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論文

時間:2023-03-25 10: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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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論文

第1篇

一、離婚案件缺席審理增多的原因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性加大,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涌入城市務工,導致夫妻雙方長期分居,這種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離多,嚴重的影響了夫妻感情。一旦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一方到法院要求離婚,由于其往往不能準確提供對方的詳細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難通知被告應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過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

此外,有的當事人缺乏家庭責任感,對婚姻無所謂,常常行蹤不定,表現為不辭而別,獨來獨往,另一方很難把握其行蹤;還有一種當事人是惡意缺席,故意規避法律,不愿承擔不利后果,如不想離婚,不想撫育小孩或不想讓對方獲得財產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對方當事人舉證困難,人為增加法官判決離婚難度;還有的拖延訴訟,迫使對方當事人讓步。

二、離婚案件缺席審理的弊端

1、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在缺席審理時,由于被告未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舉證,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還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也有可能隱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缺席判決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同時,因為被告未出庭參加訴訟,對夫妻間的共同債權、債務亦無法查清。在共同債務問題未查清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子女撫養問題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跟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對被告公告送達缺席審理時,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后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系。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應盡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信息,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由于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并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后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采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第2篇

人物PORTRAIT = P

蘭和= L

P:你跟辯護律師承擔的工作有什么不同?

L:我不涉及具體案情的和評述,不參與辯護也不參與庭審,只是案件的一些程序性信息,對社會謠言進行澄清,應該類似于新聞發言人的角色,同時滿足日常法律咨詢服務。

P:不涉及具體案情怎么當好一個家庭的法律顧問呢?

L:除了這些案情之外的還有很多事情可以發言。比如酒吧發表了一個聲明,它闡述的內容和其中前后矛盾的地方,我需要給李家回應。

P:你是怎么獲得李家信任的呢?

L:由于謠言滿天飛,坊間對夢鴿有誤解,覺得她不好接觸,人很霸道。其實并非如此,她很和善,她一旦信任你,會放心交付。

P:第一次接觸她是……?

L:之前我們就有過認識和交往,追溯的話很難說。

P:是你主動聯系夢鴿的嗎?

L:這是商業秘密。

P:此前,你還擔任藥家鑫案件后藥父藥慶衛名譽侵權案的律師,那個案件的輿論狀態跟現在的這個案件相似嗎?

L:很接近。那個案件爆出后,網上、媒體界充斥著藥家鑫有官商背景的消息。后來,藥家鑫被處決以后,我接觸藥父,發現很多東西都是假的。正因為我過藥家鑫之父名譽權案,才知道輿論是可以這樣操縱的。

公眾縱的輿情給騙了,被騙以后做出錯誤判斷。虛假輿論引導民眾的誤判,然后形成一種強大的民意,而后又在司法不獨立的前提下,干擾了司法,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李雙江之子一案”爆出后,我就感覺這個案子的輿情太不正常了,只要是對李家有利的,立馬鋪天蓋地,一番謾罵,群起攻之。

這是一種“”式的操縱方式,所以,我得介入這個事情,對輿論方向進行撥亂反正。

P:你是把自己定位為一個撥亂反正的角色?

L:Yes!對輿論撥亂反正,并不代表我對司法有這個作用。

P:你擔心輿論搶占高地?

L:公權力干預是一種干預,輿論的干預也是一種干預。

不要以為公權力干預就是惡的,輿論的干預是善的,這是雙重標準。

P:立二拆四、秦火火被抓,他們針對李家的許多條微博,很多被證為謠言。

L:這種商業化的謠言操控,目的就在于人為制造輿論。在藥家鑫一案中,有記者采訪過某個公司,付幾萬塊,操作整個輿論。

我強烈要求公安機關不僅要查處秦火火,更重要的是查明誰在雇傭他散播謠言?誰給他提供的謠言?

P:你最早替李家做官方發言是7月19日,為什么選擇這個時間?

L:從2月份開始,這個家庭一直在等,就是說,我們不說話,由法律來判定。后來發現不正常了,在關鍵時刻,總有媒體披露出關鍵信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呢,已經到了該說話的時候了。

P:是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性,為了當事人利益最大化,你選擇不說一些事情?

L:目前來講,在李雙江之子這個案子,沒有這樣的現象,沒什么可隱瞞的。

P:一些觀點認為,你參與這個案件,本身也在影響輿論和司法審判?

L:我并不是想要干擾司法審判,我們的目的是司法不擾。我只是平衡證明,對于這種不正常的輿論氛圍和輿論生態進行反擊。

在傳播虛假信息時,我是不是要出來辟謠呀?如果辟謠是罪的話,就沒有是非真理了。

P:但是你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與對方實質是交鋒式發言。

L:不是交鋒式的發言,而且這種平衡關系是有必要的。因為輿論已經在某種程度上干預了司法。

P:你是怎么判斷出來已經干預司法?

L:夢鴿對相關人員組織和敲詐勒索進行舉報,并提請事實調查的要求,從3月份到現在沒有回應。我們在偵查和在審查階段,包括到法院庭前會議都提出來這個核心問題,但到現在都在刻意回避。

P:一些法學界人士認為,向法院提出調查的要求缺乏基本常識,法院的功能在審判,刑事立案和公訴須由公安、檢察院執行,你們在惡意引導輿論?

L:因為在公安、檢察院這個階段,我們提出的沒有得到重視,必須在最后關口讓法院知道有這么一個情況。

P:夢鴿申請公開審理,明知未成年人不會公開審理,為什么還要申請?

L: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說提出公開審理是違法的。所以我們有權利提出。另外,社會認為李家有很深的家庭背景,那么,李家在表達一個態度:寧可犧牲自己的乃至兒子的隱私權,也要追求一種司法公正和公開透明。

P:夢鴿要求公開審理,是在博取同情?

L:需要博取嗎?同情是博取不了的。這個社會同情過她嗎?而且她需要博取社會的同情嗎?她需要的是一個司法公正,這是她的核心訴求。

P:夢鴿現在的精神狀態怎么樣?

L:她承受壓力已經夠大了。輿論壓力,社會壓力,包括工作壓力。但我跟她接觸,不是那種大難臨頭、手足無措的慌亂,說話還是有條不紊的,個人形象方面也是非常得體。

P:你覺得對“李雙江之子一案”的報道中,最大的問題是怎么產生的呢?

L:兩個字:操縱。如果是自然狀態,不至于如此。

P:采訪前你和《人物》強調,要以對話體呈現采訪,為什么?

L:我不希望歪曲、誤解和延展性的解讀,我希望完整、客觀的表達。

P:選擇媒體發言的標準是什么?

第3篇

畢業論文是考察學生綜合能力的重要手段,縱觀歷屆法律畢業論文寫作中出現的問題,談點寫作時應注意的事情,幫助學生更好地完成法律畢業論文。

第一,擬好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明確自己的論點,再圍繞自己的論點,把準備好的材料分門別類,從正反兩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選擇有力的論據,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論證自己的觀點。論點、論據、論證是寫作過程必不可少的環節,按照自己的思路,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觀點闡述清楚,達到自己的寫作目的。

第二,擬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時要掌握好各種各樣的表達方式和語言文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哪個問題、哪個方面用哪種表達方式更加貼切,更能用恰當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樣你的論文骨架就會搭的更好了。在讓自己的論文提綱愈來愈細、愈來愈具體的同時,始終要圍繞自己的觀點,主張什么?反對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確確。有時還要用一些分論點、小論點來支持中心論點,從而作到條理清楚、論述明確、具體。

第三,法律畢業論文要注意論文材料的另一個特點,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具體、生動的案例,根據自己的畢業論文題目在司法實踐中選擇一些生動的案例充實自己的論文。這樣論文的骨架、脈絡、血肉之軀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記反復潤色,法律畢業論文的質量才會不斷得到提高。

第4篇

關鍵詞:法學本科;案例教學;階梯式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在我國當前的法學本科教育領域運用甚廣。但是,由于我國并未出臺統一規范,實踐中不少法學教育工作者對案例教學存在著較為片面的認知,例如認為其僅服務于實踐技能培養,或者將其等同于舉例教學等。筆者認為,準確界定案例教學基本內涵,首要前提在于明確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標。在此基礎上,才能結合我國法學本科教學現狀,構建合理的案例教學模式。

1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厘清

法學教育應朝何處去,尤其是法學本科教學的目標為何,向來備受爭議。在歐洲中世紀歷史上,法學教育曾經完全脫離當地法律而存在。在意大利波倫亞法學院,教授們講授的羅馬法被認為是無國界的、永恒的。此時的法學教育不以講授職業技能為內容,而是更傾向于通過界定法律基本概念和規則來研究各地法律,傳播文化理念。而在英美法國家的歷史上,無論是在奉行學徒式教育的時期,還是在大學開設法學專業的早期,法學教育皆被認為是提供職業技能訓練。即便后來哈佛大學法學院創設案例教學之后,究竟法學教學工作應以學習經典案例中所包含的原理和原則為主,還是以訓練學生適應現實法律工作為主,也曾引發討論。相似的爭議也出現在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過程中。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法學教育剛剛復蘇之時,法學本科學歷并非從事法律行業的必備條件。不少政法干部并不具備法學教育背景,而是通過法律培訓項目等獲取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識。這導致多年來,我國法學本科教學工作一直以系統講授法學基礎知識為要義,并未將其等同于法律職業培訓。此種教學路徑暴露了一定的弊端。畢業生無法滿足社會的迫切要求、學生實際操作能力較弱、高端人才欠缺等問題頻頻出現。近年來,我國開始在法學本科教學過程中加強學生的實踐能力的培養,不僅引入了法律診所課程,還開設了模擬法庭等課程。盡管如此,在整體教學模式未發生根本變化的前提下,如何協調學術研究和職業培訓兩種目標的沖突,仍是目前法學本科教育中的難點之一。我國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員會曾于2011年聯合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18年又對上述計劃予以完善,將改革重點放在“厚德育、強專業、重實踐、深協同、強德行、拓渠道、促開放、立標準”等方面。而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律人才培養的重中之重,也應符合上述培養計劃的基本要義。僅強調學術研究或者僅強調職業培訓,僅注重學生基礎知識的掌握或者僅加強學生實踐能力的鍛煉,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將多重目標兼而有之,才能滿足我國當前法治建設的人才需要。應注意,學術研究與職業培養等不同目標之間的關系并非不可調和。只有筑牢法學專業知識基礎,并形成對固有認知的思辨習慣,才可能為下一步實踐能力的培養提供依據。而從事法律職業,除了能懂法、會用法之外,還應具備一定的對現有法律制度的解構和建構能力,如此才能形成強大的職業發展潛力。

2當前法學本科案例教學的偏誤剖析

案例教學作為法學本科教學方法之一,也理應主動契合上述多重的培養目標。亦即,案例教學既要服務于實踐能力的培養,也要實現基礎知識的學習,甚至作為學生從事相關主題研究的載體。當前在我國,案例教學雖然在法學本科教學領域運用甚廣,但仍存在不符合上述培養目標的兩種典型傾向,具體而言:2.1將案例教學局限于實踐教學。目前,在大多數研究案例教學的論文中,這種教學方法被作為推進實踐教學的重要途徑。例如,有學者認為,通過案例進行教學活動是“學生在校期間獲取實踐經驗最直接、最有效且成本最低的方式”。亦有學者認為,案例教學是適應我國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背景下產生的,屬于法學實踐教學的具體環節。誠然,案例教學通過改編或者直接引用現實案例,引導學生接觸法律實務操作,能在一定程度上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但是,僅將案例教學等同于實踐教學,則極大地限縮了此種教學方法的功能。美國是較早提出在法學領域適用案例教學的國家之一。187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朗代爾教授在反思學徒制教育模式的基礎上,提出個案教學法。此種案例教學方法是一種融合了教師的引導和學生的參與,并提倡彼此師生互動、教學相長的一種模式。教師提前將相關的案例材料分發給學生,學生在課前仔細閱讀材料。課堂教學過程中,教師將通過蘇格拉底式的問答法,環環相扣、步步推進,從而引導學生尋找到案例中蘊含的法律原理和規則。該教學方法的目的在于引導學生“找法”,其指向的實為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識,是一種法律思維訓練方法,而并非訓練學生從事法律職業。因此從本質上屬于理論教學方法,而非實踐教學方法。因此,將案例教學方法直接等同于實踐教學,并不符合其最本源的目的。案例是教學的手段,但并不是目的。誠然,案例的運用可以讓學生提前接觸到實務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但除此之外,案例教學還有助于向學生更生動地展現抽象概念原則的具體內涵,甚至引導學生去發掘特定法律規定的可能爭議和現實障礙,從而提升學生的理論水平。另外,將案例教學僅限于實踐教學,似乎還暗含著一種要求,即所有案例都應當源于現實、都是真實發生的。然而,從我國當前的法學本科教學實踐看,由于真實案卷材料的匱乏,全部采用真實案件是不現實的。因此在案例教學中,改編案例或者虛擬案例的做法也并不少見,但這并不影響預期教學效果。2.2將案例教學等同于舉例教學。在教學實踐中,關于案例教學還存在另一種理解誤區,即將其等同于舉例教學。所謂舉例教學,是指教師在解釋某個法學概念或者講解某項法律原則時,引入具體的事例,作為學生理解知識點的依據。大多數法學教師在教學工作中都曾經適用過舉例教學。舉例教學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在講解特定知識點時,引用了某具體案件中的特定情形。例如,教師為了講授審判公開原則,舉出了李某某等五人案。該案件不僅包含了審判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且還涉及這種與個人隱私密切相關的內容,依法屬于不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通過這一案例的引入,學生們可以更準確、更直觀地了解我國當前不公開審理的幾種特殊情形。二是在講解特定知識點時,借用具體的事件或者事物予以說明。例如,教師用一本書向學生解釋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如果是以書本中所記載的文字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那么這本書屬于書證;但如果是以書的重量或者材質來證明案件事實,那么這本書屬于物證。由此可見,前一種舉例教學因使用了具體的案例,因而可以被納入案例教學的范疇。盡管如此,此種舉例教學也僅屬于“低階”的案例教學方式。相對于課本知識的傳遞,案例的作用是次要的。學生對于特定知識點的理解以文字的抽象描述為主,案例僅起輔助學習的作用。易言之,抽掉了案例,并不會決定性地阻礙學生學習該知識點。而后一種舉例教學顯然背離了案例教學的根本要義。必須承認的是,此種舉例教學方法對理解特定知識點是非常有效的,屬于一種值得繼續提倡的教學方法。不過與第一種舉例教學一樣,此種方法亦從屬于理論教學,案例在教學過程中并不具備主導地位與獨立空間。而且,這種教學方法所舉的“例子”僅限于具體的事例或者事物,不是真實的案件,甚至也不包括改編過的案例。因此將其歸入案例教學更顯得勉強。綜上所述,舉例教學與案例教學確實存在一定重合之處。但是如果僅將案例教學等同于或者局限于舉例教學,那么對案例教學的可持續發展是非常不利的。案例教學服務于學術研究,但學術研究不限于基本理論知識的獲取,還應當包含對當前法律制度的思索與建構。而舉例教學僅有助于知識的理解和吸收,無法實現進一步的研究目的。案例教學還立足于職業培訓,既能促進學生感知法律實務,又能提升學生實際操作能力。但舉例教學從屬于理論教學,與應用能力的培養不存在太大關聯,更毋論法律職業的培訓作用了。

3“階梯式”法學本科案例教學的具體構建

基于上述對法學本科教育目的的討論以及對案例教學認識偏誤的批判,筆者認為,我國當前法學本科案例教學應當朝向“多元導向、逐級遞進”的方向發展。“多元導向”,要求案例教學應符合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既要服務于基礎法理的教授,又要服務于實踐能力的提升,以培養基礎扎實、具有思辨精神且滿足法律事務需求的綜合型人才為根本目標。而多重目的的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應局限于某一學期的教學工作,不應成為理論教學的簡單點綴。“逐級遞進”要求案例教學應當貫穿于法學本科教學的始終,并根據各學年實際教學安排以及學生學習能力發展規律,以多樣化的渠道和手段進行逐步推進、步步深入,使學生逐漸掌握理解法律、運用法律、解構法律的能力。筆者將滿足上述要求的教學方法概括為“階梯式”法學本科案例教學模式,根據學生所處的學習階段可以區分為“以案知法”“以案用法”和“以案構法”三個方面。3.1“以案知法”階段。這是法學本科案例教學的初級階段,主要適用于剛剛接觸法律知識學習的低年級學生。在筆者供職的法學院,法學本科學生在大學一年級主要學習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專業基礎課程。這些專業課程將為學生打開通過法律世界的大門,教師除了傳授本專業法律知識以外,還應當培養學生主動獨立學習、自主檢索獲取各類知識的能力。與此相適應,案例教學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予以實現:一是作為解析課堂專業法律知識的依據。該方式類似于前文提及的舉例教學。教師可以在課程講授過程中,適當地穿插真實的或者改編過的案例,便于學生更準確、更直觀地理解抽象法律概念以及立法規定。二是作為學生自主獲取法律專業知識的手段。在學習上述基礎專業課程的同時,有條件的法學院還可以相應地開設專門的學科案例課程,例如民法案例分析課、刑法案例分析課等,以案例為主體,引導學生從案例中尋找相應的法律知識點,加深對專業知識的理解。在這一階段,教師在教學工作中處于主導地位,而學生則是在教師的引導下使用案例。與此同時,學生也應逐漸學會主動接觸現實中的相關案件,檢索適當法律知識,并將現實案件與書本知識進行鏈接。3.2“以案用法”階段。這是法學本科案例教學的中級階段,主要適用于已經具備一定法律知識但尚未深入接觸過司法實踐的學生。在筆者供職的法學院,法學本科二、三年級是學習專業法律知識最密集的階段。在這兩個學年,學生主要學習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經濟法、商法等專業必修課程。在大三寒假期間,學院還會組織學生進行到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等進行專業實習。三大程序法課程的開設以及專業實習的開展,要求學生開始思索法律的實踐價值。并且,通過一年多的學習,學生已經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積累,此時提升學生的法律操作能力,特別是將課本知識應用于司法實務的能力,也成為教學工作的重點之一。因此,案例教學的核心方向應當從了解法律、尋找法律轉向應用法律。零敲碎打式的舉例教學以及附屬于基礎知識學習的案例教學,雖然仍有一定的適用空間,但已經不再成為該階段案例教學的主體了。此時,案例教學主要通過開設專門的模擬法庭課程等方式予以落實。筆者供職的法學院一般于大三下學期開設模擬法庭課程。課程通常是由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教師或者外聘導師承擔,在他們的指導下,學生要完成模擬法庭的演練。此類課程為案例教學的運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案例是課程講授的線索甚至主體部分。學生通過將法律知識運用于案例的解決,從而提升實務操作能力。不過,目前此類課程的主要問題在于集中于庭審階段的模擬訓練,但缺乏對審前程序的關注;模擬庭審的表演性太強,不少學生傾向于照本宣科,難以實質性地提升控辯技巧。對此,筆者認為我國當前模擬法庭教學工作,一方面應當從注重庭審階段的模擬轉向覆蓋訴訟全流程的培訓,將“模擬法庭”修正為“模擬訴訟”;另一方面應當從注重教學形式的呈現轉向學生實質能力的提升,摒棄對庭審演練的固執堅持,既要考查學生參與模擬的積極性,更要考查學生應用多門學科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3.3“以案構法”階段。這是法學本科案例教學的高級階段,針對的是已經基本上完成法律基礎知識學習,馬上要踏入法律職場或者繼續進行學術深造的高年級學生。在筆者供職的法學院,對于法學本科四年級學生而言,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基本結束。這一學年主要是從事畢業論文寫作以及進行就業或者考研準備。畢業論文的寫作既是對學生專業學習的總結,也是考查學生思辨能力、創新能力的重要依據。然而當前,我國法學畢業論文主要以學術論文為主,形式較為單一。并且,為了應對學校的抽檢制度,學生們將更多精力放在論文的規范性問題,忽略了創新性方面。而將案例教學引入畢業論文寫作,既提升畢業論文形式的多樣化,又有助于保障論文的創新性。案例可以作為論文問題的引入,以小見大,通過解讀和發現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或者通過將法律規定運用于具體的案例,了解我國當前具體法律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提出適當的建構方案。除此之外,案例還可以成為法律分析的樣本,對案例樣本進行統計或者分析之后的數據和信息將成為充實論文的重要論據。目前在我國,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網查閱下載都極為便利,分類檢索也較為科學,這為學生通過案例進行論文寫作提供了充足的原始材料。

注釋

[1]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J].比較法研究,1996,(2).

[2]周漢華.法律教育的雙重性與中國法律教育改革[J].比較法研究,2000,(4).

[3]蘇力.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挑戰與機遇[J].法學,2006,(2).趙天紅.案例研討課的困境及未來走向[J].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17,(4).

[4]班小輝.論法學案例教學方式的二元化及其互補發展[J].法學教育研究,2018,(3).

[5]冉杰.蘇格拉底法在法學教育中的應用[J].教育評論,2007,(6).

[6]郭明龍.案例教學:回歸/走向法教義學[J].天津濱海法學,2017,(1).

[7]張家軍.論案例教學的本質與特點[J].中國教育學刊,2004,(1).

第5篇

對于不同專業的學生,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該區分不同的授課對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應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而在教學實際中,教師往往忽視了這一點,相同的教案輪流適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這樣教師就沒有做到將學生最需要的知識傳授給他們,收不到好的教學效果。

經濟法課程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在教學中不可能將全部的條文一一介紹清楚,因此教師必須針對不同專業學生的特點,有選擇、有重點的加以介紹。對于會計專業的學生應重點介紹各類市場主體、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對于市場營銷專業的學生應重點介紹合同法等市場運行方面的法律、法規。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中不斷的探索,不斷的改革教學方法,對每一章節的內容都要進行精心的設計與安排,以提高教學質量。

二、相關課程的安排要合理

經濟法的教學內容離不開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而目前中職學校所開設的《法律基礎》這一公共基礎課,一般在一年級下學期開設,而經濟法課程作為專業基礎課卻一般在三年級開設,時間間隔一年以上,這無形中破壞了這兩門課程的繼承性,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感到前后照應不上。

《法律基礎》的開設對日后學生學習和理解經濟法課程有很大的幫助,但這兩門課程應該有一個很好的銜接。經濟法課程應開在《法律基礎》課后,但間隔時間不宜太長。要同統計原理、會計原理等課程同步開設,以經濟類專業的必修專業課為后續。此外對不同專業和不同的教學對象應開設不同學時數的經濟法課程。

三、教材的選取要考慮到“先進性”和“適用性”

能否使用優秀教材直接影響教學質量,“先進性”和“適用性”是教材選用的基本原則。“先進性”是指教材內容要具有時代特色,能反映本學科國內外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的新知識、新成果,正確闡述本學科的科學理論知識,反映其相互聯系及發展規律,既要有突出的學術特色,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適用性”指選用的教材要符合本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教學的要求,取材合適,深度適宜,份量恰當,符合認知規律,富有啟發性,適應素質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有利于學生知識、能力和素質的培養。目前市場上經濟法的版本眾多,有為法學專業適用的經濟法,有適用財經類專業的經濟法等,各種版本良莠不齊。因此,在選取教材時要考慮到專業學生的特點,謹慎選擇。

四、采用案例教學等靈活的教學方法

由于中職學校會計、營銷等專業的學生沒有接受過法學的系統教育,對于高度概括、原則和抽象的法律規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單靠教師一味的說教來講解,學生會感覺十分枯燥,無法調動他們學習的積極性。但結合適量的案例會使教學內容豐富且生動。案例教學是將案例討論運用到課堂教學過程中,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增強學生感性認識,加深對所學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為了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圍繞一個或幾個問題,從周圍的實際生活或者書刊報道中選取,在講授完理論部分后,結合所講內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題或課堂討論的方式進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師進行總結講評,由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案例教學將教學方式由單向轉變為雙向,活躍了課堂氣氛,充分調動了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和學習的主動性,對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跨世紀的合格人才具有深遠意義。

另一方面,我們還應該積極探索其他新的教學方法,比如組織模擬法庭,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鍛煉學生對法律條文的實際運用能力,提高教學水平。

五、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變黑板教學為電子課件教學,可以實現現代教育技術與現代化教育設施有機結合,在教師的主導作用下,使課堂教學變得生動形象、易于接受。經濟法教材中幾乎每一章都有幾個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較多,在黑板上書寫浪費大量時間,而采用電子課件教學可節省黑板上寫板書的時間,有利于開展案例教學。此外,法律知識日新月異,發展較快,電子課件可以充分利用網絡資源,保證教學內容的先進性,加大課堂上傳授的知識量和信息量,增長學生的知識,開拓學生的視野。

六、對學生學習成績的考核應采用多種方式

經濟法課程在許多中職學校屬于考查課,一些教師認為考查課就可以馬馬虎虎,寫篇論文或留些作業題就可以結課。其實不然,考核也是一種培養學生個人能力的途徑。例如:閉卷考試可以加強學生對所學知識的記憶,寫論文可以多查資料,擴大知識面。

為了督促學生學好經濟法課程,目前的考核方法有待合理化。教師應該綜合運用多種考核方式,以促進學生各方面能力的培養。在平時的教學過程中應結合各章節的內容給學生布置思考題或作業題,組織學生針對一些熱點問題開展討論,并圍繞討論題讓學生寫出專題論文,依據學生的作業和論文評定平時成績。這樣做可以調動學生查閱資料和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增強對經濟法的掌握和應用,給學生更多自由發揮的思考空間。學期末的考核采取閉卷考試的方式,以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為主,用于檢測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掌握情況,促使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掌握和記憶,為日后的專業課學習奠定基礎。

論文摘要:筆者結合自己多年來在中職學校經濟法課程教學經驗,針對目前中職學校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論述了經濟法作為中職學校會計、營銷等專業的基礎課,只有在教學內容、教學計劃的安排、教材選用、教學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加以改進才能提高教學質量,實現培養目標。

參考文獻:

第6篇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律師工作的專業人員。

二、政治思想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律師工作,取得二級律師資格5年以上。

四、外語、計算機條件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熟練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計算機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五、法律援助條件

任二級律師期間,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件以上,并提交律師事務所證明。

六、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級以上法院管轄的六起以上案件的主要律師或辯護人;

(二)主辦五起以上涉外案件;

(三)標的額五千萬元以上非訴訟案件的主要參與者;

(四)擔任二十家以上單位的法律顧問;

(五)擔任二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主辦二起境外訴訟或非訴訟案件。

七、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刑事辯護律師,出具無罪或死刑改判死緩的辯護意見,有三次以上被采納的;

(二)擔任民事(含經濟)案件律師,出具的意見,有八次以上被采納的;

(三)擔任行政案件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有五次以上被采納的;

(四)擔任仲裁案件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有五次被采納的;

(五)擔任各種案件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有八次被采納的。

八、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2部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正式刊物報刊4篇以上;

九、破格條件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確有突出貢獻者,并取得二級律師資格二年以上。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二條,可破格申報:

(一)獲國家或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獎勵、稱號;

第7篇

論文關鍵詞:國際法,實踐教學

 

隨著全球化的步伐不斷加快,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敏感而密切,整個國際社會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國際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國高等院校國際法課程教學內容的設置和學時的安排只能完成國際法的啟蒙教育,這種初級教育對于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要求來說差得很遠。國際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是兼顧到不同法系、不同國家法律制度的特點而形成的。但現階段我國學生普遍缺乏鍛煉和實踐的機會,接觸國際實例很難,理論與實踐脫節,嚴重影響了國際法的教學效果和本專業的發展。因此國際法教學的改革勢在必行。本人主要從國際法的實踐教學改革方面談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為培養國際法專門人才做出應有的貢獻。

(一)在實踐教學過程中重視對學生進行道德品質的培養和教育

大學是培養人才的地方教育學論文教育教學論文,道德品質也是衡量人才的一個重要指標。現今世界幾乎所有的西方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公民教育,并同時把它作為學校教育與教學工作的重要任務和目的之一。因此無論在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環節德育教育都不應當被忽視。

在歐洲一些崇尚紳士風度的國家,民族的文明素養很高,但是在他們的學校教育課程中卻很難找到專門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滲透在各門教學工作中并同步進行,也就是任何一門學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務。目前我國大學的課程,在各門科目上一般都設置有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兩個部分。就實踐教學環節來說,我認為應當設置專門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對學生的實踐學習環節進行考核打分時應增加具體的道德品質的考核成績。比如在實踐學習中是否注意環境保護、是否體現了人文關懷、是否從事了義工或志愿者的服務等等。總之,凡是能體現公平、正直、誠實、勇敢、仁愛、熱愛勞動、艱苦樸素、追求民主、樂觀向上、寬容團結的精神品質和行為都可以成為學生實踐成績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學是國際法教學實踐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學是實踐教學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學生理解掌握所學

摘要內容。但案例教學模式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許多不足。

1、案例教學教材的選擇要注意與當代的國際實踐相聯系

在案例的選擇上,應根據教學目標進行。既要選擇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綜合性的案例。將案例與與所講授的重點內容有機結合,盡量涉及多個知識點或多個章節的內容。同時也要注意調整,隨時加入一些具體生動,較受社會關注的案例。以保證教學內容的前瞻性和與時俱進。

目前各個高校教學用的案例教材雖然多,但觀其內容,其中所編的案例卻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紀90年代的案例都屬于年輕案例。當然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經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國際社會、國際法的特點所決定的。案例材料陳舊影響學生的學習興趣,也不利于學生了解本學科的前沿知識論文開題報告中國。因此案例教學教材的選擇既要注重科學系統性,也要注意與當代的國際實踐相聯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廣大專家學者能夠,即時對當前的教材進行修訂與增補。或者多編纂一些新的、與國際法的發展、與當今社會的現狀聯系緊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廣大教師在實踐教學中對案例的選擇進行甄別、更新。隨時關注本領域的最新動態,及時采集新案例。過時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補充進來。在完成某一課程內容的學習后,就可以選取一些時事性、較有深度及廣度的案例討論。甚至直接制作、改編一些案例。以便及時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強教學效果。因此改編、更新國際法教材,把案例教學法貫穿其中,是我們當前國際法實踐教學改革所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2、案例教學的過程要把教師創新教學與學生主動學習結合在一起

案例教學應該以學生為主體教育學論文教育教學論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導作用。教師加以適當的組織引導。具體操作中教師,可以先布置學生課前閱讀相關資料,并設計幾個有針對性的問題,讓學生提前進行思考尋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給予過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學生的思路。預習案例有助于學生將所學內容融會貫通,多角度解決問題。

具體由學生完成的部分主要應該有三個環節。首先案情介紹階段,這部分比較簡單,但需要學生事先預習。主要是學生對案例背景介紹,也可以對案例中的要點進行總結,為理解案例提供一個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點部分,由同學們對案例中所涉及的問題提出行動方案。在這個過程中同學們可以相互批評、反駁、辯論。這個過程要求學生們充分參與、發言。同學們可以反駁其他同學的發言,也可以闡述自己的觀點。但不能重復其他同學的論點。隨著辯論的進行,對案例的分析也會愈加深入,學生對理論的理解也會愈加的透徹并且和有關法律事實密切的結合起來。此時老師只要對同學們遺漏的問題進行提示引導就可以。最后一個環節是學生點評。點評中強調學生對相關案例的點評,這樣能夠調動學生的思維,促進其對相關知識的理解和把握,堅持學生自主學習為主,在學生點評的基礎上,教師結合本次討論內容作總結性的點評,指出學生的不足同時肯定其成績。最后由教師對同學們之前的討論進行評價打分。不論觀點是否正確客觀,充分參與就是得分標準的重要參考指標。

在整個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要給學生充分空間,真正讓學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決方案。達到培養學生概括、歸納、分析推理能力;口頭表達、辯論能力;提出方案、解決問題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養成學生關心、了解我國國情和世界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動態的習慣。

案例是教學法中的最優資源,也是實踐教學的最常用手段。它為師生提供了一個從感性知識到理性知識、從具體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學認識過程。通過課前預習和課堂討論為學生營造了一個生動、靈活、深刻的學習氛圍。避免傳統教學中只講授空泛冗長的理論,卻不能就相關法律事實進行立論分析,導致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現象。案例教學的重點不是尋找某一確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認識問題和解答問題的過程。面對有挑戰的問題和各種可能性教育學論文教育教學論文,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將得到激發,為尋求答案,學生將會主動分析法律上的爭議點,搜尋相關法規和類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斷,從而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

(三) 將國外的一些實踐課程模式引入我國的國際法課堂

作為實踐教學的一種創新,各院校都在探討如何將國外的實踐課程模式“診所式法律課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和“法庭辯論課”(Trial Advoca2cy) 引入各自的法學課堂教學。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它包括兩種形式:“模擬法庭”(Mooting) 和“辯論技巧”(Advocacy) 。模擬法庭一般是低年級學生的必修課,即所有法學院學生都要參加模擬法庭的訓練。辯論技巧課,則是為那些有意成為出庭律師的法學院學生開設高級訓練課程。

目前我國的大多數法學高校都建立了專門的模擬法庭。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可以把一些經典的案例依照嚴格的法庭程序進行重現和模擬。通過學生扮演具體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員、雙方當事人的人和有關證人,對案情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提高學生的分析問題的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使學生真正成為課堂的主角。對學生增強學習興趣、加深理解、學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學生的專業技能和基本素質。

但現在大多數的法學院校的 “模擬法庭”還只是一種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學校甚至一學期都不能開展一次模擬法庭活動。案例的選擇也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領域。國際法的相關案例十分少見。另外一些學校的模擬法庭的配套設施還不完善,一些學校開展的“模擬法庭”過于注重形式,沒有相關法學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這些都是急需改進的地方。我們要充分認識到開展“模擬法庭”,尤其是“模擬國際法庭”和“模擬國際仲裁法庭”活動對我們培養學生能力所起的作用,這種作用可能是隱性的,但卻是長遠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學院校對“辯論技巧”等專業素質的培養形式還在初級階段。這也是我們應充分重視和積極探索的。

(四)通過分層教學法實現實踐教學中對學生主體性和差異性的關注

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實踐教學中更好地根據學生的個體能力、已有基礎及學習偏好等來進行有效的教學。“分層教學”的具體做法是,針對班級授課制下不同學生的學習風格和多樣性的學習差異,如根據學生在學習時對視覺、聽覺和動手操作等不同學習類型的偏好和實際能力,而將學生的課程劃分為不同的層次。某一層次既和某一級的學習水平和深度有關,也和學生的興趣愛好、特長有關論文開題報告中國。在這里我們要十分注意的是學生層次的劃分不是由教師主觀決定的教育學論文教育教學論文,而是由教師提出劃分方案,而由學生自己選擇。

比如第一層的學生,在這一層的學生要培養他們對某一話題的基本理解能力。這一層的學生可能是興趣廣泛,動手能力強的學生,即操作型的學生。這一類的學生擅長通過操作實踐的方法來學習。那么教師就可以分配這一組的學生就某一國際法案件進行調查研究,提供各種報告資料;為國際法的案例教學提供音像資料、制作多媒體課件;或者進行“模擬國際法庭”“模擬沖裁法庭”活動的準備工作。

第二層的學生主要是培養他們比較復雜的思維能力,其首先要求學生熟練運用他們曾在第一層水平階段已經學過的東西,懂得如何運用選擇、引起或發現更多的體驗、認識和結論,同時要求學生自己設計方案并找出答案。這一層次的學生往往是學習比較認真,理論基礎扎實的學生。教師要注意拓展這部分學生的思路、培養他們的創新能力。以“模擬國際法庭”為例,教師可以分配這部分學生在“模擬國際法庭”中充當當事人的角色,通過法庭辯論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和創造能力。在這里教師要注意給學生一個完全自由思考和創造的空間,不要過多的限制和說教。

第三層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見解獨立的學生。對這一層次的學生應該著重培養他們更復雜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這一層級中,學生要學習并運用所學知識,圍繞一個現實世界中有爭論的主題進行評議和分析。與此同時還要求學生進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與個人的審美觀、價值觀和人生觀結合起來。以“模擬國際法庭”為例,教師可以分配這部分學生在“模擬國際法庭”中充當大法官的角色, 分層教學法主要適用在實踐教學模式中,在課堂教學和期末理論考試當中則不適用。國外教育界的一些專家和實驗教師對上述模式的總體評價一般都很高。通過學生的個性化指導,充分發揮每名學生的特長,增強了學生的學習興趣,樹立了學生的信心,幫助每一位學生達到他們的理想目標教育學論文教育教學論文,無疑,這對學生的發展和師生關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實踐教學中采用小組學習的方法

小組學習法就是讓學生自主組成若干個學習小組。學生們在課余時間可以進行集中學習。包括討論、講座和進行調研。

國際法的案例教學過程是一個充分鍛煉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可以貫穿小組學習的方法。通過小組學習,學生們可以互相啟發,彌補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課堂討論中更加有針對性,不遺漏要點;一方面可以使學生在比較輕松的環境中提出自己的觀點。既有利于學生表達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學生進行不受約束的思考。

對國際法的相關事件進行調查研究也是實踐教學的一個有效途徑。通過調研能使學生掌握更加詳實資料,培養學生嚴謹求真的學習態度,使學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會,增強學生的團隊合作能力、與人交往的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快速反應的能力等多種能力。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通過組成學習小組,學生們分工合作也可以促進實踐活動的順利完成。

總之,學習小組對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發散思維能力、團隊合作能力的培養都有積極的影響。

綜上所述,國際法的實踐教學改革是一個長遠的工作,學校在教學過程中要緊緊把握知識、素質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養學生發現、提出、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特別是通過加強實踐教學提高動手能力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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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邵建東.《德國法學教育制度及其對我們的啟示》[J].法學論壇,2002,(1)

第8篇

一、我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主要成效

(一)實踐教學形式多樣

綜觀各高校的現狀,許多學校已經開展了多種多樣的實踐教學,教學效果也得到一定的改善。目前法學實踐教學的主要模式專業實習、學年論文、畢業論文、案例分析、社會調查(實踐)、模擬法庭活動、專題辯論、法律咨詢(援助)、法院旁聽、法律診所教育等。我校法學專業已經把專業實習、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社會調查(實踐)等的納入教學計劃中也設置了相應的學分,同時各任課教師也在理論教學的過程中積極采用案例教學、專題辯論、模擬法庭活動、法律咨詢、法院旁聽等形式,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取得了一定效果。在這些實踐教學形式里,各院校的也根據自己的學科方向側重點又有所不同,法律診所僅在部分院校開設,刑事偵查和物證技術實驗室也不是每個院校都有。2002年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成立,至今已有96個院校設立各種法律診所,并成為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委員單位。鑒于我校法學專業學科發展定位以及經費所限,我校并沒有設立法律診所和刑事偵查和物證技術實驗室。我校教師也積極的帶領學生深入社區,如曾到廣州市瑤臺居委會、瑤華居委會進行義務法律宣傳和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可見我校雖無法律診所之名,卻也在行法律診所之實。

(二)“模擬司法院”特色項目的實踐教學形式讓學生受益

在學校的大力支持下完善了模擬法庭的設施建設,以此為基礎,教師和全體學生的努力,初步建成校內實訓基地———“模擬司法院”。模擬司法院包括模擬法院、模擬檢察院、模擬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學生在這些部門以不同的角色參與活動能力得到提升。

這個機構以專業教師指導和學生自主管理相結合方式,充分整合我校政法學院現有的各項資源、各種活動形式,創新的開展綜合法律實訓活動,全面鍛煉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組織能力、協作能力、寫作能力、分析能力、社交能力等各種訴訟和非訴訟相關的技能。同時模擬司法院已經在“企博網”申請了一個免費的博客頁面作為“模擬司法院”網絡交流場所,命名為“廣師政法學院模擬司法下設若干欄目,可形成博客圈,并支持上傳多媒體信息。

該基地的網絡交流平臺,便于大家及時對“模擬司法院”活動開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討論,也能作為一個案情探討、觀點交鋒的重要場所,為指導教師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遠程交流提供條件。

為了保證學生們有序、高效的參與“模擬司法院”活動,激勵學生,維持“模擬司法院”的正常運轉,也為了能夠提高學生的就業競爭力,有針對性地為“模擬司法院”的工作人員開展系列多元化培訓活動。借鑒商業培訓的優秀經驗以及發展教育領域的相關理念,開展如有效會議管理、時間管理、頭腦風暴、演講技巧、人際關系技巧、SWOT分析(態勢分析法)、戲劇教育等多項活動,提高工作效率,改變思維方式,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被訪的211名學生中有近54%學生參與了模擬司法院的活動,近50%學生認為收益最大的實踐教學形式之一就是參與模擬司法院的活動。54%的受訪教師認為模擬司法院的活動效果最好。

(三)師生對實踐教學思想認識到位

我們一直十分強調實踐教學,教師和學生對實踐教學都十分重視,為實踐教學的開展奠定了良好基礎。教師也在想方設法為改進實踐教學效果。許多教師利用業余時間指導學生開展庭審活動,積極耐心細致地解答學生模擬活動中遇到的問題。部分教師把實踐中遇到的真實案例交給學生,讓學生學會如何把握案件的關鍵問題,找出妥善的解決辦法,學生學習的熱情提高。部分教師引導學生對社會上的熱點案件進行討論,并且鍛煉學生互換角色,試圖進行辯論,鍛煉學生思維和反映,也讓學生從中學會客觀面對問題和案件。因此,在案例分析、模擬司法院的活動方面的實踐教學上開展得較好,學生反映良好。在問到“你認為對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哪個重要”時,76%的受訪教師認為“兩者一樣重要”;75%受訪學生也認為“兩者一樣重要”。

二.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實踐教學的課時偏少

我校作為技術師范院校,各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為綜合素質較高的實用型專門人才,從法學專業而言,就要求一方面要強調法學本科基礎理論的學習,另一方面,也應當讓學生接受法律思維和法律實務技能的基本訓練,以保證學生在畢業的時候具備運用法學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但目前的實踐教學開展總是受到一定制約。原因之一在于實踐教學課時仍然偏少,與系統的成型的理論教學學時相比還有較大的落差。我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按學校要求設計165-170學分,由于公共基礎課和政治理論課等就占了40學分左右,專業課學分只有100左右,實踐教學學分大概只占15%。主要畢業論文、學年論文、綜合實訓(綜合案例分析)、社會調查(實踐)、專業實習(畢業實習),而且社會調查(實踐)是利用暑假安排的。

而模擬法庭、專題辯論、法律咨詢、法院旁聽等都只能是各教師結合課堂理論教學的同時隨機安排,或者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的,并沒有指令性的課時要求,即使有要求,但有時也因為理論教學任務無法完成最后被挪用了,使得實踐教學學時有名無實。

不要說強化實踐教學,即便是現有的15%仍無法保障,這也成為實踐教學開展的桎梏。在這種情況下,讓大多數的學生比較全面的顧及各種法律技能、熟悉庭審程序、掌握庭審技巧中各個角色的內容,顯然是不可能的。[2]

(二)實踐教學的效果不理想,內涵仍有待突破從我校的實踐看,各種不同實踐教學形式的開展確實在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也不盡如人意。

在對學院211名高年級法學本科學生的進行的實踐教學問卷調查中也反映出教師在案例分析、模擬司法院的活動方面實踐教學上開展得較好,學生反映良好,效果不錯。

66%被訪學生認為老師在案例分析的實踐教學中做得比較好;42%的被訪學生認為模擬司法院活動做得比較好。71%、60%和47%的被訪學生分別認為社會實踐、專業實習、模擬司法院活動對自己影響最大收效最大。84%的被訪教師認為自己在案例分析教學中做得比較好,與學生的看法和收效基本一致。

在畢業論文、學年論文、專業實習、社會實踐、法律咨詢、法院旁聽、看案件實錄等方面學生認為開展的不盡如意,效果較差,仍有待改進。當被問到哪些實踐教學需要加強時,65%的被訪學生選擇社會實踐;57%的被訪學生選擇法院旁聽;50%的被訪學生選擇專業實習,43%的被訪學生選擇法律咨詢。過半數的被訪教師選擇了專業實習、模擬司法院活動、法院旁聽和社會實踐。被訪同學對實踐教學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大部分集中在加強旁聽,取消論文,增加是社會實踐等方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一是學生對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課程的不夠重視。二是校外司法資源不足影響部分實踐教學的開展。由于法院的工作任務重,法庭條件有限,要接受個一班(50多人)的學生集體旁聽也是很困難,導致學校安排旁聽活動也不能讓學生滿意。資源不足也使實習難以統一安排、指導和監督。同時實習單位實際上是承擔義務,沒有任何報酬的,接收實習生也多半是安排學生干雜活,很少能給予業務指導的,也一定程度影響學生專業實習的積極性。三是部分學生基礎較差,實踐教學的效果不能如意。實踐教學應該是師生互動的教學方式,如果學生的基礎不好,很難跟上教學的進度,實踐教學的效果就難以凸顯。

(三)非訴訟業務的實踐教學開展的比較少,不能適應學生日后跨行業就業的需要

現階段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教學主要內容仍然局限于訴訟技能和律師技能的訓練較多,如校內開展的模擬法庭活動,集中在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實習、見習活動等。很多學生畢業后不一定到司法部門工作,而是到企業,機關或其他事業單位就業,因此這些學生如能接受合同審查、勞動法問題、人事制度問題的實務訓練對他們就業的競爭力提升就很有意義了,因此其他非訟業務實訓開展的較少,與目前學生的就業面向不適應,也為學生的就業帶來一定的困難。

(四)學校薪酬分配制度難以調動教師對實踐教學的積極性

學校對文科實踐教學開展的支持力度不夠,影響教師開展實踐教學的積極性和熱情。

目前,法學專業的部分實訓活動,如模擬司法院的活動,雖是靠學生自主運作的,既需要活動成本,又需要教師的專業指導,都是教師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的,沒有任何報酬。如果長期如此,很難維系。80%的被訪教師認為利益分配政策是影響實踐教學開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從時間花費、教學條件準備方面來說,課堂教學相對比實踐教學容易開展,同時教師職稱晉升主要以課堂教學時數及科研成果為依據的客觀現實,導致教師普遍愿意從事實踐教學工作,直接導致實踐教學整體質量下滑。[3]

三、實踐教學的改革

(一)完善實踐教學課程體系,改革考核方式

實踐教學應該是和理論教學密切相關的,多數情形是教師在課堂上結合理論教學內容開展的,對學生能力的有效訓練以提升理論教學的效果,同時使學生能力得到訓練和提升。規范理論教學過程中的實踐教學時數,要求所有理論課程都應結合教學內容進度安排6課時左右用于辯論(討論)、觀看錄象或法院旁聽等,應用性的主干課程最少旁聽或觀看錄象1-2次,而且要求寫進教學進度表,通過教研室的指導和監督將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緊密相聯,改進教學效果。在課程授課內容方式變革的同時改變現在單一的書面考試、考查方式,增加口試方式,以使學生重視口頭表達能力的訓練。再次,改變最后評定成績的構成。平時成績只要看學生的實踐性課時的成績。對大部分以理論講授為主的專業課應以總成績=實踐性課時成績+理論性課時成績的方式來進行考核。其中實踐性課時成績應著重從案例結構分析能力,尋求法條支持能力以及在討論中法律表達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方面綜合評定。[4]

但理論教學課時的限制,加上實踐教學的開展的深度有欠缺,理論課程中的實踐教學仍然不能達到使每一位學生都能得到訓練的目的,因此有必要針對法學專業的特點設置一些技能訓練的課程供學生選修,使實訓實踐課程學分達到20%以上。

(二)拓展更多校外實習基地的,尤其是非司法部門的實習基地

目前雖然我校法學專業建立了10多個實習基地,但大多數為律師事務所,由于條件所限實際每年接收實習的學生人數極為有限,還不能完全滿足實習要求,也不能統一安排學生實習,仍有部分學生要自行聯系實習單位。計劃利用教師的社會關系,開拓各種司法機關以外的實習基地,包括事業單位、企業等,訓練學生的非訟業務能力,以增強學生就業競爭力,拓寬就業面向,讓學生日后就業有更多的選擇。

(三)克服經濟上的困難嘗試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

我校模擬司法院的設立,為學生的技能訓練提供了很好的平臺,但最終它面對的畢竟不是真實的當事人,不是真實的辦案過程,只是模擬場面。法學教育必須以法律實踐為依托。[5]

2000年高校開始的的法律診所教育,經過9年的發展,取得了一定成績和教學經驗,2003年還設立了法律診所教育網站。截止至2009年5月已有96個院校設立各種法律診所,開展了診所式的法律教育。說明在高校的普遍推行是有必要也有可能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是法治發達國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其主要內容為學生在掌握相關知識的基礎上,在教師的指導下,學會與當事人溝通的方法,向社會尤其是弱勢群體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包括提供法律意見、個案等法律援助。法律診所實踐最大的優點就是真實性,案件事實真實,人物真實,辦案過程真實。學生身臨其境,能夠學到許多課堂上學不到的重要辦案技巧。[6]

各高校設置的診所教育課程主要為:談判的技巧與練習、民事訴訟程序和技巧、律師與客戶、法律文書寫作、調查與取證等。診所課程強調職業道德、注重實踐操作和人際關系協調、訓練學生靈活性和應變能力,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學教育過于理論化、學生實踐能力較弱的缺陷,使學生學習如何像法律從業者一樣工作和思考,培養全面的法律素養、優良的職業道德及社會責任感。因此我們要借助社會的力量和教師律師的資源,嘗試校內設立法律援助中心,向社會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服務,同時和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掛鉤,讓學生成為事務所的律師助理,盡可能的真實參與辦案,或者定期分批派學生參與當地援助中心的工作。

(四)提升教師的實踐能力,培養一支高水平的教師隊伍

俗話說;師高弟子強。要培養高質量的法學人才,必須要有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只有一流的教師,才能帶出一流的學生。而我國目前高師法學專業教師大多數是從學校到學校,對法律的認知大都來自于書本,知識結構一般為純理論知識,缺乏法律實踐工作經驗。[7]我校的情況也大體如此。

雖然大多數的法學專業教師具有律師執業證或者通過司法考試取得職業資格。但由于自身條件或工作等原因,部分老師并沒有真正執業,因此接觸實踐的機會就較少。為提高教師參與實踐的能力,應該采取各種鼓勵措施分期分批送教師到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企業或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實習半年到一年,增強教師的實訓能力,為實踐教學的開展奠定師資的基礎。同時利用實際部門的人力資源,積極和校外單位聯系,聘請校外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的法律工作者等作為客座教授,定期到校進行主題講座。

第9篇

論文題目:美國反補貼稅法之上游補貼條款研究

一、前言

金融危機后,各國為走出經濟衰退的低谷,付出了各種努力,但有些國家(尤其是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卻再度大舉采取以反對貿易保護主義之名、行遏制他國發展之實的行動,反傾銷與反補貼之風盛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議定書》,我國在2017年12月前可被各成員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而且反傾銷中傾銷的證明比反補貼中補貼的證明更容易,所以,相比于反補貼,我國在加入WTO后更多地受到其他成員采取的反傾銷調查,這直接導致我國向來對傾銷與反傾銷法研究較多,而忽視了對補貼與反補貼法的研究。但自從2004年加拿大對我國連續發起5起反補貼調查后,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紛紛效仿,使我國深受反補貼調查之害。因此,有必要對反補貼給予更多的研究。

反補貼法不局限于WTO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簡稱ASCM),從ASCM第32條第6款“每一成員應將與本協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變更情況以及此類法律和法規管理方面的變更情況通知委員會”可知,WTO成員內部的符合ASCM規定的反補貼法律、法規是反補貼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際上,各成員在進行反補貼調查時所依據的是其自身的反補貼法律、法規。因而,對各成員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補貼利益的存在是進行反補貼調查的基礎,認定補貼利益的存在是反補貼法中的重要問題。筆者發現,ASCM對上游補貼沒有明確規定,但美國反補貼稅法對此作出特別規定,而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簡稱DSB)并沒有禁止此規定,而是在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中進行了一系列解釋,可見,DSB默認此規定的合法性。一方面,美國在國際貿易規則方面處于領先地位,其國內規則受到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關注甚至借鑒,為了不在國際貿易規則制定與實施中處于弱勢地位,我國必須對其國內規則予以足夠重視;另一方面,生產鏈條中的上下游關系普遍存在,為防止美國以存在上游補貼利益傳遞為由對我國進行反補貼調查,我國必須熟悉此規定,以更好地發展我國產業。

本文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研究方法,按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進行論證,將法律、法規與案例相結合,從理論方面和實踐方面分析論題,對美國反補貼稅法中關于上游補貼利益傳遞認定的規定和DSB的解釋進行分析,希望得出關于該規定的適用條件、情形以及我國的應對措施的結論。

二、研究內容

本文擬從以下三方面探討美國反補貼稅法之上游補貼條款問題:

第一部分,美國上游補貼條款的基本內容。在這一部分,筆者將系統闡釋上游補貼的概念。首先,筆者將介紹上游補貼的涵義;其次,結合美國國內修訂后的1930年關稅法對上游補貼的三個構成要件作出分析;最后,結合美國商務部的規定,對上游補貼的調查過程作出說明。通過這一部分的介紹和闡述,使讀者對美國上游補貼條款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

第二部分,GATT/WTO爭端解決機構對上游補貼規定的解釋。本部分將介紹兩個案件:加拿大豬肉案和加拿大軟木案,前一案件是GATT體制下關于上游補貼的案件,該案引發了上游補貼認定中的利益傳遞問題;后一案件是WTO成立后最重要的涉及上游補貼的案件,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案件所涉的上游補貼的各方面進行了詳細分析,該案對認定上游補貼具有重大的參考意義。從這兩個案件中可以了解認定上游補貼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從而對上游補貼有更完整的了解。

第三部分,美國上游補貼條款的價值問題。本部分從積極價值和消極價值兩方面探討美國上游補貼條款的存在意義,并給出筆者的總體評價。

三、研究基礎

筆者的專業是法學(國際經濟法方向),有較扎實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知識,系統學習過國際經濟法學這門重要的專業課程,此外,在專業課程學習的同時,筆者還閱讀過大量的國際經濟法方面的書籍,加之在大學三年級和四年級時期閱讀了大量的英文案例,具備了閱讀和研究英文第一手資料的能力,也進一步增強了對美國和WTO相關法律的理解。因此,本人具備撰寫該論文的理論基礎。

另外,筆者收集了許多相關文獻資料,其中中文參考文獻XX篇,外文參考文獻XX篇,包括筆者翻譯的兩篇外文資料,通過對這些資料的認真學習,提高了筆者對論題的把握程度,對論文的寫作有極大幫助。

在論文的籌備過程中,從選題到資料整理到現在的開題報告都得到了指導老師王軍的關注和大力支持。同時,學校新圖書館、國家圖書館為筆者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和良好的研究條件,為筆者寫好畢業論文打下了理論和實踐基礎。

四、研究計劃

20XX年9月——20XX年12月,閱讀反補貼方面的書籍和文章,找出具有研究意義的內容,經過篩選,確定研究方向,與指導老師商議,擬定論文題目,并開始針對所研究的問題搜集資料。完成開題報告。

20XX年1月——20XX年2月,繼續資料的搜集工作,同時認真研讀,根據指導老師的要求修改開題報告,完成英文文獻的翻譯工作,完成文獻綜述。

20XX年2月——20XX年3月,經指導老師同意通過開題報告后列出論文寫作大綱,交指導老師審閱,經指導老師同意后開始論文寫作,完成初稿。

20XX年4月,根據指導老師的意見撰寫、修改論文。

20XX年5月,繼續修改論文,完成論文定稿;重新整理文獻綜述等與畢業論文寫作相關的備查資料。

20XX年6月,完成論文裝訂打印工作,提交并準備論文答辯。

五、結言

開題報告概括了本文的寫作思路,介紹了作者選擇此論題的背景,希望研究美國反補貼稅法中的上游補貼條款并從中得到啟示,闡述了搜集的相關資料尤其是外文資料的情況,以及分析和解決本論文所研究的問題的過程及方法等;同時也交待了作者所具備的基本研究條件、采用的研究方法、實施的研究計劃,參考文獻,并附上的兩篇英文翻譯文獻,希望讀者在閱讀了開題報告后,能夠對本論文的產生過程有比較深入地了解。

參考文獻

一、 中文參考文獻

[1]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編著:《應對國外貿易救濟調查指南》,中國商務出版社2009年版。

[2]沈四寶、王秉乾編著:《中國對外貿易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毅、李曉峰等著:《國際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與特保措施》,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甘瑛著:《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朱欖葉編著,《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評析(2003——2006)》,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歐福永等著:《國際補貼與反補貼立法與實踐比較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7]王琴華著:《補貼與反補貼問題研究》,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8]張漢林等譯著:《反傾銷反補貼規則手冊》,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3年版。

[9][美]詹姆斯?德林著,毛悅、劉小雪翻譯:《美國貿易保護商務指南——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法規、實踐與程序》,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

[10]王琴華著:《補貼與反補貼問題研究》,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11]高翔:“國家支持船舶工業發展措施及其法律性質分析”,載《中國海事》,2006年第11期。

[12]單一著:《WTO框架下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3]王燕:《論WTO框架下補貼利益的認定》,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3月。

二、 英文參考文獻

[1]Peter D. Ehrenhaft,Remedies against Unfair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s, Westlaw.

[2]Gilbert Gagne, Francois Roch, The US-Canada Softwood Lumber Dispute and the WTO Definition of Subsidy, Westlaw.

[3]WT/DS257/R.

[4]WT/DS257/AB/R.

[5]19 USCA§ 1677-1.

[6]Live Swine and Fresh, Chilled and Frozen Pork Products from Canada, 50 Fed. Reg. 25097 (Final) (1985).

[7]19 CFR Part 351.523.

[8]WT/DS70/AB/R.

[9]WT/DS7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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