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15 02:43:09
導語:在轉讓申請書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項目名稱:_________
受讓方(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讓與方(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本合同乙方擁有_________的技術發明創造,甲方受讓該項技術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并支付相應的轉讓價款。雙方就此項專利申請權轉讓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
1.屬于_________(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
2.發明人/設計人:_________。
3.專利申請人:_________。
4.專利申請日:_________。
5.專利申請號: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實施或轉讓本項發明創造的狀況如下:
1.乙方實施本發明創造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_________
2.乙方許可他人使用本發明創造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_________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義務在_________日內將本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轉讓的狀況告知被許可使用本發明創造的當事人。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證原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技術轉讓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應當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并協助原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與甲方辦理合同變更事項。
第四條 為保證甲方申請專利,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以下技術資料: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提交技術資料的時間、地點、方式如下;
1.提交時間:_________;
2.提交地點:_________;
3.提交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專利申請權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發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權的,乙方應當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該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價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1.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價款總額為:_________;
2.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價款由甲方_________(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賬號為:
開戶銀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3.雙方確定,甲方以實施研究開發成果所產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乙方有權以_________方式查閱甲方有關的會計賬目。
第八條 雙方確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的,乙方不退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尚未收取的,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
雙方對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特別約定如下:_________
第九條 雙方確定: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取得專利權的,乙方應按以下約定實施或使用該發明創造:_________
2.本合同生效后,該項專利申請在專利公開前被駁回的,雙方按以下約定實施或使用該發明創造:_________
第十條 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署后,由_________方負責在_________日內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的登記事宜。
第十二條 雙方確定:
1.甲方有權利用乙方交付專利申請權所涉及的發明創造進行后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歸_________(甲方、雙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_________
2.乙方有權在已交付甲方專利申請權后對此發明創造進行后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歸_________(乙方、雙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三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1._________方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_________方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商標轉讓協議
商標權轉讓方: (甲方)
商標權受讓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1、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第[ ]類。
2、具體商品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
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 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配方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生產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還應提供配方說明書、配料表、投料時間表,購買原輔料的客戶名單。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雙方提供的相關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共 萬元;
2.付款方式、時間:乙方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應按本合同總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同時歸還商標權。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合同簽訂地點:
轉讓方: 受讓方:
身份證地址: 身份證地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商標轉讓注意事項
1、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2、轉讓申請提交一個月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3、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4、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并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轉讓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6、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7、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9、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注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2)個人合伙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文件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③合伙協議。
(3)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簽約人身份證;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5)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6)對于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三章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標國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國內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商標局在馬德里協定或者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駁回期限(以下簡稱駁回期限)內,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國際局。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未發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該領土延伸申請視為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from本文來自學優高考網gkstk.com,全國最大的高考資源網end#、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全文】文章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全文出自http://gkstk.com/article/75172988.html,轉載請保留此鏈接!。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展通知后,依法進行審查。國際局通知未續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中國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下列條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相關事宜:
(一)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審查和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的規定。
第六章 商標評審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審理有關商標爭議事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人:趙偉、系陜西華聲商貿有限公司經理申請人與旬陽縣房地產業管理局關于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一案訴至貴院,現請求撤回起訴,其理由如下:
申請人與______縣房地產業管理局關于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一案,已于20___年___月___日訴至貴院。由于需要對本案相關證據予以補充,故向貴院依法申請撤訴,請法院準許。
此致
_____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撤訴申請書【二】
申請人:馬______,男,______歲,漢族,本市______化工廠工人,現已退住本市_____路______樓___號。
被申請人:馬小___,男,_____歲,漢族,本市______機械廠干部,住本市___路___號,系申請人之子。
原起訴案由:
申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馬小___虐待一案向貴院起訴。現請求撤撒訴請求與理由: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馬小___虐待一案向貴院起訴后,經過法院同志以及馬小___單位領導的教育,馬小___.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在實際行動上有了改變。現在,馬小___能夠履行贍養義務,對我進行照顧。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請求撒回起訴。請于批準。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馬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撤訴申請書【三】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原起訴案由:買賣合同貨款糾紛
撤訴請求和理由: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貴院已于2019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19)東法民二初字第653號立案受理。因被申請人資不抵債,已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2019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東中法破字第1號裁定受理其破產申請。2019年元月八日,申請人根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進行了債權申報登記,故繼續進行訴訟已無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特向貴院申請撤回起訴,請予批準。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行政撤訴申請書【四】
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因工程設備材料轉讓糾紛一案(案號:(____)杭西民二初第__x號),業已經貴院開庭審理,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申請撤訴,請核準。
此致
zzz人民法院
申請人:
商標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核轉機關)核轉,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組織。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組織。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使用前款規定名稱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七條 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分別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超過30天達不成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申請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國文字,并交送人委托書一份。人委托書應當載明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
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編定申請號的申請進行審查,將初步審定的商標,刊登《商標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并抄送核轉機關。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并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抄送核轉機關。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核轉機關。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異議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局,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期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
商標局將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有關當事人,并抄送核轉機關。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之日起15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抄送核轉機關。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抄送核轉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由受讓人所在地核轉機關核轉。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核轉機關。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該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被爭議的注冊商標的,移交商標局辦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轉機關。被爭議人在收到商標爭議終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應當將原《商標注冊證》交由所在地核轉機關寄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對于注冊不當的商標(爭議已經裁定的除外),任何人可以將《注冊不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的,移交商標局辦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轉機關。原商標注冊人在收到撤銷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原《商標注冊證》交由所在地核轉機關寄回商標局。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或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省級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并將報紙附送商標局。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寄回商標局。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用于廣告宣傳或者展覽。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和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商標局備案。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收繳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同時抄送原核轉機關,由核轉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并寄回商標局。
商標局對撤銷或者注銷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寄送《商標注銷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撤銷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并抄送原核轉機關。終局決定取消原撤銷決定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除外)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45天內,做出復議決定。對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3)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和包裝上的商標,責令依法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根據情節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45天內,做出復議決定。對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和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復議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延期后仍來不及辦理的,還可以在第一次延期期滿前,申請再次延期30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
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過程中應予遵循的基本準則。中國《商標法》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注冊
注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一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采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一是注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后,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根據這一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中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中國《商標法》采用的是注冊原則。
申請在先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注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一。既然商標專用權基于注冊而產生,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又并不總是一個,那么,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后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注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當然,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不靈的時候,遇到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情況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了。因此,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為一種適當的補充。
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里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四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現行《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誠實信用這個概念,但其關于商標權的確立、行使和保護的諸多規定中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標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關于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規定;第八條第(8)款關于不得以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關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規定,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們過去在理論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實際上還是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自愿注冊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注冊。本注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與自愿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強制注冊原則或全面注冊原則。1957年到1983年2月,中國實行的是全面注冊原則,要求企業的商品應當使用商標的,都必須使用商標,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標都必須注冊。此項原則主要從管字著眼,不利于搞活經濟。目前,除極個別國家仍實行強制注冊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自愿注冊原則。
嚴格地講,中國實行的并非純粹意義上的自愿注冊原則,而是在自愿注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對部分與人民身體健康關系密切的商品實行強制注冊,是中國《商標法》的一個特點。
五、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注冊、分級管理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一。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注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一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準注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注冊工作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注冊,明確了集中注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該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利于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商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乙方:
一、甲方同意將注冊在第 類上的 商標(注冊號為 )以共計 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應同時在轉讓申請書上蓋章。雙方立即同時向商標局申請轉讓手續。
三、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書的同時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 元人民幣。
四、以上 件商標轉讓申請費用由乙方支付。
五、該商標轉讓后,甲方不能使用帶有 商標的產品。
六、如果以上 注冊商標的轉讓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轉讓費 元人民幣。
七、甲方和乙方保證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條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稱“股權公司”)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其他公司(以下稱“被投資公司”)的行為。
第三條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股權公司和被投資公司的范圍如下:
(一)投資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人士)或境內企業。
(二)股權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記注冊的進行改制、重組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四條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人用于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且已足額繳納;
(二)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由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具體評估方式另行規定;
(三)股權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
(四)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股權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作價。
第五條以下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一)未實際繳納的股權;
(二)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
(三)股東在章程中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股權。
第六條股權公司股權的實際繳納以股東名冊記載變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為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前款股權的實際繳納未經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條被投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作為認繳的注冊資本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待公司成立后在兩年內(投資類公司在五年內)實際繳納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提交股權實際繳納的證明文件。
被投資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在股權實際繳納前,股權出資部分不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八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可采用股權轉讓或股權劃轉兩種方式。采用股權轉讓方式的,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涉及國有股的,應當辦理產權交易手續。采用股權劃轉方式的,應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在投資人首次出資時由法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報告中載明。
第十條股權出資登記包括被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登記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的,股權不能作為其首期出資。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前,應先辦理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被投資公司的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二)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就出資方式、股權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規定;
(四)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住所使用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被投資公司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七)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資公司在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的同時增加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出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劃轉證明,涉及國有股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證明文件;
(五)被投資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實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的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業名稱 (蓋章)
企業類型
法定代表
電 話
注冊資本
注 冊 地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郵 編
聯系地址
轉讓要求
轉讓標的概況
------------------------------------------------------------------
如轉讓方為自然人,請填寫此表:
轉讓方概況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郵 編
聯系地址
轉讓要求
年 月 日
------------------------------------------------------------------(產權交易轉讓合同樣本)
申請書所需附件(交易所特別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