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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制度方法改革方案及統計報表制度的修訂情況,積極配合、協調、管理各專業科室、州級各有關部門以及大型企業統計制度方法改革工作。
(二)結合國家《服務業統計基本規范與職責分工》及改革要求,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反映我州服務業統計制度方法改革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繼續加強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及其管理
(一)進一步做好州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向省統計局報批的相關工作,規范各專業科室的統計調查行為。
(二)強化和監督縣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及執行情況,確保在完成國家、省調查任務的同時,積極為地方黨、政領導機關服務。
(三)繼續做好省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幫助指導部門提高依法開展統計工作的能力。
(四)檢查指導縣級統計機構做好本級有關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管理工作,規范各項審批制度和程序。
三、認真做好統計標準的管理及推廣運用
(一)認真做好年《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的更新、維護、上報、管理及質量檢查工作。并按照上級統計局的要求,積極為民政、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提供服務。
(二)繼續做好《省統計上使用的單位臨時代碼》的發放、管理、上報備案及督促檢查工作。
(三)做好其他統計標準的宣傳和推廣運用等工作。
四、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設計管理人員素質,規范統計調查活動
(一)加大對設計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力度,圍繞“企業一套表”的試點及全面實施,組織開展“企業一套表”相關培訓,提高其人員統計業務素質,服務統計“四大工程”的建設。
(二)繼續做好“統計用區劃代碼與城鄉劃分”的業務、數據處理培訓工作。
(三)充分調動部門統計的積極性和調查力量,提高部門統計人員的統計業務能力,規范部門統計工作,搞好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規范性要求的培訓,加強對州級部門統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服務。
一、規模以下工業抽樣調查制度
(一)調查目的:
反映規模以下工業的基本總量,為國民經濟核算提供基礎數據。
(二)調查范圍:
年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下的非國有工業企業和全部個體經營工業單位。
(三)調查內容:
包括500萬元以下的非國有工業企業的基本情況,如:企業詳細名稱、地址、企業法人代碼、登記注冊類型、人員及生產經營狀況等;個體經營工業單位的基本情況、人員及生產經營狀況等。
(四)調查方式:
采用抽樣調查方法。根據國民經濟核算要求,將規模以下工業總體劃分成兩個子總體,即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下的非國有工業企業和全部個體經營工業單位。對調查總體中有企業名錄庫的部分采用目錄抽樣,沒有企業名錄庫的部分采用整群抽樣。
(五)調查頻率:
規模以下工業抽樣調查制度分為年報和定期報表。
二、企業集團統計報表制度
(一)調查目的:
全面反映企業集團發展情況,為國家組織與指導企業集團工作提供科學依據與咨詢建議,滿足國家宏觀管理需要。
(二)統計范圍:
1.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
2.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集團;
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企業集團。
4.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的企業集團;
5.年營業收入和資產總計均在5億元以上的其他各類企業集團。
企業集團內部統計范圍包括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在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資子公司、絕對控股子公司和相對控股子公司。
(三)調查內容:
包括統計報表和調查問卷兩部分。統計報表內容分為五類:一是反映企業集團概況和母公司情況的基本屬性指標;二是反映企業集團財務狀況的指標;三是反映企業集團勞動工資的指標;四是反映特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業務指標;五是反映企業集團成員企業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調查問卷的內容主要是反映企業集團不能用統計指標量化的改革和發展情況與問題。
(四)報送渠道與方式:
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母公司統一編制報表,直接上報國家統計局企業調查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企業集團,中央企工委管理企業集團中的非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以及年營業收入和資產總計均在5億元以上的其他各類企業集團,統一由母公司編制報表,直接上報企業集團所在省(區、市)統計局企業調查隊,再由各省(區、市)企業調查隊審核、錄入后,以電子郵件遠程傳輸方式上報國家統計局企業調查總隊。
(五)調查頻率:
企業集團統計報表制度分為年報和半年報。
三、重點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跟蹤監測統計報表制度
(一)調查目的:
系統反映和深入研究我國重點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情況。
(二)統計范圍:
1.國家重點企業(包括520戶和重組為集團公司的原512戶國家重點企業);
2.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的企業;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企業;
4.國務院確定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原百戶試點企業;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確定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原試點企業;
6.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即核心企業)。
(三)調查內容:
包括統計報表和調查問卷兩部分。統計報表的內容分為四類:一是反映企業概況的基本屬性指標;二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指標;三是反映企業勞動工資的指標;四是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業務指標。調查問卷的內容主要是反映企業改革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四)報送渠道與方式:
被調查企業直接報送所在省(區、市)的企業調查隊,各省(區、市)的企業調查隊負責審核、錄入,并以OPENMAIL或遠程傳輸方式上報國家統計局企業調查總隊。
(五)調查頻率:
重點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跟蹤監測統計報表制度分為年報和半年報。
四、全國企業景氣調查方案
(一)調查目的:
編制景氣指數;及時、準確反映宏觀經濟運行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為各級黨政領導宏觀管理和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及時反映企業的要求和建議,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
(二)調查范圍:
包括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業,房地產業,社會服務業。
(三)調查對象:
上述調查范圍內被抽中的法人企業及其負責人以及依照法人單位進行統計的產業活動單位及其負責人。
(四)調查內容: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法人單位名稱、法人單位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詳細地址、企業規模、所在行業代碼、上年主營業務收入等;
2.企業家對本行業景氣狀況的判斷與預計;
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的繁榮與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作為反映中小企業整體運行狀況和單個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統計部門作為企業的核心部分,是企業發展不可或缺的數據來源地,經濟的高速發展對企業的統計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各企業的統計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統計制度,廣泛運用高新技術實現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三大職能,發揮統計在企業發展中的信息、預警及決策支持作用。
統計工作涉及到供、產、銷,人、財、物,生產、經營、分配等多環節、多領域。通過統計信息,可以了解到企業的機構、人員、資產、負債、生產發展情況、產品質量狀況,以及科研開發、經營銷售、財務盈虧等方面的情況,還可以預測未來、企業的規劃和結構、企業的發展速度、效益與效率等。就企業統計本身而言一般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數量性。即通過數字揭示企業在特定時間內生產經營的數量特征,對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發展情況進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二是綜合性。統計人員收集到的統計信息從整體上看,涉及企業的原料入廠、加工及產品銷售等各個方面;也涉及其他與其相關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所以,統計工作既可以反映企業在某一時點的現狀,特定時期內的動態,也可以反映企業的規模、結構、速度、收益與效率等諸多數量特征質量特性。
企業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種原因,部分中小企業統計數據的虛假成分比較高。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級統計部門與中小企業的統計重點不統一,部分中小企業往往采取虛報數字以應付各種檢查;二是部分中小企業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統計數據的隨意性較大且缺少依據;三是企業內部不重視,統計專職人員配備不夠或專業素養比較低,無法適應新時期的企業統計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統計制度,充分發揮統計制度的有效職能,是保證企業有效統計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首先,設立綜合統計部門并明確其職責,使其保持相對獨立性,保證統計崗位及時、全面的掌握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根據企業情況設計報表形式,并制定本企業的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信息的報送要求。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需要,考慮企業面向市場、參與競爭的需要,把政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同本企業的實際相結合,提出完整的指標體系并分解到各個生產管理部門,明確其報送或提供信息的時間、內容及方式,明確各部門的統計責任;收集、審核、匯總、提供各種統計信息,并對各基層單位層層上報的信息進行審核后加以匯總;搜集分析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提出有參考價值的各種統計信息。利用各種統計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企業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發展前景進行預測,將分析結果形式統計分析報告,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其次,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統計職責。在現代企業中,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的統計信息決不僅限于計劃統計部門內部。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中相應的統計責任,要求其按統一確定的口徑、范圍及時間提供相應的統計資料及分析報告,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信息匯總職能。將統計信息自下而上的單向運行變為上下左右之間的多向運行,滿足其綜合對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加強統計分析職能。引入考核機制,將基層的統計質量納入考核,以獲取更準確的統計數據。對于統計報表制度,一般企業一直沿用國家統計報表制度中對統計報表的內容要求,這主要是因為國家基層報表制度所要求企業填報的內容,包括了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主營業務的生產經營,財務報表、員工及工資變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開發及附營業務情況。指標體系雖然已經比較簡要地反映出企業產供銷、人財物、投入與產出的基本情況,但對企業深入分析研究生產經營中的問題,還不夠準確。建立有效的統計制度,滿足企業的發展要求,是保證統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
如今,世界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了全球經濟的發展趨勢,各個企業間的競爭何其激烈,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充分了解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而這一切離不開統計部門收集、整理的數字信息,建立健全統計制度,提高統計數據的分析職能,才能保證企業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
論文摘要:以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建立的過程為背景,深入淺出地介紹了統計工作對企業的重要性,通過建立統計制度,實施有效統計,使統計、數據準確可靠,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使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更加完善規范;中國的對外開放也將邁出新的實質性的更大步伐。確立面向21世紀的統計發展戰略,必須在統計制度方法改革方面提出簡單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標模式,才能逐步解決目前的諸多問題與弊端,促進統計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發展統計事業,使之更好地服務于國家的四化建設。10年前,筆者曾在某統計刊物上撰文,將這種模式設計為“一套表+單軌制(即政府統計部門的在地統計)+計算機網絡化”。這與10年來統計改革的發展趨勢是基本吻合的。結合近些年的實踐,我以為可以將這一模式補充完善為“單軌制+一套表+目錄抽樣法+計算機網絡化+按工作流程設置的統計機構”。
一、關于“單軌制”
即建立在街鄉基礎上的政府統計部門終極在地統計。當今發達國家的統計管理體制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由政府統計部門負責如人口、資源等一些基本國情的統計,而經濟發展情況特別是一些行業經營狀況的統計往往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如美國、日本等;二是主要國情國力、經濟及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均由政府統計部門負責,其機構健全人員充足,其他部門基本不搞統計,如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等。我國目前的狀況是介于二者之間,但有些政府統計部門在做的事情,業務主管部門也在做。數據既不完整又交叉重復,基層負擔沉重。
我們應該選擇哪一種模式呢?我認為無疑應選擇后者。因為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需要對經濟及社會發展進行宏觀調控,需要沒有部門利益的統計部門提供客觀、公正、全面的統計信息。否則,統計數據有可能成為某些部門反映政績的工具,統計的整體功能難以發揮,數據質量也會受到影響。實際上,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能正在弱化,很多下屬企業劃歸在地管理,也難以再行使統計職能。
實行終極在地統計,要解決三個問題。首先,明確極少數業務上垂直領導、財務上統一核算且經營范圍相對單一獨立、專業性較強的部門,可實行部門統計,全國及地區性數字以部門統計為準;其次,對絕大多數反映社會經濟發展基本情況、滿足領導和各界需要的統計工作,要逐步從雙軌制向單軌制過渡,主要依靠政府統計部門采集、加工、整理、提供統計資料,部門統計以滿足自身管理需要為目的,且范圍僅限于本系統內;第三,在政府統計系統,將統計對象按基本單位概念分解到街鄉,由基層統計部門按地域進行統計,逐級上報,既避免重和漏,又能完整反映地域經濟總況。那么,街鄉統計機構能否承受最基礎的工作任務呢?我以為有兩個前提:一是堅持一套表的唯一性;二是按企業規模區別對待。這將在下面加以論述。
二、關于“一套表”
即反映各行業特點和宏觀微觀兩個層次管理需要的基本單位一套表制度。目前的基層單位一套表僅限于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執行,且還有部分對企業的調查如工業品出廠價格、施工價格、景氣調查等沒有納入。因此,完善健全規范一套表,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完善政府統計部門的一套表。首先,要對現行的行業報表制度再進行細分,將服務業統計制度適當分解,并反映新興行業、文化產業、知識經濟的特點;其次,對不同行業的企業按規模區別對待,將一定規模以下企業的表式適當簡化形成簡表,有些行業甚至可設計一張表;第三,減少過時指標,不斷增加反映企業發展變化如重組轉制、多種經營、高新技術程度的指標;第四,將政府統計部門對基本單位進行的其他調查統統納入一套表制度,必要時可增設新的指標群,限定部分企業填報。
2、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將政府統計制度與部門統計制度合并。第一步,取消一些業務主管部門跨系統甚至跨行業的行業統計職能,將其統計報表納入國家統計部門的基層表制度,如旅游、利用外資、城市公用事業等。只要精心設計,其業務管理所需的主要內容完全可在一套表中反映。第二步,將各業務主管部門系統內的報表與政府統計部門的報表合并成名符其實的一套表。可在滿足政府綜合統計需要的基礎上,在各指標群間留出一定空間,以滿足部門、企業從自身管理需要增設一些指標。
3、以一套表制度為基礎,設計制訂不同行業企業的統計臺帳。使其既能與制度表式、指標相銜接,提高數據質量;又能滿足企業自身管理需要,成為提高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手段。
采取了以上的改革措施,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基層表可能由“七加一”套變成十幾套甚至更多,報表表式、指標群及指標也會增加。但對基層單位而言,統計報表將只有一套,且沒有指標間的重復。不同規模企業填報不同部分報表和指標,政府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各取所需,匯總出各種不同分組的綜合資料。
三、關于“目錄抽樣法”
即建立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目錄抽樣法為主體的調查方法體系。通過普查,取得全面、詳細的國情國力資料;通過目錄抽樣方法,取得日常的主要的或監控性的統計數據。
首先,要完善健全周期性普查制度。一是要特別突出基本單位普查的地位,使其發揮龍頭作用,且基普已有的內容,其他專業普查應以此為準或不再調查;二是要完善第三產業普查的內容,既要反映總的規模速度,更要反映結構和不同行業的特點;三是建立建筑業普查制度,填補空白,使國家普查制度覆蓋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統計數據能夠配套使用。
其次,要大力推行目錄抽樣方法。一是要確定合理的規模界限,確保規模以上的企業能覆蓋經濟總量的絕大部分,反映經濟發展趨勢;確保規模以下企業占企業數的多數,減輕企業和基層統計部門負擔。二是對規模以上企業建立超級匯總制度,政府統計部門掌握對主要數據的控制力,并可進行各種加工分析。三是在完善目前的小型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和工業等專業抽樣調查的基礎上,將抽樣范圍逐步向其他領域拓展延伸。此外,要在多種調查方法綜合運用方面力爭有所突破,彌補抽樣調查的不足。
四、關于“計算機網絡化”
即政府統計部門之間實現統計信息的網上傳輸(包括上報與反饋)。21世紀之初,國家統計信息工程“九五”規劃將告完成。在此基礎上,要繼續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努力實現國家、省(市、自治區)、地市、縣四級政府統計機構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有效聯接;建成完整配套的數據庫系統,并使之充分發揮作用。通過系統建設,使各級統計站點不僅能夠根據自身需要對統計信息進行深度加工處理,還能使信息沿現代化網絡系統快速傳遞,既可以及時滿足上一級統計部門的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下一級統計部門反饋綜合信息,并可以進行橫向資料交換,還可以在網上公眾需要的統計信息。要借助網絡系統強化基本單位名錄庫的更新維護工作,力爭實現即時的更新與維護,使其成為統一的動態的活庫,能在統計管理和統計服務中充分發揮作用。
五、關于“按工作流程設置的統計機構”
即在政府統計部門內部實現按信息處理流程設置的工作機構和生產方式。這主要是指縣級及以上統計機構而言。為發展統計生產力,提高信息的可利用程度,更好地滿足多方面的需求,必須改革統計機構,使之與制度方法相適應,進而改進統計生產方式。在政府統計部門內部,按制度方法設計、信息采集處理、資料開發利用、后勤服務保障諸環節設置工作機構,規范工作流程,以實現設計統一配套、采集協調順暢、開發全面系統、保障有力及時。當然,最后一個職能將來有可能以社會化的方式實現。通過以上改革,力爭提高統計信息生產體系的效率和靈敏度,使其及時對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做出反映,滿足對統計信息的多方面、不同層次的需求,使之能最大程度地發揮社會效益。
統計整體職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統計法》規定:統計有統計信息、統計咨詢、統計監督三大職能,但是長期以來三大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宏觀管理,如何使統計工作更廣泛地為微觀經濟活動服務,仍是相對薄弱的環節。就企業來說,統計工作僅僅是計劃部門的一項分支業務,由于繁重的數據處理工作,統計部門成了數字匯總單位。這些數字從何而來,如何在眾多的數據中“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進行分析與研究,加上受人力、財力和時間的限制,更無法顧及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
企業統計數字失真現象較為嚴重。當前搞準統計數據的難度很大,存在著統計失實的潛在危險。主要原因,一是人為干擾,統計數據與企業或個人利益相關,難免受到有關人員的干擾;二是數出多門,存在謊報,虛報和假報的情況;三是基礎較差,一些基層單位沒有統計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更沒有進行統計核算,統計數據報送的隨意性很大,缺乏連續性和延續性;四是素質不高,部分統計人員思想、業務素質不高,基層統計力量薄弱,基礎工作不實,謬誤甚多,“源頭”數字失準。
統計方式不盡科學。當前的統計方法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缺陷:一是在統計手段上比較落后。統計部門下發給各單位的報表仍然是以手工填報為主。二是對統計對象缺乏有效監控。對單位進入和退出統計范圍沒有形成科學、準確的信息渠道,造成部分應填報的單位漏報統計信息。三是統計方法不規范。一個單位往往要向統計局多個部門填報報表,形成了報表“多、亂、雜”的局面,給填報單位增加了負擔。
2勞資統計制度方法改革的對策與建議
要解決勞資統計工作存在的困難,其根本出路就是要加快統計改革,促進統計事業的發展,最終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既符合國情又符合國際一般規則的,以“高科技統計手段、高素質統計人才、高效率統計機制、高質量統計信息”為標志的現代統計體系。
(1)改革統計方法,建立科學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總的改革思路是:以建立完善的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前提,以同期性普查為基礎,以抽樣調查為主體,加強典型調查、重點調查和科學估算,積極推進網絡調查,廣泛并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統計調查。
(2)完善統計指標體系。主要包括:農林牧漁業統計報表、工業統計報表、批發零售貿易業統計報表、勞資專業統計報表等統計指標體制要進一步完善,基本情況年報制度中,指標應進一步規范化,要與部門的指標相一致,核算專業表格不要過于濃縮,應增加計算過程表。
(3)加強統計執法與監督。一是要對統計人員加強《統計法》知識的培訓。二是要加強統計監督與執法。對那些不按時上報、屢次遲報、拒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充分運用《統計法》賦予的權利,及時啟動法律程序,加大處罰力度。
(4)加快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步伐。實現統計信息標準化、數據通信網絡化、業務處理電子化、信息服務社會化,有利于減少基層負擔,同時也能為領導及時提供統計數據。
(5)強化服務意識,夯實統計基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涉外調查的規范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調查機構和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外調查,包括:
(一)受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委托、資助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二)與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合作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三)境外組織在華機構依法進行的市場調查;
(四)將調查資料、調查結果提供給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調查,是指收集整理有關商品和商業服務在市場中的表現和前景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調查,是指市場調查之外,以問卷、訪談、觀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關社會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
本辦法所稱境外組織在華機構,是指經我國政府批準,境外組織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外調查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
第四條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涉外調查管理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從事涉外調查,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進行可能導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調查:
(一)違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違反國家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宣傳、迷信的;
(七)進行欺詐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家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第九條涉外市場調查必須通過涉外調查機構進行,涉外社會調查必須通過涉外調查機構報經批準后進行。
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境內直接進行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不得通過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第二章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
第十條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資格認定。
任何個人和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外調查。
第十一條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包含市場調查或者社會調查內容;
(三)具有熟悉國家有關涉外調查管理規定的人員;
(四)具備與所從事涉外調查相適應的調查能力;
(五)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開展三項以上調查項目,或者調查營業額達到三十萬元;
(六)有嚴格、健全的資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
第十二條業務范圍中含有市場調查內容的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具備第十一條第(三)、(六)、(七)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在境內直接進行與本機構有關的商品或者商業服務的市場調查;但是,不得從事社會調查。
第十三條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表;
(二)用以證明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所列內容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向國家統計局提出;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決定批準的,頒發涉外調查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國家統計局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涉外調查許可證應當注明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和頒發機關、頒發日期、編號、許可范圍、有效期等項內容。
第十七條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頒發機關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
第十八條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涉外調查機構需要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頒發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將不再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九條終止涉外調查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后三十日內,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
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屆滿后三十日內,向原頒發機關繳回已過期的涉外調查許可證。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或者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
第三章涉外調查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涉外調查機構申請批準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申請表;
(二)涉外調查許可證復印件;
(三)委托、資助、合作的合同復印件;
(四)調查方案,包括調查的目的、內容、范圍、時間、對象、方式等;
(五)調查問卷、表格或者訪談、觀察提綱;
(六)與調查項目有關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二十三條涉外調查機構申請批準涉外社會調查項目,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向國家統計局提出;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決定批準的,發給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的涉外社會調查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涉外調查機構應當就變更部分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涉外調查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調查對象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
涉外調查機構進行涉外調查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說明調查目的,不得冒用其他機構的名義,不得進行誤導。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進行的涉外社會調查,應當在調查問卷、表格或者訪談、觀察提綱首頁顯著位置標明并向調查對象說明下列事項:
涉外調查許可證編號;
調查項目的批準機關、批準文號;
本調查為調查對象自愿接受的調查。
第二十七條涉外調查機構應當建立涉外調查業務檔案。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或者轉讓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涉外調查機構和有關人員對在涉外調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于非經營性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三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涉外調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進行涉外調查的;
(三)偽造、冒用、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過有效期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從事涉外調查的;
(五)超出許可范圍從事涉外調查的。
第三十二條涉外調查機構和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于非經營性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三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涉外社會調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已批準的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的;
(三)泄露調查對象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的;
(五)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進行涉外調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調查業務檔案的;
(七)拒絕接受管理機關檢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機關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和有關材料、提供虛假情況和材料的;
(九)未標明、未向調查對象說明第二十六條規定事項的。
第三十三條涉外調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一)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未依法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的;
(二)終止涉外調查業務,或者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的。
第三十四條統計機構工作人員在涉外調查管理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工作人員泄露在涉外調查管理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項目中涉及的調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加強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或者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礦產資源登記統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礦產資源統計。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查明、占用、殘留、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數量、質量特征、產地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登記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統計,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統計的活動。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除外。
第二章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一)探礦權人在不同勘查階段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
(二)采礦權申請人申請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
(三)采礦權人因變更礦區范圍等調整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
(四)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后有殘留或者剩余礦產資源儲量的;
(五)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
(六)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儲量。
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后新計算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登記。
第六條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審查)意見書;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及主要附圖、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還應當同時提交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同時提交國土資源部或者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探礦權人查明的礦產資源儲量,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通過后15日內,由原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二)采礦權申請人申請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同時辦理;
(三)采礦權人因變更礦區范圍等調整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原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時同時辦理;
(四)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殘留或者剩余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原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時同時辦理;
(五)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的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由批準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同時辦理。
第八條經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是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完成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之日起10日內,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情況通知礦區所在地的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礦產資源統計
第十條礦產資源統計調查計劃,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報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全國礦產資源統計信息,由國土資源部定期向社會。
第十一條礦產資源統計,應當使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并經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及其填報說明。
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包括采礦權人和礦山(油氣田)基本情況、生產能力和實際產量、采選技術指標、礦產組分和質量指標、占用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情況等內容。
未列入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查明礦產資源儲量、壓覆礦產資源儲量、殘留礦產資源儲量及其變化情況和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相關情況,依據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進行統計。
第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以年度為統計周期,以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為基本統計單元。但油氣礦產以油田、氣田為基本統計單元。
第十三條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填報工作,并將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一式三份,報送礦區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計單元跨行政區域的,報共同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開采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填報工作,并將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一式二份報送國土資源部。
第十四條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下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資料和采礦權人直接報送的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進行審查、現場抽查和匯總分析。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審查確定的統計資料上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五條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統計職責:
(一)經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通知的和本級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的錄入、匯總;
(二)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組織填報、數據審查、錄入、現場抽查;
(三)經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和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的統計;
(四)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的開發利用情況的統計;
(五)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填報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應當如實、準確、全面、及時,并符合統計核查、檢測和計算等方面的規定,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拒報。
第四章登記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統計臺賬及數據庫的管理。
上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應當附具統一要求的電子文本。
全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數據庫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單位的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統計臺賬及其他相關資料,并接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現場抽查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時,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第十九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建設單位要求保密的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本行政區礦產資源登記統計信息,提供有關信息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具體承擔登記統計工作,定期對登記統計工作人員進行考評;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現服務業統計調查范圍為狹義服務業統計,即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和其他房地產業等行業。服務業統計調查方法采取對規模以上服務業單位的全面調查和對規模以下服務業單位的抽樣調查。規模以上服務業調查對象為轄區內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或500萬元)以上,或年末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規模以下服務業抽樣調查對象為轄區內年末從業人員50人以下,且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或500萬元)以下的服務業樣本法人單位。
二、現階段服務業統計存在的問題
1.服務業統計專業分工不清。一般認為服務業指從事服務產品的生產部門和企業的集合,也將第三產業稱為服務業。而現行第三產業統計中,貿易專業負責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投資專業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第三產業中無專業負責的行業統統由服務專業統計。但在日常工作中,社會科學文化專業負責社會、科技、婦女兒童、文化統計工作,服務業負責報表統計,而其他專業科室收集部門數據,專業科之間交叉統計,尚沒有形成一個有機整體。2.服務業統計調查對象僅為企業法人單位。雖現行服務業統計包括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但縣(市)、區統計調查對象只包括企業法人單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也不包括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但教育、衛生等行業大部分單位為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并執行非企業會計制度,還有部分大型企業或集團總部非本市的產業活動單位,現只統計企業法人單位數據,并不能真實反映相應行業發展情況。3.服務業統計沒有實現全行業覆蓋。現行服務業統計尚未將金融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納入服務業直接調查,這部分數據仍由主管部門進行統計,但有的行業無分縣區數據。按最新三次產業劃分的要求,農、林、牧、漁服務業,開采輔助活動,以及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三個行業大類應納入服務業統計范圍,但現行服務業統計中并未納入這三行業。同時,一些新興的行業和發展較快的行業還未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4.服務業由多部門管理,縣(市)、區服務業數據缺失。因服務業行業發展由多部門分工管理,部門統計數據以反映本行業業務活動狀況為主,缺少服務業核算的財務指標。國家層面上可以從部門和地方兩個維度分別獲取服務業全行業數據,而地方政府特別是縣(市)、區按報表制度只能獲取一小部分行業數據,其它行業數據只能等來自國家層面的反饋。另外,實際工作中服務業統計只分解到地市一級,個別統計基礎好的部門數據能分解到縣,但區級數據嚴重缺失。5.服務業企業存在入庫難問題,財務賬目不全。多數服務業企業經營情況復雜,統計部門很難時時準確掌握企業的規模及發展狀況,有可能漏統或錯統。另一方面,服務業企業會計核算基礎較差,或沒有會計報表,或財務資料缺乏,或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增加統計調查難度,影響統計報表質量。
三、完善地方服務業統計制度
1.整合資源形成“大服務業統計”格局。新常態下服務業統計工作要樹立“大服務業統計”新思維,積極推動專業設置改革,打破傳統專業分割的統計業務觀念,實施“大服務業統計”科室制,整合服務業全行業的統計數據,從而構建形成一個完整的服務業統計專業調查體系。規范服務業數據采集方式,逐步實現對同一調查單位統一采集、統一管理和使用數據,逐步實現數據共享。2.服務業統計實現全行業、全機構類型覆蓋,滿足市、縣(區)兩級GDP核算需求。一是服務業統計包括全部機構類型。服務業統計調查對象不僅指企業,還應擴展到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法人非本市的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戶等。二是堅持全面調查和抽樣調查相結合,滿足縣(區)服務業統計需要。對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或500萬元)及以上,或年末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服務業單位原則上采用全面調查;對年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或年末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服務業單位采用抽樣調查。3.政府統計與部門統計相結合。服務業組織形式多樣,注重條塊結合,既要兼顧市、縣(區)兩級政府需求,完善地方服務業統計制度,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有效地反映服務業生產與活動規模,又要規范部門統計,充分發揮統計聯席會議作用,構建行業主管部門與統計部門之間聯動機制,充實部門統計的業務指標和財務指標,搭建企業信息數據實時共享平臺,實現部門數據分解到市、縣(區)兩級,從而建立“制度共建,數據共享”的統計利益共同體。4.借助“五證合一”,做好服務業名錄庫維護工作。名錄庫系統對統計工作非常重要,服務業統計制度必須以統一、規范的單位名錄庫為基礎,解決服務業統計中部門名錄多重交叉問題,并對名錄進行共享。在主管部門的有效配合下,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單位進行業務培訓,保證服務業單位的上報率和報表質量。同時,部門統計的行業記錄實現分縣(區)提供,豐富服務業統計數據資源。5.規范和精簡統計指標,兼顧統計需求和單位負擔。服務業統計調查是一個互為補充、覆蓋全面的服務業生產經營活動統計調查體系,應緊密結合現行統計體系和財務制度。除單位基礎統計指標外,對不同類型的單位設計不同的財務指標,以保證各項指標的及時性和可操作性,既減輕服務業單位負擔,也滿足GDP核算需要,使取得的統計資料既能準確反映全行業情況,又能整理和提供分地區數據。
作者:叢海志 單位:國家統計局雞西調查隊
參考文獻:
[1]王群英,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改革的探索與思考,《中國統計》2013年3期.
年報
1.增加《影視動畫業務活動情況》(F102-9表、F602-9表)和《網絡游戲業務活動情況》(F102-10表、F602-10表)4張表。
2.《會展舉辦或服務單位活動情況》(F102-8表、F602-8表)取消“在境內舉辦或服務國際會議個數”、“服務外省市在京舉辦的會議個數”、“服務外國及港澳臺在京舉辦的會議個數”、“在外省市舉辦或服務的會議個數”、“在外國及港澳臺舉辦或服務的會議個數”、“在境內舉辦或服務國際展覽個數”、“服務外省市在京舉辦的展覽個數”、“服務外國及港澳臺在京舉辦的展覽個數”、“在外省市舉辦或服務的展覽個數”、“在外國及港澳臺舉辦或服務的展覽個數”10個指標;增加“國際會議個數”、“國際展覽個數”2個指標;將“舉辦或服務展覽累計面積(含室外展覽面積)”調整為“在京舉辦或服務展覽累計面積(含室外展覽面積)”。
3.《服務業財務狀況(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單位填報)》(F103-1表)取消“長期投資合計”、“長期債權投資”、“應付工資總額(貸方累計發生額)”3個指標;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性房地產”、“應付賬款”、“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應付職工薪酬(貸方累計發生額)”7個指標;將“短期投資”調整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負債合計”調整為“非流動負債合計”,“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調整為“住房公積金”。
4.《服務業財務狀況(執行行政事業、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單位填報)》(F103-2表)將“取暖費(降溫費)”調整為“取暖費”。
5.《信息化情況主要指標》(F606表)更名為《信息化情況》;增加“擁有電子商務交易網站數”,網站1“名稱”、“網址”、“電子商務交易金額”,網站2“名稱”、“網址”和“電子商務交易金額”7個指標。
定報
1.《重點旅行社外聯和接待情況》(F202-5表)取消“上年同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