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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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第1篇

第二條國家對保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等重要工業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

國家統一制定并公布《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其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換)證以及標記的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該產品的,視為無證生產。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在充分發揮國務院各部門和行業作用的基礎上,對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類發證產品審查部及各類發證產品檢驗機構,共同完成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產品質量檢驗以及材料匯總上報工作。

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不搞重復檢查。

第二章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管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二)制定生產許可證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公布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

(四)根據需要設立各產品審查部,并進行監督管理;

(五)制定并各類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六)審定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七)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

(八)公告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

(九)組織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的培訓、考核和聘任;

(十)監督生產許可證審查和管理人員的工作行為;

(十一)組織生產許可證發證后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組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十三)組織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四)建立生產許可證信息管理體系;

(十五)受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做好相關領域的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依據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相關法規,提出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項目建議;

(二)組織起草和審定適用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根據要求,組織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四)推薦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五)確認符合取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國家質檢總局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受理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請;

(二)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三)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四)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五)負責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實施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七)負責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配合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二)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三)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四)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

(五)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

(六)配合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第九條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經批準方能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質量檢驗任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檢驗測試任務,科學、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報告;

(二)配合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產品的監督檢驗工作;

(三)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發證產品的質量狀況。

第十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受聘承擔相應的審查工作。審查人員必須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包括審查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具體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取證程序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二)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明示的標準;

(三)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四)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

(五)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目錄》所列產品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新建和新轉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對企業的生產條件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現場審查:

(一)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二)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三)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準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準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并告知企業。

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四章證書和標記的管理

第十八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數(××)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九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算起。

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因未按時提出申請,而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仍視為有證產品。

第二十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當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證書更名申請。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聲明,同時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并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第二十三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生產合格的產品。

銷售《目錄》中產品的企業,應當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生產和銷售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企業必須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企業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相關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涂改生產許可證標記或者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無證論處,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取證條件,但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承擔發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并取消其承擔檢驗任務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從事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產品審查部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警告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資格。

第2篇

《助力車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2011版已于2011年1月19日國家總局批準實施,新細則與2006版的細則發生很大的變化,為了幫助企業較好地了解2011版細則內容,順利取得生產許可證,筆者對新舊細則進行分析,總結不同點,并對不同點進行如下分析如下:

1、總則

第一,增加了制定新細則相應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0號)、《關于摩托車頭盔等11類產品生產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89號公告)、《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質檢監[2006]413號)等規定。

第二,刪除了原細則適用于“其它類型的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助力自行車(申報本單元的企業必須填寫清楚車種的類型)”,明確本細則只適用于電動自行車和汽油機助力自行車。

第三,刪除了原細則對銷售領域的管理條款,明確了本實施細則主要針對生產助力車產品的企業。

第四,增加了相應申明:本細則將根據標準和政策的調整,動態修訂。細則中如有關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將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2、工作機構

第一,明確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助力車產品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以及后續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增加了3家承擔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其中廣東省增加了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為指定的檢驗機構。

3、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新細則把原申請基本條件“按GB17761-1999和GB17284-1998標準要求進行的有效(一年內)型式實驗報告復印件”從申請條件變成審查中的相關技術要求,即企業只要在審查前完成相關型式實驗,而無需在向省局申請受理前完成。但鑒于型式實驗周期比較長,出現問題比較多,建議企業提前做相關準備,以免影響審查工作。

4、許可程序

第一,新細則中申請和受理材料中不用提供型式試驗報告。

第二,新細則中企業實地核查條款中明確由省局制定核查計劃,并要求企業所在地技術監督局委派1名觀察員參加。

第三,新細則要求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時將《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匯總表》復印件一份交企業,一份交觀察員,由觀察員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新細則要求《助力車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由原來的一式三份變成一式四份,增加了一份。

第五,新細則明確要求檢驗機構不得將檢驗任務分包、轉包。

5、審查要求

第一,新細則中企業執行標準做了相應的調整,并申明標準一經修訂,企業應執行相應的新標準。

第二,新細則中要求車架上下碗組裝機、前叉下檔組裝機必須能實現自動裝配,而原細則可以使用半自動或手動。新細則中不要求具備工位器具、工位車/貨架兩種生產設備,但同時要求增加周轉車設備。

第三,新細則中減少了內寬專用游標卡尺、漆膜沖擊器、B0.5-20-6H/6g三種檢驗設備和器具,并相應的要求增加一臺數字式直流穩壓電源。

6、監督檢查

新細則中增加了監督檢查大條款,對企業獲證后的監督進行了規定。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企業生產的產品單元是否超出生產許可證證書中所列產品單元生產范圍。

2)企業是否具備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必備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有關設備是否按期檢定/校準。

3)企業生產過程中是否對進廠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實施進貨驗收,并具有相關記錄。

4)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加印(貼)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5)企業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購買、使用臺帳和產品生產、銷售臺帳,企業生產過程記錄是否健全。

6)企業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為,委托加工行為是否按照規定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了備案。

7)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名稱、住所、生產地點是否發生了改變,是否增加了生產線,如果發生改變,企業是否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并及時提出換證申請。

8)企業是否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要求及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年度自查報告內容是否完整、真實。

9)企業是否對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輕微缺陷項目進行了整改。

7、實地核查

第一,新細則中實地核查增加了2個條款,分別為條款6.4型式檢驗和條款6.5定期檢驗(周期檢驗)。其中6.4條款要求企業在審廠的時候必須按單元提供型式檢驗報告;6.5條款要求企業應依據GB17761-1999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7.1條和GB17284-1998《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第8.1條要求進行周期檢驗,即年產萬輛以上企業每季度要進行一次型式試驗,年產萬輛以下企業每半年要進行一次型式試驗,按獲證單元產品進行核查歷年檢測報告。

第二,新細則中2.1條款(生產設施)要求企業對生產設施應懸掛廠銘牌。

第三,新細則中3.3條款(檢驗人員)要求企業應有兩名以上檢驗人員具有資格證書,通過國家認監委或省技術監督局資質認定有能力開展助力車產品檢驗的機構可以頒發檢驗人員資格證書(廣東省內企業可以在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內進行相關培訓,獲取相關資格證書)。

第四,新細則中5.1條款(采購控制)要求企業:1、提供電機、控制器、電池、充電器、汽油機、車架、前叉、車把、制動系統等關鍵零部件一年內的檢驗報告(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2、合格供方檔案中要有保存鉛酸電池、汽油機生產許可證及電機(36V以上)、充電器輸入端電源線、輸入端插頭3C資質證明;3、建立原材料購買、使用臺帳。

第五,新細則中5.3條款(質量控制)要求整車調試為必設質量控制點。

第六,新細則中7.3條款(行業特殊要求)要求產品說明書中要告知消費者“不要隨意丟棄廢舊電池,以免污染環境。本產品的廢蓄電池由本企業或經銷商、政府指定網點負責回收”。

參考文獻

[1]2006年版《助力車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3篇

全市范圍內所有在年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均須參加年審。

二、年審要求

1、生產許可證年審采用企業自查,市局對企業自查材料進行核準并采取對部分企業的生產條件和實物進行抽查的方式進行。

2、年審企業需提供如下年審材料: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監督審查企業自查申請表》1份,

(2)獲證企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及復印件1份;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4)《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

3、本次年審對部分企業的生產條件和實物進行抽查。抽查由市局根據情況統一組織。

4、請列入本次年審范圍的企業要認真對照生產許可證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和《自查申請表》的內容進行自查自糾,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確保獲證企業生產條件、產品質量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

5、對生產許可證年審合格的企業,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獲證企業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上簽署“年審合格”意見,加蓋年審專用章,并注明日期;對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的企業,應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企業應認真進行整改,并持接受處罰的證明材料按規定的程序,由市局重新組織年審;對不按規定提交《自查申報表》的企業,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6、對本次年審結果,我局將在有關新聞媒體進行公告。

三、年審時間:

第4篇

最新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從事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研究、宣傳、檢驗、監督管理活動者,都必須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獸藥生產、經營、進口及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禁止生產、經營、進口獸藥及配制獸藥制劑。

第二章 獸藥生產企業的管理

第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系指專門生產獸藥的企業和兼產獸藥的企業,包括上述企業的分廠及生產獸藥的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第五條 開辦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必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批準。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獸藥生產企業,必須符合農業部制定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

現有獸藥生產企業應按照《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要求,訂出規劃,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批準,逐步實施。

第七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能對所生產的獸藥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和人員,并有相應的儀器和設備。獸藥質量檢驗機構不得附設于企業生產技術機構之內。

第八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個獸藥品種,必須按照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獸藥質量標準和工藝規程進行生產。凡改變生產工藝規程、處方、劑型、用途、用法、用量、規格的,必須按原報批程序向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九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有完整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條 獸藥的標簽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印制。獸藥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藥效的成分。凡超過一定時間可能降低藥效的獸藥,必須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條 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外用藥品的標簽和外包裝,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標志印制。

第十二條 獸藥內外包裝必須符合保證獸藥質量、貯存、運輸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簽、標簽缺損,包裝破損的,不準出廠。

第十三條 獸藥的封簽、標簽和包裝禁止轉讓和出售。

第十四條 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本企業藥檢機構的檢驗,符合質量標準的應當在內包裝上附有檢驗合格標志,在包裝箱內附有檢驗合格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第三章 獸藥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十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系指專營獸藥的企業和兼營獸藥的企業,包括批發、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第十六條 獸藥經營企業內,直接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調劑、檢驗業務的,應是藥劑士、獸醫技術員以上的技術人員。非藥學、獸醫學技術人員必須經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獸藥經營知識考核合格后,方準從事獸藥經營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獸藥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購進獸藥,必須進行檢查驗收。檢查檢收內容包括:獸藥名稱、規格、生產企業、生產批號、有效期、檢驗合格證、批準文號、包裝以及外觀質量等。

第十八條 獸藥經營企業收購、保管、銷售獸藥,必須建立健全質量檢查和入庫驗收、在庫保管、出庫驗發、銷售核對等制度。

第四章 獸醫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

第十九條 獸醫醫療單位的獸藥制劑室應具有保證制劑質量的設備、環境,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和藥檢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制劑品種,必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配制獸藥制劑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質量檢驗和衛生制度。每批制劑都必須有詳細完整的配制記錄和檢驗記錄,經檢驗合格的,簽發合格證,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五章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開辦獸藥生產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基本建設報批程序以外,必須按下列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由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向企業所在縣以上農業(畜牧)廳(局)申報,經審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

(二)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

(三)獸藥生產企業持《獸藥生產許可證》和有關文件、材料,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獸藥生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辦理《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報批程序,按專項規定執行。

受理審查、審核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或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經農業部批準后,再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按以下規定申請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

(一)省級以上各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二)市(地)、縣(區)各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地同級農業(畜牧)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縣以下(包括個體)獸藥經營者,經縣農業(畜牧)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四)經營獸藥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由國務院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獸藥經營企業或個體獸藥經營者持《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受理審查、審核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獸醫醫療單位開設獸藥商店經營獸藥批發零售業務或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上銷售獸藥的,必須按規定領取《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獸藥零售企業及個體獸藥經營者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在發證機關的轄區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 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發給《獸藥制劑許可證》。

受理審查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算起。上述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按農業部統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條 發證與換發新證的具體管理按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獸藥的標準與批準文號

第三十一條 獸藥的標準分為:

(一)國家標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獸藥規范》,由獸藥典委員會制定、修訂,農業部審批、。

(二)專業標準:即《獸藥質量標準》,由中國獸藥監察所制定、修訂,農業部審批、。

(三)地方標準: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制劑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對新獸藥實行生產期保護。凡經批準的新獸藥,如未得到原研制單位的技術轉讓,在保護期(含試生產期)內不得移植生產。

第三十三條 第一、二類新獸藥經批準后,須進行試生產,試產期為兩年。生產企業試生產前,必須向農業部申報,經審核批準后發給試生產批準文號。

第三十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申請批準文號,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送交檢驗樣品和必要的資料,獸藥監察所應當及時提出檢驗報告送交負責審核的農業(畜牧)廳(局),農業(畜牧)廳(局)應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發給批準文號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獸藥的批準文號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獸藥生產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再注冊。停產三年以上的獸藥品種,原批準文號作廢。

第三十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無批準文號的獸藥。

第七章 新獸藥審批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獸藥。凡有條件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獸藥生產企業、醫療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從事新獸藥研制。

第三十八條 農業部設立獸藥審評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由科研、管理、生產、教學、醫藥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獸藥審評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新獸藥進行審評;

(二)對國外申請注冊獸藥進行評議;

(三)對已生產的獸藥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九條 新獸藥、獸藥新制劑及獸用新生物制品的審批和具體管理,按《新獸藥及獸藥新制劑管理辦法》、《獸用新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進出口獸藥管理

第四十條 外國企業首次向我國出口的獸藥,必須向農業部申請注冊,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只對該證載明的獸藥品種和生產企業有效。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如繼續在中國銷售,應于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再注冊。

第四十二條 農業部定期公布外國企業已辦理注冊的獸藥品種目錄。

第四十三條 對外國企業申請注冊的獸藥,由農業部指定質量復核單位和臨床試驗單位負責質量復核試驗和臨床藥效試驗。

第四十四條 凡進口已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品種,進口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報,經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進口菌(疫)苗、診斷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少量進口屬生產緊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學研究、試驗中所需要的未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品種,進口單位必須向農業部申報,經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地方所屬單位進口須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同意。

第四十六條 獸藥進口單位應按《進口獸藥許可證》規定的品名、規格、數量、日期和生產廠家進口。

第四十七條 對進口獸藥實施強制檢驗。海關憑農業部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收報驗的印章驗放。

在口岸獸藥監察所未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前,進口獸藥不得銷售、使用。

第四十八條 出口獸藥須符合進口國的質量要求。如對方要求出具政府批準生產的證件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應由出口獸藥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獸藥監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條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申報、審批程序和具體管理,按《進口獸藥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飼料藥物添加劑管理

第五十條 凡含有藥物的飼料添加劑,均按獸藥進行管理。

飼料藥物添加劑必須按農業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及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藥品不得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必須將藥物制成預混劑。

預混劑應規定載體、稀釋劑和分散劑的品種。生產企業應將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按獸藥制劑的申報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批準發給批準文號后,方準生產。

第五十二條 預混劑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須在標簽上注明。規定停藥期的,應當在標簽或說明書上注明。

第五十三條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的藥物,必須符合獸藥標準的規定。由兩種以上藥物制成的飼料添加劑,必須符合藥物配伍規定。

第十章 獸藥監督

第五十四條 農業部設立中國獸藥監察所;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根據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城市、市(地)農業(畜牧)局可設立市(地)獸藥監察所。

第五十五條 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獸藥監察所是國家對獸藥質量進行監督、檢驗、鑒定的法定專業技術機構。中國獸藥監察所負責獸藥質量檢驗、鑒定的最終裁決。

第五十六條 獸藥監督員是在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代表政府對獸藥進行監督、檢查的專業執法人員。獸藥監督員的名額要與轄區內獸藥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獸藥監督員執行獸藥監督任務時,要佩戴中國獸藥監督的標志并出示《獸藥監督員證》。

第五十七條 對已批準生產的獸藥,如發現療效差、毒副反應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應及時報農業部,提交獸藥審評委員會評價。

第五十八條 獸藥廣告宣傳必須遵守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獸藥廣告的審批及具體管理,按《獸藥廣告審查辦法》及《獸藥廣告審查標準》辦理。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五十九條 違反獸藥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有警告、責令停產或停業整頓、沒收獸藥和非法收入、罰款、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職責范圍分別決定,并出具書面處罰通知。

第六十條 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假獸藥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生產、銷售假獸藥的,沒收假獸藥和非法收入,處以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并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對生產、銷售劣獸藥的,沒收劣獸藥和非法收入,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5000元。情節和后果嚴重的,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對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及配制獸藥制劑的,除責令其停產、停業、停止配制制劑外,沒收全部獸藥和非法收入,并可處以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六十四條 查處違反《獸藥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款以及沒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查處案件所需的辦案費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核撥。

第六十五條 獸藥監督及檢驗人員利用職權,勒索財物,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編造檢驗結果的,根據情節由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獸藥審批、監督、檢驗需要收取費用的,交納單位應按《獸藥審批監督檢驗收費標準》交納費用。

第六十七條 實施《獸藥管理條例》的單項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制定、,并作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獸藥成分的組成1. 來自植物的藥物很多,它占藥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歷史很久。我國勞動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視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據記載,早在公元前234220xx年,就有用草藥治病的文字記述。植物藥的成分復雜,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豐富,如稱為生物堿的含氮的堿性有機物、各種有機酸、可被稀酸或酶類水解的化合物、揮發油、單寧酸與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藥用的植物資源極其豐富。

2. 來自動物 不少動物都可以入藥,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紀問世的《本草經集注》,收集的760種藥物中,就有蟲獸一類藥物即動物藥。人類采用某些動物的器官組織入藥,或以動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與體液入藥,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 來自礦物 一部分藥物是來自礦物。古代文獻稱這類藥物的來源是玉石。如今日廣泛應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鈉、芒硝(硫酸鈉)等,種類很多,其效用各異,主要成分為各種礦物元素。

4. 化學合成藥物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展,采用人工化學合成的藥物愈來愈多。如各種磺胺類藥物、呋喃類藥物、抗菌增效劑、某些維生素類和激素類藥物等等。其成分相當復雜,分別用于抗菌、消炎和調節某些生理機能等。多用于捕獸。

第5篇

關鍵詞:眼鏡 監管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眼鏡產品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其產品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據最新抽樣調查統計,中國青少年學生、兒童的近視率已居世界第二位,僅低于近視大國——日本。小學生近視率為28%,初中生近視率為60%,高中生近視率為85%,大學生近視率竟高達90%。

配戴眼鏡本是矯正視力的,而戴上不合格的眼鏡則不僅會直接影響到矯正效果,引起戴眼鏡者的視疲勞,從而加重視力減退,嚴重時,甚至會引起頭痛、頭暈惡心、消化不良、精神不振等。因此眼鏡雖小,卻關系到百姓的健康。過去,眼鏡作為普通日用產品經營,沒有相關的法規來規范眼鏡產品的經營行為,使得很多消費者在購買及使用中都或多或少的遇到過一些麻煩,甚至是傷害。所以,眼鏡產品的質量問題,不容忽視!

為了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6年將眼鏡產品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范疇,規定生產并銷售眼鏡產品的所有企業、單位和個人,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眼鏡產品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不得生產或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眼鏡。并下發了《驗配眼鏡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為了提高眼鏡產品的質量,切實保障消費者能夠帶上產品質量合格的“放心鏡”。筆者認為應該從為消費者服務及對驗配眼鏡店監管兩方面同時入手。

在為消費者服務方面,應響應國家質檢總局“關注民生、計量惠民”專項活動的號召。在“春雷行動”、“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6月6日世界愛眼日”、 “5.20世界計量日”等多個活動中,配備專門的車輛和儀器,制作相關的宣傳條幅及宣傳畫,有組織,有目的的進行宣傳。

黑龍江省的驗配眼鏡店有近千家,在對驗配眼鏡店實施監管方面的任務很重,筆者認為應主要實行以下幾個措施:

1.開展了頂焦度的量值省內比對活動。

為了保證頂焦度量值的準確性和科學性,考察我省各計量機構的運行情況,保證國家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客觀、公正、科學地反映目前我省技術監督機構自控能力,應進行頂焦度量值比對活動。通過頂焦度量值比對,及時解決以前不曾發現的問題,保證全省計量檢定機構量值的準確性。為提高眼鏡產品質量打下堅實基礎。

2.開展了質量安全承諾活動。

組織全省已獲證的驗配眼鏡單位進行質量安全公開承諾,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各家眼鏡店在遵章守法、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持續保持生產條件、嚴格執行檢驗制度和各項標準確保驗配眼鏡合格等方面進行承諾。并要求各驗配眼鏡店配置統一格式鏡框,將承諾書與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等一起在店內明顯場所進行統一上墻,接受消費者監督投訴。

3.嚴把儀器設備檢定關,提高儀器設備受檢率。

對全省驗配眼鏡店在用的驗光機、焦度計、驗光鏡片箱等強檢計量器具進行上門檢定。在審查過程中筆者發現,由于歷史原因,有些眼鏡店的儀器設備配備的精度過低,或者由于設備老化而導致的儀器設備精度降低,我們應針對各眼鏡店的不同狀態,督促并幫助其經濟合理的配置和更換與其眼鏡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各種計量器具。在此基礎上,我們應及時為其進行檢定,制定了檢定周期,使全省驗配眼鏡店在用的強檢儀器設備受檢率和受檢合格率得到提高,為眼鏡驗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提供有力的保證。

4.嚴把產品質量關,從源頭控制眼鏡產品的質量。

長期以來,眼鏡產品一直存在著魚目混珠的現象,消費者很難辨別眼鏡質量的好壞優劣,因此,有的眼鏡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劣充優、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售而坑害消費者的事件時有發生。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們應對眼鏡產品市場中的眼鏡產品進行抽查,對經檢驗合格的眼鏡產品出具眼鏡產品合格報告,對檢驗不合格的眼鏡產品,出具不合格報告,并下達整改通知書,通過這一措施,使市場中的眼鏡產品合格率得到提高。

5.嚴把審查關,提高全省眼鏡店眼鏡生產許可證持有率。

按照《眼鏡配制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和《眼鏡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全省的驗配眼鏡店,主要就是否申請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驗光人員有無職業資格證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進貨驗收制度、經營者有無驗光、瞳距、頂焦度、透過率、厚度等計量檢測設備、從事角膜接觸鏡配戴的經營者是否有相適應的眼科計量檢測設備、配裝眼鏡在用的計量器具是否超過檢定周期以及是否有違規使用計量器具等行為進行檢查。并對已取得工業產品許可證的眼鏡店的在用計量器具檢定情況進行核查,對未取得工業產品許可證的眼鏡店進行重點監控,確保所有在用驗光配鏡用強檢計量器具受檢率達到100%。

筆者通過審查發現,我省驗配眼鏡店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進貨渠道混亂,有的無標志,無生產證明,仍在經營不合格劣質鏡片;二是個別的驗光、配鏡人員不具備操作資格,無證上崗;三是部分眼鏡店設備簡陋,眼鏡驗配儀器未經檢定,配裝的眼鏡的頂焦度不合格。四是相應的售后服務機制不完善。針對上述問題,應及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6.嚴把培訓關。提高經營者責任意識,加強業務培訓工作。

第6篇

為深入開展“質量和安全年”活動,縣局成立了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實施方案,以鳳質監發[2011]8號文下發,并結合“食品安全”宣講、“3.15”活動、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廣泛做好“質量和安全年”活動。

二、做好2011年度企業質量檔案工作

2011年度鳳慶縣建立企業質量檔案的企業共8家。其中,集體企業1家,有限公司企業2家,有限責任公司2家,個體戶3家。行業分食品生產企業1家,工業產品企業7家,從業人員800人。建檔企業資產合計39080.53萬元,工業總產值18241萬元,產品銷售收入23378.26萬元。建檔企業中從事質量工作人員共20人,其中,管理人員8人,質量檢驗人員12人。能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企業有8家。 建檔企業產品總數為9個,執行國家標準9個,產品實物質量與國際先進水平的比較,有2個水泥產品相當于國際先進水平,同時獲得了采用國際標準標志。云南鳳慶糖業集團營盤復合肥有限公司,鳳慶縣習謙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的產品生產分別實施iso9000質量體系管理。

三、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審查工作

完成4戶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年度審查,有3個食品生產企業完成了換證、1戶企業完成了現場核查,并有11戶企業正在換證(取證)中。

四、做好食品添加劑備案。已有25個食品生產加工戶進行了備案。

五、其它工作

1、做好質監基層版、食品動態監管、企業質量檔案網絡的數據更新錄入。

2、做好工業產品和食品市場準入相關咨詢和服務。

3、做好深入學習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調查活動。撰寫調查報告。

4、做好季度質量分析報告以及質量建檔企業分析報告。

結合工作實際特提出下步工作意見。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質量(食品)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各項實施辦法、細則等規范性文件;認真做好相關企業人員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二、積極貫徹從源頭抓質量的工作方針,加強工業產品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管理措施。

三、加強工業產品及食品市場準入的監管,落實相關制度。

四、做好質量分析報告。

五、完成下半年度生產許可證年度審查工作。

第7篇

一、整治目的

通過整治,全面詳細摸清我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無證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鞏固打擊取締非法加油站點、專項整治行動成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當前我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我縣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健康發展。

二、整治對象

1、存在違規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2、安全許可證過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3、無證無照、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三、整治內容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延期手續的情況;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加油站),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延期手續的情況。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按照《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細則》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

3、對無證無照、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單位(加油站和加油車)的打擊情況。

四、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集中整治的組織領導,確保整治效果,成立領導組。領導組成員如下: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具體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如下:

1、安監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擴建項目的審查和批準。督促證件到期企業盡快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手續。2008年底未辦理的要采取停電、停產等強制措施。

2、交警隊、交通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裝卸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打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查處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安全行為。

3、工商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依法查處、打擊、取締無證無照違法生產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4、質監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管理。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的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檢驗進行安全監察。

5、規劃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進行審查;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有關設施建設的合理規劃,并組織違章建筑的查處。

6、經貿局:負責對全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項目核準,對未核準的企業,要聯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其違法行為。

7、國土局:對不符合土地使用規劃,非法占地和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要聯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8、供電公司:負責對非法違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實施停電措施。

五、整治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和制定方案。縣政府制定整治方案,部署安全整治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徹底的排查摸底,并報回縣安委辦。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由縣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整治方案對突出問題展開集中整治,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整治措施落到實處。

六、整治措施和要求

1、摸清底數,明確任務。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再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調查摸底,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許可證照的領取和換況;主要負責、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各種規章制度的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辦理各種安全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尤其要對非法生產經營單位(加油站和加油車)的地點、名稱、負責人、生產經營的品種等摸清底數。調查摸底情況上報縣安委辦。對發現上報資料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制定方案,落實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制定詳細整治方案,成立領導組,責成專人負責人,切實抓好各項整治措施的落實。整治方案和工作情況要及時報縣安委辦。縣安委辦對上報的調查摸底情況要及時上報市安委辦。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和明確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的通知》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聯合執法,確保整治措施落到實處。

3、集中整治,分類處置。

(1)對違規建設項目,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盡快辦理相應安全許可和“三同時”審查手續。對態度消極、等待觀望、不積極辦理相關手續的企業,要采取嚴厲措施,依法嚴肅查處。

(2)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未辦理延期手續,仍在違規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相關部門要責令限期在2008年底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要采取停電、停產等強制措施。

(3)對經營許可證過期未辦理換證手續的加油站或油庫,相關部門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并采取查封、停電等果斷措施,限期在2008年底前辦理經營許可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將實施關閉。

第8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打擊假冒違法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有效地保護產品生產者、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偽技術、防偽技術產品及防偽鑒別裝置的研制、生產、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產品防偽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防偽辦)承擔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實行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相關部門配合,中介機構參與,企業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對按本辦法獲得合法資格的防偽技術、防偽技術產品、防偽鑒別裝置及使用防偽技術的產品給予法律保護。

第六條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機構、中介機構、技術評審機構、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保守防偽技術秘密;不得、、泄露或擴散防偽技術秘密。

第二章防偽技術產品生產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防偽技術產品及防偽鑒別裝置(以下簡稱防偽技術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凡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的企業必須獲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

第八條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通過產品的防偽技術評審。防偽技術的評審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防偽技術評審機構組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進行。國家對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防偽檢測機構實行資格確認管理,對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實行注冊管理。

第九條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二)企業經營管理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三)產品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四)有與所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相適應的廠房、設備、生產工藝和檢測手段;

(五)具有與所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員;

(六)有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七)有健全、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第十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并遞交下列材料:

(一)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三)《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四)防偽技術或者防偽鑒別技術權屬證明;

(五)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六)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一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生產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送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文件核查、現場審查、樣品檢測。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并統一公告。

第十二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放及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防偽技術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

(二)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須簽定有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禁止無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含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包裝物、標簽等;

(三)必須保證防偽技術產品供貨的唯一性,不得為合同規定以外的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

(四)不得生產或者接受他人委托生產假冒的防偽技術產品;

(五)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防偽技術秘密。

第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承接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任務時,必須查驗委托方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二)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產品名稱、型號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該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三)印制帶有防偽標識的商標、質量標志的,應當出具商標持有證明與質量標志認定證明;

(四)境外組織或個人委托生產時,還應當出示其所屬國或者地區的合法身份證明和營業證明。

第十五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產品防偽功能或者防偽鑒別能力下降,不能滿足用戶要求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報全國防偽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防偽技術產品質量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地方監督抽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三章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

第十七條政府鼓勵防偽中介機構發揮防偽技術產品推廣應用的橋梁作用,鼓勵企業采用防偽技術產品。

第十八條對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實行備案公告制度。

第十九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手續: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二)防偽技術產品生產方與使用方簽定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偽技術的產品名稱、型號、防偽標志的圖樣;

(四)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五)可公開的、用于用戶識別的防偽特征及用于執法識別的防偽特征資料。

第二十條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后,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公告。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行業牽頭單位應用防偽技術對某類產品實行統一防偽管理的,須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招標,擇優選用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同時辦理使用備案。

第二十二條境外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使用的,須報全國防偽辦進行防偽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選用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合格的防偽技術產品;

(二)選用境外防偽技術產品的,必須是獲得我國防偽注冊登記的產品;

(三)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應當專項專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者自行更換;

(四)停止使用或者更換、擴大防偽產品的使用范圍,應當到原辦理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或者重新備案手續;

(五)保守防偽技術秘密。

第二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必須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示該企業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或注冊登記證明,辦理備案后,方可開展業務。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不合格或者假冒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

第二十六條經備案的防偽技術產品使用者如發現所用防偽技術產品防偽功能不佳,防偽失效時,可向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反映,并報當地或者國家質檢部門協助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未按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防偽技術產品,以及已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而超出規定范圍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分別予以處罰:

(一)生產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防偽技術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生產假冒他人的防偽技術產品,為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以及未訂立合同或者違背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含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包裝物、標簽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做必要技術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選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防偽技術產品的;

(二)選用未獲得防偽注冊登記的境外防偽技術產品的;

(三)在假冒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

第三十條偽造或者冒用防偽技術評審、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及防偽注冊登記等證書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產品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檢驗機構出具與事實不符的結論與數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從事產品防偽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泄露防偽技術機密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證書吊銷處罰由發證部門負責,其他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執行。

第三十四條有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產品防偽是指防偽技術的開發、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應用,并以防偽技術手段向社會明示產品真實性擔保的全過程。

本辦法所稱防偽技術是指為了達到防偽的目的而采取的,在規定范圍內能準確鑒別真偽并不易被仿制、復制的技術。所指防偽技術產品是以防偽為目的,采用了防偽技術制成的,具有防偽功能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實施細則另行公布。

第9篇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

第二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企業規模、專業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個項目不得少于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有個人培訓教育檔案;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系統內進行填報,并下載已上報的申報表一式三份;

2、根據《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實施細則》(蘇建管質[2004]39號)中的要求,提供書面申報資料一式三份;

3、申報材料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原件核驗,并留存申報資料一份;

4、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辦公室報送申報材料,進入材料評審程序;

5、*市考核站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全體考核站成員會議,匯報材料評審情況,留存申報資料一份;

6、通過評審企業將申報材料報省建設廳行政審批中心施工類窗口;未通過評審的,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告知申請人。

7、省行政審批中心經過受理、審核、公示程序,20個工作日公布審批結果;

8、*市考核站根據公布結果,集中到省建設廳行政審批中心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取。

第五條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名稱變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第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管理: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業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申領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2、發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有關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上交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

3、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達不到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4、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應在省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七條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行政處罰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部第128號令《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的任職考核制度

第八條本制度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稱“三類人員”)的任職考核。

第九條“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知識兩方面。能力考核標準: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安全生產知識考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條“三類人員”必須要經過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具體考核程序:

1、凡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考核的三類人員,企業需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三類”人員考試申報頁面填寫報考信息,并填寫《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表》,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

2、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管處對所屬建筑施工企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簽署考核意見后,統一將參加考試人員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見匯總表(附電子文檔)報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據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意見,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審批上報,由省建管局統一進行知識考核安排。

4、各企業及時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查看考試通知,并在考試現場領取準考證。

5、考試人員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查詢成績合格后,可帶1寸照片1張,持企業介紹信、成績合格證明到省建設廳、省建管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辦理領證,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到省領證。(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號建達大廈7樓建筑施工類窗口電話:025-83346921聯系人:陳新)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證人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申領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2、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每年參加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完成規定學時的培訓,并記入培訓檔案。

3、發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上交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

4、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5、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遺失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的,應在省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6、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變更姓名和變更法人單位等,應當在姓名或法人單位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的“三類人員”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予以處罰。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依法確定施工單位后,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備案。

第十七條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復印件。

(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單復印件。

(七)甲、乙雙方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名單。

(八)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九)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十)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十一)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現場防火、防汛、防毒、防塵、防爆、防雷安全技術措施。

(十三)施工單位編制的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申報資料和現場開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備案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四章建筑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

第十九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接受項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第二十條在辦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手續前,建設單位應審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并將審查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資料和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結果后,在3個工作日內到施工現場進行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第二十二條工程項目開工條件的審查內容包括:

1、施工單位是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2、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規定組建了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足額配置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參建各方、總包和分包的安全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按規定已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

4、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是否與現場條件相符;

5、現場安全技術措施費是否落實到位和專款專用,是否有安全防護、臨時設施的搭設計劃;

6、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是否滿足生產要求和周邊環境要求;

7、施工現場的“五牌一圖”、圍檔、沖洗臺、臨時設施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是否針對性地制定了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公布上墻。

第五章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的司機、司索工、起重吊裝(安裝)工、信號指揮工、起重工、電工、焊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制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并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第二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作業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應隨身攜帶證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時做好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救援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我市建筑施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產和管理活動的,應當編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

第三十三條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制定市區建筑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對市區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預案,并對本轄區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施工企業編制的建筑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處置)組織機構情況,包括負責人和成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

(二)應急處置(救援)組織機構的職責分工,包括成立現場搶救組、技術處理組、善后工作組、事故調查組等,各組負責人職務、聯系電話,各組的具體行動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指定機構、人員、聯系電話。

(四)救援器材、設備、車輛等的落實。

(五)與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做好協調、溝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條企業和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以企業正式文件下發到企業的各部門、各項目,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建筑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由工程承包單位編制。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編制。實行聯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編制。

第三十七條建筑施工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含規模、結構類型、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項目經理部基本情況。含項目經理、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等姓名、證書號碼等;

(三)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救護組織。包括具體責任人的職務、聯系電話等;

(四)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

(五)安全事故救護單位。包括建設工程所在地醫療救護中心、醫院的名稱、電話,行駛路線等。

第三十八條施工項目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作為安全報監的附件材料報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工程在第一階段進行達標驗收前,必須進行現場演練,演練結果作為達標驗收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告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施工期間,其內容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條施工現場發生輕傷事故,啟動施工項目的一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事故,同時啟動施工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兩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施工現場發生1人死亡事故,同時啟動施工項目、施工企業、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三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施工現場發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啟動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

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工藝、設備、材料。

第四十二條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和使用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并進行定期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第四十四條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一經淘汰,禁止繼續使用和轉讓給他人使用。相關違法行為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第四十五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省建管局《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和整體提升腳手架。

第四十七條市建設局負責全市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起重機械登記包括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分別由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申請辦理。

第四十九條起重機械產權登記編號,實行一機一號終身編號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設備報廢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編號規則見附件一)。登記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登記文件和編號。

第五十條起重機械產權登記手續由設備產權單位在購機后到企業注冊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起重機械登記部門應當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設備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證》(見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設備底部。產權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申請表》(見附件三)一式2份;

(二)設備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1份或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三)產品制造許可證復印件1份,未實行產品制造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證書復印件1份;

(四)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五)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復印件1份。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辦理產權登記時,除應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技術改造、大修情況資料;

(二)事故記錄和累計運轉記錄等資料;

(三)超過使用年限的必須提供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性能試驗和結構應力測試報告。

第五十二條凡列入使用登記范圍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見附件四)。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請表》(見附件五)一式2份;

(二)產權登記證號;

(三)起重機械安裝承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五)起重機械安裝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

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五十三條辦理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手續時,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必須齊全、合法,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申請單位提交的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原件由登記部門核查后退還,其余文件資料由登記部門存檔。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屬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且未通過性能試驗和結構能力測試的;

(三)達到《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所規定報廢條件的;

(四)磨損嚴重、基礎部件已損壞,進行維修不能達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沒有改造、維修價值的;

(六)按照有關規定檢驗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條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登記管理檔案,并加強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起重機械產權變更時,應當將設備登記檔案資料一并移送給新的產權單位。

第五十六條外市的起重機械進入本市使用,須提供起重機械所在地登記部門發放的產權登記證。由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起重機械租賃、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起重機械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在拆除前一周內,使用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注銷手續,辦理注銷手續應提供該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原件,并填寫《*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見附件六)。

辦理注銷手續時,使用登記證由原登記部門收回。使用單位對重新使用的起重機械憑注銷表和產權登記證到下一個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重新登記。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列《*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申請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請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證》、《*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格式統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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