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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人事廳《關于做好*年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粵人發〔*〕148號)文件精神,為了做好今年我省環境保護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報時間
*年我省環境保護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受理申報材料時間為8月16日至9月15日(休息日除外)。申報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申報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報評審條件和有關政策
繼續執行1998年以來我省頒布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和《關于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中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粵人發〔2005〕177號)、《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刊物等級劃分規定的通知》(粵人發〔2005〕300號)、《關于調整完善我省職稱外語政策的通知》(粵人發〔*〕120號)和《關于明確當前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若干問題的通知》(粵人發〔*〕197號)等文件的各項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其工作資歷計算的截止時間為*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滿規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報。
對省外來粵人員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從中央、外省(市)和軍隊,通過組織調動、轉業安置或個人自主來粵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根據我省的職稱政策,申報評審高一級別專業技術資格。其在省外(軍隊)通過人事部門授權的評委會評審(或國家規定的考試)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可作為在我省申報評審的有效依據。
(二)上述人員參加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除按資格條件及相關政策規定提交申報材料外,應提交個人人事檔案內與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對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或考試報名發證審批表(復印件)以及單位聘用評價意見。其中自主流動來粵人員還須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和省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鑒定證明,供各級人事部門和評委會審查。
粵人發〔*〕196號、364號文暫停執行。
三、申報程序
(一)申報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有關表格,提交規定材料。
(二)申報人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填寫評價意見和公示情況表并加蓋公章。
(三)報送單位把申報材料連同《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表》一起密封報送。
四、公示
(一)評前公示。申報人所在單位人事(職改)部門應及時將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有關材料,特別是申報人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登記表》和單位的投訴受理部門及電話,同時在單位顯著位置張榜和單位網站首頁進行公示。不便于張榜和網上公示的其他申報材料應統一有序放置在會議室等場所對外開放,以備查驗。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監督公示必須由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未設紀檢、監察部門的民營企業及其他單位均由其業務歸口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按《條例》要求認真受理群眾的投訴。凡經受理查實存在弄虛作假和其它違規行為的申報材料一律不予報送;對舉報問題一時難以核實的,應如實注明,先行報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結束后,由受理的紀檢、監察部門在《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表》和《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上如實加具意見,蓋公章,作為申報材料的一部分一并報送。
(二)評審結果公示。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通過的資格名稱反饋至申報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的時間和方式均按申報前公示要求進行。公示結束后,由受理的紀檢、監察部門在《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公示情況表》上如實加具意見,蓋公章,報送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
凡經受理查實申報人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和其它嚴重違規行為的,評審前查實的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評審后查實的取消其評審通過的資格或撤銷已取得的資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內均不得申報評審。
五、關于代評環境保護工程師技術資格問題
一些市或省直單位因條件限制,不開展評審環保工程師技術資格,可由各市或省直單位職改部門出具證明,可委托我局中級評委會代評。
(冀職改字【2003】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工作,加強管理,提高質量,確保有序進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突出實績、注重水平、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申報推薦范圍及條件
第四條申報推薦范圍包括全省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申報推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資本條件是: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知識;
(四)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六條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推薦:
(一)受司法、黨政紀律處分未滿兩年或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審查的人員;
(二)出國進修或脫產學習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單位工作的人員;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
(四)凡無故不參加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或在規定任職年限內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員;
(五)其它政策另有規定的人員。
第三章申報推薦程序
第七條申報推薦工作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組織
單位成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考核小組,負責制定本單位申報推薦工作的實施方案,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并負責申報人員的考核。考核小組由單位領導、部門負責人和業務骨干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單位人事(組織)部門負責申報推薦工作的具體實施。
(二)填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
依據省規定的申報評審資格條件,申報人員逐項填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量化表》,所填內容要客觀、真實。
(三)公開述職
考核小組組織申報晉升人員進行個人述職。申報人員要實事求是地簡述任職以來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重點是在本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實績。
(四)考核答辯
考核小組組織一定數量相關專業的技術骨干對申報人員進行考核并組織答辯。
(五)考核評議
考核小組依據申報人員填寫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中有關內容,對申報人員進行考核評議。
(六)量化賦分
考核小組依據申報人員的考核答辯、考核評議情況以及提供的相關材料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量化賦分。
(七)綜合排序
考核小組依據申報人員量化賦分情況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排序。
(八)確定人選
單位領導依據考核小組提供的申報人員考核情況和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公開、公正、合理、擇優的原則,集體研究確定上報人選。
第四章申報推薦結果公示
第八條各基層單位要公開申報推薦全過程,嚴格按照冀職改辦字【2001】125號《河北省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公示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一)公示內容
1、有關職稱工作的政策規定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對控制申報數額的系列要公示申報數額情況;
2、申報人員的學歷、資歷、論文(論著)、獲獎證書、工作總結及外語、計算機考試合格證書等材料;
3、量化賦分和綜合排序結果;
4、經單位集體研究確定的申報人員名單。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時間一般為五――十天;
2、公示地點要方便群眾,便于查閱、監督;
3、設置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來訪接待及情況匯總等工作;
4、公示單位要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中“基層單位意見”欄中如實填寫
公示結果。
(三)公示結果的使用
凡申報晉升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申報材料不經公示的,一律不準參評。公示期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經核實,申報者的申報材料系偽造、剽竊他人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兩年內不允許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章組卷及材料報送
第九條各單位經公示確定申報人員后,要組織申報人員提供有關材料并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組卷:
(一)申報材料內容及組卷順序
1、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一式三份);
2、《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
3、有效期內的《全國職稱外語(古漢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和《全國或河北省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或免試表(原件及復印件二份,分別貼在評審表內);
4、現任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原件);
5、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登記表》(原件);
6、離退休人員延退手續;
7、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8、最高學歷證書;
9、各種獎勵證書;
10、任現職以來發表出版有代表性論文(論著)(論文、著作屬于合著的應提供本人完成字數或完成工作量的證明材料);
11、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工作總結(一般不少于1500字);
12、其他有關材料。
(二)申報材料要求
1、上述申報材料除《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及外語、計算機合格證書外,其他材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內容填寫要準確,字跡要工整,裝訂要規范。
2、申報材料每人限裝一袋,并填好《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材料一覽表》貼在申報材料卷封面上。
3、申報評審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復印件一律要由所在單位審檔人簽字、蓋章。
4、各單位在報卷時要一同提交《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花名冊》。
(三)申報材料報送
依據河北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的規定,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查后,被確定申報晉升人員的評審材料由各級人事部門分別報送相關評委會評審。
1、申報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申報材料,經省直各部門和各市職改辦初審后,報送省職改辦復審,對確定參評人員的評審材料送相應的評委會評審。
2、申報晉升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申報材料,由省直各部門和各市職改辦審查后,對確定參評人員的評審材料送相應評委會評審。
3、申報晉升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申報材料,分別由省直各部門及各縣(市、區)職改辦審查,對確定參評人員的評審材料送相應評委會評審。
4、駐冀中直單位申報晉升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按屬地管理,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需持上一級人事(組織)部門出據委托評審函,送當地市職改辦審查后,送相應評委會評審;申報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需持省部級人事(組織)部門的委托評審函,報省職改辦進行資格審查后,送相應評委會評審。
5、省直各部門和各市及駐冀中直單位按省職改辦規定的時間、地點由人事職改部門派專人將申報晉升人員的評審材料一次報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統計等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居民居住狀況、收入水平等,依據國家、省及我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確定每一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準、戶數和申請補貼的低收入標準線,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每年2月份向社會公布。
補貼標準和低收入標準線一經確定,三年為一周期,每年按困難程度由高向低補貼一千戶。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經費的保障。對補貼資金設專戶管理,并根據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相關手續,定期將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專設的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帳戶。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城鎮戶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使用面積按其建筑面積的70%計算);
(四)申請前五年內沒有轉讓過住房的。轉讓住房前符合本條(三)項規定的除外;
申請前住房被拆遷的,其住房面積按安置面積或補償資金除以當年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計算。家庭成員可包括隨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要繼續跟隨子女居住的非市區戶口的父母。
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年滿30歲的單身市民,可以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五條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程序:
(一)申請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首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進行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
2.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家庭現住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承租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包括工薪收入、離退休金收入、低保金、房屋租金、股息、紅利、經營凈收入等其他收入);
6.住房轉讓情況證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表》格式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制作,申請人可在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也可在**市房地產信息網站下載。
(二)審核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對有關情況進行入戶調查。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將申報材料全部退回,并書面寫明原因。屬于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幫助其準備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應分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院內及申請家庭居住小區內明顯位置進行公示15天。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申請情況,每月公示兩批,要設立舉報電話。
經公示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主管領導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在3個工作日內將每個家庭的全部申報材料(復印件)上報到所在區政府或高開區管委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原件退回申請家庭。對被舉報的家庭,要在3個工作日內派專人核實,經查實,符合條件的,予以上報,不符合條件的,將申報材料退回本人。
(三)復核
三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上報的低收入家庭申報材料后,要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審核確認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由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申報材料全部退回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并書面寫明原因,辦事處負責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在收到三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認真進行核實,要對不低于20%的申報家庭進行抽查,上門核實。經確認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列為公示對象;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申報材料退回本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根據申請補貼家庭的困難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公示對象,將公示對象的基本情況在**市主要媒體、**房地產信息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每年公示兩批,第一批在每年的6月份公示,第二批在每年的11月份公示。公示對象困難程度的確定順序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積、家庭總人口、家庭總建筑面積。已被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列為公示對象,由于每批公示數量有限而不能在本批公示的,按順序直接進入下一批公示,依此類推。
(五)審批
公示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予以審批,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在5個工作日內將兩份《申請表》和《補貼證》,逐級分發到區主管部門和辦事處或鄉鎮政府。
(六)發證
補貼對象在公示期滿后40日內,申請人持身份證到所屬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證》(以下簡稱《補貼證》)。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分發的《補貼證》后,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公示對象。受補貼家庭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領取《補貼證》的資格。需要時,應重新申請。
(七)購房
申請人在《補貼證》有效期內,可以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購買下列住房:
1.符合辦理**市房屋產權證條件的現房(平房除外);
2.經市房管部門備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補貼證》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未購買住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補貼資格。需要時,應重新申請。
參加本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或已購買或購買在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八)領取補貼資金
1.購買現房的申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三十日內,持身份證、《補貼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辦理領取購房貨幣補貼資金手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將統一在金融機構為其辦理活期存折,由個人到金融機構自行支取。
2.購買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請人,在《補貼證》有效期內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持身份證、《補貼證》及經市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辦理補貼延期手續,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年。
3.以所購房屋作抵押貸款購買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協調《房屋所有權證》事宜,申請人持身份證、《補貼證》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辦理領取購房貨幣補貼資金手續,自行到金融機構支取補貼資金。
第六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在享受貨幣補貼所購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補貼金額。該住戶不得再次申請補貼或購買其他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補貼。五年內上市交易的,應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如數退還原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退款證明辦理交易手續。五年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第七條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單位的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辦事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各單位和各有關人員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提供虛假證明,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八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違反《**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對舉報屬實者予以獎勵。舉報內容查實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將給予舉報人最高1000元的獎勵。多人舉報同一對象,只獎勵第一舉報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在接到舉報人的舉報后,在3個工作日內派專人將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將核實情況報主要領導審批,并將核實結果及時通知舉報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對舉報人的情況予以保密。
被舉報人違規情況查實后,取消其領取補貼的資格,該家庭五年內不準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對已領取《補貼證》的,要收回《補貼證》;對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補貼的,要全部追回補貼款,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九條實施責任主體和辦事機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三區政府為責任主體。三區各辦事處(鄉鎮政府)要明確專門機構和辦事人員具體承辦。市委、市政府將此項工作納入目標考核體系。
第十條舉報人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1.當面舉報。舉報人可以直接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當面舉報。
一、工作目標
以確保本省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質量和擴大培訓規模為目標,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專家評審和集體研究等方式,認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技能培訓機構作為本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
二、組織領導
成立市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市勞動保障局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領導小組技能培訓辦公室),負責全市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認定原則
采取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分級認定、統一備案的方式,面向全市各類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技能培訓機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嚴格按照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和程序開展評審認定工作,認定過程實行陽光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四、培訓機構認定
(一)申報對象:
1、各類技工院校;
2、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3、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二)申請認定條件:
以下條件須同時具備:
1、具有法人資格和合法的辦學資格;
2、具有年直接培訓規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規范的教學管理體系,包括合理的培養目標,完整的教學大綱,適用的教材,科學的教學計劃和規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訓實力,具備單批次(期)能承訓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訓練工位、設施設備和師資力量。
(三)需提供申報的材料
1、《*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表》(在*勞動保障網站“專題報道”——“‘雙轉移’技能培訓”專欄下載)一式兩份;
2、申請認定報告;
3、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復印件一份;
4、法人資格相關證件和申報單位相應辦學資質的批準文件(辦學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申請開展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培訓教材各一套;
6、師資和必要的場地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說明的材料。
(四)申請認定程序
1、申報:省屬培訓機構向省勞動保障廳提交申報材料;市屬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報材料;區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向所在區勞動(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2、專家評審: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評審小組,以“評分制”和“檔案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審,查看培訓場所、了解師資及職業培訓開展情況并提出初審意見。
3、公示:對初審通過的培訓機構,在*勞動保障網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4、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培訓機構,提交*市勞動保障局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認定,并由*市勞動保障局發文公布,同時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五)培訓機構認定時間
各申報單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相應部門申報。定點培訓機構認定有效期為2年,期滿重新認定,培訓機構應在認定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五、管理監督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應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任務考核。建立獎懲制度,對完成任務好的定點培訓機構給予表彰;對完成任務不力的進行批評、限期整改并相應減少次年培訓任務指標;對未能完成年培訓任務50%以上的,在培訓就業過程中將培訓任務委托,轉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的,或弄虛作假或經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追究機構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根據國家、自治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精神,以及職稱評審管理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2021年職稱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主動圍繞“堅定不移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要求”,支持各行業做好人才評價。聚焦重點領域,發揮人才評價的先導作用,對業績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引進人才、扶貧攻堅和鄉村振興一線專業技術人才、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疫情防控一線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實施傾斜措施。
(二)繼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自治區正在組織新一輪職稱評審條件修訂工作,對于已完成評審條件修訂工作并正式下發的職稱系列(專業),可按新修訂的評審條件執行。
(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各旗縣區、主管部門和單位要對現行的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評審政策措施進行全面系統梳理評估,查找出不利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妨礙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積極穩慎地進行調整,鞏固發展民族團結大局。
(四)突出思想政治和品德評價。堅持把政治合格、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放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用人單位可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綜合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思想政治、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五)拓寬各類人才職業發展空間。在更多領域貫通高技能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有效銜接職稱和職業資格,促進人才融合發展,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
二、申報評審范圍
(一)我市所屬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才。
(二)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
(三)符合申報評審條件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評審或考核認定職稱。
三、申報評審時間
(一)材料截止時間。職稱申報評審的學歷、資歷年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論文、獎項和榮譽等各項業績成果、繼續教育審驗卡截止到申報時間。申報工作結束后,不再補報相關材料(申報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進度安排。市直部門和單位(含自主評審單位)要及時做好組織申報工作,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報送(見附件時間安排表)。各旗縣區在6月20日前完成高級職稱組織申報工作,自評地區和單位在8月30日前完成評審和公示,11月31日前完成核準備案工作,原則上不得跨年度評審。
四、申報評審渠道
(一)為規范職稱申報評審及推進電子證書工作,所有申報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首先在內蒙古人才信息庫(nmgrck.cn)中注冊,下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和《專業技術資格送審表》,并完成線下填寫申報工作。申報材料按照隸屬關系及相關要求申報。
(二)申報人員,由所在單位將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
(三)中央和其他省區駐包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在我市參加評審的,須經本單位同意并由中央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其他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函,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后,可進行申報評審。
(五)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按照屬地原則,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把關后,可通過以下任一單位(部門)推薦報送。
1.存放檔案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
2.工作單位所在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3.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社會組織。
4.有條件的旗縣區可以在非公有制專業技術人才密集的創業孵化基地、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等地設立職稱申報受理服務點。
5.包頭市考務中心社會化服務科
五、政策規定
(一)完善評價標準
1.各單位在開展職稱評審時,要體現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克服“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等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注重考察各類人才的專業性、創新性和實際貢獻。
2.繼續設置論文條件的系列(專業),推行代表作制度,重點考察研究成果、業績貢獻及作品創作質量,淡化論文數量要求。其人員范圍是:盟市及以上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在評定自治區高校、黨校、社科、衛生、農牧林業科研、會計、經濟、統計、審計、新聞、出版、檔案、圖書、文博系列副高級以上職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不再將論文作為限制性條件的系列(專業),側重考察實際工作業績,探索以專利成果、項目報告、工作總結、工程方案、設計文件、教案、病歷等成果替代論文要求。其人員范圍是:上述人員范圍以外的系列高級及以上職稱;各系列中級及以下職稱;在旗縣(市、區)及以下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3.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自主確定。
4. 繼續教育有關要求按照《關于開展2021年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網絡學習的通知》(包人社辦字〔2020〕227號)執行。
(二)創新評價方式
1.實行考評結合。衛生、經濟、會計、審計、統計等系列高級職稱,實行考評結合的評價方式。其他系列待條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2.實行以考代評。計算機、外語翻譯職稱,衛生、經濟、會計、審計、統計、出版、通信等系列中初級職稱,按國家統一安排實行以考代評,不再進行相應的評審或認定。
3.實行面試答辯、量化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采取講課說課、面試答辯、量化評審、專家評議、民主測評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自主評審地區、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推行面試答辯、量化評審的評價方式,提高評價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4.推行網上申報評審。自治區經濟系列正高級經濟師、統計系列高級統計師等部分系列職稱評審,實行網上申報、網上評審。
(三)繼續下放評審權限
1.下放高職院校、包頭廣播電視大學高校教師系列中、初級職稱自主評審權;
2.下放中專(技校)、市委黨校教師系列中、初級職稱自主評審權;
3.下放農牧業科學研究院農牧系列中、初級職稱自主評審權;
4.向旗縣區下放中、初級職稱評審權及考核認定。
自治區將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等15所骨干示范高職院校高校教師正高級職稱自主評審權下放到學校,由學校自主開展評審。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副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盟市,由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
(四)破格申報條件
1.破格申報正高級職稱。獲得下列獎項和榮譽之一的專業技術人才,經單位推薦,可直接破格申報正高級職稱。考評結合系列,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不參加考試,直接參加評審:
(1)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
(2)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3)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國家突出貢獻專家、國家其他人才計劃入選者;
(4)自治區杰出人才獎獲得者;
(5)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含原“自治區深入工農牧業生產第一線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6)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引進人選;
(7)自治區321人才工程一層次人選;
(8)科技成果國家級獎額定獲獎人員,或科技成果自治區(省部)級一等獎額定獲獎人員。
2.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獲得下列獎項和榮譽之一的專業技術人才,經單位推薦,可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其中考評結合系列,需按要求參加考試并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方可參加評審:
(1)在旗縣(市、區)及以下地區工作,獲自治區科技成果二、三等獎的額定獲獎人員,或者自治區行業一等獎(含原盟市科技科技成果一等獎)兩項以上的額定獲獎人員;
(2)自治區青年創新人才獎獲得者;
(3)自治區321人才工程二層次人選;
(4)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計劃一層次人選。
3.暢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我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自治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采取網上申報、網上評審、一事一議、一人一策的方式,由自治區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各申報單位要對申報人員條件及申報材料進行嚴格把關。
4.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軍隊轉業干部調入(調整、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工作后,5年內初次申報職稱,可不受職稱任職資格限制,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參評相應職稱。其中考評結合系列,需按要求參加考試并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方可參加評審。
5.上述通過破格申報條件取得職稱的人員,原則上只享受一次政策優惠。
(五)有效銜接事業單位職稱評聘
1.對于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以及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檔案、圖書、翻譯、計算機等通用性強、廣泛分布在各社會組織的職稱系列和新興職業,可實行評聘分開。
2.對于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聘。
(1)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開展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工作。
(2)其他事業單位申報職稱評審,原則上按照單位正高級、高級、中級崗位空崗數推薦申報。確需超崗位職數評審的,申報總數應控制在已設正高級、高級、中級崗位數的5%以內(正高級、高級、中級分別計算)。申報比例以各級主管部門為單位統一衡量。
(3)符合“(四)破格申報條件”的人員不受崗位數額(比例)限制參加評審。
(4)為有效銜接事業單位評聘管理,對參評人員受聘時間不做硬性要求,由各盟市、各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5)“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基層衛生專業高級職稱申報評審過程中,基層衛生高級申報和衛生系列社會化評審申報要一并計算申報名額。
(六)實施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一線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傾斜政策
1.對在旗縣區及以下基層農牧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不作論文、科研成果要求。對蘇木鄉鎮專業技術人才不要求繼續教育學時。
2.打破學歷專業限制。在旗縣區從事專業工作滿30年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在蘇木鄉鎮從事專業工作滿20年的專業技術人才,不受學歷、專業的限制,在業績成果等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破格參加高一級職稱評聘。
3.在蘇木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2年的本科畢業生和滿4年的大專畢業生,經考核合格,可直接參加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全日制大學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在旗縣(市、區)及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可在規定的考核認定年限基礎上提前1年認定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4.經組織選派到蘇木鄉鎮開展技術咨詢、培訓教育等為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才,重點評價其實際工作業績。
5.城市中小學教師、醫生在晉升高級職稱時,原則上要有一年以上的農村牧區基層工作服務經歷,鼓勵引導更多專業技術人才到基層服務。
(七)實施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傾斜政策
1.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可不受職稱逐級申報要求的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專業職稱。大學本科畢業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大學專科畢業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相關中級職稱業績成果條件,可以直接申報中級職稱;大學本科畢業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12年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相關副高級職稱業績成果條件,可以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考評結合專業需按要求參加考試并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方可參加評審)。
2.對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論文和繼續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3.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到非公有制領域兼職的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在批準的年限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可作為職稱評審依據。
(八)繼續實施疫情防控一線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傾斜政策
職稱申報評審時,同等條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傾斜。將抗疫表現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線的工作實績。在疫情防控一線工作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可提前一年申報評審高一級職稱或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援鄂醫療衛生人員和收治確診病患定點醫院直接參與醫療救治的一線醫務人員,在高級職稱評審中,可不受單位崗位職數限制,免除自治區專業實踐技能考試,提前一年參加職稱評審。其中做出突出貢獻、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且滿足職稱評審業績成果條件的,可不受現有職稱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報高一級職稱評審。具體人員范圍由衛生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九)高技能人才職稱評審
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將貫通領域擴大為工程、農業、工藝美術、文物博物、實驗技術、藝術、體育、技工院校教師等職稱系列。具體評審辦法另行印發。
(十)促進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的有效銜接
按照《關于在部分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內人社發〔2019〕20號)以及《2020年關于更新公布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表的說明》,有關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需要進行聘任,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十一)轉系列評審
專業技術人才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參加轉系列(專業)評審時,按照“先轉后評”原則,在新工作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經考核符合相應職稱條件的,可轉評新系列(專業)同等級的職稱;轉系列滿1年后,符合相應職稱條件的,可申報新系列(專業)高一級職稱評審。轉系列人員參加晉升的,過去的資歷連續計算,相關的業績成果予以認可。
(十二)考核認定
1.在站博士后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或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出站后繼續留在企業的可直接認定副高級職稱(國家規定需考試的專業,需按要求參加考試并達到合格標準,再進行認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畢業生,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以考代評專業除外),經考核合格,可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直接申請認定相應的職稱,不需要進行評審。其中,大學專科畢業、工作滿3年的可認定助理級;大學本科畢業、工作滿1年的可認定助理級;碩士研究生畢業、工作滿2年的可認定中級;博士研究生畢業,可直接認定中級。
(十三)中小學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另行安排。
六、資格審核要求
(一)單位審核。申報人所在單位要認真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時效性,將所有申報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送審表》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上報材料包括公示情況。
(二)主管部門復核。各級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真實,符合申報條件予以報送;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人員逾期未補充完整的,視為放棄申報。
(三)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時限統一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各旗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直主管部門在上報材料前,要將本地區、本部門各系列申報人員花名冊在相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上報材料包括公示情況。
(三)自評旗縣區和單位評審結束后,通過各自門戶網站公示評審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七、評審組織要求
(一)評委會核準備案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全區組建的高評委會和自治區直屬單位組建的中級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本地區組建的中初級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組建的評委會不得開展職稱評審,所發職稱信息和頒發證書一律無效。
(二)完善專家評委庫
自評旗縣區和單位要充實完善中初級級職稱評委庫,并及時報送包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積極吸納學術造詣深、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的專家,增加經驗豐富的基層一線專家以及非公有制組織專家的比例,對專家評委實行跟蹤考核、動態管理、隨機抽選。
(三)報送評審實施方案
自評旗縣區和單位要認真做好組織申報和申報材料的審核、整理、匯總工作,制定詳盡的評審實施方案(內容須包括申報情況、評審時間、地點、評委會組建情況、評審工作程序、采取措施等情況;另附申報人員花名冊、送審表、評委推薦名單等)。在開評一周前向包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同意后方可開展評審工作。
(四)評審工作要求
1.堅持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高標準、嚴要求,嚴格按照評審條件進行評審。控制評審質量,做到好中選優,確保評審的社會公信力,切實發揮職稱評審的指揮棒作用。
2.嚴格按照評審權限開展工作,不得超范圍、跨專業受理或評審職稱,不得違反規定降低評審標準和申報條件,不得違反評審程序。
3.遵守評審工作進度要求,確有困難不能按期評審的,要提前提交書面延期申請,同時抓緊做好評審各項準備工作。
4.明確評委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不得干涉專家評審,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
5.加強封閉式入圍評審管理,保證評審工作不受外界干擾;實行評委輪換制度,保證三分之一以上的評委實行輪換,已經連續三年擔任職稱評審工作的評委,原則上不再擔任本年度的評委;自主評審須保證一定數量的非本單位同行專家評委參加;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對職稱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確保評審的公平公正。
6.對在旗縣、蘇木鄉鎮中小學、衛生、農牧業、林業、水利、烏蘭牧騎等基層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在評委會評審時,可單獨設組、單獨評審、單獨確定通過率。
(五)職稱評審結果核準備案和發證
1.各旗縣區、自評單位在評審(工作)工作結束10日內,將《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通過人員花名冊》、公示期間舉報事項處理情況及正式核準備案報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備案。同時,將評審數據上傳職稱管理系統(nmgrck.cn/zcps/login/index.shtml)。
2.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通過后,制發職稱電子證書。評審通過人員登錄內蒙古人才信息庫查詢打印個人職稱電子證書。
3.從中央單位、外省市和軍隊通過組織調動、轉業安置或個人自主來我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其在區外(軍隊)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評委會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需要換證的,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并統一換發職稱電子證書。
八、其他事項
(一)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協調落實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單位,采取隨機抽查、巡查、復查等方式,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限期予以糾正,并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不能按期糾正的,責令停止評審工作,直至取消評審資格,追究相應責任。
(二)嚴肅評審紀律
1.申報人所在單位要嚴格審核申報材料,對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對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評審結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律不予核準備案。
3.對公示期間舉報反映的問題,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組織核實,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對未按計劃進度完成年度評審任務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
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申報評審職稱須簽署《職稱申報誠信承諾書》,評審工作結束后,與《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一并歸檔備案。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撤銷,并將人員信息記入失信黑名單,從次年起,三年內不允許職稱申報評審。
(四)優化服務水平
1.實行“一次告知、一次申報受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和用人單位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公布職稱政策相關文件和咨詢電話,在辦公場地醒目位置張貼紙質的職稱申報相關工作要求,制印《職稱申報評審一次性告知書》,認真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報受理義務。經辦人員要熟練掌握職稱工作相關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認真審核及時接收申報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2.健全職稱信息化服務體系。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做好歷年職稱評審信息數據采集整理,抓緊時間整理上報。依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評審信息系統,加快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在實現職稱評審信息區內互聯互通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跨省區互聯互通,不斷提升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服務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
(五)嚴格評審收費管理
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廳對自治區人事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與證書工本費標準的批復》(內計費字〔2001〕1202號)和《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與證書收費及支出的通知》(內人發〔2001〕124號)規定收取評審費用,不得另行加收費用。
(六)嚴格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2021年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嚴格落實監管責任,保障考試安全,做好考試服務,及時公布考試成績和發放合格證書。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力度,維護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
職稱制度改革事關全局,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準確領會文件精神,嚴格職稱評審紀律,精心組織,抓好落實。要切實增強職稱評審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組織和社會監督,努力營造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
此前的有關文件(含各職稱系列評審條件)規定,凡與本安排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1:職稱評審材料目錄單.docx
附件2:2021年申報人員數目統計表(事業在編).xls.xls.xls
附件3:2021年申報人員數目統計表(事業非在編).xls.xls.xls
附件4:22021年非中小學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審核時間安排表.xls
附件5:2021年中小學教師系列和非中小學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審核時間安排表.xls
附件6:包頭市2021年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花名冊.xls
附件7:自評地區及單位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核準備案花名表.xls
第一條為了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獎勵等級數量為一等獎一般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9項,三等獎不超過18項。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獎勵數量一般不超過2個,可以空缺。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審核工作。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獎勵標準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研究開發、技術發明和應用推廣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單位和個人。
(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具有先進性、實用性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軟件設計及技術研究成果;取得實效的科學考察、計量標準、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實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學技術推廣成果: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中,通過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應用實踐并取得實效的推廣成果。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必須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在本市本行業同類技術中科學技術水平最高、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作用最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品牌;或者應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
(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項目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應用,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實施后,發揮了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和產品的更新換代,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二)提出總體研究方案或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
(三)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作出重要技術創新;
(四)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作出創造性貢獻;
(五)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要技術發明、技術創新,為本市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的個人。
第十一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仍活躍在科學技術工作領域,直接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項目、獎勵等級進行審定;
(二)對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進行審定;
(三)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局領導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的行政主管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9-13人。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局承擔。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年候選項目的行業分布情況,組織相應的行業評審組,負責各相關評審范圍內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行業評審組成員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可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委員會委員可以兼任行業評審組成員。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各行業評審組成員應秉公辦事,在評審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屬部門和單位,只對市人民政府負責。評審委員及行業評審組成員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報
第十六條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應同時具備:
(一)前三年內取得成果的科學技術項目;
(二)已通過相關專家的技術鑒定(驗收、評審)并做出技術評價結論。
第十七條經評審未授獎的項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能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存在知識產權以及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的爭議未解決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批準的;
(三)項目未實施(應用)或中止實施,未產生效益的;
(四)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
第十九條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項目完成單位或個人填報《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并附相關的技術資料,經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簽署初審意見后,報市科學技術局。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申報。
第二十一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由推薦單位填報《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推薦書》,并附相關資料,經推薦單位簽署初審意見后報市科學技術局。
第二十二條申報截止期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評審
第二十三條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二十四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行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二十五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程序:
(一)初評:評審組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采用評議與定量指標評分相結合的方法,經統計計算產生初評結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評結果在*科技信息網(網址:*)上公示。
(三)異議及處理:任何單位及個人對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
(四)提出獎勵建議: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初評結果及異議處理情況,提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建議。
(五)審定批準:獎勵建議提交評審委員會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評審程序:
(一)初評:評審組以會議方式對候選人進行評議。評議后由評審組成員采取記名打分方式進行評審,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評結果在市級主要傳播媒體上公示。
(三)異議及處理:任何單位及個人對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
(四)提出獎勵建議: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后,由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初評結果及異議處理情況,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確定獎勵方案,并提出獎勵建議。
(五)審定批準:獎勵建議提交評審委員會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與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賄賂的;
(二)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的;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九條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及其初評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真實姓名。
第三十一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凡對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及項目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十二條市科學技術局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實質性異議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調查,由有關申報單位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均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申報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市科學技術局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市科學技術局審核。
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評審和不建議獎勵。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為: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6000元,三等獎4000元。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獎金為:每人50000元。
獎金由市財政安排。
第三十五條獎勵證書的歸屬及獎金的分配:
(一)對提供工作條件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歸屬獲獎單位,所得獎金額70%以上應分配給項目的完成人員。獲獎單位應尊重獲獎項目主持人對獎金分配的意見。
(二)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分別授予各主要完成單位,獎金由各主要完成單位自行協商,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按獎勵等級確定,一等獎的人數可列7人,單位可列5個;二等獎、三等獎的人數可列5人,單位可列3個。
(三)單位未提供工作條件,由個人努力所取得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及獎金歸屬個人。
一、經濟適用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
有滿5年以上本地城鎮戶口,1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60%或無住房的家庭;
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之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
購買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同時,4租賃公有住房的家庭。應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經濟適用住房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的程序辦理
同意審核單位向有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1申請人持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管委會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已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額領取證計算收入)向戶口所在社區(村委會提出申請。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并索取相關證明。社區(村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采取入戶調查、組織聽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15日內提出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委會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村委會應在兩地同時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無異議的或經社區(村委會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將申報材料上報管委會(鄉鎮
根據社區(村委會上報的證件與資料,2管委會(鄉鎮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家庭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民政部門。
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3民政部門負責責審核申請家庭收入狀況。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轉送住建局
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材料報縣保障性住房分房領導組,4住建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住房狀況。并在縣電視臺或政府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核準申請。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程序
1銷售公告。住建局應將全部房源信息進行預(銷售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數量、基準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銷售方式、售房時間及拆遷安置情況等。
公示期為7天。2入圍排序。住建局根據房源數量和申請數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排序確定入圍名單并予公示。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3公開選房。經審核、公示通過。以搖號方式確定分配順序。
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4申請家庭需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選房排序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視同放棄購房資格。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20平方米(上下可浮動5%
二、廉租房分配方案
一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本縣非農業戶口2年以上(含2年且實際在本縣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3無房戶或雖然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二廉租住房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的程序辦理
由戶主向戶口所在社區(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1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寫申請表,并提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證明或低保證(原件、復印件以及住房證明材料。
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核實,2各社區(村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委會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村委會應在兩地同時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無異議的或經社區(村委會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將申報材料上報管委會(鄉鎮
根據社區(村委會上報的證件與資料,管委會(鄉鎮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家庭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轉送民政部門。
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3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并將符合條件的資料轉送住建局。
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4住建局自收到資料之日起。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材料報縣保障性住房分房領導組,并在縣電視臺或政府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核準申請,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三配租廉租住房輪候順序
為第一批輪候家庭,1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的雙市民家庭。其中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保障;
部分為農業人口,2本人有殘疾證的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員部分為非農業人口。只保障非農業人口。為第二批輪候家庭;
為第三批輪候家庭;3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雙市民家庭。
部分為農業人口,4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員部分為非農業人口。只保障非農業人口。為四批輪候家庭;
5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應當重新輪候。
四廉租住房分配順序
申請貨幣補貼的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領導組辦公室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1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
并考慮其收入水平確定輪候順序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領導組辦公室確定分房對象進行分配。尚未輪候到位的輪候期間按照貨幣補貼方式予以保障。2申請實物配租的按住房申請順序和困難程度。
五承租廉租住房原則
辦理租賃手續。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縣房地產管理所收回其承租權,1申請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應當與房地產主管部門簽訂配租住房協議。繼續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人均居住建筑面積超出規定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照標準租金計租。2每一戶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積標準為15平方米。
3配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物價局批準后執行。
4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門核定。
租賃期限不超過一年,5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期滿應對承租戶資格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社區管委會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按照程序逐級上報,6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于每年年底向社區管委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租賃戶應限期退回承租的住房。
三、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無房、住房困難家庭。
2無房的新就業單位正式職工。
3與用工單位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勞動合同并連續繳交勞動事業保險費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輪候程序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無房、住房困難家庭。
2無房的新就業單位正式職工。
3與用工單位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勞動合同并連續繳交勞動事業保險費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申請程序
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并提交下列證件與資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戶口本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A4復印件;
3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或社區加注審核意見并蓋章;
4住房情況證明材料(單位或社區加注審核意見并蓋章;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四審核、公示程序
采取入戶調查等方式,1社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15日內提出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的應在兩地同時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無異議的或經社區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將申報材料上報管委會(鄉鎮
根據社區上報的證件與資料,管委會(鄉鎮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家庭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轉送民政部門。
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2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并將符合條件的資料轉送住建局。
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材料報縣保障性住房分房領導組,3住建局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并在縣電視臺或政府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核準申請,作為公共租賃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五分配程序
符合申請公共租賃房條件的家庭,經審核、公示通過。按照輪候順序以搖號方式確定分配順序。
六退出
由管委會(鄉鎮上報縣保障性住房分房領導組,供應家庭應按年度如實向管委會(鄉鎮報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不再符合條件的家庭。取消其租賃資格,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四、罰則
如實提供有關材料。騙租廉租、公租住房的家庭,一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一經發現,責令立即退出承租住房,并取消其三年內申請保障性住房資格。為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和收入情況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一、凡申報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職稱者,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并按照執業范圍和聘用專業崗位履職年限申報。
二、凡申報護理正高級職稱者,與醫、藥、技系列申報正高級職稱條件保持一致,必須具有護理專業本科學歷或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擔任副主任護師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專業崗位履職年限申報。
三、今年“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和專業案例分析”的考試考核工作,仍由各州、市衛生局或組建“申報口腔內科學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推薦專家委員會”的單位組織實施。“三專”考試考核的合格成績須作為申報口腔內科學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的準入條件和推薦評審的重要條件之一。
四、申報口腔內科學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必須經“申報口腔內科學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推薦專家委員會”的評議推薦。為嚴格評審紀律,堅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評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結果為準,評審結果不復議,評委推薦同意票達2/3以上者(通過票數產生小數點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計算)才可上報推薦評審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晉升職稱,發表的著作、文章必須刊登在經國家管理部門正式許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晉升職稱不再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履職考核表》,只須在評審表中由單位填寫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結果。
七、報送評審材料要求:
(一)個人及單位提交材料:
推薦評審表一式兩份(16K紙雙面打印或手寫);
(二)個人提交材料:
1.學歷證(含本專業起始學歷)、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證書、職稱資格證及聘書各一份復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我省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云人社發〔2011〕289號)要求,提供相應級別的外語、計算機合格證各一份復印件;
3.必須有加蓋州、市衛生局人事部門,廳直各單位人事部門認可公章,在基層累計服務一年的證明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4.發表著作、文章、獲獎證書各一份復印件;
5.其它相關證書;
一、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
區衛生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在全區依照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區衛生監督所受區衛生局委托實施委托范圍內的許可事項,并以區衛生局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區衛生局要將委托許可的內容和事項予以公告,并且區衛生局要加強對區衛生監督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訂監督檢查制度。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1、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必須是經過大連市政府公布的許可事項。
3、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高優質服務。
4、不得擅自改變申請人依法取得并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5、告知原則。
三、申請與受理
1、區衛生局和區衛生監督所及各衛生監督派駐所的辦公場所以及區行政辦公大廳衛生窗口要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公示,并公布解釋電話,安排相關科室和人員給予解釋。公示的形式可以采取宣傳手冊、公示板,電子觸摸屏等形式,鼓勵推行電子政務,在區衛生局和區衛生監督所網站上公開有關內容,并逐漸探索網上申請、受理及許可事宜。
2、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受理時限要求為:
①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衛生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②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即時告知不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③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⑤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即時受理申請。
四、審查與決定
1、凡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能夠當場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不能當場做出決定的,需對現場進行指導檢查的,應當在當天(特殊情況2天之內)安排至少2名監督人員現場指導檢查。
2、凡現場指導、檢查的監督人員,要現場制作檢查指導記錄以及一次性告知辦理許可證前所有申報材料的書面通知。尤其需要對場所和相關產品進行監測、檢驗等時,要書面告知檢驗的機構和所需時間,檢驗所需最長時間不要超過1周。
3、申請人在按照監督人員的意見改進后,申請竣工驗收時,監督員應當在當天(特殊情況不超過2天)現場驗收,竣工驗收合格以及上報材料齊全的,應立即出具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對驗收不合格或有關產品經檢驗不合格的申請人,行政機關也要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尤其對經監測、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場所和產品,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
4、衛生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要全部輸入微機,日常監督事項及申請單位受處理情況也要及時輸入微機,并向社會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行政許可期限
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能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要當場做出許可決定,需要對場所和產品進行現場檢查、監測、檢驗的,提出的改進期限要限定在20日內,申請人在20日內沒有改進好的由申請人自己負責,申請人在20日內按照監督人員意見改進好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自最初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六、其它規定
①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