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4: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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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總結是為我們工作服務的,沒有總結工作就不能更好的理清思路,吸取經驗教訓。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社區矯正個人工作總結模板。
關于社區矯正個人工作總結模板1我所目前在冊社區矯正對象19人,其中緩刑人員14名,假釋人員3名,暫予監外執行2人。今年接收矯正對象9名,解除矯正對象9名。為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轉化和管理,我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來進行矯正的:
一、充分發揮社區矯正移動管理系統,確保日常管理規范化。
充分發揮移動管理系統電子平臺作用,對在冊的矯正對象進行了逐個登錄,做到了所有矯正對象入網管理,確保在日常管理規范化,要求每位矯正對象必須做到:①每月1、8、15、22號電話匯報;②每月一次思想匯報并遞交書面匯報材料,嚴管人員每月向司法所提交書面匯報材料兩次;③每月組織一次社區服務,勞動時間不少于8小時;④每月在矯正中心組織一次集中教育活動,對矯正對象的表現進行總評,該表揚的表揚,改批評的批評,該警告的警告,嚴明矯正紀律;⑤遵守一項基本制度,即遷居和外出請銷假制度。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時,對每位矯正對象都建立健全了電子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對每位矯正對象的思想狀況、活動情況做到了如指掌,發現不良苗頭及時矯正,確保矯正工作順利進行,實時掌握社區矯正對象活動情況,更好的管理社區矯正重點對象。
二、教育管理制度化。
在做好矯正對象入矯正教育的前提下,根據矯正對象的具體情況,認真制定好個案矯正方案,從思想上、心理上、工作技能上,開展多方位教育活動,促使矯正對象認罪服法。為此,我們采用“三結合”的方式,來提高日常教育工作水平。即個別談話與集中法律法規等培訓相結合、定期匯報談話與不定期談話相結合、矯正工作者直接教育與社會志愿者以及親屬對矯正對象開展經常性幫教活動相結合。如:每月一次個別談話與月一次的集中教育,每月一次思想匯報和矯正工作者不定期社區走訪談話等。
三、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建立信息平臺。堅持每月對兩類人員進行信息監控,對重點對象進行走訪、了解,對困難對象進行幫助,同時通過信息平臺的建立,及時了解兩類人員的生活、工作動態,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兩類人員的管理教育。
二是完善資料平臺。對社區矯正對象嚴格按要求,建立書面檔案資料,定期匯報資料、活動交流材料、集中教育、公益勞動管理資料;對剛回來的兩類人員及時進行資料銜接,建好個人檔案,力爭做到不發生錯登、漏登、亂登、不登。針對在資料登記上存在的問題,限期進行了整改,徹底改變不規范現象,同時積極創新管理的方法,落實措施,強化工作責任。
關鍵詞 附條件不 監督考察 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新刑訴法的亮點之一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設置了附條件不制度,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符合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它體現了非刑罰化、刑罰個別化的發展趨勢;契合了便宜主義精神,是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不權的內涵得到深化;符合了訴訟經濟的原則,通過訴前程序分流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實現合理配置,有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發展和恢復性司法理念,有利于社會穩定。
1附條件不監督考察制度的司法困境
1.1檢察機關的人員力量難以承擔監督考察的全部工作
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在附條件不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由此可以看出附條件不的監督考察主體是檢察機關,具體到檢察機關內部就是公訴部門的辦案人員。眾所周知,基層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人案矛盾長期存在,且較為突出。附條件不的考察期限為6―12個月,跨度較長的考察期限無形中增加了辦案人的工作量,且針對個案特點制定行之有效的考察方式和考察內容,確保個案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則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1.2監督考察方式單一,難以達到立法追求的效果
檢察機關目前使用的監督考察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主要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定期以書面形式匯報生活、學習及思想情況,書面審查后裝卷存檔。個別檢察院與相關學校、社區等商定由上述幫教機構定期向檢察院報告幫教監管情況,但執行中很少能夠落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檢察機關的監督考察權有流于形式之虞。
2附條件不監督考察制度構建
2.1建立檢察機關―考察輔助單位―監護人“三位一體”考察體系
根據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在附條件不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附條件不的未成年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但是僅憑檢察機關一家之力所發揮的作用畢竟有限。因此積極動員調動社會力量、運用各方專業方法參與到考察幫教工作中,是確保附條件不制度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
考察輔助單位可以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學校、社區及志愿者服務隊組成。公安機關和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在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中發揮著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附條件不與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在工作內容上也有交叉和貼近的部分,因此將其作為附條件不的輔助考察部門,可以實現有限司法資源的合理整合和共享。而學校和社區作為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所在,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舉一動有著更為直接的觀察。
未成年犯罪的發生與家庭因素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有許多就是因為父母管教能力較弱或者管教方法不得當導致的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為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引導監護人正確關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敦促監護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期真正起到監護和管教的作用。
2.2因人而異,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
制定方案時需把握兩個原則,即凡屬于義務教育階段應繼續接受學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學的未成年人,力爭讓其回歸校園;沒有繼續學習條件的未成年人,力爭讓其學習一門生活技能。
【關鍵詞】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難點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困擾世界各國的一個現實的社會難題。與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方式等都存在著一些普遍的共同特性,故而對其進行懲罰教育、監督管理等矯正也應有相應的針對性。起源于歐美的社區矯正,受到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青睞,在針對未成年罪犯的矯正過程中,他們也積累了許多可資借鑒的經驗。然而,在我國社區矯正目前仍然屬于初創時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可以說是我國第一個關于社區矯正的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文件,其中明確將“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為重點對象,但是,通過這么多年的實踐,該制度本身還存在著許多需要探討的問題。于是,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在我國既有制度因素上的“難”,又有社會因素中的“難”。對于這些“難”,筆者在與社區矯正社工的訪談過程中以及對現有狀況基本了解的基礎上,從總體而言可以概括為對象自身問題、適用范圍問題、矯正方式問題和法律依據問題等四個方面。
一、對象自身問題
未成年人由于處在生理上和社會化過程中的特殊時期,其在社會參與過程中也表現出相應的特征:求知欲、模仿性、好奇心、依賴性強烈,自我控制能力較低,社會經驗較少,判斷能力較弱,抵御外界不良信息能力較差,行為方式不固定,做事往往不計后果,崇尚江湖義氣,易于感情用事,對外界的承受力薄弱,攀比心較重,追求高消費,貪圖享受,對社會和家庭易產生逆反心理。因此,恰恰在這個階段是一個人“問題行為”的頻發時期。根據最早提出“問題行為”這一概念的美國心理學家威克曼的說法,“行為,從社會意義來看,是社會評價和社會規范的結果;而問題行為則表示在個體行為與社會行為的規范和要求之間發生了沖突。”當這種沖突積聚到一定程度就可能發生質的變化,轉化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受到社會、國家的強烈的否定評價。
如果未成年人的“問題行為”轉化為“犯罪行為”時,也有著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顯著特點:第一,侵犯財產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比例最高。根據各地的調研和統計數據,侵犯財產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可以占到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90%左右,且犯罪類型主要集中在盜竊、搶劫、故意傷害以及等。第二,團伙犯罪現象突出。由于未成年人一個人膽子小,幾個人卻可膽大妄為,相互壯膽。往往會一時沖動且不計后果,給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第三,犯罪的起因一般具有盲目性和臨時性。未成年人在犯罪時往往從動機的產生到行為的實施,時間極短,有時并無確定的作案目標,無明確的行動方向,為一點小事甚至一言不合就大動干戈,直至釀成傷害、殺人,有的經同伴稍加挑動、慫恿,就會實施犯罪行為。
以上未成年人的行為特征和實施犯罪的特點,也是對其進行社區矯正的難點所在。由于未成年人心智還不成熟,世界觀和人生觀還沒有定型,在這動蕩的時期,要是沒有壓抑或牽引住這些激蕩因素的爆發和外泄,很容易就會“順其自然”地滑入社會對立面的深淵。社區矯正的目的就是盡可能地將已經站到社會對立面的未成年人拉回正常的人生軌道。以杜威?皮亞杰等為代表的道德認知理論認為,學生的道德發展在達到自律性的德以前,必須經歷一個他律性的德的階段,為了使學生能正常生活、健康成長,有必要灌輸一些道德規范,并引導他們養成遵守這些規范的習慣,形成他律的德。也可以說,對于未成年人達到“自律性的德”之前,“他律的德”的培養尤為重要。然而,能夠成為社區矯正對象的未成年人往往已經是“問題少年”,其中缺少家庭的關愛和正確的教導約束的尤其普遍,比如父母離異、單親家庭、游蕩于市井等現象易導致未成年人思想和行為成為脫韁的野馬,也即“他律的德”處于極低甚至空白狀態。因此,要在這種境況下型塑他們“自律性的德”,并且還要協調好順應和壓制這個時期一些特有的天生特性的關系,從而促使他們回歸正常的社會道路,真是絕非易事。正如有人所說的,“在青少年的眼里,世界就是一個舞臺,自己就是唯一的主角,其他人都是觀看著自己一舉一動的觀眾。自我價值、自我的獨特性等是青春期少年生活的主題。他們的行為服從于這一主題,外界對他們的影響,也必然要通過影響其對自我價值的評價這一渠道。假如教育者不顧他們這種自我成長的需要強行施加影響,結果只能是使他們產生抵觸心理,教育活動就無法順利開展。”③更何況對已經出現問題的未成年人的矯正。也許正因為此,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對未成年罪犯的懲罰、教育、挽救等矯正問題都成為了一個世界性難題。
二、適用范圍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我國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為:1、被判處管制的。2、被宣告緩刑的。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有(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4、被裁定假釋的。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統一針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制度,故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也應該是這五類人員。但是,根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成年人被剝奪政治權利中的“政治權利”較成年人少,司法實踐中法院幾乎不用,剝奪政治權利刑近乎形同虛設。④再者,在現實中針對未成年人適用管制和暫予監外執行也只是個別情況,主要適用的是緩刑,其次是假釋。又由于緩刑、假釋適用條件的制約,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社區矯正的比例在我國目前還非常低,從而使社區矯正制度的功效在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身上沒有得到較好的體現。
針對我國的現狀以及參考國外的一些經驗,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在以后完善該項制度時是否可以進行“前推后移”,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比如,前推至未成年人犯罪不被的、免予刑事處罰的等,甚至一些還沒有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和“問題行為”,后移至未成年人解矯后的進一步跟蹤、緩沖進入社會的階段。這樣可以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幫助形成一個整體,具有連貫性又節約資源,同時也可抑制凸現的“犯罪標簽”的負面影響。當然,在我國的試點過程中個別地區也有了一定的突破。北京等社區矯正試點地區就出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階段作出“暫緩”和“暫緩判決”的未決犯。上海等地還出現了對審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通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方式納入到社區矯正系統的試點嘗試。雖然這些“突破”有“違法”之嫌,但畢竟為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解構與建構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三、矯正方式問題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提倡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輕刑化的理念,早在19世紀末就開始萌芽并最終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對于未成年人適用社區矯正也是在這種國際背景下逐步“生根發芽”。而社區矯正
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就目前來說仍然處于探索階段,又由于對未成年人適用社區矯正的數量較少,因此,也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矯正方式,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加區分混同矯正,矯正方式類似,主要有公益勞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技能培訓、心理矯正以及就業指導、生活指導等。雖然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不乏社區矯正的共性,但更有區別于成年人社區矯正的特色,許多西方國家已采取了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不同于成年人的專業化管理人員。由于目前我國的現實中基本上還沒有確立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社區矯正管理制度,如此不加區分地與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矯正,又影響了社區矯正工作的效率。對于此種情形,正如有學者所言:“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項目的設置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沒有對未成年矯正對象形成足夠的約束力,使社區矯正面臨虛化的危險;(2)矯正項目缺乏針對性。矯正項目普遍不能切合未成年人的特點,沒有針對性。對矯正對象沒有吸引力,缺少矯正意義。迫切需要針對未成年犯設立更多的符合其自身特點的社區矯正項目。”②這種看法客觀地反映了我國目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中的現實情況。
正是由于沒有針對未成年人特定的矯正方式,現實中主要是對未成年矯正對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或者組織在一定的社區、街道參加一般性的學習教育,大多數情況下他們都是無所事事。即使是為他們介紹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過低,干不了多久就會自動放棄,之后又會和以前的團伙成員或社會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對此有些社區矯正工作者就加大與他們的聯系,讓他們每個星期都來社工點報道并交思想匯報,同時進行思想教育。然而他們都是表面應付,回去以后又恢復到原來狀態。社工也與這些少年的家長取得聯系,試圖得到他們的配合,然而往往是得不到配合或者就是家長無力管教。這就導致對這些未成年人監管太嚴甚至借助警察的威力,會有悖于社區矯正有利于社會化的理念,若監管的松散,又會使這些少年“放任自流”,達不到矯正的目的。目前的這種境況已經成為現實中社工們對未成年矯正對象最“無可奈何”的難點。
鑒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進行區分矯正,勢在必行。同時還要對未成年人進行分類管理,所謂分類管理,就是以人身危險性大小為分類標準,結合其回歸社會的趨向程度,將社區矯正對象區分為幾類,分別實施不同強度的管理方式。實施分類管理,可以有針對性地制定個別化的矯正方案,使矯正工作有的放矢,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力量,加大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對象的控制,提高管控安全系數。但是,這也只是從宏觀上加以分類,具體到個人又如何因人而異,因為對未成年人的影響甚至一句話的語氣都會產生認同或排斥的心理變動和情緒變化,而且任何一種方式又并非是“孤立無援”的,一定是與相應的內在和外在的“情景”相契合。所以,可以說,目前對未成年人的矯正還沒有一個成熟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統一方式。雖然國外以及國內理論與實踐部門在借鑒國外的經驗基礎上提出了一些針對未成年人的矯正方式,并且現實中也有成功的個案,但這仍然不能作為化解剛性的監管與柔性的社會化之間悖論的“成功經驗”或“理論依據”。正因為此,可以說,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是挑戰我們人類智慧的一項“事業”。
四、法律依據問題
對未成年人的關懷和保護,是世界各國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內容。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各國立法中也同樣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犯罪的挽救和寬容的態度。在我國,法律明確將未成年犯管教所(監獄的一種特殊形式)作為國家刑罰的執行機關之一,負責對未成年罪犯的刑罰執行。比如《監獄法》第74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以至于和成年罪犯分別關押、管理,并且規定對未成年犯的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假釋的條件較成年罪犯要寬。這些規定都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態度。
【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 刑罰 輕緩化 重構
現代社會發展迅速,社會管理創新成為眾多國家和地區都面臨的重要問題。對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中國而言,這一問題更具現實意義。我國現在處于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矛盾尖銳,國際斗爭形勢復雜,社會管理任務艱巨。法律尤其是刑法,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平臺,肩負著重要責任。
社會管理創新的含義及對刑罰的要求
社會管理創新的含義。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發生復雜而深刻的變動,社會建設與經濟發展不協調的問題比較突出,社會管理存在許多薄弱環節,不穩定因素不斷產生,刑事犯罪高發,社會矛盾大量增多,急需從創新社會管理的角度來維護社會穩定。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工作。
社會管理創新對刑罰的要求。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制度要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通過完善和健全制度來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①社會的動態穩定需要制定科學的刑事政策、公正正義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執法,需要探索、遵循社會管理規律,處理好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協調好法治與管理的關系,需要建立科學的矛盾化解機制,創新社會管理,盡可能降低和避免影響刑事司法公正的因素,滿足人民群眾對公正、和諧和穩定的期待。
刑法理念與制度的創新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刑罰的適用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和重要手段。作為控制犯罪現象的一種通用方式,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可以威懾犯罪,進而預防犯罪。但是刑罰威懾力并不會隨著刑罰的加重而無限地增加,一旦刑罰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難以接受,使社會難以認同,其威懾力就呈現出遞減的趨勢,就會產生刑罰效力的貶值問題。刑罰并非越重越好,而是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甚至不用刑罰,達到有效的控制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實現刑罰效果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嚴格司法、公正辦案是司法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的基本途徑。以人為本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刑罰是最嚴厲的法律處罰方法,是防衛社會的最后手段。確立和踐行刑法謙抑理念可以在實現刑法社會保護價值的同時,充分保障人的自由與尊嚴,最大程度促進社會和諧。具體在刑罰上就要求刑罰輕緩化,要充分發揮刑罰適用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重中之重,更加注重發揮刑罰的改造罪犯、預防犯罪功能,服務社會管理創新。
從社會管理創新的角度評價刑罰體系的現狀
一個國家的刑法是否人道,刑罰是否輕緩最直觀的體現在刑罰體系的設置上,我國長期受重刑主義思想影響,對刑罰制度的改革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尤其與國際社會刑罰輕緩化、非監禁化的潮流不適應。我國現行的刑罰體系由主刑和附加刑兩類組成,其中,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及驅逐出境。刑罰輕緩化是社會管理創新對刑罰的要求,從這一角度考查,現行的刑罰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死刑適用范圍過廣。一個國家的刑罰體系中,死刑和徒刑占主導地位的就是重刑。②而在我國現行刑法典中,從罪名上計算,有68種罪名可以適用死刑,從章節上看,除了第九章瀆職罪外,其余章節中都有能夠判處死刑的犯罪,我國是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大規模地削減死刑配置,一次性削減了13種經濟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這被認為是邁出了廢除死刑的一大步。③現階段,我國還不具備立即廢除死刑的條件,只能采用這種分步走的方式逐步減少能夠適用死刑的罪名。但是,進一步分析就會發現,這13種非暴力犯罪在實踐中其實本來適用死刑的就很少,甚至有些早已不用,這次所謂大規模的削減并沒有改變我國刑罰體系的重刑結構,死刑的適用范圍還應進一步縮小。
監禁刑過多。監禁刑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監禁刑是主體,非監禁的刑罰方法是從屬和補充。在刑法典中作為主刑的非監禁刑只有一種,即管制,其他的非監禁刑都是附加刑,或是刑罰的裁量制度和執行制度。《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增加了社區矯正制度,但僅適用于管制、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并且,刑法對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的對象及條件都規定較為嚴格,這雖然對防止這些制度的濫用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增加了刑罰的嚴厲性。
財產刑適用范圍較小,實際適用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罰金和沒收財產屬于財產刑。罰金刑多適用于貪利犯罪和與財產相關的犯罪,沒收財產刑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情節較重的財產犯罪,既能實現懲罰犯罪的目的,又能通過剝奪其犯罪的物質基礎,預防再次犯罪。雖然他們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的適用范圍也比過去有所擴大,但總體上還屬于“以財對財”。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人們的世界觀、價值觀發生了重大改變,傳統的刑罰方法使罪犯的罪惡感、羞恥感降低,難以達到刑罰的目的。而且有些犯罪的主觀過錯是過失或主觀惡性較小,對其關押改造不僅有可能降低他們對監禁刑的恐懼,還可能會導致交叉感染,對于他們適用財產刑的效果肯定要好于監禁刑。另外,在財產刑的適用方式上,單獨適用的較少,尤其是沒收財產的范圍法律沒有明確限定,多數是由法官自由裁量。附加適用時,又存在執行困難,有時甚至形同虛設,這既有損法律的尊嚴,又不利于犯罪和受害人。
資格刑種類過少,并且立法粗疏。我國資格刑的種類明顯少于國外。我國現行刑法典中規定的資格刑只有兩類: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其中驅逐出境還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對于我國公民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其實只有一種剝奪政治權利。但是,國外許多國家的刑法典都規定了種類繁多的資格刑,如最具代表性的法國刑法典,它的資格刑首先分為適用于自然人和適用于法人兩大類,每一類又規定了眾多的資格刑。另外,我國受資格刑種類少的局限,導致適用時缺乏針對性,而國外資格刑在適用時就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如行為人利用或使用交通工具犯罪,可以剝奪其一定時期內駕駛車輛的權利,行為人如果是在從事某種職業或利用某種職業犯罪,則可剝奪其一定時期內從事該職業的權利。針對不同的情形適用不同的資格刑,可以使資格刑的教育功能充分發揮,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
對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沒有特殊的刑罰制度。未成人的心理、生理發育還不成熟,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和刑罰處罰,這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也是我國一貫的態度和要求。而我國目前的刑罰體系對于這些特殊人群的刑罰制度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無期徒刑適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不夠合理。終身剝奪人身自由對于辨認和控制能力不足的未成人罪犯造成的影響和痛苦遠遠大于成年罪犯,雖然他們可以通過減刑或假釋提早釋放,但這一刑罰極易使他們產生消極思想,甚至放棄改造,增加再犯風險。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僅嚴格限制了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無期徒刑,但仍存在對未成年罪犯適用這一刑罰的可能性,不利于對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其次,剝奪政治權利適用于未成年罪犯與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的指導思想相悖。未成年犯罪人受其認知能力所限,缺乏對政治權利的清晰了解,而且在其成年之前,并不享有政治權利,也不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實施犯罪行為,如果成年后由于未成年時所犯罪行而不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則更多地體現了刑罰的報應目的,沒有實現刑罰的預防目的,也不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會。最后,沒收財產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絕大多數未成年人并沒有收入來源,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這一刑罰難以實際執行。而且沒收財產是一次性執行,即使確實存在需要對未成年罪犯判處財產刑的情形,可多次執行的罰金刑的警戒作用和預防效果也要好于沒收財產刑。
對我國刑罰體系輕緩化重構的建議
綜觀世界各國的刑法改革,尤其是刑罰改革,應該是在功利性和人道性的雙重影響下,輕重結合,整體趨于輕緩。④我國刑罰體系的改革也應順應這一潮流,從創新社會管理和刑事法治的需要出發,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的實際,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變革。
限制死刑的適用。當前世界上關于廢除死刑的爭論依然激烈,從1764年貝卡利亞在其傳世之作《論犯罪與刑罰》提出廢止死刑的觀點,關于死刑的存廢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走上了徹底廢除死刑或實踐中不再適用死刑的道路。我國現階段雖然不具備徹底廢除死刑的條件,但是應當從立法和司法上限制死刑。詳言之,在立法上要逐步削減能夠適用死刑的罪名,尤其是非暴力犯罪,同時,對于保留死刑的罪名要提高適用標準,只有罪行極其嚴重才能設置死刑。在司法上,要樹立“慎殺”理念,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訴訟程序和證明規則,盡量少適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執行。
提高社區矯正與罰金刑的地位。要進一步提高社區矯正和罰金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首先,社區矯正完全可以代替管制,甚至拘役。《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增加有社區矯正的內容,但僅將其作為管制、緩刑和假釋的執行方式,社區矯正若要成為一個獨立的刑種,必須具備刑罰的懲罰性和改造性。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社區矯正的主要方式就是定期談話,進行思想匯報,或是從生活上幫助其解決困難,從工作上幫助就業,這當然也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幫助他們重返社會,避免再次犯罪,但卻喪失了刑罰的一個重要特性即懲罰性,甚至違背了《刑法修正案(八)》將其納入刑法的初衷,即彌補管制、緩刑和假釋的刑罰性。因此,應當盡快完善社區矯正的相關立法,明確社區矯正的執行機關、執行內容、執行期限及監督方式,尤其是對能體現其刑罰性的公益勞動做出具體規定,使之不流于形式。其次,提高罰金刑的地位。雖然罰金刑是一個獨立的刑種,但屬于附加刑的一種,沒有取得主刑地位,這勢必影響其適用。就像有的學者指出“盡管按照刑法規定,附加刑既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罰金刑的附加刑地位似乎不影響其廣泛適用。但是,是否將附加刑上升為主刑,涉及刑事立法的價值導向。刑事立法明確規定罰金刑為主刑,表明立法者認為罰金是對罪犯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之一。立法者的這種認識必然會影響司法者對待罰金刑的態度,從而引起司法者對罰金刑的重視。”⑤而且,在現在的刑罰體系中,沒有能適用于單位犯罪的主刑。實踐中,單位犯罪卻越來越嚴重,社會危害性也越來越大,將罰金上升為主刑,可以增強其威懾力,更好地遏制和預防單位犯罪。《刑法修正案(八)》中也體現了無限額罰金制在刑罰中的地位有所上升,如果罰金刑能夠成為主刑,則會使刑罰體系向輕緩化邁出一大步。
完善資格刑。資格刑是一類較為輕緩的刑罰方法,符合現代刑罰改革的趨勢,而且它通過限制或剝奪犯罪人的資格或能力來防止罪犯再次實施犯罪,符合現代教育刑的思想。因此,在未來的刑罰體系中必然占據重要地位。我國現行刑法中唯一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資格刑,即剝奪政治權利存在諸多問題。第一,由于它的政治色彩較濃,應予以更名,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西方模式,將其更名為剝奪權利刑,以淡化其政治色彩。第二,剝奪政治權利的四項內容規定不夠合理,尤其是第二項“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利備受爭議和指責,這項權利是每一個民主國家的公民所擁有的重要權利,世界上也僅有我國刑法規定可以剝奪公民的此項權利。因此,應當取消“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順應現代民主和刑法人道主義的要求。
同時,針對我國資格刑種類簡單這一缺點,可考慮在參考國外成熟立法例的基礎上,增設剝奪特定營業或職業的權利、吊銷或禁止申領駕照等資格刑,擴大資格刑的適用以減少短期自由刑的適用。針對單位犯罪日益猖獗,危害性日益突出,但能夠適用的刑罰方法過于單一這一情況,應當增設適用于單位犯罪的資格刑。現行刑法適用于單位犯罪的罰金刑確實是一種有效的適當的刑罰方法。但也應看到,面對越來越嚴重的單位犯罪,它難以起到報應和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因此,有必要增設停業整頓、限制單位從事特定業務活動、刑事破產等適用于犯罪單位的資格刑,以完善刑罰體系,遏制和杜絕單位犯罪。
完善未成年人刑罰。我國現行刑法的刑罰體系是以懲治成年人犯罪為基礎而進行設置的,并未充分考慮未成年罪犯的特點。因此,需要對其進行調整,更好地發揮刑罰的作用。首先,要禁止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無期徒刑。其次,應限制或禁止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資格刑和財產刑。畢竟,未成年人通常不具備享有政治權利的資格,也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對他們適用資格刑和財產刑難以實現刑罰的目的。
事實上,對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方法比刑罰方法具有更大的優勢,更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長要求,降低刑罰給他們帶來的不利影響。這一觀點在國際人權法中也得到支持和鼓勵。但是,我國現行刑法缺乏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非刑罰方法的專門規定,現有的規定也不夠系統。因此,應當在刑法中增設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的非刑罰處罰方法,并按輕重進行合理排序,形成非刑罰處罰方法的體系,擴大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適用,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方法。
(作者單位:河南警察學院)
【注釋】
①李步云:“科學發展觀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學習與探索》,2010年第6期。
②儲槐植:“論犯罪學理論框架及研究目標”,王牧:《犯罪學論叢》(第1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第19頁。
③高銘暄,蘇惠漁,于志剛:“從此踏上廢止死刑的征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死刑問題三人談”,《法學》,2010年第9期。
④許章潤:《犯罪學》(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6頁。
關鍵字:緩刑管理
措施
建議
一、緩刑的概念、特征及適用緩刑的情況
緩刑,是對于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項刑罰制度。緩刑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條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違反一定條件原判刑罰仍須執行。緩刑制度是近展起來的,現已被世界各國刑事立法廣泛采用。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暫緩執行制度在實踐中對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
隨著經濟增長,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數呈逐年上升趨勢, 2003年判決的各類刑事案件數比2000年增長了的68.9%,2005年比2003年增長了40.8%,判決人數也相應增長了68.9%、73.8%。作為基層法院,在受理的各類刑事案件中盜竊(數額較大)、交通肇事、輕傷害以及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占到60%以上。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人數占總判決人數的70.34%.相應的符合緩刑條件的人數也呈逐年上升趨勢,2003年判決的緩刑人數比2000年增長了8.1%,2005年比2003年增長了4.9%。2000年1月至2006年4月期間判處緩刑的人數占總判決人數的34%,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的48.9%,平均每年有80余名被告人被判處了緩刑。
二、緩刑人員管理中的缺陷
我國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只是配合公安機關實施監管。目前尚沒有對考察的具體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統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監督機關設置不合理,監管考察沒有衡量標準,監管考察程序無章可循,諸多方面的原因,導致了對緩刑犯的監管流于形式,甚至監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機關所承擔的任務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實施監管考察;監管考察工作在業務上與公安機關的業務并無實質聯系,公安干警及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人員缺乏專業監管考察素質。表現為:
1、監管機關的工作制度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則。由于在對緩刑犯的監管交接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宣告緩刑的判決生效后,有的執行通知書不能及時送達執行機關,有的緩刑犯屬異地公安機關管轄,執行通知書則送達當地公安機關造成對緩刑犯的監管交接脫節。
2、監管組織設置不合理、不規范。公安機關大都沒有設置專職的監管人員,單位或基層組織多數也是由臨時抽調人員組成,所組成的幫教監管組織只表現在紙面上,監管考察人員缺乏專業經驗和責任心,造成對緩刑犯的監管不嚴、監督不力、考察監督松懈,有的還處于失控狀態。監管考察人員隨意組合,也沒有組織任何培訓,缺乏應有的素質,無法對緩刑犯實施有效的監督考察。
3、監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規范的、可操作的規定,不利于監管工作的開展。
4、監督機關對緩刑犯監管考察的監督流于形式。監督機關難以及時掌握對緩刑犯的考察情況,進行有效監督。
三、我院管理緩刑人員的做法及取得的成績
針對公安機關對被判處緩刑人員只有形式上的管理,而無實質內容上的幫教,河口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托審判職能作用的發揮,于1997年成立了以幫助、教育和挽救緩刑人員為工作重點的育新學校,切實落實了最高法院提出的打擊與預防相結合的指導思想,目前該校已有學員158人。通過不懈努力,現育新學校學員無一重新犯罪,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效果。
三舉措,規范育新學校管理
為加強對被判處緩刑、管制及暫予監外執行等外執人員的管理,控制和減少其重新犯罪情況的發生,我院在育新學校管理工作中先后實施了三項舉措。一是向緩刑人員發放《緩刑人員須知》,《須知》中明確告知緩刑人員在考驗期限內應如何去做,以及違反相關規定將被采取怎樣的制裁措施。二是與緩刑人員所在單位或居住的居委會、村委會簽訂《緩刑人員管理雙向責任書》,并每半年到該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考察緩刑人員的改造情況。三是為每名緩刑人員建立檔案。檔案內除包括上述材料外,還包括緩刑人員的考勤情況、學習筆記、思想匯報、考察材料,促使其經常反思自己的行為,使其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通過上述三項措施,法院可以及時了解每名緩刑人員的思想動態,有效地對其實行幫教,基本杜絕了緩刑人員違法犯罪情況的發生。
二辦法,敦促學員改過自新
由于緩刑是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即若被緩刑人在規定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這就很容易使廣大群眾產生一種錯覺,認為緩刑就是有罪不罰,與無罪釋放沒什么區別,更嚴重的是一些緩刑人員也有此種錯誤認識,為敦促其時刻提醒自己系“戴罪之身”,應嚴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且通過實際行動體現出其改惡從善的決心,我院對緩刑人員實施兩項具體措施:一是實行緩刑負擔制度,即使被緩刑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擔一定的制裁性義務。這無疑成為完善緩刑實施的一場及時雨,不僅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緩刑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沖突,消除了司法機關和公眾對緩刑的抵觸情緒,也為執行人員考察被緩刑人員是否真誠悔罪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手段,并為被緩刑人提供了彌補自己犯罪行為的機會,從而取得了一箭三雕的良好效果。為此我院與社區、居委會、敬老院等單位聯系,并先后3次組織育新學校學員去義務勞動,為緩刑人員履行“緩刑負擔”提供條件,上述活動的開展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是在育新學校的課堂上開展互動教學。我院規定育新學校每年開課四次,時間定在每個季度的15號。在育新學校的課堂上,我院除安排刑事法官向學員傳授刑事法律知識或以案講法、以案釋法外,還聘請交警講授交通安全法、民事法官講授民事立案、應訴及證據采集、司法所調解員講授如何正確處理鄰里糾紛。同時創新授課方式,采取互動教學的模式,由文化程度較高且改造積極、表現較為突出的學員自己擔任授課人員現身說法,通過剖析犯罪原因,反思犯罪危害,促使每個學員深挖思想根源,樹立改過自新的信心和決心。
四、加強對緩刑人員管理的建議和意見
面對人數呈逐年上升趨勢緩刑大軍,預防和杜絕其重新犯罪單憑公安機關、法院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設立擬判緩人員判前調查制度,確保正確適用緩刑。由于審判實踐中對“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結合該院開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由聘請的有調查經驗的社會調查員針對被告人日常生活中的表現情況及適用緩刑后監管、幫教組織的情況進行調查,使之判之有據,并確保改造效果。
(二)建立緩刑執行的體制。充分發揮黨和政府具有非凡的組織能力,在組織群眾方面具有一貫優勢。只要領導重視,落實監督組織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在有緩刑對象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監督小組并不困難,在街道、社區建立同樣的組織也易如反掌。街道、社區內的離、退休干部、退休職工,是一支龐大的隊伍,輔之以政法院、系的大學生志愿者或者其他志愿者協助,完全可以建立起新時期監督機構。運用他們參加此項工作,還可以達到事辦功倍的效果。
(三)執行機關應制定緩刑的實施細則和獎懲措施。“實施細則”是指對緩刑犯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如何具體操作;規定監督小組的職權;如果有違法律法規的,有無教育、懲罰措施;凡遵守很好的,可否報申請、減刑等等。在實踐中逐步摸索并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督的質量,使緩刑的執行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得到良性發展。在緩刑執行過程中,確定存在著大錯不犯,小錯不斷以及不接受監督改造的情況,執行機關制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考核標準,比如對上述人員在其被扣分達到一定程度時依法撤銷緩刑。
(四)對外來人員的緩刑執行問題。因不能確保外來人員的緩刑執行效果,我院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外來人員一般也不判處緩刑,但這樣做有違公正。因此筆者認為公安部門應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主動為其辦理暫住手續,同時加強對公共場所的監督、檢查,對無暫住手續的外來人員分別采取補辦暫住手續以及其他相關處罰措施。外來人員居有定所后,其緩刑執行則由相應公安機關執行及村委會、居委會協助執行,而法院則可以將其納入幫教范圍,以上措施的開展將杜絕外來人員由于管理不善引發的重新犯罪。
一、社區矯治的發展歷史
社區矯正是指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積極運用各種方法、手段,整合專門機關和社區等各方面力量,著力對社區范圍內的假釋、監(所)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等罪犯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的再社會化手段,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從而實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標。社區矯正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已被證明為一種行之有效的再社會化手段。社區矯正在國外又叫做社區矯治,而最早叫做社區治療。20世紀三四十年代社區治療在歐美等發達國家興起,它是對罪犯(越軌者)在社區內進行治療的一種矯正方法。這種方法從社會學和社會工作的角度把越軌者看作是病人,是其病態誘使他(她)們做出越軌行為的。這種治療方法從行為學角度,強調越軌者的生物層面,像醫生對待病人一樣,從身體和心理兩個方面入手進行社區矯正治療。但這種方法過分囿于人的生物層面,忽視人作為“文化濡化對象”的社會性存在,也即忽視了庫利所說的那條“沿著河流的公路”。但是,這種方法為后來社區矯正方法的發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二次大戰,監獄人滿為患,加上日益激烈的監獄暴力沖突的問題,迫切需要一種新的服刑機制,改變這種高成本的監獄制度,社區矯正模式呼之欲出。這種全新的模式,將越軌者回歸到社區,利用他(她)所在社區的“非正式支持網絡”恢復其家庭關系,獲得就業機會,找到自己在社會網絡中的位置,重新進入社會分工體系成為社會人。基于這種回歸社會,預防犯罪理論,20世紀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在美國的所有州幾乎都得到發展。并且社區矯正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正規化,機構中包括有緩刑官、假釋官和勸教員等。其中勸教員的角色一般由具有社會工作專業背景的人擔當。社會工作的人本理念與這種通過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或社會資本進行再社會化的矯正方法殊途同歸。這種將越軌者回歸到社區進行開放式在社會化的矯治方式體現了人道主義,同時節約了刑罰成本和社會成本,也是法律從“報應主義”刑罰取向向“目的主義”刑罰取向轉變的產物。后來其他歐美國家爭相仿效,成為一個進步潮流。
我國在期間建立了看守所、監獄、勞動感化院、自新學藝所等矯正機構,主要的再社會化對象是成年人。從20世紀五十年代中期起,我國相繼建立了各類少年矯正機構,其中可區分為政府性質,如少年犯管教所、工讀學校等,社會性質的如幫教制度。通過幫教實行的矯治工作沒有特定的場所,是社會性、群眾性的幫助教育措施,可以將這種幫教制度視為現代社區矯正制度的雛形。我國試行的社區矯正制度是認真總結其經驗的基礎上借鑒西方社區矯治的方法模型的結果。
二、我國現階段的社區矯正
司法部部長張福森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正式提出:“要積極穩妥地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區矯正制度課題組,對國外社區矯正的經驗進行大量研究,形成了《關于改革和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的研究報告》。2002年8月確定上海、北京為首批試點城市。2002年司法部將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列為司法行政六項改革措施之一,并于7月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社區矯正工作的通知》,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山東、浙江等六個省市先行試點。其中上海已將試點范圍由三個區擴大到五個區;北京由三個區擴大到九個區。
現階段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方式包括:(1)社區公益勞動;(2)勞動技能培訓;(3)心理矯治;(4)限制性管理;(5)訪談制度化;(6)推薦及鼓勵就業。北京市東城區規定接受社區矯正的對象自“回家”之日起,必須在7日內到當地司法機關報到,之后每星期五下午必須親自到司法所匯報一周的生活和工作情況。每月25日他們必須到司法所交一份思想匯報。屆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將組織他們學習一些法律法規,心理咨詢專家為他們提供心理矯正。他們的法定監護人也要到社區矯正小組簽訂一份監護協議。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遷居或外出,會見家屬以外的任何人要經過矯正組織的批準,等等。這些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已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推廣至各試點省市。我國的社區矯正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人們認識上的偏差、法律不配套仍然制約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一是社會認同層面。一些根深蒂固的傳統關于刑罰的觀念抵制社區矯治工作的進行。如:罪犯應該就在監獄服刑;犯了罪就要坐牢;犯罪是本性使然、先天形成的、不可改變等等。這些是大眾對犯罪者的長期形成刻板印象,一經形成很難發生變化,是社區矯正難以取得社區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層心理因素。
二是沒有配套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為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資格識別不清晰。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用于緩刑、假釋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均為“不致危害社會”,所以很難有一個較清晰的鑒別標準,對矯正工作進行有一定難度。
三是管理模式經驗化,缺乏科學的方法論指導。一線矯正工作人員經驗性的操作方法被證明難有較高的工作效果。矯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點體現為工作性質和對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然而,現階段的矯治工作者大都沒有除法律以外的相關專業背景,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讓矯正工作和社區這個以地緣血緣關系為紐帶的關系緊密群體所完全接受。所以,吸引各類專業人才進入矯正隊伍,豐富矯治工作方法勢在必行。
三、社會工作理念的引進
社會工作是以利他主義為指導,以科學的方法進行的助人活動。這一定義指出社會工作的本質是一種助人活動,其特征是提供服務。矯治社會工作是指社會工作實施于矯治體系中。它運用專業理論和技術,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險性的違法人員,在審判、服刑、緩刑、刑釋或其他社區處遇期間,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糾正、生活照顧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結構,修正行為模式,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福利服務。當然,對罪犯的矯治是個復雜的、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有各方面的專業人士通力合作。社會工作特有的價值理念提供了與刑法執行不同的切入視角和工作方式。人道主義作為矯治社會工作的哲學基礎,提倡關心人、尊重人、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深信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豐富的“潛藏”,只要給予機會,定會重新回歸主流社會。“接納”是社會工作在矯治工作中的基本價值理念,只要進入社會工作領域,他們將得到受助者同樣的待遇。社會工作者會從矯正對象自身的認知、情緒行為、人際關系等方面存在不足或缺陷入手,調動社會資源,運用小組、個案、社區三大社會工作專業的方法幫助案主增能,盡快恢復社會功能,融入生活。
社會工作實踐中引入了像“社會排斥”、“社會資本”、“賦權”、“增權”等概念,使矯治工作中社會工作的視角區別于刑法執行。“社會排斥”是指某些個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機會參與一些社會普遍認同的社會活動,被邊緣化或隔離的系統性過程,這個過程具有多維的特點,并表現被排斥者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及心理各方面的長期匱乏。“社會資本”是個人擁有的,表現為社會結構資源的資本財產。它由構成社會結構的要素組成,主要存在于人際關系中,并為結構內部的個人提供便利。社區矯治對象是無論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及心理各方面全面受到社會排斥的弱勢群體。在幫助矯正對象(案主)克服社會排斥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可以通過個案工作程序,運用心理社會治療法、任務中心治療法和行為治療法等個案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通過“增權”為案主爭取盡量多的“社會資本”,恢復案主的自信心,重建案主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會支持網絡,幫助他(她)逐漸克服被排斥的情境。
社會工作的方法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具有其他學科沒有的優越性。社會工作助人自助、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能夠和社區矯正完美結合。社會工作是一門科學的專業學科,有其獨特的價值理念和系統的工作方法。社會工作同時也是一門藝術,是和人進行交流的藝術,社會工作追求人類普遍幸福的美好圖景。社區矯治應該引入社會工作,為現行的試點工作注入新鮮的血液,增加新的活力,只有這樣社區矯正才能走得更遠。
四、社會工作模式建立
社會工作方法在中國被初步證明為是適應社區矯正運作模式的,而實際上也是最合適的實踐方法。但這種社會工作方法并沒有在實際運作中發揮作用,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工作在我國的低認同度。1986年國家教委決定在北京大學建立社會工作與管理專業。與此同時,民政等部門對干部進行在職培訓,講授社會工作內容,從而形成了以行政性社會工作與現在專業社會工作相結合的發展格局。這樣,中國的社會工作教育才開始起步。而這時的社會工作還處于社會工作本土化過程中的“教育者的學習培訓階段”。
2、實際中社區矯正工作。大多數矯正官員認為矯正對象畢竟是在服刑期間,對社會安全的威脅仍然存在,所以不應使其太自由,所以公安部門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的監視,檢察院則對其進行嚴密的司法監督。矯治的過程帶有高度的隨意性,往往在沒有前提的條件下剝奪當事人的自由。為了使矯正方案獲得社區居民及鄰里支持,矯正官員不得不放棄“治療”而實施監督。自由主義戰士認為社區矯正是一張更加嚴密的社會控制網絡,最終將我們的社區變成一座“懲罰城市”。社會工作以人為本、強調賦權、爭取個體潛力發掘的工作理念就自然而然地被排斥于現有工作模式之外。由于不了解社會工作的專業背景和倫理觀,社區矯正機構把社會工作人員等同于一般性的社會志愿者,不提供給社會工作者深入矯正對象(案主)進行個案治療的機會,使社會工作專業優勢不能在社區矯正中體現出來,人們也不能夠發現社會工作方法的優勢。這也是社會工作低認同度在司法實踐和社區矯正領域的表現。
3、我國的專業社會工作者隊伍還很弱小。高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現階段的就業方向對口性不強,從事社區一級工作的為數甚少,所以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缺乏一定規模的專業社工的參與,影響了社會工作模式在社區矯正過程中的介入。
綜上所述,要使社會工作模式在社區矯正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進一步完善矯正工作機制和體制,理清現有社區矯正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劃分,明確各部門職權,將社會工作正式接納為社區矯正制度規范和工作隊伍的有機組成部分,使社會工作在社區矯治工作中取得正式地位,發揮專業方法的優勢。我們可以借鑒上海市的社區矯正工作模式。上海市的社區矯正工作在理念上,設計者和實施者都超越了傳統的依靠行政方法實施的理念,而是采用了社會工作關于平等、尊嚴等方面的理念,以及發揮社會工作康復和預防功能的理念;在中層制度建設方面,基于社區矯正行刑、預防、康復的基本職能,在實現公檢法相互協調的基礎上,把社會工作者分為兩個層面,即刑法執行層面和預防康復層面,前者由具有刑法執行職能的人員擔當,后者由社會工作者擔當。在評估方式上也不再一味強調總結報告,而是看工作者提供案例的多少。社會工作真正在制度層面被正式納入到矯正隊伍中去了。上海市的這一創舉值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