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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綜合體現。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監察,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影響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為進行檢查或者調查,并根據檢查或調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各級行政機關(包括法定授權的組織和行政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下同)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下進行,由本級監察機關組織實施,各級行政機關各負其責。
第五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加強與紀檢、組織、人事、審計及被監察對象的主管部門的配合與協作。
第六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可以由區行政監察機關(以下簡稱監察機關)單獨承辦,也可由區監察機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人員共同承辦。
第七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監察,實事求是;
(二)事前、事中、事后監察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三)監督檢查與加強管理、建章立制相結合;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五)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二章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內容
第八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對區政府的重點工作、重大改革舉措和重要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區政府各部門,各鎮、街道及所屬行政機構實施行政效能建設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為的投訴;
(四)檢查、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影響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為;
(五)根據檢查或調查結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或者提出建議;
(六)其他需要開展行政效能監察的事項。
第九條檢查、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為時,重點檢查、調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對管理事項及時制定措施、作出決定,并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做到依法依規公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有關事項,是否做到辦事公開;
(三)是否按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達到質量要求或取得預期效果;
(五)有關行政效能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學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涉及多個部門的管理工作運轉是否協調、有序、規范;
(七)其他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
第三章行政效能監察的方法
第十條行政效能監察項目的確定:
(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檢查事項;
(二)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確定檢查事項;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專項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四)根據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涉及行政效能的問題確定檢查或調查事項。
第十一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方式:
(一)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落實工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二)對具體的行政效能投訴進行調查;
(三)對涉嫌違反行政紀律、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四章行政效能監察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程序:
(一)一般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由監察機關內部負責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機構填寫《監察機關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立項申請表》,提請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立項;
(二)重大的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立項,應當填寫《監察機關重大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立項申請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大行政效能監察事項,是指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的監督檢查事項,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監督檢查事項。
第十三條對已經立項的行政效能監察事項,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檢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目的;
(二)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三)檢查的步驟、方法;
(四)檢查組的人員組成;
(五)檢查的時間安排;
(六)檢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檢查方案經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檢查方案變更,應當報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進行檢查前,應向被檢查單位和檢查事項涉及的單位發出監察機關檢查通知書,但檢查方案確定不提前通知的除外。
監察機關的檢查通知書應當載明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具體要求。對涉及范圍較廣的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監察機關可以視情況將檢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檢查單位。
監察機關的檢查通知書應當由監察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及其他公民參加。
第十六條監察機關在開展行政效能檢查或調查時,應組成檢查組或調查組,檢查組或調查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監察人員在檢查或調查中,應當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收集證據,查清問題及原因,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檢查組或調查組工作結束后,提交的檢查報告或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或調查的基本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三)有關部門及人員的主要責任;
(四)處理依據、意見和改進工作建議。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可以根據檢查或調查結果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并報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
作出重要監察決定或提出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條對行政效能投訴處理,由區行政效能建設投訴中心(以下簡稱區投訴中心)負責,應當在受理后及時確定辦理方式。
行政效能投訴的調查事項和辦理方式應當報區投訴中心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一條區投訴中心直接辦理的行政效能投訴,經初步調查認定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書面建議監察機關予以立案調查。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行政效能監察實行回避制度。辦理監察事項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監察人員以及與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監察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監察事項的公正處理的。
第五章行政效能監察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實施行政效能監察,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有權進行詢問。必要時,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檢查或調查單位召開的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會議,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被檢查或調查單位和人員全面、如實提供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的材料供查閱或復制。法律法規對某些文件有保密要求的,監察機關應當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
(四)要求被檢查或調查單位和人員就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被檢查或調查單位和人員有權就檢查或調查事項進行陳述和申辯。
以黨的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推進依法治市進程,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政府工作法制化。
二、主要內容
(一)繼續推行部門綜合執法,大力推進縣級城管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繼續推行部門綜合執法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實行綜合執法的對象是:在機構改革中保留、更名或新組建的一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多種行政執法職能、有多支行政執法隊伍同時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具體包括:市經貿委、農林、交通、文化、衛生、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海洋漁業、房產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
(二)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公示制和違法責任追究制,強化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三)積極受理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重點加強對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關聯度高的部門包括垂直管理部門的監督。
(四)強化行政執法專項檢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方式。
三、方法步驟
(一)推行部門綜合執法,推進城管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市法制辦會同市編辦、城管執法局共同負責。了解全市城管行政執法的現狀,指導縣(市)制定報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案:幫助做好方案的實施工作。繼續推行部門綜合執法工作,一是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明確目標和任務。二是查明本部門的行政執法隊伍的現狀,明確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三是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門的綜合執法方案,方案應包括:開展綜合執法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本部門的主要執法依據和職責、實施步驟、組織保障等內容。四是方案報批。末開展綜合執法的部門,制定的具體方案要報市法制辦和市編辦審批。五是按批準的方案組織實施。
(二)深入推行“四制”強化行政執法制度建設。由市法制辦負責,結合新的形勢,對實行“四制”進行新的部署,發文明確新的要求,并進行檢查督促。
(三)積極受理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投訴舉報,由市法制辦負責,制定相關的制度,抓好貫徹落實,開展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從制度層面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對一些垂直管理部門,可以將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和在行政復議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幫助他們改進工作。
(四)強化行政執法專項檢查,在下半年進行。由市法制辦牽頭會同市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物價局等部門組織實施,并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檢查方式包括聽取有關部門匯報;看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卷宗;召開有關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的座談會并發征求意見表,組織相對人評議行政執法工作等。重點檢查部門為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建設局。
一、檢察機關作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應有意涵
(一)檢察機關是中國唯一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標志。[2]不過,盡管法律監督已是中國法治建設中的常用術語,但學界對法律監督的理解卻有著不同的版本。有的文獻從“廣義”和“狹義”的角度分別闡述法律監督,認為“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泛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檢察和督促,甚或檢查和指導。而狹義的法律監督則是專指國家檢察機關(有的指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權限對法的創制或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監察、督促和指導。”可見,“廣義”和“狹義”的解釋之間最大的不同體現在監督主體的范圍上,因而,也有學者提出“法律監督權力一元化和法律監督權利多元化”的觀點,并主張堅持法律監督權力的一元論。[5]有學者將法律監督視為檢察機關的監督,也即只有檢察機關的監督才能定義為法律監督,并認為“法律監督只有以權力為基礎,才能賦予其有效性,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6]在此,尚且不究法律監督權到底應為檢察機關獨有或者應為更廣泛的主體享有,但必須明確一點:檢察機關是中國唯一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在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法制統一與法律尊嚴時有著明顯的優勢。其一,檢察機關是唯一由《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當然這一規定并不排斥其他主體參與法律監督,因為當“監督”作為一種普遍的權利享有時是不應受到限制的,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那么就意味著這種監督不同于作為“權利”來理解的監督,這種監督的職責性更強。其二,檢察機關履職的主動性和應為性乃至權力與責任的對應性與其他社會監督主體行使監督權利時的隨意性與選擇性乃至權利與責任的分離性截然不同,前者突出監督主體履職的專門性、主動性、必然性及嚴肅性,后者則更突出自發任意性。顯然,前者更能凸顯法律監督的法定效力,對于監督和約束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法或失職行為更具威懾力。其三,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時有著更大的制度優越性,它不僅是專門主體,有著專門的履職程序、手段,并會產生特定的效果,并且其配備專職化的工作人員,具備專業化的法律知識體系,精通開展監督的相關業務。這種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能夠更好地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深入和全面的監督及評價,主張法律監督主體的專門性,能夠促進法律監督主體與其承擔的監督職責的專業性有效結合。因為“在權力運行的過程中,特別是對法律的統一實施和執行,必然需要一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履行監督制約、制衡職能,以防止權力腐敗,保證其正常的運行。”
(二)控權護民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的應然目的行政執法權本身具有腐蝕性,如若不受制約,必然會有被濫用的可能。現實中不乏存在行政執法行為失范的現象,如行政執法主體“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或者實施了超越法定職權的行為;行政執法主體出于個人偏私惡意執法,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甚或行政執法主體錯誤適用法律導致行政相對人權益受損等。也因為如此,行政執法權的行使必然需要一項足以與之形成制衡的力量對其進行監督與約束,而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開展的法律監督正是這樣一種制約意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并且這種制約意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指向的是政治民主、行政合法以及國家、集體乃至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獲得保護。盡管執法和守法都是法律監督的對象,但相對于執法來說,守法更強調義務性,而執法則不僅僅是一種義務,更是一種權力。何況掌控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并非都是天使,行政權的公定力和優益性決定了行政相對方的弱勢地位。因而,控權護民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的應然目的,是由行政執法權的侵權可能性所決定了的。其次,行政執法主體理應是法律監督的重點對象,因為擁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濫用權力才是對民主和法治的最大威脅和最大破壞,并且權力的普遍影響力更是強化了惡意行使權力的負面結果,因而,法律監督應更多地側重對權力擁有者和行使者濫用權力進行防范,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護公共福祉。
(三)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之新責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投入到法治建設當中去,切實擔負起實踐者、推動者的角色和責任?!稕Q定》從多角度對規范公權力和制約公權力做出了詳細規定。其中就包括“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睆娬{要推進法治建設,必須以約束和規范公權力運行為重點,檢察機關要積極回應群眾對限制、規范和制約權力及保護自身權利的期待,更加注重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指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薄稕Q定》中關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表述既賦予了檢察機關監督行政機關之新的履職要求,也為檢察機關開展行政行為檢察監督充裕了政治基礎。其一,《決定》中指明對行政活動進行監督屬于檢察機關的職責,應該主動而為。其二,《決定》中強調不僅要加強檢察機關對公權力行使的監督,更著重強調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其三,檢察機關對行政行為開展法律監督,既包括違法行政行為,也包括不作為行為。反映到行政執法活動中,則體現為檢察機關既要監督行政機關違法執法行為,也要監督行政機關故意懈怠執法的行為。其四,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開展法律監督可涵蓋行政行為全過程,而不局限于事后監督。且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表現為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糾正違法?!稕Q定》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但并未明確是否該向行政公益訴訟延伸,不過,檢察機關這項新的法律職能的發展成熟必定能夠為行政公益訴訟的發展提供參考。
二、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的現實瓶頸
(一)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的法律依據不充分目前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有內容涉及到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其中,《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睙o疑明確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特殊地位,也意味著承擔專門的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有權對法律實施的各領域實施監督,自然也包括對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吨伟补芾硖幜P法》中規定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時不嚴格執法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檢察機關檢舉,而檢察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但具體如何處理卻并未予以進一步明示,同時也表明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這一監督是被動的。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也能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開展監督找到依據,即當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檢察機關可依法追究其瀆職的刑事責任。此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也明確了檢察機關在發現行政機關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時有權進行監督,提出檢察意見。以上這些法律文本皆可作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開展法律監督的直接依據,但遺憾的是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要么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要么責任不明確,缺乏責任性;要么監督方式單一甚或乏力,缺乏制約力;要么限于事后監督,缺乏時效性。總的來看,涉及到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對于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大都是只言片語,因而欠缺可操作性,致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在現實中往往被架空或被虛化。
(二)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的方式單一乏力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方式:一是于行政訴訟中,通過監督行政訴訟審判行為的同時,間接實現對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九十條不僅明確了檢察機關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法律監督,還增設了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的具體方式,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可選擇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也可選擇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并明文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边@種變動無疑賦予了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時更大的靈活性,但這畢竟是一種間接監督,而非檢察機關直接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因而這種監督方式是被動和滯后的。二是于刑事訴訟中,通過偵查和相結合的方式來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三是通過督促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方式對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監督。不過,這兩種監督均為事后監督,缺乏及時矯正違法,預防違法的價值功能。更何況,由于《行政處罰法》中并未明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以及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的具體方式,因而是否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取決于檢察機關的主動性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的配合意愿,如此,難以杜絕行政執法領域“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問題。[8]四是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來進行監督,但建議的效力是有待商榷的,因為建議本身并不具有要求對方執行的強制力。因為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履行其法律監督的職責,但卻不能完全替代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因而檢察建議僅適合用作參考。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唯一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其在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時行使的是憲法賦予的檢察權,這一權力的行使必須有與之配套的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來確保實效。而檢察建議顯然沒有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來確保其被采納或尊重,因而不免在實踐中陷于尷尬境地,有損檢察機關的監督威信。五是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的方式進行監督。亦即檢察機關認為行政機關實施了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時,通過及時向行政機關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糾正。但這種方式與檢察建議存在相似的弊端,因為通知的效力尚無定論。
(三)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的獨立性未獲保障“獨立、廉正和稱職都是一個要厲行法治的司法制度的標志?!保?]盡管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也強調“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但實然的法治實踐與應然的法規文本之間往往存在差距。一直以來,地方人民政府對同級檢察機關人事權和財政權的事實掌控,致使法律地位并不低于同級人民政府的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時其影響力不僅弱于行政權,而且實際的政治地位也低于同級人民政府甚至遜色于政府的某個組成部門。除了人事權和財政權,行政機關的人員隊伍乃至其所掌握的資源都是檢察機關所不能媲美的,因而檢察機關在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時往往居于博弈的劣勢。故而也就出現了一種失衡的局面:一方面,行政執法活動潛在的侵權和尋租性決定了現實中的確需要強有力的監督來確保執法權的正確行使,如工商、物價、煙草、質監等等行政單位的執法權幾乎涵蓋了人民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執法活動的社會影響力不言而喻,但“野蠻執法”與“怠于執法”現象并不鮮見,激發了各種社會矛盾。而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試圖對行政執法機關的龐雜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時,客觀上卻存在著力量薄弱,受制于人,獨立性不足以及資源匱乏的問題。總的來說,不論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還是監督方式單一乏力的問題,抑或檢察機關獨立性未獲保障的問題,當然還包括檢察機關自身可能存在的積極性不高,信息流通障礙或專業能力不足等問題都致使檢察機關這一唯一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在履行職責時遭受桎梏。不過,造成行政執法法律監督諸多瓶頸的一個極為關鍵的原因是現有制度設計不合理,難以確保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威性和實效性。如現有法律在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時沒有設定被監督者接受監督的義務以及違反該種義務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時可通知其予以糾正,但是同樣未規定行政機關在接到相關糾正違法通知后應如何行動。因而,制度缺陷是致使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開展法律監督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三、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的制度設計
(一)明確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如前所述,控制權力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開展法律監督的應然目的,因為“法治的精髓就是制約和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10]。所以,檢察機關的監督重點應放在避免行政執法權濫用上,且應發揮檢察機關主動監督的特點。但同時,需避免檢察機關妨礙行政執法機關在應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管理事務時的能動性與自主性,畢竟行政執法權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以及為確保行政執法實效所需的獨立性決定了檢察機關應當給予行政執法機關之必要的尊重。因此,就需要為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框定范圍,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乃至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執法活動無疑應確定為法律監督的重點對象,如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行為;社會影響較大涉及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強制行為;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執法行為;對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送而不移送的行為。[11]依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規定,除以上提到的四類行為外,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開展法律監督還應當包括行政機關故意懈怠執法的行為,因為執法機關不作為同樣可能對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在明確行政執法監督范圍的基礎上,側重從三個方面對行政執法活動開展法律監督:一是監督執法主體的身份是否合法以及執法主體所采取的具體執法行為是否在其法定職責內;二是監督行政執法的內容與依據,確定行政執法主體賦予權利和撤銷權利的行為,設定或免除義務的行為是否適當且合法;三是監督行政執法是否遵循了法律規定應嚴格遵守的程序。
(二)完善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的途徑現有法律對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的規定過于抽象且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是致使檢察機關監督手段乏力的重要原因,因而積極探索并完善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途徑和方式,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提供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如適用條件、對象、步驟以及配套措施等等,即是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的先決條件。就督促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言,盡管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此種方式對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監督,但前提是檢察機關必須有效獲取到相關的執法信息,亦即需要暢通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信息溝通,應“著眼于兩者銜接的程序機制,建立和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與處理機制,證據收集與轉換制度以及相配套的信息交流機制、聯席會議機制和提前介入制度?!保?2]就檢察建議而言,需進一步明確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及使用范圍,由于檢察建議不帶有強制性,因此更適宜于行政執法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或弱勢群體利益程度較輕的情形,或者針對可以彌補損失的情形以建議的方式督促行政執法主體糾正或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針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漏洞,給與行政執法主體相應的完善建議,并且行政執法機關收到《檢察建議書》后需在一定時限內答復檢察院。就糾正違法通知而言,其可適用于行政執法機關明顯違法,后果較為嚴重的情形,如主要證據明顯不足、適法錯誤、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或等情形,并且應對執法機關到期未予回復的情形做出具體處理規定,提升執法機關對《糾正違法通知書》的重視程度。就督促執法機關履行職責而言,其主要適用于執法機關怠于執法及疏于職守的情形,但這種監督方式需要與其他監督方式相結合以強化其督促作用,譬如可考慮將督促執法作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前置步驟。雖然目前尚未建立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但十八屆四中全會已提出要積極探索公益訴訟制度,這必將為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鋪設道路。而要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那么逐步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亦將是今后法治道路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三)強化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的獨立性十八屆四中會全會《決定》中指出“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重申了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重要性也就是說應強化檢察機關的獨立性以提升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制約力。但是獨立性的強化并非簡單地將檢察機關人事權和財政權從地方政府獨立開來,因為理想的獨立需要多方努力才能實現。一方面,檢察機關應堅決抵制一切妨礙檢察監督的不正當干預,但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也應以公正與高效的履職面貌樹立自身權威。也就是說,在賦予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更多獨立性的同時,強化檢察機關的責任感以及使命感,加強對法律監督的監督,以督促檢察機關積極履職。而人大作為檢察機關的領導機關和監督機關,應積極維護檢察機關的獨立性,在人大行使監督職能時避免對檢察機關橫加干涉,加強并改善人大對檢察機關的領導與監督,使其對檢察機關依法積極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形成必要的壓力,同時給與必要的支持。此外,應改變檢察機關人、財、物受制于人民政府的現狀,適當強化上級檢察機關在決定檢察長人選中的作用,逐步降低檢察機關對地方財政供給的依賴,將中央財政作為檢察機關的主要經費來源,并以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將檢察機關的經費供給體制予以確立。
一、監督檢查目的
通過開展2014年全省交通運輸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客觀評查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和廳高速公路交通執法支隊行使法定職權、履行法定義務、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進一步提高我省交通運輸執法水平和管理能力??偨Y推廣交通運輸執法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研究整改交通運輸執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瓶頸障礙,通報表揚一批交通行政執法先進典型,通報批評一批不規范執法案例。加強執法形象建設,整體推進執法隊伍正規化、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全面打造交通運輸執法良好形象。
二、監督檢查對象、內容和程序
(一)監督檢查對象
在基本了解和掌握被檢查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和廳高速公路交通執法支隊開展執法工作情況的基礎上,重點抽查各市、州和高速公路支隊的基層執法單位。廳法規處隨機抽取指定各市、州1—2個基層執法單位和高速公路執法支隊下屬1個執法大隊,并于監督檢查工作開始3天前正式通知檢查組。
(二)監督檢查時間
對每個被抽取基層執法單位開展監督檢查時間不超過1天。
(三)監督檢查內容
本次監督檢查工作重點包括以下4個方面:
1.思想作風建設情況。檢查在執法隊伍中開展行業核心價值體系、執法職業道德教育活動和隊容風紀情況,糾正基層執法隊伍中存在的執法動機不良問題,徹底整頓“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工作作風和“冷、橫、硬”的工作態度,堅決杜絕粗暴執法。
2.執法隊伍管理情況。按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要求對執法隊伍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決杜絕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參與執法活動的現象。檢查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情況,凡不符合國民教育大專學歷要求(三州除外)、未參加培訓或資格考試不合格人員,以及沒在正式編制內的人員一律不得申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檢查聘用人員管理情況,對因工作需要使用的臨時工、合同工等協管人員要嚴格控制管理,協管人員只能從事整理檔案、維持秩序等輔工作,不得從事行政許可、調查取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
3.執法工作開展情況
重點檢查以下五類執法行為:
一是檢查上路執法行為。檢查是否制定了上路執法的具體工作制度,是否落實了重點開展源頭檢查、源頭治理的要求。
二是檢查罰款行為。檢查“罰繳分離”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創收任務現象;檢查“收支兩條線”制度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將罰沒款沖抵辦公經費的現象;檢查處罰單據使用情況,是否存在處罰不使用正規的票據和法律文書、罰款不開票或開白條的行為。
三是檢查自由裁量行為。檢查交通運輸部《關于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意見》、《省交通廳規范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自由裁量標準等有關規定的落實情況。檢查貫徹落實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情況,是否存在重處罰輕教育、只處罰不教育的現象。檢查《交通行政執法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行政執法部門作出5000元以上的大額罰款、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執行情況。
四是檢查調查取證的行為。重點檢查在行政檢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調查取證的現象,行政處罰中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是否采用了復式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檢查在調查取證中是否有先確認行為違法再收集證據加以證明,或采用誘導行為人違法的方法等非法取證現象。
五是檢查行政許可行為。檢查行政許可項目取消、下放和調整的落實情況,是否存在變相實施許可或擅自增設許可條件情況;檢查行政許可行為的具體實施情況,實施許可的單位能否嚴格執行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能否做到盡量簡化程序和壓縮審批時間,最大限度方便管理相對人。
4.執法隊伍建設情況。制定執法隊伍形象建設的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相關管理制度的情況;執法隊伍建設的組織領導情況和資金保障情況;執法形象“四個統一”的實施情況。
檢查組應按照《省2014年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考評標準》(見附件1)對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廳高速公路交通執法支隊進行考評打分。
(四)監督檢查方式
各檢查組要聽取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廳高速公路交通執法支隊和被抽查基層執法單位開展執法工作情況匯報,要采取聽取匯報、實地檢查、現場抽考執法人員、詢問案卷相對人、查閱案卷等多種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深入基層和群眾,提高監督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五)監督檢查程序
1.檢查組聽取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廳高速公路交通執法支隊執法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并查閱相關臺賬。
2.檢查組隨機抽取各被檢查單位2012年1月1日以來辦理的行政許可案卷和行政處罰案卷進行評查。每一個單位抽取案件數量不少于10件,做好評查記錄,填寫《案卷評查意見書》(見附件3)。檢查中發現特別優秀和存在重大問題的案件應當當場復印卷宗帶回。
3.檢查組到被抽取基層執法單位開展實地檢查。
4.抽取執法人員考試。由檢查組現場隨機抽取5名執法人員進行書面考試,考卷由廳統一印制,考試內容以《行政強制法》為主,考試時間不少于30分鐘。
5.詢問案卷相對人。檢查組要通過查閱案卷等手段,聯系了解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案件相對人對案件辦理的意見,并做好記錄。
6.情況反饋。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各檢查組要填寫《2014年全省交通運輸執法監督檢查情況反饋表》,并與被考評市州、高速公路交通執法支隊和基層單位交換意見,反饋檢查情況。
三、監督檢查組織安排
廳將組成6個檢查組(具體分組情況見附件2),組長由廳直各局分管局領導和廳法規處負責人擔任,組員由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廳直各局、廳高速公路交通執法各支隊法制機構負責人組成,每組負責檢查3-4個市州和1-2個高速公路交通執法支隊。各組具體出發時間和檢查日程安排由組長確定。各組派車單位要安排好檢查用車。
四、工作要求
(一)輕車從簡,深入基層。交通運輸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要與各地各單位的自查相結合。要深入基層,總結基層好的經驗和做法,發現基層執法工作存在的真問題。監督檢查工作要嚴格執行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和廳“十二項規定”要求,從簡從精,減少對交通行政執法日常工作的影響。檢查組的交通、住宿等費用由各組成員單位自行承擔,不得接受紀念品、土特產以及與檢查工作無關的活動安排。
(二)嚴格檢查,保證質量。各組認真履行職責,規范監督檢查程序,做好監督檢查的保密工作,確保檢查的隨機性和真實性,要采用多種有效的形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總結整改,務求實效。要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對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行梳理,采用積極有效措施的方法,發掘好制度、好做法。各組應于監督檢查工作完成的一周內形成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并按《省2014年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考評標準》(見附件1)對被檢查市州和高速公路支隊進行考評打分,于2014年5月10日前,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告、附件1、3、4、在檢查中發現的優秀案卷和典型違法違紀執法案卷復印件(各市、州、高速公路支隊不少于各一件)一并提交廳政策法規處。監督檢查情況報告要側重于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分析以及對相關工作提出建設性的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執法案卷評查的組織實施情況,案卷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二是執法人員考試的組織實施情況,執法考試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三是隊伍形象建設情況,“四統一”方案實施中的問題和建議;四是實地檢查基層執法單位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好的做法和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五是對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和規律性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六是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廳高速公路交通執法支隊應按照檢查組提交的《2014年全省交通運輸執法監督檢查意見反饋表》及時整改,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將《2014年交通運輸執法工作整改情況表》(見附件5)報廳政策法規處。
五、準備事宜
(一)請各檢查組成員單位于2014年3月27日前將參加監督檢查人員名單(見附件6)報廳政策法規處。
(二)請各檢查組組長單位于2014年3月27日前將組長、聯絡員名單(見附件7)報廳政策法規處。
關鍵詞:行政執法;檢察;實務研究
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毙姓谭嘧鳛閲覚嗔χ凶钪苯?、最關鍵作用于政治、經濟、社會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權力,必須對其進行監督。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對行政執法的法律監督,確保法律法規的統一正確實施的職責。
一、目前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市場經濟的改革與發展進程中,一些嚴重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有明顯上升勢頭,且屢禁不止。 “染色饅頭”、“毒奶粉”、“毒膠囊”……這些惡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誠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經到了何等嚴重的地步。究其原因,與其說是因為那些生產經營者的膽大妄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韙,倒不如說是因為某些行政執法部門對市場的監管出現了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到位、執法互相推諉、不依法行政以及刑事司法缺位所致。監管部門的集體失守對公民來說更多的感覺是無奈,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已成為一種強烈的社會呼聲。目前行政執法不當、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虛構事實,變相執罰。有些行政執法部門基于從嚴、從寬或其他處罰目的,對一些違反行政法規定的行政行為,沒有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背客觀事實,進行處罰。
(二)違法辦事,以罰代刑。一些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以罰代刑現象,對一些明顯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違法犯罪行為,個別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中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是通過罰款的手段,代替追究刑事責。
(三)徇私枉法、有罪不究。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由于收受一方當事人的“好處”,或礙于人情關系等原因,在執法過程中,對該予以追究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意不予受理,或者采取放任的態度,導致違法行為繼續存在,危害社會。
(四)執法不規范,缺乏嚴肅性。由于群眾對法律和有關執法程序了解不深,一些執法人員執法觀念不強,體現在進行處罰時,有的出現處理沒收的物品在案件材料上沒有反映,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不規范,立案手續不全面,證據材料保全混亂等情況,有的甚至出現案件部分證據材料喪失,對案件的處理產生潛在的危險等后果,這些都影響行政執法的公正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二、檢察機關是行政執法監督的適格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全國檢察機關第二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強調,加強對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的監督,促進形成有利于社會管理創新的政務環境,著力發揮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職能作用。檢察長在會上指出,民事檢察監督在性質上是對公權利的監督。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既是社會要求,也是保證行政執法公正性的一種客觀需求。這既符合法治原則,也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加其權威性,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一種社會管理創新。如果行政執法行為缺乏檢察監督,僅靠內部監督,就容易對行政執法行為缺乏有效監督,就容易造成行政執法活動陷入被動,行政執法活動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
三、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內容,應包括行政執法行為主體是否適格;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存在無權執法、越權執法、濫用執法權、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行政執法行為是否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程序辦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和人員是否存在貪污、受賄、瀆職侵權行為和違法、失職行為;相關行政主體對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時,發現普遍性、傾向性、事關全局的社會管理問題;及其他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的行為。通過創新執法的監督激勵機制,確保所有社會管理法律法規得到忠實的執行。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可以對瀆職侵權行為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既有利于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對干部隊伍也可以起到保護作用。
應當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檢察監督是依法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的一種司法活動,執法的主體仍然是行政機關,要實行依法監督、居中監督與有限監督相統一的原則。要達到這個目的,就應該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通過接收材料——審查——立案——調查——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整改——結案這種程序上的規定來實現工作的制度化。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是一種救濟性質的中立的司法活動,是在不超越行政執法監督本身職權基礎上為化解社會矛盾、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體制機制,是確保行政執法相對人權益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要從性質上理清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關系,恪守職責定位,防止越俎代庖。為此,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劃清行政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與檢察監之間的關系。對一個需要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上級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和紀檢監察部門正在對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正在進行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
二是要完善在行政執法檢察監督過程中,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救濟途徑和處理程序。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其工作人員有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犯罪行為或行政相對人有犯罪行為應當移送給司法機關而沒有移送的,檢察機關有權督促其移送。如相關行政部門不移送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在監督中發現執法監管機關及其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管理職權中存在的問題,人民檢察院以檢察建議、意見、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方式提出,促使其改正,在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后,有關行政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函復人民檢察院,說明落實情況。逾期不回復、不整改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違紀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確定檢察機關和相關行政單位為成員單位,在工作開展過程中,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動加強溝通,協商解決工作中的問題,相互支持和配合,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司法權威。
四是注重維權與為民服務相統一。一方面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切實做好服務,寓法律監督于服務中。
五是法律監督與規范執法相統一。運用法律監督行政執法,加強案件指導,更能體現規范執法的法律意義,達到規范執法的成效。
五、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工作的重點
一是應以涉及民生的案件為出發點,綜合運用民行檢察手段,切實落實上級檢察機關在三項重點工作精神指導下的具體要求,認真落實、扎實抓好檢察環節維護民生各項工作,努力為推進民生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著眼于加強對涉及民生問題的法律監督,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綜合運用抗訴、支持、督促、檢察建議、移送職務犯罪偵查等手段,重點監督涉及民生的食品衛生、土地承包、勞動爭議,以及涉及弱勢群體的農民、農民工、殘疾人的案件。
二是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辦理涉法涉訴案件,做到四個“對于”。即對于因執法不規范而引起上訪的,正視問題,通過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及時糾正。對于別有用心的上訪人,則依法嚴厲打擊,維護司法權威。對于釋法說理不到位而引起的上訪,則邀請當事人參與案件復查,徹底消除疑慮。對于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盡全力予以協調,贏得當事人的理解。
為進一步推進交通行業依法行政工作,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健全交通執法監督機制,預防和化解交通行政爭議,深化交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培樹一批示范單位和先進典型,全面推進依法治交,不斷加快交通行業管理法治化進程,努力提高我省交通行業“三個服務”的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2008年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廳體法字〔2008〕63號)精神和《二八年全省交通系統政策法規工作要點》安排,省廳決定在全省交通系統開展一次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①依法行政工作協調機構建立或主要領導負責工作機制建立情況;②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建立、人員配備及活動開展情況;③制定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對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④開展依法行政知識教育培訓工作情況;⑤把依法行政工作納入工作人員年度獎懲考核內容的情況。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情況:①行政執法人員經培訓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②行政執法人員清理整頓和培訓情況;③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文明;④文明執法單位主題活動開展及創建情況;⑤執法便民新舉措;⑥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符合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⑦行政許可“一個窗口”對外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⑧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方式、執法結果合法;⑨執行收繳分離、罰繳分離制度情況;⑩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案卷情況。
(三)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情況: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公示制、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制、交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交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實到位。
(四)預防和化解交通行政爭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情況:①行政復議機構設置和行政復議人員配備、行政執法隊伍建設;②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建設情況;③積極受理、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④辦理本單位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情況;⑤行政訴訟案件辦理情況;⑥履行國家賠償和行政補償職責情況。
(五)法制宣傳教育的情況:①“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展;②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或工作方案情況;③組織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情況;④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情況;⑤組織開展交通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情況。
二、檢查的形式和步驟
本次檢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檢查分動員部署、各單位自查、省廳組織互查、迎接交通運輸部檢查組檢查和交通運輸部重點抽查、總結等六個階段。
(一)組織動員階段(4月30日前完成)
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和省廳的統一安排,制定本地、本系統的具體檢查實施方案,并及時組織動員部署。
(二)自查階段(5月15日前完成)
1、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2008年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內容和標準》(見附件1)認真開展自查,各市州交通局(委)自查范圍含局直各執法單位、各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含公路、運管、征稽、港航、海事、交管站);省公路局、運管征稽局、港航海事局自查范圍分別含本系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省高管局自查范圍含全省各高速公路管理處(公司),廳質監局自查范圍含局直執法單位及全省交通重點工程。
2、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門要將自查情況形成專題自查報告(附自查評估得分表,下同),連同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執法機構的自查報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報送省廳;廳直各業務管理局要將本系統的自查情況進行總結,并形成專題自查報告,連同各市州本系統執法機構的自查報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報送省廳。
3、各地、各單位根據自查情況,向省廳推薦“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單位”、“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單位”、“交通文明執法標兵”和“交通法制先進工作者”候選名單。“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應當是自查評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統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級以下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敖煌ㄐ姓谭ㄘ熑沃剖痉秵挝弧睉斒亲圆樵u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這項檢查內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交通文明執法標兵”應當是其所在單位自查評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評選條件見附件2,下同)。“交通法制先進工作者”應當是其所在單位自查評估得分在85分以上,從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復議、執法監督、普法等工作),在推進交通行業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領導、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各推薦單位要認真填寫推薦表(見附件3),推薦表、先進事跡材料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關材料,于2008年5月15日前報送省廳。各單位每項推薦候選名單數不得多于1個,沒有符合標準要求的,可不予推薦。
4、省廳將在各地、各單位推薦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候選名單的基礎上,結合自查、互查情況和實際工作情況,綜合考評后,擇優向交通運輸部進行推薦。
5、自查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單位,各地、各單位對所屬不合格單位要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專題報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報送省廳。
(三)省廳組織互查階段(5月25日前完成)
1、5月15日至25日,省廳將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組織8個檢查組(分組情況見附件4),對各市州、廳直各行政執法單位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全面交叉互查,互點為被推薦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單位”、“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單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單位。省廳將視情參加檢查組的互查工作,廳直各業務管理局可參照本方案自行組織系統內的互查和檢查。
2、檢查組在檢查中,要注意總結被檢查單位好的做法和經驗,注意查找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的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檢查結束前應將檢查情況向被檢查單位進行反饋。
3、各檢查組要于檢查結束后三天內,將互查報告和被檢查單位(含重點檢查的候選示范單位)檢查評估得分表用電子郵件報省廳(郵箱:fxb@),互查報告應當包括對被檢查地區和單位,特別是被推薦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單位”、“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單位”的考核意見以及對下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
5、省廳將根據各地、各單位報送的自查報告,綜合整理后形成專題自查報告于2008年5月31日前報交通運輸部。
(四)迎接交通運輸部檢查組檢查(6月1日至6月20日)
6月1日至6月20日,交通運輸部第六檢查組(山東省交通廳、安徽省交通廳)將對我省交通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請各地、各單位認真做好迎接檢查的相關準備工作。
(五)省廳抽查和交通運輸部重點抽查(8月份)
8月份,交通運輸部將組成若干抽查小組深入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交通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進行重點抽查,同時省廳也將根據《關于印發全省交通系統文明執法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鄂交法〔2008〕236號)精神,檢查驗收各地、各單位文明執法教育活動開展情況,請各地、各單位認真做好迎接檢查的相關準備工作。
(六)總結階段(9月底前完成)
檢查結束后,省廳將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向全省交通系統進行通報,并抄報交通運輸部體法司、省依法治省辦公室和省政府法制辦。
三、檢查的主要方法
1、采取聽匯報、查案卷、看資料、隨機訪談或召開座談等形式,重點檢查被推薦的候選單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制工作情況。
2、采取抽查、暗訪等形式,深入執法現場,檢查1-2個基層執法單位的執法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采取隨機提問等方式,抽查3-5名執法人員對交通法律、法規、規章應知應會的掌握情況。
4、采取考核計分辦法,具體操作按照交通部《2008年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內容和標準》,逐項進行考核計分。
四、幾點要求
(一)各地、各單位要深刻認識此次監督檢查活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把此項檢查作為今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實、抓好,抓出實效,確保不搞形式、不走過場。
(二)由于此次監督檢查活動時間緊、任務重,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合理安排時間,密切搞好配合,高標準嚴要求開展自查和迎檢工作,確保監督檢查工作達到預期目的。對于要求報送的相關材料要明確專人負責,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單位要及時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如遇有自身解決不了的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廳。
【關鍵詞】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法律監督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94-01
社會文明的基礎不僅要存在好的法律,更要實施好的法律。對善法的有效實施是國家文明、社會進步的體現。法的實施靠國家權力機關,而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行政執法行為實行法律監督,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法律的統一實施,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一、對行政機關執法監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違法行為在我國相當普遍,迫切需要加強檢察監督
在現代社會里 ,國家的職能由守夜人向無所不在的社會參與者轉變 ,以往純粹的私人領域正在越來越多的受到國家的干預 ,而國家職能的這種擴張 ,主要表現在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擴張。因此執法活動對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 ,如果行政執法活動不受有效監督 ,很可能會侵害人民的合法權利。因此,加強對行政權的制約尤為重要。
(二)檢察監督在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盡管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渠道和形式有很多,但是檢察監督具有其他監督方式不可替代的優越性。我國人大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和具體操作上的困難:一是權力機關對其產生的行政機關的監督基本上屬于政治范疇,行政機關對權力機關承擔的是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二是人大的運行機制決定了其只能對政府進行宏觀的整體監督而難以進行微觀的具體監督。三是會議制的權力機關不可能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監控。
二、檢察機關對執法活動監督的缺失
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按照這一條文的字面意思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應該是全面的法律監督,而目前的法律僅規定了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的監督和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的監督 ,監督的范圍比較狹窄
(一)在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過程中,在監督法院行政訴訟審判行為的同時,沒實現對行政機關的具體執法活動的監督
行政訴訟在原告資格上,法律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定,即只有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合法權益時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排除了行政行為侵犯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時提訟的可能性。而現實生活中,行政行為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情況大量存在。因此我們建議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行政訴訟權,以確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免遭損失。
(二)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監督
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最嚴重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自行偵查與等相結合進行的,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行使的偵查權的監督問題尤其重要。因此,監督對于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來說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
三、加強檢察機關對執法監督的建議
(一)在檢察機關內部
要堅持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改革體制與加強管理相結合,標本兼治,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完善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消除誘發利益驅動,違法辦案和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偵查權的一些客觀因素。二是健全偵查工作機制,通過檢察權在上下級機關及各業務部門的分配,在相互配合的同時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包括上下級之間的上下監督和同一機關內部的平行監督。
(二)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中
1.強化檢察機關對公安執法過程中偵查權的有效控制。在我國 ,啟動偵查的程序缺乏透明度 ,偵查過程封閉進行,檢察機關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不明;偵查機關的強制性權力過大,且監督措施和手段缺少剛性。鑒于此 ,需要對我國現行的偵訴與檢警關系進行必要的修改 ,以檢察機關的自行偵查權、偵查指揮權為基點,實現公訴領導偵查。從立法上賦予檢察機關主導和指揮偵查活動的權力和地位。
2.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案件的權。立法上應當增加檢察機關對嚴重違法的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請進行司法審查的權能。我們認為 ,應當擴展檢察機關對行政案件的權 ,將擔負專門監督職責的檢察機關引入對政府行為的監督體制中 ,從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賦予檢察機關提訟權 ,加強對行政權的有效制衡是必要的。
3.加強檢察機關的偵查權。檢察機關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犯罪活動直接行使偵查權,通過偵查權與權的結合使用,更好地實現對執法、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正因為檢察機關偵查職能這一威懾力的存在,可以促使行政機關正確執法,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公正司法,保證了監督的效力。因此,偵查權是法律監督的有效屏障和堅強后盾。
綜上所述 ,當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存在的問題既有體制上的問題 ,也有立法上的問題,體制上的問題涉及司法體制改革甚至政治體制改革 ,需要逐步、穩妥地加以解決,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機制。但完善立法也僅僅是改善我國法律監督現狀的一個起點 ,一個運行良好的法律監督機制的建立 ,最終還需要各方面共同的努力。
參考文獻:
[1]孫謙,劉立憲. 檢察理論研究綜述[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
按照__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對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的調整,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為加強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力度,全面、依法管理好沾益縣區域內質量、計量、標準化、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等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綜合股、業務股相關人員為成員的執法工作組,執法工作組下設辦公室在綜合股,負責行政執法日常工作。我局的行政執法及綜合管理工作是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縣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的。
二、認真貫徹落實《綱要》,建立健全制度,堅持依法行政
按照行政許可法及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在20__年的行政執法工作中,我局在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x政辦發〔20__〕152號文件、建立健全制度、規范行政執法主體及行政行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加強宣傳培訓,認真貫徹落實《綱要》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入做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的要求,為全面了解、準確把握《綱要》的主要內容,進一步推動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設法制機關,按照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學習宣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工作方案》(x法發〔20__〕1號)精神要求,我局認真組織全局行政執法人員及干部職工認真學習《綱要》及其相關文件材料、積極參與全縣組織培訓活動、認真參與《綱要》知識考試等工作。通過全面、準確、廣泛、深入的學習宣傳,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我局的學習宣傳《綱要》工作達到了預期目的,為貫徹實施《綱要》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認真貫徹執行x政辦發〔20__〕152號文件精神,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20__年來,我局堅持按照《__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__縣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的通知》(x政辦發〔20__〕152號)要求,一是組織全局人員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積極意義,掌握《__縣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要求;二是按照文件要求,結合單位實際,認真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并形成材料上報縣政府法制辦;三是認真落實與縣政府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簽定的行政執法工作目標責任制,加強管理,強化工作力度,確保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四是認真貫徹執行省質監局制定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責任追究辦法、評議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度。
(三)認真貫徹落實和執行《__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
長期以來,我局堅持認真貫徹、執行《__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嚴格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并確定由局辦公室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報送備案以及管理工作。在20__年,我局未制定過規范性文件。
(四)認真貫徹落實《__省行政復議規定》及七項配套制度
今年以來,我局進一步加強力度,認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學習《__省行政復議規定》以及《__省行政復議證據規則》、《__省行政復議聽證規則》、《__省行政復議基礎工作和案件辦理質量責任評查辦法》、《__省行政復議人員守則》、《__省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規則》、《__省行政復議檔案管理規定》和《__省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和發文字號規則》等七項配套制度,提高了執法人員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意義、目的、具體內容、程序方法等的認識和理解,為全面貫徹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奠定堅實基礎。在20__年,我局未出現 過行政復議案件。
(五)堅持依法行政,促進行政執法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質量技術監督職能的不斷加強,為適應新形勢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長期以來,我局堅持依法行政,推行和執行行政執法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強化措施,狠抓落實,促進了行政執法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1、認真落實和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在與縣政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簽定行政執法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同時,把行政執法工作目標責任制逐級分解,與局機關各科室簽定了工作目標責任制。同時,為保證轄區內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我局實行區域打假保安全工作責任制,對全縣進行分區域,將責任分解到個人,確保區域內行政執法打假及保證安全工作不留死角,嚴把質量關、安全關。為認真執行和落實行政執法工作責任制,確保行政執法工作、有序開展,我局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了行政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依法賠償制中、評議考核規定等相關規章制度,要求全局全體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認真執行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規定和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執法主體資格合法,嚴格管理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我局一是嚴格按照行政許可規定,做到行政執法主體合法、認真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我局的行政執法主體為“沾益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經過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申報,通過省政府公告確認,執法主體是合法有效的。我局未辦理過委托其他組織開展質量技術監督執法事項,也無委托其他組織進行行政執法的行為。二是加強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在工作中嚴禁以個人名譽或科室名譽代替局機關名譽進行行政執法工作,堅持亮證執法、無證者禁止執法原則。我局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均由國家質檢總局發放,執法人員持證率為100,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證件過程中無違反相關規定情形。
3、嚴格辦案程序,規范行政行為,堅持依法行政。我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做到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辦理案件,在執法活動嚴格行政行為,做到不違規、違紀,堅持依法進行亮證、亮身份執法,在文書制作過程做到規范、齊全,作出行政決定嚴格審理規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的法定義務及其相關權利,嚴格罰沒分繳規定,出具行政罰沒專用收據,嚴格罰沒物品管理規定,嚴格管理案卷,做到規范管理,確保案件質量。在20__年,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沒有發現過失等行為或現象,未出現過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
三、認真履行職能職責,全面完成各項工作目標任務
在20__年,我局積極、認真履行法定的質量技術監督職能職責,積極完成了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一是認真履行綜合管理職責,積極認真完成了標準化、計量、質量、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綜合管理工作,使各項業務管理工作取得較好成績,為促進__縣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20__年以來,我縣未出現過食品質量、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二是加大行政執法力度,行政執法工作效果良好。20__年,我局緊緊圍繞食品、農資、肉制品、計量器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工作重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了執法打假和監督檢查力度,堅持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為規范和整頓__縣市場經濟秩序和維護__縣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截止11月10日,我局共出動執法人員500余人次,250余車次,重點檢查各類生產、加工、銷售企業300余家,對違反質量、計量、標準化、特種設備和組織機構代碼管理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查獲涉案貨值金額130余萬元。共辦理立案案件41件,辦理現場處罰案件44件,結案率為100。三是我局嚴格按照各項工作要求,按時上報各種資料、報表等,不存在拖報、不報和漏報等情況。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檢察機關;偵查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先后寫入憲法,而刑事訴訟法有“小憲法”之稱,隨著憲法的調整,這也就要求刑訴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和改變才能夠適應與時俱進的國情。這是由我國所處的國際環境以及國內環境決定的。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一審程序、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均作出了部分的調整。在此筆者以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工作為視角,淺談一下新刑訴法證據制度對反瀆工作的影響。
一、完善證據的概念和種類,為反瀆偵查證據提供了有力支撐。新刑訴法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增加電子數據等證據類型。明確說明,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反瀆職侵權工作中,由于社會的進步,以前的一些證據形式隨著科技的發展而發生了變化,如果法律不相應的做出調整,那么很有可能偵查過程中有力的證據得不到法律的確認而導致整個案件的失敗,但是值得提出的是一些科技型的證據如何才能夠被證實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涉及到一個技術問題,因為電子數據與手寫數據的最大區別就是電子數據是可以篡改的,這是電子證據的證據效力的最大隱患。因此檢察院反瀆干警需要加大培訓力度,進一步掌握固定電子證據的技術,才能夠適應新情形的變化。此外在行政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所收集的證據雖然一直以來作為了偵查中的證據在使用,但始終并沒有在刑訴法中以明確的方式確立下來,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證據是有充分的證據效力的,但沒有明確證據地位這一點會讓反瀆工作的相關證據找不到有力的支撐點。而新刑訴法的明確規定則賦予了其證據地位,這是證據制度完善的一個重要表現。
二、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問題,反瀆偵查要保障證據合法。規定通過各種類似于形訊逼供而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并且進一步明確了排除的具體執行程序和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這一規則的確立是憲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最直接的體現,這與我國的國情的變化關系密切,以前我們國家更多的強調打擊犯罪,整治好社會環境,為改革開放后經濟的飛速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的背景?,F在我國的經濟總量達到了一定的高度,之前為強調打擊犯罪而出現的一些后遺癥凸現出來,成為了我國當今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先后在憲法與刑訴法中明確規定了保障人權和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就是為了在最大的限度內保障好程序方面的正義,充分尊重人權。反瀆職侵權部門作為檢察系統的重要的偵查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對于證據的獲取方式方面尤其要引起重視,這并不是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給反瀆工作帶來的壓力,而是反瀆部門就如何證明證據并非非法證據而帶來的壓力,換句話說即使是在刑訴法未明確非法排除規則的時候反瀆部門就應該考慮到這個問題了。一方面是有何種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另一方面是如何確保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得來的證據并不是非法證據。這恰恰體現了刑訴法與憲法的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