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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聲明在本項目投標活動中無出借(租)企業資質、圍標串標、弄虛作假行為,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2、承諾不發生轉包和分包行為,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3、承諾按期簽訂施工合同,按期進場,按期開工建設;
4、承諾投標文件中確定的項目班子全員到崗,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5、承諾嚴格履行合同 ,保證工期、質量和安全;
6 承諾嚴格執行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法律和法規,不發生違法亂紀行為;
7、承諾我公司將按照規定,加強本項目的管理,并根據項目需要在資金、設備和技術等方面給予保證;
8、承諾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服從招標人和監理單位的現場管理,積極配合相關管理部門的檢查、調查工作。
承諾人:中標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傳真:
1.1合同條款約定缺陷導致的合同糾紛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十幾年來的工程實踐過程中逐漸暴露出諸多缺陷:不能滿足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需要,與新近法律規范相沖突,對于解決履約過程中發生的轉包掛靠、情勢變更、暫停施工、缺陷責任等問題顯得乏力、條款設置粗放、權利義務設置及風險分配不盡公平等,不能有效地指導復雜的工程活動。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版本。有的建設工程簽訂施工合同時并沒有采用國家或省市相關管理部門頒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雙方當事人為了圖省事,只采用簡易的或自制的合同文本。這樣容易導致簽訂合同時考慮不嚴密,在合同條款中未約定或約定不規范、不嚴謹,甚至一方為了規避應有的責任義務,轉嫁工程風險,導致在履約過程中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分歧過大或權利義務不對等而引起糾紛。
1.2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前,一些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辦事,履約意識淡薄,在履約過程中違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或惡意克扣拖欠工程款,遲遲不辦理竣工結算手續;或者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非法轉包或分包,承諾的項目管理人員不到位或機械設備不符合投標要求,造成工期延誤等等。這一系列問題不僅導致合同糾紛發生,影響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而且會引發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等隱患。
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實施下推進合同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和對策
2.1加快推行《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實質上就是為合同的訂立提供了范本,為合同當事人責權利的約定提供了參照,并成為工程合同糾紛處理中工程慣例確定的基準。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托多年的工程實踐經驗,充分借鑒國內外相關合同的優點,全面梳理合同架構,完善優化了合同要素,提出了八項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實施后,應積極開展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貫培訓,加快推行使用新版示范文本,有效防止合同出現錯漏項及不平等條款,平衡合同各方風險責任,提升合同履行效率,規范化并程式化處置糾紛事件,力爭實現工程的精益化管理。
2.2加強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施工合同備案制度是抓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2007年3月5日起施行的《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和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為建設工程合同監管工作提供了執法依據。項目在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證等手續之前,必須先行辦理施工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在工程實施階段開始前,通過對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重點審查,對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內容及時清查糾正,加強施工合同主體的法律意識,規范施工合同簽訂行為,保障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施工合同備案工作,可以更好地為造價管理工作提供服務。福建省和廈門市開發使用的備案管理信息系統,不僅具備項目信息收集、存儲、查詢、統計功能,還能實現省市相關部門信息傳輸共享,同時合同備案數據還能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信息來源,真是一舉多得。積極推行網上申報和現場審核相結合的備案方式,不僅極大縮短了管理部門備案辦理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而且便于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對自身備案項目信息的監督統計。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工作不僅有利于增強了各方主體的法制觀念和履約職責,也有利于建設主管部門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3加大力度開展合同履約行為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防止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現象的產生,根據《廈門市建筑條例》、《廈門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及《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約行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施工合同是否按規定辦理備案,是否另行簽訂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相關管理人員是否到位履職,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工人工資等是否按合同約定支付,并要求提供相關憑證,督促發承包雙方切實履行合同。對履約不到位的相關責任單位,及時責令整改。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關單位,和履約情況良好的相關單位,分別按不良行為和良好行為記入建設主管部門網站業務系統,并予以公示。最近福建省也出臺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該辦法中明確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通過備案施工合同文件等信息對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約行為實施評價,并納入評價系統公示。加大力度對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約行為開展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并在相關網站進行動態、數據共享,不僅能為招投標管理、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和日常監管等相關工作提供參考依據,而且讓管理部門及時掌握在建工程的履約情況,更好地促進發承包雙方誠信依法履行合同。
2.4加快建立完善工程擔保管理制度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了雙向擔保制度。雙方互為擔保制度體現了公正性和對等性,有利于平衡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對于確保工程工期和質量、切實解決拖欠工程款項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等級標準完成工程,則必須提供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擔保;同樣,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擔保不拖欠工程款,則必須同時提供承包商履約保函,確保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要求完成工程。在2008年,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就出臺了《廈門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要求承包商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向業主提供承包商履約保函;業主同時也向承包商提供與承包商履約保函擔保金額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財政投融資項目不需另行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雙方應將履約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到建設主管部門保管,這是工程項目在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的必備條件。當發承包雙方主合同義務已實際履行完畢,憑工程款支付情況證明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辦理解除擔保手續。該項制度實行幾年來,起到了降低工程風險,規范建筑市場,防止拖欠工程款現象發生,有效保障工程質量等成效。在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下,管理部門應順應市場發展需要,探索建立完善適合本地區的工程擔保管理機制,出臺相應的擔保管理實施細則,合理引導發承包雙方重視合同價款、工程質量等條款的約定,嚴格管理合同實施的各個環節。
2.5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爭議評審制度每年國內各地法院和仲裁機構都受理了數量不少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而且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其原因是我國法律以前尚未建立施工合同爭議的過程解決機制。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糾紛,在調解不成時,只能選擇仲裁或訴訟,但法院和仲裁機構往往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不僅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且處理結果也往往不盡如人意。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創設爭議過程評審制度,有利于國內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解決爭議的前置程序,變事后訴訟為專家過程評審解決,將大大減少施工合同的訴訟和仲裁案件。行業專家作為第三方全過程參與,可以有效解決傳統爭議解決方式的專業性不足、效率低下的問題,快速定紛止爭,保證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建議各地管理部門探索建立建設行業系統的評審專家庫,專家庫范圍可涵蓋建設各方和相關管理部門,隨時應對工程中遇到的糾紛事件,確保合理準確地解決施工合同履約難題,為合同雙方提供一條解決爭議的便捷路徑。
3結論
關鍵詞:電力企業管理;物資合同;簽約;履行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4.153
1 前言
物資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電力企業的特殊性,使其物資管理和其他企業的物資管理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電力企業的物資管理具有庫存時間短、時間要求快、專業性強以及一次性使用等。近年來,用電量顯著增加,電力工程項目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電力物資逐年增加,產生的合同數量也在顯著增加,電力物資合同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做好物資合同簽約和履約管理至關重要。因此,文章針對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和履約管理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2 電力企業管理中物資合同管理的要點分析
電力企業管理中物資合同管理的要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中法律要點至關重要,尤其是招標采購的電力物資,應該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招投標文件的相關規定簽訂合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則不能耽誤或者延長合同簽訂時間;其二,在簽訂物資合同之前,應該以相關資料為重要依據,相關資料包括貨物清單、澄清文件、招標文件、招標規范文件、合同文件、中標通知書等,如果物資部需要通過招標采購方式,則應該先確定物資采購結果,然后再根據和結果的信息、資料以及相關規定簽訂采購合同;對于需要通過招標采購的電力物資,必須保證中標者的相關條框和合同中的相關條框相同,同時還應該保證合同條內容和招標文件的一致性,不能出現簽訂不具備實質性條款的物資合同。
3 強化電力物資合同簽約以及履約管理措施分析
3.1 強化電力物資合同簽約管理的有效措施
(1)應用電子商務平臺與集約化系統,強化物資合同簽約管理。隨著電力物資集約化管理進程的不斷深入,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體系也在不斷的完善,尤其是電力商務平臺以及ERP的推廣和應用,能夠固化文本格式與簽約流程,自動回傳招標結果,自動生成合同文本,招標采購的物資合同簽約采用文本方式,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和招標文件規定并經過投標文件澄清和確認的技術條款、合同商務條款等為準,并且在簽訂合同時,應該簽訂何同協議書以及附件。
(2)加強紙質合同簽訂管理。物資供應商應該攜帶中標通知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到供應商服務大廳簽訂商務合同。供應商服務大廳的工作人員應該對物資供應商提供的資料進行仔細、全面檢查,當檢查不存在缺陷并且材料齊全之后,供應商授權代表應該逐頁對合同正本蓋合同騎縫章或者小簽。
3.2 強化電力物資合同履約管理的有效措施
(1)明確標注物資合同的履約內容以及相關責任。在簽訂物資合同之前,應該明確標注物資合同的內容以及相關責任或者要求,同時明確在履約過程中,出現違約現象時由誰負責,即要求合同簽訂之后,合同雙方必須根據合同內容履約。一旦出現違約的現象,應該按照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處理方法進行分析和處理。由于在簽訂合同時明確了合同雙方的責任,這樣能夠防止在出現違約是責任劃分標準不統一、相互推卸責任的問題。
(2)設置專業的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加強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控、分析和管理。電力企業應該設置專門的物資合同管理機構,并配備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對物資合同的供應鏈進行實時跟蹤和統計,以此分析和判斷合同是否會出現違約的現象,一旦出現違約的行為,則應該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進行處理。此外,合同履約管理人員通過對供應商的履約狀況進行統計,并制成供應商信譽檔案,為企業以后的物資采購、招標選擇提供可靠的參考,例如,創建基于ERP模塊的合同履約跟蹤表,合同管理人員通過合同履約跟蹤表,能夠及時、準確的掌握物資合同簽訂、物資流轉的實時狀況,當物資到貨之后,對物資合同進行一一核對,避免出現物資交貨不及時影響電力工程建設進程,同時還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物資供應的保障能力,全方位、多方面的加強電力物資合同履約管理,實現物資合同管理的流程化、規范化以及標準化。
(3)加強資金結算管理。資金支付是合同履約管理的最后環節,同時也是合同履約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之一。電力企業正常運轉的前提是資金及時支付以及高效流轉,為了保證資金能夠及時、準確的支付,電力企業在受到物資采購合同之后,應該立刻和物資供應商進行溝通,然后開具物資發票。每月18日,根據物資合同臺賬信息,對于滿足資金支付條件的合同申請ERP資金支付;每月30日,根據省物資公司的資金支付明細,對資金支付狀況進行記錄和核對,并且根據相關規定,在當日必須反饋《物資采購資金支付款項回復單》,保證電力物資資金“月月對、月月結、月月清”,即保證資金支付100%準確。
4 結束語
總而言之,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和其他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涉及的方面非常多,為了做好電力物資合同簽約和履約管理,應該全面了解電力物資合同管理的要點,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強化合同簽約和履約管理,以此保證電力物資供應的質量、供應周期以及成本,以此保證電網工程建設能夠順利、安全的進行,進而推動整個電力系統穩定、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和平,王正蓉,趙蓉.解析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 [J].科技與創新,2015(15):56-57.
[2]陳玉蘭.電力系統物資合同管理的不足及建議[J].廣東科技,2012,9(17):160-161.
對方違約后是能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委托保證人(承包商,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以保證方式向業主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所稱工程履約擔保是指,乙方向業主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給業主造成損失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
第二條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 乙方保證的范圍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給業主造成的實際損失。
2.2 乙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 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 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______________日內。
3.3 甲方與業主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據業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由乙方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甲方繼續履行工程交付義務,但乙方支付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保證金額。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保證金額內賠償業主的損失。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 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_______ %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 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業主出具《承包商履約保函》。
8.2 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與業主有關主合同的修改、變更,應告知乙方;如發生結構、規模、標準等重大設計變更,應經乙方書面同意。
8.4 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乙方在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時甲方應積極配合。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_______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 向______________法院起訴;
9.2 向__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_______ 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關健詞: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 違約金 定金
違約責任,也可以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通常是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違約方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的結果。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后,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只要違反合同,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依據合同法分為: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等形式。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作了上述規定,但實踐中,如何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一是要根據當事人合同中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二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
一、繼續履行
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在《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07條規定與《民法通則》第111條的規定類似。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繼續按照合同所約定的主要條件繼續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繼續履行與一般履行行為有所不同,它是法律規定的對違約行為人的一種強制措施。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的方式之一,一直為我國合同法律所確認。需要指出的是,實際履行后,還有其他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繼續履行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合同法》第107條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一種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1)繼續履行是在當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正常履行義務時,由法律強制其繼續履行該義務因而為法的強制,屬于責任的范疇。(2)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與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形式一樣,其適用的前提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而不需要以其他違約責任是否能夠適用為前提條件。
2、繼續履行的內容是強制違約方交付按照合同約定來應交付的標的。法律之所以要規定不同的違約責任形式,是因為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對受害方給予救濟,由此不同的違約責任方式有著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從滿足受害方的需求方面其相互之間不能替代。盡管一些責任之間存在著排斥的關系,但其主導方面是互補的關系。繼續履行的功能是滿足債權人獲取債的標的意圖,如果債權人的主要意圖是為了獲取標的,那么,繼續履行就有著特別的意義。反之,債權人對于是否獲取標的本身并不在意,而主要是通過標的交易獲取利潤。那么,如果履行就未必有太大的意義。因此,繼續履行在有些合同中對于債權人有特別的意義。在有些合同中不一定有太大的意義。但是,無論其意義如何,其功能都是為了實現合同的宗旨。
3、繼續履行是實現履行原則的補充或延伸。在我國《合同法》的履行原則中常常強調實際履行原則,即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權利義務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合同的實際履行。實際履行首先是應當為意義上的正常履行,即當事人自覺地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使合同目的得到正常實現。合同的正常履行固然是常態,而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現象也在所難免,在合同不能得到正常實現時,強制實際履行不失為一項對實際履行原則的補救或補充,是實際履行原則的一種延伸。
4、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罰則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并用。《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作為解除合同,就是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債務人也不再負履行義務,因此,解除合同與繼續履行是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兩者不能并用。
金錢債務是指當事人所負直接表現為支付貨幣的義務。當事人未履行金錢債務的違約行為,即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行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完全支付價款或報酬;二是不完全支付價款或報酬。無論是完全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違約方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這里既包括了完全不履行也包括了不完全履行,也就是說,無論是完全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違約方都應承擔支付相應價款或者報酬的義務,守約方都有要求違約方支付相應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違約方完全不履行時,守約方有權請求其支付全部價款或報酬,違約方不完全履行時,守約方有權請求其履行其未履行部分。
非金錢債務,是指除貨幣支付以外的債務,如提供貨物、勞務、完成一定工作量等。非金錢債務不同于金錢債務,其標的往往更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錢債務的履行更加強調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在履行非金錢債務時存在違約行為時,包括不履行非金錢債務和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條件時,通常守約方均可請求違約方實際履行。在違約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時,守約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強制違約方履行其非金錢債務。但守約方的履行請求,并不排除經守約方的請求,由違約方主動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
根據《合同法》第110條之規定,對于非金錢債務的違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不能再向債務人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1、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的目的是促使違約方完成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如果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合同喪失了履行可能性,在此情況下,強制債務人履行義
務也是不可能的。這里的“不能履行”是指履行的標的客觀不能和永久不能,如果只是暫時不能的,對方仍可要求違約方履行。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和事實上的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主要體現在根據法律規定,違約后債務實際履行會與其他法律相沖突。如在債務人破產時,如果強制其履行其與某債權人所訂立的合同義務,這實際上是賦予該債務人優先權,使其優于違約方的其他債權人受償,這是有悖于破產法的規定的。二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并不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而只能要求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事實上的不能履行體現在標的的特殊性,如標的物是特定物時,因債務人違約致使其毀損丟失的,就在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2、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費用過高。債務的標的是指債務內容,也就是說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內容。強制履行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等其他違約責任代替履行。強制履行有兩層含義:一是非違約方必須借助國家的強制力才能使違約方完成履行;二是必須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標的履行。但如果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非違約方不得要求違約方履行,如在基于人身依賴關系以及提供個人服務產生的合同義務不適于強制履行。強制債務人提供一定勞務就可能涉及侵犯人身自由的問題,我國憲法和法律都規定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如果強制債務人履行一項勞務勢必會侵害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權。此外,如果強制履行費用過高,會在經濟上導致不合理。非違約方也不得請求強制履行,任何合同的履行都要體現在經濟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違約責任的目的在于彌補非違約方的損失,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如果費用過高,既會給違約方帶來不合理的負擔,又會給履行本身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因此,履行費用過高的,非違約方只能選擇其他違約方式得以救濟。3、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債權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向違約方提出繼續履行的要求,如果超過合理的期限,債權人的這種請求即先消失,不能再提出繼續履行的要求。至于何為合理期限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就要求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斟定。但不能違反法律有關訴訟時效期限之最長規定。
二、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主要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生后,為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而由違反合同行為人依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采取的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者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主要適用于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伙、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1、違約人承擔的違約責任的確定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當事人已經作了約定的,依據合同自由原則,自然應適用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但這并不排除法律對約定的調控。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適用法律推定。
2、法律推定的責任形式
當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如適用《合同法》第61條仍無結果的,則受損害方可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責任形式。具體而言,修理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交付的標的質量不合格,有修理的可能并為債權人所需要時,債務人消除標的質量缺陷的補救措施。該種補救措施主要適用于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更換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交付的標的質量不合格,在沒有修理的可能,或者如果進行修理所需費用過高或者修理所需時間過長的情況下,債務人交付,同類、同質量、同重量的標的物的補救措施,該種補救措施多適用于買賣合同。重作。重作是指在基本建設工程承包、承攬等合同中,由債務人重新完成工作成果的補救措施。退貨。退貨意味著要解除合同,只有在賣方所供標的物質量瑕疵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方才可選擇退貨的補救措施。
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若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方有權請求減少價款或報酬,以維護受損方的合法權益。
三、賠償損失
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它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對此損失承擔的補償性責任。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中的一種重要形式。《合同法》第112條規定了賠償損失適用的場合,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了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征;1、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違約賠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消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損失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2、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別。3、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隨意性。我國《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4、違約的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會遭到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
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因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包括:(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一要素,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根本談不上支付賠償金。(2)違約行為。如果僅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但不存在違約行為,也就是說,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其他行為造成的,行為人也不承擔責任。(3)主觀過錯。(4)違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進行;1、完全賠償原則。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定金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2、合理預見原則。定金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的范圍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其主要內容為:(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2)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3、減輕損害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 損害之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所以也稱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1)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受害人根據當時的環境,盡自己的努力實施了一般人認為可能防止損害擴大的有效措施,即使行為結果未能阻止損害的擴大,也認為受害人盡到了義務。(3)受害方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的擴大。
4、損益相抵原則,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1)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這是適用損益相抵的前提條件。(2)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即違約行為不但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而且為受害人帶來了收益。違約行為與損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關系。5、責任相抵原則。《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體現了責任相抵原則,其構成要件是:(1)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即雙方都存在違約行為,是適用相抵原則的前提。(2)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違約金
合同無法履行不構成違約。合同無法履行是指義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使合同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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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系的事實和文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成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給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農村集體的成員,其中包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包括其他村集體的成員,或者是本村與他村集體的成員的聯合。在有些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農村集體的成員。
從承包人的組成看,包括個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體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并應當簽訂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承包農村土地,本集體經濟組織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客體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載體。
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長期性
土地是一種可以永續利用的生產資料。經營者只有擁有長期穩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才有增加投入、用心養護、改善地力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土地生產力。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為農村土地,而農村土地的生產、開發周期都很長,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較長。短的幾年,長的十幾年,甚至幾十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人對承包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圍內的處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1條第3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沙灘、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發包方的義務
⑴、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一項獨立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包括發包方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如此發包方還有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解除、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⑵、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實行家庭承包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克服了過去“吃大鍋飯”、“大集體”的弊端,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此,發包方有義務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承包方依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包方不得干涉。
⑶、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而且,作為發包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費。與此相對應,發包方也有義務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如向承包方提供機械耕作、排灌、植保、良種、生產資料供應、農產品運銷等方面的服務。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服務內容的差別,發包方也可以收取適當的費用,這樣做既為承包方提供了服務,又壯大了集體經濟實力。
⑷、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據,發包方在發包土地、依法調整承包地的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違反規劃占用耕地或者開發利用其他土地資源。作為農業基礎設施的鄉村機耕道路、機井和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通常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用,而且依靠個別承包戶的力量又很難完成,必須由發包方統一組織進行。
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3條的規定,發包方在承包過程中不得違反規定預留機動地或者增加機動地的面積,預留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又如,按照《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三提五統”的收取和管理,應當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不得通過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等。
2、承包方的義務
⑴、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我國是一個土地資源匱乏的國家,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為此,國家建立了嚴格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對耕地實行特種保護,以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承包地是用于農業的土地,承包方必須維持承包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擅自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⑵、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該項義務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的過程中,應當保護承包地的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同時,注意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土地的質量和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等,保護和提高地力。
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3項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承包方承擔其他義務。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給承包方設定新的義務。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
1、發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
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的基本內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發包方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建樣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顧承包農民的意愿,強迫他們種植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為了發展農業產業化、實行規模經營等,強迫承包方統一耕種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假借統一管理等名目,強迫承包方購買指定或代銷的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發包方即采取不正當手段強制推行,甚至砍毀承包方已經耕種的作物。當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強制要求耕種,產品出現賣難、減產等問題時,發包方又不予解決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農民意見很大,有的還造成了社會問題。因此,本文特別強調,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在推行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對上述違約行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⑵、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同時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前,有的鄉村干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習慣用計劃經濟的思想和行政干預的手段指導農業生產,強制收回承包地。農民如不接受,發包方便通過不正當手段操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達到少數服從多數產生有關決議,強迫農民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放棄或者變更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此外,發包方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也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⑶、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條件下,以市場的方式配置農用地資源,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一個好辦法。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是在尊重農民的意愿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愿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發包方以結構調整和發展農業產業化為借口,以各種手段強迫承包方將承包地進行流轉,集中土地搞所謂“規模經營”和“產業化”。這些行為都是嚴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
男女平等,是憲法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第30條又對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時處理承包地問題的原則作了規定。但是,實踐中,剝奪、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也經常發生,其表現形式很多,有的是婦女出嫁時,不論何種情況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時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剝奪婦女的繼承權等。
對上述侵權行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⑷、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如發包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承包合同轉包后,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后的承包方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2、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于非農建設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承包方又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準程序。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手續,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其行為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此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⑵、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指由于對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奪式經營、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取土、采礦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破壞耕作層等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情況,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的損害。發包方一旦發現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為時,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為,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⑶、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的義務。承包方應當依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數額交納承包費,不得無故逾期交納、拒絕交納或少交納,否則,即構成違約。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農業承包合同中,對承包金額或交納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依照本規定第8條的規定處理”。即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時,對承包合同中所約定的承包方應當承擔的義務中,超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但是,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參考文獻:
2000年12月4日,某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某節目組與劉某簽訂了《聘請主持人合同書》,該合同約定,甲方(即節目組)聘請乙方(即劉某)擔任大型綜藝喜劇欄目的主持人,該節目每周播出一期,每半個月錄制一次,每次錄制2期。雙方合作期限為一年,即從2000年12月19日至2001年12月19日。甲方按人民幣8000元一期向乙方支付勞務酬金,錄制一期結算一期。乙方不得借故違反合同,否則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若甲方違反合同,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后,劉某共錄制節目13期,節目組按合同規定向劉某支付了13期的報酬。2001年4月初,雙方當事人因合同履行問題發生分歧,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劉某遂于2001年5月以對方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賠償經濟損失31.2萬元,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節目組與劉某簽訂聘請主持人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合法有效。根據某電視臺經濟頻道承認的事實,在協議履行過程中,中止履行協議是由于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節目組的違約行為造成的。因某電視臺經濟頻道節目組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某電視臺經濟頻道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1. 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共同賠償劉某經濟損失10.4萬元;2. 駁回劉某要求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賠償其精神損失10萬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
三、意見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法律問題:
第一,本案中合同的特點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聘請主持人的聘用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分階段、分次數持續一年內履行完畢,即劉某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根據合同的要求主持節目,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組成的節目組對劉某主持的節目進行錄制并播出后,按合同確定的標準向劉某支付勞務報酬。根據合同的約定和主持節目的特點,劉某所主持的每一期節目雖然與合同約定的其應當主持的52期節目具有形式上的連續性和整體的一致性,但每一期節目的內容是不同的,且沒有內在的連續性,能夠獨立存在,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單獨作品的性質,因此,該合同的性質是連續性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的內容是分階段、分期限能夠單獨成立獨立完成的,合同的違約方僅應對已過履行期限而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而導致合同未履行的合同內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對期限尚未屆滿的合同內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履行中某一階段上的違約并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如果違約方同意承擔違約責任并表示愿意承擔繼續履行未到期限的合同內容,而且該要求如果能夠實現雙方的合同目的的,各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的內容,維護合同的穩定性。聯系本案,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與劉某履行合同主持節目至13期時,因與劉某發生糾紛,中止合同的履行。在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對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合同是繼續履行或是解除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要求劉某繼續履行未到期限的合同內容,但劉某拒絕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因此,劉某以廣播電視臺、某電視臺經濟頻道違約,應當按合同的約定賠償其尚未履行的39期節目的經濟損失31.2萬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二,關于合同之訴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