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稅制財政體制論文

時間:2023-03-15 14: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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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財政體制論文

第1篇

財政稅收屬于國家經濟的關鍵性來源之一,其中有一部分地用于收入再分配以及宏觀經濟分配的。借助分配職能不僅可以強化各區域資源配置,而且還能夠平衡目前的社會經濟狀況,進一步緩和收入分配不均衡問題,與此同時借助現有的稅收管理制度,也可以在優化分配格局上做到社會公平,進而構建科學化的收入分配結構,通過多方面稅種的運用,也就是房產稅、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強化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間的相互聯系,就不同地區實際發展情況,實施針對性的稅收分配,將公共權力作為載體,從根本上實現社會公平以及社會進步。

2.財政稅收分配存在的問題

2.1 稅收分配很難適應社會發展需求

現階段,稅收分配職能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已經很難再滿足相應的發展需求了,而且稅制結構層面也難以針對社會經濟發展現狀進行搞個,即便存在稅法制度保障,然而大部分稅收分配職能也僅僅是流于表面,不能夠把實際工作落實到實處。此外,稅種結構也難以滿足現代化的稅收分配要求,所存在的稅種往往相對較少,從而導致稅負征收范圍不斷縮小,使稅基以及基本稅率也常常出現變化,影響其穩定性。

2.2 財政稅收分配格局不合理

稅收分配職能應用現狀難以滿足當下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在稅制結構上也不能夠針對社會經濟的實際狀況給予相應的改革,即使有稅法的制度支持,但是很多的財政稅收分配職能最終都流于表面,未能將工作落在實處。稅種的組成結構也不能滿足目前財政稅收分配的基本要求,稅種往往較少,以致于稅負征收范圍的縮小,稅基與基本稅率也不是十分穩定。

3.強化財政稅收分配職能的科學應用

3.1 完善財政稅制結構

大力完善稅制結構可以從發展布局與結構體系層面實現財政稅收分配的合理化應用。實質上,國家稅收是將流轉稅作為主體的,所以我們能夠得出,收入調節性稅收不夠完善。因此,我們要從制度結構改善入手,實施科學化的調節措施。現階段,根據分類實施稅種劃分的時候,稅種其實也不少,包括根據征稅對象劃分、根據使用權限劃分、根據價格劃分以及根據計稅標準劃分等。然而,根據相關研究結果顯示,我國稅制結構已經難以很好地滿足經濟發展需求了,所以,相關人員應重視稅種的豐富,對稅收來源進行不斷拓寬,從根本上實現經濟平衡發展。

3.2 加強對偷稅漏稅行為的懲罰管理

實質上,所有稅收行為都不能夠離開監管體系而獨立存在,在現有的稅收監督管理體系中偷稅漏稅行為懲罰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內容。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國已經針對偷稅漏稅給予了高度重視,并進行了相關的罰款處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處理等,然而,在偷稅漏稅監管工作依然是財政稅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具體來說,第一,相關工作人員需借助對相關納稅人身份方面的相關數據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相關行為動態。第二,我們需借助與銀行或者是社保公安局等部門建立科學化的溝通交流機制等,促進懲罰管理的有序開展。當出現問題的時候,我們就可以在第一時間內與其保持聯系,構建合理化的偷稅漏稅監督網絡體系,能夠對偷稅漏稅行為實施全面掌握,盡管資料數據庫建立必須要有大量資金支持,然而在時效性與有效性上卻相對較高,可以保證納稅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從根本上規范納稅人行為。

3.3 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制度的改革與制定能夠從稅收根源上促進經濟的平衡與發展,所以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稅制度很重要。“梯度”指的是不同級別有不同的待遇和措施,換句話說就是高收入人群需要繳納更多的稅,而低收入者則給予相應的免稅、少交稅的政策,以此來促進社會稅制度的完善,平衡社會收入經濟差距,并以制度的方式促進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

不僅如此,政府更應該細化所有稅制度中的具體行為,將所得稅制度中含糊不清的條款予以斟酌改進,針對社會經濟的實際發展狀況,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稅制度。比如說不同的納稅收入定義不同,來源不同,就應該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分別納稅,無論是正常的工資收入還是偶然所得的收入都應該進行分類納稅,個別情況還可以給予免稅。

綜上所述,所得稅制度應該與國民收入的實際情況相適應,從稅收對象的不同到收入方式的不同進行了相應分析,起征點的設置也應該及時進行調整,從而縮小經濟差異,實現對于社會收入的進一步調節。

3.4 增強收入調節作用

現階段,現有財政稅收分配職能在實際運用期間,比較常見的一個現象就在于收入調節作用相對薄弱,從而使其難以充分滿足收入調節需求。因此,在此基礎上,我們必須要對財政稅收要求進行進一步明確,不斷增強收入調節作用,然后實現宏觀稅負科學化以及合理化,結合相關部門的實際規定加強稅收,不管是管理費用還是相應的維修費用,都應該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征收,日益優化稅收結構,增強稅收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3.5 加大財政稅收分配職能的宣傳力度

稅收分配職能宣傳工作的作用主要體現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促進納稅人思想轉變,實現思想轉變的合理化,進一步促進納稅行為的合理合法。另一方面,應強化廣大人民群眾在財政稅收分配上的理解,積極鼓勵人們或者是企業單位給予納稅工作高度支持,可以積極主動地參與納稅工作。在實際宣傳工作當中,需要傳播的最重要的意識有兩種,第一種是政府監管意識增強,第二種是公民納稅意識增強。公民必須要積極配合政府工作,防止出現偷稅漏稅行為,從根本上實現宏觀經濟的優化調整。此外,政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也必須要有科學化的監管意識,了解政府實際征稅范圍與權限,促進監管行為不但進步發展,實現監管工作的真正落實。

3.6 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要加強合作,明確稅收及收入分配格局

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間存在著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的狀況,地方政府的稅收不能用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所以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需要提前明確財政分配的基本結構及稅收分配,完善稅制的應用,無論是縱向稅收分配、橫向稅收分配還是財政轉移支付,都需要地方政府之間與中央政府加強合作,以此促進財政稅收中分配職能的加強。

3.7 增強相應的收入調節作用

目前在現行的財政稅收分配職能的應用過程中,較為常見的現象是收入調節的作用往往較為薄弱,不能夠滿足目前的收入調節需求。在此基礎之上需要明確目前財政稅收的基本要求,增強相應的收入調節作用,將宏觀稅負進行合理化,對相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稅收,無論是管理費用還是維修費用等,以促進收入分配調節功能較強的稅收收入的比例,優化目前稅收結構以及促進相應的收入調節作用。

第2篇

【摘要】農村醫療衛生屬于公共產品,正處在一個市場失靈的領域,正是公共財政發揮作用的范圍。文章在論述公共財政支持農村醫療衛生的經濟理論基礎之上,分析了我國目前農村醫療衛生方面財政支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醫療衛生;公共財政;政策建議

農村醫療衛生保障體系的建設,是我國全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不可或缺的內容。發改委在《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要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完善國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體系,加強監督管理,創新體制機制,鼓勵社會參與,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不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由此可見,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目標是讓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具有較典型的公共產品特征,正是一個存在市場失靈的領域,此時,僅依靠市場機制難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及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福利。政府對農村醫療衛生保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公共財政作為支持政府行使其職能的主要手段,需充分發揮其資源配置功能。反思當前公共財政對農村醫療衛生的支持中存在的問題,探討公共財政如何在農村醫療衛生領域更公平、更有效率地發揮其作用十分必要。

一、公共財政支持農村醫療衛生保障的理論基礎

市場經濟環境下,常常存在公共產品、外部性和信息失靈等市場失靈的情況。公共財政的基本出發點是“市場失靈”的現實,其理論核心是“公共產品”理論,其關鍵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正確界定財政的職能范圍和活動空間。從公共財政來看,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是以市場失靈為存在前提和范圍的,即市場能夠有效配置資源的范圍和領域,政府不必介入,而市場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范圍和領域,才是政府公共財政的活動范圍。

公共財政的存在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如果把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采取的干預、調控和其他所有的政策和制度安排等無形產品都看作是政府部門提供、生產的“公共產品”,那么“市場失靈”和“公共產品”理論實質上是從不同角度來說明同一問題的。衛生領域正是存在市場缺陷,是市場失靈的領域。主要表現在衛生服務中的信息不對稱、疾病風險的不確定性、保險市場的缺陷以及衛生服務的外部性。許多衛生服務屬于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不可能由市場提供,是公共財政支出的范圍。同時,對衛生領域的投入能提高效率和促進社會公平,不致于讓部分人因為貧窮而不能享受基本的健康權,是公共財政實現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經濟穩定職能的要求。

二、公共財政支持農村醫療衛生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伴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和財政體制的變遷,1980年后我國的衛生體制也由計劃經濟醫療衛生體制逐漸向市場經濟醫療衛生體制過渡。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市場化改革的浪潮下,政府將醫療衛生等眾多具有社會公共服務性質的行業推向了市場,在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和矛盾,而最為重要的因素是政府公共財政的衛生籌資系統存在的問題,在農村醫療衛生方面問題尤為突出。

(一)財政支持農村醫療衛生保障的規模分析

衛生總費用是一定時期內全社會用于醫療衛生事業方面支出的總和,反映了一個國家醫療衛生的總體水平,由政府預算衛生支出、社會衛生支出和個人衛生支出構成。這三者間構成比例的不斷變化反映了各方在醫療衛生支出方面責任分攤的變化。而衛生總費用占GDP的比重則是衡量一國衛生投入的總體水平,標志著一個國家整體對衛生領域投入的高低。表1反映了1980年以后我國衛生總費用的構成變化。從表1中可以看出,體制轉型以來,我國衛生總費用支出數量急劇增長,衛生總費用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由1980年的143.23億元,增長到2006年9843.3億元,衛生總費用占GDP的比重由1980年的3.15%上升到2007年的4.52%。但是,衛生總費用占GDP的比重不低于5%是世界衛生組織的基本要求,而發達國家如英國為8%、德國為11%、美國則超過了15%。因此,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衛生投入在總量上嚴重不足。而且,從衛生總費用的構成看,不難發現,政府的衛生預算支出比重由1980年的36.2%下降到2000年的最低點15.5%,再到2007年的20.3%;個人的衛生支出在1980年僅是21.2%,而到2001年卻高達60%,之后逐步下降到2007年的45.2%。可見,體制轉型以來,衛生總費用雖在快速增長,但政府和社會的衛生支出比例基本是逐年下降,個人的衛生支出比例不斷增長,表明政府和社會的衛生支出責任在減少,而個人的衛生責任卻越來越大。這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各國的實踐來看,都是很不合理的。一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會不斷增長,政府的衛生支出也應不斷提高。

分析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衛生費用構成時,發現問題更為嚴重。由圖1可以看出,我國農村衛生總費用中政府投入的比例在逐年下降,由1991年的12.54%下降到2002年的6.23%,而個人衛生支出比重由1991年的80.73%上升到2002年的89.11%,12年間上漲了8.38個百分點,年均上漲0.7個百分點;而同期農村衛生費用占衛生總費用支出的比重一直低于40%。可見,占我國總人數70%以上的農村人口享受到的公共財政衛生支出是少之又少,絕大部分醫療衛生費用要自己承擔,加之農村收入低、醫療價格不斷上漲,農民看不起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的大量出現是不可避免的。

(二)財政支持農村醫療衛生保障的結構問題

1.政府間醫療衛生支出不均衡。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包括的種類很多,如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農村醫療保健服務等,依據產品的競爭性、排他性和外部性,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基本屬于純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提供財政支持是財政的責任。通常,外部性越強的公共產品應由高端政府負責投入,地區內、外部性弱的公共產品由低端政府負責投入。我國政府間衛生投入責任劃分,縱向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醫療衛生支出十分不均衡;橫向上,各省級政府之間衛生投入差異性明顯。以2006年數據為例,國家財政衛生總支出為1320.23億元,其中地方財政支出1296億元,占國家衛生總支出的98.16%,中央財政支出24.23①億元,僅占不到2%,這與體制轉型以來,我國政府在衛生領域形成的分級管理、分級投入,本級財政只負責本級衛生機構,農村地區形成了以縣為主的衛生財政投入體制等衛生政策相關。這種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在農村醫療衛生投入上的差異,加之分稅制下我國縣級財政收入的缺乏,造成我國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投入的嚴重不足。而且在這種以地方政府負責籌資的醫療衛生政策下,由于各省市在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能力上的差異,進而導致各省市在衛生領域財政投入水平的差異明顯。橫向上,在現行衛生投入責任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策下,因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的差異,導致各省市人均衛生投入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我國各省之間人均衛生經費差異比較大,以2007年為例,人均衛生經費財政投入,北京為728.43元,而湖南僅有93.15元,是北京的八分之一,這種巨大的差異在其他年份同樣存在,且差異更大。可見,以地方政府負責衛生籌資的政策加劇了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省市之間在衛生服務上的不公平性。2.城鄉間衛生支出不均衡。在二元經濟結構下,政府衛生投入結構在城鄉間呈現非均衡性,加劇了城鄉間衛生服務的不公平性,主要體現在衛生總費用城鄉分配不均衡以及政府衛生事業費分配的城鄉不公平。以2004年為例,58.2%的農村人口衛生支出只占衛生總費用的34.9%,而41.8%的城鎮人口衛生支出卻占衛生總費用的65.1%。農村人均衛生經費只有301.6元,而城市衛生經費為1261.9元②,是農村人均費用的4倍多,如果考慮收入水平的話,農村人口的醫療衛生費用負擔相對城市人口將更大。雖然隨著城市化的進展,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流向城市,占據了城市的部分衛生資源,但短期內城鄉間衛生總費用構成的非均衡性難以扭轉。這種支出結構的不合理,加劇了衛生服務獲得的不公平性。財政用于衛生的投入,更加側重于城市,城鄉間衛生資源分配很不公平。

(三)財政支持農村醫療衛生保障的效率分析

我國財政對農村醫療衛生的投入總量本來就偏少,而且這些有限的財政資源投入農村醫療衛生領域并未產生較優的效率,主要體現在:政府農村醫療衛生投入資金缺乏科學的運作機制。財政對農村醫療衛生投入資金運用效果缺乏科學的考核、監測指標體系,缺乏資金運用效果的信息機制和改善資金運用的決策機制,造成農村醫療衛生財政支出資金的不足與浪費并存,農村衛生發展重硬件建設、輕軟件建設;重房屋設備的更新、輕人才的培養和管理;重一次性投入、輕經常性維護,使農村稀缺的衛生資源不能發揮最大的健康效益,政府有限的資金用于養人,而不能用于改善服務。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的鄉鎮衛生院,由于技術、服務和管理上已經越來越不適應農村衛生服務需求的變化,不適應農村醫療市場的激烈競爭,服務質量下降,服務能力萎縮,大部分面臨著生存危機,已經嚴重影響了農村衛生發展和農民健康目標的實現。

三、公共財政支持農村醫療衛生保障的政策建議

(一)增加對農村醫療衛生費用的公共財政支持

要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的發展目標,要求醫療衛生事業的目標應走向全民健康保障,目前只面向部分人的醫療保障體制不僅違背了公平性原則,而且成本很高。加強對欠發達農村地區的低收入人群的公共醫療衛生投資不僅是出于公平的考慮,也是最具有效率的。因此,加大財政農村公療衛生支出的比例,增加公共醫療衛生支出規模是十分必要的。

根據公共財政原則,基本公共衛生支出應主要由本級財政和上級財政共同負擔,但由中央政府決策支出將使得社會福利水平更高。因為中央政府考慮了每個決策對全國的影響而不僅僅是某個地區的影響,把所有的外部性都內部化了,再加上地方政府稅收權力和財政收入的限制,難以支付公共衛生系統的建設,所以中央政府能夠提供最優的公共衛生支出。除此而外,對于地方政府而言,農村衛生投入應納入政府的總體預算,以防止地方在農村醫療衛生投入上的隨意變化和壓縮,保證基本醫療和保防工作的正常經費。

(二)建立農村醫療衛生的專項轉移支付制度

農村醫療衛生公共投入不足的一個因素就是地方財政的困難,而地方財政尤其縣鄉財政的困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分稅制,尤其是省以下分稅制改革不徹底造成的。因此,要在分稅制的框架下,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財力,使三者達到一個合理的配置,尤其要盡快把省以下的財政體制推進真正的分稅制的軌道。但在各地方分稅制體制的設計中,在合理配置財權之后,必須再配之以合理、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轉移支付制度,以確保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的地區的財力與其事權大體相一致。這是因為在我國,基層政府擔負著直接向70%的居民提供大部分公共服務的任務,但由于基層政府的財政困難,尤其是貧困地區縣鄉財政缺口十分巨大,根本不能保證向本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只依靠縣、鄉鎮政府的力量建設農村地區的公共衛生事業,是不現實的。因此,為了實現各地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均等化,要加強中央政府向農村基層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尤其是要建立對農村醫療衛生的專項轉移制度,通過加大農村醫療衛生專項資金,控制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總量,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防止基層政府對醫療衛生轉移支付資金的濫用和壓縮。但是,由于中央專項撥款一般要求地方配套資金,這樣恰恰給發達地區提供了便利,而對貧困地區來說,專項撥款越多,反而給地方財政帶來了更大的壓力。對此,中央財政可以根據政策目標和某些特殊的因素,給予一些地區以非對稱性專項撥款,比如對于民族地區、困難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公共衛生事業建設,每年可從中央財政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通過非對稱性專項撥款的形式予以扶持,使那里的農村居民盡早享受到一般標準的醫療衛生服務和達到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三)轉變公共財政對農村醫療衛生的補貼方式

長期以來,政府對農村的衛生投入主要集中在服務供給方(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服務的需求方(農民)補貼很少。這種補貼機制是適應傳統時期農村普遍缺醫的現實情況而建立起來的。而目前,大部分農村地區缺醫少藥問題已經解決,主要的困擾是沒錢看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政府原有的補貼模式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除對少數醫療機構缺乏的偏遠地區,政府加大對醫療服務機構的資金支持外,其他地區的醫療機構盡量交給市場來調節,通過市場競爭提高服務質量、降低價格。政府轉而補貼服務需求方,支持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建設,增強農民購買醫療和抵抗疾病風險的能力。

(四)改進農村衛生服務公共財政投入方式,提高產出效率

第3篇

關鍵詞 :政府債務;債務形式;債務管理;債務風險

一、目前地方政府債務的主要存在形式分析

結合地方政府的債務存在實際,目前地方政府的債務主要存在于以下幾種形式:債券形式、信用擔保形式和信用手段形式。這幾種債務形式,構成了地方政府的整體債務。目前來看,地方政府的債務主要有地方政府從銀行獲得的貸款資金、地方政府利用債權形式從銀行獲得的間接資金支持,以及地方政府自有的融資體系所獲得的資金。在這些債務形式中,地方政府的融資體系成為了重要的債務形式。由于地方政府的融資體系能夠吸納地方銀行以及企業的大量資金,因此地方政府融資體系的存在是地方債務問題的核心所在。

近幾年來,各地為加快推進地方城市基礎設施、工業園區、交通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水利等重點項目投資建設,通過舉借政府性債務籌集建設資金,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但是,舉借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同時,也帶來了地方財政風險。因此如何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有效防范地方財政風險,已成為當前政府及相關部門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存在的風險研究

1.地方政府的債務規模存在較大風險

從目前已經掌握的數據來看,地方政府的債務規模統計較困難。由于許多地方政府的融資機構相對分散,并且在手續上存在多種形式,給核查和統計帶來了明顯的困難。正是因為統計存在困難,所以地方政府的實際債務規模通常要比已經掌握的要大。

2.地方政府的債務結構存在較大風險

(1)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在融資渠道建設中缺乏有效的手段,導致了地方政府外借的債務通常缺乏合法的手續及有效的管控措施,導致了對外借款的規模難以得到有效控制。由此給金融機構帶來的風險是比較大的。(2)當前我國地方政府的債務除了顯性債務之外,還包括了一定量的隱性債務。其中隱性債務主要表現在社保資金差額、農村合作基金的虧損、糧食采購中的債務積累,以及地方政府提供擔保過程中存在的債務負擔。這些隱性債務平時受到的關注不多,但是一旦遇到突發事件,隱性債務容易引發地方金融系統的連鎖反應,因此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問題必須得到解決。

3.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外在表現

按照債務約定,地方政府的債務到期之后應該立刻進行清償。但是考慮到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和債務到期的清償壓力,有些債務到期后地方政府尚不具備能力實現債務清償,這就給地方政府的債務償還能力打了折扣,進而引發地方政府的債務危機,如果該危機得不到有效處理,地方政府將會承擔債務違約責任,不但不利于維護良好的政府形象,同時也會給日后的政府債權發放和融資帶來較大影響。因此,對于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外在表現,我們要有正確認識,只有加深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外在表現的研究,才能保證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三、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形成的具體原因分析

1.我國經濟體制對地方債務造成的影響

由于我國制定了具體的地方經濟考核指標,地方政府要想完成經濟發展目標,就要選擇短頻快的項目,由此也導致了地方政府熱衷于高投資和高回報的項目。在這些項目中,由于控制不力,很容易造成地方政府的資金出現較大壓力,并形成一定的債務風險,所以,地方債務風險的形成,與經濟體制有著必然的聯系。

2.現有財政體制的影響

目前地方政府的財政制度主要采取了分稅制的財政體制,這一體制的優勢是有些屬于中央政府承擔范疇內的支出,最后分配到了地方。而有些收入項目則從地方政府轉移到了中央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方面減少,而在財政支出方面較多,客觀上造成了地方政府的債務負擔及債務風險。此外,現有財政體制的弊端,使得地方政府有理由向上級政府爭取政策,并有理由擴大地方債務,以滿足地方經濟的發展需要。從這一點來看,現有財政體制的影響是導致地方政府債務存在風險的主要原因,對地方債務的形成,以及地方債務風險的加劇起到了助推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現有財政體制是導致地方債務風險的主要原因,對地方債務的形成和風險的累積往往造成了不良影響。所以,在分析地方政府債務及債務風險問題時,應正確分析現有財政體制造成的影響,保證現有財政體制滿足實際需要。

3.債務管理分析

目前我國除了對各種轉貸性的債務資金實施了較為統一的管理以外,地方政府其他大量的債務融資分散于眾多的職能部門及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其中多數具有地方政府提供的擔保,是地方政府的或有債務。但是這些債務卻長期游離于地方人大的監督管理之外,致使債務融資總量難以把握。這種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隱蔽性,不利于對債務風險進行控制和防范。

四、解決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具體措施與建議

1.對地方政府的職能進行重新定位

考慮到目前地方政府職能存在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特點,為了保證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得到有效降低,做到縮減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我們應立足地方政府管理實際,做到對經濟性權利進行分解,使地方政府的職能實現全面轉變,既保證地方政府的職能能夠得到全面發揮,同時也保證地方政府的職能能夠更加專一和富有成效,為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滿足地方經濟需要,縮減地方債務規模提供有力支持。

2.對現有的財政體制進行積極優化

考慮到現有財政體制對地方政府債務及債務風險造成的影響,在今后的財政制度改革中,應將優化現有財政體制作為重點內容,通過改革現有的財政體制,對政府間的責任和權利進行重新定位和明確,保證地方政府的管理權和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能夠相匹配,達到有效改善地方政府債務情況的目的。為此,在處理地方政府債務以及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過程中,我們應將財政體制改革與優化作為重要措施,實現對化解地方政府矛盾,改變地方政府融資環境的目的。

3.積極改善收入和支出管理

在地方政府債務問題解決過程中,我們不但要重視構建新的地方政府財政體系,也要考慮到地方政府職能的重新定位與轉變,保證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能夠得到優化和保障。為此,我們應積極改善收入和支出管理,保證地方債務規模和債務風險得到有效降低。

參考文獻:

[1]孫哲.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研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財政學碩士論文,2013.6.

[2]王晨嫣.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審計評價研究.浙江工商大學會計學碩士論文,2012.12.

第4篇

關鍵詞:增值稅分享制度;財政公平;區域稅收協調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161(2008)04-0151-05

1.引言

增值稅制度的改革是1994年全面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這次改革,克服了以往全值型流轉稅的缺陷,代之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增值稅,較好地貫徹了稅收中性原則,客觀上促進了專業化分工協作的發展,體現了市場經濟導向。但是,與分稅制改革著重理順中央地方財政關系、著眼于提高中央"兩個比重"(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財政收入占總財政收入的比重)目標相一致,增值稅分享體制沿襲了承認地方(尤其是發達地區)既得利益,重點考慮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的分享路徑①,卻忽視了地方政府間②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問題,現行分成與返還的分享體制客觀上起著擴大區域經濟差距的作用,此外,隨著經濟發展中新特點、新形式的出現和現行區域稅收協調機制的空白,不同區域間的增值稅稅收利益沖突明顯化頻繁化。

當前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企業的集團化管理趨勢和總部經濟的興起。隨著經濟全球化、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市場化程度的加深,企業的組織結構形式發生了質的變化,大量企業從戰略角度出發,選擇了企業總部和生產制造在空間地理上的分離。總部企業往往掌握公司的管理控制權,是公司的戰略決策、資源配置、資本經營、業績管理和公共關系中心。公司總部在特定區域上的聚集形成了我們通常所說的總部經濟。通過集團化管理,企業實現了規模經濟、資源獲得最優配置、企業整體利潤最大化和成本包括稅收成本最小化。為了避免政府征稅行為干擾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各國稅法往往本著稅收中性的原則,對跨區經營企業提供稅收征收管理上的便利,很多國家實行總機構匯總與合并納稅的稅收管理制度,而這必然蘊涵著不同地區財政稅收利益關系的協調問題。在匯總(合并)納稅制度下,分支機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有可能被轉移到公司總部所在地政府,造成稅收收入上繳與公共產品成本分擔在地區間的不對稱分布。

2.現行稅制下企業跨區域經營與總部經濟中的增值稅區域分配格局

當前由總部經濟和匯總納稅所引起的稅收區域分配沖突主要表現在企業所得稅領域。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不同區域間的所得稅稅收收入分配沖突更加頻繁和普遍化,迫切需要解決③。可以想象,企業所得稅區域沖突只是稅收區域分配沖突普遍化的一個開始,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推進和企業跨地區經營趨勢的加深,增值稅等流轉稅沖突問題也會逐漸引起各區域政府的重視。由于在總部經濟的角逐中,東部地區的大中城市往往居于優勢地位,按照匯總與合并納稅的管理制度趨勢,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稅收協調措施,未來的增值稅稅收收入分配格局將很不利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跨地區經營所引起的增值稅稅收收入的不恰當轉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從長遠趨勢看,總分公司匯總納稅、母子公司、集團公司合并納稅正日益成為共同的稅收管理規則,如果不能合理解決區域間稅收分割問題,就意味著獲得了當地公共產品的分支機構本應向當地政府繳納的稅收被轉移到總機構所在地政府;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匯總(合并)納稅,總公司也能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使分支機構的銷售行為很少發生增值額,使增值額歸集到總機構所在地,這事實上也是稅收收入的不恰當轉移。關于納稅地點,我國增值稅稅法規定:"固定業戶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款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目前我國稅法中具體涉及到的增值稅稅收收入地區間劃分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方面④:一是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二是有關跨省區的發電、供電企業的規定,三是有關油氣田企業的規定。對于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由總店向所在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由財政部門來調整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即總機構所在地政府單獨行使征稅權;對跨地區經營的電力產品企業,實行分支機構預繳和總機構統一清算的方法;對跨地區經營的油氣田企業,采用總機構集中計算應納稅額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分支機構并由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和規則對欠發達地區的稅收利益影響也會有所不同,總體而言,在增值稅稅收區域分配當中欠發達地區處于被動地位,隨著企業跨區域經營日益普遍、規模日益巨大以及匯總(合并)納稅的稅務管理制度的推廣,如何合理維護自身的財政稅收利益成為欠發達地區在發展經濟過程中所必須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3.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辦法的適用性及其局限

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一些學者認為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辦法若能有效解決地方政府間的企業所得稅分配糾紛,這將對于增值稅等流轉稅的地區稅收分配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參照意義。當前,通過稅款分配的辦法對跨省區的總分機構所得稅實施管理,是一項新生事物,可能面臨很多新的情況,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果現行方案能比較有效地解決跨區經營企業的稅收收入地區歸屬問題,那么這對未來可能普遍出現的由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引起的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的地區稅收收入分配問題的解決產生示范作用,事實上現行稅法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稅地區分配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參考了新的辦法出臺之前的企業所得稅分配的一些做法。由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是中央地方共享稅,而稅收區域沖突產生的原因又在于企業跨地區經營的普遍性、總分機構匯總(合并)納稅的趨勢性與當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和稅法對地方政府間稅收分配缺乏規范化處理,因而,二者確實有相似點,采用類似于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辦法來處理流轉稅的跨地區分配問題可能具有一定的操作意義⑤。

從兩個“辦法”的具體規定來看,跨省區的總分機構所得稅稅收分配管理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稅收分配辦法體現了中央財政主導下的地方政府間稅收分配處理特征。我國歷史上長期屬于中央集權制國家,地方政府主要和中央政府打交道,多個地方政府之間的糾紛主要通過中央政府的協調來解決,這形成了我國主要由中央政府來負責協調地方政府間關系的傳統。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主要關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稅收關系,對地方政府間財政稅收分配關系缺乏重視。由于政治體制、歷史和文化傳統等原因,我國目前并不具備像美國這樣的管理權限分散的聯邦制國家建立州間稅收協調組織的方式來處理州際間稅收分配問題的條件,因此,地區間稅收糾紛問題也應主要通過中央政府主導下建立科學合理的地區間稅收分配方案來處理。

第二,稅收分配的相關參與方政府的征稅和管理權利得以考慮,分配公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和規范性。"辦法"規定,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實行就地預繳方式,總機構所在地、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均行使征稅權。對于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的稅收分配,按照為三因素(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分別賦予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0)的方式來分攤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應預繳的所得稅稅款,。

第三,中央政府的稅收收入利益得以保障,稅收分配辦法向總機構所在地政府的稅收利益傾斜,繼續維護了既得利益,相對而言,分支機構地政府在稅收收入分配格局中總體上仍然比較被動,處于劣勢。根據"辦法",對于總預繳的應納所得稅稅款的地方分享部分,總機構所在地政府享有25%的稅收收入;總應納稅額地方分享部分的50%按照為三因素分別賦予權重的方式在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之間分攤,總機構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相應參與分配;總應納稅額中地方分享部分的剩余25%,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參照類似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式,對增值稅由于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可能產生的地區稅收利益糾紛,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例如,如果增值稅采用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可以由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再按照關鍵因素,科學確定權重,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就地申報繳納的方法來分配稅款。假定生產地課稅原則合理,那么按各分支機構對稅收的貢獻來劃分區域間的增值稅是可行的合適的。但這種辦法不能根本解決增值稅的跨地區稅收轉移問題。從根本上來說,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稅種本身的特點,決定了二者的稅收地區轉移問題具有不同的性質。企業往往獲得了所在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通過這種方式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因此,應該以企業所得稅的形式繳納給當地政府用以彌補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成本,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匯總或者合并納稅并不能消除總機構、分支機構對當地政府所負有的所得稅納稅義務。

但增值稅是間接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易轉嫁的特征。納稅人和負稅人是相分離的,納稅地和負稅地相脫離,稅負最終主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如果A地的居民以購買B地產品的方式承擔了B地大部分稅負,又沒有其他機制糾正,則A地的公共產品成本補償存在缺口,B地的部分公共產品供給卻由A地居民負擔,其結果必將導致A地公共產品提供不足和A地居民的福利損失問題,兩地公共產品提供水平的差異作用于資本、土地、勞動力等經濟要素,將導致兩地經濟差距的拉大、公共產品提供差距的拉大和居民福利差距的拉大。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我國對產品的生產和流通的每個環節的增值額都要征稅,但零售環節只是產品生產流通諸多環節中的一個,零售環節稅負在總稅負中所占比重很小,因此增值稅是一種生產地課稅的稅種。由于最終消費品的消費者大部分集中于人口占絕大多數的中西部地區,而加工制造業和商貿企業主要分布于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因此,中西部地區作為消費者的居民在購買產品時,除了零售環節部分繳納的稅收成為當地政府的稅收收入組成部分,承擔的其他環節稅收負擔均流入東部發達省份政府手中。真正的負稅人沒有享受到相應的公共產品利益,這就形成集中納稅和分散負擔的非對稱性⑥,增值稅制度成為財富流動的逆向調節機制。楊純華等(2007)發現,2003年,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的增值稅稅收收入占全國的比重分別為73.5%、14.6%、11.9%,而最終消費總額占全國的比重分別為53.6%、27.1%、19.3%。我們可以看到,東部地區所占的最終消費額為53.6%,卻獲取了73.5%的增值稅收入。

此外,市場價格體制不完善使增值稅的稅收分配格局更不利于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中西部地區是我國原煤、原油、天然氣等礦產、能源資源主要來源地,在計劃經濟時期,為了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國家對自然資源實行集中的計劃配置的價格體系,中西部地區以極其低廉的價格為全國提供礦產、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為我國的工業化進程和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作出巨大貢獻。進入市場經濟以來,絕大部分產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但某些初級資源產品例如原煤、原油、天然氣等還未能實現完全的市場定價,它們的定價仍然過低,在加工以后的形成產成品環節和最終銷售價格卻由市場來決定。東部地區往往是資源的主要使用地和產成品的生產地。從初級產品環節到市場環節,其價格變化可能高出幾倍甚至十幾倍⑦。在此過程中,應在中西部地區實現的收入、利潤以及附帶的增值稅收入轉移到以東部地區為主的資源使用地手中,中西部地區的資源優勢未能完全轉化為經濟優勢和稅收優勢。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稅收收入由資源提供地轉移到資源使用地,這部分稅收資源本應用于當地的公共產品的提供;第二,通過稅收返還機制,資源使用地和資源提供地的政府的稅收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拉大;第三,資源開發給當地帶來的環境成本難以用稅收資源加以補償。

顯然,增值稅的跨區域稅收的不恰當轉移問題與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地區分配問題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很多差異。因此,我國的增值稅區域分配制度必須考慮稅負轉嫁等問題,而不能簡單地在承認產地原則合理的情況下,按照貢獻大小對相關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收進行分配,增值稅的處理方法也不能參照維護既得利益和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利益的基本原則來進行。增值稅區域分配問題的合理解決,有利于提高欠發達地區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緩解地區間財政收入水平的不平衡,消除地方政府基于最大化增值稅份額目的保護主義行為,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4.政策構想

4.1 實行消費地課稅辦法

理想的方法是按消費地課稅原則對增值額征稅,但現實生活中很難做到完全的消費地課稅,"最終消費地"往往演變成"最終消費的購買地"。實際的制度設計中,往往需要結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規模、國家體制和經濟體制、歷史傳統、現實文化等因素⑧,實現制度的重新安排。

4.2 增值稅由共享稅變為中央稅

理論上講,增值稅作為一種多環節課征、無法確定其歸宿的稅種,應劃歸中央稅來管理。將增值稅劃為中央稅,并與其他中央稅收入一起,進入到整個的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力分配系統,可以跨過增值稅的地區初始收入分配環節,區域間增值稅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前提不復存在,直接進入財政分配。財政分配階段不再單獨考慮增值稅的地區間分配,而是將增值稅收入納入整個財力分配機制,由中央財政統一分配來協調區域間的經濟發展。假定其他稅種分享制度不變,意味著財權向中央的進一步集中,此時財力分配機制的設計非常重要,如果設計得不規范不合理,將助長“跑步(部)前(錢)進”勢頭,這不僅無助于解決增值稅的橫向分配問題,反而導致財政分配格局的無序,加劇地方財力的不均衡,產生很大的效率損失。一個次優選擇是,將增值稅納入中央稅管理,但仍需要就增值稅收入的一定比例對各地區進行分配,即建立基于增值稅收入本身的地區間分配制度。此分配制度的設計應著眼于解決區域間增值稅稅負轉移等問題,改變目前的稅收返還制度所具有的進一步擴大地區財政差距的內在特征。增值稅的地區間收入分配制度應將各地最終消費額、自然資源、外部性等因素考慮在內,遵循財政公平原則,使負稅人所付出的稅收與所獲得的公共產品的利益相當。增值稅分配中完全不考慮產地政府的稅收利益,也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如增加改革的難度和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培植稅源的積極性,因此在具體的稅收分配制度設計中可能還要保留承認既得利益和增量調整的辦法,那么,建立于增值稅基礎上的稅收分配制度成功與否關鍵在于財政公平原則與既得利益維護之間的平衡,但毫無疑問,由于當前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日益制約著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我們應當將財政公平原則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來考慮。

4.3 增值稅繼續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來管理,但須改變分享機制

將增值稅作為中央稅來管理,在增值稅地方政府間稅收分配制度中考慮不同因素、并對不同因素賦予不同權重的標準化的分配體系是一種可行的方法,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財力分配機制,這種機制將對各地方政府的橫向稅收分配置于財政分配流程當中。另外一種可供選擇的模式是仍然保留增值稅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管理方式,取消現行的稅收返還制度,并且對地方分享部分分成兩部分兩階段式進行分配。第一階段不考慮納稅人和負稅人的異地分布可能性,仍按產地原則分配增值稅,這個階段的分配并不影響地方政府(主要是發達地區政府)的培植稅源的積極性,對跨省區經營的需要匯總納稅的企業增值稅可以借鑒企業所得稅利用關鍵因素確定分配比例的做法在區域間合理分配;但在第二階段應采用橫向的稅收調節方法,這個階段充分考慮稅負轉嫁問題,主要依據各地最終消費額或者居民人口以及資源外部性等因素來對這部分稅收在各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分配,并且地方分享部分的較大比重應用于第二階段的分配。這種分配模式思路源于德國所采取的以增值稅為基礎的財政平衡制度。德國將增值稅列為聯邦與州共享稅,它不是簡單地按比例在各州之間平均分配,而是作為德國稅收收入分配體系中唯一能調整聯邦與州之間以及州與地方之間收入關系的稅種。如1995~1997年三個財政年度,聯邦與州的增值稅分享比例為聯邦得50.5%,其余49.5%又分為兩個部分在各州之間進行分配,其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進行再分配,即用這部分增值稅除以各州居民總人數,得出全國統一的人均增值稅收入的份額,然后用某州的居民人數乘以人均增值稅分配份額,即得出某州按居民人數分配得到的增值稅份額。其基本依據是與消費支出有關的稅收最終是由消費者支付的,人口多,總消費就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就多,按照最終消費地原則,這部分增值稅應該按人口分配。另外的25%進行一種平衡性非對稱分配,作為富裕州對貧困州的橫向轉移支付,只有貧困州才有資格參加分配,分配目標是使這些貧困州的財政能力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92%⑨。因此,德國的增值稅分配制度擔負了雙重功能,既突出了消費地原則的分配理念,同時又為增值稅賦予了"劫富濟貧"的功能,不僅可以達到使區域間稅收貢獻與稅收實際所得基本對稱的目的,而且財政利益在后期分配中進一步對貧困地區傾斜,致力于地區間財政能力差異的縮小。完全以消費地原則為基礎的增值稅橫向分享辦法也可以較好地緩解由于納稅人和負稅人分離所造成的財富逆向轉移問題,但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背景等方面與德國仍存在很多差異。在增值稅的初始收入分配環節,我們尚不能實現各地稅收收入與當地稅收負擔的基本對稱,更遑論利用增值稅“劫富濟貧”縮小地區間財政差距的目標,當前的稅收分配格局的現實矛盾決定了我們應首先致力于解決地方政府間增值稅稅收分配的公平性問題。此外,正如前文所述,既得利益的存在會對實行分享制度的變革構成障礙,而且,我國客觀上存在著調動地方政府包括欠發達地區政府的稅源培植積極性的需要。從減少改革阻力的角度來考慮,我們在貫徹財政公平原則的同時,又不得不考慮既得利益問題和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問題。因此,采用對地方分享部分實行兩部分兩階段式處理是次優選擇。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無論是將增值稅分配蘊于財政分配流程的中央稅做法,還是對地方分享部分的兩步驟分配法,在這個分配過程中所體現的公平原則,是在矯正了稅負的不公正轉移基礎上的公平,仍以各地對稅收的貢獻大小為依據。我們上面所談到的兩種分配模式并不旨在徹底解決政府之間提供公共服務的差距,而是為了較好地解決區域之間所獲得的稅收收入與所承擔的稅負不相符問題,以解決區域間公共服務差距為目的的財政分配功能應在中央稅部分中予以體現。

將增值稅作為中央稅來管理,并對其中一定比例的收入進行地區間的分配;以及仍以增值稅作為共享稅來管理,并對地方分享部分實行兩部分兩階段式分配方法各有利弊。在第一種模式下,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可能導致的欠發達增值稅稅收分配弱勢地位問題無需考慮,但需要解決如何合理設計地區間增值稅稅收分配制度以充分糾正稅收與稅負的地區不均衡分布問題,為了順利推進改革,既得利益恐怕還要適當保留。在第二種模式下,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引起的增值稅地區分配矛盾;第二,橫向稅收調節的制度設計。這種模式實質上是當前稅收分享制度的邊際調整。兩種模式都必須考慮如何在使改革順利推進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貫徹財政公平原則。

注 釋:

①現行增值稅收入的分享機制實質為分成與返還相結合的機制,中央與地方共享增值稅收入,中央獲得75%的增值稅收入,各省獲得25%的增值稅收入;為調動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對增量稅收收入實行返還制度,以1993 年地方上解收入為基數, 以后每年按地方增值稅和消費稅總額每增加1%, 稅收返還就增加0.3%。

② 地方政府是一個容易引人困惑的字眼,就本文中,除非特別指出,均指省級人民政府,而區域除非特別指明,均指省級人民政府管轄區域。

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事實上,在國務院決定于2002年對企業所得稅實行中央與地方共享后,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明電〔2001〕3號)中已涉及到跨省市經營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定,后財政部制定了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所得地稅地區間分配暫行辦法(財預[2002]5號),2003年經修改后出臺《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辦法〉的通知》(財預[2003]452號),表明國家在跨地區經營企業匯總(合并)納稅帶來的地方政府間稅收問題上的不斷嘗試。

④見:稅收與稅源問題研究課題組編.區域稅收轉移調查[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68-69。

⑤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財預[2008]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企業實行所得稅“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形成了調整區域間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初步框架,但對母子公司組織形式是否允許實行匯總納稅目前仍未有規定。

⑥楊斌.返還間接稅:形成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的必要步驟[J].稅務研究,2005,(6):7-10。

⑦靳萬軍.關于區域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的初步思考[J].稅務研究,2007(1):30。

⑧楊斌.中國稅改論辯[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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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目前,各級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正如火如荼地展開,但是學界及實務界對稅收競爭褒貶不一,其根本原因在于對于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基礎等問題存在認識上的誤差,忽視了我國業已存在的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實踐基礎。為了正確處理各級政府間的稅收競爭關系,展開有效的政府間稅收競爭活動,本文試圖闡釋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及實踐基礎,以澄清有關問題。

一、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基礎

(一)稅收競爭的內涵及外延通常說來,稅收競爭是指政府間為增強本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經濟實力,提高轄區(或部門)福利,以稅收為手段進行的各種爭奪經濟資源及稅收資源的活動。稅收競爭是政府間競爭的重要內容,是制度競爭或體制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說來,國內政府間稅收競爭包含三個層次的內容,即上下級本論文由政府間的競爭、同級別政府之間的競爭以及一級政府內部各部門的競爭,它主要通過稅收立法、司法及行政性征管活動來實現。

(二)公共選擇的非市場決策理論公共選擇理論作為非市場決策(政府決策)的經濟研究,成功地將“經濟人”假設成功地引入了政治學領域,認為各層次政府的行為同樣是符合“經濟人”模式的。盡管政府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在行為活動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政府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性的組織,它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力①),但是政府同樣要受到“用腳投票”(VotingbyFeet)的約束。在這個“準”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各級政府同樣必須具有競爭意識,需要努力改進政府工作的效率,從主觀到客觀真正造就一個更能謀求社會利益最大化的政府。稅收競爭作為政府間競爭的主要工具,在保持和創造各層次政府的競爭力上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受到各級政府的青睞。

(三)財政聯邦主義的財政分權理論財政聯邦主義(FiscalFederalism)是20世紀50、60年代以來形成的財政分權理論(FiscalDecentralization),它主要從經濟學角度去尋求為有效地行使財政職能所需的財政支出和收入在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之間的最優分工。它指出,在一般情況下,中央政府必須單獨行使財政的收入分配與宏觀本論文由調控職能,但就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來說,一個多級政府的財政體制卻是合理的。

②在“經濟人”理論的框架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是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主體,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各方為尋求自身利益而展開的競爭能夠實現共同的利益,即從“自利”向“利他”轉化。多級財政體制及相對獨立利益的形成是各層次政府展開稅收競爭的前提。多級財政體制及獨立利益的形成要求各級政府為了實現其目標,獲得更高的政治支持率,需要占有更多的政治資源。通常來說,政治資源的獲得必須依靠一定的經濟資本論文由源,這就是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由此,各層次的政府為爭奪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的稅收競爭便逐漸展開。

(四)演進主義的制度競爭理論建構主義學派認為,在新古典主義的框架下可以由“經濟人”通過成本利益分析選擇出有效的國家政治經濟制度。而演進主義理論認為,個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的能力方面有一種邏輯上的局限,這是因為它永遠無法離開它自身而檢視它自身的運作。因此在演進主義者看來,社會活動的規則(包括政治經濟運行體制)應當由社會活動中的博奕尤其是重復博弈來產生。簡單一點說,就是社會活動主體間的競爭產生活動規則。競爭不僅是在特定秩序下的活動,競爭活動本身是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在平等市場環境下的競爭能夠本論文由保證生命力旺盛的制度勝出,使之成為社會活動者共同遵守的規則。政府間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制度競爭或體制競爭,它突出了內在規則和外在規則體系對于各轄區的成本水平以及轄區競爭力的重要性。

正是這種競爭成為轉型期政府運行體制有效性的裁判。政府間稅收競爭作為政府間競爭的重要內容,它的意義絕不僅僅在于為各層次政府獲得一定的經濟資源及稅收資源,而在于它是高效率制度的發現者和維護者。按照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強制性制度變遷存在一個“諾斯悖論”,而政府間的稅收競爭則構成“誘致性”變遷或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的重要內容;也就是說中央自上而下的改革不可能真正實現其目標,而稅收競爭作為制度的發現者和維護者反而更容易實現轉型期的制度選擇,從而構成財政分權制度完善的外在條件。①

二、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實踐基礎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急需實現轉型,財政制度不斷實現分權化,伴隨財政分權的深化地區間經濟競爭也不斷加劇。其中,加快政治經濟制度的轉型使有效的政府間競爭(包括政府間稅收競爭)成為現實需要,80年代以來的財政分權實踐則為稅收競爭提供了適格的競爭主體,而地區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則使稅收競爭的作用更加凸現。

(一)政治經濟制度的轉型集中計劃經濟實踐的失敗使中國及東歐國家走上了實現政治經濟制度轉軌的道路,而經濟制度的轉軌在中國則先行一步。怎樣擺脫集中計劃經濟運行模式的束縛,建構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制度模式,是我國及其他轉軌國家的重要任務。在這場轉軌競爭中,誰能選擇優質高效的制度,誰能以較小的代價實現轉軌,誰能及早實現制度的轉軌就能成為優勝者。國際間的競爭是如此,國內各地方政府間的競爭也遵循同樣的規則。在國內的政治經濟轉軌中,一般都是中央采取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通過推行一系列政治經濟改革,引進大量優質高效制度以實現制度轉軌。我國的改革開放大致上就是這種模式。

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變遷無法回避“諾斯悖論”,不可能完全實現其改革的目的。為了實現政治經濟制度的轉軌,中央政府提出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開始推動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以尋求改革的有效路徑。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強化了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機制,逐漸形成了自下而上改革的“第一行動集團”。地方政府為了維護業已形成的自身利益,及在新一輪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政府間競爭由此而展開。這種政府間競爭圍繞資本、技術及優質勞動力而進行,目的在于獲取足夠多的生產要素,謀求競爭制高點。而在政府間競爭中,本論文由稅收競爭是其重要內容,它一方面通過稅收競爭獲取足夠的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另一方面利用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以謀求更豐富的經濟和稅收資源。

(二)財政分權改革實踐自兩步“利改稅”初步建立我國的工商稅收體系后,以稅種來劃分中央地方收入的財政體制正式拉開了我國財政制度的分權型改革,我國集中性的財政體制開始向分散的、分層的財政體制過渡。1994年分稅制改革及對它的完善和補充,如轉移支付制度改革等,在不同程度上強化了地方政府對地區性事務的自主管理,財政分權改革進一步深化。伴隨著分權財政體制的構建與“地方所有權”的確立,地方政府的資源配置權限不斷擴大,特殊的地方經濟利益逐漸形成。地方特殊經濟利益的形成,使各地在經濟競爭中擁有了相對獨立的競爭主體資格,從而為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展開提供了有效的競爭者。

(三)地區間經濟競爭加劇改革開放以后,各地區間首先在吸引外資方面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各地紛紛出臺優惠措施、提供優惠條本論文由件以吸納外國資本。由于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及沿海開發區等在稅收政策上擁有比較大的優惠,且區位優勢明顯,因此吸納了我國吸納外資的絕大部分。如,2000年東部地區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及其它投資3,702,825萬美元,占東中西地區合計數4,204,386萬美元的88107%。②同時,各地為爭奪原材料等資源的競爭也逐漸升級。

在某些領域中,控制了原材料渠道,就能夠保證在經濟競爭中保持較大的優勢。而欠規范的市場秩序又為原材料提供了條件,因而在80年代爆發了諸如“生豬大戰”、”羊毛大戰”、“蠶繭大戰”等。另外,地區間區域分工的競爭也逐漸展開,各地為了在經濟競爭占據有利地位,紛紛向“高新”科技行業靠攏,區域間經濟目標同構化嚴重。國家計委的測算表明,我國中部和東部地區的工業結構相似系數為9315%,西部和中部地區的工業結構相似系數為9719%。

③經濟競爭的加劇要求地本論文由方政府尋求有效的競爭手段,在以優惠政策獲取資源的時代里,稅收優惠政策無疑受到極大的追捧。因此,稅收競爭在地區間的經濟競爭中優勢明顯。要說明的是,稅收競爭是在相關政府政策的輔助下發揮作用的。

三、影響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有效展開的外部因素

(一)地方保護主義的興起隨著地方經濟競爭的加劇,地方保護主義日漸興起,特別是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紛紛采用多種保護措施分割市場。法國經濟學家龐賽的研究成果說明了中國國內市場的分割程度。龐賽發現,1997年中國國內省際間貿易商品平均關稅為46%,比10年前提高了整整11個百分點。46%的平均關稅相當于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貿易關稅,并且超過了同期歐盟成員之間的關稅。美國經濟學家阿倫楊也有與之類似的發現,在改革開放期間,中國國內各省之間勞動力的生產率和價格的差距拉大,而按工業、農業和服務業計算的GDP卻呈收斂性,這正好與作為統一市場應該出現的情況相反。

④由此可見,隨著財本論文由政分權運動的展開,各地不可避免的為著自身利益加強了對本地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的保護,由此導致了改革開放以來國內市場的進一步分割。地方保護主義是地區間經濟競爭的產物,或者說地方保護主義是地區間經濟競爭的一種表現,它的興起使政府間稅收競爭更加混亂。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本來是要發現和使用更有效的制度,但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卻使之反而成為統一市場制度秩序運行的障礙。

(二)弱穩定的政府間關系建國以后,我國相繼頒布了憲法及一系列法律準則,保證了我國政府間關系的相對穩定性。但是,由于受制于歷史傳統及現實客觀因素,我國各層次政府間關系的穩定性還不夠,從而影響到政府間

稅收競爭的有效性。第一,由于深受悠久的中央集權制傳統影響,我國建國后形成了單一制的政府體制,中央政府或高層次政府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中扮演了較為重要的角色。第二,我國缺乏地方自治傳統,地方政府或基層政府往往依賴于中央政府或高層次政府。

第三,我國現有政府官員的考核與任免機制主要受制于中央政府或高層次政府。

①而在我國的現實政治生活中,中央政府往往無法得到有效的約束,時常對地方政府事務進行干預,難以保證各層次政府間關系本論文由的穩定性。在弱穩定的政府間關系下,全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受中央政府的影響過大,常常危及地方政府積極性。首先它將影響縱向的政府間關系。由于中央政府難以得到憲法及有關法律準則的約束,導致其活動范圍過于寬泛,常常超出其有效活動邊界,造成越位。中央政府難以受到約束的超強活動能力及超寬活動范圍,使中央政府同時扮演著“運動員”與“裁判員”的角色,破壞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平等競爭關系。其次,它將影響橫向的政府間競爭關系。中央政府或高層次政府對各地的發展畸輕畸重,往往會損及地方政府的平等競爭權,弱化部分地方政府的經濟競爭能力。由于我國現有體制下缺乏穩定的政府間關系和競爭性政府主體,導致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還處于弱勢有效性階段,還不能有效實現轉軌期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主要目標,即實現政治經濟制度的順利轉軌。

由于缺乏穩定的競爭規則,政府間稅收競爭無法通過“看不見的手”來實現整個社會的利益,即沒有從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向社會利益的轉化。而過分強調財政分權,地方政府對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的爭奪過于慘烈,各地被迫卷入了地方保護主義和分割市場的惡性競爭。這種惡性競爭正是目前大多數學者反對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主要理由,因為它確實擾亂了地區間的正常經濟往來,降低了資源配置的有效性。

四、結論

盡管政府間稅收競爭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政府間稅收競爭在實現政治經濟制度的轉軌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能夠發揮各層本論文由次政府在尋找高效制度方面的積極性。因此現階段的任務在于維護政府間稅收競爭的良好秩序,規范各方的行為,實現政治經濟制度的有效轉型,而不是全盤否定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活動。

(一)維護良好的財政分權秩序盡管我國財政分權改革缺乏穩定的法律基礎及理論基礎,造成了財政分權過程中的某些無序化行為(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行為),但是財政分權及由此而起的稅收競爭卻構成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推動力。維護有效的財政分權秩序,主要是建立地方財政的有限分權模式,保證地方政府的分權利益不受高層次政府的干預,而這也是政府間稅收競爭有效展開的條件。要保證我國的強勢高層次政府不干預低層次政府的分權利益及稅收競爭利益,就必須建立穩定的政府間關系,即構建穩定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固化各層次政府間本論文由的事權及財權關系。

對此,可以考慮建立一種超穩定的雙層約束機制,既約束中央政府(包括高層次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干預,又約束地方政府的非規范性活動。

(二)打破地方保護主義與市場分割,建立統一的市場秩序有效的政府間稅收競爭必須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泛濫,而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及市場分割的有效途徑莫過于建立統一的市場秩序。我國在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運動中,可以借鑒美國的雙層司法體制及其憲法中的商務條款。雙層司法體制中,中央司法機構主要解決全國性的司法案件并對地方之間的案件糾紛有審判權;地方司法機構主要解決地方性司法糾紛。美國的商務條款則建立了中央政府對地區間貿易爭端的專屬解決權,我國的現實地方政府屢屢干預地區間的貿易。因此在我國建立類似條款,對于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可能會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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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論文摘要] 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處于失衡狀態,和城市相比,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總量短缺、質量低下。文章認為我國城市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不同是導致公共產品短缺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應當使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多元化

我國農村公共產品在取消農業稅后供給失衡問題更加突出,具體表現在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機制的不健全,如醫療衛生條件差、教育落后、水電設施落后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滯后及匱乏制約了農村消費需求的提高,影響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強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體制建設,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矛盾,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要的意義。

農村公共產品是指用于滿足農村公共需要的產品,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特點。它又可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農村純公共產品是指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應當由政府免費提供的產品。如:農村基層政府(縣鄉級)行政服務、農村綜合發展規劃、農村信息系統、農業基礎科學研究、大江大河治理、農村環境保護等。農村準公共產品是指介于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 在消費過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主要包括:在性質上近乎純公共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如農村義務教育、電力設施、小流域防洪澇設施建設、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一般準公共產品,如農村高中(職高)教育、水利設施、醫療、道路建設、文化館等;在性質上近乎私人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如農村電信、電視、成人教育、自來水等。

在我國現行公共產品供給體制下,城市居民的公共產品供給主要有中央和城市政府提供,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低廉的基礎教育,發達的交通,優越的市政設施;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條件遠遠低于城市的狀況下,農民還要為享用這些公共產品交納“三提五統”以及其他收費。同時農村不同地區間公共產品供給不平衡。市場經濟發達、財源豐裕的東部沿海地區,政府能夠提供較多的公共產品,而中西部地區由于經濟不發達,鄉鎮企業少,政府財政收入不足,公共產品供給自然就短缺。可見,目前我國公共產品在城市和農村以及農村各地之間的供給是不均衡,主要原因在于公共產品供給主體不同所導致的。

一、目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

目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主要包括鄉鎮俯、村委會組織和農村居民。

1.我國農村鄉(鎮)政府承擔起本轄區公共產品供給的職責。按照1982年《憲法》規定,鄉級政府的職能是“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其職責范圍幾乎涵蓋了農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是,鄉鎮政府制度內財政收入不可能籌集到足夠的公共資源。l994年分稅制改革后,不但沒有增加鄉鎮政府的制度內財政收入,反而因共享稅分配比例低,稅源有限,使大多數鄉鎮財政收入陷入困境。再加上近年來農業經濟比較優勢的逐漸喪失,在農村實行稅費改革,取消農業稅后,以農業為主要稅收來源的縣、鄉政府制度內財政力量已大為衰減,縣鄉財政收支狀況更加失衡,尤其是削弱了縣鄉政府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能力。很多鄉政府赤字財政。在這種情況下,根本無力進行農村交通、農田水利等公共建設。由于沒有相應的稅收支持提供公共產品,于是,通過財政體制度外籌集供給公共產品的資源便成為必然的選擇。同時也導致了農村公共產品的匱乏,以及公共服務的缺位而且。在農村稅費改革后,針對農村公益事業采取的“一事一議”制并未能解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

2.村委會組織。村委會組織不是一級政權,現行政策規定村級組織可以對農民收取三項“提留”: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公積金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興辦集體企業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戶”供養,特困戶補助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支出:管理費則用于村級組織干部報酬和管理支出。從政策規定的用途來看,這三項“提留”屬于村級組織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分攤。 轉貼于

3.農村居民。我國對農民實行的是既收稅又收費的制度和政策。農民既要繳稅又要收費。就稅收而言,主要問題在于稅制設置一直不盡合理,農民稅負總體一直偏高。就收費而言,各種政策性收費更是不盡合理,項目繁多,一些公共產品,如義務教育、計劃生育等方面的公共產品,本應由政府制度來義務提供,卻變成了由政策性提供和由農民負擔。除此以外,鄉、村兩級組織還以活勞動的形式向農民分攤公共產品的部分人力成本,即義務勞動積累工。按現行政策規定,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應承擔5~10個義務工,10~20個勞動積累工,前者主要用在公路建筑、防汛搶險、修繕學校等,后者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民既要承擔制度內公共產品供給成本,也要承擔制度外公共產品供給成本。已進行的農村稅費制度改革,雖使其向合理的方向取得了較大進展和成果,農民負擔過重問題有一定緩解,但改革任務遠未完成。可見,無論是稅費改革前的“三提五統”,還是稅費改革后的“一事一議”,都是農民對公共產品的成本負擔。

可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不合理,本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擔的公共產品,但在目前仍由農民稅外負擔,通過向農民攤派等方式來完成。這使收入較城市居民低的人卻承擔著比城市居民多的多的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

二、創新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

正如薩謬爾森所言:“一種公共產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門來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門來提供。”因此,應構建多元化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系。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不僅包含政府,同時還要激勵私人、企業和各種組織參與農村公共產品建設。

1.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職能,建立針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轉移支付制度。由于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產生了搭便車問題,使私人部門不愿提供公共產品,而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導致了私人部門的低效率,因此政府應當作為公共產品的主要供給主體。

(1)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政府,強化政府公共產品供給意識和公共服務職能,不斷提高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能力。

(2)政府應當直接提供屬于本級職責范圍的農村公共產品。應當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級政府與縣、鄉基層政府的事權范圍,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政職能,凡受益范圍遍及全國的公共產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圍主要是地方的公共產品,則應由相應層次的地方政府提供,而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產品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個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如諸如義務教育、國防開支、大型農業設施建設、農業基礎科學研究等全國性的農村“純公共產品”供給,由中央和省級政府財政負擔,并建立直接針對這些公共產品供給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國家財政對于不發達地區、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的力度,以平衡各地區財力差異,實現公共產品供給均等化,以解決供給不足和地區間的不公平性問題。推進農村財政體制改革,規范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渠道。同時還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歸還歷史欠賬,盡早實現公共產品供給的城鄉平衡和平等。

2.鼓勵企業、各種組織和私人參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建立多元化的供給主體結構。公共產品需要有政府財政支持,但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公共產品都由政府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可采用以下方式:

(1)采取私人捐贈的形式。很多國家的公共設施就是利用私人捐贈而建立起來的,如美國個人慈善捐贈高達1750億美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公共產品的生產。現在我國部分農村小學校舍采用捐贈的方式建立起來。同時,農村的水利設施、文化館等公共產品等可以鼓勵私人或各種組織進行捐贈。應當制定一些能夠鼓勵個人或者企業出資參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政策,如:利用冠名權、建碑立傳等形式鼓勵個人或企業參與公共產品供給。

第7篇

[關鍵詞]政府間關系;中央與地方關系;地方政府間關系

[中圖分類號]D6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5-0110-03

政府間關系(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即不同政府組織之間的關系,又稱府際關系。20世紀60年代,美國學者安德森首次提出“政府間關系”這一概念,不過他是從政府公職人員之間的人際關系和人的行為角度來看待政府間關系的。而隨著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性政府改革浪潮的興起,政府間關系的調整和變遷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政府間關系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課題進入學術界的研究范圍。

國外對政府間關系的研究自20世紀80年代后便循著一條內容趨于系統化,方法趨于多元化,研究視野越來越開闊的路徑發展。而國內對政府間關系的研究起步則相對較晚,事實上,對其的重視只能追溯到近十幾年。但近幾年來,對政府間關系的研究呈現出日漸繁華之貌,不同學科背景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政府間關系進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相關的研究成果也日漸豐富。筆者認為,對這些研究成果進行一個全面的回顧和梳理,以總結國內對政府間關系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問題,能推動這一研究更上一個臺階。

1 相關概念的界定

在國內學者對政府間關系的研究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表述:政府間關系和府際關系。林尚立使用的表述是“政府間關系”。他認為政府間關系主要指“各級政府間和各地區政府間的關系,它包含縱向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關系、地方各級政府間關系和橫向的各地區政府間關系”。同時他也認為,政府間的橫向關系雖然主要指地方政府間的關系,但由于我國傳統的政府間關系模式是以條塊關系為基礎的,所以橫向關系有時也包括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謝慶奎《中國政府的府際關系研究》一文中較早明確使用“府際關系”的概念,他認為府際關系即“政府之間的關系,它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之間、政府部門之間、各地區政府之間的關系”。與林尚立不同,謝慶奎認為政府部門是“府際關系”十分重要的主體,因而將部門之間的關系直接納入了研究的范圍。廈門大學陳振明教授認為,政府間關系是指中央政府與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縱橫交錯的網絡關系。它既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各級地方政府間關系,也包括同級地方政府間關系以及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的非同級地方政府間關系。在他看來,“政府部門是構成各級政府的機構,是次于‘政府’的行政主體,當然不應該是‘政府間關系’的應有之義”。臺灣學者江大樹認為府際關系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政府間的相互運作關系。狹義來說主要指各層級政府間之垂直互動關系。例如,中央政府與直轄市政府、縣政府與鄉鎮政府的府際關系;廣義而言更涵蓋同級政府間的水平互動關系、特定政府機關內各部門間之協調管理以及政府機關與民間社會的公共關系等。

雖然在國內對政府間關系的研究中存在這兩種不同的概念表述,且研究過程中對其內涵的界定各有側重,但總體而言,以下這一對政府間關系的內涵界定是可以得到公認的,即政府間關系是指中央政府與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縱橫交錯的網絡關系。它既包括縱向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同級地方政府之間以及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的非同級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

2 研究發展的兩個階段及其主要成果

2.1 1998年以前,國內關于政府間關系的研究主要為對中央與地方二元關系研究

這一階段的研究中,政府間關系尚未被作為一個正式的、有其特定含義界定和理論體系的獨立課題提出來,對其的研究散落在國家結構形式、中央與地方權力流動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研究等方面。

其中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現狀及其沿革進行研究的有:楊春堂等《論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改革》(1989)中對中央與地方關系改革的情況進行了總結。辛向陽的《大國諸侯――中國中央與地方關系之結》(1996)一書從歷史的角度分析和解讀中央與地方關系。鄭永年,吳國光:《論中央――地方關系:中國制度轉型的一個軸心問題》(1994)文中從制度轉型的層面分析了中央與地方關系。楊小云 《論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改革》(1997)一文總結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經歷的三個發展階段以及與之對應的我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的三個階段。

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進行分析的有:薄貴利,金相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央與地方權限調整的基本趨勢》(1997)一文以市場經濟發展為背景,分析了中央與地方管理權限劃分的基本趨勢。潘小娟在《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若干思考》(1997)一文提出要正確合理地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限,堅持合理集權與適度分權的有機結合,完善中央對地方的監督機制和中央與地方的互利合作機制,加強法制化建設。

1994年中國推行分稅制改革前后,學界出現了大量從財政關系角度研究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論著:吳俊培在《論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1994)一文中分析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關系,并從現代公共部門經濟學的核心范疇入手,界定了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職能,進而對政府的配置、穩定、分配等基本職能在各級政府間的合理劃分作出了規范性分析。孫開的著作《政府間財政關系研究》(1994)中從對公共產品層次性的分析入手,把公共產品區分為全國性公共產品與地方性公共產品,分析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行為目標,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政府間的稅收分割以及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等問題。寇鐵軍所著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研究》(1996)中考察了中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關系的歷史沿革,分析了政府間事權與財權劃分的基本依據,提出了中國財政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

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權的,地方政府之間處于相對阻隔的狀態,橫向聯系比較少,所以國內對政府間關系的研究局限于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研究,而隨著市場化的推進,對中央地方權力結構調整方面的討論也越來越多,這其中包括事權與財權。總的來說,這一階段的研究對中央地方權力結構的調整有著推動作用,也為政府間關系理論建構提供了研究基礎。

2.2 20世紀末,政府間關系開始作為獨立課題進入行政學的視野,對其的研究呈現出多元化的面貌。隨著政府間關系實踐的發展,對政府間關系的研究呈現出理論構建系統化、研究角度多學科化、分析工具創新化的趨勢

第一,出現了對政府間關系理論體系的研究,政府間關系的概念的提出始于林尚立(1998)所著的《國內政府間關系》,該書是國內最早對政府間關系進行系統、全面研究的一本專著。他不僅構建了政府間關系的一般理論基礎,考察了主要西方國家政府間關系的演變過程與發展的總體特征,而且對中國政府間關系的歷史選擇、傳統模式、改革實踐與總體發展進行了詳盡、系統的分析,為國內政府間關系的進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謝慶奎(2000)提出政府間關系的內涵首先應該是利益關系,然后才是權力關系、財政關系、公共行政關系。前者決定后三者,后三者是前者的表現。四者并列,以利益關系為先,才是政府之間關系的真正內涵。張志紅的《當代中國政府間縱向關系研究》(2005)一書則運用政府間縱向關系這一新穎的分析框架,圍繞著中央與地方關系,從政府職責與政府層級結構、政府機構相結合的視角進行較為系統的分析。楊宏山的《府際關系論》(2005)是近年這一領域又一較為系統、全面的研究成果,該書詳細分析了府際關系的基本模式,探討了中國府際關系的制度創新,總結了全球視野中的府際關系演進和變遷規律。

第二,政府間縱向關系的研究中,中央與地方關系仍然是關注的重點,形成了政府間關系研究中成果最豐富、視角最廣泛的一部分。到目前為止,可以將這部分的研究粗略地劃分為:三種關系,即經濟關系、行政關系與法律關系;三種視角,即靜態的視角,主要指對中央與地方形成的不同的關系模式的研究;動態的視角,主要指中央與地方關系權力劃分與流動以及國家結構形式變化的研究;專門化的視角,主要指從財政、稅收方面研究中央與地方關系。其中對中央與地方所形成的關系模式的研究的代表人物有楊小云(2004),其從研究國家結構形式入手,探討了單一制國家與聯邦制國家的聯系與區別。熊文釗的《大國地方:中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結構模式、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機制進行了結構分析;研究中央與地方權力集中與下放及其與國家結構形式變化關系的代表作有:薄貴利的《集權分權與國家興衰》(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以及相關論文,從現代化進程探討了集權分權的國家戰略抉擇。艾曉金在《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在思考――從國家權力看我國國家結構形式》(2001)一文中也是從國家結構形式來分析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對中央與地方經濟關系的研究多從經濟學、財政學等專門化的視角來進行,魏星河在《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關鍵:財權與事權的合理劃分》認為“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不僅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之一,也是我國行政體制設置與合理劃分行政權力的重要內容。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與財權是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關鍵。”王紹光的《分權的底線》、胡書東的《經濟發展中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中國財政制度變遷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等,在理論界和決策層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第三,地方政府間橫向關系逐漸成為研究熱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中央權力的下放,地方政府之間的聯系越來越多,對地方政府間橫向關系的研究也越來越受到關注,主要有以下幾個領域:

一是地方政府競爭關系研究。代表性的有:李軍鵬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政區競爭理論研究》一文主要介紹了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政區(政府)競爭理論,包括其基本內容、競爭機制設計的基本原則等。馮興元的《論轄區政府間的制度競爭》一文則具體分析了中國的行政區域政府間競爭現象。周業安等的《地方政府競爭模式研究》(2002)一文分析了當前中國地方政府競爭的基本特點和幾種模式,提出了構建地方政府良性競爭的政策建議。劉亞平博士的《當代中國地方政府間政府》一書從退出選擇的視角對地方政府間競爭進行分析,總結了中國地方政府競爭的三種形態,區分出政治和市場兩個緯度的地方政府間競爭,等等。

二是地方政府合作關系研究。隨著區域經濟合作的深入,不少學者開始探討地方政府間的橫向合作問題。如張可云的《區域大戰與區域經濟關系》(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1年),在對運用博弈論的分析方法,緊緊圍繞區域利益這一核心動力,由區域經濟競爭、區域經濟聯系到區域經濟均衡,進而到區域經濟沖突與合作,構建了一個新的區域經濟關系與政府合作理論框架。張緊跟的《當代中國地方政府橫向關系協調》(2007)對當代中國地方政府橫向關系協調進行了規范分析,對如何有效協調市場化競爭中當代中國地方政府間橫向關系及如何提高治理績效進行了探討。此外,陳剩勇(2004),王健(2004)等對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下的政府合作機制進行富有啟發的探討,等等。

三是區域公共管理問題研究。隨著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問題“區域化”和“無界化”的發展態勢,區域公共管理越來越成為一個熱門的研究領域。陳瑞蓮的《論區域公共管理的緣起與發展》(2003)對區域公共管理和區域行政的內涵和分析框架的研究,對區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緣起動因、研究對象、理論體系、研究方法等進行較為全面的闡述。金太軍的《從行政區行政到區域公共管理――政府治理形態嬗變的博弈分析》(2007)從區域公共管理的角度進行了政府治理的博弈分析。

非常值得一提的是,隨著政府間關系研究的發展,出現了對這一研究的反思類型的研究成果,這些對政府間關系研究的反思形成了思想的碰撞,對于這一領域研究的發展意義重大,代表作有:張緊跟的《當代中國地方政府間關系:研究與反思》,其在文中提出以往對政府間橫向關系的探討的兩種主要視角,即促進地方政府間合作和規范地方政府間競爭,“這些研究文獻在理論論證上是自洽的,但卻模糊了當代中國地方政府間關系背后的邏輯。而且,因為其討論僅僅停留于地方政府間關系的治理制度層面,也無法真正理順當代中國地方政府間關系。因此,要理順當代中國地方政府間關系,必須立足于變革制度環境、健全治理機制和規范行為主體三個層面的綜合發展”。

嚴強在《公共行政的府際關系》(2008)一文中提出以往的研究基本的分析視角局限于公共權力的配置與運行,并未區分好政治視角下的府際關系與公共行政視角下的府際關系。認為“只有把公共權力的配置與運用,區域經濟形成與發展中的政府間的競爭和合作,政府相互間行為的法律調整與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聯系起來,將府際關系中的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元素聚焦到政府所立足的公共利益之上的責任、事權、財權的統一上,政府間關系的研究才能進入政府間行政的范圍,人們才能觸摸到真正的公共行政的府際關系。”他認為當前公共行政的府際關系問題的焦點是圍繞現階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所出現的政府間的過度競爭,并在文中提出了調整途徑。

3 評 論

3.1 國內政府間關系研究中存在部分研究主題過于薄弱的情況

國內政府間關系研究中主要關注在縱向政府間關系的研究中,其中大部分文章都是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基本框架、特征與經濟關系進行研究的。以下幾個方面是筆者認為國內今后的政府間關系研究中有待加強關注的論域:

第一,本土化的政府間關系理論的建構十分薄弱,對政府間關系的理論模型分析尤其欠缺。而缺乏理論的建構的實證分析,筆者認為,必然不能促進這一研究課題的長遠發展。

第二,研究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時,不能將所有中央政府以下的省、市、縣、鄉各層級政府作為一個統一的、抽象的“地方政府”來對待,而事實上分稅制改革以后,省、市、縣、鄉各層級政府越來越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其具有各自不同的職能、治理工具、管理體制等。地方政府縱向間的關系既有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點,其權力配置模式直接決定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治理績效。因此,有必要對地方層級政府間的縱向關系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

第三,由于經濟體制改革一直是中國改革的重點,因此許多學者主要關注于對中央與地方經濟關系的研究,但同時也要特別注意中央與地方行政關系的研究。哪些事情和權利應該中央來承擔,哪些事情和權利應該下放地方,這方面的研究國內現在還比較少見。此外,對中央與地方的基本框架與特征,包括其歷史的沿革和變遷的研究較多,而對中央與地方的互動關系的較少,尤其是中央與地方法律關系的互動關系研究更是少之又少。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更需要用法律規范府際關系。依法治國首先要求政府間的關系建立在法律規則之上,政府間的沖突也要采用法律手段解決。

第四,地方政府橫向關系的研究近年來逐漸增多,其中研究地方政府間競爭關系的占據主要部分,但其中關注地方政府間競爭秩序的又相對較少,筆者認為對地方政府間橫向關系的研究中應在針對國內的特殊情況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國外的研究成果,如“府際治理”、“府際管理”的觀念,加強對政府間競爭合作關系的多元化的探討。

3.2 國內政府間關系研究中實證研究的合法性缺失問題

大部分學者采取對政府行為進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中國權力下放改革前與后的情況對比、政府間關系的現狀等進行了詳盡論述。可是這些實證分析的資料來源大部分來自二手資料而缺乏一線的調查,這樣的研究 “缺乏對真實世界的了解”,“在這樣一種研究氛圍下,沒有檢驗的理論假設就被當成真理,理論構建也只是概念之間的循環論證,即停留在概念分析的層面”,必然導致在國內政府間關系研究中實證研究難以取得其合法性。

3.3 國內政府間關系研究需進一步加強學術的規范性

根據期刊網所收集的文獻情況來看,有部分學者在進行政府間關系研究時不進行文獻評估,不提出問題,沒有理論分析框架,筆者認為,學術的規范性不僅是作為研究成果本身所具備的題中之意,也能在研究時加強學術的規范性的同時幫助研究者學習前人的研究成果,找準研究的方向。“通過文獻評估,我們發現現有的理論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然后,在這些方面進行改進,從而就可以推動知識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林尚立.國內政府間關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2]楊宏山.府際關系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3]張志紅.當代的中國政府間縱向關系[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4]薄貴利.中央與地方關系研究[M].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1.

[5]劉祖云.政府間關系:合作博弈與府際治理[J].學海,2007(1):79-87.

[6]陳瑞蓮.論區域公共管理的緣起與發展[J].政治學研究,2003(4):37-41.

[7]謝慶奎.中國政府的府際關系研究[J].北京大學學報,2000(1):26-33.

[8]陳振明.公共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9]魏星河.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關鍵:財權與事權的合理劃分[J].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4(2).

[10]張緊跟.當代中國地方政府間關系:研究與反思 [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7).

[11]嚴強.公共行政的府際關系研究[J].江海學刊,2008(5).

[12]鄭娟,李剛.國內近年來府際關系研究綜述[J].寧夏黨校學報,2007(5).

第8篇

現行消費稅中有十四種商品需要繳消費稅。首先對于酒類來說,其中的黃酒若作為料酒也要征收消費稅存在不妥,料酒與醬油、米醋等屬于同類必需品,以此類推,應該與醬油、米醋一樣無需繳消費稅。提議分類別計征,有的需要征收有的不需要征收。消費稅應該實現它對高收入者征稅,低收入者不征稅,降低貧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消費品中一些必須的生活用品是可以不用征稅的,這樣不僅可以降低低收入者人員的負擔,而且有利于貧富差距的縮小,真正實現全社會的公平。

在經濟學上關于供需平衡的觀點,以及價格高了需求量就下降,價格低了需求量就增加。而在中國的實際市場上存在相反現象:就酒來說,對于當市場上酒價格上漲時,對酒的需求量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增加了。解釋這一現象要從中國自己的特殊情況來分析,中國有著深厚的禮儀文化,禮尚往來乃是繼承下來的傳統習俗,無論是親朋或是好友之間,這種禮儀在所難免。每逢佳日更是需要拜訪串門,自然要送佳節賀禮。在一般人看來,酒的價錢越貴,那么收藏價值或是當作禮物就越具有價值,這時對于酒價越貴越有收藏價值的酒也許就會銷售一空,供不應求。或是收藏者們買來收藏,當作購買性投資,等幾年之后價格再上漲然后再轉讓賣掉賺取一筆差價,以及外包裝特別美觀的酒,已經是當作一種收藏藝術品的酒。因此,對于這樣的酒類――高消費的酒類可以提高稅率。

從白酒角度來看,問題很多,也比較嚴重。從事白酒生產的企業稅負均高于其他普通工業企業,加之企業有一定規模,每年納稅數額大,對當地財政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企業有居功自傲的思想,認為地方財政缺其不可,各級政府部門應該給予大力支持。同時,白酒生產企業是不少區縣的支柱經濟,而且短時間內當地經濟結構難以調整,因此當地政府對白酒企業也十分重視,對白酒生產企業采取各種“保護”措施。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使得稅務部門在執法中遇到較大的阻力,使企業實際稅負無法到位,這也使白酒生產企業產生大量欠稅。因此,有必要改白酒消費稅由中央稅到共享稅。

從香煙角度看,從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據相關測試表明,一盒煙三分之二是稅,但由于消費稅是價內稅,消費者并不清楚價格中包含了多少稅。因此,建議把消費稅改成價外稅,讓消費者清楚了解到價格所包含的稅。比如,一包煙如果是90元整,那么60元整是稅,30元整是價錢,這樣不僅增加了消費者的稅法意識,也限制了一些消費者的購物欲望。從稅法的角度一定程度上來限制人們吸煙,把消費稅價內稅完善成價外稅的同時提高稅率,不僅讓消費者提高納稅意識,更讓消費者心理產生微妙的變化,在買煙時要交比較高額的稅來限制消費者買煙的需求。價外稅的表現形式是價稅分開,消費者知道自己要負擔多少稅收,沒有任何隱蔽性,這就突出了間接稅的性質,透明度高,使消費者更加明確自己負擔的稅金和國家的香煙消費政策導向,從而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于我國價格機制的健康運轉,還能使消費者明確自己的納稅人身份,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我國的卷煙消費稅雖然是中央稅,但仍與地方財政收入密切相關,尤其是在產煙大省。這就導致地方政府受煙稅收入利益的驅動,必然會加大對本地卷煙企業的行政干預和保護力度,甚至實行煙草市場的地方封鎖來發展地方品牌。地方政府的這些做法給外地煙草制品進入本地市場設置了壁壘和障礙,嚴重影響了全國統一開放、規范有序的煙草大市場的形成。總之,在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下,卷煙消費稅的稅制設計及與之相關的財政分配方式,已嚴重制約和影響到我國煙草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應該改煙草消費稅中央稅為共享稅。

從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聯想到上萬元的LV包、高檔皮帶、高檔家具、高檔服飾等,這些也是屬于高檔奢侈的消費品,卻沒有納入征稅范圍。是不是應該對這類物品制定一個合理的標準,對于超過標準的高消費物品也應該納入消費稅當中,并制定相應的稅率。而對于小汽車來說,品牌高檔的汽車征消費稅合理,但是對于奇瑞QQ、熊貓等價格低,消費者主要用來代步用的車子沒必要再征收消費稅,這從某個角度來說也是必需品。車子代替了自行車代替步行的作用,并不是奢華浪費的消費。汽車尾氣對環境污染嚴重,對不同排放量的汽車也應該采取不同的消費稅稅率,對于小排量的車稅率低,對于大排量的車提高稅率。針對汽車消費稅在生產環節一次性課征,不利于充分發揮消費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可以考慮將納稅環節向后推移至銷售環節。對納稅環節的調整不但能擴大稅基,增加財政收入,還可以使消費者切實享受到稅收政策調整帶來的變化,實現消費稅的調節職能,更有效地加強消費稅的征管與其導向功能的實現。與汽車有密切聯系的汽車輪胎,與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在零售環節征稅不同,中國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汽車輪胎裝在汽車上,在生產環節繳納稅可行,如果汽車輪胎裝在卡車上,卡車相當于固體資產,此時會扭曲卡車的成本。因此,對于汽車輪胎是否都應該在生產環節征稅值得質疑。

從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角度來看消費稅的征收。隨著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節能減排成為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為合理引導消費、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我國政府繼2006年4月1日對原有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了最大規模的調整后,又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燃油費改稅,同時提高了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這些舉措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稅收制度向促進節能減排、與環境更友好的方向轉化。但是,相對于我國日益嚴峻的資源環境狀況,與消費稅歷史悠久的發達國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費稅在促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方面的力度仍顯不足。另外,對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在提高稅率的基礎上應逐步達到禁止生產,因為在生產環節征收5%的稅率太低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計。此外,一次性木筷被廣泛使用造成森林大量破壞性砍伐,并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實木地板的征收也同樣存在此類問題,對其征收都體現了節能的意識。對資源的耗費及其對環境污染程度不同的產品和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的稅率要有差別。消費稅本身最主要的特點在于通過對課稅物品的選擇以及不同物品的稅率高低和同類物品的稅率檔次的差別設計,以體現政府的不同經濟政策調節意圖。強化消費稅制度的環保功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是現代社會的重要責任之一。消費稅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環境保護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而科學的環保稅則需要較高的技術支持,也需要高效率的征稅機構,這些對于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成本實在太高,而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發揮消費稅的環保功能,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既可實現稅收推動環境保護的功能,也較適合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水平并不高的基本國情,因此進一步發揮消費稅的環保功能對于我國有著既現實又有效地推動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功用。

根據燃油稅的有關政策,繳納燃油稅與機動車的耗油量成正比,多用油者多納稅,少用油者少納稅。這將促使車主減少用車,多考慮節約用油,這也符合國家所倡導的制止能源浪費,構建節約型社會。成品油和汽車是一對互補性商品。當成品油的價格上升時,燃油稅也繳納得更多,高耗油汽車的需求就會下降,小排量、低能耗的經濟型汽車自然成為首選。汽車生產商為迎合消費者的需求也會花大力氣開發節能汽車,將有利于汽車技術進步,這樣形成的汽車產業的產品結構也更適合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政府應從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出發,以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為重點,在對私家車鼓勵購買,限制使用的同時,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城市交通總體規劃,加快交通網絡建設,引進先進技術改造交通指揮和通訊系統,提高公共交通運營效率。在各主要城市形成包括普通道路、城市快速路、地鐵、輕軌在內的公共交通系統,為居民出行提供方便。

綜上提出一些建議:

首先,應該適度修改征收的范圍,對于一些已成為必需品或常用品的貨物無需再征收,而對于一些高檔品則需要加緊征收。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配套補償機制,降低消費稅調整對某些行業的不利影響。比如,增加一些課稅后不會影響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檔住房、高檔家具、高級包,以及符合節約性課征原則的其他資源供給缺乏的產品。課征消費稅可能會導致依附于高消費的服務業、加工制造業等相關產業的贏利能力下降,從而起不到平抑貧富差距的初始目的,甚至可能進一步拉大貧富差距,如汽車消費稅改革應該綜合起來考慮,要想達到節能和環保的目的,最直接的還是燃油稅的征收,這使節能和環保與消費者的支出直接掛鉤,能有效地改變汽車消費結構。實際上,排量、油耗、環保三者并沒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僅靠消費稅的調整,并不能達到節能和環保的目的。

其次,拓寬課稅環節,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不應僅局限在生產和進口環節,還應推廣到批發、零售、商品交易環節以及消費行為發生環節,并采用多環節并用的方法,以此擴大稅基,增加稅收。例如,對煙、酒等市場需求量大、價高利大、需要國家限制生產和消費的消費品,實行在生產、消費兩道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辦法,以防止企業利用利潤轉移避稅或地方利用利潤轉移挖走中央財政收入。

再次,消費稅實行價內稅有一定的隱蔽性,容易掩蓋消費稅間接稅的性質,使消費者在選購消費品時,不知道負擔了多少稅,起不到引導消費的作用。因此,建議逐漸將消費稅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在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不應僅局限在生產和進口環節,還應推廣到批發環節、零售環節、 商品交易環節及消費行為發生環節,并可以采用多環節并用的方法,以此擴大稅基,增加稅收,同時減輕企業負擔。

第四,規范計稅價格核定方法。應從調整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和辦法入手。建議比照增值稅的規定,對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無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或直屬分局,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最后,健全消費稅法體系。要進一步完善我國消費稅立法原則,現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平衡財政收入,還不能適應消費需求結構的變化,其調節消費的效率還不是很高。美國消費稅制的立法原則簡明規范,易于操作,有利于強化消費稅的調節職能,我們可以借鑒其受益原則、限制性課征原則、節約性課征原則和差別課稅原則,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我國消費稅的課稅范圍,將消費稅的特定調節功能向縱深拓展。

主要參考文獻:

[1]姜東升.汽車消費稅調整的影響分析及相關政策建議[J].商場現代化,2008.34.

第9篇

關鍵詞: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提升路徑

中圖分類號:F81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08)05-0079-05

一、問題的提出

縣域財政作為國家財政體系中的基層財政體系,客觀上為高層政府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建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宏觀上為相關體制的轉換、制度政策的順利實施以及實現國家的宏觀調控做出了重要貢獻。同時,在微觀上又通過對轄區內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直接影響絕大多數人口的福利效用水平,其在公共財政體系中的財政地位可以具體詮釋如下:

1.縣域財政體系具有民主財政改革突破點的特質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局部制度變遷源于各項制度或各個地區的制度所具有的相對性,局部制度變遷會導致整體制度變遷,而且局部制度變遷有著不易引起國家根本制度變遷的優點。就中國的縣域財政體制而言,它具有相對獨立的存在空間和作用方式,它也是中國財政體制性矛盾的集中體現點,面臨著財政壓力、財政風險諸多問題。財政壓力的釋放出口主要有兩個:一是財政政策的調整:二是財政制度的調整。財政政策上的調整屬于非制度性、策略性的治理方式變遷,是在給定的財政制度框架內對有限財政政策手段的重新組合和搭配;財政制度上的調整屬于基礎性的制度變遷,它往往可以通過各種資源的交易改變整個社會的激勵結構發生變化。國內外歷史經驗表明,財政制度變遷釋放財政壓力的過程可以促進公共財政和民主財政制度的建立,持續的財政壓力最終導致公共財政和民主財政制度的演進。筆者認為,縣域財政作為基層財政,具備了民主財政中的基層財政優先的原則,而且不具有引起根本制度突變的可能性,所以,把縣域財政作為突破口尋求到釋放財政壓力的財政制度的調整方案是中國政府的理性選擇,進而推動中國民主財政改革的進程。

2.縣域財政是地方財政運行狀況的晴雨表[1]

從地方財政運行的總體情況看,縣級財政是地方財政運行狀況的晴雨表。由于縣級財政是具有財政運行能力的最低的政府層次,基本處于財政收入的最初段、財政支出的最末段,最貼近于經濟,尤其是農業經濟,所以,所有收支矛盾、體制矛盾、條塊矛盾和經濟運行問題都集中反映于縣級財政上。近20年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體制轉軌的沖擊、長期持續的需求和供給的矛盾、分稅制引發的財政收支矛盾、轉移支付缺陷、條塊管理的沖擊、“三農”問題、教育投入不足、財政困難等問題無一不集中反映在縣級財政上。所以,縣級財政的運行狀況不但對于考察地方財政運行狀況、解決地方財政運行問題至關重要,而且也對建立健全中國整個財政運行的良好機制至關重要。

3.縣域財政關系到大多數人口的福祉

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國縣和鄉(鎮)兩級政府共同承擔了大部分重要的公共服務,包括70%的教育預算支出和55%―60%的醫療衛生支出[2]。縣域財政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根據公共福利經濟理論,社會總效用函數是社會成員個體福利效用之和,而公共產品理論表明,個人的效用函數為他所消費的私人產品與公共產品的函數,即Fi=f(Xi,G)。其中,Fi為社會成員i的效用函數;Xi為i所消費的所有私人產品;G為i所消費的公共產品(含公共服務),因其消費的非排他性特征,i所處社區中的公共產品數量是固定的;i=1,2,3……n。結合我國國情,無論從地理因素還是人口因素來看,縣域財政對我國國民福祉水平有著重要的影響。據統計,目前我國共有2 860個縣及381個縣級市,下轄總計20 601個小城鎮(2002年)。縣域國土面積占了全國的62%,人口總數占全國的70%。[3]由于縣域財政以絕對責任主體的角色承擔了全國70%人口的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G)主要的供給責任,其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的數量與質量便成為其轄區內居民個人消費效用函數的重要變量。再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目前我國縣轄區多為農業地區,所轄人口的絕大多數也是農民。而當前我國農村地區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已成為制約“三農”問題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一般意義上我們可以將Fi假定為是G的增函數,由此可得知下列影響關系:縣域財政GFi社會總福利函數。顯然,縣域財政通過影響絕大多數人口的效用水平而影響國民的總福利水平。

縣域財政地位的實現體現在其公共服務能力極大提高上,較高的財政公共服務能力能使縣域財政走向民主、開放與健全,也可以破解縣域財政所積累的各種矛盾,更重要的是較高的財政公共服務能力能通過使居民公共需求得到充分滿足而影響國民的整體福利水平。本文在對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界定后,指出影響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的指標,進而提出具體的提升路徑。

二、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及影響指標分析

財政能力是政府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財政能力大體包括三個主要支架:政府的財政收入能力、政府的財政支出能力和政府的財政平衡能力。其中,政府財政的支出能力是政府財政收入能力的體現,是政府財政能力的實踐環節。政府的財政支出能力是政府基于本身的財政收入能力,通過公共資金的運用,達到對公共需要的滿足程度,我們也可以稱其為財政的公共服務能力。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是縣域財政在對國家公共政策的正確認知、理解、接受、整合、協調基礎上,通過運用、控制財政資源,能達到的對公共需要滿足及公共服務政策目標實現的程度。其中,縣域財政公共資金的運用是以財政資金為核心的,對財政人力、權力、行為的綜合實踐。

影響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的因素可以從以下幾個指標進行分析:

1.縣域財政對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

公共政策實質上是指以民眾對公共利益選擇為依據,政府或公共部門代為制定的政策。縣域財政對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大體包括兩種能力:一是對公共政策的認知、理解、接受的能力。對公共政策內容及精神實質的認知、理解、接受是對公共政策執行中準確性的把握,對政策目標的一種確信。二是對公共政策的實施能力。主要包括縣域財政對公共政策的分解能力和對政策的立案能力。[4]縣域財政的政策分解能力,是指縣域財政為了能有效地貫徹中央或上級的公共政策,需要將中央和上級公共政策分解為各項具體的政策,化為各種可供直接實行的措施和辦法的能力;縣域財政的政策立案能力,是指縣域財政不能局限于執行上級的公共政策,而且要注意探索和研究本地區所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發現公共政策執行中發生的偏差和失誤,主動向中央和上級政府提供有關的資料信息、并提出新的政策設想和方案的能力。在實踐中,如果縣域財政對國家的各項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越高,那么,實現公共服務預期效果的成功率就會越大。

2.縣域財政支出可用資金總量

縣域財政支出可用資金總量決定著縣域財政支出運用財政資金規模的大小,可用支出資金總量越高,代表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水平就越高,反之依然。我們稱之為影響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量”的指標。決定縣域財政支出可用資金總量的因素有:一是縣域生產力發展水平。縣域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了縣域內綜合的經濟實力,從而決定財源的多寡,進而決定縣域的財政收入水平,最終決定縣域內可以用于財政資金運用額度的大小。而縣域生產力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縣域內農業、工業等產業的勞動生產率的高低,能帶來高附加值的優質生產技術的的運用程度等等。二是財政體制的分權及完善程度。分權涉及到層級政府間轄區內享有的自治權的劃分,層級政府間轄區內享有的經濟決策權的劃分,層級政府間支出責任、稅收權力、債券權力的劃分等等,分權程度及其完善程度決定著縣域經濟權利自由度的大小,自治程度的高低、縣域財政財權的大小、財政自主性的大小,這些都可以影響到縣域可運用財政資金的數額。三是縣域的產業結構特征。均衡合理的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布局能充分地保障縣域財政收入的穩定性和充足性,從而來滿足縣域財政支出總量日益增長的需要。

3.縣域財政可用資金的支出結構

縣域財政可用資金的支出結構決定著縣域財政運用財政資金質量的高低,可用財政資金的支出結構越優化,說明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越高,反之依然。我們稱之為影響縣域財政支出能力“質”的指標。決定縣域財政可用資金的支出結構的因素有:一是縣域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力發展水平不但決定于財政支出的總量,而且可以通過影響縣域居民的需求結構,來影響縣域財政支出結構的構成。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縣域財政對公共物品的提供也會從滿足基本需要型的基礎設施和基礎服務公共物品走向提供滿足較高需要型的文化、娛樂等公共物品。二是縣域人口及產業的結構。縣域內農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比重,第一、二、三產業的比重也直接影響到財政支出的取向,特別是近些年政府對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重視,提高了縣域這些方面財政支出的比重。三是縣域政府職能的轉變程度。中國政府職能轉變的根本在于退出競爭性、經營性領域,承擔起公共領域的事務,財政職能是滿足民眾的公共需要。如果縣域政府職能轉變滯后,就意味著財政支出在競爭性、經營性領域投入的比重會大一些,教育、醫療衛生、公共基礎設施、安全、福利、社會保障財政支出相對比重就小些,反之亦然。四是國家階段性的發展政策重心。縣域財政支出會隨著每一階段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的擺動而變化,國家政策發展重心會影響到縣域財政支出結構比重。

4.縣域政府的公共服務程度

縣域財政的公共服務程度是衡量縣域政府財政服務優劣的指標,縣域政府公共服務程度越高,就代表其履行財政支出職能越科學,代表其財政公共服務能力就越高,反之亦然。當前,決定縣域政府的公共服務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縣城政府職能的范圍。縣域政府職能界定越加科學,縣域政府的公共服務程度就越高。科學化的縣域政府職能內涵包括:服務性的縣域政府,以民眾的需要和認同為第一行政標準;有限并且有效的縣域政府,政府的職能主要集中在公共領域,并且在施政過程中力求以最小的社會成本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法制化的縣域政府,以法律對縣域政府的行為進行約束,并且縣域政府行為的本身也嚴格地遵照法律進行;負責任的縣域政府,縣域政府不但要對自己所定的行政規則負責,同時也要對自己的財政行為及產生的行為后果負責。二是縣域政府體制架構。政府體制是指政府機關為推行其政務所建立的責權體系、組織結構體系、運行體系、法規制度及其相互關系的總稱。政府體制的合理化是提升縣級政府公共服務程度的制度基礎。有效的政府管理來自有效的政府體制架構。[5]按照組織行為學的理論,組織就是一種能量轉化的載體。政府組織首先把物質資源、人力智能、知識信息等加以聚集匯合,然后把聚集的各種要素進行制作加工,形成新的功能并將其新的能量釋放出去。在這一吸納、加工、釋放的過程中,政府體制的安排,對于能量的總量、作用方向、強度,也即將對縣域政府公共服務程度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政府更新行政觀念,重塑行政文化,完善政府權責體系,并且依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努力構建行政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政府結構體系,這對縣域政府公共服務程度的提升是有實質性意義的。三是縣域政府的創新能力。縣域政府的創新能力也影響著縣域公共服務程度。縣域政府的創新能力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表現在知識的占有、知識的應用和知識的創新上,核心是對人才的重視。其次表現在縣域地方政府的體制創新能力上,核心是政府規模、分工、功能的設計上。最后還體現在縣域政府其自身的制度創新能力上。縣域政府的制度創新能力,是縣域政府在縣域社會范圍內調整現有的制度安排,以適合先進生產力發展要求的制度來替換不適宜的舊制度的過程中體現出來的能力。

三、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的提升路徑

針對影響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的因素,筆者嘗試提出提升縣域財政公共服務能力的幾點建議:

1.提升縣域財政的自給能力

縣域財政的自給能力是指縣域財政為了滿足縣域財政支出的需要而進行籌措財政支出資金的程度。如果縣域財政籌措的資金能滿足縣域財政支出的需要,那么就認為縣域政府擁有財政上的自給能力,否則認為縣域財政的自給能力是缺乏的。縣域財政的自給能力可用縣域財政自給能力系數來衡量:

縣域財政自給能力系數=縣域財政的公共預算收入縣域財政的公共預算支出

通過這一簡單的公式,考慮到當前中國縣域財政的狀況,所共知的是,縣域總體的財政自給能力系數會小于1,這說明縣域政府財政缺乏自給能力程度最高,縣域財政自給能力表現為脆弱性。其實,我們不難分析到影響縣域財政的自給能力的因素:一是財政制度的安排。這些也是被學者們反復論證的事權與財權的劃分問題,劃分的結果在縣域這里往往表現為分母大,而分子小,導致計算的結果小于1。二是縣域本身存在的財政來源特征,這些與縣域內經濟、產業結構、人口結構都有關系,縣域綜合生產力水平不高,根本上導致縣域財政自給能力的下降。在實踐中,縣域必須要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培育壯大縣域支柱產業,加大對農業等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從而消除經濟發展中的薄弱環節。同時,努力促進縣域內產業科技的創新、縣域經濟增長方式由勞動密集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提高縣域經濟運行質量,并且促進縣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縣域財政自給能力不足的問題。

筆者認為,無論是重新進行制度安排、還是提高縣域本身的財源結構和能力,從而提高縣域財政自給能力,都需要長時間的醞釀開展。我們必須承認的是,中國當前的財政制度模式及農村城市二元經濟模式、財政管理模式是一個時期內國家不斷調整各種經濟利益、社會利益而形成的一種制度均衡狀態,是一種制度結構的供給完全適應需求從而處于暫時不變的狀況。諾思說道:“制度均衡是這樣一個狀態,即在行為者的談判力量及構成經濟交換總體的一系列合約談判給定時,沒有一個行為者會發現將資源用于再建立協約是有利可圖的。更注明的是,這一狀態并不意味著,每個人對現有的規則和合約都滿意,只是由于改變和約參與者游戲的相對成本和收益使得這樣做不值得,現存的制度制約確定和創立了均衡。”[6]諾思的這段話想說明的是制度均衡的達成是一種參與者利益均衡,但是制度均衡時也存在不滿意狀況。那么,對于縣域而言,如果不滿意程度引起的改革成本小于改革者獲得的收益時,制度變遷必然發生。而這種制度變遷我們不期望短時間內發生,但需要我們通過不斷推動各種制度變遷來提高縣域財政自給能力。

2.提升縣域財政對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

(1)提高縣域財政執行人員公共政策的理論水平、知識結構、社會實踐程度,從而加強財政執行人員對公共政策在政治、經濟效益及社會收益上的獲得有充分的認知,進而對公共政策的目標及意義有個正確的價值判斷,這樣公共政策才能被很好地執行下去;(2)加強縣域財政執行人員的財政職業素質教育,規范其行為,做到在執行政策時候保持絕對的價值判斷上的中立,不能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使自身行為偏離公共政策執行所要達到的目標,并在公共政策的執行過程中不斷調整自己的執行行為。比如在中央整頓亂收費政策執行過程中,縣域財政部門雖然會使自己的收入減少,但也要對國家的公共政策堅決的執行;(3)建立縣域財政對公共政策的追蹤問責制度。嚴格縣域財政的考核制度,增強財政行政人員的公共政策執行過程的責任意識,對執行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在保證行政人員合理的行政自由度的基礎上,對出現重大錯誤人員要進行問責;(4)制定法制化、規章化的公共政策的執行程序。這樣才能使公共政策執行時有依據作為參考,增強政府財政人員的制度性約束,減少其行為的隨意性;(5)縣域財政在認知、執行公共政策時要保證上下級以及基層民眾的信息聯系,主動把自己對公共政策的理解、執行情況與上級政府及財政部門進行信息上的溝通,同時,也要注意基層民眾對公共政策理解程度,注意對公共政策的宣傳,聽取民眾對信息的反饋,等等。

3.提升縣域政府的公共服務程度

(1)轉變縣域政府的職能。縣域政府要遵循市場與政府邊界劃分的基本規律,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逐步擴大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給范圍,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基礎教育、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社會保障服務、福利、公共安全網、公共信息、農村公共物品等公共支出中的社會性支出的投入力度,把生產投資型的縣域財政轉變為公共服務型的財政;(2)縣域政府要樹立高效的政府行政理念。完善政府的行政審批制度,明確縣域政府各部門的事權劃分,形成合理的行政權力結構,使各種行政權力在相互配合與制約中得到行使,同時,建立健全審批的公示制度、推行行政審批社會聽證、咨詢論證制度、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以及信息反饋機制。這些措施,一方面解決了行政權的重復交叉問題,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行政權運用的效率和公平性,以及民眾對政府行政過程的民主參與度;(3)改善縣域政府公共服務的實現方式和手段。在縣域政府公共服務實現過程中,注重經濟、行政、社會等各種實現方式的綜合運用,大力倡導信息化、網絡化、電子化等先進的電子政務工具在公共服務中的運用,可以減低行政成本的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及政府的公信力;(4)提高縣域政府公共服務的創新意識及能力,鼓勵縣域政府各部門對公共服務實現方式的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手段的創新,等等。如在公共服務實現方式上,對一些規模經濟特征不強、可以形成成本合理補償機制的公共服務可以適時引入市場機制或第三部門等民間機構。

4.科學界定財政轉移支付目標,實現縣域公共服務享受程度的均等化

公共服務能力不僅是指對公共服務量的滿足,而且也表現在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程度,由于縣管轄區域內大量農村人口的存在,城鄉在公共服務享受上表現出巨大的差距,這也對縣域政府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努力實現縣域公共服務水平的均衡發展,這有賴于縣域財政轉移支付目標的科學界定,從而使科學目標指導行動,最終實現縣域公共服務享受程度的均等化,提升縣域公共服務能力在“質”上的飛躍。[7]

從縣域的實際情況出發,縣域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目標應分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保證縣鄉村轄區內的行政、公檢法、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服務提供機構等社會秩序保障機構能夠順利運轉,政府職能得以順利履行,人民生活得到基本的社會秩序保障。第二層次是消除社會階層間不公平問題,解決社會失業人員的生存、貧困家庭的救濟,孤苦老人的贍養,縣鄉貧富差距過大,優先解決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第三個層次是努力實現轄區內各政府間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區域的公共服務水準得以切實保障,居民都享有同等的就業、求學、交通等方面機會與服務,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實現轄區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第四個層次是通過縣轄區之間的轉移支付,充分發揮本地區的各自比較優勢和縣域經濟、政治、文化內在共同點,彼此扶持,構建出全國互聯性縣域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共同實現轄區內外的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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