
(5)甲方租賃給乙方的林地須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轉林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甲方無償提供現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設施給乙方使用,不得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如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負責解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經過相鄰村、組的各種道路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調解處理。
3、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增開或拓寬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須占用土地時,甲方負責理順各種關系;如地上有果樹或農作物的,占地、青苗補償費按乙方與收取補償方協商(或按當地鄉鎮修建鄉村四級路)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由乙方一次性補清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并且有權無償使用;所修的道路雙方共同維護,不得毀壞。
4、甲方必須確保乙方能順利進場作業和穩定經營,如發生權屬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侵占林地等情況的,甲方必須無條件負責處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賃的林地范圍內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設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負責向乙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屬甲方以外的單位、個人責任的,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林地內開礦、開石、取土不得允準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圍內葬墳,原有的舊墳不得再擴大范圍。
7、協助乙方辦理承租林地的林權證過戶手續,完善權屬登記。
8、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時,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各種補償手續,盡快取得補償金,地上附著物補償金全部歸乙方所有,同時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須退還被征用面積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積)給乙方,并由甲方從國家征用土地補償費中優先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的權責
1、按時交納林地租金;落實資金,搞好經營。
2、在租賃期內有權自主經營、與他方合作經營或轉租給他方經營。
3、乙方在租賃林地內所種植的林木全部歸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賃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5、乙方租賃林地主要用于營造工業原料林及農業綜合開發(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設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農林開發用途的建筑物時,須自行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辦理手續。
第六條
其它約定條款
因林地權屬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處理后仍不能解決的,乙方可根據可經營林地面積的情況,決定解除合同或將存在權屬糾紛、侵權的林地面積從租賃面積中扣除。甲方應按實際租賃面積或扣除面積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賠償乙方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皆構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賃的林地30
%以上被國家征用,乙方自愿放棄經營的。
3、因地震、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條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的,作如下處理:
1、屬國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規定處理補償費。
2、因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依法律規定處理。
4、屬租賃期間乙方投資購置的設施、設備、建筑物、種植的林木等歸乙方所有,合同期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處置權歸乙方所有;如甲方給予合理的補償后歸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歸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蓋為主。
5、合同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約定,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并全額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發生權屬糾紛,村民阻撓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況,甲方在一個月內未能妥善解決的,因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如在乙方種植后發生上述情況的,甲方除賠償乙方在此之前對該地塊所投入的一切費用的經濟損失外,還需賠償乙方在承包期內經營該林地所應得的收益。
4、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將出租給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轉包給他人的,甲方須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含乙方對該租賃地投入的一切費用和乙方應得收益)
5、甲方因違約而又不及時向乙方賠償的,乙方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甲方。
6、法律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應包括:
1、地形圖勾繪的甲方租賃林地范圍示意圖。
2、《土地所有權證》、《林權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3、其它: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縣級林業部門批準后生效。
甲方:(簽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簽名按指印)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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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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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