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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合同;民商事合同;國有資本;角色搏弈
在我國,經濟合同通常指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政府采購合同、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與其他主體訂立的借貸合同、國有企業或公司承包租賃合同、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政府擔保合同、指令性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互無隸屬關系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間的經濟協作合同九大類型。
一、經濟合同的演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經濟合同的發展之路布滿了荊棘。因為,依據市場規律,只有代表不同利益的主體才有資格從事商品交換活動。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代言人,直接參與市場活動不僅有礙于其作為執法者的公正形象,更有計劃經濟時代的教訓。比如那時的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追逐地方利益,把銀行視為地方政府第二財政,造成大量的貸款變為呆滯賬款,損害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社會大眾普遍反對政府與社會開展經濟層面的合作,反對政府參與各類經濟活動。尤其,在民事合同大放光芒的輝映下,許多人甚至認為經濟合同的存在純屬多余。
實際上,經濟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共存、互補,不僅與我國的國情相符,也有助于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合同法》為例,其調整的對象是民商事合同關系,但是,作為民事合同的保險合同、出版合同,卻要適用《合同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這間接說明了,民事法律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時雖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調整有公權力機關參與的經濟活動時,往往顯的力不從心,發揮的作用也捉襟見肘。所以,有必要在民商法領域以外探究那些調整經濟關系的其他類型合同。
二、經濟合同與民事、行政合同的區分
與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相比,經濟合同同它們既有相同點,也有諸多的不同點。
與民事合同相比,經濟合同中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人,在從事經濟活動時,因為體現的不是市場個體的利益,因此,與民事法律調整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完全不同。另外,其交易力、信用和責任能力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但是,與民事合同卻有著相同的價值追求,并通過私法手段實現國有資產增值的最終目的。
與行政合同相比,雖然我們都可以從合同中看到政府的“身影”,但是這兩類合同發生的理論依據卻不盡相同,前者僅表征為公主體從事的普通私行為,而后者具有類似活動的“公”行為特征。
三、政府在經濟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在原先的“經濟合同”蛻變之后,仍需要在經濟法范疇內重構能夠對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協議和協作關系進行調整的合同制度,有必要對經濟合同重新定位,將其定為“政府”經濟合同[1]。
在任何國家,政府的職能不只是限于政治,它還承擔著社會與經濟職能。在西方,經濟學派將政府的經濟職能分為三類:自由放任主義、政府干預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因而,政府的經濟職能是天生存在在的,并與生俱來具備了作“老板”的條件和優勢,只是它該怎么作好這個“老板”。
(一)政府的優勢
政府作“老板”,是對市場機制固有缺陷的有效彌補。市場傾向于無度競爭,存在盲目性、風險性的一面。然而,政府的參與,并發揮其強大的組織管理能力,可以與市場一道及時分擔風險。比如,一些私人難以從事而又必須從事的公益事業,就不得不依賴于政府的積極參與。如省或部籌設煤礦,省、部、市等不同財政主體合資修建鐵路、水電站或其他企業等。正如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托所言,保持政府投資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只不過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政府投資有不同的重點罷了。另外,政府的積極參與,對于提高國家在國際社會上的經濟競爭力也有著重要作用。
政府作“老板”,是國有資產實現增值的內在要求。在市場經濟時代,實現資產增值的最主要途徑是將資金投入市場,因而,加速國有資金的循環和周轉必不可少。在1995年,國資局、財政部、勞動部曾聯合頒布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這說明,追求國有資產的增值,已是政府的一個核心。所以,政府不應自縛手腳,完全有理由在市場時代擁有多重身份,在作為公共行政管理人的同時,也可作為經濟領域中的“老板”。
(二)學界觀點
在我國,為了實現擴大再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國家和企業也都要有計劃地進行投資[2]。
基于中國的市場化問題早已從市場本身的問題,更多地轉變為如何為市場建構一個政治文明以及公民社會基礎的問題,為此,政府一方面要尊重市場,但另一方面又絕對不能以市場原教旨主義所極力提倡的市場優先論或市場決定論為先導或指導[3]。
恰當地把握所有者支配,“老板”到位和兩權分離的“火候”,則承包永遠要比不承包好。這在發達國家也不例外。譬如法國政府與法航、法國煤礦公司、法國海運公司、法國電力公司等多數大型國有企業簽訂的“計劃合同”,就是典型的管理目標承包合同[4]。
自由主義的資本主義經濟,原則上是通過私人資金的投資以及信貸的自由,以從事其經濟活動。然而,國家也往往將其財政資金投入經濟,以影響其經濟循環過程,從而達到某些經濟政策目的。隨著資本主義發展,一旦失去景氣變動的自動調節作用,勢必要國家投入資金進行調整[5]。
合同的本質和精髓在于當事人討價還價基礎上的合意,其平等(對立)、自愿(自由)也意含著社會成員自立、自強、自由表達意見、共同決定等民主要求,所以它與社會發展的趨勢和人類的基本價值追求天然地吻合一致,將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即使法終有一天消亡了,它作為社會關系也將繼續存在下去。這樣,就不難理解,何以在內國行政關系中也可以通過合同,在不同程度上引入相互承諾、平等、民主,強化權義、責任和約束,提升效力和效率[6]。
也有學者提出,借鑒聯邦德國政府投資事權的規定,以及美國政府融資體系的成功經驗,對于解決好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三方的經濟利益分配,促使我們的政府早日走上法制化軌道,有著極其重要的積極意義。
(三)關于角色搏弈
在經濟合同中,角色博弈主要體現為: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政府與企業三種類型。
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角色博弈。由于我國的國有資本主要遵循“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另外,考慮到地方經濟發展的具體需要,所以,應限制上級政府對地方國有資本進行擅自劃撥,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國有資本劃撥行為除外。
地方與地方之間的角色博弈。國有資本的流轉、運營,原則上應禁止發生在行政上或財政上存在隸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之間。目前,在我國,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經濟協調、合作能力還比較弱,有待于在改革嘗試過程中盡快摸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路子。
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角色博弈。按照我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政府只是基于財產所有權,對受托的國有資產管理企業依法進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的不當流失。
四、關于國有資本參與市場運作的利弊權衡
在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長期以來甚至沒有“資本”的概念,只有“資產”這一概念。因為,拘于時代觀念的限制,許多經濟學界的學者曾提出,“資本”強調的是財產的流動性和經營性,而“資產”注重的是財產的使用屬性。
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在國有資產的運作中喜歡“統管一切”。常常通過行政手段,任意干預國有資本的正常運作,比如隨意抽走投入企業的資本金。即使在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以后,某些地方政府仍將國有企業改制后上市的股份公司或者已經成為混合所有制的企業,作為國有企業對待,插手其經營及投資決策事務。甚至有地方政府部門利用其“強勢”地位,與企業單方面擬訂具有固定格式和內容的合同條款,給弱勢一方造成損害。上述都是政府非理的消極表現。經濟合同的訂立,其目的也不是為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只是成了下級行政機關完成上級行政機關下達的任務。
市場經濟改革以來,諸多的經驗教訓表明,由中央政府單獨參與國有資本的運作,轉變為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政府與企業間的聯合參與,這一多元化的國有資本運作模式,更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更有利于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實現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為此,1997年9月,國務院曾專門頒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明確肯定了企業享有投資決定權,并具體規定了企業投資范圍、決策權限和責任約束等。實際上,我國某些地方省份,如海南省,已經在政府無權作為投資主體辦企業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即政府把其經濟活動的權能部分委托給市場中的非政府人,其自身則主要發揮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的功能,并為這些人創造良好的投資經營環境。
對于受托企業而言,應按照市場規律對國家參股、控股的國有資金進行自行決策和支配,在兼顧國家利益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利益。即通過規范“看得見的手”,從而讓“看不見的手”發揮作用,以有效防止政府憑借其特殊地位或政府背景謀求國有資產的非法增值。
一些特殊領域,如醫療、教育,還有投資大收益小的公益項目,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公共領域,這些都需要國有資本的直接參與。因為在市場中,個體和非國有成分無論在投資意愿、投資水平、投資規模方面都無法緊扣“公共服務”這一主題。
五、結語
在計劃經濟時代,法治成分還不太完善,具體到哪些事應由政府出面,政府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權責劃分,“首長條子工程”便是那個時代的一個印記。正是由于過分依賴于人治,常常出現政府與企業攪在一起,職責不明的不正常現象,致使經濟合同演變為權力的工具。資金的正常運作,隨之喪失了安全保障,同時,也影響了政府的投資職能與投資效率。
因此,在法治與人治進行的利益權衡中,人們逐漸認識到,為了避免重蹈行政任意之覆轍,應本著“誰投資、誰控制、誰受益”的原則,通過立法明晰責任主體與受益主體。對于國有資產而言,即要實現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職能的分離。
【參考文獻】
[1]史際春.合同法的喜與憂,法學家,1999,(3).
[2]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3]李永成.經濟法人本主義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史際春.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在社會關系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某些非公經濟的企業(包括公),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依法進行。現實中,他們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舉不勝舉。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當前的現實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勞動者,他們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說走馬上就走,不按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業,確實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或給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麻煩。
本文對形成上述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希望通過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認識到,勞動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在當事人間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信守,及時、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合同必須守信是我國法律所確定的重要原則。
關鍵詞: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當事人合同解除
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社會關系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就是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工作;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某些非公經濟的企業(包括公),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依法進行。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以下案例:
案例:1996年9月8日,王某通過招工考試被錄用為某商場營業員,雙方當事人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1996年9月10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為每月400元”。王某上崗后,工作表現不錯,受到周圍營業員的一致稱贊。1997年6月5日商場又從社會公開招聘女營業員40名。6月7日,商場同時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聘了20名女營業員,王某接到了商場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當日下午,王某到商場質問,人事部負責人出示1996年9月招用女營業員的條件,其中規定女營業員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該條規定。但當時商場開業在即,怕一時招不齊合適的人員,王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筆試和面試時表現都非常出色,商場決定招王某為營業員。但現在商場已招到足夠多符合條件的營業員,故要解聘王某。王某不服,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原勞動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對原合同和商場當時的招工條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通常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改變崗位或工種的職工可以約定試用期期限,但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本案中的被訴人與申訴人沒有明確約定試用期的長短,最多只能認為是6個月。而王某實際上已經工作了9個月,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認為王某的試用期在3月10日已屆滿,該商場在6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查明該商場招聘錄用的女營業員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是600元/月。申訴人表示同意放棄對被訴人的違約賠償。據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1)商場與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繼續旅行;(2)商場補發王某工資差額,3個月共計600元。
評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的約定及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確定。我國《勞動法》表明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勞動合同法草案》為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對試用期規定的更短,《草案》第12條:“非技術性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問題在于王某和商場雖然約定了試用期,但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到底有多長。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沒有發生糾紛,沒有約定具體的時間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會為試用期的長短發生爭執。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解決這類爭議時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確認視同沒有規定試用期,二是推定試用期為6個月。通常不能因為試用期期限約定不明而裁決勞動合同無效,因為這樣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勞資爭議仲裁庭推定試用期為6個月,由于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了9個月,因而超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無效的,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達到了保護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過對本案的分析,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以使勞動合同合法、有效。(1)試用期的約定,關系著勞動關系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愿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后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后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產生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為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2.企業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之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的擴大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的認為改革開放后,企業有用工自,而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的表現。
3.企業未依法健全內部規章制度,他門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嚴重違約來解除勞動合同,還美其名曰“加強管理,嚴肅紀律”。其實,他們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現實中,為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4.企業內部缺乏勞資抗衡機制,很多企業內的工會沒有真正發揮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特別是有些工會領導還是企業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們是否能真正為工人說話。再加上,我們《工會法》目前雖然規定了工會的權利和企業的義務。但卻缺少追究違法責任的條款,從而導致《工會法》的實際效力大打折扣,讓企業隨意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行為得到蔓延。
對于用人單位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存在不足。我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行政部門這種責令改正權,在實踐中難以產生效力,如果勞動者求助于法律救濟,勞動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難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當前的現實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勞動者,他們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說走馬上就走,不按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業,確實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或給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麻煩。如下案例:
1996年4月,某市鋼鐵廠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1992年8月,鋼鐵廠與張某簽訂了為期8年的勞動合同。1995年1月,鋼鐵廠擬進口新的生產設備,打算派張某等3人出國培訓。在和張某協商并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就原勞動合同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規定:合同有效期為15年,張某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賠償水泥廠支付的全部出國培訓費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合同簽訂后,張某等人于1995年2月出國培訓。1995年8月,張某等人完成培訓回廠工作。因為張某在培訓期間刻苦鉆研、虛心好學,全面掌握了新設備、新技術的操作技巧,回廠后被任命為總工,主管全廠的生產工作。在外方技術人員和張某等人的努力下,新設備于1995年9月安裝調試完畢,開始進入試產階段。就在試產的關鍵階段,張某卻于10月6日將一份辭職報告留在自己辦公桌上,第二天開始即不到廠工作。經廠方多方尋找,直到12月初才得知張某已就任某外資企業的副總。廠方多次與張某聯系,要求其回廠工作。張某拒絕回廠。廠方無奈,要求張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張某的出國培訓費用8萬元及張某離職給鋼鐵廠造成的80萬元損失。張某及其所在外企只答應支付8萬元培訓費用。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鋼鐵廠遂于1996年2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定:張某及其所在外企向鋼鐵廠支付8萬元培訓費用及20萬損失賠償費,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鋼鐵廠對仲裁裁決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訟。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鋼鐵廠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有效合同;鋼鐵廠為張某出國培訓支付了8萬元費用,張某突然離職后,致使鋼鐵廠新引進設備停產兩個半月,造成損失76萬元;張某所在外企在明知張某尚未與鋼鐵廠正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招用張某,這是一種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如下:(1)解除張某與鋼鐵廠的勞動合同關系;(2)張某賠償鋼鐵廠支付的出國培訓費用8萬元,及損失2萬元,共計10萬元;(3)張某所在外企賠償鋼鐵廠損失74萬元;(4)訴訟費由張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擔。
評析:人民法院的判決非常正確。(1)張某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后,當事人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張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張某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的張某在出國培訓回廠后不久即擅自離職,不僅造成了鋼鐵廠8萬元培訓費用的損失,而且直接造成了鋼鐵廠新設備停產兩個半月,損失76萬元的后果。對此損失,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3)張某所在外企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據有關規定,新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不低于原用人單位實際損失的70%.本案中的外企明知張某與鋼鐵廠尚未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即招聘張某擔任副總,對這種違法行為該外企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該外企賠償水泥廠76萬元損失是合理的。
為什么這些勞動者連30日都等不及呢?糾其原因有:
1.勞動者履約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已經養成了做事十分隨意的習慣。不少勞動者的就業觀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腳點就立即辭掉舊工作。馬上跳槽。
2.有些勞動者是因為受過企業的出資培訓或住著企業分配的住房。當他們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時,需要按協議的規定,向企業賠償培訓費或退房,現實中他們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勞動合同,但又不愿意從兜里往外掏培訓費。因此,他們常采取不辭而別的方法,來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數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竟然還帶著商業秘密投奔到新的企業,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業”買個高價”。
3.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過于寬泛,不應當不分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崗位。
三、建議采取的措施
(一)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建議采取如下措施改變局面:
1.國家和地方應注重立法,對實施《勞動法》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的制定出新法規,新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來調整和規范企業的行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有序進行。杜絕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
2.進一步發揮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職能,及時對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予以糾正。另外,針對目前勞動執法力度不夠的現狀,建議適當增加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人員編制,設備和權力。保證勞動部門對違法企業有足夠的威懾。
3.充分開拓,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把工會履行職責的重點轉移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上來。使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充分聽取并重視工會的意見。國家也應進一步提高工會的地位,明確工會的權利,確定工會的代表主體資格。對有條件的工會,試行其主席的工資從工會經費中支出的辦法,保證工會放心大膽的同企業據理力爭,真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企業內部形成抗衡機制
4.要求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報縣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或工會備案
5.明確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方面,在勞動者勝任工作,未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情況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定期勞動合同,否則,補償的數額應相當與勞動者因被解除勞動合同所應得到的工資數額。對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限和程序,要嚴格加以限制。如勞動者能勝任工作,無重大的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行為,不允許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針對勞教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不斷增強勞動者的守法意識和履約意識
2.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除了約定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要給與賠償外,最好還要約定違約金,使其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約束作用。對于企業出資培訓的職工,企業要在培訓前與職工訂立培訓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對原勞動合同需要變更的,更要及時加以變更,同時,明確約定培訓結束后,不按約定的期限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以免事后扯皮
3.規范企業行為,使各個企業都能遵守國家人才交流的規定,不采取不正當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愛才,取之有道",保證人才的流動有序性,從而改變勞動者隨意"跳槽"的局面。
四、當事人雙方必須信守勞動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綜觀各國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納入同一調整范疇,同等授戶權利,施加義務,使雙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與此同時,各國法律均規定,單方解除權不適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外國法之立法體例,值得我國借鑒。
本文對形成上述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希望通過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認識到,勞動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在當事人間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信守,及時、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合同必須守信是我國法律所確定的重要原則。
參考資料:
1.《民法學》,王利明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勞動出版社,1995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關鍵詞】: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無紙化
在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參加交易的雙方是以交換電子數據訊息的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簽訂或交換書面文件的方式來達成或進行商業交易的,由于該過程以電子數據訊息代替了傳統的書面文件,實現了無紙化,因此產生了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即電子合同,目前,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為了確保電子合同的順利進行和發展,紛紛著手通過對電子商務立法的研究和制定來規范電子合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通過的《電子商業示范法》,1999年11月的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以及2000年5月的歐盟《電子商務指令》。這一系列法律文件、法規的出臺,為各國電子商務的立法提供了借鑒與依據,為電子合同的實際應用提供了規范與標準。我國現有的網絡立法,主要有1996年2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2月1日海關總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管理辦法》;1999年上海市制定的《國際經貿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規定》以及我國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等等。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針對網絡交易的立法還是能夠基本滿足需要的,只是不夠系統。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關于網絡交易的立法還很不夠,許多問題都未能解決,尤其是在電子商務的立法方面尚無一部統一的綜合性法規。因此,本文結合我國的現行有關法律和實際情況,針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的形式與特點,電子合同的成立,電子簽名的效力與確認,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與特點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縮寫為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閱的商品,服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謂電子數據交換(EDI)是使用統一的標準編制資料,利用電子方法,將商業資料由一立的電腦應用程序,傳送到其他的獨立的電腦的應用程序。EDI的傳遞具有通用的特點:它可以產生紙張的書面單據,也可以被儲存在磁的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盤、激光盤等)。而電子郵件,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以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由此可見,電子合同雖與傳統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體相同,同樣是對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紀錄在計算機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電子合同的以上特點,電子商務立法應當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做出一般性規定,即合同的成立可以通過電子形式表達,合同的有效性不應僅僅因為合同采用了電子形式就受到影響。對此,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業示范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從而確立了合同除了以傳統書面方式外還可以以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作為其表現形式。但是對電子合同的發送,對合同接收和承認,以及發送和接受的時間地點的認定等問題還是需要更為詳細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法律規定以電子形式締結的合同具有效力,目的只在于掃除有關合同形式要件的現行法律規范給電子商務造成的障礙,保證法律系統允許合同以電子形式締結,不因為這些合同采用了電子形式就剝奪其有效性和約束力,但并不是說只要合同采取了電子形式就一定具有了法律效力。
二、電子合同的成立
在合同中,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對合同當事人具有重大意義。合同成立的時間決定合同效力的起始與法律關系的確立;合同成立的地點則對確定適用的慣例、在訴訟時確定管轄法院以及對確定適用的法律均具有重大意義。
(一)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傳統合同中,只要有一方發生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那么合同就成立了。而采用EDI方式簽訂的電子合同,是由買賣雙方在交易洽商過程中的多次電子數據傳遞構成的。一方電子數據的輸入即為要約,另一方電子數據的發出即為承諾。對于接受的生效時間,英美法和法國法均采取所謂的“投郵主義”,德國法則采取所謂的“到達主義”,《聯合國國際貿易物買賣合同公約》對接受生效原則上采取到達生效原則。
由于各種法律制度的差異,加上受到通訊手段的限制,因此,以合同是否成立及何時成立,存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在電子環境中,為避免貿易糾紛,確定了到達生效原則,即:不論何種傳遞,只有在被對方適當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義。這就要求傳遞的信息必須能夠進入對方在協議中指定的收據電腦。在EDI中,“收到”的意義也與各國法律的規定一致的,即當傳遞進入接收方的收據電腦時,即為收到,而不管接受方時否已了解其內容。至于由于接收方自身的原因,延誤對進入信息的反應而產生的風險責任則由接受方承擔。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作出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履行方式做出承諾的,履行開始時,承諾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方式作出,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
(二)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針對合同成立的地點,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15條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并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之所以“營業地”作為發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等行為與行為地有實質的聯系,從而避免以“信息系統”作為發出或收到地可能造成的不穩定性。我國《合同法》第34條第2款與示范法的規定頗為相似,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首先受制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予以約定,在缺乏約定時,以主營業地為第一標準,以經常居住地為替代標準。
三、電子簽名的效力與確認
簽名,通常指簽署者在文件上手書簽字,其實質在于認證該項文件。其基本要求具有獨特性。因而它可以使用某種獨特的符號來代替。在傳統的,以紙張為基礎的書面合同中,一般都有買賣雙方代表的簽名,其用意是證明交易雙方當前的買賣意圖——即雙方愿意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交易。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生效。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絕大部分是未曾謀面的,交易又是即時發生的,因此如何使彼此的要約承諾具有可信賴性,當債務與合同義務發生不履行時,又如何有效使違約方面承擔起負有的法律責任,這就涉及到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
在傳統合同中,手簽名或蓋公章的行為有三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接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三、是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保證交易的安全。但在電子合同中,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因此,國際上建立了一種參加交易的每一方都采用電子簽名機制。這種電子簽名機制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它用于每一份單據,以每一方來講,具體采用什么符號或代碼,是根據現有的技術,可應用的標準的要求及所使用的安全程序來確定的。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性。所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電子簽名者的當時意圖,這與傳統的簽名的意義和要求相吻合的。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了一種“功能等同”方法以解決電子數據訊的書面形式問題。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業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準,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即可與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屐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擔負起類似印簽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證明和鑒定責任。作為獨立于交易各方的權威機構,如果交易雙方或第三人對當事人身份或交易內容有所質疑,認證中心可作為鑒定人提供有關身份確認的資料與證據。這樣交易雙方或第三人均不得任意否認交易的發生及其內容,從而使當事人在網絡這一虛擬世界環境下所發出的要約與承諾與現實世界的要約與承諾同具法律約束力。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出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這就規定了取得認證資格法律程序。
四、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
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由于電子商務中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單證都是采用電子形式的,因此,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根據。《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電子證據雖然應當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但我國訴訟法目前對其法律效力并未明確規定,沒有將其單列出來作為證據一種,但因其屬于計算機儲存的能證明事實數據和資料,對照《民訴法》第63條的規定,可將其歸入“視聽資料”類,且《民訴法》也規定在提交原件確有困難時,可提交復制品或副本。而新《合同法》也已規定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國法律在證據采納方面的規定不構成電子證據采納為證據的障礙,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即可。
我國《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同時,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按照法理學的理論,只有直接證據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間接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系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怎樣判斷一項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第(2)未規定了一個指導性的原則,即“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時,就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相關因素。”它特別強調審查電子證據生成的可靠性、儲存的可靠性、傳輸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和發送人身份的確定,也就是說某項數據電文(電子證據)自生成后直到提交給法庭或仲裁庭時止,如果它在儲存、破壞,則該電子證據是合法有效的。本人認為這個規定同樣應當作為我們審查電子證據的根本原則,只有在確定某項證據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如何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認定案件事實將是是主要的工作。本人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包括形成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
3、審查電子證據與事實的聯系。只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邏輯上是相關的事實才能被認為證據。
4、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偽造、篡改等。
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如與其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實,就可認定其效力,作為定案根據,反之則不能。
由于我國目前尚無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以出具有中立性的證據。對此還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對此做出具體規定。對電子證據的收集、運用、判斷有一個逐步完善、逐步規范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它有賴于技術的發展和推廣,因此立法既要有超前性又要有靈活性,不宜制定過于量化的條款。同時我們還要注意一個有害的傾向:因為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和易破壞性的特點,故對電子證據的認定提出過于苛刻的要求,似乎所有的電子證據都只能算作間接證據、似乎不到萬無一失排除一切的程度就不能對其加以采信,這種極端的謹慎是不可取的。事實上任何一種傳統的證據都存在被仿造、被篡改、被破壞的可能,任何一種傳統的證據都存在滅失、難以再現的威脅,在對證據的取舍和認定上,每一個承辦人都會程度不同地運用“自由主證原則”,所以法律不能給司法人員評判電子證據設置過多的障礙。
五、符合電子合同特點的法制健全和完善
隨著電子商務在全世界的廣泛開展,在簽訂電子合同過程中所暴露出的各種問題也日益增多。我國《合同法》雖然有了幾條關于電子合同規定,但過于簡單、過于原則,難以適用。例如,對電子格式合同的具體規定:在訂立電子合同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等問題制約著電子合同的效率及發展。為有助于電子合同效益的正常發揮,有力地保護合同簽訂雙方的合法權益。電子合同的特殊性要求我們制訂一系列具有超前性,又要有靈活性的更具操作性的法規。本人認為,應建立一個全國性的權威數據機構,加強對電子數據的監控,從而在達到保護數據往來的真實性,以防患于未然。對此,從法律角度出發,可在實施EDI過程中,建立一個聯系接各須知戶的EDI中心。并應對該中心的法律地位作出詳細規定:
1、它必須是一個獨立的中立性的服務機構,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貿易活動,以保證其在發生糾紛舉證時的公正性;
2、它必須是用戶資料的傳遞中心。EDI用戶的任何資料均經過中心以傳遞。發生糾紛時,受理機關根據中心提供的資料,即可得以及時審理案件,可省去許多取證、質證方面的不便,同時也保證了證據的真實性、權威性。
3、它必須有對資料保密和儲存的法定義務。由于EDI中心實際上成了超級商業情報中心,如有泄露,用戶將會有重大損失。另外,糾紛發生,可能延續到交易之后;而審理的時間,又往往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之后。所以,EDI中心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妥為保存資料,以備核查。
4、它必須對其網絡本身的技術及安全、日常傳遞中出現差錯(例如及未及時發出或錯誤地發出等)負法律責任。
總的來說,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電子商務的立法將真正促進我國的經濟的發展,使我國抓住新技術帶來的新的發展機遇,向新世紀的經濟強國邁進。
參考資料:
1、《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性》
3、郭衛華金朝武王靜著《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4、蔣建平楊毅《電子合同效力問題初探》
一、免責條款訂入商品房預售合同條件
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項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當事人之間協商議定的條款并不加以過多干涉。但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及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影響,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制定免責條款的一方負有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且提請注意應達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對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如果制訂免責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請注意的義務,則該免責條款視為未訂入合同,不得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那么,怎樣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請注意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須予人以該文件載有足以影響當事人權益之約款之印象,否則相對人收到該文件根本不予閱讀,使用人之提請注意即不充分。”(見劉榮宗著《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第8頁,三民書局1988年版。)也就是說,訂立免責條款的文件應足以使當事人明白其性質,認識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這一點,則其中的條款不能被視為訂入合同。如:銷售商在廣告中登載"房一售出,概不退換",在房屋圖紙上標注"本公司對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辦公地點張貼的寫有"對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內容的告示等。由于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購房者明了其性質,因此如果雙方在書面合同中并沒有特別說明其為合同的一部分,則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中的免責內容不得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提請注意的方法。提請注意可以采取個別提請注意和張貼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預售中,應以個別提請注意為原則,除非特別情況,售房方不得采取張貼公告方式制定免責條款,否則,視為未盡到提請注意義務。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請注意所使用的語言文字必須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文字,否則,不得作出對相對一方不利的解釋。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所使用的字體過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書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認為是清晰明白。
(四)提請注意的時間。免責條款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前出示,提請注意也必須于合同訂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訂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對人予以認可,否則不能認為訂入合同。如商品房銷售商在預售合同訂立后作出的有關免責事項的規定,即屬此類情況,除非購房者予以認可,否則,不能成為合同組成部分。
(五)提請注意的程度。提請注意應達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責條款中有常人不知曉的術語,訂立者應作出解釋。在商品房預售中,一般房地產銷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稱標準合同,合同內容固定,適用于所有購房者。購房者對合同內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沒有更多的協商余地。如訂立合同,對其中的免責條款也只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商負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為嚴格的提請注意義務。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其中的免責條款做更為嚴格的審查。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訂入合同中并不等于當然有效,對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種種限制。它除應符合法律關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一些特殊規定。對免責條款的法律限制體現了國家對經濟民事活動的干預,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審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時,法院應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審查。在審查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標準:
(一)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內容的免責條款無效。應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違反法律,是指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范,只有違反強行性規范的免責條款才為無效。
(二)免責條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則無異于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這就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違背,且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目前國外的立法對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免責條款均持否定態度,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希臘民法典》第332條規定:“旨在預先免除或限制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負責任的協議無效。”我國合同法亦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因售房方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購房方不得要求賠償”,這一免責條款中的“過失行為”應視為不包括重大過失行為在內。
(三)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就是說,免責條款的免責以合同的基本義務得到履行為前提。如果允許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就背棄了合同的本來目的,且與法律的原則相違背。例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量合格的、權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如果在合同中訂立“銷售方不對房屋質量承擔責任”或“與出售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本公司不負責解決”等條款,即屬免除基本義務,當然無效。此外,如果違約行為嚴重到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嚴重違約或根本性違約的情況下,也不得援用免責條款,因為這種情況同屬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
(四)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銷售商憑借自己的優勢,訂立對購房人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購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例如在合同中訂立“對由于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售房方不承擔責任”,即屬顯失公平的條款。因為在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等第三人過錯造成售房方違約的情況下,售房方可以依據與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獲得賠償。而買房人與第三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賠,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違約責任,則購房人的損失得不到任何補償,不公平性顯而易見。
(五)免責條款不得免除人身傷害責任。免責條款一般是對違約責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隨著合同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情況的增多,一般認為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是被嚴格禁止的。如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規定免除或限制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責任的條款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與法律基本原則及社會公共道德標準相違背。因此,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售房方不得訂立免除給購房人造成人身傷害所應承擔的責任的免責條款。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解釋
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條款皆協商一致,但在發生糾紛時,卻由于各自對有關條款理解不一而各執一詞。因此,就需要對合同的條款進行解釋。在解釋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時,有以下幾個原則可供掌握:
(一)統一解釋原則。對免責條款的解釋應客觀合理,在銷售商使用了特殊的術語制定人定式合同,適用于所有購房人時,應以購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為解釋的依據,而不允許以銷售商單方面、不公平的理解為依據。對相同的情況不允許有不同的解釋出現。法院在審理一個開發項目中多個購房人與銷售商的預售糾紛時,應注意運用同一標準對免責條款進行解釋。
(二)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釋原則。“依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釋,要求在某一合同用語表達的意思與合同目的相反時,應當通過解釋更正合同用語;當合同內容暖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時,應當在確認每一合同用語或條款都有效的前提下,盡可能通過解釋的方式予以統一和協調,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當合同文句有不同意思時,應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義解釋,摒棄有背于合同目的的含義。”對預售商品房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解釋,應符合合同的目的。如果將免除遲延交房責任條款理解為銷售商可以無限期地推遲交房日期,就違背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法院不應支持銷售商這樣的解釋。
(三)不利于制定者原則。對免責條款有疑義時,應對制定者作不利之解釋,以避免制定免責條款者利用免責條款損害對方利益。(見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第49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羅馬法即有“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原則,各國立法也多加以繼承。
(四)限制解釋原則。指對合同未規定或規定不完備的事項,不得推定適用免責條款。一旦擴張適用就會侵犯購房者的利益。例如:在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銷售商的免責事項一一進行了列舉,在最后一項規定了"其他事件",這是個概括性的規定,不能擴大解釋為任何事件,而應解釋為與先前所列舉的事項同一種類的事件。
(五)非定式條款優先的原則。在銷售商與購房者訂立于定式預售合同,而后又別協商訂立了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如其中的免責條款發生沖突,應以補充協議為據。這是因為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
四、對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規制
針對目前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較多,消費者權益受到重重限制的情況,應從社會各方面對免責條款進行規制。從各國的做法及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制。
(一)立法規制。即從法律上規定免責條款訂入合同的條件、有效無效的要件、解釋規則、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等。世界許多國家在民法典中對此問題加以規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1342條。還有的國家針對定式合同及免責條款制訂專門法律,如《英國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以色列標準合同法》等。我國以往的民事法律沒有對此問題的專門規定。新頒布的合同法增加了相關內容,如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四十一條、五十三條等,填補了立法上的空白。
(二)司法規制。司法規制是指人民法院對免責條款有司法審查權。法院可以根據受理的案件之具體情況,對免責條款是否已訂入商品房預售合同、免責條款有無違反國家強行性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是否有效等進行確認。法院還可以通過對免責條款進行解釋,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于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其為可撤銷的條款,使它對當事人不生效。司法規制對于保證購房者免受不公平免責條款的侵害起著重要作用。
(三)行政規制。限制免責條款的消極作用還可以通過行政規制進行。行政機關可以建立事先審核制度,銷售商制訂的定式免責條款需先向主管行政機關——房地產管理機關申報核準后才可以使用。這樣,行政機關就可以在審核時發現不公平的免責條款。目前德國及日本即采用這種方式。此外,行政機關還可以采取事后監督的方法,如在法國,政府組織特別委員會調查不公平合同條款,依據委員會的建議命令,禁止使用特定類型的合同條款。目前我國許多地方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要求轄區內的房地產預售使用規定的合同文本,防范不公平免責條款的出現,這也屬行政規制的一種。房地產管理機關還可以對使用不公平免責條款的銷售商進行處罰。
【關鍵詞】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經濟行政合同
一、對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實現私權利主體的個體利益,通過民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市場經濟主體的自發行為。行政合同目的對于行政主體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標;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體履行職責,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實現個體利益。行政合同出現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結果,是從“夜警”國家到行政國家的產物。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征求行政相對人意見體現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務的現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執法行政行為,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補償的不同之處在于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不具有單方意志性;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體可以直接實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具有單方意志性。行政合同從內容上分類,主要包括經濟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計劃生育合同、國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將運用行政法和經濟法理論分析經濟行政合同內涵。
二、經濟行政合同的內涵
(一)經濟行政合同產生基礎
經濟行政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產物。現代市場經濟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以政府調節為必要條件的市場經濟。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市場經濟不是現代市場經濟,只有市場的自發調節,缺少政府的干預和調控。1776年斯密的傳世之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經濟自由理念對各國影響深遠:市場自發調節,政府不干預經濟只充當“守夜人”角色。這種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主流價值觀,不可動搖。在純粹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也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市場調節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預之手無休止地延伸,無論是微觀經濟領域還是宏觀經濟領域只有指令性計劃和服從,沒有雙方的合意,是純粹的行政管理。19世紀末20世紀初,私有制和自由資本主義引起社會矛盾激化,發達國家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被政府有限干預的市場經濟取代。政府干預、國家管理等理念占據主流。經濟行政合同只有在現代市場經濟即混合經濟中才可能出現,“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協同并用時才能出現。
(二)經濟行政合同內涵
經濟行政合同屬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不同點,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點同樣適用于經濟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合同。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參與、干預(規制)和調節之法,既包括政府對宏觀經濟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對微觀經濟的介入。在微觀經濟領域,對應的是經濟法中的市場規制法。通過市場規制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規范企業行為,控制市場結構和狀態,創造充分、公平、適度的市場競爭環境和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在這個領域里是純粹的經濟行政管理,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會控制手段對市場活動主體檢查監督,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不可能出現雙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場規制法中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現代市場經濟是政府宏觀調控為必要條件的市場經濟,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轉為間接管理,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參與將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揮轉向公開市場操作和間接干預,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化趨勢。宏觀調控法的主要調整方法是引導,即經濟利益誘導和計劃指導。政府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變化經濟參數如稅率、利率等,誘導微觀主體,履行宏觀調控職責,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這種方法是導向性的,不是強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為主導的,但要求微觀市場主體配合,要求微觀市場主體的同意。經濟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觀調控法中。通過以上分析,對經濟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為了履行宏觀調控職能,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該合同體現了政府意志主導性和宏觀經濟效益性。
三、經濟行政合同的種類
經濟行政合同具體包括哪些,現在還沒有定論,現將比較典型的經濟行政合同加以分析,進一步證明經濟行政合同的內涵。
(一)政府采購合同
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行為。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機構和供應商。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或者采購人委托機構與供應商簽訂的就政府采購事項達成的協議。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采購資金是財政資金,是預算收入,是納稅人的錢,一般買賣合同資金是私部門資金,是買受人支配的資金,政府采購要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政府采購目的一方面是滿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過政府采購規模和結構調控宏觀經濟。一般買賣合同是實現私人物品所有權的轉移,滿足生產生活需求。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從財政學角度考察,政府采購支出屬于購買性支出,要求遵循價值規律和市場規則,要求雙方合意。政府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通過變化政府采購規模和結構調控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在總量和結構上的平衡。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是通過各級采購部門與一個個供應商的采購行為完成的。各級采購部門與一個個供應商的采購行為似乎是微觀活動,但實質是為了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履行調控職能運用的合同,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二)再貼現合同
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通過貼現業務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轉讓,借此獲得中央銀行的資金融通。實質上是中央銀行通過再貼現業務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融通。對中央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票據,是一種信用業務;對商業銀行而言,再貼現是出讓貼現票據,解決一時資金短缺困難。整個再貼現過程,實際上就是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之間的票據買賣和資金融通過程。再貼現合同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就再貼現事項達成的協議,包括再貼現對象、再貼現率、再貼現金額等內容。再貼現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貼現合同。貼現合同的主體是商業銀行和工商企業、自然人,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再貼現合同的主體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是行政機關,和商業銀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貼現合
同目的,對于商業銀行是提供金融服務,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工商企業,是籌集資金,實際上是民間的資源配置。再貼現合同目的,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是籌集放款資金;對于中央銀行而言,是通過再貼現業務控制貨幣供應量和資金流向,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再貼現合同不是中央銀行的單方意愿,中央銀行是被動的,要有商業銀行的申請才可以,是雙方的合意,不具備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再貼現率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過再貼現率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目標實現通過一系列再貼現合同完成,再貼現合同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形式,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三)公開市場業務合同
公開市場業務指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進或者賣出有價證券,借以改變商業銀行準備金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一種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從1998年開始建立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選擇了一批能夠承擔大額債券交易、有效傳導貨幣政策商業銀行作為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債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購交易、現貨交易和發行中央銀行票據。公開市場業務合同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就在金融市場上公開買進或賣出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票據達成的協議。公開市場業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公開市場業務合同一方必須是中央銀行,一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行政機關,與相對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是資本市場上普通的投資者和籌資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開市場業務合同目的,對于中央銀行而言,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對于相對方是實現投資收益或者投機利益;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是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籌資者籌集所需資金。既然是市場業務,就要遵循市場規律,不可能向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意志性。公開市場業務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過公開市場業務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目標通過一系列公開市場業務合同實現,公開市場業務合同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形式,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參考文獻】
[1]柯梅森.行政法學[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合同解除的概念,各法系學者之間有爭議,其焦點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協議解除。大陸法系學說一般認為合同解除是單方行使解除權的單方行為,合同的協議解除被排除在外,原因是協議解除合同是當事人經過協商后達成的一致意見,是一種新的合意,充分體現合同自由原則,由合同意思自治加以規定足以而不需另設專門條款加以規定。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相當于大陸法系的合同解除。從廣義上看,與合同消滅或終止同意,其解除原因包括以下五種:①因履行而解除;②因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③因當事人一方面通知對方而解除;④因債權人認為對方違約而解除;⑤因意外事件不能履行而解除。
我國《合同法》中有關合同解除的含義與兩大法系觀點不同,是廣義上的合同解除,把協議解除、約定解除納入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作為合同法中的一項獨立的制度與合同其他制度,如合同無效、合同變更、合同擔保等制度互相配合,共同構成我國合同法的完整體系。
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①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不包括可撤銷或效力待定的合同。②合同解除所滿足的條件包括法定的條件和約定的條件。③必須有解除行為,或基于一方或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④解除的效力是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也就是是否有溯及力的問題。
二、合同解除制度比較研究
兩大法系中關于合同解除制度的構造各異,其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上:第一,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協議解除;第二,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大陸法系國家合同的解除制度將協議解除排除在外,僅有依解除權而解除合同,以法國和德國最有特點。
總的來看,英美法中合同解除的含義不具有統一性,合同解除包括作為違約的救濟方式而存在的法定解除,也包括協議解除、單方解除。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其條件適用根本違約的規則。協議解除實際上適用的是合同訂立的規則,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合同解除效力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英國法和美國法則采取了不同做法。
兩大法系合同解除制度比較:第一,協議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合同訂立的規則,合同解除的效果由當事人自由商定。所不同的是大陸法系一般認為協議解除屬于合同解除的范疇,而英美法系則認為應納入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疇。第二,雖然大陸法系以違約行為的性質和特點為標準,英美法系(如英國法的中間條款)以違約后果為標準,導致兩大法系對法定解除權發生原因的具體規定并不一致(大陸法系以履行不能、遲延履行等為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英美法系以根本違約為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但兩大法系對法定解除權發生原因的規定從本質上講是一致的。對于法定解除的效力,德國、美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原則上承認其具有溯及力,以恢復原狀作為救濟方式,英國法認為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則上不包括恢復原狀,沒有溯及力。
三、中國現行合同解除制度的改進及完善
(一)中國現行合同解除制度的兩點思考
1.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即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單方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只需要到達對方,并不需要對方的答復,更不需要對方的同意,合同解除即發生效力,即“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即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此時,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成就,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就從解除權人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給對方時生效;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了相反的確認即確認合同解除條件不成就,不應當解除合同,而此前解除權人已經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已經生效,也就是說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了前者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從合同解除生效至法院或仲裁機構這段期間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認定呢?筆者認為法院或仲裁機構了解除權人在先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應視為自始無效,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通知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解除的時間要素。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行使期限,也可以由法律規定,期限屆滿,該權利消滅。在沒有前述規定的情況下,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據此規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是模糊的,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需要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但是,無論是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是屬于除斥期間,即法律預定的關于解除權于存續期間屆滿時當然消滅的時間,除斥期間的計算以該權利的取得為起算點。這里就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其一,催告后“合理期限”的確定。如何確定合理期限在實踐中是不容易判斷的,要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由當事人自己去判斷,這就增加了法律的不穩定因素,由此常引起糾紛,破壞法律的穩定性。其二,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行使期限這個除斥期間與“合理期限”有可能出現沖突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就會導致在合同解除制度上出現兩個不同的除斥期間,其矛盾是顯而易見的。為了解決上述兩個問題,我認為《合同法》應該規定一個確定的、統一的除斥期間,從而使司法實踐中遇到此問題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合同解除權的時間要素在一定意義上是對合同解除權人的一種督促,它要求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內及時地行使,如果期限屆至而不行使,則合同解除權只能歸于消滅,也是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需要完善的一個地方。
(二)中國現行合同解除制度的改進及完善
1.將協議解除從合同解除制度分離,由合同訂立制度加以規制
協議解除合同主要是由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而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消滅。其作用機理與訂立合同相同,但方向相反:一個使合同走向消滅,一個使合同成立。而約定解除則是當滿足了某種特定的條件時法律賦予某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意思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其作用機理與法定解除相同,只是賴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一個是約定的條件,一個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條件。從各國立法來看,大陸法系德國、法國將協議解除排除在合同解除制度之外,這是值得借鑒的。在立法完善時應該予以拆分,將協議解除與單方行使解除權(即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相分離,而通過合同訂立的規則對協議解除加以規制。
2.與合同解除并存的損害賠償是對無過失方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
我國法律一直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合同解除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對無過失方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我認為,此種立法例成功地將體系化的法律規則與鮮活生動的生活現實之間結合,同時滿足了沖突雙方的基本訴求,值得贊同。發端于英美法的信賴利益賠償旨在無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事實場合,對當事人一方提供救濟,賦予善意無過失之信賴人向相對人請求賠償其因法律行為無效而生之消極的合同利益的權利。近代,在大陸法系該制度已發展成與侵權損害賠償、違約損害賠償并列的法律救濟方式,于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場合均有適用,適用于合同解除場合亦為妥當。信賴利益賠償請求權,在發生基礎上,實質基礎為民法的誠信原則,形式基礎為法律的直接特別規定,不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因此,在邏輯上可與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諧共存,事實上信賴利益賠償之所以產生就是為了在維持法律體系化的前提之下,消除債法的體系化訴求與社會目的的沖突。在賠償范圍上,固然信賴利益,即消極利益或消極的契約利益賠償之結果,即如同契約未曾發生。信賴利益,與債權人就契約履行時可獲得之履行利益(chebenefitofperformance)或積極利益顯然有別。履行利益賠償的結果,契約即如同被履行,但信賴利益賠償涵蓋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財產損害又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因此,信賴利益的賠償甚至可能超過履行利益。二者在范圍上互有短長,難分優劣,只有著眼的角度不同而已。采信賴利益賠償說既與債法的體系相符合,又能救濟善意無過失相信合同有效之當事人,是值得采用的。
合同解除制度,不僅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補救措施,且事關合同經濟紐帶作用的發揮以及人們對合同的信賴程度。研究合同解除制度,旨在通過完善立法,預防債務人的投機行為,維護債權人的正當利益,確保交易安全與穩定。通過研究分析中外有關合同解除制度的規定,找出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制度的不足,為完善我國合同解除制度提供借鑒,以期達到實踐中解除合同有理有據,并且避免制度的重復規定。
摘要:聚酮化合物的組合生物合成是當前國際化學與生物學交叉學科研究的熱點之一,也正在發展成為藥物創新超常規的重要手段。本文對近十年來聚酮化合物,特別是I型聚酮化合物的組合生物合成的常用技術和方法學發展進行了回顧和展望。
關鍵詞:聚酮化合物;聚酮合酶;組合生物合成
ABSTRACTPolyketidecompoundsandtheirbiosynthesisbycombinatorialapproacheshadreceivedgreatattentionasacrossdisciplinarysubjectinanewfiledofchemicalbiologyforitsimportanceandgreatpotentialtocreatebrandnewdruginfuture.Inthisreview,wehopetosummarizemethodsandtechnologieswhichhadbeendevelopedoverpasttenyearsorsofortheimaginativediscoveryofnovelpolyketidecompoundsbycombinatorialbiosynthesis,whichincorporategenetic,chemicalandbiochemical,bioinformaticandbiotechnologicalapproaches.KEYWORDSPolyketide;Polyketidesynthase;Combinatorialbiosynthesis
1聚酮化合物及其聚酮合酶
聚酮化合物是一大類由細菌、真菌和植物將低級羧酸通過連續的縮合反應產生的天然產物,它包括許許多多具有抑制細菌(如紅霉素、四環素)、真菌(如灰黃霉素、兩性霉素)、寄生蟲(如avermectin、奈馬克丁)、癌癥(如多柔比星、enediynes)等活性的化合物,有些抗真菌聚酮化合物同時還具有免疫抑制劑的活性(如雷帕霉素、FK506),它被廣泛地應用于醫藥、畜牧和農業。如今,這一化合物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這主要是由于該化合物具有:(1)無可比擬的生物學活性使之具有巨大的新藥物開發潛力和商業價值,聚酮化合物所形成的藥物已用于幾乎所有重要的疾病治療,每年的銷售額超過了100億美元;(2)獨特的結構和合成機制為人們研究酶催化的分子機制、分子識別和蛋白質的相互作用提供了空前的契機;(3)聚酮合酶所具有的可塑性可以使人們方便地通過組合生物合成手段來獲得新的化合物[1]。目前已發現了不少于10000種聚酮化合物,而由之衍生出的新產物更是難以記數。聚酮化合物是功能和結構最多樣化的天然產物之一,它們的合成包括酰基輔酶A活化羧酸的一系列重復的醇醛縮合而形成有一定長度的聚酮鏈骨架,然后經過環化或者芳香化、或者與脫氧糖等結構單位連接等過程。盡管聚酮化合物的結構和特性千差萬別,總的來說它可以分為兩大類:芳香族聚酮化合物和復合聚酮化合物。前者是乙酸通過縮合(起始單位除外)形成的大部分β酮基在酰基鏈的延伸和完成后都一直保持非還原狀態,經過折疊和醇醛縮合形成六元環,芳香環隨后被脫水還原,如放線紫紅素、柔紅霉素、四環素。復合聚酮化合物比芳香族聚酮化合物在結構變化上大的多,其構成單位有乙酸、丙酸和丁酸等,而且由于與芳香族聚酮化合物在合成化學、β酮基還原過程、側鏈的空間位阻上的本質差別,許多不經過折疊和芳香化,而是通過內酯化成環,還有一部分仍保持酰基鏈,如大環內酯抗生素紅霉素和螺旋霉素、抗真菌抗生素雷帕霉素和兩性霉素、聚醚類抗生素莫能霉素和南昌霉素、抗寄生蟲抗生素avermectin等。聚酮化合物是通過聚酮合酶(polyketidesynthase,PKS)催化形成的,其催化過程類似于脂肪酸合酶(fattyacidsynthase,FAS)催化的脂肪酸生物合成,即通過酰基CoA活化的底物之間的重復脫羧縮合而合成[2,3],但兩者在合成單位的選擇(包括起始單位和延伸單位)、鏈裝配過程中每個酮基還原程度的控制、以及芳香聚酮或復合聚酮鏈長的決定等方面也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主要體現在:(1)FAS一般以乙酸作為起始單位,而PKS往往使用不同的起始單位,最為常用的有乙酸、丙酸,此外還有丁酸,殺假絲菌素使用的對氨基苯甲酸等,而avermectin所利用的起始單位可多達40余種;(2)FAS一般只用乙酸為鏈延伸單位,而PKS除了利用乙酸作為鏈伸長單位外,還可利用丙酸或丁酸,在終產物中相應生成甲基或乙基側鏈;(3)PKS可以通過酮基選擇性地還原和脫水,從而在終產物的相應位置形成酮基、羥基、雙鍵或亞甲基等功能團,同時也決定了手性中心的立體化學構型。目前已經揭示的聚酮合酶可以分為三類:Ⅰ型、Ⅱ型和Ⅲ型[4]。研究和報道最多和較為透徹的是Ⅰ型PKS,它是由幾個多功能的多肽組成,每一個多肽上都分別攜帶有參與聚酮生物合成所必需的各種酶的結構域(domain),每個結構域只參與整個聚酮碳鏈構建中的一步生化反應(noninterative),而參與一輪聚酮生物合成反應的所有結構域稱為一個合成酶單位(SU,synthaseunit),編碼這個合成酶單位的DNA稱為一個模塊(module)。Ⅰ型模塊結構的PKS就猶如在軌道上行駛的一列火車,在起點由特定的“搬運工”――酰基轉移酶(acyltransferase,AT)把不同的起始單位裝車后,通過“裝配工”――酮脂酰ACP合成酶(ketoacylACPsynthase,KS)經過縮合反應將不同的“原料”――羧酸起始或延伸單位進行組裝,隨著火車的運行,不斷地從一個“停靠裝配站”――酰基載體蛋白(acylcarrierprotein,ACP)到下一個,聚酮鏈也不斷地得到延伸,中途根據模塊組成的不同和指令要求,在其它不同的“特殊工種裝配工”――脫水酶(dehydratase,DH)、烯醇還原酶(enoylreductase,ER)的作用下相應地進行還原(形成β羥酯鍵)或脫水(形成α,β烯醇酯鍵)或進一步還原(形成飽和的亞甲基),直至到達終點,在“裝卸工”硫酯酶(thioesterase,TE)的幫助下,完成最后的工序并將聚酮前體產物從PKS上卸載下來。這種PKS模塊結構的發現有其非同尋常的意義。盡管各種聚酮化合物結構各異,PKS模塊的底物特異性決定了I型PKS對起始單位和延長單位的選擇,而PKS每個模塊上還原結構域的種類則使聚酮產物得到不同程度的還原。復合聚酮化合物結構的多樣性來自聚酮骨架組成單位的多樣性和每個碳單位的不同還原程度,這意味著聚酮抗生素的結構具有相當大的可塑性,故可通過模塊內或模塊間的合理重組,設計出新基因(簇)組成或新的生物合成途徑,這也是I型PKS作為組合生物學主要研究對象的重要原因之一。Ⅱ型PKS是一個多功能酶復合體,只包含一套可重復使用(interative)的結構域,每一結構域在重復的反應步驟中被多次地用來催化相同的反應,其首次報道是在1984年[5]。以來自S.glaucescens的芳香族聚酮化合物tetracenomycinC研究的較多[6],盡管已經發現了影響鏈長的兩個鏈長決定因子(CLF)KSα和KSβ,但確切機制仍然不是十分清楚。對Ⅱ型PKS的研究近年來也取得了一些進展,如Bao等[7]對柔紅霉素產生菌S.peucetius的研究結果顯示,dpsC基因決定了生物合成的起始單位,DpsC專一性地使用丙酰CoA為起始單位,一般來說,Ⅱ型PKS的起始單位均為乙酰CoA。另外,Bisang等[8]找到了Ⅰ型PKS和Ⅱ型PKS的鏈長因子之間的共同點,這是Ⅰ型和Ⅱ型PKS有機聯系的一個切入點。他們發現Ⅰ型PKS的KSQ(被認為可能是Ⅰ類PKS的鏈長因子)及Ⅱ型PKS的CLF和Ⅰ型PKS的KS結構域類似,惟一的區別是KS的活性中心殘基半胱氨酸被高度保守的谷氨酰胺代替,這個氨基酸對這一結構域的脫羧酶活性以及聚酮化合物的合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和Ⅰ型PKS相比較,Ⅱ型PKS在起始單位和延長單位的選擇方面變化不大,所以它的結構多樣性主要是來自于聚酮合成后的修飾步驟。1999年,日本東京大學的Funa等[9]發現了一種類似苯基苯乙烯酮合成酶的PKS(chalconesynthaselikePKS)――RppA,后來被稱為Ⅲ型PKS。RppA是一個在鏈霉菌中發現的與芳香族聚酮化合物苯基苯乙烯酮合成相關的酶,它是一種同二聚體酶并可重復進行縮合反應(interative),催化芳香族聚酮化合物淡黃霉素(flavolin)生物合成。催化苯基苯乙烯酮(許多黃酮類化合物的前體物)形成的苯基苯乙烯酮合成酶被認為是植物所特有的,然而來自S.griseus的rppA基因所編碼的一個372個氨基酸的蛋白卻與苯基苯乙烯酮有著很大的同源性,它以丙酰CoA作為起始物,進行4個延伸反應將五肽釋放和環化成為1,3,6,8四羥基萘(THN),THN將會被氧化成淡黃霉素,然后聚合成各種有色的化合物。由RppA催化合成的THN不僅是黑色素還是各種含萘醌環的次級代謝產物的中間產物。Ⅲ型PKS和其它兩種PKS迥然不同,它們不依賴于作為酰基載體的ACP及其上的4′磷酸泛酰巰基乙胺。Ⅰ型和Ⅱ型PKS常常通過ACP活化酰基CoA的底物,而Ⅲ型PKS直接作用于酰基CoA活化的簡單羧酸。盡管結構和機制不相同,但所有類型的PKS都是通過酰基CoA的脫羧縮合和KS結構域或亞基催化CC鍵的形成。在進化關系上Ⅲ型PKS與其它PKS及已知的FAS也相距甚遠。在過去的十年里,隨著生物合成基因簇克隆方法學的創新以及DNA測序技術和生物信息學的不斷發展和研究成果的不斷積累,人們對于PKS的認識越來越全面,也越來越深入,但人們不禁還是想知道我們究竟對PKS了解多少?如今越來越多的報道顯示Ⅰ型、Ⅱ型和Ⅲ型PKS并不能完全囊括不斷涌現出的新的聚酮合酶[4]。從結構的角度來看,有些Ⅰ型PKS的結構域也可以是被重復使用的,如AviM、CalO5、NcsB、SgcE和CalE8等;有些Ⅱ型PKS的結構域也可以是不能被重復使用的,如NonJKPQU;有些PKS似乎是Ⅰ型PKS和Ⅱ型PKS的雜合體,如LnmIJ/LnmG和PedFG/PedCD。從機制的角度來看,有些PKS依賴ACP,而有些PKS不依賴ACP。從合成的角度來看,有些PKS即可以催化形成CC鍵,也可以催化形成CO鍵,如NonJK。也許,我們眼前所發現和利用的PKS只是整個PKS龐大家族中的小小一員,更多更精彩的內容正等待人們去揭示。
2聚酮合酶的組合
生物合成自從以英國約翰英納斯中心(JohnInnesCentre)的DavidAHopwood為先驅的研究人員在鏈霉菌模式菌種――天藍色鏈霉菌(Streptomycescoelicolor)中建立和發展遺傳操作系統以來,鏈霉菌的分子遺傳學一直成為國際生命科學領域的一個熱點。經過三十年廣泛而深入的研究,其中抗生素生物合成基因的克隆在抗生素領域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首先,這些基因的克隆和測序使我們對抗生素的特征有了新的認識,例如,對抗生素生物合成基因成簇排列規律的發現極大地幫助了新基因簇的克隆和分析。現代分子生物學技術使人們對抗生素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的第二個方面是對聚酮類抗生素的認識。已知抗生素結構種類繁多,然而它們當中的最龐大的一類,包括大環內酯類、聚醚類、多烯類、蒽環類等都是通過聚酮合酶途徑合成的,聚酮鏈合成的底物選擇、還原程度和產物的立體化學構型都是由PKS上相應模塊中的結構域決定的,每個結構域的功能都一一對應在最終產物的結構上,這種多功能模塊化PKS中催化活性中心和化學合成步驟及終產物化學結構的一一對應關系,使得通過編輯生物合成基因來設計雜合產物成為可能,并由此產生出一個嶄新的研究領域――聚酮合酶的組合生物學。聚酮合酶的組合生物學就是通過基因工程等相關技術人為地對產生抗生素等微生物次級代謝產物合成途徑進行合理的改造,由此產生非天然的雜合基因或基因簇,從而形成新的非天然的天然聚酮化合物,與傳統組合化學的主要區別是它是在基因水平上由微生物來合成自然界原本并不存在的新化合物,而且這種化合物的數量是驚人的。可以從理論上來推算一下通過聚酮合酶的組合生物學所衍生的聚酮化合物的潛力(CP,combinatorypotential)[10]。CP=ATL[ATE×4]MATL代表負責加載不同起始合成單位的AT結構域;ATE代表負責加載不同延伸合成單位的AT結構域;4代表由β酮基的經不同結構域催化形成產物的可能性;M代表基因簇中模塊的數目。這還不包括AT兩種立體化學可能性、KR結構域兩種立體化學可能性、加尾酶等其它可能增加產物數量可能性的因素。以一個像紅霉素這樣典型的包含6個模塊的PKS基因簇為例,若含有3種類型的AT(識別加載丙二酰CoA,甲基丙二酰CoA,乙基丙二酰CoA),那么可能形成的聚酮化合物的理論值就接近10000000,這就為聚酮庫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縱覽聚酮合酶特別是Ⅰ型PKS組合生物學近十年來的發展,歸納起來采用技術有如下幾種[11~32]。
2.1聚酮合酶中模塊的減少聚酮鏈的構成單位與催化它形成的PKS模塊是一一對應的,因此,聚酮鏈的長度可以通過改變延長單位模塊的數目來完成,前提是最后一個模塊和環化酶結構域必須能夠識別非天然的中間產物。如前所述,在紅霉素PKS中,除了融合于模塊1中的兩個起始加載結構域(ATL和ACPL)和模塊6中的TE結構域外,有六個鏈延伸模塊分別位于DEBS1、DBS2和DEBS3中,紅霉素合成過程中內酯環的大小由DEBS中模塊數決定,利用基因工程方法重新調整TE的位置,使TE重新和一個、兩個、三個或五個DEBS模塊組合,結果產生了新的截短了的PKS,并合成了預期的二酮、三酮、四酮和六酮化合物,除二酮外,其它的幾個聚酮化合物都以內酯環形式存在[18,33~36](圖1)。這些實驗表明,環化酶具有較廣的底物特異性,它的重新定位可以產生各種鏈長的聚酮。
2.2聚酮合酶中模塊的增加在基因中添加模塊直至2001年才獲得成功。Rowe等將來自S.hygroscopicus合成雷帕霉素PKS的模塊2、模塊5分別插入截短的DEBS1TE模塊1和模塊2之間,合成了在相應位置多出一個結構單位的四酮化合物;將雷帕霉素PKS的模塊2、模塊5分別插入全長DEBS的模塊1和模塊2之間,則合成了多出一個結構單位十六元環的聚酮化合物[36](圖2)。
2.3聚酮合酶中模塊的替換在紅霉素DEBS1模塊1的N端,存在兩個起始加載結構域(ATL和ACPL),它們負責紅霉素合成第一步反應――6dEB生物合成起始物丙酰CoA的選擇和加載,因此這兩個結構域也被稱為起始加載模塊(loadingmodule,LM)。已知不同的起始加載模塊對底物的選擇性不同,avermectin的起始加載模塊對起始物要求非常寬松,它可加載多達40余種不同化合物作前體[37]。Marsden用avermectin的起始加載模塊取代紅霉素的起始加載模塊構建的糖多孢紅霉菌突變體,通過添加不同的前體合成了新的C13位為異丙基、2丁基等紅霉菌A、B和D衍生物[38](圖3)。Pfeifer用來源于合成利福霉素的起始加載模塊替換紅霉素的起始加載模塊也合成了在C13位結合苯環的紅霉菌衍生物[39](圖3)。
2.4模塊中結構域的減少關于PKS基因工程改造的第一例成功的報道就是對紅霉素PKS模塊5中KR結構域的缺失失活。在紅霉素PKS模型提出時,為驗證模型的正確性,Donadio等通過同源重組同框缺失DEBS3中模塊5的KR5結構域的80個氨基酸,正如預料的那樣,突變體合成了新的在C5位是酮基的紅霉素衍生物5,6dideoxy3αmycarosyl5oxoerythronolideB[39](圖4)。這不僅證實了6dEB生物合成模型的正確性,還給人們以極大的啟示:在DEBS中結構域的功能和結構是相對應的;DEBS以及6dEB后修飾酶對底物的要求并不十分嚴格,突變產生的中間產物能被下游的結構域有效的加工利用。另一個類似的實驗是針對DEBS2模塊4中烯酰基還原酶結構域(ER4)的功能失活,它衍生的大環內酯中C6C7由單鍵變成了雙鍵[40](圖4)。此外,還有一些關于使結構域功能喪失的成功報道,但主要是集中于與還原功能有關的KR、ER、DH結構域,這是因為它們決定了相應碳單位不同的還原程度,通過改變β酮基的還原程度可以產生更多的雜合聚酮。
2.5模塊中結構域的增加β酮基的還原程度不但影響聚酮碳骨架的多樣性,而且影響內酯化的方式和以羥基為中介進行的其A:紅霉素全長DEBS;B:只包含模塊1、2和TE結構域的截短了的紅霉素DEBS;C:只包含模塊1、2、3和TE結構域的截短了的紅霉素DEBS;D:只包含模塊1、2、3、4、5和TE結構域的截短了的紅霉素DEBS圖1聚酮合酶中模塊減少示意圖A:只包含模塊1、2和TE結構域的截短了的紅霉素DEBS;B:在截短了的紅霉素DEBS模塊1、2之間增加了一個來自雷帕霉素PKS的模塊2(灰色區);C:在截短了的紅霉素DEBS模塊1、2之間增加了一個來自雷帕霉素PKS的模塊5(灰色區);D:紅霉素全長DEBS;E:在全長紅霉素DEBS模塊1、2之間增加了一個來自雷帕霉素PKS的模塊2(灰色區);F:在全長紅霉素DEBS模塊1、2之間增加了一個來自雷帕霉素PKS的模塊5(灰色區)它官能團與聚酮的結合。KR結構域的增加或KRDH結構域的增加或KRDHER結構域的增加,都有可能影響β酮基的不同程度的還原而改變其它基團連接以及改變內酯環化的位點。McDaniel等將紅霉素PKS的模塊2的KR替換為來自于雷帕霉素PKS的模塊4的DHKR,相當于模塊2比原來多增加了一個DH結構域,使原有的羥基發生了脫水,形成了C=C雙鍵[16](圖5)。同樣,Kao等將DEBS模塊2的KR替換為雷帕霉素PKS模塊l的DHERKR也得到了一個新的八元環化合物。用來自雷帕霉素PKS的模塊4的DH4KR4雙結構域(灰色區)替換只包含模塊1、2、3和TE的截短了的紅霉素DEBS的KR2結構域。
2.6模塊中結構域的替換不同PKS模塊選用不同的聚酮鏈延伸單位,延伸單位的選擇是由每個模塊的AT結構域控制的,AT結構域的替換也可以導致新的聚酮化合物的產生[41],例如,用RAPS模塊2中具有丙二酰CoA特異性的AT2替代DEBS1TE中模塊1中具有甲基丙二酰CoA特異性的AT1,產生了預期的兩個新的三酮內A:只包含模塊1、2和TE結構域的截短了的DEBS;B:將avermectin的起始加載模塊(灰色區)取代紅霉素的起始加載模塊;C:紅霉素全長DEBS;D:將利福霉素的起始加載模塊(灰色區)取代紅霉素的起始加載模塊圖4聚酮合酶模塊中結構域減少示意圖圖5聚酮合酶模塊中結構域增加示意圖酯,這兩個新產物在內酯環的C4位都缺少了一個甲基[42]。在另外一個實驗中,用丙二酰CoA特異性的三個異源AT結構域來替代甲基丙二酰CoA特異性的DEBSAT1或AT2結構域,也產生了新的紅霉素衍生物。Lin等第一次嘗試在全長的PKS中進行結構域的替換,他們將紅霉素PKS模塊6的甲基丙二酰專一性AT替換成來自于雷帕霉素PKS模塊2的丙二酰專一性AT,結果在產物中產生在C2位缺少一個甲基側鏈的新化合物(圖6)。在6dEB的立體結構中,其羥基有S和R兩種構型,而羥基的構型由相應模塊中的KR酶域決定,通過替換KR酶域可以改變6dEB的立體結構。例如用雷帕霉素KR2替換紅霉素DEBS3中的KR6合成了3位羥基差向異構的6dEB衍生物[22]。
2.7前體指導下的新聚酮化合物的合成除上述方法外,還可用破壞PKS模塊1的KS結構域活性,再通過添加適當前體合成新的聚酮化合物[43,44]。Jacobsen等嘗試了用不同前體產生化合物的構想[44],他們首先獲得了紅霉素合成途徑中第一步縮合步驟被阻斷的突變株,然后再通過外加不同的人工合成的小分子化合物,得到不同的聚酮化合物(圖7)。
3展望
自1990和1991年英國劍橋大學的PeterLeadlay和美國Abbott實驗室的LeonardKatz在紅霉素生物合成途徑中第一次揭示基因和酶所具有的模塊特征以來[45,46],通過遺傳工程對模塊PKS基因進行可預測的人工改造已被各國研究人員所證實,利用模塊或結構域增加、減少、替換等多種組合生物學手段設計和改造基因簇,形成一系列非天然的天然性化合物,在藥物創新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突破,這種突破不僅具有其重要的基礎理論的價值,也具有潛在的應用前景,但仍然存在許多未解之謎和艱難挑戰值得人們進行更深入研究和探索。一個重要的挑戰就在于盡管目前人們可以有的放矢地對PKS模塊或結構域進行基因的定向操作,但要面臨和解決的問題是這些發生了生物合成途徑變化所產生的新的結構中間體如何被下游的模塊或結構域或后修飾基因所“一視同仁”予以接納而發揮作用?這直接影響整個流水線的順利運轉和最后產量。隨著人們的努力,越來越多的呈模塊結構的聚酮生物合成途徑被發現,但仍然還不清楚哪些模塊或結構域必須存在于同一個多肽中才能發揮作用?哪些模塊或結構域可以以單個蛋白的形式來發揮功能?在這樣一條裝配線上,如果可以裝配的單個部件越多,那么可以想象通過排列組合所形成的產品的種類就越豐富。盡管如此,某個改造的特定的生物合成途徑目前只能產生一個或少數若干個新的產物,它仍然屬于低通量,還無法“隨心所欲”、“輕而易舉”地產生一整套包含多個不同突變的PKS,從而一次性地獲得結構特定而且種類繁多的新的聚酮化合物庫,這還有待于人們對聚酮中間物在PKS不同模塊之間轉運規律的深入揭示。此外,許多聚酮化合物在合成的初期往往是沒有生物學活性的,只有當其從PKS裝配線上釋放下來后經過一系列不同的后修飾,如氧化、糖基化等過程才最終完成。因此,這也為通過組合生物合成創造新產物提供了機會,例如可以通過改造和替換相應的后修飾基因來實現產物創新。除了對現有基因的人為改造之外,人們還在繼續從自然界中尋找更多、結構更新穎、活性更特別的新的“原材料”,在這些新的原材料發現的同時,也可能伴隨著新的生物合成途徑的揭示,這無疑也為新的非天然“天然產物”的創造帶來新的設計藍圖。另一個挑戰來自于從技術和應用的角度可用于聚酮化合物高效表達的宿主系統的發展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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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IT技術電子商務整合體系結構會計信息系統
引言:IT的意義: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高科技浪潮席卷全球,人類邁入了全球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社會,以網絡、通信、信息處理、人工智能、多媒體等為核心的信息技術——IT已成為世界經濟、科技發展的制高點。IT技術一日千里的發展狀況,劇烈地改變著企業的經營環境,為企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和競爭壓力。回顧企業利用IT技術的發展歷程,從電子數據處理系統(OpenSysten)的觀念發展出的電子商務,都說明了IT的意義:在IT環境下,企業能否存續與成功發展,關鍵在于如何有效地利用IT,以協助企業的再造與升級,提高企業的整體競爭力。而長期輔助企業發展的會計人員,唯有深刻理解IT對企業的影響,并且及時導入IT技術以變革會計信息系統,才能有效地協助企業利用IT,突破瓶頸與開拓創新。
一、IT對企業的影響當IT技術如火如荼的發展時,現代企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改變,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也得到了更新。現代網絡、通訊技術使得信息日益公開化和透明化,不僅打破了疆域的觀念和界限,同時也形成了全球化的競爭市場。在先進技術的推動下,企業紛紛迅速地向市場推出新產品,產品的生命周期顯著縮短。面對如此激烈的競爭環境,企業無論為求生存還是求發展,都必須以未來IT的發展為前提,重新思考與規劃企業的經營方式、管理模式、作業程序、組織結構以及內部控制制度。
1.經營方式的轉變:向電子商務進軍現代IT技術的發展,尤其是網絡的發展,帶動了電子商務的興起與熾熱。電子商務不僅將企業上、下游的供應商與銷售商,甚至將最終消費者緊密地連成一體,挑戰了傳統單一企業對單一企業的商業活動方式,擴大了商業交易范圍。現代企業經營方式轉變為同一供應鏈中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電子商務的直接交易(B2B)、企業對最終消費者(B2C),甚至于消費者對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模式(C2C)。正是IT技術的發展,不僅使企業之間的供應鏈關系得以更緊密的結合,能共同為顧客創造更佳價值,而且也為生產者與消費者建立了直接接觸的界面,能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2.管理模式的轉變:虛擬化、數字化管理
隨著電子商務成為網絡經濟活動的主平臺,制造業界吹起了一股ERP風潮。許多企業對內紛紛建置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對外則將ERP概念延伸,進行將上下游廠商整合進本體企業營運,以求讓所有原材料、零部件及產成品都能以最低成本及時、適量的送到客戶手中的供應鏈管理(SCM)。近來,企業為創造更有價值的服務,顧客關系管理(CRM)也在企業間大行其道。事實上,無論ERP、SCM、CRM,并不只是IT軟件的代名詞而已,其代表的意義是伴隨著網絡時代的來臨,世界正走向一個虛擬化、數字化管理的時代。
作業程序的轉變;資源和系統的整合
企業為提高經營效率和市場反應速度,早已引入IT以改造作業程序,如早期的電腦輔助設計(CAD)、電腦輔助制造(CAM),到正在流行的、牽動全身的業務流程重組(BPR)。BPR是對企業業務流程作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徹底的重設計,以達到成本、質量、服務和速度等現代關鍵業指標的巨大提高。在現代IT技術的支撐下,BRP的一個重要趨勢是將企業內外部資源、生產系統、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進行整合。企業把內部的所有資源和系統(包括R&D,制造、配送、服務、人事和財務等),加以內部整合,通過電子方式調整各職能部門需要,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時企業彈性地與外部資源和系統進行整合(包括客戶、供應商、金融機構等),通過網絡靈活、快捷地獲取各種信息,以提高企業創新與應變能力。
4.組織結構的轉變:扁平化結構
被稱為M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一種金字塔型的結構,它脫胎于20年代的通用、杜邦等公司的管理模式,是建立在自動化和標準化基礎上的。進入信息時代,企業可以通過網絡技術控制它的組織結構,因而金字塔結構向更具效率的扁平化結構轉變。企業內部的層次會大大減少,而每一層的范圍會逐漸擴大,不同層次之間的交流會出現交叉。
5.內部控制制度的轉變:強調對IT技術的控管
面對當今企業高度引入IT技術以協助經營與提高整體競爭力的趨勢,企業本身必須對導入的IT技術之相關風險,要有充分的了解,并及時修正其內部控制來控管這些風險。“信息技術安全控管評估”的國際專用標準COBIT(ControlObjectivesforInformationandrelatedTechnology)正是針對IT技術之控制的七項評估標準中,除了保留過去常用的營運績效控制、法規遵循控制和IT技術可靠性控制以外,提出了“內部控制系統必須在以協助企業業務流程為主軸的觀念下構建”這一基本理念。另外,增加了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獲得性等三項專門針對IT技術的安全控制標準。
二、受到沖擊的會計信息系統
面對變化中的企業,會計人員需要重新審視會計信息系統在IT環境中的作用和地位。在工業社會乃至以前的社會中,會計信息系統作為企業主要的一個信息系統,是“聯系公司治理系統和公司管理系統的紐帶,是治理系統和管理系統得以正常運轉的基礎”。在協助管理和決策方面,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當IT技術的飛速發展帶來企業經營環境和經營管理和經營管理方式發生劇變之時,會計信息系統的作用和地位開始下降。正是形成于工業時代、并一直沿用的會計信息系統的三個基本特征,使其在IT環境下受到了沖擊和挑戰。
1.囿于會計循環構造的信息處理程序和規則,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及時性。會計循環形成于手工會計時代,它要求會計核算必須嚴格按照“填制憑證----登記賬簿-----編制報表”的順序,不可跳躍。雖然現行的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用計算機等信息處理工具置換了傳統的手工會計中的紙張、筆墨和算盤,但只是簡單地模仿了這一循環,將多重記錄、多種分類和多重匯總的處理自動化,未觸及規程的變革。這種順序化的會計處理流程,雖然在內部牽制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延遲了信息處理時間,造成了信息滯后。而資本市場的瞬息萬變和IT環境下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促使投資者早已不滿足于年度、季度或月度獲取會計報表的頻率,他們希望能在任何需要之時都可以及時的獲得相關的會計信息。這就對會計信息系統提出了實時處理信息的能力要求。
2.基于視圖驅動的體系結構,使會計信息系統成為“信息孤島”。在生產與管理環境缺乏現代IT技術支撐的工業時代,企業內部的各個信息系統都是以視圖驅動的體系結構來構建的。系統設計者通過為每個職能部門的視圖建立一套信息系統,來解決信息用戶需求多樣性的問題。各個信息系統之間相互獨立,互不相容。它們根據各自的用戶需要,分別采集、存儲和報告業務事件數據中的一個子集。這種交叉重疊、缺乏溝通的傳統構建模式,既增加了組織營運成本,又降低了信息處理效率,惡化了數據的不一致和信息隔閡。在這種體系結構下構建的會計信息系統,既缺乏與內部其它信息系統的融合,又無法及時汲取企業外部的信息資源,成了一個封閉的“信息孤島”。企業決策者無法從一個“信息孤島”中獲取決策所需的完整信息資料。當某項決策所需要信息部分來自于會計信息系統,部分來自于其它信息系統時,就可能降低最終所需信息的可靠性,導致決策失誤和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增加了收集信息的成本。因此,消滅信息孤島、實現信息集成是網絡時代下企業管理的必然趨勢。
3.以編制財務報表為目標,限制了會計信息系統所提供信息的類型范圍和數量,難以滿足IT環境下企業內部管理者和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單一的編制財務報表的目的,使會計信息系統只記錄中符合會計事項定義的企業業務事件,因而較多地重視了對企業內部財務信息的采集,忽略了對企業外部環境信息的吸取;較多的重視了對有形資源的相關信息的存儲和報告,忽略了知識經濟時代中企業更重要的財富來源——技術資源和人力資源;較多地重視了對已發生經濟交易或事項歷史性的信息的反映,忽略了對未來事件、不確定性風險因素的披露。一方面,在復雜多變的IT環境下,企業內部管理者越來越需要組織外部的信息(如國際政治環境、海外市場、行業結構、競爭對手的戰略成本分析、供應商的原料信息以及客戶的需求信息等)來制定經營戰略;同時也更多地依賴非財務度量(如客戶滿意度、市場份額、組織創新能力和人力資源等)來綜合評價經營業績。而幾乎完全反映企業內部財務狀部的會計信息系統,在提供非財務信息和且織外部信息上幾乎無能為力。另一方面,全球化資本市場的形成和企業融資方式的擴展,使企業外部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在類型上和規模上都急上升。不同類型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投資策呈現多樣化和個性化趨勢,他們對信息的需求也日漸多樣化。然而現行系統是以符合公認會計原則的方式處理和報告會計信息,因此只能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單一模式的信息。在信息需求多樣化的情形下,會計信息的相關性降低了。
三、會計信息系統變革的展望
“IT引起的變革浪潮正在撞擊著會計的海岸線。”可以預見,在IT環境下,會計信息系統至少將面臨以下四個方面的變革:
1.設計目標的變革傳統會計信息系統只充當了信息過濾器的角度,它負責篩選進入會計系統的信息,然后進行分類匯總以得到相應的財務報表。其設計目標主要強調如何使會計循環中各項工作自動化。適應IT環境的會計信息系統,目標將定位在為企業創造價值。其設計將結合企業的發展目標、IT技術資源和作業流程于一體。健全的會計信息系統不僅能成為企業經營管理極具價值的信息支持部隊,而且還能幫助企業識別和控制業務和信息處理中的風險。
2.體系結構的變革傳統模式下的會計信息系統,屬于用戶信息視圖驅動的體系結構。視圖驅動的各個信息系統被用于特定職能部門(例如銷售、生產、會計)的管理工作,而為是為可能越幾個職能部門的業務過程提供整體性視圖。這就造成了前面已提到的在多個系統中數據被重復存儲和數據不一致性問題。適應IT環境的會計信息系統將是業務事件驅動的體系結構。當業務事件發生時,所有原始數據被適當加工成標準編碼的源數據,然后集成于一個邏輯數據庫(或數據倉庫),而不是聽任數據分散存儲、重復存于多個低耦合的系統中。數據庫不只記錄符合會計事項定義的業務事件,而是記錄管理者想要計劃、控制和評價的所有業務事件,并且存儲業務活動中多方面的細節信息。任何授權用戶都可以從數據庫所存儲的數據來定義和獲取所需的有用信息(通過不同的類型的決策模型)。這樣一個事件驅動的體系結構,既能提供多種視圖驅動應應所能提供的全部視圖,又能避免數據重復存儲和數據不一致問題。此外,這種體系結構還集成了信息處理的實進控制。數據庫中的處理單元在業務發生時捕捉業務數據,既能執行業務規劃和控制,又能校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3.技術手段的變革在企業大規模引進IT技術以助再造與升級的趨勢下,會計信息系統也將與現代化IT技術(主要是網絡技術)實現有綱結合,這預示著會計技術手段由會計電算化進一步跨越到會計信息階段。與現代IT技術相結合的會計信息系統有以下三個特點:
(1)整合化、開放化適應IT環境的企業,將生產、管理和以及企業內外部信息資源,通過業務流程重組與IT技術加以整合,并有效且彈性的應用,以求達到快速應變與提升競爭力的綜合效果。在此環境中,會計信息系統不再是獨立的、封閉的。它與企業的內部其人信息子系統相整合,構成企業營運管理的“數字神經系統”;“數字神經系統”再與生產系統、管理系統形成內聯網(Intranet)。企業的內聯網再通過公共接口,與外部有關系統(如客戶、供應商、銀行、證監會等)相聯結,建立外聯網(Extranet)。這樣會計信息系統就在一個整合的、開放的環境下,與企業內部系統實現了信息同步交流和信息共享,提高了信息的使用價值。
(2)實時化當業務事項發生時,會計信息系統可以通過內聯網、外聯網直接采有關數據信息,實現會計和業務一體化處理。這樣會計核算就從事后的靜態核算轉為事中的動態核算。加上計算機的強大處理能力和網絡的傳輸能力,信息使用者只要需要,無需等到會計期未,點擊鼠標即可生成所需的會計信息。這種實時化的連續性報告(ContinuousReporting),極大地豐富了會計信息的內容,提高了信息的質量和價值。(3)電子化會計電算化促使了會計工具和介質的改變,如從算盤到鍵盤,從帳本到磁盤文件。IT技術的發展將使會計介質繼續發生變化—電子化,出現各種電子單據(如各種發票、結算單據)。單據的電子化將進一步促進會計信息系統運作的速度和效率。此外,基于電子商務的貨幣電子化,通過網上支付和網上結算,雖然加快資金周轉速度,但同時也增加了會計信息系統的風險。IT環境下的會計信息提供方也會發生較大改變,將從傳統的紙質頁面數據、電算化初步的磁盤數據,發展到基于網絡的技術的網絡頁頁數據。網絡頁面數據將提高信息提取的時效性。
4、風險控制體系的變革〖HT5SS〗基于內聯網/外聯網的會計信息系統,由于其系統的開放性、處理的分散性、數據的共享性,極大的改變了以往集中封增長狀態下會計信息系統的應用環境,從而改變子以往的風險控制內容和方法。我們需要根據網絡系統的風險特點,重新建立風險控制體系。基于網絡會計信息系統的風險主要來自于系統故障風險、內部人員道德風險、系統關聯方道德風險及社會道德風險。針對內聯網和外聯網,會計信息系統的風險控制體系將由內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兩部分組成。內部控制包括:(1)組織工作,主要包括工作站點設置控制、存取控制、特權管理。
(2)操作系統控制,主要措施包括計算機資源授權表制度、日志審計制度、存取控制、特權管理。
(3)會計數據資源控制,主要措施包括合理定義應用子模式、會計數據資源授權表制度、數據備份和恢復制度。
(4)工作站控制,主要包括工作站內部控制、工作站對整個系統訪問的控制、數據通信控制。
(5)其他計算機系統內部控制的常規方法,如系統開發系統、系統維護系統、系統應用系統等。
外部控制包括:(1)周邊控制,主要包括設置外部訪問區域、建立放火墻、建立周邊監控系統。(2)大眾訪問控制。(3)網上交易控制制度。(4)遠程處理控制,主要措施包括分支系統安全模式設計、遠程處理規程控制。
組建光網(OpticalNetworking)是當今國際上通信領域中一個熱門的重大研究課題,對于陸地的固定通信網,除了光纖光纜及波分多路系統正在點一點傳輸線路上大量應用并繼續改進技術以擴大應用效果外,通信研究人員也在考慮設計和試驗在通信網核心內部如何利用波分多路(WDM)技術使電傳送網進化為光傳送網,認為這是未來通信網必然的發展趨向。
自20世紀90年代起,國際互聯網Internet向全世界計算機用戶開放,促使數據通信的業務量爆炸性增長,給傳統電話通信網以巨大沖擊。今后的通信形勢是:盡管全世界的電話業務量仍是每年增長,但數據通信業務量的年增長率遠遠大于電話業務量的增長率,因此在21世紀里數據業務總量將很快趕上電話業務總量。換句話說,未來的通信網不再以電話業務為重心,而是以數據業務為重心,宜于使用互聯網規約IP(InternetProtocol)。傳統電話通信網長期使用的電路交換方式,在未來通信網不再合適,應該讓位給對數據通信有利的分組交換方式(packetswitching)。當然,未來的通信網仍應保證電話業務暢通,而且IP-phone仍須達到傳統電話QoS的要求并保證數字圖視(video)通信業務暢通,以致能夠實現計算機操作的多媒體通信。
與此同時,通信網的核心本身總是應該具有足夠大的容量,有能力適應各種通信業務量的數字速率總和,保證通信暢通,通信網容量就以它同時提供數字速率多少來表示。現在大家既然認識到各種通信業務特別是數據通信業務量每年以很高的增長率快速增長,未來的通信網就應該相應地擴大其容量。一方面,通信網絕對不停留于長期使用的公用交換電話網每年緩慢增長的容量,而是提供大得多、能夠經常加大的容量。按數字速率計,現行的電通信網利用電的時分多路TDM技術,按照標準的同步數字群系列SDH,最高的數字速度限于最高一級數字群的速度,即10Gbit/s。在目前,該數字速度尚未能突破,這是受到電的TDM技術的限制,常稱“電子瓶頸”。最近,國際會議上個別研究單位稱他們利用電的TDM,能夠制成數字速度達40Gbit/s,但這是少數情況,目前還未能普遍推廣。
二、通信網從電的TDM發展至光的WDM
既然電的通信網在容量上受到電的TDM的限制,那么就應考慮其它有效而實際可行的辦法。光纖通信的傳輸線路在加大容量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功經驗,似乎可以為通信網提供有益的參考。在原來的光纖線路上,一根光纖只傳輸一路光載波,其載荷的數字信號由電的TDM供給,最高數字速率為10Gbit/s,而單模光纖在波長1550nm有很寬的窗口可供光信號傳輸,雖然一個光載波載荷信號的數字速率受到電的TDM限度不能提高,但如能讓一根光纖同時傳輸幾個光載波,則光纖的傳輸容量就可以成倍地加大,將光纖的潛在容量發掘利用。參照過去幾十年前通信線路的每對銅線利用頻分多路FDM技術實現多路載波電話的成功經驗,考慮在光纖上采用波分多路WDM技術,實現一根光纖同時傳輸多路光載波的辦法。如每一根光纖上裝用戶路WDM,每路傳輸電的TDM信號10Gbit/s,那么n路WDM就使一根光纖在一個方向同時傳輸n×l0Gbii/s,使數字速率比原來提高n倍,這種辦法不難取得成功,完全可以推廣應用。最近國際會議上報道一根光纖在1550nm波長窗口同時傳輸密集波分多路DWDM的100路具有適當波長間隔的光載波,導致同時傳輸的數字速率提高至100×l0Gbii/s=1Tbit/s(1×1012bit/s)。而且,還有可能繼續提高至幾個Tbit/s。這樣的DWDM系統用于光纖線路,配以在1550nm波長窗口提供光功率增益的寬帶光纖放大器W-EDFA,沿線路每隔100km設置一個放大器,就可使1Tbit/s數字速率的信號傳輸至1000km距離,實現大容量、長距離的信號傳輸。
誠然,這種1Tbit/s-1000km的大容量、長距離的通信系統真是現代通信領域的卓越貢獻,大家都深切體會到光比電有更大的潛力為通信的發展提供幫助。傳統的電通信應該引伸至光通信,尤其在考慮通信網擴大容量的問題,不能停留于電,而應著眼于光。依這樣的思路進一步深入考慮光在通信網的實際應用可能性。現在波分多路WDM技術結合光放大器EDFA的方式,不應局限于光纖傳輸線路的應用,而是要求放開思路,研究光的WDM技術能否引伸至通信網核心內部,代替原來利用電的TDM技術所起的作用。過去的電通信網雖然利用大容量光纖傳輸線路,但通信網本身由電的TDM起作用,通信網容量的數字速率屬于Gbit/s級,最大是10Gbit/s。現在利用光的WDM,有n路不同波長操縱各種網絡單元,則使通信網容量加大n倍。如用100路不同波長,則理論上應能使通信網容量加大至Tbit/s級,比電的通信網容量Gbit/s級大一千倍。這就是說,電通信網受到TDM的限制,無法再擴大容量,如改用光通信網,WDM可以使用很多路數,以致光通信網可以擴大容量至很多倍。所以,隨著通信業務量的快速增長,要求通信網擴大其容量,從電的通信網進化為光的通信網。
順便提一下,上面說起電的TDM技術目前最高數字速率為10Gbit/s。曾有研究單位宣稱光的TDM技術可使16路電的TDM復合,使總的數字速率提高至16×10=160bit/s,但這樣的技術有較大難度,目前沒有推廣使用。
三、網絡單元ADM、DXC過渡至OADM、0XC
每個通信網由若干種和若干個網絡單元分別組合而成。多路通信不論是電的時分多路TDM,或者是光的波分多路WDM,最基本的網絡單元有multiplexer和demultiplexer,一般地稱為復接器和分接器。它們在TDM結點與用戶接入線連接處,一般稱為合路器和分路器,而在結點內部,則稱為合群器和分群器。對于電話通信,合路器是把30路數字電話合為一個基群,如30路經過脈碼調制PCM得到的數字電話信號64kbit/s合為30路的基群,約2Mbit/s。而分路器的作用相反,它把基群2Mbit/s分為30路64kbit/s。合群器是把若干個低級群合為較高級的數字群。例如在準同步數字群系列PDH,最低的合群器是把4個基群2Mbit/s合為二級群8Mbit/s。分群器則相反,把1個8Mbit/s群分為4個2Mbit/s群。在同步數字系列SDH,例如最高級的合群器是把4個2.5Gbit/s合為1個10Gbit/s,分群器則把1個10Gbit/s分為4個2.5Gbit/s。數字速率越高,則制成合群器和分群器的技術難度越大。類似地,在光的WDM復接器和分接器可以稱為合波器和分波器,前者把幾路不同的光波長合為一個波段,后者把一個光波段分為若干路光波長。
在每一網絡結點,其他重要的網絡單元有ADM(add-dropmultiplexer),簡單譯成插分復接器,實際上它是分群器與合群器的組合,或是分路器與合路器的組合。在結點內部,某一高級數字群輸入分群器,分為若干個較低級數字群輸出,其中部分低級數字群就從這分群器輸出分下(drop),由本結點使用,其余幾個輸出直通合群器的輸入,結點可以按需要把幾個與分下相同的低級群插上(add)合群器的輸入,與直通的低級群會合,成為新的高級數字群輸出。在電的通信網中,這些是“數字的ADM”。當電通信網準備過渡為光通信網時,網絡結點中的這些數字的ADM應該全部換成“波長的ADM”或“光的ADM”。它將是分波器與合波器的組合。
在網絡結點中,為了靈活調度的需要,都應設置交叉連接系統XC(cross-connect)。在電通信網的結點有“數字的交叉連接”DXC(digitalXC)。當電通信網過渡至光通信網時,每一網絡結點中數字交叉連接應該相應地換成“波長的XC”或“光的XC”,原理與前相似。但因光網容量較大,交叉連接系統勢必更為復雜,并且需要更加靈活地運用,所以OXC常常附設波長變換器,以便于實行交叉連接時按需要改換使用光波長。總的來說,光通信網不僅容量大,而且質量高,光網結點中光的ADM(OADM)和光的XC(OXC)等網絡單元都必須具備完善的結構和優良的性能,那就完全能夠滿足大容量通信網運行的需要。
四、IP與ATM、WDM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