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論文

時間:2022-08-15 08: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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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論文

第1篇

關鍵詞: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發展的轉型,高校社會化進程的加速,高教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大學生的權益意識迅速覺醒,以及高校與高校后勤社會化工作產生了角色定位,制度建設及工作方式上的變化,使高校內部出現的教育領域糾紛越來越多,高校管理工作面臨嚴峻的挑戰,但我國大部分高校在管理手段上并沒有隨之變化,對于涉生矛盾糾紛的解決途徑單一,行政化色彩嚴重,其結果往往激化了矛盾,甚至引起了近幾年來高校頻頻被訴或者敗訴的現象。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對高校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涉生矛盾糾紛進行比較全面的分析并探索出合理有效的解決辦法,具有重要意義。筆者在高校和在校大學生中分別進行了關于學生權益維護現狀及需求的問卷調查,并收集了大量在國內高校已發生的與高校管理各環節相關的典型案例進行分類研究,提出了當前涉生矛盾糾紛處理機制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首先必須明確,高校涉生矛盾糾紛是指在高校實施教育、管理活動過程中或其組織的校外活動中,高校和在校學生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的糾紛,高校涉生矛盾糾紛是涉校矛盾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指高校在教學和日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涉及學生的高校、教師與學生之間、后勤服務企業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基于教育教學、日常管理與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高校涉生糾紛解決機制則是指通過合法程序裁判和解決各類高校涉生糾紛,并對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補償的法律救濟制度。

一、當前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矛盾糾紛現狀及特點分析

筆者對寧波市的15所本、專科院校的學生和高校學生管理者進行了高校教育領域糾紛的問卷調研,也有部分問卷通過網絡有針對性地選取了部分國內其他院校的在校學生和教師,共發放問卷540份,回收有效問卷533份。樣本結構基本覆蓋了公立高校、國有民辦和民辦高校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通過調研數據的分析,我們發現當前高校涉生矛盾糾紛的現狀和需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特點,而高?,F有的涉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存在諸多弊端,無法從根本上適應當前高校涉生矛盾糾紛的現狀和需求。

1.高校涉生矛盾糾紛數量多,趨勢呈遞增性。在對高校學生的調研中,當被問及“您在學校學習和生活中是否遭遇過與學校的矛盾和糾紛”的問題,大約6%的學生選擇了“有”,這說明高校中涉及大學生的矛盾糾紛存在的絕對數量較多。而近年來,由高校與學生糾紛引發的案例也層出不窮,幾乎每所高校都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對涉生矛盾糾紛的解決,相比筆者前兩年調研的數據,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高校教育領域糾紛更有逐漸增多的趨勢。

2.高校涉生矛盾糾紛的內容復雜性。在學校管理現狀中,學生與學生、學生和教師,以及學生和學校、后勤服務之間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從本質上說是無法避免的。這是因為,教、學是高校和大學生的基本活動,而教與學在某些方面正好對立,高校的教育自由與大學生的學習自由,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中都有許多沖突,隨著法律制度建設的深入和人們法治意識的增強,這些沖突表現得愈加明顯。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糾紛的內容涉及了高校招生或學籍管理過程中的矛盾糾紛;學校與學生就獎懲、收費、日常管理等方面發生的糾紛;在校學生因事故引起的糾紛;后勤社會化體制下作為服務提供方的后勤企業與學校及學生發生的糾紛;同時也包括了近幾年逐漸增多的高校在學術管理活動中行使的學術權力與學生之間沖突糾紛等,在針對曾經遇到過矛盾糾紛的學生的問卷中,教育收費、評優幫困制度、獎勵處分制度和校園傷害事件等方面占了67%,其他如招生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方面也占有一定比例,從種類和內容上看具有復雜性。

3.有效處理涉生矛盾糾紛的需求迫切性。在被問及“您認為學校是否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教育領域糾紛的解決機制”的問題時,有93%的學生選擇了“很有必要”或“有必要”,只有7%不到的學生認為“沒有必要”或者“不清楚”??梢妼W生存在著很大的維權或有效處理糾紛途徑需求。很大一部分學生曾經遇到過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由于缺乏切實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途徑,只有小部分學生利用合法手段維護了自己的權益,54%的學生在遇到自身權益受損時基本都是選擇了“忍氣吞聲”的方式解決問題。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在得到提高,學生存在著很大的維權或有效處理糾紛途徑需求。

4.高校涉生矛盾糾紛解決途徑單一,行政化色彩較重。高校教育領域糾紛的解決需要加強學生權益維護工作,但是很大一部分學生不懂得如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矛盾糾紛解決途徑單一。當學生在學校中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或遇到糾紛時是如何解決的,是通過學校的機構、維權社團、法律機構還是其他手段?我們也做了這方面的相關調查。在遇到過高校涉生矛盾糾紛的學生中,被問到“您一般通過以下哪些途徑來解決糾紛”時,大部分(約占53%)的學生選擇了“輔導員或學校相關部門”,有19%的學生選擇“高校學生權益維護中心”等學生工作部門解決,也有小部分學生選擇通過自己或家長和解解決。由此可見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在得到提高,而目前高校教育領域糾紛的解決途徑大多限于學校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理,解決途徑相對單一,在當前的教育管理實踐上,并不能滿足學生的廣泛需求。在問到“您是否知道您所在的學校有相關的學生權益維護的組織”時,只有20.1%的學生知道,67.2%的學生不清楚,而12.7%的學生確定所在的學校還沒有建立相應的組織。學生在學校里,對涉及學校里發生的糾紛的解決程序和方法也并不十分了解。0.5%的學生選擇“非常了解”,5.5%的學生選擇了“比較了解”,大部分學生還是處在“不了解”和“不清楚”的狀態中。在我國教育法治的快速發展和公民權利意識的高漲這一背景下,一些高校開始探索建立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申訴、仲裁、調解等制度來維護學生的權益,但由于沒有嚴格的規范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而并沒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來。由于缺乏完善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高校在解決各類矛盾糾紛中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處理,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保證處理的公信力,從而有可能非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會加劇矛盾??傊?,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斷深化的新形勢下,大學生與社會的聯系更為密切,觀念也在不斷地更新,其維權意識與需求也在不斷地增強,高校涉生矛盾糾紛內容復雜、解決需求迫切。這種新情況無疑給國家和高校學生管理體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現代學校管理活動的深入和復雜化,學校法律關系的主體多元化,法律在辦學過程中作用越來越重要,教育糾紛也會越來越多。

二、高?,F有的教育領域涉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存在弊端

目前我國在高校教育領域糾紛的解決機制上可以分為訴訟和解決機制兩部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探索,目前現有的高校教育領域糾紛涉生矛盾的非訴訟解決途徑有:學校內部行政處理、教育申訴、復議、教育仲裁、調解等,但是每種途徑在實際運用中都有其局限性,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弊端。首先,作為高校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當前各高校普遍運用的行政處理途徑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出:

1.解決糾紛的成本高。比較而言,大部分學生及學生家長在學校遇到糾紛時,首先考慮的是如果將糾紛交給學校來處理會不會導致校方、領導或老師對自己產生不良的印象等心理成本;高校在處理這些矛盾、糾紛過程中也付出了原本應該用于教學、科研的人力、財力,產生了大量額外成本。

2.解決糾紛的行政化色彩嚴重。學校由于自身利益關系,采用行政手段處理矛盾和糾紛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從而有可能非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會加劇矛盾糾紛。例如在教師、學生與學校、后勤出現矛盾時,校方往往將學校的規章制度作為解決問題的首要依據,糾紛解決的完善與否直接與學校工作人員對學校規章制度的理解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水平有很大關系,當學生對學校的解決方式不滿意、或是對處理結果不認可時,最終只能還是要通過行政處理來完成。

3.解決糾紛的公信力不夠。對于學生來說,其維權意識雖然逐步提高,但在具體實際生活中的維權之路卻舉步維艱。在調研中,在被問到“您認為在處理教育領域糾紛時會存在哪些阻礙”時,20%的學生認為是“規章制度的缺陷”造成的,20%的學生認為是“維權意識淡薄”,25%的學生選擇了“不公正,不公平”,21%的選擇了“雙方地位不平等”,以及9%的學生認為“不權威”,5%的認為維權的成本高。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糾紛多發生于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權時,對法治原則重視不夠,主觀隨意性較大。在制訂或執行規章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對教師、學生的權益重視不夠。從制度層面來看,除了高校的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沖突以外,現有高校教育糾紛的行政解決機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次,教育申訴、復議制度存在了很多年,但效果并不明顯。教育申訴、復議制度確立于《教育法》和《教師法》,特指教師、學生在接受高校教學、管理的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在教育申訴制度中,高校的確是法定的被申請人之一,然而,由于申訴制度本身并不完備,加之當事人認為受理申訴的行政機關與高校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糾紛的解決缺乏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教育申訴制度的效果并不是很明顯。另外,學術權力行使而引起的學術糾紛,由于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教育主管部門都無法勝任申訴、復議的重任,若強行介入,也違背了“大學自治”的精神理念。再次,近幾年開始探索引入教育仲裁機制,但其適用性和推廣仍然舉步為艱。由于現行申訴、復議制度的缺陷和虛置以及司法救濟的滯后與缺失,加上司法審查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又基于教育糾紛的特殊性和仲裁的特性,教育仲裁機制的引入或許是有效解決高校教育糾紛的理想途徑。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和方式。但是教育仲裁機構由政府授權、組織,需要成立符合一定管轄區域內所需求的獨立機構、場所和日常維護經費,需要聘任多個有專業背景和專長的專家和學者,其成本可見一斑,并不一定能適應我國現有的政治體制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最后,目前理論界較為關注的還有高校內部調解制度,實踐證明不失為當前形勢下高校學校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解決涉校糾紛的有效形式,應該在全國高校予以推廣。但目前我國高校的校內調解制度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或僅限于探索階段,缺乏相應配套的運行和保障機制建設,目前還沒有完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訴訟雖然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卻并不一定是沖突平衡的最優選擇。而若將所有糾紛都交于司法部門,也是對社會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建立糾紛解決機制的目的是更好地解決矛盾,使教師、學生和高校都得到良性的發展。一方面我們要看到這些糾紛的存在,以及亟待解決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們的解決機制要照顧到高校的正常運作和發展,同時注意學生合法利益的保護和他們內心實際想法的表達。我們要正視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矛盾糾紛現狀和現有解決機制存在的弊端,需要探索一個適應當前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糾紛特點的解決機制,無疑符合高校法治化建設的趨勢和要求。

三、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矛盾糾紛處理機制的創新思路及探索

在涉及學生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從組織架構、運行機制、制度保障等方面試圖探索有效解決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矛盾糾紛處理的創新機制。從組織機制上說,高校應成立專門的內部矛盾糾紛處理中心,該機構的性質是以學生和教師代表為主體運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內部矛盾處理及大學生權益維護組織,其主要工作內容定位為:涉生矛盾糾紛的輿情信息收集與反饋,學生在校內外兼職權益受損,后勤服務、消費糾紛權利救濟幫助,與學校就制度爭議、日常管理等方面發生的矛盾糾紛的協調與解決,涉及學生受傷害而產生的矛盾糾紛,以及學生自身發展權益維護等。其具體組織架構如圖1所示。

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矛盾糾紛處理中心在專業顧問與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分學生權益維護中心和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兩個具體部門,學生權益維護中心主要承擔校內矛盾糾紛行政處理、教育申訴、復議、制度咨詢和學生權益維護等工作。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是指依法設立調解機構,主要負責高校校內涉生矛盾糾紛和與高校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第三方調解機構,其具體工作分工與職責是:

1.專業顧問與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法律顧問,校學生會主席團組成,討論矛盾糾紛處理中心的重大決策,負責矛盾糾紛處理中心的培訓,指導,接受咨詢,審查矛盾糾紛處理中心各項工作的合法、合理性,對重大矛盾糾紛的討論、協調工作,負責對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效力進行認定,但不應具體干涉和直接領導矛盾糾紛處理中心和調解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2.學生權益維護中心:高校涉生矛盾糾紛處理機構的一級下屬部門,由學校法學專家、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教師代表、學生代表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選拔組成,負責制訂章程,討論中心內部重大決策、問題,對下屬各部門工作的監督、管理、考核、協調,定期向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工作情況,其直屬的輿情信息中心負責高校內部矛盾糾紛的排查,各類涉生矛盾糾紛處理的受理登記、分類指定部門處理、跟蹤處理、回訪等工作。

3.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高校涉生矛盾糾紛處理機構的一級下屬部門,按照國家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受理學校與學生、學生與教師、學生與后勤服務企業、學生與學生間的各種矛盾糾紛的調解,其調解程序應符合人民調解法的相關規定,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法律約束力。

4.法律和制度咨詢委員會:負責法律知識和校規校紀的宣傳,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接受學生的法律咨詢、為學生提供各類法律援助;負責對其他部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培訓。

5.學生權益維護委員會:受理高校教師與學生與高校管理部門、后勤服務企業、在學校范圍內遇到的權益維護受到損害的申請,并通過各種渠道依法給予援助。

6.申訴及聽證委員會:對受處分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申訴時效、申訴舉證等問題進行咨詢解答和指導;對學校收費、規章制度修訂、重大決策、學生處分等事項進行聽證,在廣泛聽取學生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作為學生代表參與決策。

7.社區自理委員會:專項負責學生社區輿情信息中心收集,協調學生與后勤服務公司的各類矛盾、糾紛,必要時提交學生權益維護委員會和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處理。

在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矛盾糾紛處理機構的運行中,除專業顧問與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及相關部門管理和指導,進行重大決策和宏觀上的審查把握外,其余下級部門全部由校內法學專家、教師和學生代表通過一定民主程序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其架構運行的基本思路是傳統涉校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與人民調解機制相結合,各取所長,針對具體問題,在各自適應的領域合理發揮作用。在機構運行過程中,其業務范圍也可以按照學生的特點和需求,進一步拓展到學生在校外遇到的矛盾糾紛處理和協調,以進一步維護學生的各項權益的維護,促進高校和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讓學生在法律專家的指導下為主體構建高校內部矛盾糾紛處理和權益維護機制,既發揮了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主動性,也打消了學生的各種顧慮。同時,就高校管理來看,引入人民調解機制處理高校教育領域矛盾糾紛,具有程序簡便、解決徹底的優點,同時由于其成本低,效力高,且具有一定中立第三方的公信力,若能在高校推廣,必能成為有效化解高校教育矛盾糾紛,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的有效嘗試。

當然,矛盾糾紛處理機構應按照合理、科學的運行機制,切實有序、高效并有效地處理好各類矛盾糾紛。筆者認為需要進一步明確該機構的受理范圍和程序,制訂首問責任制、定期培訓制度、會議討論制度等運行規范,還應該從制度上規定處理期限及責任追究制、激勵及懲罰制度、反饋和回訪制度,工作效率及工作作風糾察制度、考核制度等一系列配套保障制度。最為重要的,是高校必須將該涉生矛盾糾紛處理機制和效力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認定。學生在認為學校的某項政策或某方面工作的改善會更有利于他們的發展,認為自己在學校的評獎評優或者紀律處分過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認為學校侵犯了他的某一項合法權益,與某位學校領導或老師發生矛盾,或者在校外兼職、校內外商家消費過程中感覺自己的權益受到傷害等矛盾與糾紛時,都可以找到學生權益中心咨詢或者請求幫助。矛盾糾紛處理中心的運行機制既有效維護了廣大學生和教師的合法權益,也使學生與學?;蛘吒咝:笄谥g有了一個獨立于學校行政部門的第三方組織的介入,有效減少了可能發生的矛盾和糾紛。同時,學生的內心的真實想法通過學生權益維護中心輿情信息中心的上傳下達,有效化解了學生心中的不滿情緒和誤會,對高校校園穩定和社會和諧建設的促進作用無疑是巨大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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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論文關鍵詞 醫患糾紛 人民調解機制 審判

一、人民調解制度在醫患糾紛中的實施

良好醫患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備要素,是確保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醫患糾紛不同于其他民事糾紛,若得不到及時、妥善解決,極易形成群體性事件,不僅患方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而且會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威脅醫務人員的生命安全,從而也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2002年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患糾紛處理途徑有和解、行政調解、訴訟等各種方式,由于醫患雙方和解帶有很強的任意性,其公正性及合法性無法得到保證;“老子審兒子”的行政調解方式很難妥善并終局解決糾紛;而民事訴訟作為解決醫患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備受質疑。因此必須探討一套新型醫患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社會矛盾。2002年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開啟了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立法和司法者都希望調解制度能以其優勢成為替代訴訟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為ADR應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近乎所有糾紛解決領域提供了法律支持。2010年司法部、衛生部、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進一步發揮新時期人民調解在化解醫患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并對其組織機構、隊伍建設、保障機制、業務工作、指導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但由于該《意見》法律效力層次過低,而且在具體規定的內容上也存在缺陷,亟待完善。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調解法》)的全面實施,標志著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實現了“法律”化的重要轉變,適應了我國當前和諧社會依法治理的需要,開啟了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新起點。為進一步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衛生部2012年衛生工作要點中進一步提出加強醫療服務管理,推進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設,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明確要求。全國各地先后建立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組織(以下簡稱“醫調委”)開展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實踐探索,截至2011年10月份,已成立醫調委1358家。醫調委網絡地市級以上全覆蓋,縣級覆蓋面達到73.8%。各地醫調委作為解決醫患糾紛最現實、高效的方式,對于集中化解醫患糾紛,從根本上緩解醫患矛盾、保證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有著積極的保障作用。

二、人民調解制度解決醫患糾紛的困境

《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僅搭建了適用人民調解的基本框架。各地“醫調委”在轟轟烈烈的構建中對適用調解處理糾紛的范圍、調解程序、調解員選任、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等問題沒有統一的規定,爭議較大,醫患糾紛的調處依然是影響醫患和諧的棘手問題,醫患關系只能是治標不治本。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

(一)醫調委行政化色彩濃厚,缺乏民間調解所具有的內在活力

根據《調解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醫調委從性質上看應是一種社會自治型的民間調解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僅僅對醫調委的調解工作進行指導。但從醫調委調解醫患糾紛的實踐經驗看,醫患糾紛發生后,不管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出于對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考量,只要患方提出要求,醫調委往往會在由相關行政部門出面組織協調下對醫方施加壓力,由此使醫方陷入“被調解”的無奈境地。醫患糾紛調解由社會自治型的民間調解變為一種政府控制型的調解。醫調委行政化色彩濃厚,失去了其民間調解組織所具有的自愿性與主動性,缺少內在活力。

(二)調解程序隨意性太強,調解的公平性與合法性備受質疑

在法治背景下,“依法調解”應當成為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正當化的標志。調解程序的規范性、合法性是促進醫患糾紛公平、合理解決的基石。由于《調解法》對醫調委調解的范圍、啟動程序、調解方式等程序性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致使調解程序過于隨意,往往會損害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醫患糾紛發生后,患方往往認為訴訟解決方式費時、費力,醫療賠償訴求未必能得到有效支持,于是傾向于選擇更為“經濟實惠”、“方便快捷”的解決途徑—調解。但在調解過程中,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患方往往會采取“邊調邊鬧”“調調鬧鬧”的談判策略,甚至會采取擺花圈、設靈堂,掛條幅等“醫鬧”方式干擾醫院正常診療秩序,不管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不管院方有沒有過錯,患方經常漫天要價,最終的調解結果是院方屈從于社會輿論、行政干預等各方壓力拿錢來息事寧人,被迫簽訂不公平調解協議,時常發生“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的不公平調解結果,打亂了公平的調解程序,損害了有序的社會秩序,惡化了醫患關系,為公序良俗的良好社會風氣蒙上了陰影。

(三)缺乏配套制度保障,調解的主動性與有效性大打折扣

1.資金保障不到位,阻礙調解工作開展

對于調解不收費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來說,經費保障是一切調解活動開展的基礎,經費問題不解決,醫調委的各項工作將很難持續。按照《調解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能收取任何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墩{解法》只對調解經費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缺少對經費落實的檢查督促機制?!兑庖姟诽峁┝酸t調委經費獲得的三種途徑:一是其經費由設立單位解決。二是經費不足的,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爭取補貼。三是通過吸納社會捐贈、公益贊助等渠道籌措工作經費。但是實踐操作過程中這三種經費來源的保障性太差,醫調委的交通費、辦公費、出差補貼等必要費用支出甚至需要由醫調員墊付,“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影響醫患糾紛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2.醫調員隊伍參差不齊,影響調解質量

醫調委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準是調解結果科學、公平、合理的決定性因素,也是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成敗的關鍵。醫患糾紛調解涉及醫學、法學、溝通等各方面專業知識,由“既懂醫、又懂法、還要懂社會”的復合型專業人才擔任醫調員才能保證調解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科學性。由于《調解法》對醫調員的選任沒有具體規定,目前醫調委工作人員往往由退居二線的司法、行政人員擔任,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或缺乏相應的醫學知識背景,或缺乏調解工作經驗,或缺乏法律知識和法律素養,這些都直接影響著醫患糾紛調解的質量。因此,如何在經費保障的前提下,解決醫調員的編制、待遇等問題,從而吸納專業水平高、工作能力強的人員擔任醫調員是保證調解工作質量,推動調解工作持續開展的基礎和前提。

3.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不健全,賠償資金落實不到位

賠償數額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核心問題。西方的成功經驗是,醫患雙方將爭議提交雙方認可的糾紛調解機構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根據協議內容替醫療機構進行賠償,這樣可以避免醫患雙方的直接沖突,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發展。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成熟,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的推廣并不普及、不均衡,保險公司只有在構成醫療事故時才承擔賠償責任,而多數未進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而經過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導致醫患糾紛賠付資金只能由醫院自行承擔。醫療責任保險在院方看來有名無實,影響其投保的積極性。

三、人民調解機制解決醫患糾紛的路徑選擇

(一)明確“醫調委”組織的性質,確保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目前的醫患調解原本為社會自治型的民間調解轉變為政府控制型調解的根本的原因是體制障礙,行政部門在調解過程中的過分干預是導致調解工作不中立的根本原因。因此醫調委的設置首先要去除行政色彩,突出中立性,既不應該由醫學會管理,也不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而是應當仿照《調解法》的規定與普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樣,由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管和管理。這樣方可增強醫調委的獨立色彩,確保作為專門處理醫患糾紛的“專門性人民調解組織”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二)規范和完善公平的調解程序,確保調解協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合理的調解程序是充分發揮調解效能,獲得公正結果的制度保障,因此應規范調解程序的各個環節。首先嚴格貫徹《調解法》第17之規定,醫患糾紛調解的啟動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以“人民調解組織主動調解”為例外的原則。在醫患雙方發生矛盾時,可申請“醫調委”調解,也可選擇不接受調解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以確保調解協議的自愿性。同時對適用調解的條件和范圍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可以借鑒即墨市等“醫調委”的做法,醫調委一般只受理索賠金額1-15萬元的醫患糾紛;患方索賠金額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醫患糾紛,醫患雙方可自行和解;患方索賠金額在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醫患雙方應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后再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醫調委”受理調解后,要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難易程度,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如醫患雙方達成共識,應簽訂調解協議書,并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協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確保醫患糾紛調解有效性與合法性

1.依法完善醫調員的資格選任制度

是保證調解工作質量,推動調解工作持續開展,應當盡快培養一批高素質的“懂法律、懂醫學、懂調解”的復合型的醫調員隊伍。在此可以借鑒仲裁員與公證員等職業的選任標準辦法,規定統一的醫患糾紛調解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制度。該制度除了重點考核應試人員的醫藥學、法學、保險等專業的基礎知識,還應考核應試人員調解能力。從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中選任公道正派、業務能力強的人員進入醫調委專家庫,進入調解程序后,醫調委將從專家庫中抽調專家對醫患糾紛“定性、定責、定損”,引導醫患雙方簽訂和解協議。

2.落實醫調委的運行經費

針對《調解法》只對調解經費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缺少對經費落實的檢查督促機制的問題,以及《意見》提供的經費獲得的三種途徑的思路,筆者認為,最有利的保障是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應當給予專門國家財政撥款,確保醫調委的辦公場所和基本經費尤其是醫調員的待遇貫徹落實。

3.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

第3篇

[論文關鍵詞]審前程序;獨立性價值;審判方式;法理基礎

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建立一套與之相適應的糾紛解決機制。能動司法則要求我們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增強“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司法權是一種公權力,民事訴訟本質上是運用公權力對私權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法院作為權利的最后一道保障機制,其民事司法機制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作為民事訴訟重要組成部分的民事審前程序,具有獨特的糾紛解決功能。這種獨立的功能體現在:通過審前程序對事實的展示、爭點的歸納、證據的確認與固化,使案件達到一個成熟的審理狀態,也使當事人對事實和證據進行重新審視,對訴訟成本和風險進行重新估量,而法官則可在探究和掌握各方心理底線后,抓準利害、能動司法,促進當事人和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判資源浪費。

一、審前程序與審前準備階段之比較

審前準備階段與審前準備程序的區分在于:審前準備階段強調的是其作為程序的一個部分,只是庭審程序的預備階段和狀態,并不具備完整性特征;而對于審前準備程序來講,則已經具備了一種完整性,但這種完整性也只能說是形式意義上的,其作為庭審程序的“準備”這一性質并未發生轉變,具有一種對庭審程序的依附性或輔,因此尚未具備實質意義上的獨立價值。

而審前程序則突破了這種單一的性質,一方面是為今后的庭審程序作準備;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促成和解的方式終結訴訟,從而通過自身功能的發揮完成訴訟程序的流程,因此已經具有一種相對獨立的價值。這種獨立性,可看作是民事審前程序與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相區別的一個標準。

在此基礎上,筆者很贊同把民事訴訟審前程序定義為:審前準備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到開庭審理之前依法所進行的為保證當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以整理并固定爭點、收集并凍結證據為主要內容,使案件達到適合審判,保證正式開庭審理時當事人雙方的言詞辯論能夠連續、集中地進行,達到訴訟公正和高效的目的,同時促使當事人在經過證據充分交換、開示的基礎上,通過實質性的對話,以非判決的方式促進糾紛解決,節約訴訟成本的一系列訴訟活動的總和。

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時間的確定性,即發生在法院審理案件后,正式開庭前。2.程序的獨立性,即在形式上獨立于庭審程序,而不是庭審的一個附屬階段。審前程序是作為程序形態存在的,自身具有糾紛解決功能,如果案件經此流程即能完成訴訟目的,則不必再啟動其他程序。3.目標的明確性,設立審前程序之價值目標在于提高訴訟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力求以非判決的方式促進糾紛解決。4.功能的自治性。程序自治是訴訟程序的一個特有性質,表明程序單靠自身力量即可達到預定目的,是實質意義上的獨立,也是程序獨立的必要性所在。審前程序包括送達、訴答、證據交換、爭點整理、審前和解(或調解)、審前會議等內容,這些方法的配置足以使審前程序不經庭審程序即可達到民事訴訟消解糾紛之目的,因而具有功能上的自治性。

二、審前程序獨立性價值之法理分析

經上文分析,筆者闡明了:民事訴訟審前程序從形式到實質都具有獨立性的程序價值,并以此來區別于現行立法上使用的“審理前的準備”以及學界有些學者使用的“審前準備程序”之涵義。而本文也建立在這一基礎上來展開論述的。本節要討論的則是,民事訴訟審前程序具有何種獨立性價值,這種獨立價值又是如何體現以及其內在法理又是什么?

(一)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價值功能

一國訴訟制度的構造首先是一種價值選擇問題。盡管對民事訴訟的范圍還有爭論,但公正與效率構成全部訴訟價值的核心與基礎則是不爭的事實。審前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必然受制于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價值目標,并以其作為最基本的價值追求。而價值需要通過功能來落實,或者說抽象的價值需以具體的功能為載體,才是看得見的價值。民事訴訟審前程序在整個民事訴訟中之所以具有獨立的價值,就在于它具有其它程序,尤其是庭審程序所不具有的獨特功能,從而彰顯其價值的獨立性。一般說來,審前程序具備如下價值與功能:

1.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最大化。通過審前程序的證據交換、證據開示制度,幫助主審法官最大程度地從雙方獲取證據資料,能夠最大限度地發現或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從而為將來法官作出公正裁決奠定基礎。

2.實現訴訟公正的最大化。審前程序具有防止兩方面訴訟突襲的功能。一方面,通過證據固定、爭點固定、舉證時限、證據失權、強制答辯等制度可以防止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的突襲,另一方面,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對抗提供時間和空間的準備,使在庭審時,雙方的質證和對抗達到較完美、最接近真實的論證。

3.實現訴訟效率的最大化。審前程序,有助于對案件性質與難易程度進行識別,及時、準確分流案件,并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難易程度的不同,分別進行不同的處理或導向合理的程序,從而使有限的審判資源得到最佳的分配;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其合意解決糾紛的功能,促使大部分糾紛案件在進入庭審程序之前就得到解決,減少對司法資源的不必要占有,提高訴訟效率。

4.實現訴訟效益的最大化。在審前程序,通過設置下列制度,以現實訴訟效益的最大化:通過舉證時限的規定,避免了訴訟拖延,節約了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加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縮小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將公共成本轉化為私人成本,降低了國家司法資源的支出;法院協助證據調取,降低了當事人為尋求證據的成本支出,將私人成本轉化為公共成本;證據交換制度使雙方明確爭點和攻防武器,進而選擇撤訴或和解的途徑,使訴訟成本最小化;通過審前會議整理爭點,明確庭審范圍和內容,使開庭審理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使判決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減少了成本投入,提高了效益。

(二)正當性基礎

正當性基礎回答的是,為何要在民事訴訟中設置審前程序?其內在機理是什么?我們知道,民事審判的正當性源于當事人對于判決的理解與接納,在賦予當事人充分提出攻擊防御方法之后,即使得到敗訴的后果也不得不接受。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最集中的體現是在庭審階段,但作為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審前程序同樣具有這樣的正當性。筆者認為:民事審前程序的正當性來自以下法理:

1.審判的公正性。審判的公正性意味著審判的過程和結果在整體上能使當事者以及社會上一般人接受、認同、信任。審判的公正性,要求法院必須通過公開、對席、口頭、直接等程序保障在充分的公開開庭審理中獲得審判所需要的信息。但由于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以及對多次重復開庭所可能導致的訴訟拖延和庭審形式化的畏懼,需要設計審前準備程序,通過收集證據以及對爭點與證據的整理,使正式的開庭審理更加高效與有序進行。

2.審理的集中化。審理集中化是現代兩大法系為解決民事司法領域存在的訴訟延遲、訴訟成本過高以及司法遠離民眾等一系列妨礙當事人訴諸法院、行使裁判請求權而導致的司法危機,而在建構訴訟審理方式或運作機制時所共同達成的目標。審理集中化回應了現代社會要求高效審判的訴求,也是司法效率的題中之義。它要求充分重視審前準備,為法官不間斷審理打下堅實基礎。

3.審判應遵從正當程序和辯論原則。所謂正當法律程序,“系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地采用、法律救濟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它強調程序的參與性、自治性、公開性、中立性、平等性和效率性;辯論原則強調,“第一,只有當事者提出并加以主張的事實,法院才能予以認定;第二,對當事者雙方都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必須照此予以認定;第三,原則上只能就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調查。”當事人通過審前訴答程序、證據開示與交換程序,將爭點固定下來,法官在事后的庭審中,只就確定下來的爭點確定審理范圍和對象。既防止了“證據突襲”、訴訟技巧的過度運用,保證當事人平等的訴辯地位,也防止了因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的司法腐敗,從而保障司法的透明公正。這便體現了正當程序和辯論原則。

三、制度完善的幾點思考

國外一些國家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建立在當事人主義和陪審團制度基礎上,強調的是程序正義并要求集中審理原則。與之迥異的是,我國的民事審前程序以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和能動司法主義思想為指導,不以審前證據交換與固定爭點等“準備”內容為重點,著重強調的是案件繁簡分流的有效實施,實現訴訟內、法院主導下的多元化解決糾紛。它既能夠在審前解決大量糾紛案件,較好地實現審前程序的目的;又可以克服當事人主義下出現的當事人濫用審前程序,一定程度的以審前程序的非效率化換取審判程序的高效的弊端,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鑒于此,立足于現有的司法資源,筆者提出以下制度構想:

一是建立案件的繁簡分流體制。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已設立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以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然而“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適用前提,卻是一個很主觀的標準,如何區分繁簡,只能依據法官的個人判斷。而經過審前程序的事實展示、證據列舉、爭點整理、訴答程序,并征詢當事人雙方的意見,來區分案件是否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有無爭議,進而決定是否進入庭審程序以及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通過這樣的方法來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顯然更科學,而且也十分具有操作性。

二是完善證據交換制度。證據交換與開示是審前程序的實質性核心內容,幾乎蘊含了審前程序獨立功能的一切秘密,具有信息交流和促進糾紛解決的功能。審前程序的強大功能就在于能夠形成一個當事人雙方充分理解對方實力和底牌的機會,在此前提下進行理性的磋商談判,選擇最適合自己有效率的方案。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的《證據規定》里借鑒了美國的證據開示制度,確立了證據交換制度,但由于缺乏相關制度的保障,尤其是證據失權制度的不健全,使這項制度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應進一步確立當事人調查取證的主體地位、方式方法;明確證據交換的范圍,與案件毫不相干的材料、證據開示要求會加重對方負擔,不應用來開示與交換;細化證據開示的方式等。

三是激活督促程序,發揮支付令作用。目前我國的督促程序并沒有發揮很大的作用,其原因是審前準備活動缺乏實質的內容,即爭點的整理和確認,答辯失權效力,使得法院和當事人在審前都不敢輕易選擇該程序。為此,充分發揮審前程序的功能,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的案件,經征得原告同意,法院可向被告發出支付令,被告有異議的,案件可進入調解或者審理程序。判決結果與支付令一致的,可考慮由被告承擔拖延訴訟的法律后果。

四是導入法官釋明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賦予了法官在實體審理中的釋明權,而在審前程序未予規定。這與我國的審前程序尚未具有獨立地位有關。為此,為了讓當事人能更充分地舉證,展示其所主張的事實,充分發揮審前程序的內在價值,應在審前程序中引入釋明權制度,以促使當事人在審前程序中將不當主張予以排除,將不充足的證據材料予以補足,從而使其訴訟主張得到盡可能完整清楚的表述,這可以大大提高庭審的實效。

四、結語

第4篇

論文關鍵詞:圖書館 社會和諧 災害 職能 創新

“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土地愛得深沉”。當我們為汶川大地震中數萬生命的猝然離去而哀傷的時候,我們也在深深反省、思索,面臨這已經發生的、將來還可能避免不了的自然災害,圖書館的職能是什么?每一個圖書館工作人員的責任又是什么?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1圍繞避災、減災及抗災工作開展職能創新

1.1創新思想政治教育職能,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當天災無情襲來后,社會穩定工作將面臨許多新問題,如處理不當,極易誘發不穩定因素,影響災區和諧社會的建設。輿論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條件.為了營造和諧的災后重建輿論環境,圖書館應在啟迪思想、陶冶情操、輿論引導、鼓舞人心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采取教育引導、道德教化促和諧之方式,運用先進的、和諧的文化資源,對廣大群眾進行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的思想教育,提供有利于災后重建和社會和諧的輿論力量、價值觀念和文化條件,提高廣大群眾的道德水平和整體素質:運用先進的、和諧的文化資源.去疏導化解災區各方面的矛盾糾紛和突出問題,協調社會利益關系,幫助災區群眾在優秀文化作品的潛移默化中達到心理平穩和思想穩定,激勵他們以積極樂觀的心態投入到災后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的工作中去.為災區的穩定、和諧與發展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思想保證。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發生后,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四川省分中心情系災區.組織技術人員迅速開辟了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四川省分中心“眾志成城,抗震救災”專版欄目.涵蓋地震時時報到、災后疫情防治、地震知識與自救、地震中重生等內容。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及時、客觀、準確、暢通汶川地震的震情、災情、天情、社情等民眾關注的系列信息,消除過濾了信息雜音,極大地安撫了民眾的焦慮恐慌煩燥情緒,服務公眾心理需求。保持了社會和諧穩定,萬眾一心共同抗震救災。

1.2創新情報傳遞職能,減輕災害損失

科學是對人類的終極關懷,要做到避災、減災,重要的一點是要使人們了解科學、掌握科學。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維持生態環境的合理承載力與人類開發使用的平衡,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需要科學發展觀的深人人心,需要圖書館工作者扮演科學文化普及工作者的重要角色.利用情報傳遞職能,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以大量生動的內容和范例,向農民宣傳國內外科技信息,用豐富的科技信息開闊他們的眼界,促進他們知識結構和知識水平的現代化,幫助他們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及增效技術體系建設,使農民能正確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合理保護自然資源,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增強農田對自然災害的“免疫力”,提高農業避災、減災能力。實現農業的生態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1.3創新社會教育職能,弘揚中華民族精神

文化是一種特殊的產業,作為精神文明陣地的圖書館,要突出其意識形態的屬性和教育人、鼓舞人的功能,去承擔更多的、更崇高的社會責任,發揮圖書館的社會教育作用及社會引導作用,為災區的精神文明建設提供精神支持。可通過舉辦專題講座、好書推薦、讀書征文等形式,用科學的、先進的、優秀的理論武裝廣大群眾,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精神,使中華民族英勇不屈、艱苦奮斗、自強不息的精神深入人心。同時,廣泛宣傳災區干部群眾與災害作斗爭的頑強精神和感人事跡,振奮精神,激勵斗志,奪取抗災救災的勝利,以實現鳳凰涅粲、重建家園的美好愿景。

1.4創新文化傳播職能,普及避險和自救互救知識

在避災、減災及抗災工作中,圖書館要強化文化傳播職能,深入基層,深入農村,宣傳國家政策、法規,宣傳抗災救災知識。利用科技讀物閱覽、圖片展覽和讀者咨詢等多種方式,進行避災、減災的常識教育,使更多的人了解避險和自救、互救的知識,做好避災、減災預防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然災害對人類的傷害。

2尋找避災、減災及抗災工作中職能創新的路徑

2.1利用圖書館虛擬社區進行危機通信

虛擬社區是一個基于信息技術支持的網絡空間,核心是參與者的交流和互動,并且在參與者之間將形成一種社會關系,如BBS、聊天室、論壇、博客等。虛擬社區可以快捷方便地傳遞信息。將虛擬社區應用于危機通信是未來的一種趨勢。伴隨著大的災害來臨,交通中斷、通信線路中斷。人們就像處在信息孤島,失去與外界的聯系。圖書館可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作用,利用虛擬社區平臺進行危機通信。通過BBS、聊天室、論壇、博客等,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災情、社情等民眾關注的信息,安撫民眾的焦慮恐慌情緒;圖書館還可利用虛擬社區平臺,強化社會成員之間的聯系、互動,把社區公眾團結起來,增強社區的災害響應和恢復能力:社區成員也可利用圖書館的虛擬社區平臺,留言,尋找親人。

2.2為災區群眾身心和諧提供援助

圖書館要成為災區群眾的心靈圣地和精神家園,將人文之光照射到災區每一個需要關愛的人身上,為災區人民提供精神支持、“心靈關護”,以帶動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著重抓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為災區傷殘人員身體康復提供服務。如在汶川大地震中,有許多人被倒塌的樓房深埋在瓦礫之下,造成了肢體殘缺,給將來的學習、生活及就業帶來了極大困難,他們對自己的未來充滿憂慮。為此,這些傷殘人員經受著生理和心理的雙重折磨。圖書館應伸出援手,為他們提供人性化服務,使其障礙程度降到最低,潛能得以發揮。二是為災區群眾心理和諧提供服務。和諧社會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而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在一定程度上依賴心理上的和諧,保持人們心理上的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經過了慘重的災難,無論是失去親人的幸存者還是災難的親歷者和目擊者,心靈都受到了創傷,他們常常會陷入恐懼、悲傷、痛苦、自責和內疚之中。圖書館應利用文化撫慰心靈的作用.盡力做好受災群體的心理撫慰和精神救援工作,整合信息資源優勢和人才優勢,充分運用哲學、人文學、心理學、教育學及醫學等多學科知識.為那些心理創傷者提供心理咨詢援助,使他們走出心靈的“黑夜”,實現心理重建。

2.3為政府部門高起點規劃災后重建提供決策支持

圖書館具有采集信息和情報、為政府提供決策咨詢、幫助政府作出科學的、正確的決策的職能。在抗災工作中,要在兩方面下足功夫:一是為災后重建提供經驗借鑒。為了提高政府決策的時效性、準確性和全面性,圖書館要廣泛采集世界各國避災、減災及抗災的成功案例和最新研究資料,為我國災后重建提供科學依據。二是為災后重建提供決策參考和智力支持。應從解決災后重建的短期與長期、局部與整體及數量與質量的問題出發,對涉及減災、抗災所面臨的經濟、社會、法律及文化等一系列急需解決的問題和災后重建等進行研究,如災后的社會和諧與安定、災后的經濟重建及振興、防災救災法治體系的建立健全、災后疫情的防治、災后社區和家庭的扶持、災后群眾心理撫慰與心理援助等,圖書館應針對以上災區面臨的一系列實際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經過篩選、提煉、加工和再創造的文獻綜述,提供具有參考、借鑒意義的專題報告和研究報告,為政府高起點規劃災后重建提供決策參考、智力支持。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四川省分中心開辟的“眾志成城,抗震救災”專版欄目,就是一個很好的震后重建指南,其中設有“地震能預測嗎?”、“災后疫情防治”、“在地震中重生”、“災后不可回避的問題”、“世界各國大地震記錄”等欄目[21,為災后重建做出了貢獻。

2.4做好避災、減災的技術成果推介

做好避災、減災的技術成果推介工作,其中應抓好兩個重點:一是宣傳黨和政府的科技開發政策,促進科技開發政策的貫徹落實??萍奸_發政策是指導避災、減災科技開發工作的精神武器,通過宣傳、評述黨和政府在避災、減災方面的科技開發政策,介紹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可以進一步解放科技人員的思想,激發科技工作者的創造熱情,從而進一步促進避災、減災的科技開發工作。二是推介避災、減災科技成果,打造圖書館“創新品牌”。為了促使我國避災、減災的科技成果盡快轉化,使避災、減災的科技開發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以避免自然災害對人類造成的傷害,圖書館應面向政府、企業主動“推介”,加強與社會對接,促進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將單一的傳統服務拓展為對接服務、中介服務、科技會展等多元化服務,聯合政府、科研單位、企業,利用板報、刊物和其它形式的宣傳活動,“避災、減災創新成果”推介信息,并組織舉辦科技成果轉化論壇、科技對接、科技成果展示和洽談等各類活動,為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牽線搭橋,讓各方資源可以合理流動,從而整合力量,共同攻關,實現避災、減災科技成果創新的目的。

2.5引導農民發展避災、減災農業

要使受災群眾脫貧致富,必須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探索出一條變被動救災為主動避災的新路,積極發展避災農業和減災農業。圖書館要和當地政府及農科所聯合起來。為農民抗災減災和結構調整提出合理化建議,引導農民因地制宜,趨利避害,大力發展適應性農業。多災頻發地區,如干旱、水澇地區,應指導農民多發展養殖業和加工業。為了滿足受災群眾盡快脫貧致富的需要,圖書館應盡快為其提供“先行服務”、“補償服務”,將服務拓展到受災群眾安置點。利用圖書館的信息資源優勢,幫貧致富促和諧,為受災群眾提供科技信息,開展受災群眾教育、培訓及專家指導等,為他們“送書上門”、“送信息上門”、“送技術上門”,引導農民以科學精神、科學知識和災害相對抗,在災后重建中達到“天人合一”。更好地和諧人與自然的關系,從根本上幫助受災群眾改善生活、生產條件。據筆者調查,四川江油市圖書館于地震后,深入災區服務,在全市41個鄉鎮、477個村設立服務點,送科技、文化信息進災區,收到了良好效果。

2.6加強災害科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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