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管理辦法

時間:2022-09-14 2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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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已經商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公安部同意,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與舊法相比,此《典當管理辦法》作了以下幾方面修改: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這些規定的實施,對房地產抵押以及中小企業典當融資將帶來較大影響,譬如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樓盤不得抵押典當,房地產典當業務單筆典當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事實上許多典當企業要求出典人要有房產證作為一個基本條件。

房地產典當當事人應簽訂書面房地產典當契約,并到房地產登記處辦理其他權利登記。房地產典當的出典人應當是房地產所有權人;承典人應當是持《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典當行,在體現自愿、平等,利息應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簽約,合約里應該明確典期屆滿后的房屋所有權的處理。

第2篇

論文題目:絕當法律問題研究--基于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正剛、吳愛英典當糾紛案分析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意義

(一)選題的目的

典當是指借款人向典當行借錢而將自己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典當行,在約定的期限內清償借款本息贖回原物。如果超過約定期限則質物直接歸屬典當行所有或典當行變賣質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典當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通過典當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在典當期限內約定當戶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納利息及綜合費用給典當行,有時還約定違約金條款來約束當戶履行金錢支付義務或償還當金的義務。由于典當具有簡便、迅速融資的特點,典當行業發展起來,但是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典當糾紛。糾紛多發生于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且經過一定期限后當戶未按時贖當的情形,此時也稱絕當。《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典當糾紛多發生于絕當后是因為:

一是《典當管理辦法》對于當戶在典當期限內以及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利息、綜合費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絕當前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只要數額沒有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上限即可。但《典當管理辦法》并未明確絕當后利息和綜合費用是否應該繼續計算以及如何計算問題。使得實踐中認識和做法不一,給典當業務造成了混亂。二是典當行與當戶在典當合同中約定當戶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違約責任條款的情形下,絕當后典當行主張當戶依合同約定承擔該違約責任;而當戶認為在償還金錢給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違約金。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絕當后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識和做法也不同,使得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持懷疑態度,上訴現象不斷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為例,分析目前已經形成的對絕當后息、費及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觀點,提出自己的觀點,

以期對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課題研究的意義

1、理論意義

我國商務部、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僅在其第40條規定了絕當的定義。但是絕當后,當戶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標準支付,究竟怎樣去認識和理解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已成為相關絕當合同糾紛必須要解決的理論課題。我國法律對此方面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這就決定了當出現典當合同法律糾紛時,司法工作者沒有明確的法律及理論標準。探討和分析絕當后息、費問題,絕當與違約金條款的相關問題,有助于各國相關法律的更新,與時俱進,更為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提供了理論基礎。

2、現實意義

本文所研究的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近年來已成為頗為常見的絕當糾紛主題。實踐中許多典當行在絕當后故意不處置當物實現債權,以此圈住當戶,目的就是延長絕當后至清償借款的期間,以求獲取更多的息、費。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適當的違約金有時又會造成當戶違約成本少于守約,不利于典當行。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于絕當后相關問題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據來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選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綜述

(一)《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三、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一)國內狀況

近年來絕當后息費的計算問題受到關注,國內各學者競相對此問題發表了個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中朱曉華法官提出:絕當后,雙方典當關系終止,用戶不需要再支付綜合費;而利息的計算方式應該以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違約金是否承擔要看雙方是否約定,根據合同自由原則,雙方若約定了該條款,絕當后當戶就應該繳納違約金。數額可以依申請調整。趙靜在《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一文中指出《典當管理辦法》之所以設置絕當制度,也是平衡典當行與當戶之間利益的需要。絕當后,原來的典當關系結束,一旦絕當,當戶不應當再承擔清償責任,典當公司應當按法定程序及時處理絕當品,從處理絕當品所得中優先收回當金本息,當戶有要求返還絕當品處理所得扣除債務后剩余部分的權利。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所以不用支付違約金。

(二)國外狀況

在絕當物的處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規定是:典當行在拍賣會上也可以舉牌競價,典當行既是絕當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絕當拍品的競買人、買受人。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護典當行的合法權益。因為絕當物品如果無人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那么該物品的所有權就無法轉移。我國《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定絕當后當物的處理程序,極易造成典當行故意不變現,延長費用的收取期間。同時我國典當法律也應該規定當戶不配合當物變現的救濟程序。

(三)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本文通過對安徽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進行分析,解決案例中的爭議問題。最終對絕當后息、費條款的適用規則;絕當后違約金條款如何適用和數額的確定做具體的論述繼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構造

本文擬采用四段式來進行論述。全文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安徽省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第二部分對絕當與利息條款加以論述。第三部分對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加以論述。第四部分對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問題加以論述。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

序言

一、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正剛、吳愛英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與二被告(程正剛、吳愛英,二人系夫妻關系)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一份,其中第二條抵押房地產約定:二被告以其所擁有的坐落于涇縣涇川鎮路地號為3-4-64涇國用(2008)第1512號權證編號為房地權涇川2008字第013187號、建筑面積為120.95平方米的住房進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條抵押房地產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服務費等費用。第四條借款金額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額為225730元;月綜合費率為2.7%,月利率為1.1%;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條特別約定:乙方違反第四、條規定及補充協議規定必須按借款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逾期還款5天內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超過5天甲方可通過拍賣、變賣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變賣、拍賣或訴訟期、執行期至債務完全清償止的費用,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為依合同約定可以重復計算。

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條給原告,借款載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人民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涇縣支行樂榮貴的賬戶。借款人:程正剛、吳愛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將典當期限內的綜合費用18280元扣除后將余款207450元劃入被告指定的賬戶。同日,原告與二被告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二被告取得當金后,未按合同續當,也未贖當,僅將利息及綜合費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催討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給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綜合費用(利息及綜合費用計算到借款還清為止)。(2)或依法判被告變賣抵押房產歸還上訴借款。(3)被告承擔違約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當款;(2)《典當管理辦法》也規定,超過6個月沒有贖當或續當的,為絕當。被告應及時處理當物,不再收取綜合費用。(3)認為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過高,如應承擔違約責任,則法院應對違約金調低至銀行同期貸款的利息補償原告的損失。

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絕當后,雙方的典當關系終止,被告未償還當金的,除應償還外,還應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無需支付綜合費用。對被告提出違約金過高的請求,法院根據公平的原則予以衡量,本案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利息的30%計算支付為宜。

(二)爭議點

1.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綜合費用

3.絕當后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效力如何

二、絕當與利息條款

(一)絕當后利息是否應該繼續收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下的

2.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

(二)絕當利息收取的標準

1.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2.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3.筆者的觀點

(三)結合本案分析

三、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

(一)綜合費用的界定

(二)絕當后不應繼續收取綜合費用的理由

1.從《典當管理辦法》分析

2.從典當管理部門的復函精神分析

3.從絕當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結

四、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

(一)違約金條款的類型

(二)未償還當金違約條款效力的認定

1.認為無效的理由

2.筆者的觀點

(三)絕當后違約金收取標準

(四)結合本案分析

結語

【三】論文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綜合費用及利息是《典當管理辦法》允許由典當行向當戶收取的費用。用以平衡在典當期限內,典當行為當戶提供當款、保管當物的對價。但是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是否應繼續承擔這些費用以及如何承擔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定。對于當戶到期未贖當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這些爭議是理論和實踐中都要解決的問題。本課題主要參閱了大量與典當中的絕當問題相關的國內著作,學術期刊和已發表的相關論文,并進行一系列系統研究,已具備了相當充實的資料論據。

本文的論據主要是我國現行典當立法立法:《典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理論依據。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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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論文進度安排(時間起止)

論文提綱:2013年1月10日--20XX年2月20日

論文初稿:20XX年3月1日--20XX年7月1日

第3篇

一、寄賣行基本情況

根據清查,全市現有寄賣行93戶,其中公司制9戶,個體工商戶84戶,平均注冊資本金64萬元,從業人員195人,戶均注冊資本金64萬元,最高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最低注冊資本金0.5萬元,戶均營業面積52平方米,年營業總額806.5萬元,平均收費標準為8.6%。

市寄賣行的經營特點:一是設備簡單,工作中發現,寄賣行僅有一間房,內設一張辦公桌、一部聯系電話。二是程序簡便,在辦理業務時只需填寫一張表格,出示一下身份證即可。三是費用較低:寄賣行一般按交易標的價的3%-10%不等收取手續費。四是經營物品品種多樣。經營物品小到針頭線腦,大到家電等民用品。五是顧客群復雜。有普通的百姓,也有企事業單位,單位顧客中以中小企業居多。

二、寄賣行經營范圍和方式

市寄賣行《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表述一是寄賣。二是舊貨寄賣服務。經營方式一是寄售,顧客把有價值的物品拿到寄賣行請寄賣行幫助賣出,寄賣行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和服務費。二是直售,顧客直接把物品賣給寄賣行,寄賣行再賣出,從中賺取差價。三是典當,顧客把物品抵押在寄賣行,寄賣行付一定的款項給顧客,顧客在一定的期限內將物品贖回,寄賣行收取一定的保管費。目前,市沒有發現寄賣行從事動產、有價證卷、房屋和汽車等業務,主要原因是動產、有價證卷、房屋和汽車等業務的資金量要求加大。

三、寄賣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監管難點

(一)違法超范圍經營典當業務。寄賣是指物品所有者委托寄賣行代為銷售,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寄賣行沒有物品的所有權,只有物品在寄賣期間的管理權,即物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寄賣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后,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寄賣行在前幾年已經取消了行政審批手續,只要到工商部門注冊即可經營。國家對寄賣行業的監管也相對寬松。但是,國家對典當行一直實行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度,審批權限在國家商務部,監管也非常嚴厲。目前,由于達不到典當行的審批條件,市部分寄賣行便不顧禁令,根據顧客的需要,非法從事典當業務,少部分寄賣行還加掛了“典”、“當”等標識,進行虛假宣傳,對物品來源的合法性及委托人的身份也審查不嚴,自行簡單記錄,擾亂了典當市場秩序,破壞了典當業的社會形象,影響了合法典當企業的經營。對于某些寄賣行存在的非法典當、融資行為,工商部門以無照經營予以查處,但在實際調查中,對這種非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非常困難。一是經營者經營行為本身就存在不規范,不做財務賬,也不記經營臺賬,違法事實難以認定。二是即使有其他證據可證明交易雙方有違法嫌疑,但如果雙方不承認非法典當或融資事實,取證工作便無法進一步開展。三是交易雙方簽訂的寄賣協議隱蔽性很強,如甲方顧客向乙方寄賣行抵押貸款,事實是寄賣行不是以單位而是以經營者個人名義出面簽訂協議,或者雙方均以個人名義訂約,合同內容中不出現“手續費”而代之以“利息”結算,協議就成了民間借款合同,工商部門便不得介入。

(二)寄賣行監管缺失。由于有關寄賣行的法律、法規、規范空白等種種原因,執法力度不夠,造成了寄賣行目前市場準入門檻較低、無序發展的狀況。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工商部門也僅限于對違規從事典當的寄賣行,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查處。實踐中,主要是由公安機關從治安角度對寄賣行進行管理,要求寄賣行建立物品電腦登記制,對物品的收貨時間、貨物價值、銷售時間及價格、手續費或者貨物贖回時間及手續費等必須明確記錄,但公安機關在管理過程中也同樣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

四、加強寄賣行監管的意見和建議

(一)明確定性寄賣行,嚴格區分寄賣行和典當行。建議國家出臺有關寄賣行和舊貨企業的法律、法規、規范等,或者出臺地方性規范文件,明確典當行、寄賣行和舊貨企業的性質、經營范圍、監管部門和罰則等區別,以進一步加強對寄賣行的監管,重點是提高對寄賣行的市場準入條件門檻,特別是經營場地面積、注冊資金等要有一定的要求。以總量控制,布局合理為原則,加快當前寄賣行業總體部署規劃,引導規范寄賣行步入正常經營軌道。

第4篇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

關鍵詞:民間金融組織 民營經濟 風險約束機制

民間金融組織,主要包括各種合會、私人錢莊、典當行等形式,以短期融資為主。隨著民間資本的急劇增加和民營企業對資本需求的迫切民間金融經歷了兩個階段,從最初自發性的私人借貸逐步發展到專業化的民間金融組織。

一、常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

(一)各種合會。合會簡稱“會”,又有“義會”、“標會”、“搖會”、“抬會”、“互助會”等不同的形式和稱法。它是一種協會內部成員之間的儲蓄活動,也是一種成員之間輪番提供信貸的活動。根據王宗培先生在《中國之合會》中推測,“合會”大約發源于唐宋時期的廟會活動,在我國已經有千余年的歷史。早期合會主要用于消費型融資,是民間防災防難的保險。隨著民間經濟活動的增多,以消費性融資為功能的合會逐漸減少,而以生產型融資為功能的合會則普遍存在。浙江、福建、廣東一帶的民間金融非常發達,其中合會是最常見、最主要的方式。這些合會以親緣、地緣、宗緣為紐帶,通常利息很低,主要目的并不是為了獲利,而是通過鄉鄰之間的互助來解決資金需求的困難,其范圍僅限于親戚、朋友之間。

合會的成員大約在2-101人左右;按金額規模有千元會、萬元會、乃至數十萬元會,以“單萬會”居多。合會的規則較為簡單:一個自然人作為會首,處于某種目的(如孩子結婚上學、造房置地、實業經營等)組織起一定數量的人員,每期各自拿出約定數額的會錢,每一期都會有一人得到全部當期會錢(包括其他成員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應的利息,通常通過抽簽或者對利息進行投標的方法來決定誰在哪一期收到會錢。

(二)私人錢莊。私人錢莊的存在由來已久,大部分是個人或企業通過經營積累了一定財富之后開辦的。當企業度過了資金短缺階段并穩定發展之后,組織內部出現了閑置資金,企業主就會把原先用于內部互助的資金向外放貸,并采用類似于銀行信貸的管理體系,于是便出現了私人錢莊。私人錢莊建立在合會的形式之上,資金提供范圍不再局限于組織內部,而是主要面向社會需求,其利率水平較高,以盈利為目的。目前,私人錢莊仍處于“灰色金融”之中,游離于國家體制之外。不可否認,部分的私人錢莊存在買賣外匯、洗黑錢等非法交易活動,這種現象在廣東、福建尤為嚴重,但大部分私人錢莊是民營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典當行。舊中國典當行業以財務作抵押進行高利貸放款,解放后曾被禁止。1987年,第一家典當行在成都復出之后,全國各大中城市也隨之建立。近幾年,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當行業以嶄新的面貌再度興起,并有著良好的發展態勢。根據北京典當行業協會2006年統計,北京市已經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的典當公司達61家。

目前典當行以中小企業主為主要客戶,典當物品主要包括金銀首飾、房產、車輛、股票、機械設備,典當金額從幾百至幾百萬元人民幣,其中幾萬至幾十萬占多數。截至2006年8月,國內的典當公司總注冊資本大約為170多億元。但是,典當行規模較小,依靠傳統業務比重大(如金銀首飾,古董等),新業務的開拓能力還有待加強。2005年,新出臺的《典當行管理辦法》把每月最高綜合費率由4.5%下降到3.6%,這提高了典當行業的準入條件,規范了典當行業的發展。與私人錢莊相同,典當行的利息也較高,在浙江,典當行的典當月利率可達3%到3.5%,相當于年利率36%至42%,有些風險大的項目利息會更高。

二、民間金融組織對民營企業融資的支持

人行廣州支行課題組(2002)對廣西柳州2001年的抽樣調查顯示,該地區以互助金會、標會、當鋪、信息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非常活躍,其規模總計達到11611萬元。其中,互助金會和當鋪的民間融資規模尤為突出,分別達到3199萬元和5032萬元。陳旭鳴(2005)對福建省晉江市的調查發現,晉江的私營企業幾乎都有依靠民間金融來補充創業及企業發展期的流動資本,而這其中有超過一半直接或間接來自于民間合會。據估算,2004年該市范圍內民間資金至少在250億元以上,而這種獨特的民間信用循環體系,方便了資金的拆借,促進了晉江中小企業的發展。吳輝凡(2005)認為,浙江省的民間金融市場較為發達,通過標會、互助基金會、社會集資、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的融資占有相當比例。可見,在正規金融對民營經濟金融支持缺位的情況下,民間金融組織對促進民營企業融資、民營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三、民營經濟對民間金融組織資本的機制作用

(一)非正式契約機制。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借貸關系的形成均是依賴于非正式契約。農村借貸行為形成的基礎是親情、友情關系,借貸多以口頭的形式完成。但是,隨著借貸額度的升高,尤其是民間金融組織發展到私人錢莊、典當行時,借貸時立字據的比率顯著上升,民間借貸的手續由口頭承諾的信用形式向契約式的信用形式轉變。民間金融組織除現金外,還增加了存單、債券甚至房地產等不動產。這些存單、債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質押貸款,部分借貸人之間還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二)利率機制。利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民間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在各種合會、私人錢莊、典當行等民間金融組織中,利率通常高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因為其利率高,有些學者常常將民間借貸和高利貸聯系在一起。溫州是我國惟一設立民間利率監測點的試驗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統計,從2003年初溫州成為實驗區開始,民間借貸利率一直維持在10‰左右,民間金融組織考慮借款人的信譽、資金額度、期限、還款能力等因素,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根據市場資金的供需狀況,決定民間借貸利率。

高利率現象的原因。相對與大企業來說,中小企業無論在事前信息(如誠信、風險偏好等)還是在事后信息(如財務報表等)都存在著更多程度的不對稱,面臨著更嚴重的信貸配給問題。因此,中小企業只能求助于直接融資。此外,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現象是由其定價機制決定的。在民間金融市場上,相對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對資金的需求彈性較小。若提高民間借貸利率,國有企業的資金需求由于對利率變化極為敏感而急劇下降;相反,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量變動不大。因此,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可以過濾掉民間金融市場上的國有企業,將資金提供給急需資金的中小民營企業。

民間金融組織市場的高利率現象,還可以從以下方面解釋。一方面,雖然民間借貸的每次貸款數額都不大,但組織的日常管理和正常運行都需要一定的資金,而且這些費用支出幾乎與大額貸款一樣高,這使得成本轉嫁到了利率上,需要借款人進行支付。另一方面,民間金融組織的融資活動并沒有得到政府的正式認可和法律的保護,缺少合格的擔保和抵押,因此存在極大的風險。高風險自然要求有高收益。

(三)風險約束機制。民間借貸償債率普遍較高,這是民間融資的一個特征。根據人行對江西省抽樣調查顯示,民間借貸的償債率在95%以上;而根據我們的調查,浙江民間借貸的償債率基本保持在95%-98%以上。這種高償債率說明民間金融組織在借貸過程中存在一種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

正規金融機構要求貸款抵押擔保是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難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而民間金融組織是以免檢信用和軟信息為基礎的,往往不需要擔保和抵押,其提供的資金主要是信用貸款,因而受到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的廣泛歡迎。例如,合會由于參會者互相之間比較了解,使得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較少發生,省去了高昂的資信調查和貸后監督的成本。標會將自由競標過程與程度、競爭性利率決定、自愿性合作、大眾參與、信任等因素實現了有機結合。借貸契約一旦形成,約束自動形成,盡管也有可能出現借方違約的可能,但它至少約束了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問題。

第6篇

關鍵詞: 影子銀行;界定;統計;框架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11-003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1.08

中國影子銀行在服務實體經濟、豐富居民投資渠道、滿足經濟社會多層次多樣化金融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影子銀行受到的監管比較有限、資金運作的透明度較低,造成其在經營中積累了一定的系統性風險。因此,對影子銀行范圍的界定、構建統計分析框架是規范影子銀行業務重要的基礎工作。

一、影子銀行的界定

(一)國外影子銀行的界定

“影子銀行”(shadow banking system)這一概念最先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首席執行官McCulley(2007)提出,他將影子銀行定義為“非銀行投資渠道、工具和結構性產品杠桿化的組合”。2008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中提出了“準銀行”的概念,指對傳統銀行信貸(或以信貸資產為基礎的證券)進行調節,主要依賴資本市場融資。金融穩定委員會(2011)認為影子銀行在較為寬泛的視角下可以看做“非正式銀行系統實體和活動的信貸中介”。綜上所述,當前國外對影子銀行的定義是:“在銀行系統之外進行資產證券化活動,尤其是從事或促進杠桿和轉換類活動的金融中介,它們不受監管,不能得到公共部門直接的流動性支持”。這些金融中介機構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還包括銀行、擔保人、承保人、信用違約風險保護賣方、信用評級機構為影子銀行體系提供流動性支持的機構。

(二)中國影子銀行的界定

中國尚未形成像西方成熟市場經濟體那樣的影子銀行系統,國內學者對中國影子銀行并沒有統一完整的定義。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認為,中國影子銀行體系包括商業銀行表外理財、證券公司集合理財、基金公司專戶理財、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小額貸款公司、票據公司、具有儲值和預付機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等融資性機構。國內目前對影子銀行內涵較為權威的定義是2014年1月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07號》文),該文對“影子銀行”給出的界定,即影子銀行被分為三類: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等;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產品等。

可見,我國的影子銀行主要指游離于傳統銀行體系之外、無銀行之名、行銀行之實的機構和業務,大致包括以下兩類:“銀行的影子業務”和“影子銀行的業務”。前者主要指正規銀行出于規避監管或者監管套利的目的,將資產負債表內的業務移出表外形成的機構和業務,如銀行的表外理財業務、信托投資業務和各種銀行系特殊目的載體等。后者主要指近年來涌現的,與銀行、證券、保險等傳統金融機構不直接相關、但其業務涉及信用轉換、流動性轉換或期限轉換的機構和業務,如非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1]。

(三)國內外影子銀行的主要區別

一是表現形式不一樣。國外的影子銀行是通過證券化連接起來的完整信用鏈條,系統中的每個產品都發揮著某一金融中介功能,整個影子銀行是作為一個整體而存在的;中國的影子銀行大多都是獨立存在的,與銀行、相互之間并沒有太多的聯系,是一個較為松散的體系。二是運行機制不一樣。國外的影子銀行是以證券化為核心,在各種證券化和再證券化產品交易的基礎上,將機構、業務聯系起來,屬于交易型金融機構;中國影子銀行更多是充當補充銀行融資的角色,是典型的融資型金融機構。三是融資模式不一樣。國外影子銀行主要從貨幣市場、養老基金市場、證券市場,通過發行資產支持票據(證券)等金融工具進行批發性融資;中國影子銀行主要通過向企業和個人募集資金進行融資,本質上還是一種零售性的融資方式[2]。

二、國內影子銀行的存在形式及規模測算

(一)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

1.第三方理財。第三方理財機構是指獨立于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之外,為客戶提供理財規劃服務的非金融中介機構。但目前國內第三方理財機構的主要業務不是理財規劃而是銷售理財產品,以信托產品為主。

2.新型網絡金融公司。《107號》文中“網絡金融活動”指網絡融資平臺、網絡信用平臺等機構。網絡融資平臺通常包括P2P(Person to Person,個人對個人貸款)、眾籌,被看做陽光化的民間借貸。P2P通過互聯網平臺對借貸雙方交易進行撮合,輔之以第三方機構(如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對本金及利息提供擔保。眾籌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籌款項目并募集資金,其不以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準,投資者獲得的回報通常不是資金,而是籌資者實現創意后生產的產品。

(二)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

1.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2.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省級政府部門負責監管。

3.典當行。亦稱典當公司或當鋪,主要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典當行管理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原則上只要來源合法、產權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價值物品或財產權利都可以典當,典當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目前金融機構租賃公司由銀監會監管,非金融機構租賃公司由商務部監管。

5.私募股權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籌集資金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在我國,將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投資上市公司股份(PIPE)的投資基金也納入私募股權投資范圍。

(三)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

1.銀行表外理財產品。并非所有的銀行理財產品都是表外業務,保本型理財產品納入銀行資產負債表,屬于表內業務,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屬于表外業務。因此,只有非保本型產品可計入影子銀行。

2.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僅僅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的方式將投資者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以實現預定投資目的而設立的特定目的載體(SPV),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托管人(具有資格的銀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在我國屬于影子銀行范疇的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指投資于貨幣市場上短期有價證券的一種投資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3.資金信托投資計劃。資金信托投資計劃是指受托人(信托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為目標,實現對受托人資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而設立的特定目的載體(SPV)。在我國,資金信托計劃以信托受益權轉讓的方式,將銀行資金轉入企業,銀行通過銀行理財產品資金和自有資金投資信托受益權。

4.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期貨、基金等金融投資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它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12〕第87號)的要求從事為單一客戶、多個客戶或者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基金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基金公司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2012〕第74號)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由托管機構擔任資產托管人,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運用委托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

5.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是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向投資人發售標準化產品份額,募集資金,由托管機構擔任資產托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運用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管理的金融工具。產品限于向境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人發行,包括向單一投資人發行的定向產品和向多個投資人發行的集合產品。

(四)規模測算

依據公開可查詢資料,截至2013年末,我國影子銀行規模約為29.7萬億元,為同期銀行總資產的20.5%,占2013年GDP的52.7%。結構上看,影子銀行以金融機構影子銀行業務為主,達到25萬億元[3],占全部影子銀行規模的84.2%。其中資金信托計劃8.2萬億元,券商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7.5萬億元,銀行表外理財5.5萬億元;傳統金融體系外的影子銀行規模約為4.7萬億元,其中私募股權基金1.2萬億元,融資性擔保公司0.6萬億元,融資租賃公司1.1萬億元[4-5]。

三、影子銀行統計分析框架

影子銀行的統計監測既要能反映、評估影子銀行發展狀況和面臨風險,也要能與傳統金融機構合并展現我國金融整體運行情況,同時還要能體現出影子銀行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業務關聯性、風險傳染性[6]。因此,影子銀行統計監測應采用“頂層設計、多方聯動、重點突破、信息共享”統計原則,形成與傳統金融機構既獨立、又協調的監測體系。

(一)影子銀行統計的基本原則

1.居民原則。影子銀行統計的地域依據機構、業務的常住性進行判斷。常住性概念與國民經濟核算、貨幣與金融統計常住性概念一致,依據經濟領土和經濟利益中心來劃分。一個單位、業務在一定經濟領土內有經濟利益中心,那么這個單位就是該區域的常住單位。影子銀行統計對象是一國常住單位的金融活動。

2.法律屬性原則。法律屬性是指某個機構或某項業務具備實體①或準實體②的法律地位時,相關業務才納入影子銀行。影子銀行業務由一定的組織結構來承載,影子銀行體系是多個市場的組合,在這個體系中的金融實體,一方面融入資金形成負債,另一方面運用這些資金購入各種金融工具形成資產。

3.避免重復統計原則。影子銀行業務相互交叉、資金

在不同機構之間相互流動,在不同機構或業務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存在重復統計的情況。因此在統計影子銀行業務時,要注意避免業務量的重復統計。

4.可測性原則。影子銀行統計指標的可測性是保障其作為金融宏觀監測穩定性必須具備的條件。影子銀行統計由多項指標構成,在實際操作中,要充分考慮各項指標的可測、可得性及統計成本。一些統計指標雖然具有良好的理論基礎,但由于可得性差、統計成本高,也不應包括在內。

5.連續性原則。影子銀行統計要遵循統一的編制方法和統計口徑,形成有利于分析的時間序列,與其他宏觀經濟、金融指標可以協調分析,為貨幣政策制定與宏觀調控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支持。

6.信息共享原則。影子銀行業務跨銀行、證券和保險等不同行業,一部分影子銀行機構在形式上有相應的主管部門,例如,小額貸款公司由地方政府金融辦管理,典當行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由商務部管理,企業年金由人社部管理,私募股權基金由證監會管理,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由發改委管理。另外,還有一些影子銀行機構和業務尚未明確由哪個部門監管,如網絡金融公司。這造成了影子銀行相關機構和業務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的情況,信息共享難度大。因此,影子銀行統計必須有效整合信息,做到數據共享。

(二)影子銀行監測內容

1.影子銀行基本信息。影子銀行作為統計監測對象,需要掌握其數量與構成。對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或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實體機構,如新型網絡金融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重點監測機構的法人機構數、網點數、從業人員數等基本情況以及股東結構情況;對于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如理財業務、資管業務、基金、資產證券化等,按照監管要求這些產品單獨建賬核算、單獨管理,可視為特定目的載體(SPV),重點監測上述產品的發行機構、客戶類型、核算方式、運行方式、管理方式、產品期限、預期收益率等基本情況。

2.影子銀行資產負債信息。資產負債信息包括影子銀行的資產負債情況和權益情況,對實體影子銀行機構按單家機構進行統計,對特定目的載體機構按發行機構的同類產品匯總統計。資產負債情況統計以影子銀行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及其構成情況為主要內容,統計指標按金融工具、金融產品、期限、交易對手、幣種屬性進行分類,反映影子銀行經營狀況、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往來交易,作為風險監測的基礎。

3.影子銀行風險監測信息。針對影子銀行的特點及對現行金融體系的影響,影子銀行風險監測的重點為流動性風險、資產質量等方面。對實體影子銀行機構,監測流動性比例、流動性期限缺口、資產質量五級分類情況。對特定目的載體,按產品發行機構監測產品違約情況。

(三)影子銀行統計指標設計

1.影子銀行基本信息指標

對于不持有金融牌照的信用中介機構,主要掌握其運行的基本情況。靜態指標主要采集網點、從業人員數、注冊資本等數據,動態指標按季度采集資產、負債、收入、利潤等經營狀況指標。

2.SPV注冊、募集及終止統計指標

參考《理財與資金信托統計數據源標準(試行)》中的指標設計,將理財業務、資管業務、基金、資產證券化等業務視為SPV,對其進行統計監測,具體指標設計分為注冊基本信息、資金募集統計指標、業務終止指標等三個部分。

3.影子銀行資產負債表統計指標

構建影子銀行資產負債指標體系,可以將影子銀行與傳統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合并展現,是全面反映金融市場運行狀況的重要一環。影子銀行主要的資產負債指標與傳統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指標內涵一致,二級會計科目可以按照自身業務特點進行設計。

4.風險監測指標

影子銀行風險監測體系用于衡量其經營過程中風險狀況,主要從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三個角度,本文構建7個指標來反映(見表7)。■

參考文獻

[1] 魏濤等,激辯:中國“影子銀行”與金融改革[J],金融發展評論.2013(2) .

[2]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課題組,影子銀行體系的內涵及外延[J],金融發展評論.2012(8) .

[3]邵宇,影子銀行及中國形態[J],金融發展評論.2013(8).

[4]裴平、印文,中國影子銀行的信用創造及其規模測算[J],經濟管理2014.(3).

第7篇

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中的個體、家庭和微小企業等經濟實體在所有權、自和經營管理權明晰的前提下,以社區組織的形式,自主開發和運用社會資本進行自愿互利的金融交易的社區行為主體。[1]由于我國的金融管制、農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規金融在農村信息不充分等種種原因,民間金融組織在農村獲得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在其迅速壯大的過程中也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然而,相對于制度化的正規金融組織而言,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直沒有合法地位,處于灰色地帶。現有監管制度存在哪些缺陷?原因何在?應建立怎樣的監管制度以發揮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對農村社會發展的積極影響?本文擬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廣泛存在的現實

(一)組織形式眾多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的歷史很長。發展至今,組織形式各異,最常見的主要有合會(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即輪轉儲蓄與信貸協會)、私人錢莊、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互助基金、典當行、小額信貸組織等等。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社會學研究》(05BSH032)的階段性成果。每一種組織形式又可細分為不同類型。以小額信貸組織為例,其進入中國后的20余年間,根據各地實踐已發展出運行模式各異的多種類型,如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參照孟加拉鄉村銀行設立的扶貧經濟合作社;中國扶貧基金會借鑒GB模式并結合中國鄉村特點加以本土化而建立的“農戶自立能力建設支持社”(SSCOP);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成立的四川省貧困鄉村經濟發展促進會;專門以貧困婦女為對象,為其提供小額信貸、技術、法律、衛生等服務的寧夏鹽池縣婦女發展協會;經濟學家茅于軾先生個人設立的贏利性小額貸款組織――龍水頭村基金會;還有只貸不存、完全由民間資本構成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等。小額信貸引入中國僅20余年,即已衍生出眾多運行模式的民間小額信貸組織,在我國已有上千年歷史的合會、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更是因地域、民族、時代等的不同而風貌各異,種類繁多。

(二)分布地域廣

逾千年的發展歷史,農村民間金融因其方便、靈活、易獲得等特點,早已覆蓋我國大江南北。雖然各地的形式有差別,但全國農村都普遍存在民間金融組織活動,比如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存在各種合會;東北存在“對縫”業務;陜西、山西存在各種“基金”。[2]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從1999年至2002年對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覆蓋地區的調查結果顯示,截至2002 年末,全國共計有108個非金融機構性質的小額信貸機構,其所從事的小額信貸業務覆蓋了全國554個鄉(鎮),4635個村,幾乎遍及全國所有的省(直轄市、自治區)。[3]

(三)資金規模大

不同的學者、機構采用不同的調查方式和計算方法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活動涉及的資金規模進行了估算。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年對全國20個省(市、區),82個市縣,206個鄉村進行了實地調查,測算出2003年全國地下金融的絕對規模在7405―8164億元之間,被調查省份的地下金融業務規模占正規金融機構業務規模的比重達28.7%。[4]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2001)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國農民來自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貸款是來自正式金融市場的4倍以上。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金融研究課題組的典型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256人中,有貸款需求并發生借貸的有119人,其中從國有商業銀行得到貸款的為4人,僅占貸款人數的3.36%;從農村信用社得到貸款的有12人,占10.08%;從農村民間金融機構貸款的人有103人,占86.55%。四川大學《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社會學研究》課題組2006年在四川、貴州、廣西、甘肅、寧夏、新疆等西部6省12個貧困縣開展調查,測算出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未獲滿足的市場規模約在3200億元左右。[5]同期課題組在甘肅進行的小額信貸影響評價調查得到的結果顯示,被調查的100人中,2005年以來曾向農信社貸款的有27人,向小額信貸機構貸款的有86人;向農信社貸款的總量為85,500元,而向小額信貸機構貸款總量為260,500元,是前者的3倍。

二、現有制度缺乏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監管

無論從組織類型、分布還是資金規模來看,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活動的廣泛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然而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監管卻相當滯后。

(一)我國尚無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專門法律

目前我國金融業幾乎為國家所壟斷,相關法律主要針對正規金融,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尚無專門以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為規范對象的法律。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只是散見于各法律法規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等。因此,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法律上不具備合法地位,只能以地下形式存在。盡管近年來有關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政策環境不斷寬松,2006年國務院的《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的小額貸款組織,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規范民間借貸”。 銀監會也于2006年底《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要“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降低準入門檻”,并于2007年初先后制定頒布了《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然而這些都只是部門一級規范文件,法律效力較低。對于早在2005年就開始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長期存在于我國農村的合會、私人錢莊等其他民間金融組織,甚至連部門一級的管理規定都未出臺。

(二)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基本上處于被取締之列

當前與民間金融相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人民銀行、銀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辦法等。如《關于嚴禁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的緊急通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整理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等。這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辦法通知等大多是在20世紀90年代治理金融“三亂”大背景下制定出臺的,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界定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與否”為界限,凡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均屬非法金融機構,必須堅決予以取締”。[6]因此,諸如合會、私人錢莊、基金會、各類民間小額信貸組織等均屬于非法金融機構或從事的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當在取締范圍之內。

(三)配套制度環境不完善

我國目前不僅缺乏直接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而且相關的一些配套制度也很缺乏或不完善。這種制度環境不利于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

1.在市場準入制度上,雖然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有所降低,但目前也僅有農村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機構讓民間資本得以合法進入,更多的合會、私人錢莊及其他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仍不能合法進入農村金融市場。

2.在退出機制上,我國缺乏相應的規范市場退出的規定,沒有一個事前的完備的援助、退出、清算程序,這非常不利于民間金融市場的穩定。與退出機制密切相關的是,我國缺乏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一直以來都是由國家承擔隱性擔保,但主要是針對官方的納入正規金融監管體系的金融組織,而非民間金融。

3.在產權制度上,我國還是一種以公有制為主體的金融產權,其他產權主體對金融的介入缺少基本法律保護,[7]因此個人集資入股的民間金融組織的產權歸屬是不明確的。

4.民間金融市場的利率彈性遠大于官方市場,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高利率實際上是資金供求關系的反映和民間金融組織風險管理的需要,但與國家的低利率管制存在著矛盾。

5.長期以來,政府都沒有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進行應有的監管,而只是在其出現問題后予以清理、整頓或取締;同時,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也缺乏諸如“中國民間金融協會”一類的行業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

三、結論與建議

通過對現有的關于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法律法規文件的研究可以看到,總體而言,我國目前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監管相當落后。

1.盡快出臺《民間金融法》或《合作金融法》規范管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性質進行明確定義,給予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地位;同時對其設立程序、組織機構、業務范圍、監督管理、終止清算等予以明確規定,使其活動公開化、規范化。另外,應為各種不同類型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頒布相應的管理辦法,如《合會管理辦法》、《互助基金會管理辦法》、《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等,詳細說明對各民間金融組織的設立條件、股權設置、治理結構、經營業務、監管措施、變更終止等的管理辦法。

2.修改《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農村民間金融發展需要。在出臺《民間金融法》、承認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地位的同時,應當適當修改《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中對非法金融機構的界定,根據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重新明確合法與違法金融活動和機構的界限,并制定相應的取締辦法。新的法規政策應當有利于保護實質上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并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民間金融組織,而打擊真正擾亂金融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金融活動和組織。

3.建立和完善民間金融準入、存款保險和破產制度。盡管目前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已經逐步降低,但還僅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調整放寬農村各類民間金融組織的市場準入政策,使那些具備一定規模、運作比較規范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有序地注冊登記,并接受監管。在民間金融組織經營出現嚴重問題時,應當有農村存款保險機構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并為民間金融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在競爭中被淘汰的組織則應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程序實行破產退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金融風險和社會問題,保證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和市場的健康高效運行。

4.明確建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產權監管制度。從法律上明確和保護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投資者的財產所有權,及由此派生的支配權和監督權等,使投資者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股東。這樣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才能按照利潤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等原則建立起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制度等;同時也才能從法律上防范行政部門通過行政指令侵占農村民間金融產權,將其變為官方金融的傾向。

5.加快利率化市場改革,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利率與經營風險掛鉤。以小額信貸為例,由于貸款主要用于農業生產,而農業易受自然、市場等因素影響,因此貸款風險較高,再加上每筆貸款數額雖小,但都需進行貸前審查貸后監管等,相應管理成本較高,這些都需要市場化的利率來彌補。然而,如果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意味著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動空間將無法補償農村民間金融的高風險和高成本。因此,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這是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條件之一,也是金融資源按市場規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標志。[8]

6.鼓勵建立農村民間金融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政府應積極倡導并鼓勵建立民間金融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如“中國農村民間金融協會”、“中國小額信貸發展促進協會”等。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比政府監管更具成本和信息的優勢,并能有效規范行業內部各民間金融組織間的競爭,使之有序和合理,同時還能發揮橋梁作用,加強政府與民間金融組織的溝通與聯系。

7.實踐科學發展觀,轉變政府觀念。健全和完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管理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前提和基礎應當是政府觀念的轉變,國家應充分認識到政府行為的不足,承認民間力量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我國從“大政府,小社會”向“小政府,大社會”的格局轉變。政府只有堅持科學發展觀,徹底轉變舊有觀念,才能站在疏通、引導、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發展的立場上構建出合理的監管體系。

主要參考文獻:

[1]王 卓.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社會特征分析[J].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6).

[2]席秀梅,王 羚.浙江草根金融借貸出路求解 完美的出路在哪里[N].環球財經,2004-11-3.

[3]焦瑾璞,閻偉,楊駿.小額信貸及小額信貸組織探討(之五)[N].金融時報,2005-11-17.

[4]中國地下信貸調查[J].經濟導刊,2005(4).

[5]王 卓.農村小額信貸貸款利率及其需求彈性[J].中國農村經濟,2007(6).

[6]關于嚴禁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的緊急通知(銀發[1997]378號).參見 省略/ReadNews.asp.NewsID=646

[7]謝靜欽.我國民間金融制度透析與構建設想[D].福建農林大學,2006年.

[8]過文俊.正確引導農村民間金融規范發展芻議[J].學習與實踐,2006(4).

Innovation in Supervision System of Rural Nongovernment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第8篇

一、我國正規金融發展的現狀

非正規金融,是指貨幣金融當局及統計核算部門未觀測到的金融活動及相關的金融組織、市場等金融要素與運行機制。一般而言,它是零星分散的,是針對有組織的金融中介或有組織的發行與交易市場而言的。

我國非正規金融的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尤其是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其直接原因在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相對于經濟增長的滯后。30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導致了中國經濟結構的徹底變遷,表現為非國有經濟的迅速崛起和壯大,私營企業異軍突起。然而,中國在經濟轉型期進行了國有金融基層機構的撤并性改革,不但導致對農村金融支持的迅速萎縮,而且導致了大量農村資金流失,使農村金融服務出現了真空,引發了非正規金融的注入。

(一)規模迅速增長

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地下金融狀況進行了實地抽樣調查,對各地區地下金融規模、農村地下金融規模、中小企業非正規融資規模進行了基本判斷,測算出2003年全國地下金融、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約8000億元。調查表明,全國中小企業約有1/3強的融資來自非正規金融(王鳳京,2006)。

2006年,在對除、貴州、重慶和臺灣外的全國28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調查發現,全國民間借貸、地下借貸和非法借貸的規模超過了6萬億元(李建軍,2008)。

2008年第一季度,中國GDP規模為6.15萬億元,同比增長10.6%,未觀測信貸規模增長16.96%(信貸對經濟增長的彈性是1.6)。如果按照勻速增長計算,2008年第一季度,全國未觀測信貸規模應該在9.5萬億元。在緊縮型貨幣政策下,按照這樣的速度推算,2008年6月,全國未觀測信貸規模已經突破10萬億元(李建軍,2008)。

(二)主要存在形式

目前,我國非正規金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形式:1,合會、互助會。它是協會內部成員的一種共同儲蓄活動,也是成員之間的一種輪番提供信貸的活動。按此,這是一種成員之間的民間借貸,是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同時涉及儲蓄服務和信貸服務。2,地下錢莊。現階段,錢莊是具有類似銀行功能的、專門從事資金交易活動的非法金融組織。目前,民間的地下錢莊多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制,放貸的對象一般是中小企業主。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地下錢莊的業務范圍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貨幣經營,開始涉足銀行中間業務領域。3,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個人投資者或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由于私募基金通常承諾帶給投資者高于銀行利率的固定收益率,因而吸引了大批民間資金加盟。4,通過典當行、寄售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墊款公司等合法組織融資,但借貸時需要將房產、汽車、存款、有價證券等進行抵押、質押,支付較高的利率。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和墊款公司是近年來出現的組織形式,屬于信用服務中介公司的范疇。這類公司都以解決企業、個人短期周轉資金困難為主要業務。

(三)利率高企

利率過高是非正規金融的典型的特征,月息5分竟然是低利率,一毛五到兩毛多也并不少見,按照單利計息法折算成年率則高達60%一240%。而且,地下金融組織從不發放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唯一的品種,一般期限是1-3個月不等,這就意味著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利滾利”的復利年息將在80%-720%之間。

非正規借貸的高利率,決定了企業只能將該性質的貸款用于短期資金周轉,而不能用于中長期投資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四)潛在風險高

非正規金融的運作機制不規范,內在風險較大,一旦釋放出來,容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并可能導致社會不安定。非正規金融的一些組織形式,如合會、地下錢莊等,內控機制乏力。同時,由于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管和約束機制,可能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們想方設法以高息圈錢,不是用于生產經營,而是用于投機,積聚償付風險,而這種非生產性和需償還性,最終必然導致支付鏈條的崩潰,參與者的利益受損,從而引起社會不穩定。

二、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對接理論基礎

由于非正規金融分散、隱蔽、借貸規范性差等多種原因,監管很困難,政府也很難制定出對其切實可行的管理方法。這些難以克服的問題都表明,長遠來看,非正規金融必定要正規化。

針對如何將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進行結合,學者們提出了許多建議。Seibel(1997)提出了促進兩者結合的戰略,主要體現在:一是“自上而下”戰略,通過正規金融的制度適應,使非正規金融更易于與其打交道;二是“自下而上”戰略,幫助大的非正規金融將資金聚集在一起,形成正規金融。

世界發展報告(1989)指出,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連接是金融體系發展有前途的戰略。將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連接的措施,能夠促進其向農戶、農業和中小企業提供持續的融資服務,并創造出一種競爭的環境。

本文認為,我國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對接方式是:分步驟、有選擇地將非正規金融轉成中小銀行這種正規金融形式。

三、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對接

(一)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對接符合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的路徑

我國資本市場制度變遷大致遵循了從非正規金融到正規金融的兩階段。首先由民間在體制外進行制度創新,以滿足從體制內獲得資本的邊際上的短缺,而如果政府觀察到由民間自發進行金融制度創新的收益確實大于改革的成本,就會積極地介入這樣的制度創新之中,修改現存的制度安排,擴大正規制度所許可的金融活動的行為邊界,將原來體制外的資本市場納入正規的體制內資本市場之中。

事實上,近幾年來我國政府正在積極制定非正規金融的“疏導”性政策,為實現其向正規金融轉化提供支持。突出體現在:2005年5月31日開始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和2008年8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放貸人法律地位的表態。這些均有助于規范非正規金融,對于非正規金融的合法化進程具有積極意義。

開始于2005年5月的小額信貸試點,從最初的山西、貴州、陜西、四川和內蒙古,擴大到其他省份。以浙江為例,2008年7月14日,浙江省金融辦、工商局、銀監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聯合了《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這是浙江成為全國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省份之后,全國首部規范小額貸款公司成立條件及管理制度的法規。

2008年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一旦通過就意味著“民間借貸陽光化”在國家立法層面得到確認。

(二)非正規金融轉換為正規金融的形式――中小銀行

隨著我國金融業逐步深化和開放,金融抑制將逐步放松,原先由于金融抑制而產生的體制外市場將因合法金融機構的進入而加劇競爭。這時,主要依靠這部分市場的非正規金融的組織者或組織機構必將面臨合法化或從市場中退出的選擇。從業務的角度考慮,合法后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的最佳存在形式就是中小銀行,即各地的社區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區域性銀行。

對我國非正規金融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的調查結果顯示,全國17省平均融資支持指數為65.14,這表明非正規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中小企業的融資。而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正與中小銀行的市場定位不謀而合。可以設想,一旦非正規金融以中小銀行的形式合法存在,憑借原有的良好的客戶群以及恰到好處的經營理念。它們必將迅速站穩腳跟并獲得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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