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7 00:59:21
導語:在遷戶申請書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1、與申請書的格式是相似的。
2、具體步驟如下: 1.題目。一般題目是差不多的,寫上戶口遷移申請書就行。如果是電子版的,題目要把字體設定大一些,一般是一號或二號,選擇黑體,劇中加粗。 2.稱呼。申請書要寫上合適的稱謂,比如尊敬的、敬愛的等等,后面要具體到哪個地方的公安局、派出所。最好在稱呼下面寫上您好。 3.寫明個人信息。接著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常住詳細地址、身份證號等。 4.寫明遷戶口原因。然后是寫明需要遷戶口的對象及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年月、身份證上的詳細地址等。說明和對方的關系,遷戶口的原因,以及遷戶口后是否同在一地生活。比如結婚登記后遷女方戶口,具體格式參考如下。如果是上學、當兵等其他原因就更簡單了,本人申請直接寫明原因和戶口遷到哪即可。如果幫別人申請則需要加上這一步。 5.寫上遷戶口申請。然后寫明具體的想把XX的戶口從哪里遷到哪里,最后寫上“希望批準”。 6.結尾稱呼。結尾要寫上此致,敬禮。然后署上申請人姓名和年月日。
(來源:文章屋網 )
摘 要 目的:探討護理干預對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術前患者焦慮狀況的影響。方法:選取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手術治療患者110例,隨機分為對照組和干預組,每組55例。對照組給予常規護理,干預組在常規護理基礎上給予綜合護理干預。觀察綜合護理干預對焦慮狀況的影響。結果:兩組入院時焦慮值無明顯差異,術前1小時干預組焦慮值明顯低于對照組(P
關鍵詞 護理干預 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手術 焦慮
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手術是泌尿外科手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消除患者術前恐懼、焦慮的心理,使患者術前達到最佳狀態,確保手術順利完成,提高手術治療效果,本研究對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手術患者術前進行綜合護理干預,探討術前綜合護理干預對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手術前患者焦慮狀況的影響。
資料與方法
2010年3月~2013年4月應用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手術治療腎結石和輸尿管上段結石患者110例,術前均經B超、尿路平片(KUB)、排泄性尿路造影(IVP)或逆行輸尿管造影等檢查確診腎結石85例,輸尿管上段結石25例。結石直徑1.2~5.0cm,平均3.9cm。隨機分為干預組和對照組,每組55例,兩組均意識清楚,知曉病情,語言表達自如,既往無精神病史或意識障礙。兩組性別、年齡、職業、病情等方面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臨床可比性。
方法:兩組在入院后均按泌尿系結石護理常規進行護理。干預組的患者除受常規護理外,由責任護士通過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綜合護理干預:①個性化心理干預:入院后由責任護士針對不同性格、文化程度、心理狀況制定個性化治療、護理方案,內容包括入院指導、健康宣教,詳細了解有關病情、生活習慣、心理狀況,評估整體需求,針對患者心理進行個性化護理,克服術前焦慮、憂郁、恐懼等心理應激反應。②術前訪視:術前1天由手術室護士向患者介紹手術室環境、各種麻醉儀器及進入手術室的準備工作,使患者消除對手術室的陌生感,以減輕患者對手術的恐懼心理,減輕焦慮癥狀。③充分的術前準備:病房護士向患者詳細講解疾病的相關知識,特別介紹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手術的治療目的、方法、步驟,告知患者這一手術具有創傷小、安全性好、并發癥少、療效確切等優點,讓患者充分了解手術的過程及術后可能發生的情況,提高患者對手術的認知程度。④手術過程模擬:由于患者對手術過程的未知而產生恐懼和焦慮。為此,由病區主管護士負責對患者進行手術全過程的模擬,告知患者整個手術過程都會由主管護士陪伴在患者身邊,使患者有安全感。在模擬過程中,告訴患者每個步驟的配合要點和注意事項,消除患者因對手術環節的未知而帶來的恐懼和焦慮心理,讓患者對手術全過程做到心中有數,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以最佳的心理狀態接受手術。
觀察指標:采用Zung焦慮自評量表進行心理狀態評定。該量表含20條測量項目,每條1~4分,分4級評定。累計評分50分以上表示有焦慮存在。兩組對象分別同時于入院時進行第1次SAS測評,記錄為入院時焦慮值,術前1小時進行第2次SAS測評,記錄為術前焦慮值。分值越高,焦慮癥狀越重。
統計學處理:采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所有數據均采用(x±s)表示,t檢驗。
結 果
對照組入院時與術前1小時焦慮值比較無顯著差異(P>0.05),干預組入院時與術前1小時焦慮值比較有顯著差異(P
討 論
焦慮是一種防御反應,是人體預感到某種危險或威脅即將發生時的一種不愉快的情緒感受。泌尿外科手術患者由于其患處的特殊性,容易產生懼怕、敏感、被動、自卑、害羞等緊張情緒[1],由于對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手術的不了解,表現出擔憂、信心不足、害怕甚至恐懼。這種擔心是情緒緊張的一種心理反應,而患者的緊張和焦慮往往反映為某些行為改變。護士能及時發現這些改變,給予有效的關懷和幫助,使患者的焦慮、恐懼心理明顯減輕。本研究對干預組實施術前綜合護理干預后焦慮值明顯低于對照組。研究表明,綜合性心理干預可以為患者提供所需要的心理支持,幫助其消除陌生感,增強安全感,能明顯改善經皮腎鏡下超聲碎石清石手術患者的心理狀態,減輕軀體的應激反應,穩定心理狀態,消除患者術前恐懼、焦慮等情緒反應,術前達到最佳心理狀態[2],提高手術適應能力和配合能力,從而確保手術的順利進行,提高手術治療效果,減少術后并發癥發生率,利于患者更快更好的恢復健康。
參考文獻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縣城、建制鎮規劃區內和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內(以下簡稱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遵守本規定。
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城鎮建造個人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凡有城鎮居民戶口的職工和居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的,都可申請建造住宅:
(一)無房戶;
(二)當地政府確定為住房困難戶;
(三)因國家建設和舊城改造需要的搬遷戶。
夫婦一方戶口在農村的家庭,一般不得在城鎮建造住宅。
第四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由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管理。
第五條 城市、縣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用地標準,每戶不得超過50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城鎮居民戶口的家庭成員計算,平均每人不得超過25平方米(持臨時戶口者,不得計算面積)。城市、縣城鎮郊區及縣城以下的建制鎮個人建造住宅不得超過60平方米。嚴禁在住宅周圍用圍墻等方式占用國家或他人使用的土地。禁止占用良田、菜地、果園和綠化用地建造個人住宅。
第六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建造人應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和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城鎮戶籍的證明材料;
(二)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或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和任職證明。
第七條 建造個人住宅申請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后,建造人持批準文件向城鎮規劃管理機關和國土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建造人家庭成員中有廳、處、科級干部的,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查后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方得按前款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八條 國愛機關干部在城鎮建造個人住宅除按本規定辦理手續外,還應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可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自行結合或由單位組織聯戶建造公寓式樓房;
(二)個人投資委托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或統建單位代建;
(三)自行建造;
(四)對自有私房進行改建、擴建;
(五)合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鎮規劃的要求。在設市城市和縣城規劃區內,不得建造單家獨院(戶)式的個人住宅。
第十一條 城鎮規劃管理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城鎮總體規劃編制小區詳細規劃,妥善安排個人住宅建設用地。尚未編制小區詳細規劃的土地,不得安排建造個人住宅。
第十二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應委托具有相應技術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民用住宅設計、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三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其資金、材料、施工力量、用地等來源必須正當,不得利用職權非法占地、侵占國家、集體資財,不得無償壓價使用勞動力、運輸力。
第十四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在住宅竣工后30日內,應持原批準建造文件、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原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驗查,經審查批準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建造人原住公房的,在住宅竣工后60日內應將公房退交回原產權單位,并持產權單位的退公房證明按前款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領取手續。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寧波市場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寧波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按批準的規劃進行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均應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寧波市土地管理局及鎮海區、北侖區、鄞縣土地管理部門分別是本市及相應行政區域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上級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規章、政策;
(二)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戶口遷入和分戶、房屋買賣和增與、工商登記等手續的通知;
(三)審核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查處房屋拆遷中違反《辦法》的行為,裁決拆遷爭議;
(五)指導、直轄市、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六)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七)對被拆遷單位或個人,收回土地使用權。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按《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安、房地產、城建、規劃、市政公用、電力、郵電、勞動、工商行政管理、財稅、物價等部門及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五條 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及經市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為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單位。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統一分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范圍內的拆遷任務。
鎮海區、北侖區的房屋拆遷單位經市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其資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鄞縣的房屋拆遷單位經縣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其資格后,由鄞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房屋拆遷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征用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建設和地批準文件及拆遷聯系單、房屋拆遷的計劃方案,向房屋拆遷單位提出委托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后,向當地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房屋拆遷凍結戶口申請表》,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紅線,結合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當地公安部門接到《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后,應及時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供戶籍資料。
(三)房屋拆遷單位持《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向當地有關單位申請提供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分層分間平面圖,進行拆遷調查。
(四)建設單位與房屋拆遷單位根據拆遷調查情況,共同修訂拆遷計劃方案,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并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五)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拆遷公告。
(六)房屋拆遷單位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主動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區、鎮(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拆遷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根據拆遷公告,在拆遷范圍地段內公布實施拆遷有關具體事宜的通告。
(七)實施折遷期間,房屋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簽訂拆遷協議。拆除依法代管、無主代管房的拆遷協議應當辦理公證、證據保全,補償金統一匯繳市、鄞縣、鎮海區、北侖區土地管理部門專戶存儲。
(八)拆遷需作價補償的房屋,房屋拆遷單位應申請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指定并按規定取得評估資格的單位在實施房屋拆遷前進行房屋評估。
(九)拆遷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有,建設單位應向房屋拆遷單位提供拆遷安置用房的套形圖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配套情況,經房屋拆遷單位核實同意接收后再向當地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辦理房屋驗收和產權交接手續。拆遷安置用房的套形圖須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十)被拆遷人屬調產安置的,憑拆遷協議等資料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登記發證。
(十一)房屋拆遷單位在拆遷結束后的60日內,向當地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報送《非住宅拆遷處理清冊》、《住宅拆遷戶安置清冊》。
第七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在《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后,當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證等部門應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的戶口遷入、分戶,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租賃,房屋改建、裝飾,臨時建筑審批,核發營業執照等手續。
對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拆遷以及非住宅用房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住宅用房為主在50000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建設項目拆遷,上款所述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拆遷,暫停辦理的期限為6個月。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應在期滿前15日內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在上術規定期限內尚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各種手續的通知自行終止。
第八條 拆遷當事人因拆遷爭議經協商不成,申請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裁決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提出裁決申請的日期。
第九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內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答辯,并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裁決。
第十一條 拆遷爭議的裁決實行書面審理方式,但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審理方式。
第十二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理拆行爭議案件,應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
第十三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并制作拆遷裁決書;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5日。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的事實;
(三)裁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及理由;
(四)裁決結果;
(五)告知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對裁決不服的訴權;
(六)裁決部門的全稱、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部門的印章。
第十四條 拆遷爭議裁決的期間以日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十五條 送達拆遷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證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根據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的通知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執行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員及其他參加執行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執行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的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十七條 對被拆遷單位或個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臨時過渡期間,公安、教育、郵電、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十八條 《辦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戶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未記載的,以實際丈量并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認可的面積為準。具體計算規則參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無合法產權證的房屋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對占用拆遷范圍內的道路作臨時性經營點、攤位的,拆遷人不予拆遷安置和補償。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二十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指住宅用房包括臥室、客廳、閣樓、陽臺、房間內廁所、廚房、房間內走道和樓梯等。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需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海署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1-2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超過55平方米;3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人均不超過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遷人實行調產安置的,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周轉用房歸還拆遷人;被拆遷人實行遷建安置的,應在拆遷協議規定解決安置用房之日將周轉用房歸還拆遷人;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周轉用房安置協議;
(四)被拆遷人使用周轉用房,應與周轉用房管理部門簽訂臨時租賃合同。
被拆遷人也可自行臨時過渡。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進行住宅建設,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界定的拆遷范圍內,拆遷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積占總面積50%以上(不含50%)的建設項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別墅的,對被拆遷人作就近安置。
回遷安置是指在拆遷范圍內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鎮(鄉)范圍內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4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3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4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3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署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7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8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70%。
《辦法》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5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6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5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四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衽遷建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征地單位持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聯系單到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二)拆遷人負責做好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等工作,上述工作如由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主管部門限定的時間內自行完成的,拆遷人應支付相應的建設經費;
(三)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五條 對鰥寡孤獨等經濟確有困難的被拆遷人,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被征地單位酌情給予照顧。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家庭深住戶口人數,應以《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送達當地公安派出所之日為準,在上述通知后至拆遷公德規定拆遷期限內,因出生等特殊情況,經批準確需入戶的,可視作常往廢品的人數。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寄居、寄養、寄讀人員,不能作為戶口所在地的安置人口認定,但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列入拆遷范圍后,可隨其父母視作安置人口認定。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5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6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5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屬物的補償標準以及住宅裝飾補償標準、搬家補貼費和臨時過渡補貼費標準,市區由市物價局、土地管理局、房地產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已辦理合法手續私有和集體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是指辦理過合法手續的營業用房、工廠、倉庫、辦公樓、農林牧業生產用房等。
該條所稱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是指經計劃、城建、財政部門專項審批列入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建設年度計劃的道路、橋梁、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管網、輸變電站、排水泵站、公交場(站)、環衛、消防、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
該條所稱的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是指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學校、醫院、體育館(場)、圖書館、閱覽館、博物館、群藝館及公共廁所等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后再增加比例,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3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非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和非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拆遷已辦理合法手續的私有或集體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農業、農林牧業生產用戶)的,對被拆遷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一般應提供周轉用房,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要臨時過渡的,安置新房建設項目總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的,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0個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6個月;拆遷人逾期提供的,每逾期1個月,按《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補貼范圍和標準,對原使用人增發半個月的經濟補貼,并按拆除舊房原租金對原所有人予以經濟補貼。
(二)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不超過原建筑面積安置,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過10平方米部分按50%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超過20平方米部分按40%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超過50平方米部分按35%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超過100平方米部分按30%以內的比例安置。
(三)被拆遷人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周轉用房歸還給拆遷人。
(四)被拆遷人使用周轉用房,應按規定繳納租金,并周轉用房管理部門簽訂臨時租賃合同。
一、加強社區領導班子建設。
我們共有四位班子成員,年初進行了明確分工,經常組織學習、交流,查找不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在工作中能夠集思廣益、相互溝通、取長補短、協商辦事,營造了一個齊心協力干事業的良好氛圍。積極參加上級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充實知識,發揮所長。
二、發揮黨員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
社區現有黨員37名,我們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入手,注重突出社區黨建主題,開展各類豐富多彩的活動。全年召開支部會13次,黨員大會4次,認真做好每月的黨員生日制度,組織黨員、村民代表、村老干部去東陽橫店參觀,開拓了眼界,又增加了凝聚力。社區中已有6人提交了入黨申請書,按時上交2004年黨費800元。鼓勵黨員多提建設性意見,對好的看法及時采納,結合到社區全年的工作中去。
三、構筑藍圖,壯大社區經濟實力。
由于我們社區是較早轉制的周邊村之一,土地早在很多年前就已征用完,為了確保社區群眾的利益,我們申請建造蔬菜農貿市場,在區政府的關心下,順利獲得批準。預期農貿市場建設好之后,必能獲得較好的收益。在原有舊辦公樓的地址上,申請新建辦公大樓,面積為4593平方,共四層,目前圖紙均已設計好,各項規費已上交,只待進入招投標之后,就能正式動工,預計明年10月之前能完工。新辦公大樓建成之后,不僅能有效改變現有的辦公條件,使我們社區煥然一新,同時能把更多的平方面積出租,為社區進一步帶來經濟效益。今年街道下達到我社區全年工業產值指標4830萬元,工業產值銷售計劃4713萬元,利潤指標124萬元,我們實際完成工業產值5093萬元,完成計劃的105%,完成銷售產值4980萬元,完成銷售產值的106%,完成全年利潤108萬元,完成計劃的87%。今年全年村級可用收入為82。6萬元,總支出為69.51萬元,其中管理費支出為46。88萬元,福利費支出為22。13萬元,其他支出為0。5萬元,收支節余13。09萬元。
四、加強社區設施建設,為居民創造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
為了營造良好的社區生活環境,改善村民和外來人口的生活質量,近年來,我們不斷加大基礎設施的投入,投入48萬元在新區澆水泥路,投資3.6萬元在村中澆二條路溝,帶領社區辦公人員對2003年建造房屋后路邊堆放的建筑垃圾進行清理,對河道環境衛生進行清理,并通過努力由市政順利接管。為迎接創模工作,投資9萬元對申批的農貿市場周圍建圍墻640米長,組織社區辦公人員對村內路段及村中的垃圾進行清理。
五、采取傾斜政策,關愛弱勢群體。
在帶領村民走上富裕的路上,我們時刻把弱勢群體放在心上。對五保戶、軍烈屬、特困戶、退休老干部、80歲以上老人等多次進行走訪慰問,關心他們的生活,讓他們感受到組織的溫暖。在道路拆遷過程中,我們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積極為村民爭取應得的利益,尤其是對弱勢群體伸出援助之手,在拆遷過程中,對拆遷戶提出的合理要求,我們據實向拆遷辦上報名單,反映他們的實際困難,爭取優惠政策,特別關照好他們的生活。對居住較偏僻的幾個老年人因為大小便要過馬路的情況,我們及時投資2.8萬元建造公廁一只,方便了老年人的生活。
六、積極創建“平安社區”。
根據街道創建“平安社區”的要求,我們及時增加二名夜巡人員,落實辦公用房,全年搞大清查14次,每月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排查,成功調解村民矛盾5起。要求夜巡人員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堅持每晚的檢查和清查,全年辦理暫住證1298本,并很好地落實了外來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對外來育齡婦女定期尿檢,做到無計劃外生育發生。社區育齡婦女212人,包括下崗職工100多人,當年出生7人,上環5人,各項工作均符合上級要求。村民房屋出租外來人員年總收入達150萬左右。此外組織復員軍人參加區組織的預備役訓練,做好應征青年的光榮入伍工作。
七、實施村級資產量化,減少政策性矛盾。
為貫徹落實區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完善村級集體資產管理機制,切實維護集體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通過召開三委會、黨員、組長座談會、社員代表會議等,確立了股份制實施意見,對集體資產進行了全面清產核資,把握政策,精心實施,使許多矛盾在這次量化過程中得到了化解和處理,上級滿意、群眾滿意。
以上是一年來所做的工作,在取得成績感到頎慰的同時,我們也明顯感受到工作中的壓力和緊迫感。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上級政府和廣大群眾對我們社區干部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我們必須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學習知識,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針對我們社區的特點,及時有效地化解處理好歷史沉積的各類矛盾,用發展經濟增加投入的方式,調配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求真務實,把近期、中期、遠期為民辦實事計劃進一步細化、實化、具體化,做好發展壯大社區經濟,為社區居民群眾獲取更多利益這篇應用文章。具體來說,近期著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事情:
1、盡快出臺村級聯建房的分配方案,使遺留問題進一步得到解決。
2、對前期居民房屋翻建之后地埠的高低不一,導致村級道路的進一步狹窄,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將盡快予以處理,低的加高,高的敲平,還路面的暢通。
3、抓緊落實農貿市場投資方案,盡快獲取效益。
這塊約2.8公頃(約42畝)的國有土地,因使用權到期,致使其上的物流貨場、停車場及百家大小商戶迅速衰敗。
一邊是建筑荒廢、房屋所有權人淪為“釘子戶”,另一邊則是政府拆遷用地規劃遲遲無法順利進行。
中國在1988年正式確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隨著一些商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40年的臨近,屆時如何續期、土地附著物、構筑物該作何處理等法律空白,皆在寧夏案例中暴露無遺。 土地年限爭議
毗鄰吳忠市同心街與早元路交叉口南側的三角地帶,是一片絕佳區域。這里不但是新老城區的交界,也在城市主干道同心街一側,同時距離黃河大橋、福銀高速出入口都不遠,交通十分便利。
頗具眼光的吳忠商人李萬珍將此地買下后,改造為物流貨場和停車場,生意一度興隆。
但如今貨場已人去樓空,掛在一棟三層樓上的“萬興物流停車場”的巨型標牌變成了鳥窩,曾經門庭若市的停車場大門門洞也早已被野狗占據。
劇變緣于這塊國有土地15年使用期滿,2014年政府將土地使用權收回,諸多糾紛因此而生。
住在附近的老人還記得,10多年前,這里還不是停車場,而是吳忠市西郊蔬菜果品綜合批發市場(下稱西郊菜市場)。
1998年11月11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批復,吳忠市早元鄉秦橋村集體耕地3.33公頃(約合50畝)被征為國有土地,并出讓給吳忠市早元蔬菜經銷部,作為西郊菜市場建設用地。一周后,早元蔬菜經銷部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用途為商業,終止日期一欄為空白。
其實,在征地批復下達半年前,吳忠市國土局和早元蔬菜經銷部即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中這塊土地的使用年限為15年。
吳忠市國土局地籍科一位工作人員解釋,使用期限之所以定為15年,是由雙方商定的,只要不超過法定的商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40年的期限,就無不可。
同時,合同約定這宗土地的出讓金為15.75萬元,但這筆錢至今亦未繳訖。
西郊菜市場建好后,早元蔬菜經銷部除經營果蔬買賣,還先后賣掉臨街的門面房、樓房共占地超過7畝。后因早元蔬菜經銷部拖欠銀行貸款,剩余土地以及二層綜合樓、鍋爐房、庫房、兩個鋼制大棚共計約3648平方米房屋的產權被“打包”作價拍賣。
當時,李萬珍擁有的吳忠市燕興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一直租用西郊菜市場的場地銷售農機產品。獲知拍賣消息后,2003年6月11日,李萬珍的妻子吳淑芳及合伙人以180萬元競得土地。此后,吳忠市國土局批復同意變更土地使用權人,并下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用途為商業,使用年限為1998年5月23日至2013年5月22日。
得知僅有10年的剩余使用期限后,李萬珍夫婦頗為震驚,他們一直認為,自己買到的這塊土地可以獲得商業用地最高使用期限40年。
“當時我們并不知道使用期限僅為15年,拍賣公告上沒寫,法院裁定中也沒有,對方的土地證終止日期一欄也為空,只有銀行的他項權利證上寫的是25年。”李萬珍說。
但吳忠市政府則有另一個說法,當時,吳忠中級法院在拍賣前曾委托第三方出具估價報告,明確了這宗土地的使用剩余年限為10年8個月。拍賣時,吳淑芳應已知情。但吳淑芳表示,自己從未看到過估價報告。
實際上,記者見到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方為吳忠市國土局,受讓方為吳淑芳,合同中約定的使用期限也至2013年5月22日止,合同上署有雙方簽名和印章。但吳淑芳稱,當初并未見過合同,也未簽過字。
“我們開始找國土局給辦40年的證,對方不給辦,理由是欠交土地出讓金。”李萬珍說,“但出讓金不應該我們來交,而應該是土地的上一個權利人的責任。” 這一觀點也得到法院的支持,吳忠中級法院2003年11月12日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顯示,“你局(吳忠市國土局)反映原在1998年征地時欠繳出讓金問題……應由利通區土地局向原征地單位依據合同提繳,你局只負責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更讓李萬珍想不通的是,“早元蔬菜經銷部用15.75萬元出讓金就獲得了50畝土地的15年使用權,何況出讓金還一直沒交。為何僅過了5年,我交了180萬元,不但土地少了7畝多,使用期限還變短了?”
“早知道是這樣短的使用期限,我也不會去買這塊地。”至今回憶起來,李萬珍很是后悔。 申請續期受挫
吳淑芳購地后,將西郊菜市場更名為燕興農機商城,主營農機配件。后來她又購買了該宗土地上未抵押的附著物,擴建了四個鋼構大棚,再加上供電房、上下水網、供暖網等設施建設,共花費數百萬元。
據李萬珍介紹,燕興農機商城剛開始運營時效益不錯,市場最好的時候,西北五省農機銷售的四大經銷商,吳忠市就有兩家,而其中之一便是李萬珍的企業。
但受行業大勢影響,農機配件的市場開始下滑,這也影響到燕興農機商城的經營。2010年左右,李萬珍注冊成立吳忠市萬興實業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分公司(下稱萬興物流),開展物流運輸業務,燕興農機商城開始慢慢變為物流貨場及停車場。
萬興物流總經理李超仍記得當年停車場燈火通明、車輛川流不息的情景,由于地理位置優越,距離高速路出入口很近,萬興物流停車場是許多吳忠貨運卡車停車的理想地段。
“以前院子里都停滿車,每天光指揮停車的就有15人。最多的時候,停車場停了140輛車,達到了停車上限。”在如今斷壁殘垣的停車場里,李超憶敘起當年的情形仍有些激動:“我們僅停車管理這一個業務,每年都會有100多萬元的固定收益。”
物流業務也吸引了眾多商戶進駐,現在走進空蕩蕩的停車場中,依稀可見四周平房、樓房上的修理廠、物流公司、汽車配件店、小旅館招牌。
對于這塊土地,李萬珍有更長遠的計劃。2012年,他向政府相關部門申報了該地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萬興廣場,該項目計劃占地約104畝,集商業廣場、賓館、寫字樓、拆遷安置樓等為一體,目標是建成吳忠市的標志性建筑。
規劃方案被李萬珍發往各相關單位,但一直未有明確答復。萬興廣場的構想至今只存在于展板中,被擺放在李萬珍的辦公室里。
之后,李萬珍又申請了合力萬興汽車銷售市場項目,亦石沉大海。
事后,李萬珍才知道,兩個項目之所以未有回聲,蓋因政府已另有安排。
2011年,一份拆遷通告出現在萬興物流停車場附近,停車場周圍將被劃入政府拆遷規劃范圍。
“通告引發了一些騷動。我們的生意直接受到影響,停車的用戶和租賃戶紛紛開始尋找長期固定場所,覺得這邊靠不住了。許多大車司機也要退停車年卡,有些甚至一看到通告就不再進來。”李萬珍說。
2012年2月13日,吳忠市政府又發出另一份征地拆遷通告,這一次,明確將萬興物流停車場納入征遷范圍,項目名稱為“同心街老早元家屬院周邊舊城改造項目”,并公布了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另一邊,李萬珍夫婦并未放棄解決一直讓他們如鯁在喉的土地使用期限問題,根據現行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另據土地出讓合同,當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
所以,在2013年5月到期的1年前,吳淑芳即開始向國土部門提出續期申請。但據吳淑芳稱,一直未獲回復。
“既然政府要拆遷,我們是同意的,當時沒有提出復議,沒有提訟,只是和拆遷辦談過,希望能對我們進行合理賠償。”李萬珍說。
一邊是申請延期未復,一邊是補償談判未果,懸而未決的情況下,萬興物流停車場的經營每況愈下,曾經熙熙攘攘的停車場變得空空蕩蕩,房屋門窗洞開,鋼構大棚棚頂逐漸殘缺不全,曾經為了停車方便要及時補平的地面如今變得坑坑洼洼,商戶所剩無幾,僅存的一家修理廠員工表示,他們過完年就會搬走,萬興物流也處于停業狀態,現在只剩下兩位老員工看場。 法律空白凸顯
這種狀態下,土地使用權證上的終止日期2013年5月22日已過。
2014年1月6日,吳忠市國土局向吳忠市政府發函請示收回吳淑芳在該地塊的使用權。4月8日,吳忠市政府批復收回吳淑芳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以及《暫行條例》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2014年4月22日,吳忠市國土局了對該地塊的注銷公告。
被一紙文件收回土地的李萬珍夫婦至今未弄明白,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該如何續期?
據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介紹,《物權法》已明確規定住宅用地在最高70年產權到期后將自動續期,但對于商業用地,卻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
目前,只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土地使用者續期的兩個條件,之一是“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之二是“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
但即便如此,由于“社會公共利益”范疇存有爭議,在是否續期上,政府仍然握有更大的行政自由。
“在法律未明確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對續期問題作出明確約定,應以合同為準。”王利明說。
以吳忠該案為例,雙方出讓合同第二十五條提出續期的兩個條件,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相同。
第一個條件,吳淑芳認為自己并未違約,因為她在2012年一直申請續期,但第二個條件頗有爭議。
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出具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吳忠市國土局稱,吳淑芳的確申請了土地使用權續期,“但由于不符合城市規劃,該宗地擬用于同心街拓寬、綠化帶占用和拆遷戶安置,因此不能續期”。
涉案地塊的拆遷規劃項目為老城區改造,據吳忠市城鄉規劃和環衛綜合管理局副局長馬明軍介紹,該地塊的初步規劃為公租房和綠化帶建設。
令李萬珍夫婦困惑的另一個問題是,商業用地到期不能續期且政府回收時,地上附著物、構筑物、建筑物該如何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在“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及“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兩種情形下,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才“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并不包括“使用期屆滿”和“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且也未規定對地上附著物、構筑物等財產的處理方式。
而《暫行條例》則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這部1990年實施的法規,至今未作修改,已被許多專家學者廣為詬病,認為與《物權法》等法律相沖突,在保護權利人私產上觀念太過陳舊。
王利明認為,目前這個問題得不到應有重視,是因為鮮有類似案例出現,待商業用地大量到期時,可能會引起更多矛盾。“應該在以后的修法中,明確細化對地上附著物等財產的處理方法,到底是恢復原樣還是保留現有,以及對權利人如何進行合理補償都值得探討。”
吳忠市政府法律顧問、寧夏昊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建華認為,吳忠市政府從未提出要無償取得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根據雙方的出讓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但吳淑芳的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則認為,吳忠市政府在土地到期前作出了征收決定。所以,政府必須要對吳淑芳有所補償,且不是按殘余價值進行補償,而是應該按照征地拆遷的標準進行補償。
讓李萬珍不平衡的是,當初買下其他7畝地的“散戶”均獲得了拆遷補償,而花180萬元購買42畝土地使用權的自己,卻面臨被政府無償回收的結果。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務組成人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相關房地產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具體包括:
(一)房地產投資開發法律事務
1、創設房地產項目公司
(1)為開發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協助開發商設立、組建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權;
(2)起草設立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
(3)協助申辦公司設立的法律手續;
(4)起草公司各類規章制度。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開發商提供審慎調查,確認土地的法律屬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參與征用費、青苗補償費及付款期限的談判,制作談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土地用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
(5)幫助協調開發商與土地管理部門、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種關系;
(6)協調與土地管理部門的關系,起草用地申請書,參與土地出讓金額的談判,幫助開發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領《土地使用證》;
(7)協調與規劃部門的關系,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8)通過行政裁決、訴訟等方式解決土地開發中的糾紛。
3、拆遷安置補償
(1)協助確定委托拆遷單位,草擬、審核委托拆遷協議等文件;
(2)協助制定拆遷政策,草擬拆遷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遷安置文告,拆遷安置協議等;
(3)協助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戶之間的糾紛;
(4)起草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各類法律文件,協調開發商與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協助開發商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5)參與拆遷補償與安置的談判,起草審查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委托人進行仲裁、訴訟、行政裁決及協助強制拆遷;
(6)起草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文件,申領《預售許可證》。
4、工程建設施工
(1)起草開工報告,整理申請開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設管理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為項目盡早開工準備好全部法律手續;
(2)出具從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的整體框架的法律意見書,其主要內容為: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質量的意見;②降低成本的建議;③分析該階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④提出規避風險的具體方案;⑤工程履約管理;
(3)參與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作小組,對可能中標的企業進行資格、資信審查,為此進行必要的調查;
(4)起草、審核招投標文件,監督招標工作程序;
(5)起草、參與簽訂建筑承發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監督合同的按時履行;
(6)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工程進度;
(7)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起草各類法律文件,協助開發商協調好與供電、自來水、電話、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關系;
(8)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5、房地產項目融資
(1)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法律建議,說明以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或房地產實物抵押融資的法律可行性;
(2)與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談判、草擬或審核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3)代辦抵押登記手續、代辦抵押權解除手續;
(4)辦理抵押權實現時的抵押物處置手續,草擬、審核處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業管理
(1)協助設立或選聘與小區服務相符的物業管理公司,起草、審查與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管理合同;
(2)起草、審核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3)起草、制訂物業管理辦法;
(4)協助開發商行使對公寓、小區的命名權、外墻和樓宇臺的廣告權,公共場地的改造權;
(5)協助物業管理公司組織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委員會,構建、理順物業公司與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法律關系;
(6)協助物業公司與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確定物業服務中的各項協作、管理、維護、保養、專項服務合同、協議關系。
(二)房地產交易法律事務
1、房地產預售、銷售
(1)協助開發商獲取預售、銷售批準;
(2)參與按揭事宜的談判,起草按揭協議及附件;
(3)參與委托銷售事宜的談判,起草委托銷售合同,并調查、審核銷售公司的資質、資信等情況;
(4)對銷售人員進行房地產銷售的法律知識培訓,指導銷售人員簽訂銷售合同;
(5)起草審查租賃、抵押等法律文件,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6)審查房地產廣告內容的合法性;
(7)審查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
(8)購房簽約及見證、辦理預售登記。
2、房地產抵押
(1)提供房地產抵押的相關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辦理房地產抵押的各項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房地產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4)審查抵押房地產的狀況,協助設定抵押權,并協助進行房地產評估;
(5)協助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6)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3、房地產權屬登記
(1)提供有關房屋過戶相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協助準備房地產交易過戶的文件資料;
(3)協助辦理申請過戶、申報應繳契稅、費用、代領房地產買賣契證。
4、房地產調查
(1)提供有關房地產抵押、查封等相關法律政策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2)到有關行政機關對房地產的權屬、抵押情況以及是否查封進行調查;
(3)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三)其他房地產相關律師事項
1、進行房地產開發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
2、及時向開發企業介紹新頒布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結合開發企業實際管理狀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3、為開發企業提供《勞動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4、為開發企業及時解答和解決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事務;
5、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廠規、廠紀、合同管理、稅收、勞動保險、專利和專有技術管理、商標和廣告管理、資金信貸等管理制度;
6、參加合同和重大經濟活動的談判,承辦其它法律事務,如公證、商標注冊、調查資信等;
7、參加調解、仲裁及其它非訴訟法律事務和訴訟活動。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 帳戶號: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依據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_________。
四、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合作真誠,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服務小組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師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及生活條件;
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5、甲方應隨時告之乙方其房地產項目進展情況,并告知乙方其聯系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等;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辦理的相關法律事務提出明確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隱瞞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
8、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虛假信息而導致其遭受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
9、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策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10、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11、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有權查閱甲方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4、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5、乙方律師應根據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6、乙方律師有權獲得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8、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9、乙方律師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有不當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勸阻;
10、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托進行工作,不得超越權限;
11、乙方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師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13、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14、乙方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15、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6、乙方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甲方與另一方爭議的權益;
1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7、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8、_________。
八、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5
十五、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