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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版示范文本雖較前兩種在規范商品房預售、保護購房者權益方面有不少改進,但正如前兩個版本由于合同本身條款設計的缺陷,使其設計的文本條款還側重于保護房產商的利益,這樣就依然導致了房地產糾紛仍在不斷增加。預售合同規定“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為交房條件”,購房害陷入兩難境地 在筆者最近辦理的個案中,張鳴先生的遭遇頗能說明問題。張鳴先生的兒子張杰長期生活在國外,他主要從事生物技術研究。幾年前,張杰被上海市政府針對境外優秀人才回滬創業的優惠政策所吸引,萌發了回滬大干一番事業的想法,作為父親的張鳴自然非常贊同兒子的這一打算。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張杰決定先在上海購買一套房子。為此,父親張鳴親自在上海操辦,跑了不少樓盤,通過篩選比較,相中了一套地段較好,位于市區正在建造的三室一廳的商品房。
簽約時,售樓小姐拿出2000版《商品房預售合同》,只見上面大部分空格處開發商已作了填寫,其主要條款約定:房屋在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交付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為條件,并且開發商承諾在200I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產證,如到時不能取得大產證,張鳴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張鳴選擇單方面退房時,開發商將以總房價的10%予以賠償。另外,開發商還與張鳴在合同的第五條中約定、當暫側面積與實側面積不一致時,選擇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
起先,張鳴對開發商不選擇以取得大產證為交房依據的條款設置心存疑慮,但售樓小姐很肯定地告訴老張,開發商只要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就表示一定能取得大產證,我們簽的預售合同是政府推薦的文本,不會有風險的。這一番解釋打消了張鳴的顧慮,最后經張杰同意,張鳴以自己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預售合同》。
簽約后,開發商果然如期通知張鳴已經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業主可以人住了,但對張鳴詢問的房屋實測面積,開發商則表示房屋面積的實測工作正在進行,無法奉告。無奈之下張鳴只得驗收房屋辦理了交接鑰匙手續,并通知兒子回滬與裝演公司簽訂了包工包料總價為20萬開人民幣的裝潢協議,對新居進行了豪華裝修。
個月后新居裝飾工程結束,張鳴想起辦小產證事宜就找一開發商提出這
要求此時售樓小姐拿出房屋面積的實測報告,要求張鳴按多退少補的約定支付超出5平方米建筑面積部分的差價款共計人民幣50000元;并告訴張鳴,要等到大產證辦共后才能辦理個人的小,目前大產證還在辦理這中、售樓小姐稱老板正在努力,要張鳴安心等待。這一等又幾個月過去了,和鳴見小產證遲遲無法辦出,卻還要補交因分攤公用面積而增加的房屋面積差價款心有不甘,即產生了根據合同約定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念頭。因為開發商違約、選擇退房就能獲得總房價的10%作為賠償,但已投入的20萬元裝修款開發商能賠償嗎?想想自已及兒子為購房和裝修所化費的精力,設想與開發商之間曠日持久的訴訟官司張鳴最終還是決定暫時采取忍讓態度。沒有提出退房要求。然而遠有異鄉的張杰得知在國內買房遇到如此不講誠信的房產商,便對上海環境產生懷疑、何時回滬創業遲遲未能決定。至今,張家父子的新房仍“擱淺”著。官方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 “陷阱”頗多 針對上述糾紛、筆者提醒正在打算購房的朋友、對官方推薦的所謂合同示范文本千萬不要盲目輕信,因為示范文本上漏洞多多、陷阱不小。
以交房條件為例,原97版示范合同已將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的條件規定為:必須取得大產證后。實踐這交房要求對某些房產商不規范的操作行為制衡較重,訴訟中房產商常因違反此約定而導致承擔敗訴責任,因而諸多開發商對該條款的設置意見較大。2000版示范文本的制定者側重于開發商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合同首頁《特別告之》中的提示,在示范文本第十條條款中,將尚未取很大產證僅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交房行為,也作為可選擇的符合交房條件的形式之一,為房產商違規交房大開方便之門,張鳴購房至今未能取得產權證的遭遇,就與該示范文本條款的上述設計缺陷密切相關。繞開陷阱的招數掉入“陷阱”的自救辦法 那么如何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避免,化解類似張鳴所遇到的風險呢?
首先,購房者應堅持選擇以取得大產證作為符合交房條件的條款,當開發商通知交房面提供不出大產證時,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交房,并可按合同約定追究開發商責任。
其次,當開發商利用其優勢地位,堅持選擇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為符合交房條件條款,而購房者同意作出讓步時,購房者也應力爭在相關條款中增加寫入在逾期辦出大產證期間,開發商應按逾期天數以房屋的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保證在放棄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同時,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如果開發商對購房者的上述兩項合理要求都予以拒絕,且購房者又對該房屋情有獨鐘不得不違心同意開發商的要求,同意合同第十條第二款時(第二款主要內容為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后即可交房)此時購房者所能極了的補救措施就是:當開發商交房時,購房者應書面要求其依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出示實測建筑面積資料;如開發商不能提供,則按照該條款的第三款約定,即使開發商取得了《住宅交使用許可證》,購房者仍有權拒絕接受該房屋,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房產商承擔。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二零零零年印制
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條款為提示性條款,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
二、購房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范較多,為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雙方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簽訂得具體、全面、嚴密。
三、在簽訂預售合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真實性、合法性及該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復預售和被司法機關查封等權利轉移受限制的情況,購房人可向該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閱。
四、為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可以將預售廣告、售樓書約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
五、預售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經初始登記的房屋),該房屋的面積、交房日期質量等方面都存在著不確定因素。房屋買賣雙方在簽訂前,應對下列問題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預售時房屋的建筑面積是暫測的,房屋交付時則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建筑面積為準。預售合同中須明確載明房屋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暫測面積與交付時實測面積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預售商品房交付時建筑面積增減的處理)
預售商品房交付時,其建筑面積與預售合同的約定出現增減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分攤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積或者因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實際勘測的誤差而造成建筑面積增減的,預售合同約定的轉讓總價格不變。
(附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房屋轉讓時,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與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同時轉讓;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房地產權利人分攤。)
(二)因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變更而造成建筑面積增減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附第三十九條:已經預售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其建筑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在征得預購人同意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與預購人訂立預售合同的變更協議。
未征得預購人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的,預購人有權解除預售合同,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合同一般采取標準合同的形式,具體條款由預售方事先擬定,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預售商品房的基本情況;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支付辦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違約責任及免責條件;糾紛的解決方式等。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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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 國籍: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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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委托人】 :___ 國籍: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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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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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賣人和買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商品房現房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坐落(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為: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預售依據
??該商品房已由_________批準預售,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基本情況
經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該商品房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__【幢】【座】第__層__單元__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_____,現已具備規定的預售條件,經_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準予上市預售,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房內證字第___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___.乙方預購房屋的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雙方經協商,就該房屋的預售預購事項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_________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后以測繪部門實測面積為準。
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面積(含分攤的共有共用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該土地使用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后以測繪部門實測面積為準。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結算房價款時,房屋的實測建筑面積與暫測建筑面積的誤差不超過暫測建筑面積的±_________%(含)時,按照本契約第三條所述房屋單價據實結算;房屋建筑面積誤差超過上述約定幅度時,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之日起_________日內,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解除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按_________利率計算。
2.按照本契約第三條所述房屋單價據實結算。
3._________.
第三條 雙方同意上述預售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方式見本契約附件三。乙方同意按雙方簽訂的付款方式如期將購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甲方售樓款監管銀行_________,銀行帳號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如未按本契約附件三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約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五條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和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若雙方約定交付初裝修房屋的,須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實施初裝修質量核定規定(試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的要洋,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證件和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符合本條款所述條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認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甲方在契約解除之日起30日內除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全部退還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_____利率計算。
第六條 甲方交付房屋的裝修、設備與附件規定的標準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___向乙方補償。
第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支付時間向本契約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約之日起30日內須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利息計算同第五條)。
第八條 本契約簽訂后,因甲方變更其建筑設計而影響乙方購買房屋的套內面積、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間的,應于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約之日起30日內須將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及利息退還乙方(利息計算同第五條),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甲方變更建筑設計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甲方除應退還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利息計算同第五條),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承擔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十條 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契約后三十日內,持本契約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預售、預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契約簽訂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轉讓所預購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并簽訂預售轉讓書面協議,報市房屋
土地管理局批準。 第十三條 雙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條件時按規定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十四條 本契約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共___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人:_________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預售登記機關(蓋章):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效力與立法意義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的效力
自1995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以來,從國家到各個地方,相關的規定層出不窮。1995年施行、2007年進行修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確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除此之外,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1994年建設部頒布并于2004年修訂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都有關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條款,規定了預售方進行合同備案登記的義務、時間及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行政機關。但是對于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效力,上述國家及部門立法并沒有具體說明。
僅從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相關規定的文字表述上看,法條采用的是“登記備案”一詞。但是在我國,不同類型的備案制度有不同的性質和效力,學界對此也有爭議。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已合法取得 市區 (縣) 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 年,自 至 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項目的名稱為 ,現已具備規定的預售條件,經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準予上市預售,外銷預售許可證號為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為 。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預購房屋的定金元。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預售預購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國有土地使用面積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各項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后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為準。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的實際面積與暫測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不含)時,按照本合同第三條所述房屋售價進行結算;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之差超過暫測面積的±%(含)時,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文件之日起日內,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三條 雙方同意上述預售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幣元,價款合計為幣(大寫)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將購房價款匯入甲方指定銀行賬號。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甲方售樓款監管銀行為 ,銀行賬號為 。
第四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應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超過 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須于年月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
第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支付時間自房屋應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價款總額的萬分之(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過日,超過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應將乙方交付的定金、房價款及利息退還給乙方(利息計算同第二條)。
第十條 甲方交付的房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認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并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和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計算同第八條)。
甲方交付房屋的裝修、設備未達到附件三規定的裝修、設備標準的,甲方同意按未達到部分的差價雙倍向乙方補償。
第十一條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別:
出生 年 月 日 國藉: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 碼:
電話:
第一條 甲方經批準,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積____㎡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____幢____號(第__層)。建筑面積____㎡,土地面積/㎡(其中:基底分攤____㎡、公用分攤____㎡、其他____㎡)。
第三條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____單價元/㎡,總金額____幣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寫_____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XX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30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按下列( )項解決:
1.由仲裁機關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瓊珍
[案情]
1996年7月,廣州市荔灣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王瓊珍簽訂《房地產預售契約》,王瓊珍依約以801636元的價格向廣州市荔灣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購買廣州市海珠區江南西路紫金大街聚源里7號商住樓第B幢(現門牌為紫金大街106號)第8層80l、802號房屋(房屋建筑面積分別為70.59平方米、71.65平方米)。同月王瓊珍向廣州市荔灣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付清了購房款,并辦理了收樓手續。收樓使用后,王瓊珍在七樓上八樓的樓梯處安裝了大門,在八樓至天臺的梯間自搭了樓梯。
《房地產預售契約》又約定,該房地產在實際交付使用后九十天內,廣州市荔灣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應協同王瓊珍辦理該房地產的產權過戶手續和房地產登記手續;購房人在使用期間,如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廣州市荔灣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或管理公司同意前,不得擅自加建、改建或改變樓宇外觀、公共設施、通道等。上述樓宇的一至七樓已于1995年10月通過建筑管理驗收,八樓于2002年10月31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但至今荔灣城建公司依然沒有協同王瓊珍辦理該房地產的產權過戶手續和房地產登記手續。王瓊珍遂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為其辦理產權過戶和房地產登記手續,并承擔賠償責任。
在二審訴訟期間,王瓊珍為證實其使用天臺及搭建八樓至天臺的樓梯系經開發商同意,向法院提供兩份證據:一、王瓊珍于1996年7月10日致上述樓宇的投資商的書面申請;二、王瓊珍與廣州市荔灣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5日簽訂的《房地產預售補充契約》:聚源里7號B棟天臺的使用權給垂直投影相對應的八樓買主使用,但不具產權,與房屋使用年限相同。廣州市荔灣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則向本院提交了上述801、802房的房地產平面附圖及房管部門于2003年1月7日出具的《房地產申請登記回執》。
[審判]
原審法院認為,王瓊珍、荔灣城建公司自愿簽訂的《房地產預售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契約中約定該房地產在實際交付使用后九十天內,荔灣城建公司應協同王瓊珍辦理該房地產的產權過戶手續和房地產登記手續,王瓊珍已于1996年7月辦理了收樓手續,時至今日已6年有余,但荔灣城建公司依然沒有辦理上述手續,應承擔違約責任。至于荔灣城建公司抗辯認為因王瓊珍封閉了其所購房屋與七樓之間的樓梯,導致房屋不能驗收而不能辦理房產證,一審法院認為在王瓊珍仍維持封閉樓梯現狀的情況下,樓宇也可以通過驗收,且辦理房地產證的其它一些文件,荔灣城建公司亦于2002年6月才取得,故荔灣城建公司該抗辯理由明顯不成立。遂作出一審判決:荔灣城建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遲延辦理廣州市海珠區江南西路聚源里7號B幢801、802房產權過戶手續和房地產登記手續的違約賠償金28057元給王瓊珍。一審訴訟費l693元由王瓊珍負擔56l元,荔灣城建公司負擔1132元。
判后,荔灣城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王瓊珍自入住后擅自封閉所購買房屋第七層至第八層樓及八層樓上天臺的通道,堵塞樓梯占為自家所有,明顯違反雙方合同的規定,違約在先,王瓊珍構筑的是違章建筑,根據廣州市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違章建筑不能辦理產權,其司有權在房屋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責成王瓊珍自行清拆違章建筑,在王瓊珍未糾正違法行為之前,其司完全有理由依法拒絕為王瓊珍辦理房屋產權契證,故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責令王瓊珍立即拆除違章建筑部分,恢復原購房合同所規定的面積范圍,解決消防通道暢通問題,并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王瓊珍答辯稱,其同意原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荔灣城建公司與王瓊珍簽訂的《房地產預售契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契約約定,王瓊珍向荔灣城建公司所購買的房屋在實際交付使用后九十天內,荔灣城建公司應協同王瓊珍辦理該房地產的產權過戶手續和房地產登記手續,可見為王瓊珍辦理所購房屋的產權證是荔灣城建公司的合同義務。王瓊珍在1996年7月已辦理了收樓手續,荔灣城建公司至今沒有履行上述合同義務,已構成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雙方對荔灣城建公司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沒有具體約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判決廣州市荔灣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按王瓊珍已付房價款的3.5%向王瓊珍支付違約賠償金并無不當。對于荔灣城建公司認為王瓊珍的房屋存在違章搭建行為而不能辦理產權的上訴意見,因王瓊珍在八樓至天面的梯間自搭樓梯經該樓宇投資商的同意,在王瓊珍沒有拆除自搭樓梯及自裝大門的情況下,該樓宇八樓仍可通過規劃驗收,而荔灣城建公司于2003年1月7日才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繳交了辦理該樓宇產權登記所需資料,因此,荔灣城建公司認為王瓊珍不拆除違章建筑就不能辦理所購房屋產權證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要求免除違約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王瓊珍的搭建行為是否違法,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此作出認定,荔灣城建公司要求王瓊珍拆除違章建筑的上訴請求不屬于法院職權處理范圍,對此本院不予調處。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