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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主管部門):
xxx因xx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寫內容),現申請將位于xxxxx地的戶口遷移至xxxx地,請批準。
特此申請
xxx
xxxx年xx月xx日
遷戶口申請書范例2
××公安局××派出所:
我叫×××,××年×月×日出生,戶口在×××,非農業戶口,自20××年××××××。根據戶口遷移政策相關規定,現申請將戶口轉入×××。
望批準為盼!
申請人:×××
××年×月×號
遷戶口申請書范例3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歲,戶籍為貴轄區xx路xx號(與前妻xxx戶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與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或經xx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或按法院判決書的判決),xx路xx號的房屋歸前妻xxx所有,為此,本人須搬離該處。現本人在xx區xx路xx號xxxx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貴轄區xx路xx號的本人戶口遷移到xx區xx路xx號xxxx小區xx號。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手寫簽名)
xxxx年x月xx日
遷戶口申請書范例4
****派出所:
本人***,**歲,**鎮**村人,****年**月**日在貴轄區**路***號****小區購買了***m2的住房一套,并于****年**月**日實際入住。根據**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鎮**村處的本人及妻子***和孩子***的戶口遷移到貴轄區***路***號國***小區****。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手寫簽名)
****年**月**日
遷戶口申請書范例5
***派出所:
我與貴轄區***,女(男)身份證號****,已經申請登記結婚.
現兩地分居,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請戶口遷入貴地.
請審核批準為盼.
公安局:
我叫***,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在濟南市***,(若是再婚者,將自己第一次婚姻狀況寫清楚,包括什么時間與誰結婚,什么時間離婚,有無子女,子女歸屬問題)。
我愛人***,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為:**省**市(縣),屬于非農業(農業)戶口,(若是再婚者,書寫同上)。
我與***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戶口隨***落于**地方),為生活方便,特申請將**的戶口落于我的戶口上,望批準。
申請人:***
**年*月*日
參考二
**公安局:
本人***,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我于*年*月*日與**市*區居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登記結婚,
結婚后,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自己的戶口由**遷至**,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參考三
***派出所:
我與貴轄區***,女(男),身份證號****,已經申請登記結婚。
現兩地分居,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請戶口遷入貴地。
請審核批準為盼。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參考四
土地是我們生存的基礎,發展的源泉。當前,我縣農村目前面臨的土地管理形勢卻越來越嚴峻,就我鎮而言,突破甚至公然違抗土地管理法律的現家屢見不鮮,層出不窮。比如:一戶多宅的現象,超面積建房的現象,亂占濫用耕地的現象,未批準建的現象,非法買賣,出租土地的現象,等等等遍地開花,嚴重違反了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制度,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利益,給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帶來了新的不穩定因素。
鑒于目前村(場)土地管理混亂的現象,鎮黨委、政府審報度勢出臺了一系列嚴管土地及禁違拆違的相關政策,拿出了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比如說將村建站、國土所聯合辦公,從效能體制上加以加革,提高為群眾的辦事效率,也加大對違法現象的打擊效能。同時,出臺了__鎮禁違拆違管理辦法,鑒訂禁違拆違責任狀。__鎮農村宅基管理辦,就拿剛了出臺的__鎮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對于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就有新的要求:宅基地取得必須經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對建房村建房條件必須進行實了在以公開公示。
下面我就農村村民建設需要符合哪些審批條件向大家作一下匯報:
1、申請宅基地需要滿足下列條件:第一、無住房家庭;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子女);第三、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第四、因自然災害或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第五、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新(擴)建的;第六、遷入農業人員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原籍沒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第八、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實本村組無住房的。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3、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外地入遷戶須提供原藉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宅基地證明;
4、多子女戶,有子女到已婚年齡,確需分居另建住房的,需提供分戶協議;
5、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6、其它相關資料。
1、申請人向所在居(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村(組)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經2/3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國土資源管理所,上報時并提供規劃選址意見書以及戶口本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關鍵詞:畢業生;檔案;轉遞;高校
中圖分類號:F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3-0215-02
收稿日期:2013-09-25
作者簡介:趙湘渝(1963-),男,河南林州人,副研究館員,從事檔案規范化管理與方便利用模式探討研究。
目前高校畢業生就業模式是畢業生本人與用人單位直接面議、雙向選擇、多次比較后簽訂三方協議書、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確定分配派遣方案,經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的分配就業方案。這種分配就業模式給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都提供了更廣、更多的選擇機會,人才資源市場化配置的結果是人才流動更加頻繁,單位退檔、畢業生跳槽、毀約改派、鼓勵畢業生到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外企、民企、私企等中小企業就業,允許畢業生在畢業后兩年之內有一次改派機會等促進就業政策措施,特別是高校的擴招和民辦高職院校雨后春筍般的興起,致使每年有更多的畢業生涌入人才市場,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去向由過去的清一色“單位人”,變為今天的就業單位無人事管理權而委托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的“社會人”,這給高校畢業生檔案“安全、及時、準確、完整”轉遞到用人單位或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提出了更高要求。筆者認為只有抓住了“檔隨人走”的人——即個人人事檔案的當事人要主動關注自己的個人檔案去向與動態(檔案的當事人要及時查詢并確認自己檔案是否轉遞到指定的位置),與此同時,學校方面要切實做好以下幾方面的規范工作,才能確保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任務的順利完成。
一、開展學生檔案知識講座,讓畢業生了解個人人事檔案相關知識和歸檔轉遞流程要求;學校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并精心組織相關人員通力協作,切實做好畢業生歸檔和轉遞工作
(1)讓畢業生了解個人人事檔案的相關政策法規,知悉畢業生歸檔材料的清冊內容,畢業生歸檔材料包括哪些材料,提高畢業生對個人人事檔案重要性的認識,更多地了解畢業生歸檔材料要求、檔案歸檔與轉遞流程、畢業生派遣工作程序、畢業生立卷歸檔(個人檔案)要求等的相關信息。如《報到證》應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人事關系并到用人單位報到的憑證,報到證管戶口和檔案的轉移去向,即除北京和上海市外的任何一個城市上戶口落檔案。《學籍卡》是學籍認證、考學、考職、評聘職稱評定、轉正定級等的重要依據。個人檔案內相關材料的缺失會導致本人以該檔案材料為依據的個人證明等無法辦理,這會直接影響到個人合法利益的維護和正常社會經濟活動的參與。(2)讓畢業生了解機要文件轉遞檔案是怎么一回事,機要文件轉遞有哪些前提條件、要求和須知:機要局規定縣團級以上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必須與機要局建立了機要投遞關系后,方可為該單位投遞機要文件,否則不給投遞機要。如沒有機要投遞關系的中學就只能將機要文件投遞到他的上級機關教育局;如外企、民企、私企沒有國家人事部門規定的人事管事權,就只能將員工的人事檔案委托給當地的人才中心進行管理。機要文件查詢規定在一年內憑機要文件編號協助查詢,超過一年期限后機要局就不再協助查詢了。(3)個人檔案是組織建立,并由組織保管和使用的個人人事材料,具有查閱和憑證作用。本人及親屬不能接觸到本人的個人人事檔案。個人人事檔案在轉遞過程中,本人應當及時查詢檔案的轉遞動態,并及時到檔案轉入機構查詢和確認個人檔案是否已經準確轉入到檔案管理單位。(4)畢業生派遣工作規定兩年之內變換用人單位必須經過改派,每位畢業生兩年之內只有一次改派機會。改派必須有原單位的解約函(證明信)、交回第一個報到證、提供第二個用人單位的調檔函或勞資協議書。改派在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報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改派后持報到證到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改變戶口遷入地并加蓋公章。改派后持報到證的附件通知書到個人檔案所在單位轉遞個人檔案,將通知書交給個人檔案所在單位,請求將過時的通知書取出銷毀,將新通知書裝入個人檔案并按照通知書上的轉入單位轉遞個人檔案。(5)“檔隨人走”是檔案轉遞的原則,包括人檔不能分離,畢業生上戶口時要求見該畢業生的個人檔案后,才能上戶口。深圳市人才中心要求畢業生檔案與戶口同步管理。
二、通過機要方式轉遞畢業生檔案校院分工及注意事項
(1)檔案館專職檔案員負責找好“時點”拷貝學生處就業指導中心的《畢業生派遣數據》,打印“機要轉遞四聯單”,裁切“機要轉遞四聯單”,在“機要轉遞四聯單”上加蓋公章。負責聯系省機要局上傳下達機要文件轉遞要求,了解機要接收單位的要求,確定學校畢業生檔案送到省機要局時間,訂專業車輛、定人員和搬運工人。(2)檔案館安排布置本校各二級學院歸檔、整理、移交時間、召開培訓會、下達文件、確定聯系人員建立聯系(專職人員指導監督、兼職人員)確定各二級學院的裝檔時間。(3)畢業生檔案以個人為歸檔單位,該生的所有歸檔材料都應夾在該生的《畢業生登記表》中,包括學年鑒定、思想品德鑒定表、學籍卡、體檢表、黨團材料、獎懲材料、報到證等。(4)學院分班為裝檔單元,按要求規范整理畢業生材料,并在專職檔案員的檢查和指導下完成裝檔封袋工作。(5)學院分班提取畢業生的高中檔案,檢查、清點、確認畢業班各班學生的高中檔案準確無誤后簽字驗收;然后按學號排序(小號在上,大號在下)檢查是否有誤,檢查無誤后方可與大學期間產生的檔案材料合并裝檔。(6)學院提前安排專人到檔案館粘貼機要文件信封,并負責將《機要轉遞通知單》和《機要轉遞回執單》裝入機要信封。專職檔案員負責檢查機要轉遞信息是否準確無誤!接收機要文件單位是否建立了機要文件投遞關系,機要文件信封的書寫是否符合機要文件投遞要求。(7)學院分班匯總畢業生在校期間產生的檔案材料,特別是存放在黨支部書記處的黨員材料,應當歸入畢業生的個人人事檔案袋內,學院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將學院帶來的大學期間檔案材料與入學前的高中檔案合并后裝入本人的機要信封,同時對照《畢業生歸檔材料清單》檢查每一位畢業生材料歸檔情況,確認每個畢業生已經裝檔的材料名稱和份數。專兼職檔案員共同確認全部個人檔案材料裝完后,再進行檢查,經過抽查無誤后封袋轉遞。(8)學院負責將異常情況在《畢業生歸檔材料清單》的備注欄內特別注明,確認是專升本、本校保研、考上本校或外校研究生、存檔或緩期轉遞、留降級、待補考延遲畢業等情況。(9)學院根據以上情況分門別類處置畢業生檔案,按《本校專升本、本校保研和考上本校研究生清單》、《存檔或緩期轉遞清單》、《留降級、待補考延遲畢業清單》要求,分別打綑向檔案館移交以上學生檔案。(10)對正常畢業生和考上外單位研究生的檔案,按照每一張《機要轉遞清單》上的順序排列和打綑畢業生檔案等待轉遞,在等待轉遞過程中《機要轉遞清單》上的檔案發生變化,如毀約改派、要求存檔或緩期轉遞的,必須在《機要轉遞清單》上特別注明情況,處置人必須簽名。(11)檔案館負責“安全、及時、準確、完整”地將畢業生檔案材料轉遞到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機構(畢業生檔案材料齊全,機要文件袋嚴密包封)。
三、畢業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請辦理檔案暫緩轉遞規范
畢業生延緩轉遞個人檔案程序:本人寫出書面延緩轉遞個人檔案申請書,說明為什么要辦理個人檔案暫緩轉遞理由,經學院考證、審批同意并明確給出處理意見(須審批人簽名加蓋學院公章),然后申請人持批準后的申請書到檔案館學生檔案室簽訂《畢業生檔案暫緩轉遞協議書》,最后由專職檔案員在整理歸檔完成后,在轉出該生檔案之前抽出該生檔案留下即是。
常見的延緩轉遞申請理由有:(1)用人單位要求有工作試用期3~6個月不等;(2)用人單位確認錄用該畢業生,但是進人編制指標待審批落實;(3)西部志愿者、村官等政策允許留存的個人檔案;(4)用人單位是總公司簽約給出的待遇條件較高,而實際用人單位是下屬子公司,學生報道上崗時才發現總公司簽約給出的待遇條件不能兌現而毀約改派;(5)畢業生盲目簽約或有多家用人單位表示愿意錄用后,該生毀約后改派正在辦理中,不能轉遞個人檔案;(6)畢業生報道后,用人單位體檢或試用期不合格,將畢業生和檔案退回學校;(7)畢業生簽約單位在外地離家較遠,學生父母親不愿意子女遠行致使畢業生未報道而重新派遣;(8)考生父母屬于支邊或“三線”建設工作多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學生家長已經調往內地工作,畢業生畢業時派遣回原生源所在地而學生本人要求改派;(9)博士入學考試時間安排較晚,錄取和發出調檔函時間就更晚,這部分畢業生主動要求個人檔案暫緩轉遞;(10)學生考上博士后調檔的須在進站開題后,才能辦理檔案轉遞事宜;(11)外地生源分配到北京市或上海市工作,報道時間為1~30天,但是這兩個城市要求必須有入城指標才能上戶口落檔案,工作單位為了避免退檔和方便上戶口主動要求學校辦理檔案暫緩轉遞,以便用人單位落實進城反指標。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根據《遼寧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通高中(含獨立高中、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民辦高中,下同)學籍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區市縣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屬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轄區域內的綜合高中、民辦高中的學籍管理;市教育局對局直屬普通高中進行學籍管理,并對全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實施宏觀管理。
第三條普通高中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升級、留級、獎勵、處分、畢業、肄業和非本市戶口的學生到本市就讀等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普通高中學生入學必須參加全市初中畢業生統一升學考試,按照升學志愿和考試成績錄取后,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入學者,必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下同)持相關證明,到錄取學校辦理延期入學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既不報到入學又不辦理延期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由學校注銷入學資格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開學后一個月,學校對入學的新生進行復查。對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建立學籍;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不予注冊。
對已經取得學籍的學生,其它學校不得再予注冊建立學籍。
第六條學校要為新生編制《班級學生名冊》,填寫《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卡》。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卡驗印工作,一般于當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條學校要嚴格控制班額。班額一般不應超過56人。特殊情況需增大班額,必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校不得接收已畢業或結業的學生插班復讀。
第三章轉學
第八條轉出:戶口遷出本市或遷至本市其他區市縣(市內四區之間除外)、因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需在本市外就讀的普通高中學生,可辦理轉出學籍手續。
辦理程序為:持戶口遷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調動證明等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持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轉入:凡戶口經由外省市遷入本市或在本市范圍內遷至其他區市縣(市內四區之間除外)、不在本市就讀但戶口在本市或按照市有關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已經獲得了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均可轉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讀。
辦理程序為:持轉學證(由區、市、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簽字蓋章)、戶籍證、中考檔案(須有區、市、縣以上招生部門及普通高中的錄取證明)高中學生檔案(學籍卡、學生登記表、會考成績證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到相應學校。
外省市的省級重點高中學生轉學,申請入本市省級重點(示范性)高中的,原則上安排到相應的重點(示范性)高中學習,因特殊情況不能安排的,可根據學生戶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一般高中。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由本市普通高中轉往外省市就讀又轉回本市就讀時須轉入原轉出學校。
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也不得接受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條不同類型的普通高中之間不允許轉學。一般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重點高中,綜合高中和民辦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公辦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條市內四區各學校之間、區市縣內各學校之間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民辦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和接收雙方學校同意,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在民辦高中范圍內轉學。
第十二條從國外轉回來的中國籍學生,由市教育局對其在國外的高中入學手續、在國外學習期間的成績和轉入手續進行審定后,安排到相應學校就讀。
外籍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就讀,按相關規定安排就讀。
第十三條除轉回外省市戶籍所在地外,畢業年級的學生和正在接受處分期間的學生不予轉學。
第四章非本市戶口學生的就讀
第十四條戶口不在本市,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資已經在戶口所在地取得了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可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讀。
辦理程序為: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資的證明、暫住證明、戶籍證明、學籍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學籍證明,到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經審批同意后,所就讀學校對其進行正常管理。
第十五條本市取得市內四區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不得到其他區市縣學校就讀,取得其他區市縣普通高中學籍的不得到本區市縣內其他學校和其他區市縣學校就讀。因特殊原因確需易校就讀的,須持父母工作調動等相關證明,經所在學校審核同意,填寫《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易校就讀審批表》(一式二份),并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易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由原校保留,就讀期滿后由就讀學校提供有關學習成績檔案,回原校繼續學習。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須持區縣級以上(城市市級)醫院病情診斷證明(診斷書證明的休息時間須達到三個月以上),同時要提交醫院的病志、檢驗單、就診及住院醫療費收據、保險公司理賠單據等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須經班主任、教導主任簽字蓋章),學校同意后發給休學證明,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備案。畢業年級的學生第二學期不辦理休學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辦理休學的,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一年后因病未愈仍需繼續休學的,要續辦休學手續。學生連續休學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前參加會考的成績仍然有效,不重復參加會考。
第十八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須持區縣級以上(城市市級)醫院病愈證明、學生復學申請書(須經班主任、教導主任簽字蓋章)和學校開具復學證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時間達到半年以上的,可以降級按排學習。
第六章退學
第十九條高中學生要求退學,由學生及其父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退學并注銷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予以除名,同時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父母,不發給任何證書:
1、經學校與父母多次聯系幫助無效,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六周或累計曠課八周以上的;
2、休學期滿逾期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未復學,經學校與其父母聯系仍未復學或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3、在非學籍所在學校就讀超過一學年,未續辦手續的;
4、由父母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出國學習的。
第七章升級留級
第二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學完規定課程,各學科學年成績、思想品德等達到學校升級規定的,按期升級。
第二十二條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留級。如因特殊原因需留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留級,但要嚴格控制留級人數。高中畢業年級、重點高中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八章獎勵處分
第二十三條高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給予獎勵。獎勵分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干部獎和單項獎。
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可逐級評選為校、區、市或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發給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證書。
學生在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可給予單項獎,并發給相應的證書。
受校級以上獎勵均應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四條對嚴重違犯學校規章制度及社會公德行為的學生,應了解情況,分析原因,以教育為主,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少數屢教不改的,學校可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要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批準。在校生被依法勞教、少管、判刑,或有違法行為屢教不改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開除學籍。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除需由校務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外,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注銷學籍。所有處分在通告之前都必須告知家長和學生。
第二十五條對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教育,不得歧視。經過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并在行動上確有改正的,應撤銷處分。撤銷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一般應在三個月后。撤銷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一般應在半年后。
撤銷處分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主任提出意見,按原處分批準的權限,履行撤銷手續及備案手續。學生受處分原因和撤銷處分時間,應記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第九章畢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普通高中在籍學生修習期滿,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績達到省市合格畢業的要求,發給《遼寧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修習期未滿經申請退學離校或成績未達到合格畢業要求的可發給肄業證書。《遼寧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編號、驗印,學校填寫、頒發。畢業證書丟失,一律不予補發。
第二十七條每年九月底前,學校要將上一學年度所有畢業、肄業的學生姓名登記造冊,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章學籍檔案管理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科: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公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鑒訂補償和安置協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再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宅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產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合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自愿搬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階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折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可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折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違反搬遷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零點一元以上零點三元以下的罰款,直至騰退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有房屋附屬設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內的道路、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路燈、綠化及圍護設施等。但由市政、電力部門管理的除外。
第三條 地處農村的全民所有和屬于城鎮集體所有的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市區、建制鎮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包括非建制鎮)的房屋。
第四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接受市、區、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
第五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規章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市公有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
(四)負責對區、縣房管機關的業務領導;
(五)負責對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六)負責對市屬局級以上單位、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機構、部隊設置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七)負責對危險房屋的審定和對危險房屋鑒定單位的資質審查;
(八)匯總公有房屋資料,編制公有房屋統計報表;
(九)負責調整市屬局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
(十)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十一)會同市規劃、土地管理機關對遷建單位原址房屋及場地進行調整;
(十二)負責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管理;
(十三)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十四)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其他行政職責。
第六條 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房管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
(三)對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經營機構或部門進行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四)負責本細則第五條第(六)項以外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五)審定委托范圍內的危險房屋;
(六)按市房管局的要求收集、匯總本區域內的公有房屋資料,填報統計報表;
(七)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八)負責本區域內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日常管理;
(九)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第七條 所有人自行使用房屋,應指定部門負責使用管理。
所有人出租房屋,應設置經營機構或委托其他房屋經營機構經租。但出租房屋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也可指定部門負責經營。
房屋經營機構應建立房屋經租帳戶,并配備必要的經租業務人員、維修養護人員;經租大樓公寓的房屋經營機構還應配備電梯駕駛人員。具體配備標準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應按市房管局的規定統一設置房屋經營機構。
第八條 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單位應向市或區、縣房管局辦理申請登記。其中,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市屬局級以上單位、中央和外省市單位在滬機構、企業以及部隊向市房管局辦理申請登記;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其他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辦理申請登記。
未按規定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單位不得出租公有房屋。
第二章 權證管理
第九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所有人應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應由房屋共有人共同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分別發給《房屋共有權證》;按份共有的應在《房屋共有權證》上注明房屋所有權份額。
所有人為償還債務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而在房屋所有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債權人應會同所有人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審查確認,發給債權人《房屋他項權證》,并在該《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他項權利的內容。《房屋他項權證》隨著他項權利的消失而撤銷。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由市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統一印制、頒發。
第十條 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申請擴建、改建、加層、拆除房屋,辦理房屋的交換、調撥、投資、分析、合并等產權變更手續以及抵押、保險等事宜,須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全民所有房屋所有人在處分其房屋時,還須按規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共同共有房屋出賣時,須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出賣,但出賣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十一條 下列公有房屋所有人應向市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登記:
(一)部隊所有的房屋;
(二)市屬局級以上機關所有的辦公房屋;
(三)市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出租給涉外單位、部隊、市級機關使用的房屋;
(四)單位購買的市區私有房屋;
(五)單位購買的市區非居住公有房屋。
其他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以及房屋所有權變更、注銷登記,必須持法人資格證明和房屋所有權來源的證明,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層的房屋,須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筑工程執照和建筑竣工圖紙等資料,在房屋竣工驗收接管后的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二)購買、交換產權的房屋,須提交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文書,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三)調撥和投資入股的房屋,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調撥文書或協議書,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四)合并、分析的房屋,須提交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五)受贈的房屋,須提交贈與書或協議書(按規定需要公證的,應提交公證書),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六)拆除的房屋,須提交批準拆除的文書,自拆除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七)滅失的房屋,須提交滅失情況報告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自滅失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八)因抵押等獲得他項權利的,須提交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書,自設立他項權利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九)因他項權利的消失而撤銷《房屋他項權證》的,須提交他項權利消失的證明文件,自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撤銷登記。
所有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登記;但延期登記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三條 凡符合發證條件的房屋,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應在接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十五天內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房屋登記發證機關對發出的權證有權進行查核驗證,發現有錯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應妥善保管。發現權證有錯誤的,應及時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更正;遺失權證的,應在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及時登報聲明,并在登報后三個月內向原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五條 所有人出租房屋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授權或委托房屋經營機構出租的,須辦理授權或委托手續。
第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受配人在辦理租用手續時須持住房調配單和戶口薄,在一個月內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出租人應在收到住房調配單十五天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
《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租用公房憑證》由市房管局統一印制。
對未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補發。
第十七條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租賃雙方應訂立租賃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座落、部位、面積、設備、用途、月租金、租賃期限、維修責任、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議定。按規定調配(以下簡稱調配)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
調配的非居住房屋受配人在辦理租用手續時,須持其上級單位或市房管局的房屋調配使用單;中央和外省市單位駐滬機構和企業還須持市或區、縣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批準設置機構或開辦企業的文書。
調配的公有非居住房屋受配人,憑房屋調配使用單在一個月內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出租人應在收到房屋調配使用單的十五天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對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訂立租賃合同;承租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租賃合同的期限。逾期不簽訂租賃合同的即終止租賃關系。
第十八條 調配的房屋受配人逾期不辦理租賃手續的,其調配使用單和住房調配單作廢。因出租人原因逾期不簽訂租賃合同或逾期發放《租用公房憑證》造成受配人不能及時使用房屋的,其間的租金應由出租人承擔。
第十九條 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收費標準執行。
結婚過渡房租金仍按結婚過渡房計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下列調配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非居住用房租金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一)執行:
(一)已按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標準計租的;
(二)新建住宅的公建配套房屋;
(三)新設的為本地區服務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
(四)在原地翻建的原承租人承租的原面積房屋;
(五)由政府部門調配使用的辦公用房;
(六)企事業單位通過交換等方式將居住房屋改作自用的非居住房屋;
(七)個人將承租的居住房屋改作自用的非居住房屋。
其他公有非居住房屋租金可由租賃雙方參照租金標準,在規定的幅度(具體規定幅度見附件二)內協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在公有房屋租賃期內,本市租金標準作新的調整,按調整后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有非居住用房出租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在發放《租用公房憑證》之日起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不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的,應向承租人退回已收取的租金,并償付延期交付房屋期間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按月繳付房租,逾期繳付房租的應向出租人償付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逾期不繳付房租和違約金的,出租人應向其發出限期繳付房租和違約金通知書。
對有前款行為的居住房屋承租人,出租人可會同其所在單位在其收入中扣繳。
第二十四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圍負責修復。修理范圍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應予登記,并發給報修憑證。其中,房屋急修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天內修理;一般修理項目,出租人應在三天內修理;需安排計劃修理的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周內派員到現場查勘,約定修理期限。具體報修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訂。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不在規定期限內修理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過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和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承租人應負修復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在公有房屋內自行裝飾和添裝的設施,應與出租人明確產權歸屬;因承租人原因未明確權屬,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所有的裝飾和設施影響出租人修理時,應自行拆除;承租人拒不拆除,出租人對修理時造成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出租人修理房屋,承租人應予配合,不得阻撓。因承租人阻撓修理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要求分列租賃戶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一)分戶各方有本處常住戶口,經濟上已分開獨立生活的。
(二)房屋可以分間單獨使用,分戶后不致造成居住困難(單位出具證明負責解決居住困難的除外)和使用困難的。
(三)無欠租的。
原始設計為一戶使用的新工房,原則上不拆套分戶。
申請分戶的各方及同住成年人協商一致分戶的,應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十七條 調配的非居住房屋承租人因行政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等要求分列承租戶名的,須經出租人同意。分戶各方的房屋必須能單獨分間使用,經各方書面協議,并劃定公用部位使用范圍。
第二十八條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同住人應在六個月內向出租人申請更改承租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一)有本處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
(二)他處無住房或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有困難的。
申請更改承租戶名的同住人應訂立書面協議,確定承租人戶名。同住人協商不成或逾期不申請更改租賃戶名的,出租人可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戶名: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父母;
(三)原承租人的子女(按長幼為序);
(四)其他同住人(以居住時間長短為序)。
新承租人必須履行原承租人繳納房租和償付原承租人欠租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常住戶口的公有居住房屋同住人因單位分配住房等原因要求更改承租戶名的,由承租人和同住人訂立書面協議,經分房單位證明后,向出租人提出申請;出租人應予同意。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同住人可申請更改承租戶名;同住人有多人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確定承租人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承租人在外地就業,戶口仍在本處的,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同住人要求更改承租戶名,須經承租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出租人應予同意。
第三十條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向出租人申請分列、更改承租戶名時,必須書面保證按政策可以回滬親屬的居住使用權。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或同住人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戶名的書面申請后,應在十五天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外遷或無其他同住人的承租人死亡前遷入戶口的其他親屬,原住處有住房并居住不困難的,應限期遷回原處,房屋由出租人收回。經教育拒不遷出的,按侵占公房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因單位合并、分列、名稱更改等原因,造成非居住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使用人可申請更改承租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其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聯營場所,但應重新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聯營期間的租金按協議租金執行。
公有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其租用的房屋轉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行為。
公有房屋變相轉租是指承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其租用的房屋轉給他人使用,以其他形式獲利的行為。
公有非居住房屋聯營是指承租人將其租用的房屋作為與其他企、事業單位共同經營的聯營場所。
第三十四條 在房屋租賃期內,因國家安全、外事、社會公益等需要調整承租人房屋使用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應在不降低原面積和設備條件的前提下,對承租人妥善安置;并由使用單位和原承租人向出租人辦理變更租賃手續。承租人對使用單位的安置不得借故拒遷。
第三十五條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如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可續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因故需要提前終止租賃關系的,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出租人,經協商一致方可解除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辦理退房手續時,應填寫退房單,并寫明終止租賃關系和騰空房屋的日期及違約責任。騰空房屋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移交空房時,出租人應會同承租人到現場檢查房屋、核對使用部位、清點設備。發現有人為損壞的,承租人應修復或賠償。承租人到時不移交空房的,需交納逾期的租金和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國(境)外定居的,一般應解除租賃關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經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保留期間的租金按成本租金計算,以外匯人民幣支付。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去國(境)外探親或留學,原承租的公有房屋無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同住人的,一般可保留三年。保留期間的租金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收費標準計算,以人民幣支付。保留期滿承租人要求延長保留期的,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經出租人同意可予延長保留期限。
第三十八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去國(境)外定居、探親、留學需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應以書面形式委托在本市的擔保人管理房屋和其財產。承租人和擔保人需與出租人簽訂協議;協議必須明確保留部位、保留期限、租金額、付租方式、以及期滿不歸時房屋內物品的清理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 產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有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公有房屋的,屬侵占房屋的行為。所有人可報請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處理,也可直接向房屋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及附屬設施有保護的責任,不得從事下列有礙房屋安全、影響居住環境的活動:
(一)除公安部門批準的專用庫房外,禁止在公有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危險和有害物品;
(二)不得在非生產用房中私自安裝動力設備;
(三)不得在坡屋面房屋的室內吊平頂開洞使用;
(四)除修理人員外,不得攀登瓦屋面;
(五)不得擅自拆動房屋承重結構;
(六)不得進行其他損害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除公有房屋應簽訂協議,并報請拆除房屋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拆除。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改變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是指房屋的改建、擴建、加層、搭建,房屋結構、形狀、室內布局的變動,房屋門面改裝,房屋設備的添裝、拆除、移動,附屬設施的改動等。
改變公有房屋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大樓公寓、花園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房屋及市中心非居住房屋的改變應從嚴控制。其中對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搭建的,還須不影響建筑布局、周圍環境和市容觀瞻;加層房屋還須符合抗震設計規范要求。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一般不得改建、擴建、加層和搭建。確需改動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陽臺必須按原設計用途使用。陽臺加窗和搭建應嚴格控制,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公有房屋的挑出陽臺不得加窗和搭建;
(二)沿街公有房屋陽臺不得加窗和搭建;
一、項目建設地址和規模
11年度新市民公寓建設選址在縣城洪門工業園C區,一期占地約10畝,建設規模10000平方米。
二、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1、新市民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確定建設標準,限定銷售價格,面向在縣城區務工、有一技之長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2、實施原則。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省政府《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規定》為主要政策依據,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政策扶持、限定銷售價格、限定供應對象、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的原則。
3、工作目標。以逐步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家庭住房困難為目標。建設規劃合理、功能齊全、標準適度、質量優良、經濟實用、環境優美、便利節能的新市民公寓。
三、實施范圍及對象
范圍對象:縣范圍內進城務工農民。
四、住房建設標準和購房價格
(一)住房建設標準。
1.建筑面積控制在60—85平方米/套(根據各種戶型住房的實際需要套數,統籌安排建設)。
2.住房裝修標準執行(外墻為普通涂料或磁磚,室外門窗為鋁合金,室內現澆樓面,衛生間、廚房地面防水,水、電上戶到門口,進戶門為普通防盜門)。
(二)銷售價格。
實行明碼標價,銷售最高價格以建設主體建筑建造成本價為基準價,銷售價格由縣房管和物價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所處地段,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及縣政府確定的價格構成因素合理核定。經縣政府研究決定,11年度新市民公寓最高售價為880元/平方米。
新市民公寓內的車庫、店鋪可由開發商自行定價銷售。
五、工程的運作方式
縣房管局為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工程采取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縣房管局負責向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公開招標。凡持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具有充足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的開發企業,均可在資質等級證書所規定承擔的開發業務范圍內參加投標。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開發企業建設。開發建設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建成后由開發企業按政府的最高限價出售給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縣房管局搖號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住房按最高限價由政府回購。
六、招標方式
項目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即符合條件的開發企業均可報名參加競標,通過資格預審,評標工作領導小組評審,確定項目開發企業。
七、投標要求
參加投標的開發企業,應按招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報送申請書并附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資信證明、企業簡歷、主要業績情況和投標書。
投標開發企業報送的投標書內容,應根據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擬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方案、設計圖紙及綜合說明書;
(二)項目實施方案;
(三)竣工驗收后的管理模式;
(四)違約責任。
投標開發企業對招標文件內容不清楚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十日前向縣房管局提出書面咨詢,縣房管局應在接到書面咨詢后三日內作出書面解答。投標書應加蓋開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報送縣房管局。投標書一經報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八、新市民公寓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捆綁招標。
九、建設政策扶持
1、凡申購新市民公寓的進城務工人員,在辦理好新市民公寓的房屋產權證后,均可將戶口遷入縣城區,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2、積極引導各銀行進一步降低門檻,簡化程序,加大對新市民公寓開發建設貸款和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力度。
3、參照國文件精神,對項目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建筑行業上級管理費、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建筑施工超標噪音排污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各類行政性證照費、地方教育附加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價格調節基金等。縣自行出臺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減半征收經營性收費,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電工程建設費、工程咨詢費、工程監理費、建筑物防雷裝置驗收費、環境評估費、室內環境檢測費、工地圍墻廣告費等。
十、部門職責
1、縣發改委負責對新市民公寓項目進行立項。工程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縣國土局負責將項目建設用地納入當年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項目小區外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由政府負擔。
2、由建設局牽頭,按照集約用地、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完善的原則,合理確定規劃設計方案。
3、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進城務工人員住房需求的調查摸底工作,為制定新市民公寓建設具體規模提供依據。
4、縣發改委、國土、建設、物價、消防、人防、城管、環保等部門,按各自工作職責,對新市民公寓建設涉及的審核審批發證等從速辦理。
十一、申購條件
1、新市民公寓應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實行“個人如實申報,用工單位評議初審,瀲江鎮政府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分別牽頭,縣監察局、房管局、勞動就業局參與共同審查審定,并逐級張榜公示。同時公開搖號分配的申請、審查、購買程序。
2、申購新市民公寓的進城務工人員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1)在縣范圍內的進城務工農民(男女不限),年齡18周歲以上;
(2)在縣城區務工時間達1年以上,或與城區所在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3)在縣城區無自有住房。
3、優先供應對象的條件:
(1)夫妻雙方同時在縣內企業服務的;
(2)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3)特殊工種或有特殊技能的專業技術人員;
(4)申購對象所在的務工企業對當地財政貢獻較大的。
十二、監督管理
1、為了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和協調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房地產管理局。
2、瀲江鎮政府和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建立進城務工人員申請新市民公寓的動態信息檔案,防止不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購買新市民公寓。
3、凡購買新市民公寓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劃撥土地”,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新市民公寓”,并在產權人欄目中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4、新購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出租,不得改變使用性質。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如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出售,必須按申購時縣政府核定的銷售價格由縣政府收購。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應向縣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稅費減免等方面的具體優惠額度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一戶只能購買一套新市民公寓。購買人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證明而購得的,在收回其購買的住房后5年內不得再申購新市民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