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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年金 養老金 存在問題 對策
企業年金是指以員工薪酬為基礎,個人和企業分別按照比例提取一定金額統放在個人賬戶下,由金融機構托管,并指定專業投資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又叫做補充養老保險、職業養老金、私人退休金等,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養老金福利,是員工退休后獲得的收入。
一、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
我國企業年金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到今天為止,企業年金的發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我國企業年金的規模在不斷擴大
有資料統計,在1991-2000年的前10年里,企業年金基金積累額僅191億元,中國只有1.6萬多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有560萬人。在2001-2006年的6年時間里,基金積累達到910億元。截至2011年末,全國有4.49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比上年增長21.3%;參加職工比上年增長18.1%,基金累計結存3570億元。在國家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建立的儲蓄養老保險的多層體系建設中,企業年金發展速度明顯在加快,社會作用和影響也在日益加強。
(二)與企業年金相關的制度框架已經初步形成
我國首次提出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務院在1991年的《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1995年,被確定為DC模式。2000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將其更名為“企業年金”。由此,我國企業年金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與《企業年金管理試行辦法》,使企業年金的制度有法可循。之后,我國又出臺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等配套制度,確保企業年金的有效運行與順利實施。
二、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經過20年的發展,我國已基本確立了國家政策支持,企業自主建立,市場運營管理,政府行政監管的制度框架和運行規則。但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仍處于缺失狀態,難以明確界定各角色的職責,難以規范化管理
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都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年金法律結構。如1994年澳大利亞《退休金行業監督法》,1995年法國《養老金法》。而我國至今仍然缺乏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嚴重制約了年金的發展。已開始實行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與《企業年金試行辦法》雖使企業年金的運行和監管有了基本依據,但兩個試行辦法仍是框架性的規定,對有關投資監管政策及管理機構的分工還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中,統一性不夠;有關年金基金監管的具體規程、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的規定并未明確,受托人的責任描述也較籠統,有待進一步細化使之具有規范性的操作意義。
(二)委托-關系中,整個鏈條復雜,連接不通暢,效率低,有資源浪費現象
我國DC型的信托模式引入了賬戶管理人、受托機構等多個角色,信托、基金、銀行等同時進行。年金受托人將年金的賬戶管理交予年金管理機構,將投資決策交予基金管理人,將資金保管交予資產托管人,并分別與之簽訂契約,從而形成三層獨立的委托-關系。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公司、托管銀行是具有不同利益的經濟主體,各具體行動受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所制約。實際在如此復雜的關系下,必然存在傳導鏈過長、相互銜接復雜、業務環節效率低、及不同行業與不同機構的分工合作問題。另外,從實踐中來看,年金的成立和運作的形式多樣,各主體的地位存在名不副實,在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實力與權力不相符、市場資格與實際地位不對稱,商業利益與法律責任不匹配等,導致作用難以發揮,理想與現實相背離。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限制及優惠不到位
目前我國提取年度工資總額5%的稅收優惠偏低,實踐中若照此比例繳費,很難保障員工退休后的年金待遇需求。舉個例子說,某企業員工平均月薪3500元,如果企業享受5%的優惠政策,并按照工資總額的5%為員工繳納企業年金,那么員工的企業年金賬戶每個月能增加175元,一年積累2100元(假設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率和工資增長幅度相等,正負相抵),20年積累額為42000元,如果按照企業年金待遇為在職職工按照20%的替代率計算,即每月繳納700元,那么企業繳費部分20年的積累額也只夠發放10年的企業年金待遇。另外,僅涉及了企業繳費環節的稅收優惠過于單一。從員工角度來說,錢繳上去退休后才能取得出來,如果不能享受稅收優惠,那么員工有動力去犧牲即期的消費而繳費?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年金的發展。
(四)監管運行機制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對于當前年金的監管事實上涉及政府部門、證券、保險、銀行等多個部門,涉及政策制定、宏觀調控、運營監管等各個方面,但監管者各自的分工并不十分明確,這很難避免政出多門、權利重疊并相互擎肘的低效率現象。我國企業年金業務監管主要由各類年金經辦機構承擔,且只接受來自政府單一機構的監管,在取得相應資格的企業年金理事會、專業投資機構、托管銀行、中介機構及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公司等機構,如何共同參與,發揮監管作用這方面并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運行機制。企業年金各參與主體來自自身的監管意識缺乏,亟待強化與提高。
(五)企業、員工層面存在的問題
企業是舉辦年金的主體,其頭等目標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企業的盈利模式限制了年金發展的空間。我國勞動力市場處于嚴重的供大于求的狀態,企業極易利用豐富廉價的勞動力資源以壓縮人力資本為手段來獲取利潤。尤其是大部分中小企業競爭壓力巨大,成本控制意識很強,使企業管理層寧可多發獎金而不愿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以調動員工的積極主動性。另外,由于目前社會壓力大,一部分企業職工也存在短視心態,他們認為年金是幾十年后的事情,自己在單位里頭是否會長久發展還不一定,不如增加眼前的收入來的實際,這些都是與企業年金的將來效應相悖的。
三、完善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政策性建議
(一)加大宣傳年金重要性的力度,適當下調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保持企業年金擁有不竭的動力;
從世界范圍來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的替代率比例為432。在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已經拿走了相當大一塊蛋糕,替代率達到80%-90%,在某些行業甚至達到了100%,呈現一戶獨大的局面。其替代率越高,年金的替代率就會相對偏低,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必然會對企業年金形成擠出效應。因此,強制性的養老保險應適當讓渡于企業年金,為年金的發展留足更為廣闊的空間。另外,企業年金是公共年金計劃的重要補充和擴大,對員工的影響已顯而易見。應該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傳媒工具,深入廣泛地進行宣傳,使企業與員工了解企業年金的重要性,消除雙方的短視行為,培養全民風險意識,逐步向強制型邁進。
(二)呼吁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使年金的實施運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和相關法規,決定了今后的發展和成長空間。首先,在現有的法律、政策制度的基礎上,做更進一步的完善和細化。明確年金市場的具體運作規則,對年金計劃的建立以及賬戶管理、托管、投資運營等各環節進行規范,以保障基金的安全,保護受益人的權利;對年金的性質、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基本運營方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為其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制度保證,也為監管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另外,工業化國家對企業年金計劃往往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稅前列支,雇員的繳費也可以免交所得稅等。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更需制定并嚴格執行對年金供款和投資收益予以免稅,以提高企業和個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三)企業年金的各機構主體應該權責利明確,協同合作,形成統一的年金管理信息系統,提供一攬子的服務
美國為了方便顧客,許多金融機構為企業養老金計劃提供了“一站購齊”的服務,包括起草計劃書和總結書、提供任何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和計劃參加者的報表和紕漏信息,提供受托管理和資產保管的服務,以及投資管理、投資咨詢和其他所有計劃行政管理所需要的服務。我國可以借鑒此種模式,逐步改變年金的分業協同模式,提供使企業從建立年金計劃到基金運營管理的“一站式”便捷服務方式,最大可能規避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等。并且要求各家機構加強合作,提供一攬子服務,建立起統一的年金管理信息系統,保障年金的運行。
(四)在規范化管理的基礎上,各企業可以有針對性的要求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發展的、創新型的優質年金產品
我國的大、中、小企業數不勝數,各企業的運作方式、管理經營模式、薪酬戰略計劃等不盡相同,很難用確定的、統一的標準加以衡量。因此,各企業在與資本市場相互促進的基礎上,有必要針對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目前發展的趨勢及未來的目標等,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發展的年金計劃,使企業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戰略的各項優勢,并且與員工之間相互獲益,同時促進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我國尤其是中小企業眾多,而其恰恰是建立年金的“主力軍”,應該更加進行扶持,在健全相應制度、運營規則的基礎上,大力激發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使年金獲得長足、有效的發展。
(五)加強監管力量,完善協調監管框架
政策在制定監管制度時,應遵循三條原則:一是保護參保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國家的優惠稅收政策被濫用;三是讓市場競爭成為制度運行的主要方式,在市場失效的地方政府才出場。在我國,首先應對管理年金的經辦機構在執行政府有關政策、法令情況方面進行監管;其次是對基金的運營、保值增值情況、償還能力進行監管。另外,還應對年金的管理機構、年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進行嚴格的資格認定;對年金廣告實行特別監管,防止誤導性廣告盛行,損害參保人的利益,影響人們對制度的信任;對年金的投資進行嚴格監管。只有這樣,企業年金與資本市場的發展才能相得益彰,實現雙贏。同時,各機構主體應相互監管,促進保障企業年金的良性運行。
四、結語
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是很多層次的制度性問題造成的,有待于各因素的協調發展和政府、企業、資本市場以及員工的共同努力,以處理好企業年金與社會發展的關系,使企業年金得到突破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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