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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情況;貴州省
中圖分類號 F323.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20-0281-03
Study on Rural Surplus Labor Transfer in Guizhou Province
YANG Qi-xin
(Guizhou Agriculture Committee,Guiyang Guizhou 550001)
Abstract The status,restraining factors and tendency of the rural surplus labor transfer in Guizhou Province were studied.The tactics of the rural surplus labor transfer in Guizhou Province were proposed,that was adopted only by combining external transfer and internal digestion,to transfer the population pressure into human resources by taking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powers and more feasible measures,further promot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and agriculture,the co-prosperity between the downtown and countryside.
Key words rural surplus labor;transfer condition;Guizhou Province
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聚集,是有效改善城市用工瓶頸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要方式。貴州省作為農村人口基數大、欠開發、欠發達的農業省份,經濟社會發展長期滯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速度緩慢。在全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進程中,貴州省要在較為嚴峻的形勢下實現后發趕超,在全省實現“三化同步”和與全國同步小康,關鍵點在重新審視“三農”問題,著力點在高效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
1 貴州省人口概況
貴州省位于中國西南的東南部,總面積176 167 km2,占全國國土面積的1.8%。2011年末,貴州省常住人口3 469萬人(其中15~64歲的人口為2 302.38萬人);按城鄉劃分,城鎮人口1 212.76萬人,鄉村人口2 256.24萬人;按性別劃分,男性人口1801.21萬人,女性人口1 667.79萬人,性別比為108。2011年人口出生率為13.31‰,人口自然增長率為6.38‰。貴州是一個多民族省份,據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報,全省常住人口中少數民族人口占36.1%。
2 貴州省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現狀
2.1 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數量測算
由于農村剩余勞動力具有“隱性”性質,很難精確計算,且因計算方法不同,其數量也會有所不同。在此,根據馮曉憲等[1]所用的產業結構偏差公式測算法,對貴州省2011年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數量進行了初略測算。測算公式為:L=F×S=F×(L[1]-G[1])。公式中,L表示農業剩余勞動力,F表示廣義的農業勞動力,S表示農業勞動力剩余率,L[1]為農業從業勞動力占從業勞動力合計的比重,G[1]為第一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2011年,貴州省農業從業勞動力為1 194.39萬人,從業勞動力為1 792.80萬人,第一產業增加值為726.22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為5 701.84億元[2]。將上述數據代入公式后得出,截至2011年底,貴州省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數量大約為643.54萬人。
2.2 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特點
2.2.1 轉移的滯后程度逐年增加,但增幅不明顯,整體可控。為了了解貴州省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速度,通過計算產業結構偏差系數(E),對貴州省2006—2011年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滯后程度進行分析,計算結果見表1。可以看出,2006—2011年間貴州省第一產業就業比重的下降速度快于第一產業產值比重的下降速度,但程度較不明顯,說明農業生產力有所提高;E值一直為負數,且有逐年減小的趨勢,說明近年來貴州省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數量越來越多,不過變化幅度不大,說明轉移的滯后程度在政府干預等因素的影響下整體上得到有效控制。
2.2.2 逐步表現為群體性轉移和季節性轉移。盡管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速度較慢,但從近年來的情況看,轉移的方式和結構有所變化,即逐步表現為以群體轉移為主、個體轉移為輔。不過這種群體轉移大多停留在人數上的聚集、小規模轉移,多為有經驗的或者打拼成功的人帶頭結隊轉移。同時,由于貴州省農村勞動力市場建設近乎空白,中介組織十分缺乏,勞動力供求信息不對稱,導致農民工進城后競相仿效,就業區域和行業基本相同。并且受家庭和農業生產等影響,轉移的人中尤其是省內轉移的有相當一部分為“候鳥式”轉移,季節性較強,多為農閑時節外出,農忙時節返鄉務農。
2.2.3 以省外轉移為主,省內轉移為輔。從歷年的《貴州年鑒》統計資料來看,貴州省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數量呈逐年增加的趨勢,且多轉向省外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和東部地區。以2011年為例,全省農村勞動力在外就業人數總規模達到704.6萬人,其中在省外就業536.2萬人,同比分別增長7.9%和6.3%,且轉移的大多為16~40歲具有初中及以上學歷的人群[2]。另外,根據對近年來的《貴州省農村住戶調查年報》進行統計分析,可以發現,非農行業成為農民轉移就業的主要領域,并主要集中在采礦、制造、建筑、住宿和餐飲等行業。
2.2.4 轉移前后的收入差距較大,轉移收入已成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基于貴州省農村勞動力受諸多因素影響,人員主要轉移到采礦、制造、建筑、餐飲和住宿等行業且多為私營單位,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對2011年貴州省私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年均收入進行計算,并計算了采礦、制造、建筑、餐飲和住宿4個行業的從業人員年均收入。經過計算發現,2011年貴州省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均收入和上述4個行業的從業人員年均收入分別為23 006、21 549元。而2011年貴州省農民人均純收入僅僅為4 145.35元,兩兩相比,差距仍然較大。所以籠統地講,農民工轉移前后的收入差距明顯,甚至在部分家庭中轉移收入已成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
2.2.5 各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數量不平衡,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勞動力剩余數量相對較多。從整體上看,貴州省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存在地區間不平衡性。一方面,在交通便捷、文化先進、信息暢通的地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較為順利,甚至出現過分轉移的現象。大部分青壯年勞動力只身外出,將老人、小孩和婦女留在農村,造成農村的“空心化”,一些縣份的婦女一度成為農業勞動力主體。另一方面,在一些相對貧困的少數民族地區,隨著國家對這些地區農村勞動力的培訓力度的不斷加大,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數量逐年上升,但由于勞動力剩余數量較多,且主要集中在偏遠地區,受生產生活習慣和民族傳統的限制,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黏性大,轉移總量及轉移比重較其他地區低,勞動力的剩余現象將在較長時期內保持不變。
3 貴州省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制約因素
3.1 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整體偏低
近年來,貴州省對教育的投入力度越來越大,公民的素質得到較大程度提升,但受人口基數大、貧困程度深、受教育愿望低等因素影響,農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未得到質的提高。據調查,貴州省鄉村總人口中勞動年齡人口占常住人口的62.8%,受教育程度主要為小學和初中,其中,小學文化程度占44.25%,初中文化程度占31.96%[3]。由于文化水平較低、經驗缺乏、信息捕捉能力較弱,且多數未經勞動技能培訓,喪失了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增加了轉移的難度。
3.2 制度長期存在
一是社會保障體系缺位。有觀點認為:農民移入城市的決策是建立在獲得較高收入和遭受長時間失業風險兩者平衡上的[4]。但斯塔克和布魯姆等人提出:遷移的決策并不是由孤立的個人而是由家庭做出的,在決策過程中人們集體行動,不僅要求預期收益最大化,而且要使風險最小化[5]。其實,不論是由個人還是集體做出遷移決策,都無可回避對遷移風險的考量。遷移存在固有的風險,而有效降低風險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健全針對這群特殊人群的社會保障體系。但由于我國國情特殊,相關的醫療、養老、就業、權益維護等保障體系還不夠完善,出于對轉移后的惶恐,農民工理智地選擇了保留自己的“農民”身份。二是戶籍制度改革不徹底。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在城市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農業人口,可按當地規定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籍”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在戶籍制度改革方面進行了有效嘗試。相關制度、規定的出臺,有效維護了進城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受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諸多人為因素干擾,這些政策在一些地方執行不實。農民工因戶籍問題只能選擇有限的工作崗位、農民工子女入學需要交高低不一的擇校費或只能在較差的學校就讀等現象時有發生。正是由于這些障礙的長期存在,導致農民工從事職業與角色轉變不同步,并因為被政策邊緣化和游離于城市農村之間,不得不將農村作為自己的歸屬,從而人為地延緩了農民穩定轉移的進度。據相關調查顯示,貴州省有62.4%的人員已經外出務工1年以上,其中23.6%在5年以上。但在今后的安家意向上72.5%選擇了回鄉,只有不到5%的外出戶選擇留在大中城市[6]。
3.3 農村土地流轉不暢
十六屆三中全會以后,在政策的引導下,農村土地流轉在東部發達地區開始流行起來。但貴州省由于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農村長期堅持傳統的農業生產,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和眷戀程度較高,尤其是少數民族人口受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和特定的民風民俗影響,不愿意放棄土地、離開故鄉,走進另外一個充滿未知的生活區域。近年來,一些農民嘗試在不放棄土地收益權的前提下,將土地有償流轉。但因貴州省改革開放的時間較晚、程度較低,土地流轉的機制和市場還不完善,土地流轉規模偏小、方式單一、形式簡單、收益不大,在缺乏合理、持續的引導和中介機構參與下,一些農戶喪失了將土地流轉給大戶、開發商的機會,只能將流轉范圍限于村內或親屬間,且通常大多沒有明確的土地流轉期限,也沒有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導致土地流轉時限不一,收效較低。在一些地方,由于大部分勞動力到外地打工,缺乏勞動力,土地很難流轉,而農民又不愿意撂荒,只得花錢請人代種甚至倒貼將土地轉包給他人,這些都嚴重阻礙了農民的長期性轉移。
3.4 城鎮化水平低
“十二五”以來,貴州省實施了工業強省和城鎮化帶動戰略。全省各地的招商引資和園區建設如火如荼,既有力發展了經濟,又促進了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全省城鎮化水平明顯提高。2011年,貴州省城鎮化水平35%,較往年有明顯提高。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創設了更多的就業崗位,使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合理有序轉移成為可能。但貴州省客觀上存在城市總量少、發展規模小、市鎮比例過低、空間分布不均衡、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和經濟水平總體偏低、中等城市經濟以資源型屬多等特點[7],第二、三產業發展相對滯后,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納能力十分有限。
4 貴州省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趨勢分析
4.1 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數量在短期內將有所增加,轉移形勢嚴峻
貴州是一個農業省份,農業生產力水平整體不高。但隨著農業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農業生產力將得到有效釋放,加之工業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的增加以及人口的自然增長,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預計會在短期內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亟需對剩余勞動力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轉移。
4.2 仍以省外轉移為主導,但省內轉移和農業內部轉移的數量會有所增加
基于貴州省經濟社會發展長期落后于西部和全國平均水平,貧困程度深,貧困面大,在未來一定時期內,農村勞動力仍然主要是向省外轉移。但進入“十二五”時期,貴州省在《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等優惠政策的扶持下,在工業強省、城鎮化帶動的戰略推動下,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出現轉型升級、提速增效,“5個100”工程等也應運而生。一些產業園、農業觀光園等不斷出現,小城鎮建設也被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這些既發展了地方經濟,又服務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工作大局。現今已有相當一部分人開始返鄉創業就業,隨著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省內轉移的數量會越來越多。另外,受傳統生產觀念和家庭影響,一些農村勞動力會傾向于選擇就近就地轉移,尤其是一些婦女勞動力會選擇在農業內部進行轉移,即由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向內部其他產業轉移,例如將土地轉包后選擇留在轉包大戶或企業里工作,從而實現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共同轉變。
4.3 由“離土不離鄉”向“離土又離鄉”轉變
長期以來,受多種因素影響,貴州省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多為臨時性轉移,真正扎根城市的很少,具有典型的“離土不離鄉”性質。但隨著農業生產力的不斷提高,有限的土地面積與高效的農業生產之間的矛盾將日益突出,而一些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健全后,農民工的權益將得到有效保障,經歷了外出收入增加、享受的公共服務越來越多、安全感逐步提高的農民工,會嘗試離開土地和故鄉,走進城市。尤其是隨著國家大力發展九年制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農民工子女的文化素質得到有效提升,有學歷、有愿望、有膽量的他們將作為進軍城市的主體。
5 結語
貴州省在龐大的待轉移數量和有限的轉移能力面前,僅僅依靠單純的向外輸送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采取外部轉移和內部消化相結合的策略,依靠城鄉協調、工農共進才能有效解決農村勞動力剩余問題。就外部轉移而言,需要國家和地方政府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相配合、覆蓋農村的醫療、養老、就業、權益維護等社會保障體制,減少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增加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安全感;二是加速戶籍等制度改革,通過科學論證,逐步取消對農民工就業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的限制;三是加快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在保證土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鼓勵和支持農村土地使用權商品化的改革試點,并逐步健全土地流轉中介機構,降低土地流轉成本,實現土地流轉從“散戶—散戶”的分散性自發流轉向“散戶—中介服務組織—大戶”的有序化、市場化、組織化流轉的轉變,為土地的規模經營提供快速、高效的土地流轉與聚集機制[8];四是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公共服務領域,增強經濟發展活力,擴大社會就業,增加人民收入;五是進一步完善人口計生政策,強化工作成效監督,控制人口數量;六是加大教育投入和加強農民就業培訓,在繼續大力發展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同時,開展多形式、有特色、富成效的就業技能培訓,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有計劃、分區域地轉移;七是加快小城鎮建設,完善城鎮基礎設施配套,提升城鎮功能,發展和壯大第三產業,提高對人口的容納度[9-10];八是努力完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盡力彰顯政府服務職能,改善投資“軟環境”,為招商引資和吸引返鄉人員創業就業開辟“綠色通道”。
內部消化方面,要通過建立農村經濟發展內生機制,增加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納能力。一是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并適度發展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增加就業崗位;二是抓緊制定形式多樣、能滿足不同群體需求的農業生產扶持政策,夯實農業發展基礎,壯大農村經濟實力;三是深入推廣農業生產新技術、新設備,削弱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隱形”性質,準確把握剩余勞動力的數量[11];四是加大農村土地整治力度,弱化土地邊界觀念,實行土地綜合開發,提高產出。
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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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深圳;全民健身;服務體系;調查
中圖分類號:G8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580(2017)02-0148-05
一、前言
《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形成覆蓋城鄉比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全民健身計劃(2016-2020年)》提出了到2020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日趨完善的發展目標。全民健身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構建起覆蓋面廣、穩定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深圳有良好的經濟條件,全民健身事業理應走在全國的前列,因此,深入分析、研究深圳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可以為經濟發達地區的全民健身發展提供參考和借鑒。
二、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
(一)調查對象
本文按照地理區域概念的區劃,以深圳市現有的10個行政區作為研究單元,以行政區轄屬的51個街道622個社區作為研究的子單元。抽樣時,按原特區關內、關外、新區的行政區劃為依據,各隨機抽取2~3個社區健身點的健身相關人群為調查對象。
(二)研究工具
1.問卷編制
在搜集整理有關體育健身服務的理論、方法、問卷等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根據當前我國全民健身服務的發展趨勢和課題研究需要,設計了針對普通市民和健身指導員(或骨干)的《深圳市全民健身服務健身參與群體和健身指導群體調查問卷》和針對社會健身工作人員的《深圳市全民健身服務現狀健身管理群體調查問卷》的初稿,問卷設計完之后,為保證問卷的客觀性、有效性,對問卷進行有效度以及問卷的結構合理性進行檢驗,采用專家評定法進行檢驗,聘請五位專家對設計的問卷進行有效度檢驗和效度評價,并根據專家的建議和意見對問卷的初稿進行修改、補充。
2.信度和效度檢驗
為了保證問卷的信度,利用再測法進行問卷的信度檢驗,首先在小范圍內發放問卷并回收,20天之后同樣內容的問卷通過郵寄或者直接發放的形式對一部分受調查對象進行再次調查,回收問卷后,利用SPSS軟件對兩次問卷的相關系數進行計算,《深圳市全民健身服務健身參與群體和健身指導群體調查問卷》的結果r=0.86,P
本研究采用客觀檢驗法檢驗問卷的效度。正式調查前,在深圳市南山區隨機進行了100個樣本的試調查,并從回收率、有效回收率、未回答問題、填答錯誤等方面進行了檢驗,在檢驗的基礎上,對問卷進行了修改。
(三)發放與回收
以深圳市全民健身參與群體、指導群體和全民健身管理群體為調查總體,預調查抽取市內2區合計100人,主調查共抽取市內3區合計600人,構成調查的樣本。對深圳市健身相關人群發放《深圳市全民健身服務現狀健身參與群體和健身指導群體調查問卷》,有效回收率94.4%。對群眾健身調查抽樣對應地區的工作人員發放《深圳市全民健身服務現狀健身管理群體調查問卷》60份,有效回收率92.8%。
三、研究結果
(一)深圳市全民健身服仗逑蕩嬖詰奈侍
1.健身參與群體和健身指導群體認識到的問題
全民健身的政府投入問題一直是我國群眾體育發展的制約因素。對深圳市健身參與群體的調查同樣反映了這一問題,政府投入不足被選中的頻率為最高。深圳健身參與群體認為政府投入不足、健身宣傳力度不夠、健身組織機構運作乏力、健身活動氛圍較差是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見表1),政府投入不足選中的頻率為59.7%,健身宣傳力度不夠選中的頻率為43.9%,健身組織機構運作乏力選中的頻率為39.5%,健身活動氛圍較差選中的頻率為35.1%。政府投入不足帶來的直接結果是公共健身器材設施難以滿足群眾健身的需求,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匱乏,健身活動組織開展項目減少。健身宣傳力度不夠,不能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群眾參與到健身活動中來,也難以形成良性、積極的健身活動氛圍,最終會影響到全民健身計劃的貫徹實施。
健身指導群體這里主要是指指導群眾健身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社區健身服務點的健身骨干。健身指導群體對全民健身工程的了解程度要高于健身參與群體,對深圳市全民健身服務的情況也有一定的認知。因此,他們對深圳市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所存在問題的認識與健身參與群體相比,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從表1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深圳健身指導群體認為健身指導薄弱、健身宣傳力度不夠、健身組織機構運作乏力、健身活動氛圍較差等問題是選中頻率較高的選項,健身指導薄弱選中的頻率為77.9%,健身宣傳力度不夠選中的頻率為69.5%,健身組織機構運作乏力選中的頻率為66.1%,健身活動氛圍較差選中的頻率為64.4%。
健身指導群體和健身參與群體所選中頻率都較高的主要問題有:健身宣傳力度不夠、健身組織機構運作乏力、健身活動氛圍較差。這反映了兩個群體對這些問題認識的一致性,也可以認為這些問題確實是深圳健身服務的重要問題。健身指導群體和健身參與群體在政府投入不足和健身指導薄弱這兩個選項上表現出較大的差異:健身參與群體把政府投入不足列為首位的問題,認為健身指導薄弱并不是主要問題;而健身指導群體卻把健身指導薄弱列為首位的問題,認為政府投入不足不是主要問題。
產生這一差異的原因可以從兩方面解釋:一是這兩個群體自身掌握的健身知識的多少引發的對全民健身服務認識的差異;二是這兩個群體接觸了解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的差異性引發的對健身服務運行認識的差異。
2.健身管理群體認識到的問題
從全民健身管理人員的調查情況來看,選中頻率排在前五位的問題為:體育場地設施利用率低(62.1%)、體育活動開展的類和量少(58.6%)、健身管理組織有待加強(55.2%)、健身管理人員隊伍需加強(43.1%)和健身宣傳力度不夠(32.8%),數據見表2。這五大問題是全民健身管理群體所認識到的深圳全民健身服務現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體育場地設施利用率低是當前深圳全民健身工作存在的首要問題,體育活動開展的類和量少是排在第二位的問題,健身管理組織有待加強排在第三位。從健身管理群體所揭示的現行健身服務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不難看出:這一群體的問題多集中在健身服務提供方面,是從服務提供者的角度去發現問題。
(二)對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分析健身相關人群對深圳全民健身服務的意見建議,可以為我們改進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提供有益的參考。
從表3健身相關群體對改進全民健身服務的建議統計發現:健身參與群體對健身服務的改進建議排在前五位的是重視健身場所設施規劃建設(64.7%)、加大健身活動的類和量(56.3%)、加強科學健身方法宣傳(54.8%)、建設公益性體育場館(50.2%)、加強健身指導人員的培訓(43.2%);健身指導群體對健身服務的改進建議排在前五位的是重視健身場所設施規劃建設(69.5%)、加強健身指導人員的培訓(67.8%)、加大健身活動的類和量(64.4%)、加強科學健身方法宣傳(55.9%)、建設公益性體育場館(52.5%);健身指導群體對健身服務的改進建議排在前五位的是重視健身場所設施規劃建設(77.6%)、建設公益性體育場館(74.1%)、加大健身活動的類和量(68.9%)、加強全民健身組織機構的建設(67.2%)、加大全民健身管理人員隊伍的建設(63.8%)。
在健身相關群體對健身服務的改進意見反饋中,重視健身場所設施規劃建設、建設公益性體育場館、加大健身活動的類和量、加強健身指導人員的培訓是三類群體都列在前五的建議。
四、完善深圳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和營造良性運行機制的思考
(一)統籌規劃公共健身場地設施建設
體育場地設施主要包括公共體育場館、企事業單位所屬的體育場地設施、社會健身休閑場地、商業性健身設施等。公共體育場館和企事業單位所屬體育場地設施雖是政府投資,但向社會開放有限,需加大開放力度。社會健身休閑場地是滿足群眾基本健身需求的主要場地。不斷建設群眾健身活動的場所,是有效推進全民健身計劃的基本手段和保障。商業性健身設施提供了個性化、高水平的健身服務,是公益性體育場地設施供應不足的重要補充。
健身場地設施是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根本保障,公共健身場地設施建設必須統籌規劃。公共健身場地設施建設要從規劃人手,落實公共健身設施配套按區域均衡建設。公共健身場地設施建設要整合已有體育場地設施資源,把體育行政管轄外的體育場地設施資源進行優化組合,形成一個優勢互補、多層次的綜合性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網絡。公共健身場地設施建設要從政策上引導社會資源參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形成一種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公共健身場地設施建設格局。
(二)促進全民健身供給主體的社會化發展
十六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政府職能要從全能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形成公共服務由政府、社會、市場共同供給的多元化格局,并進行合理分工。2009年《全民健身條例》第三條“國家推動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建設,鼓勵體育類社會團體、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群眾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六條“國家鼓勵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年)》指出:“鼓勵社會興辦全民健身事業。”深圳市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的發展必須走政府主導、服務供給主體多元化的發展道路。促進全民健身供給主體的社會化發展,首先要強化政府在公共體育服務中的統籌管理作用,以服務為本,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步伐。其次是加強在政府主導下的全民健身服務供給主體多元發展的建設。依托深圳市良好的經濟發展優勢,引入市場力量和市場機制,帶動社會資金投入到全民健身服務,推動全民健身產品生產與供給的多樣化,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建立一種優勢互補的協作關系。
(三)加強全民健身組織管理體系和人員隊伍建設
體育健身組織為群眾參與體育健身活動提供組織與管理服務,是全民健身體系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目前深圳全民健身的組織化數量不足,參與面窄,健身組織的社會化程度底,管理力度不足。要培育和促進群眾體育組織發展,首先要增加群眾體育組織的數量。利用體育社會組織專業化、運行機制靈活的特點,讓其參與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體育社會組織發展、成長;其次,政府應該發揮體育社會組織的作用,積極推行服務外包。
既具有體育專業背景又具有管理經驗的管理者極為匱乏,全民健身發展中的專業指導是全民健身活動推進的主要問題之一。人才隊伍的培養首先要擴大培養規模,選拔一線骨干進行培養;其次,在內容上要注重實踐技能培訓,要分項目和根據服務人群特點進行培訓,提高服務的針對性;再次,要形成合理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才梯隊;最后,要定期組織參觀、交流經驗等,參考借鑒他人經驗。
(四)完善健身信息服務網絡體系
建立完備的信息網絡系統是提高健身服務體系服務水平的重要途徑。現階段深圳市已初步形成了健身信息網絡,健身信息量越來越大、內容越來越豐富、傳播信息的手段也越來越多,對推動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總體看,信息提供的動力不足,信息內容缺乏整合,效果欠佳。全民健身服務應拓展服務內容,以滿足民眾多層次的健身需求,將現有的體育運動訓練資源和專業技術服務資源進行整合,形成面向社會、服務專業、咨詢豐富、便捷高效的健身信息服務網絡平臺。健身信息服務網絡為廣大市民提供公共體育政策、公共體育場所、健身知識信息等。統籌各類信息資源,有機整合現有資源和信息傳播途徑,對傳統手段在傳播中所存在的不足加以改善,服務于健身活動開展的新需要。
(五)保障全民健身服務的財政投入,廣辟資金社會化籌集渠道
體育經費是發展全民健身事業的基本物質條件,是實現全民健身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全民健身經費投入要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社會投資為輔助的多元化發展格局。政府應將全民健身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經費作為專項支出列入體育主管部門預算,其發展規劃應納入國家與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當前深圳社區體育資金來源有限,政府撥款是社區全民健身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這和體育事業長期依賴國家撥款的舊體制有關。在改革中應加大體育彩票公益金在體育健身方面的支出和比重,減輕政府財政撥款負擔的同時加大對健身的投入,并逐漸向個人和社會共同興辦全民健身活動的方向轉換。政府通過公共財政支出提供體育健身的公共產品,以保證全體公民享有基本體育公共服務的平等權利與平等機會,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引入社會資金參與全民健身服務,個性化、特色化的健身活動應交由市場操作,由社會資金組辦的健身會所去完成。深圳經濟發達,社會資金力量雄厚,“花錢買健康”的體育消費觀念正逐步形成,為社會資金進入全民健身服務提供了有利條件。
關鍵詞 生態補償;生態系統服務;外部性;利益相關方;補償標準;政府
中圖分類號 F062.2,X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0)05-0041-10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5.008
我國的生態補償實踐始于20世紀70年代。四川青城山的保護區生態補償可看作我國較早的生態補償實踐之一[1]。1998 年,長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對我國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不可持續的發展方式敲響了警鐘,中國的生態環境建設已刻不容緩。在這一宏觀背景下,我國啟動了以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為代表的一系列大型生態環境建設工程,涉及范圍之廣,政府投入力度之大,史無前例,我國政府主導的生態補償實踐隨之全面展開。21世紀以來,生態補償的研究與實踐已經擴展到包括森林、濕地、草地、流域、礦產、自然保護區、海洋、農田、公路建設、區域和土地征用等在內的越來越廣泛的領域,生態補償的內涵也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但是,對生態補償基本概念、補償標準、政府的作用等生態補償重要問題的認識和理解不一,影響了生態補償的實施效果。本文在查閱大量文獻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基于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作用類型分析,得出生態補償的基本概念,闡述了生態補償標準制定中受益或受損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和受損成本的計算方法;列舉了生態補償中政府介入的領域及作用,簡要說明政府不是生態補償利益相關方的原因,以期為我國的生態補償實踐提供一定的理論支持。
1 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作用類型分析
當代某一人群的活動作用于生態系統,可能會引起一定程度的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改變,導致生態系統服務的變化,該變化可能會對當代其他人群產生一定的影響,從而使當代人群之間因享有的生態系統服務的變化而產生一定的相互關系。同時,當代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改變,會使后代人享有生態系統服務的機會發生變化,從而使當代人和后代人因生態系統這一共同的載體而聯系在一起。上述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的作用涉及當代人與生態系統、后代人與生態系統、當代人與人之間和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錯綜復雜的相互關系;更由于價值取向、權利分配和倫理道德等因素的影響,使得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的作用愈加復雜。人與生態系統和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研究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非本篇文章所能闡明。為探索生態補償問題而分析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作用類型,有必要設置一定的假設條件,將某些因素(或許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界定在研究邊界之外,在此前提之下,方有可能展開本文的分析。
假設條件1:研究對象是具有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系統服務。 2003年,在由聯合國和相關機構發起和贊助的國際合作項目“千年生態系統評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中,將生態系統服務定義為:人類從生態系統中獲得的各種收益。該定義把自然生態系統和人工生態系統都作為生態系統服務的來源,使用“服務”這一術語來概括人類從生態系統獲得的有形收益和無形收益。生態系統服務只有一小部分能夠進入市場被買賣,該部分生態系統服務具有非公共物品屬性,按照供求關系所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不存在補償的問題。大多數生態系統服務屬于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無法進入市場,對其的恢復、維持、改善、保護和利用通常會使相關各方利益關系扭曲,應該通過某種手段使利益相關方利益均衡;同時,屬于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無法進入市場的生態系統服務仍然是可以描述、測度和估價的[2]。所以,本文以具有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系統服務為研究對象,探索通過補償手段,使相關各方利益均衡的可行之道。
假設條件2:人類利用既定生態系統服務的權利均等。即當代人之間、 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具有同等的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權利。
假設條件3:不考慮對后代人的影響。因為在當代,后代人缺位,當代 人無法得知后代人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取向。只要在滿足當代人需求的同時,能夠恢復、維持和保護生態系統,后代人便可以擁有同當代人均等的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機會,實現人類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可持續利用。因而,以下僅分析當代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影響。
假設條件4: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服務的作用分為恢復、維持、改善、 保護和利用5種方式。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對應著從生態系統中獲取物質和能量,包括在生態系統閾值之內的利用行為和超過生態系統閾值、對生態系統的破壞行為兩個層面,對生態系統相對有害;恢復、維持、改善和保護生態系統服務則需要向生態系統輸入物質和能量,對生態系統相對有利。其中,對生態系統服務的恢復、維持和保護能夠使人類(當代人之間、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機會均等。對生態系統服務的改善可以使當代人享用更好的生態系統服務,但也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改變,但這種改變一般不會超過生態系統閾值且容易逆轉,假如后代人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取向與當代人不同,后代人可以相對容易地將生態系統恢復到原有的水平。如植樹造林對當代人來說是對生態系統服務的改善,如果后代人不這樣認為,可通過大規模的砍伐將生態系統服務恢復到原有水平。因而,生態系統服務的改善對當代人有利,不會危及后代人對需求的滿足。
王興杰等:生態補償的概念、標準及政府的作用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0年 第5期 假設條件5:全體當代人分為當代人群A和當代人群B,且A≠B。
假設條件6:當代人類活動作用于生態系統過程中,能夠明確地界定出 受益者和受損者。
在上述假設條件下,當代人群A的某種活動作用于生態系統,在人力(人類向生態系統輸入或獲取物質和能量)和自然力(生態系統自我維持和調節)的綜合作用下,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影響將出現如下4種可能的結果:第一,當代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服務沒有影響;第二,當代人對生態系統施加有利影響,使生態系統服務維持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第三,當代人對生態系統施加的不利影響未超過生態系統閾值,但生態系統服務在原有基礎上下降;第四,當代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超過生態系統閾值,生態系統發生次生演替。上述4種結果作用于當代人群B,將對B產生不同的效應。以下針對上述4種結果,分析當代人群A對生態系統的作用及相應的生態系統服務對B的作用效果。
1.1 當代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服務沒有影響
類型1:當代人群A向生態系統輸入(或獲取)物質和能量,實 施了對生態系統有利(或有害)的行為。由于生態系統具有自我調節和自我維持的能力,在人力和自然力的共同作用下,生態系統不發生變化,從而當代人群B享有的生態系統服務不變。在此情景下,雖然存在受損者(向生態系統輸入物質和能量)或受益者(從生態系統中獲取物質和能量),但由于生態系統服務不變,A對生態系統的作用對B不產生影響,從而A和B之間不存在補償的關系。該情景或可稱為自然生態補償[3]。如A在非生態敏感區栽植或砍伐一棵小樹而受損或受益,但一棵小樹的增減對當地生態系統幾乎沒有什么影響,B所享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幾乎沒有變化。A和B之間不存在補償問題。
類型2:當代人群A對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等恒定性資源的開發和對陽光 、空氣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環境的利用,不影響生態系統服務質量,也不會影響他人對該類資源和環境的利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既不存在人類對自然的補償,也沒有受益者和受損者之間的補償。
① 維持也看作有利行為,因為維持也需要投入物質和能量。如果沒有上述物質和能量的投入,生態系統服務可能會下降。
② 該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是人力和在人力作用下由自然力所產生的生態系統服務之和。1.2 當代人對生態系統施加有利影響,使生態系統服務維持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所謂有利影響,是指當代人恢復、維持、改善和保護生態系統,使生態系統服務維持①或在原有基礎上有所提高。假設當代人群A投入成本α(包括直接成本、機會成本和發展成本),向生態系統輸入物質和 能量。在人力和自然力的共同作用下,生態系統服務H恢復、維持或在原有的基礎上提高,A因投入成本α而受損。
生態系統服務具有公共物品屬性,難以避免“搭便車”行為;同時生態系統服務可以自由流轉。當存在生態系統服務空間流轉時,隨著A、B所處空間位置的不同(見圖1)和生態系統服務流轉程度和影響范圍的不同,A的投入所帶來的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②可能對當代人群B產生不同的影響,即 A的行為具有外部性。由于生態系統服務維持或提高,B至少不會受損。所以,只存在B受益和不變兩種情況。
在A受損,B受益,H維持或提高的情況下,因A和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競爭性和非競爭性利用而區分為類型3和4。
類型3:A受損,B受益,H維持或提高,并假設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會減 少A所享用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即A和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具有競爭性。則:①當A、B同區時(見圖1),B人群享用到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提高為ω人,由于B的利用而導 致的A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失為ν人,利益相關方為A,B;②當生態系統服務擴展到B1 時(見圖1),B人群中只有B1人群享用到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ω人B1,A的生態 系統服務價值損失為ν人AB1,利益相關方為A,B1;③當生態系統服務流轉到A1和B1時(見圖1),B1人群享用的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ω人A1B1,A1和A2人群損失 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分別圖1 A、B空間位置圖
Fig.1 Spatial positon of A and B為ν人A1B1和ν人A2B1,利益相關方為A1,B1;④當生態系 統服務擴展到A1和B時(見圖1),B人群享用的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ω人A1B,A1和A2 人群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失分別為ν人A1B和ν人A2B,利益 相關方為A1,B;⑤當生態系統服務擴展到A和B時(見圖1),B人群享用的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ω人AB,A人群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失為ν人AB,利 益相關方為A,B;⑥當生態系統服務跨區由A流轉到B時(見圖1),B人群享用的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 ω人,A人群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失為u人,利益相關方為A,B(見表1) 。理論上講,如果沒有受損者的投入,受益者就享用不到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使利益均衡,受益人群應依據其享用的額外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受損人群依據其額外受損的成本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由受損方對受益方實施補償。 流域上下游生態補償基本體現了類型3所述內容。流域上游植樹造林、保持水土、改善環境而投入成本,使流 表1 A和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具有競爭性
Tab.1 Competitiveness in utilization of ecological system service of A and B
相關方Stakeholders生態系統服務流轉及影響范圍
Transfer and influence range of ecological system serviceA B同區A+B1A1+B1A1+BA+BA到BBB1價值增加B2價值增加ω人ω人B10ω人A1B10ω人A1Bω人ABω人A成本損失A1價值損失A2價值損失αν人αν人AB1ανA1B1νA2B1αν人A1Bν人A2Bαν人ABαu人
① 該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是人力和在人力作用下由自然力所產生的生態系統服務之和。 域生態系統服務得以改善和提高;流域下游享用到了上游投入所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隨著生態系統服務的流轉和影響范圍的變化,上游可能產生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損失,下游應依據享用的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對上游投入的成本和損失的價值實施補償。如閩江、九龍江流域上下游各設區市通過協商、簽訂協議等方式,以保護流域水環境、改善水質、保障生態需水量為考核要求,實施上下游生態補償機制。流域下游的福州、廈門、三明、南平、漳州、龍巖6市政府每年共出資4 000萬元,通過上下級財政結算上繳省財政,用于補償上游地區為保護水源、治理污染承擔的成本。
類型4:A受損,B受益,H維持或提高,并假設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不會 對A所享用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產生影響,即A和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具有非競爭性。則:①AB同區、A+B和A到B三種情況下,B人群享用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加為ω人,A 人群沒有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失,利益相關方為A,B。②A+B1時,B1人群享用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加為ω人AB1,B2人群沒有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加,A人群不產生價值損失,利益相關 方為A,B1。③A1+B1時,B1人群享用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加為ω人A1B1, B2人群沒有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加,A1人群不產生價值損失,A2人群的價值損失為ν人A2B1,利益相關方為A1,B1。④A1+B時,B人群享用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加為ω人,A 1人群不產生價值損失,A2人群的價值損失為ν人A2B,利益相關方為A1,B(見表2 )。與情景3同理,受益人群應依據其享用的額外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對受損人群的成本和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失實施補償。 我國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退耕還林工程中的生態補償等基本體現了類型4的內容。特定人群A的投入使B受益,但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一般不會對A所享用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產生影響。
類型5:A受損,B不變,H維持或改善。即A的行為導致的額外的生態系統服 務提高對B沒有影響,生態系統服務得以維持和改善。這種情況可看作A為了生態系統服務的維持或改善而自覺約束自身的行為,并投資于生態環境系統,是A為了獲取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而對生態系統的自愿投資。
1.3 當代人對生態系統施加的不利影響未超過生態系統閾值,但生態系統服務在原有基礎上下降假定當代人群A從生態系統中獲取物質和能量,在人力和自然力的共同作用下,生態系統服務在原有的基礎上下降,但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的影響未超過生態系統閾值,生態系統可恢復。A因對生態系統服務的開發而受益δ。由于生態系統服務的公共物品屬性,A的開發造成的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①下降就可能對當代人群B產生影響,即A的行為具有外部性。降低的生態系統服務作用于當代人群B,使B至少不會直接受益。但是B可以通過與A的某種交易而間接受益。因而,B可能存在受益、受損和不變3種類型。A的行為導致的生態系統服務下降也會使A所享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受損,但顯然其損失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不應得到補償。生態系統服務空間流轉對A和B的影響與類型3和4基本類似,在此不再分析生態系統服務空間流轉的影響。
類型6:B受益,H受損。A和B之間應存在著一定的交易,使雙方都受益,但 卻使H受損,利益相關方為A和B。假定B的受益為ζ。為了使H恢復,A和B必須分別依據 其獲利δ和ζ,支付一定的恢復費用,由A,B或委托他人實施生態系統服務恢復行為。
排污權交易制度可看作類型6的典型案例。A和B
表2 A和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具有非競爭性
Tab.2 Noncompetitiveness in utilization of ecologica l system service of A and B
相關方Stakeholders生態系統服務流轉及影響范圍
Transfer and influence range of ecological system serviceA,B同區A+B1A1+B1A1+BA+BA到BBB1價值增加B2價值增加ω人ω人AB10ω人A1B10ω人ω人ω人成本損失ααααααAA1價值損失00A2價值損失00ν人A2B1ν人A2B0u人
首先通過購買等手段,向政府有關部門購得排污權,然后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A和B可以就各自的排污權進行交易,使A,B皆獲利。但即使有總量控制,A,B依然排污,所以A和B依然共同損害了H。由于排污總量控制在生態系統閾值內,生態系統服務可逐步恢復。
類型7:B受損,H受損。由于A的行為,B和H皆受損,利益相關方為A和B。 為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并使A,B利益均衡,A應依據其獲利δ,自己投資或向他人支付一 定的費用,實施對H的恢復,通過生態系統服務的恢復彌補B因生態環境受損而造成的損失。
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及其恢復補償可看作為類型7的典型案例。1983年,云南省以昆陽磷礦為試點,對每噸礦石征收0.3元的資源費,用于采礦區植被恢復及其他生態破壞的恢復治理[4]。1989年,江蘇省制定并實施《江蘇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業收費試行辦法》,規定對集體礦山和個體采礦業開始征收礦產資源費和環境整治基金;1990年,福建省決定對國營、集體和個體煤礦征收“生態環境保護費”。1992年我國政府在《關于出席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情況及有關對策》的報告中指出: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要逐步開征資源利用補償費,并開展征收環境稅的研究。研究并試行把自然資源和環境納入國民經濟活動核算體系,使市場價格準確反映經濟活動造成的環境代價。1992年廣西自治區開始對鄉鎮集體礦山和個體采礦企業實行排污費征收制度;1993年國務院批準在晉陜蒙接壤地區的能源基地試行生態環境補償政策等[5]。199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礦山開發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責任的采礦人,應向有關部門交納履行上述責任所需的費用,即礦山開發的押金制度[6]。
類型8:B不變,H受損。A獲利,并造成生態系統服務的下降,但由于危害 較小,不對B造成影響,利益相關方僅有A。可以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門依據其獲利對A采取經濟性懲罰,如罰款,約束和規范A的行為,以可持續提供生態系統服務。
1.4 當代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超過生態系統閾值,生態系統發生次生演替特定人群作用于生態系統的行為超過了生態系統閾值,導致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的改變,不可能通過人力和自然力的共同作用而恢復,生態系統發生次生演替。可區分為不可更新資源開發活動和生態系統破壞行為兩種類型。
類型9:不可更新資源開發。對于不可更新資源(如礦產資源),A的開發 利用會導致B開發利用的機會減少;同時,由于不可更新資源的不可更新性,一旦開發,不能恢復,原生生態發生次生演替,因而對生態系統服務也存在損害。但限于人類現有生產力水平,對部分不可更新資源的開發又勢在必行。可以收取資源礦區使用費或稀缺性資源租,亦即資源影子價格或資源凈價格,使資源品價格等于資源品邊際生產成本和資源影子價格;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礦區使用費須以利率相同的比率增長,使任何時點的資源耗用獲利水平相同,亦即資源耗用的時間機會成本為零[7],以實現不可更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類型10:生態系統破壞行為。生態系統破壞行為會顯著改變生態系統的結 構和功能,是對生態系統的不可持續利用,屬于生態系統服務開發的嚴格禁止層面;或為維護生態系統服務的穩定或改善而應嚴格限制的行為。應該有強有力的剛性手段,如法律,對生態系統破壞行為進行約束。建國以來,我國在加強資源保護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經制定了較為完整的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對人類利用生態環境過程中違法行為實施行政法律懲罰。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當今人類活動已經遠遠超出了一國的范圍,與之伴隨的是日益嚴峻的全球生態環境問題,生態補償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因之全面展開。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其一是跨國組織(如各類基金會)發起的生態補償實踐,主要是向特定國家的政府和社區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援助,開展有利于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改善的活動;其二是世界各國通過共同簽署的國際協議而采取統一的行動,按照各國對全球生態系統的影響、發展水平、具體國情等確定各國所應承擔的份額,以保護、恢復、維持、改善和可持續利用全球生態系統。
2 生態補償的概念、標準及政府的作用
2.1 生態補償的概念
通過對上述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作用類型分析,解析出生態補償的基本屬性和基本概念:
2.1.1 不屬于生態補償的人類活動(1)未引起生態系統服務變化的人類活動。人類活動要能夠引起生態系統服務的變化A對生態系統服務的維持和保護也可看作為生態系統服務的變化。因為,如果沒有A的投入,生態系統服務就不會維持。,自然生態補償和對恒定性資源及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生態環境的開發利用不屬于生態補償。
(2)破壞生態系統的行為。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的作用不能超過其閾值,即在人力和自然力的作用下,生態系統能夠恢復和改善,這種情況下才存在補償的可能。因而,超出生態系統閾值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不屬于生態補償的范疇。
(3)不可更新資源開發利用。由于不可更新資源開發利用后不能恢復,因而不可更新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屬于生態補償的范疇(但不可更新資源開發造成的受損生態環境的恢復、改善和保護屬于生態補償)。
(4)對具有非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系統服務的開發利用。具有非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系統服務按照供求關系所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相關方利益均衡,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2.1.2 生態補償的必要條件(1)生態補償的作用對象包括當代人和可更新的自然生態環境(包括可更新資源),二者缺一不可。生態補償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達到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目的。在人類作用于生態系統的某一過程中,只有對人的影響而沒有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或僅有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而沒有對人的影響,都不屬于生態補償的范疇。
(2)當代人類活動要具有外部性。生態補償的研究對象是具有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系統服務,當代人群對生態系統的作用要通過對生態系統服務的變化對他人產生外部影響,即要具有外部性。
(3)生態補償要能夠使外部效應內部化。生態補償按照“受益者付費、受損者獲補”的原則,通過合理調整利益相關方的關系,實現外部效應內部化。其中,受損者獲補的依據為其受損的成本(直接成本、機會成本和發展成本)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之和;受益者付費的依據為其開發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獲利或其享用的由于受損者的外部經濟性所增加的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
綜上所述,生態補償是調節相關方的利益關系,使保護、恢復、維持、改善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行為外部效應內部化,以可持續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的一種手段或制度安排。具體而言,生態補償是按照受益者付費、受損者得到補償的原則,受益者依據其開發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獲利或其享用的由于受損者的外部經濟性所額外增加的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向受損者支付費用,受損者依據其受損成本(直接成本、機會成本和發展成本)和受損的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獲得補償,使保護、恢復、維持、改善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行為外部效應內部化,以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促進代內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和代際公平的一種手段或制度安排。因而,上述類型3,4,6,7屬于生態補償的范疇,其余不是。
2.2 生態補償標準
理論上講,應分別計算受益者額外受益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受損者承擔的成本和額外受損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作為生態補償標準的依據。
2.2.1 額外受益或受損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以當代人群A的投入使生態系統服務維持或提高而導致B受益時,B額外受益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或由于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而使A額外減少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計算過程為例,說明額外受益或受損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計算過程:
第一,區分存量價值與增量價值,計算當代人群A對生態系統服務的作用結果。假設生態系統服務原有的總價值為R,即價值存量為R,該部分價值在A投入之前 已經存在。當代人群A的成本投入α使生態系統服務維持或提高,假設維持或提高的價值為μ,則A投入后的生態系統服務總價值Q為存量價值與增量價值之和,即Q=R+μ。計算A的 投入對生態系統服務的作用應首先從Q中將A投入之前已經存在的存量價值R剔 除,只計算由于A的投入而產生的增量價值μ。
第二,區分自然資本與人造資本,計算增量生態系統服務價值μ作用于B的總數額 (或由于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減少的生態系統服務作用于A的總數額)。增量價值μ 由兩部分組成,其一為A向生態系統輸入的物質和能量與生態系統相結合所形成的人造資本 的價值u人;其二為生態系統在外界干擾下通過自我調節和維持能力而形成的自然資本的價值μ自,即μ是人力和自然力綜合作用的結果,μ=u人+μ自。計算增量生態系統服務價值μ作用于B的總數額應將μ自剔除,僅計算u人。如某地原有的生態系統 服務價值為R,當A投入成本α植樹造林后,森林使該地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μ。μ中不僅凝結 了u人(人類勞動)的價值,而且凝結了光、熱、水、土等生態系統對該森林所提供的價值μ自。即只有u人可以歸功于α,而μ自應歸功于自然生態系統(當然,如果沒有α的投入,就不會有μ的產出,可將人類α的投入看作μ產出的前提條件)。同理,假設B 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會使生態系統服務減少,減少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ν,ν=ν人+ ν自,其中ν人是因B的利用而減少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ν自是 由于B的利用引起自然生態系統的調整而減少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計算由于B對生態系統服務的利用減少的生態系統服務作用于A的總數額應將ν自剔除,僅計算ν人。
第三,區分外部性價值與非外部性價值,計算B受益的價值或A受損的價值。上述u 人同樣由兩部分組成,其一為A的投入使B額外受益的價值或A的投入能夠產生外部性 的價值ω外,稱為外部性價值;其二為B沒有享用的價值或A的投入對B沒有產生外部性的價值 ω非外,μ人=ω外+ω非外。因而,計算B受益的價值應僅計 算ω外,不應將B原來享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和ω非外計算在內。同理,ν人也由兩部分組成,其一為A額外減少的生態系 統服務價值或B的行為對A具有外部性的價值為Y外;其二為A原本沒有享 用的價值或B的行為對A沒有產生外部性的價值為Y非外,ν人=Y外+Y非外。因而,計算A受損的價值應僅計算Y外,不 應將A原來享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和Y非外計算在內。
綜上所述,計算B額外受益或A額外受損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應首先從變化后總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中剝離出增量價值,然后從增量價值中區分出人造資本的價值,最后從人造資本的價值中提取外部性價值。外部性價值才是真實的B額外受益或A額外受損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
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過程中,原本計算R的難度就非常大,再區分μ、u人或ν 人、ω外或Y外的難度可想而知。由于存在上述難點,A的投入所導致的B享用的 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量的計算往往非常困難,不同類型、不同計算方法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差異極大,計算結果可信度不高,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方法和手段亟待改進。
2.2.2 受損成本受損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成本、機會成本和發展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直接投入和直接損失。直接投入是為保護、恢復、維持和改善生態系統服務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直接損失是為糾正生態系統服務利用外部性或實現生態系統服務交易時給當地造成的損失。機會成本則是由資源選擇不同用途而產生的。機會成本是各國生態補償主要考慮的因素。發展成本主要是為保護、恢復、維持和改善生態系統服務、放棄部分發展權而導致的損失,也可能是個人因保護、恢復、維持和改善生態系統服務而犧牲的發展機會[2,8]。直接成本通過對生態系統作用過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衡量,尚可計算;而機會成本和發展成本是未發生的,更由于社會經濟環境及市場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而難以計算。
實踐中,受益、受損的影響因素、利益界定和成本與價值的計算極其復雜。第一,受益者和受損者地域邊界界定的高成本。一方面由于部分生態系統服務具有全球效應或大的區域效應,其服務范圍往往遠遠超出提供服務的生態系統所在的地域范圍,如溫室氣體減排,森林生態效益等,從而無法確定真實的生態系統服務的受益者和受損者的地域范圍;另一方面,生態系統服務具有流動性,如生態系統所提供的食物、原材料等的流動,使生態系統服務的受益者和受損者的地域范圍也隨之變動。上述兩方面都導致了受益者和受損者地域邊界界定成本極高。第二,社會、經濟、文化、倫理道德等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區、不同時間,不同人群所處自然、經濟、社會、文化環境會有很大的不同,風俗習慣、價值觀、社會文化網絡等對于特定的生態補償實踐中受益、受損的界定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導致了受益、受損界定的復雜性。基于上述原因,實踐中,往往通過利益相關方的談判確定生態補償標準[2]。因而,相關方的談判能力對補償標準的制定至關重要。
2.3 政府的作用
人類活動作用于生態系統類型分析中經常需要政府的介入,世界各國的生態補償實踐中,也不時閃現政府的影子。生態補償中,政府究竟扮演了什么樣的角色?
2.3.1 生態補償中政府介入的領域及作用(1)制定規則。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是制定各項社會經濟活動規則,對社會經濟運行做出宏觀的規劃、指導和調控。我國各級政府為了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制定了一系列規則,其中與生態補償相關的有: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生態環境保護綱要》和2003年頒布的促進西部開發建設的重要政策文件明確提出要建立我國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其中《生態環境保護綱要》指出:“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要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權、責、利,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護生態環境。”2004年,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十六屆五中全會發表的關于“十一五”規劃的公報中明確提出“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要求。2005年12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我國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應考慮生態補償因素,國家和地方可分別開展生態補償試點。”2005年6月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也提出了生態補償問題,當時主要是解決老少邊窮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與保護的關系問題。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等關系到中國未來環境與發展方向的綱領性文件都明確提出,要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退耕還林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水權交易制度、《浙江省生態建設財政激勵機制暫行辦法》、《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浙江省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浙江省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江蘇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業收費試行辦法》、《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補助費管理規定》、《黃河水權轉換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黃河可供水量年度及干流水量調度方案》、《黃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等與生態補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條例、規定、意見、辦法、制度、方案及生態補償相關經濟合作政策等。世界各國的生態補償實踐都是在政府規則框架下展開的,隨著實踐的不斷深入,新的問題、新的現象不斷涌現,新的規則和制度也就不斷出現,以適應實踐發展的需求。
(2)組織實施。我國中央政府組織實施的重大生態環境建設工程,如退耕還林(草)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等。各級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生態補償,如北京、浙江、江蘇、廣東、江西、內蒙古、寧夏、新疆等省、市、自治區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流域生態補償、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水權和排污權交易等生態補償相關實踐。各級地方政府還積極參與生態補償利益相關方談判和費用支付,如流域上下游補償中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等。
(3)財政支持。①財政轉移支付。如以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實施的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退牧還草、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京津風沙源治理等大型生態工程建設中的生態補償。地方政府組織的流域上下游財政轉移支付等。②建立專項基金。如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各省、市、自治區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等。③實行稅收優惠。④支持生態補償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等的科學研究等。
(4)國際合作。如參與生態補償領域國際談判與合作,接受國際組織捐贈等。
政府的介入顯著提高了生態補償的運行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保障了公平,促進了和諧,政府的監督執行也有力地杜絕了利益相關方部分漁利行為。
2.3.2 政府是否是利益相關方雖然生態補償實踐中政府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政府不是生態補償的利益相關方。因為生態補償中,政府的作用表現在上述制定規則、組織實施、財政支持、國際合作和監督執行等領域,但政府既非生態補償受益者,也非受損者。財政轉移支付和專項基金屬于政府的費用支付,表面上政府受損了。但是深入考察政府資金來源可知,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的資金來源于當代人(后代人缺位,自然不能付費)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各項稅費收入,即政府的財政資金來源于當代人,包括生態補償范疇內的受益者和受損者,也包括生態補償范疇之外的其他人。政府集中全民(中央政府)或區域內相關人群(地方政府)不同來源的資金,進行必要的、高效率的生態補償投入,使一國(中央政府的作用)或區域(地方政府的作用)的生態系統服務得以保護、恢復、維持和改善,使全民(中央政府)或區域內相關人群(地方政府)享受到更優良的生態系統服務。即當代人的稅費上繳通過政府又投資給了納稅人或繳費人,政府相當于生態補償中利益相關方的人。但生態補償實踐中,政府的高效、公平卻發揮了生態補償效益倍增器的作用,促進了生態補償高質量、高效率地實施。
如退耕還林工程明顯改善了生態環境,受益者是全區域乃至全國的當代人,受損者是參與退耕還林的農民。中央政府補償資金來源于全體受益者因受損者對生態系統服務的投入受益而增加的產出,將上述補償資金補償給受損者,在此過程中,中央政府既未受益、也未受損,但卻發揮了中央政府高效、公平和生態補償效益倍增器的作用。地方政府是工程執行機構,沒有從中受益;至于地方政府因退耕財政收入受損問題,應屬于國家實施退耕還林工程這一重大的戰略舉措的實施成本或運行成本,或者說地方政府退耕還林中的財政收入受損是由于中央政府的戰略決策而導致的。事實上,中央政府已經就此對地方政府實施了補償。實施退耕還林的縣,其農業稅收入減收部分,由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2002年)。。再比如,流域下游的地方政府通過橫向轉移支付向上游政府支付費用,表面上看,流域下游地方政府損失了大筆的財政收入。但事實上,流域上下游生態補償中,下游受益者是流域的個人、企業和組織,地方政府僅僅是他們的人,所支付的費用應來源于上述個人、企業和組織因享用生態系統服務而增加產出的稅收等(如沒有相關生態系統服務,可能就沒有這部分財政收入)。因此,下游地方政府不存在受損問題;同樣,上游地方政府接受的下游的補償也應該全部發放到上游因維護和改善生態系統服務而受損的群體手中,上游地方政府也僅僅是該過程的執行機構而非利益相關方。礦產資源開發補償中,各級政府將來自于礦產資源開發受益者的各類資源稅費投資于因礦產資源開發而受損的生態環境的恢復和改善,彌補了受損者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失。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中,各級政府將來自享用森林生態效益而受益者的資金,補償給因經營生態林而受損的人群,以激勵其改善生態系統服務的行為。等等。
綜上所述,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都不是生態補償的利益相關方。有時各級地方政府屬于中央生態補償決策的具體執行機構,中央政府應激勵地方政府,以充分發揮其在生態補償實踐中的作用;并應調動各方力量,如受益者、受損者、非政府組織等監督地方政府,避免其尋租行為[2]。總之,政府站在利益相關方之外,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其在生態補償中的職能,促進生態補償高質量、高效率地實施。
3 簡短的結論
通過人類活動對生態系統作用類型分析,首先將人類活動作用于生態系統過程中不屬于生態補償的4類活動界定在生態補償邊界之外,即未引起生態系統服務變化的人類活動、生態系統破壞行為、不可更新資源開發利用及對具有非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系統服務的開發利用不屬于生態補償的范疇。然后通過歸納生態補償所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在剩余的人類 作用于生態系統的活動中,篩選出具備條件的可能屬于生態補償的人類活動,即當代人群作用于生態系統的某類活動要能對當代其他人群和可更新的自然生態環境(包括可更新資源)共同產生影響,當代人類活動一定要具有外部性,生態補償通過調節相關方的利益關系,要能夠使該外部效應內部化。在上述基礎上,得出生態補償的基本概念,認為生態補償是調節相關方的利益關系,使保護、恢復、維持、改善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行為外部效應內部化,以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一種手段或制度安排。
補償標準的確定是生態補償實踐中的核心問題之一。理論上,受損者獲補的依據為其額外受損的成本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之和;受益者付費的依據為其開發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的獲利或其享用的由于受損者的外部經濟性所增加的額外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其中,額外受益或受損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計算要區分存量價值和增量價值、自然資本與人造資本、外部性價值與非外部性價值。受損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機會成本和發展成本。但由于受益者和受損者地域邊界界定的高成本、受損成本計算的復雜性、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的高難度和社會、經濟、文化、倫理道德等因素的影響,實踐中往往通過利益相關方的談判確定最終的補償標準。
政府的介入顯著提高了生態補償的運行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保障了公平和諧,政府的監督執行也有力地杜絕了利益相關方部分漁利行為。通過對政府的作用和政府生態補償資金來源的分析,認為政府不是生態補償的利益相關方。政府站在利益相關方之外,有利于更好地發揮政府在生態補償中的職能,促進生態補償高質量、高效率地實施。
致謝:感謝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周海林研究員、劉榮霞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譚秋成研究員、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謝高地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張其仔研究員、北京師范大學毛顯強教授對論文初稿提出了寶貴的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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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 on Types of the Roles of Human Activities to Ecological SystemWANG Xingjie1,2 ZHANG Qianzhi3 LIU Xiaowen1 WEN Wujun1
(1. Research Center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Jinan Shandong 250014, China;
2. Institute of Geographic 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 CAS,Beijing 100101, China;
3.Land Expropriation and House Demolition Center of Hightech D evelopment Zone of Jinan City, Jinnan Shandong 250101,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