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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近六個月內正面免冠半身彩色兩寸照片白色或淡藍色一張;
3、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有效期內北京暫住證或北京工作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6、原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第一條 為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管理婚姻登記,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衛生、計劃生育、工商、勞動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應依法為本單位或本轄區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證明。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是縣(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是省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必須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做好婚姻登記統計、婚姻檔案和婚姻服務的管理工作;倡導文明婚俗,推進婚俗改革。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必須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取得縣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調動工作必須征得上一級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九條 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必須按《條例》第九條規定持有關證件、證明和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3張,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書寫有困難,可委托他人,但當事人必須簽名并按指印。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其所在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非上述人員的,由本人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職工單位不能出具或無正當理由不給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經本人申請,本人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可以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一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登記,也可由當地縣人民武裝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我省,但在我省有《暫住證》和固定工作,要求在我省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必須持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以及村、居委會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現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給當事人現住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委托書。
第十三條 正在接受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應經勞動教養管理機構批準,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確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必須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須粘貼雙方照片并加蓋鋼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不得向當事人強行銷售任何物品。
第十五條 符合《婚姻法》規定結婚條件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結婚登記所需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調查核實,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情況。
第十六條 申請結婚當事人有《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各項情形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七條 當事人雙方要求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持有關證件和證明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單人照片各2張,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離婚介紹信的出具,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執行。現役軍人要求離婚,由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離婚介紹信。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予以登記,同時發給當事人雙方《離婚證》,收回《結婚證》。《離婚登記申請書》和《離婚證》須分別粘貼當事人照片并加蓋鋼印。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有《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章 復婚登記
第二十條 離婚當事人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除須持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件。
第二十二條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并須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復婚”,同時收回離婚證件。
第六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民政部的有關規定長期保存管理。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檔案按結婚、離婚類別歸檔立卷,并編制案卷目錄和檢索。檔案內容包括結婚或離婚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或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收回的結婚證件或復婚登記收回的離婚證件及按照有關規定應予保存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依法出具有關人員的婚姻登記證明。
第七章 婚姻介紹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婚姻介紹的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活動經費;
(二)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組織章程;
(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上級主管部門。
具備以上條件的,必須經省民政部門批準,持《婚姻介紹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二十七條 婚姻介紹服務機構應接受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不得從事涉外婚姻介紹。
新聞媒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刊登、播放征婚廣告。
第二十八條 婚姻介紹服務收費標準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婚姻登記管理的行為,按照《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雖符合結婚條件,但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并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
(一)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當事人分居,并通知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為當事人辦理生育手續,當事人所生子女為非婚生育,按照《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三)當事人外出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當地不得為其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暫住地不得為其辦理《暫住證》、《遼寧省外來人員就業證》;
(四)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或入戶手續;
(五)當事人是農村戶口的,當地不批宅基地,不予享受集體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條 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除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關系或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外,對當事人雙方各處2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非法干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對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清退超收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對婚姻當事人敲詐勒索的,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其婚姻登記員資格或給予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婚姻介紹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三十六條 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2009年10月1日,修訂后的《保險法》正式實施,新增的六大條款更加注重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護。
一、新增不可抗辯規則。規定在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此規則可有效保護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的權益。
二、達成協議10天內賠付。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過去,保險公司理賠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此項規定則能保證投保人及時獲得理賠。
三、明確財產轉讓規則。新《保險法》規定:“保險要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四、核保期內說得清。新法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就更有力地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
五、規范合同格式條款。新法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作出提示。此規定主要是為了讓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一個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決定。
六、特殊情況也能獲賠。針對死亡事件發生的情況,新法突出強調了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原來的《保險法》規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這對無辜的被保險人明顯不公平。新法修改了這方面的規定。(據09.11.11《中國老年報》)
應該向哪個法院不孝之子
我有三個兒子,都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大兒子有時還給我寄點錢,另兩個兒子一點也不管我。我現在年事已高,生活很困難,想兩個兒子要求他們給付贍養費,但不知向何地法院。(讀者:張新)
張新同志:
你可以向任意一個兒子的住所地法院或自己住所地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理;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你的兩個兒子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那么他們各自所在地的法院、你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你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法院。(律師:李文成)
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戶有條件
趙先生反映:我的戶口在北京海淀區,我弟弟的戶口在廣東,但也在北京工作。父母在外地,現在年齡大了,我想把他們的戶口遷過來,不知是否符合條件?
回復: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工作人員表示,你的情況不符合條件。北京現行戶口政策要求,老人投靠北京子女必須滿足被投靠人是獨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戶口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這幾個地方。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網站上公布的政策,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農戶有以下條件:①無業老人:申請人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夫妻需同時申請);外省市無子女:被投靠人為本市非農戶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②離退休老人:夫妻均達離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申請人外省市無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據09.11.10《京華時報》)
老年人怎樣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案例:農民成某今年70歲,老伴已去世,有兩個兒子早已成家。按村委會調解協議,兩個兒子每年各供200斤大米、人民幣1500元。但兩個兒子拒不提供贍養費,成老漢想,需要請律師,因經濟困難想申請法律援助。請問:怎樣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困境;出路
一、道路交通事故訴前調解的困境
道路交通事故訴前調解有利于緩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激增的壓力,在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困境。
1、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主體眾多,且關系復雜
交通事故案件除了涉及到保險公司外,由于存在車輛掛靠、借用、轉讓、租賃等情形,責任主體往往包含掛靠車主、實際車主、駕駛員、借用人、承租人等主體,涉及到法律關系有掛靠關系、借用關系、租賃關系等多重法律關系。在實際調解過程中,因責任主體眾多,使得調解人員無法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即使是在通知到位的情況下,因各方對事故責任劃分、賠償額度以及承擔責任大小等因素爭議較大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2、傷殘等級鑒定加大了調解難度
機動車交通事故 如果僅僅是輕微的人身傷害,因涉及賠償標的較小,各方容易達成一致意見。然一旦受害者傷勢嚴重,受害人一般會申請對傷情進行鑒定。由于傷殘鑒定高低直接關系到賠償額度多少,受利益的驅動一些受害者往往通過找關系等非常規的方式來獲取對自己更有利的傷殘等級,加之受鑒定人員水平不一致或對評殘標準把握尺度不一致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對同一傷情不同鑒定機構往往做出不同的評殘認定。在實際調解中,作為事故責任方往往對傷殘等級提出異議而導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3、賠償標準爭議大
一是保險公司賠償標準受條款以及內部審核機制的影響其賠償標準遠遠低于法院標準。以住院伙食補助費為例,一般保險公司只認可20元每天而法院通常認定為32元每天。二是受害者對賠償標準期望值過高,以精神撫慰金為例,受害人認為自己及其家屬在精神上受到了嚴重打擊而通常對精神撫慰金要求遠遠高于法院判決標準。三是,不用的地區對賠償標準把握不一致。以渝中區和江北區兩個地區為例,對護理費賠償標準,渝中區認可60元至80元每天,而江北區認定50元至70元每天,在受害者無責情況下,渝中區認可精神撫慰金一個等級為5000元而江北法院卻按一個等級2000元至3000元進行計算。
4、城鎮性質認定標準無法把握
現實中,大量存著戶口在農村而實際生活在城鎮的“人戶分離”的現象。由于這部分群體大多沒用辦理暫住證以及經過勞動局的備案的用工合同,調解員無法對其戶口性質做出準確的判斷。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只有在受害者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完稅憑證、租金支付憑證、租合同、水電氣費繳納憑證等證據情況下才認可受害者按照城鎮戶口計算,這有加大了調解難度。
5、訴調對接機制不完善
盡管新《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可向調解組織所在的機構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但交巡警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與法院缺乏溝通導致了調解協議因沒有經過司法確認而缺乏強制執行力。當賠償義務人不按照調解協議履行支付義務時,受害人只得重新向法院提訟。實踐中,很多受害者擔心得不到及時賠償而不愿意調解。
二、交通事故訴前調解的出路
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訴前調解面臨的一些困境,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尋求交通事故訴前調解的出路。
(一)建立 “法院主導、多方配合、巡回法庭負責、承辦法官具體協調、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積極參與”的訴調對接機制
通過在交巡警支隊建立保險理賠調解室、交通事故巡回審判站等,逐步確立起“法院主導、多方配合、巡回法庭負責、承辦法官具體協調、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積極參與”的訴調對接機制,其具體做法如下:
1.保險理賠調解室
為更好化解糾紛,解決因賠償標準不統一而引起的保險理賠難問題,法院可以在交巡警支隊成立保險理賠調解室。如法院可自接到案件起對涉及到保險公司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盡快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理賠調解室進行現場調解。針對雙方溝通結果,對達成一致意見的法官可及時制作調解書并讓雙方當事人當場確認調解書效力,對未達成協議的法官應及時排期開庭。
2.交通事故巡回審判站
為提高交通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統一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尺度,提供事故處理智力支持,法院可以在交巡警支隊建立交通事故巡回審判站,指派有經驗的法官定期審理專審交通事故案件,統一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意見及賠償標準。此外,巡回審判站對交警支隊遇到重大疑難典型案件,可以受交警支隊的邀請參與事故研判,做好責任認定,妥善處理糾紛。
(二)統一印制交通事故登記表
由重慶法院統一制定交通事故情況登記表,分發給交警部門,便于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填寫肇事車輛投保情況、肇事方的住址及聯系方式、車主信息、掛靠單位信息等調查情況,切實解決調解通知難的問題。
(三)引入訴前鑒定機制,減少鑒定爭議
針對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對鑒定結果爭議大的問題,法院可引入訴前鑒定機制,具體辦法如下:在法院立案庭在立案時指導當事人填寫申請書、提交鑒定或評估所需證據材料,做好臺帳登記和預約立案登記。其次,由交通事故巡回審判站的法官對嚴格審查鑒定、評估的證據材料,并通知各方當事人對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并在雙方當事人對證據材料無異議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鑒機構對受害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作者單位:西南大學)
參考文獻:
[1] 王鋼,曾加:調解中的當事人心理傾向探析[J],西北大學學報,2011年04期
海口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專賣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省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本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由市煙草專賣局主管并審核發放。
第四條 單位取得《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租賃經營場所租賃期應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確切的門牌地址,對外營業面積18平方米以上,具備相應的卷煙儲存條件);
(三)有固定的卷煙經營專柜和必要的卷煙經營人員;
(四)符合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六)經營場所有一部供訪銷、服務的座機電話;
(七)國家、省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個人取得《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本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持有暫住證的無業、待業、下崗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年滿18周歲、無傳染性疾病(身體有殘疾的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三)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租賃經營場所租賃期應當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確切的門牌地址),經營場所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
(五)符合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經營場所有一部供訪銷、服務的座機電話;
(七)國家、省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許可證》的申辦、發放程序:
(一)申請:由企業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轄區工商部門發放的工商開業登記表或變更表,交轄區煙草專賣管理大隊;
(二)受理:專賣管理大隊受理后3日內,大隊長和轄區專管員到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實地勘驗后,在《換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報專賣管理科;
(三)組織審核:專賣管理科在收到專賣管理大隊呈報的申請人的所有材料后22日內進行實地勘察、核實,并簽署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四)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辦證條件的,市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市煙草專賣局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證:市煙草專賣局依法做出準予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在3日內與申請人簽訂《卷煙零售戶守法經營責任書》,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七條 申領《許可證》應當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本人申請;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能夠證明該經營場所是合法的證明文件;
(三)租賃合同(附帶上款證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提供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五)工商開業登記表或變更表。
第八條 市煙草專賣局根據本市人口、交通等實際情況,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如下:
(一)全市卷煙銷售零售戶率控制在2.8以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的要求:1000人口設置2.8個卷煙零售戶);
(二)城區主干道一側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一側原則上每相隔80米設1個零售點,400米內不得超過5個,非主要街道和小巷一側原則上每相隔120米設1個零售點,600米內不得超過4個;
(三)鄉、鎮、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設1個零售點,最多不得超過2個;
(四)本市各封閉住宅小區內零售點250戶以下不超過2戶,250戶以上每超100戶可增加1個;
(五)城區汽車站、碼頭、火車站、機場大廳內原則上不超過5個零售點,鄉鎮汽車站、碼頭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攤位;
(六)各類機電、建材、蔬菜、水果、水產交易市場內零售點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
(七)同一地址、門牌號內只能有1個零售點。
第九條 以下場所和商店,不得設置零售點:
(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煙火的;
(二)主營對人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工、農藥、油漆石油、天然氣等商品的;
(三)非主營副食品的;
(四)違章建筑。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換發《許可證》:
(一)無固定的經營場所,隨意擺攤設點的;
(二)不符合單位和個人辦證條件的;
(三)不符合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
(四)不接受、不配合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檢查,阻撓、抗拒執法的;
(五)其他不宜發放《許可證》的。
第十一條 變更《許可證》經營地址的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零售點布局要求;變更《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的應當重新辦理申領手續。
第十二條 領有《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地域范圍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依法接受市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凡經營煙草專賣品的,必須持有《許可證》,無《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煙草專賣局的意見,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煙草專賣局視情節給予處理和處罰:
(一)使用過期、失效《許可證》的;
(二)轉借、涂改、變造或者擅自轉讓《許可證》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辦理《許可證》年檢、變更、注銷手續的;
(四)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五)不按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卷煙零售指導價經營卷煙,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第十五條 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煙草專賣局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資格,收回《許可證》:
(一)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構成犯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經營假煙、走私煙和非法經營卷煙的;
(三)超越《許可證》核定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或者地域范圍從事煙草制品經營活動的;
(四)一證多點經營的;
(五)阻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
(六)申請人利用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非法取得《許可證》的;
(七)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十六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市煙草專賣局加強《許可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規范申請和辦理程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兩個樣式、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兩個樣式。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總稱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總稱零售類許可證。
第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積極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并提高辦事效率。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 網絡管理系統辦理,零售類許可證應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辦理。
第五條 煙草專賣局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理機關,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 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 跨省、 自治區、 直轄市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申請人為從事煙葉、復烤煙葉、煙絲、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經營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免稅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或罰沒煙草制品拍賣業務的企業,或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地市級煙草公司。
第七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縣級煙草營銷單位。
第八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縣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
申請人所在地未設立縣級煙草專賣局的,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等。其中,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為許可類事項的申請;其他申請類型為管理類事項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申請類型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類型的格式文本。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并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企業設立的證明文件,其中煙草制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企業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四)工商 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新辦零售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 房屋租賃協議;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許可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類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七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 字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正副本;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零售類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
第二十條 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業期間,許可證正副本交由審批機關暫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發還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遺失或損毀證明;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申請歇業;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申請歇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出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煙草專賣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人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申請材料,或補正的材料仍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申請事項屬于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地市級或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辦理的意見,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上一級煙草專賣局。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在審查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申請時,一般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機關或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由本機關或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的許可類事項申請時,應當指派本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局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被核查方簽字確認。被核查方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通過公告欄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系統等方式向社會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審批結果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交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申請書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受理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延長審批期限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類型屬于許可類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類型屬于管理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辦理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按規定提出歇業申請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注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歇業申請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后,持證人未按照本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自收到責令變更許可證通知書30日內仍拒絕變更的;
(四)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或辦理了停業手續、停業期屆滿后未申請恢復營業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后未申請歇業或申請恢復營業的;
(五)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6個月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發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注銷該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回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三十七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注銷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歇業申請、相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公告或檢查記錄等材料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審批表,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注銷該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后,審批機關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決定書送達原持證人并收回原許可證,許可證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依法注銷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文書包括申辦許可證過程中的各類申請表、煙草專賣局相關行政許可決定、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加蓋煙草專賣許可證專用印章或本行政機關印章。核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10日內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用郵寄送達方式。
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可以由審批機關委托受理機關送達。
第四十二條 審批機關對許可類事項的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將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號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公眾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公眾查閱內容不包括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
第四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卷宗歸檔保存制度,對辦理完畢的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文書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