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職務犯罪論文

時間:2023-04-01 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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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務犯罪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 交通工程 嵌入式 專項預防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是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不僅能夠起到防微杜漸、未雨綢繆的作用,還可以有效地避免和減少職務犯罪。交通工程因工期長、工程量大,面臨諸多預防難點,把預防職務犯罪融入交通系統各個環節之中,不斷增強預防職務犯罪的針對性、有效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交通領域職務犯罪就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應著力構建重大工程“嵌入式”專項預防制度,有效解決交通工程專業性強、施工期長、風險環節多等預防難點,推動重大工程廉潔運轉。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展開預防:

一、運用科技手段實施監管

一是集聚監管資源。結合項目特點,項目實施勤政廉政約談制度,參建單位承諾項目農民工工資、質量與安全及廉政保證制度。對于項目建設規模大、標段多的工程,明確項目舉報途徑,規定每月固定日期,項目施工單位對監理組、指揮部進行書面評價,避免其他網絡反映。建立健全“政府監督、法人管理、企業自檢、社會監理”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在引進中介檢測參與、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率先取消業主代表、采取遠程評標、推行廉政約談的基礎上,突出構建“制度+科技”的質量監管體系。二是突出現場監管。全面落實工程標后監管,加強合同管理,嚴格履約考核;同時,強化科技手段運用,建設工程管理平臺,助力項目信息交流,安裝現場可視系統。統一安裝臉譜識別系統,確保現場施工、監理單位管理和技術力量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三是強化一線排查。嚴格隱蔽工程的檢查和見證取樣送樣制度,充分利用第三方檢測技術力量,加強現場施工檢查力度,各單位工程到位檢查率、功能性試驗到位檢查率達100%,強化工程質量要素管理,加強對人員配備、機械到位和物資材料供應的管理監督。四是構建包保體系。強化從業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強化質量責任追究落實,及時查處資質掛靠、弄虛作假、違法分包等嚴重不良行為。嚴厲查處現場履約能力差、質量控制不力的單位,構筑工程質量監管的包保體系,打造高效精品工程。全面實施交通工程交竣工廉潔性評估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延伸和創新交通運輸系統廉政風險防控機制,通過“零容忍”實現“零風險”。

二、緊扣重點環節進行監督

原有的預防機制和預防方式,重在現場檢查和宣講教育,無法透過現象發現深層次存在的問題,預防效果不太理想。“嵌入式”監督機制重在對易發職務犯罪突出節點的監督,通過把握突出節點,完善事前監督體系,讓重要管理崗位的干部干成事,不出事。一是專家嵌入施工現場進行工程質量監督。從審計、工程質量監督、住建等行業選調16名專業人員,組建“廉政之路”預防監督員隊伍,不定期隨機抽取預防監督員實地查看施工現場,抽查工程項目資料,從施工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等角度提出意見,并就“質量、工期、安全”等問題對項目負責人進行提問,項目負責人現場進行解答。注重抓早抓小,對于發生的細微問題及時處理,將可能發生的瀆職、失職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中,以“零容忍”的態度實現“零查處”的目標。共開展活動11次,提出意見35條,促進監督單位及時反饋并整改。二是預防人員嵌入關鍵結點進行信息掌控。檢察院預防干警及時收集工程建設單位曾建工程、資金支付、押金管理、項目經理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數據庫,通過發放反饋問答卷、工地隨機調查、電話詢問等方式對工程情況進行監督,了解預防工作的開展情況。在工地設立廉政舉報箱,對重點人員進行風險談話,有針對性地開展警示教育。共收集基本信息10條,發放問答卷600余份,開展調查4次。三是檢察長掛鉤重點工程進行定項預防。將院領導定向聯系重大工程項目專項預防和重大工程“嵌入式”監督機制有機結合,通過檢察機關院領導的示范引領作用,推動“嵌入式”監督機制工作的開展。8名院領導全部掛鉤重大工程,及時了解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運轉情況,查找工程建設管理中制度上的漏洞,梳理其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的風險源點。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提出具有實踐意義的預防對策建議,督促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強職務犯罪風險防控。

三、圍繞工程質量開展預防

通過逐步推進“嵌入式”監督機制,加強各重要環節的監控,實現減少、避免工程質量事故,形成重大工程管理人員不想貪、不能貪的良好環境,推進全市工程建設健康可持續發展。一是嚴格規范流程,強化信息備案。工程項目啟動后,施工方必須嚴格按照流程的要求,在各個關鍵接點時期內將信息報送預防部門備案,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預防部門共接收廉政合同備案42份,收集工程變更性信息3條,排查風險源點5個,預防部門根據工程建設情況,明確預防工作重點,制定一定時期內的預防工作計劃,建立臺賬資料,并根據備案的信息部署下一步專項預防工作。二是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協作配合。重點工程專項預防涉及部門和行業眾多,必須明確責任、分工協作,才能形成預防合力。通過聯防聯控座談會和聯席會議的形式,在工程建設初期,明確各方預防責任,簽訂《廉潔工作責任書》,施工方保證工程質量,承諾不向相關人員行賄,建設方和監理方保證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并預繳廉政保證金,各方保證配合支持開展預防工作。三是抓住關鍵環節,強化預防成效。緊緊抓住重大工程建設中易發腐敗的關鍵接點,集中預防力量,深入分析研究職務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對可能存在風險隱患的問題,及時啟動預防調查機制,運用預防建議的方式,幫助建設單位堵漏建制,防范職務犯罪發生。去年以來,共開展預防調查8次,通過務實深入的預防工作,使重點工程建設的各方切實感受到預防工作的成效。

四、運用多種形式實施防控

第2篇

論文摘要 本文對鐵路物資運輸領域職務犯罪的主體范圍進行界定,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判斷應堅持“公務論”,避免受“身份論”的影響。基于鐵路的壟斷性和公益性特點,改制后的國有控股型鐵路公司中的職務犯罪主體的范圍應不限于“受委派的人員”。

論文關鍵詞 鐵路運輸 職務犯罪主體 壟斷

鐵路運輸企業是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性企業,有很強的外部性或者國家戰略意義。公益性和運輸的統一指揮性是鐵路運輸企業的兩大特點。正是由于鐵路運輸企業的特點及其重要性,國家在這個部門一直實行計劃經濟管理,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設置行政級別。但是,由于鐵路的工作呈點多線長的特點,在人員配置上,出現級別與職權不相匹配的現象,往往是官小權大,這類人員是否屬于職務犯罪的主體犯罪是司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另外,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鐵路運輸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是必然的趨勢,改革后,鐵路運輸企業是否和一般的國有股份制企業一樣,職務犯罪主體僅限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一、鐵路運輸領域職務犯罪主體的范圍

從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規定來看,職務犯罪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為:

(一)主體的特定性

根據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的規定,職務犯罪的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我國《刑法》第93條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包括:一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四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類國家工作人員之外的其他主體。根據《刑法》第382條2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是貪污罪的主體。

(二)行為的瀆職性

權力的行使人均違背了其職責要求,可分為經濟型、瀆職型、侵權型三大類,其中經濟型的特點是利用職權謀取非法的經濟利益。

這樣,鐵路運輸領域的職務犯罪主體主要包括:國有獨資的鐵路運營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控股、參股的鐵路企業中受國家機關、鐵路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以承包、租賃、聘用等方式管理、經營鐵路國有財產的人員。鐵路運輸領域的職務犯罪的行為類型為經濟型。

二、鐵路運輸企業中沒有干部身份的人員可否成為職務犯罪的主體

我國鐵路運輸企業目前的管理體制是鐵道部、鐵路局、基層站段、車間、班組這樣一個序列。一般而言,基層站段機關以上的工作人員具有干部(企業干部)身份,承擔一定的管理職能。站段以下的車間、班組內存在一些雖然沒有干部的任職命令身份,但卻負責經手、經營、管理、看管鐵路資產人員。“鐵路運輸領域貨運二等站以下的貨運主任以及從事貨運計劃和貨運請車的貨運人員,均不具有干部身份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而在現實情況下,這些工作人員經手和管理的鐵路資產數額巨大,有的班組每年經手、管理鐵路資產上百萬元,如果對此類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犯罪一律認定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犯罪,有輕縱犯罪分子之嫌。

對這類人員的職務行為定性,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身份論”和“公務論”之爭,目前,支持公務論的學說居多,即認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是否符合職務犯罪的主體要件,以是否依法從事公務為判斷標準。因此,該類人員從事的是“公務”還是“勞務”往往成為案件的焦點。一般情況下,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員從事管理、經手國有資產,往往被認為證據確鑿。但是,沒有干部身份的人實際上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主管、管理、經手國有資產的“公務”,由于司法者對“管理”、“經手”內涵和外延認識不一,另外受“身份論”的影響,往往造成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執法不一,打擊尺度不一。例如,原臨汾鐵路分局介休車務段靈石車站內勤貨運員刁某貪污一案就存在這樣的分歧。有觀點認為刁某作為靈石車站的內勤貨運員,不具有干部身份,且其工作職責是負責核算、制票、收款、交款,負有保管現金和運輸票據、正確核算運雜費、按時結算進款、填寫有關報表,做到賬款相符,而這些職責不具有管理性,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自己經手的單位財務,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條件。

筆者認為,刁某所負責的工作與會計、出納的職責有一定的相似性,是典型的經手國有資產的行為。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和方便條件”,也就是說經手公共財物也是一種公務。所以刁某符合貪污罪的主體條件。因此,筆者認為,對此類職務犯罪主體的認定有待理論界和司法界進一步研究,以便達成共識,但司法過程中一定要排除“身份論”的干擾,做到實事求是地分析論證。

三、國家控股的鐵路公司中職務犯罪主體的范圍

鐵路實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進行公司化改革的趨勢是必然的。由于鐵路企業的公用性、指揮統一性等特點,鐵路進行體制改革后,其企業模式應以國有控股型公司為主。那么,體制改革后,國有控股型鐵路公司中職務犯罪的主體該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釋[2001]17號)規定: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根據這一規定,體制改革后,國有控股型鐵路公司中職務犯罪的主體僅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有觀點認為,上述解釋對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范圍過窄,應將國有控股公司中“雖然未被國有單位委派,但因受聘或者被任命、選舉等從事高層管理工作的人員,如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監事等高層管理崗位的人員,也納入‘準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筆者贊同上述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由國有控股型鐵路公司的壟斷性決定的。壟斷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一般的壟斷行為是違法的,將受到《反壟斷法》的制約,而在一些領域如電力、電信、鐵路、民航、郵政、公用、石油、軍工等卻由于其具有自然壟斷性質,形成了合法的壟斷,即對關系公共利益的有限資源(設備)的獨占與經營。這些行業是一個國民經濟的基礎和支柱,因此,即使在西方,也一直置于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或由國有企業占支配或壟斷地位。黨的十五大和十七大報告分別指出:“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國有經濟必須占支配地位……要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深化壟斷行業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加強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也就是說國家對這些自然壟斷型企業的控制力不會隨著改革的深入而放松,國家在這些行業的控股地位在一定時期內不會動搖。這些自然壟斷行業均有覆蓋廣大領域、聯系千家萬戶,是為公眾提供各類公共必須品和服務的部門,這些企業不能僅將追求利潤為己任,滿足公眾需求、提供公共服務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對這些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不僅是一種企業的經營行為,也是一種公共事務的管理。因此,筆者認為,在國有控股型鐵路公司中從事高層管理工作的人員區別于一般的國有出資企業中的管理人員,他們從事的經營、管理、監督行為更具有公務性。

第二,這是由職務犯罪的客體所決定的。有觀點認為僅將國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派的人員”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是因為與純國有資產型企業相比,國有控股公司中含有非國有成分,出于對國有市場主體和非國有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考慮,除“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之外的高層管理人員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一方面經濟型職務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該類犯罪不僅侵犯了國有財產所有權,而且更重要的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權力進行犯罪,妨害了國家權力的正常運作,其社會危害性當然大于某個私企職員的職務之便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二者的區別不是保護財產的性質不同,而是所利用職務的性質不同。因此,將國有壟斷型控股企業中的所有從事經營、管理的高層管理人員按國家工作人員論,不違背“相同法益同等保護”的現代刑法理念,也不違背市場經濟的原則。另一方面,在壟斷型國有控股企業中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的經營、管理等行為也具有公務的性質。判斷國家工作人員本質的唯一依據,在于是否依法從事公務。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公務”是這樣解釋的:“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國有公司、企業從事經營、管理、監督的人員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正是因為他們的職務行為涉及到公共利益,是一種公共事務的管理,而不僅是一個企業的經營行為。同樣,壟斷型國有控股企業的性質決定了它的運營具有公共事務性,這種企業中的管理人員極有可能利用其壟斷性實施犯罪,而這種壟斷性是國家和公眾賦予的,該企業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的廉潔性理應對國家和公眾負責,所以他們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3篇

論文關鍵詞 監管 法律監督 職務犯罪

近年來,花都區刑事案件每年增長10%以上,花都區看守所的監倉設計本來只能容納9人,但通常情況下,都關押了15—20人。被監管人員的增多直接威脅到監管場所安全穩定,也對監管執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如何加強對監管場所的監督,防止違法情形的發生,促進監管場所依法、嚴格、文明、科學管理,保護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實現監管場所持續安全穩定,是一個需要及時解決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五個方面全面強化對監管場所執法監督的力度。

一、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做到監管、打擊、保護并重

維護監管場所安全穩定是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的首要任務,所以,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從加強日常監管、大力打擊破壞監管秩序行為、努力保障被監管人員合法權益入手,不斷加大監管力度。

1.對監管場所的監督實現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相結合。基層檢察院要認真落實巡回檢察制度,定期派員深入監管場所,掌握監管工作情況,排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同時,要在較大的監管場所設立派駐檢察室,派員長期蹲點檢察監管場所的各項工作,實現巡回檢察和派駐檢察的有機結合。對監管場所的日常檢察,要注重監督不同性質違法犯罪人員混合關押、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強迫被監管人員超強度勞動超時間勞動等監管違法問題。在重大節假日,基層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人員更加不能休息,要深入監管場所檢查各種安全隱患,確保重大節假日監管場所不出現任何問題。

2.嚴厲打擊各種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部門的溝通協作,把監管場所內集體鬧事、牢頭獄霸、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嚴重破壞監管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從重從快處理。檢察機關要充分運用批捕、起訴職能,加強對監管場所內發生的各種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等辦案工作,意發現犯罪嫌疑人有無其他罪行、應立案而未立案或不應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現象的發生。同時,要通過逐倉檢查、找人談話等方式認真排查牢頭獄霸,對有此苗頭的被監管人,立即進行訓誡,加強警示教育,并更換監倉,斬斷其“根基”。

3.全面保障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檢察人員要對監管場所的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勞動條件、御寒防暑、醫療保障、設施安全等情況開展經常性的檢察督促,對不合要求的,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依法向監管場所提出整改意見,確保被監管人員,特別是未成年人和女性的基本生活條件達到相關規定的要求,保障他們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同時,要注重完善被監管人權益保障機制,暢通被監管人權利救濟渠道,落實被監管人員約見檢察官制度,認真聽取他們的合理訴求,努力維護其訴訟權利。

二、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監所檢察部門要突出抓好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堅決杜絕超期羈押,增強了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維護司法公信力。

1.堅持抓好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監所檢察部門要把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特別是刑罰變更執行作為履行訴訟監督職能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加強刑罰交付執行的監督,嚴把留在看守所執行剩余刑罰的罪犯的審查程序關,督促看守所對余刑在一年以上及其他不符合留所服刑規定的罪犯按時交付執行。重點要加強對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涉惡犯罪和暴力犯罪等罪犯刑罰執行情況的監督,堅決依法糾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堅決監督和糾正刑罰變更執行中不應當變更而變更和應當變更卻沒有提出的情形。同時,要注意發現在國家工作人員在此過程中有無職務犯罪行為。

2.嚴防刑事案件超期羈押事故。基層檢察院應當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關于羈押期限的規定,通過提前告知、屆滿提示、清理核對、催辦督辦等有效措施,認真核查刑事案件的訴訟期限,嚴防超期羈押。同時,要對一些久押不決的案件開展好專項清理活動,弄清楚情況,確保對久押不決案件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三、查辦和預防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職務犯罪,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監所檢察部門要在監督工作中,深挖監管活動中的違法犯罪線索,堅持查辦職務犯罪和預防職務犯罪“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以促進監管場所公正廉潔執法,更為有效地推動被監管人員積極改造,保障被監管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監管場所安全穩定。

1.大力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監所檢察部門要深入分析研究監管場所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抓住刑罰變更執行以及日常考核、會見通訊、場所變更、基礎建設、物資采購等容易發生腐敗問題的環節,查找發現隱藏在各種違法現象背后的職務犯罪線索,依法嚴肅查辦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犯罪案件,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為被監管人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案件,以及玩忽職守造成監管安全事故的案件,做到“以查示警、以查促改”。

2.積極開展監管場所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過程中,要始終堅持“打防并重,重在預防”的方針,認真開展“三個一”工作(即一案一評估、一案一建議、一案一教育)”,充分運用檢察建議等有效手段,推動監管場所建立內控機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最大限度地發揮辦案效果,促進監管工作人員公正廉潔執法。

四、強化對監所檢察部門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檢察權健康行使

監所檢察部門要堅持把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確保嚴格、公正、文明、規范執法,促使法律監督職能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1.加強對派駐檢察室的檢查督導。監所檢察部門要建立健全派駐檢察業務日常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派駐檢察責任制和問責制。通過明察暗訪、突擊督察、專項督察等方式,強化對派駐檢察室履職情況的檢務督察。對于派駐檢察人員嚴重失職的,實施“責任倒查”,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2.開展監所檢察陽光檢務活動。監所檢察部門要在監管場所顯著位置和派駐檢察室辦公區設置“檢務公開欄”,經常向被監管人員派發宣傳資料,切實增強監所檢察工作公開和透明度。定期在監室內播放宣傳短篇,實現“陽光檢務”進監室。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開展在押人員談話教育、舉辦駐監、所檢察開放日、約見在押人員解決其合理訴求。

3.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監所檢察部門要注意加強和改進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機制,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對檢察工作的監督促進作用,定期邀請他們視察派駐檢察室,讓他們更全面、更深入、更詳細了解監所檢察工作情況,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批評與建議,拓寬監所檢察工作接受監督的渠道。

五、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提高監督能力水平

1.加大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的建設,深入開展派駐檢察室規范化建設,創建鮮明特色的優秀檢察室。

第4篇

論文關鍵詞:教育系統 國家秘密 泄露

一、教育系統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現狀

從總體上看,我國國家考試的公信力是較高的。以高考、自學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等為代表的國家考試,考試科學化程度不斷提高,考風端正、考紀嚴明,考試機構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也不斷提高,國家考試的公信力不斷得到提升。但是,近幾年,在我國社會面臨巨大轉型、市場經濟建設尚不完善的社會背景下,國家考試也開始出現失信現象,并且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一)考試安全受到威脅

近年來,我國連續出現了考試失密案件,如2003年四川省南部縣高考試卷失竊案,近幾年四六級英語考試泄密案等,國家動用大量人力物力才保證了失密范圍沒有進一步擴大。國家考試安全如果無從保證,國家考試的公信力亦是無根之木。

(二)考試管理水平受到質疑

國家考試應在全國統一范圍內,實行統一的管理標準和規范,但是,由于考試法制和管理標準建設的滯后,各地辦考力量的水平客觀差異等因素,使各地國家考試管理水平出現較大的差異,如我們常聽到說某地考試“管得嚴”而另地“管得松’,即是一種反映。又如連續出現四六級英語試題泄密,引起民眾對政府管理考試能力的質疑。

二、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偵破泄露試題系列大案的表現形式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一舉偵破了在天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泄露考試題的系列大案。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了自學考試系列泄題案件的幾種表現形式。

(一)涉案人員涵蓋面廣

以受委托履行公務的人員和一般身份為主,犯罪嫌疑人均為與考試有關的命題教師、輔導授課教師、助學點負責人和教務、考務人員。立查的18人中,有大學命題教師7人、輔導授課教師2人、“高自考”助學點負責人3人和各助學點負責教務、考務人員6人。

(二)通過壟斷高自考報名考試資格,控制考生范圍,收取高額學費,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封閉運行,以掩蓋泄露考題的犯罪行為

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控制“現代企業管理專業”自學考試集體報考和助學活動的業務管理職能,壟斷該專業報名考試途徑,非經其授權的助學點,考生無法報名考試,每名想要參加“現代企業管理專業”高自考考試的考生,必須繳納9000元學費,該專業的助學培訓費用遠遠高于社會上其他專業同類高自考培訓費用。這樣,認為控制了考題泄露范圍,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泄密行為敗露的可能性并攫取最大限度的非法利潤。

(三)以提供考題為誘餌,大肆招攬生源

涉案的幾個“現代企業管理專業”助學點,在報紙、網站等媒體刊登宣傳該專業是專科起點,屬國民教育體系中由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參加助學培訓就“保通過”內容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在招生咨詢時還向考生或其家長做考前有試題范圍的暗示,用這種提供考題的誘餌,涉案的幾個助學點共招收了上千名考生繳費參加助學培訓。

(四)使用各種存儲載體,從命題教師—助學點教務人—輔導教師—考生,形成泄露考題的傳輸鏈條

如犯罪嫌疑人楊某使用電子存儲介質(U盤)從7名命題教師的計算機中拷貝試題的電子文檔,再通過中小企業協會趙某以發電子郵件或使用U盤拷貝的形式,將考試內容傳給下屬助學點的教務人員,各助學點獲取試題內容后,或通過編纂“考試指南”直接印發給考生,或由輔導教師直接將試題內容在上課時面授給考生,考生據此復習或帶入考場作弊傳抄。

(五)各涉案人員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泄露國家秘密,在泄題情況被發現考試院調查期間,仍膽大妄為繼續泄題

一是依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17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第20條;國家教委第22號令;《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規定》,其中第5章第26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級絕密材料。”這些文件均對社會公開,涉案人員對上述規定都明確了解和掌握。二是命題教師在命題前與天津考試院簽訂的“保密責任書”中明確規定,其命制的試題在啟用前屬于國家絕密材料。三是考生夾帶進考場的作弊資料被監考人員發現抓獲后,涉案的各助學點教務人員和輔導教師共同訂立攻守同盟,隱匿、銷毀涉案資料以應對考試院追查泄題責任的同時,在下次考試前變換作案手段,將直接傳輸試題電子文檔改為人工抄寫,用畢銷毀繼續泄露試題。

三、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偵破泄露試題系列大案的啟示

(一)把握時機,強化舉措,確保辦理泄密案件的質量

一是查案方向講求“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河東檢察院在全面分析掌握的證據和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及泄密案件具體特點的基礎上,精心制定偵查計劃,選準突破口。二是偵查過程講求“快”。在泄密案件中,辦案過程越是迅速,證據收集工作越是容易,當事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越小。河東檢察院在找準突破口之后,迅速出擊,積極工作,努力縮短辦案時間,辦案工作高速、高效,以提高效率確保高質量。三是案件證據講求“實”。通過結合案情、科學預測,制定了縝密的偵查計劃,將取證工作量化到人,為避免重復取證和“瑕疵”證據的產生,河東檢察院嚴格規范偵查工作的每個細節,充分運用集體智慧,適時開展案情討論會,理清取證思路和方向,杜絕了隨意取證和無序取證,做到訊問周詳、取證到位,并通過供與證、前證與后證、此證與彼證之間的反復比較和甄別,排除矛盾點,達到供證一致,使證據之間環環相扣,形成一條牢固的鎖鏈。四是協調配合講求“好”。河東檢察院堅持偵訴一體辦案機制,主動與公訴部門聯系溝通,邀請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從公訴角度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完善和固定證據,把好案件質量關。

(二)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全力打造懲防一體化格局

河東檢察院以“關口前移,源頭治理”為方針,對職務犯罪堅持打防結合,確保從初查、立案、預防形成鏈接,摒棄了機械執法、就案辦案思想,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對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預防部門與反瀆局大力協作,形成合力,積極與市教衛工委溝通與協調,研究探索在教育系統開展行之有效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形成規范性操作,制度性約束,紀委與檢察協同監督的工作措施,減少和杜絕職務犯罪的發生,得到了發案單位的認可和好評。 轉貼于

(三)服務大局,依法履職,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查辦系列高校公職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中,為了減少社會各界因試題泄露事件對教育公信力產生的懷疑,為了自覺維護我市某些考試的考點資格,為了使廣大無辜學生因此事件免受波及,河東檢察院居安思危,主動服務,妥善處置。一是緊密依靠市教衛工委、紀委,把握正確的辦案政治導向,主動向教衛工委黨委、市考試院黨委紀委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工作中遇到的困難,也得到了上級黨委紀委的支持與配合。二是加強溝通協調,認真聽取發案院校黨委紀檢部門意見,及時研究加強改進,適時調整偵查工作節奏、強制措施,保證了發案院校2010年寒假開學后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維護了穩定。三是注重網情輿情的收集、研判和通報,對可能或已經引起社會關注的涉檢情況,在及時通報的同時,認真加以評估,理性提出應對措施,避免因辦案給發案院校及本市教育系統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深入調研,查找問題,促使校檢雙方形成合力

河東檢察院反瀆職侵權檢察局與職務犯罪預防科的同志一起深入到多所高校,就近年來我院查辦的涉及大學校園的典型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預防調研,并與高校紀檢委領導交換了意見。通過深入地交流,校檢雙方一致認為,當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某些環節中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反腐倡廉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因此,校檢雙方應形成合力,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通過調研,雙方初步確定了由各單位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參與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討論、研究和部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今后,檢校雙方進一步加強聯系,通過專題研討等多種形式,共同探討新形勢下高校職務犯罪的規律、特點及防控對策,有針對性地開展高校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地遏制高校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四、教育系統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對策

提高社會對國家考試機構的認可及信任程度,應對日益增多的教育系統泄露國家考試秘密的行為,主要是通過法律約束和自律規范來實現。法律約束,要加快有關國家考試的法律法規建設,使國家考試的設計和實施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律包括一套約束組織行為的倫理規范、自我評估及誠信意識。當前,應當針對國家考試公信力面臨的問題,把提高國家考試公信力作為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國家考試管理創新的緊迫任務,認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

(一)必須牢固樹立正確辦考思想

以人為本,設考為民,為國選才,是提高國家考試公信力的思想基礎。從國家考試的設計到實施,都要以維護考生也就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考試工作中,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就是貫徹公平、公正原則,建設公正、公平的考試環境,提供科學有效的考試服務。各級國家考試管理機構應牢固樹立以人為本、設考為民的辦考思想,依法辦考,依法治考,嚴肅考紀、端正考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正當的考試權及相應的知情權,并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推進考試管理科學化和民主化的進程

目前,政府能否提供保證考試安全和考風考紀前提下的考試產品,保障公民應考的公平公正環境,是國家考試公信力的重要內容。而充分保證社會和考生的知情權,擴大考試管理的透明度,將有利于考試公信力不受或少受損害。

建設國家考試公信力應加強兩個方面的監督,一方面由政府監督考試是否體現了國家意志,考試機構是否履行了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考生和社會輿論等監督力量將監督考生權利是否得到保障,考試過程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

(三)建立考試機構制度化的自律機制

國家考試依法開考,依靠考生的資金(社會性的資金)支持,并從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減免稅待遇,其工作成果是一種公共產品,這種性質決定了國家和公眾對考試機構的工作和服務品質不但要求有監督,還要了解組織的運作是否符合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因此,除外部監督外,考試機構要對所使用資源的效益和效率、社會對考試科學公平的需求的滿足程度進行真實的交代和承諾,讓公眾了解自身的運作、服務和項目、資金使用及行政管理狀況。這種借鑒非贏利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的制度,可以作為實現考試機構公開、透明的社會監督和組織自律的重要方法,成為提高國家考試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第5篇

一、突出加強應用理論研究,為領導決策服務。

為改變以往調研工作可有可無、與業務工作“兩張皮”的狀況,院黨組把調研工作納入檢察機關業務建設的總體盤子,擺上議程,明確目標,狠抓落實,強調緊緊圍繞檢察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發揮自身優勢,重視司法實務問題的理論總結和概括。提高檢察機關決策水平和執法水平。

(一)重視服務決策,加強專題研究。

按照省院XX年提出的,在全省檢察機關范圍內開展課題制研究的要求,我們圍繞服務檢察工作決策的需要,采取課題制的方式開展調研,并在課題經費方面給予充分保障。有效推動理論研究向高質量、高層次發展。XX年確定“立案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等四個專題,XX年確定“嚴打中法律適用問題”等五個專題,組織干警有重點地開展專題研究,出了一批優秀理論研究成果。

兩年中,全院干警共撰寫各類理論文章、研究報告150余篇,在《人民檢察》、《檢察業務指導》、《刑事司法指南》、《浙江檢察》等國家級和省級刊物上和調研報告有30余篇。部分成果受到表彰獎勵,反映了干警的研究質量和研究水平。調研報告《關于檢委會專職委員工作的思考與實踐》獲最高人民檢察院充分肯定,并作為唯一一家全國基層檢察院代表,在全國檢察機關研究室主任會議上做了主題發言,另有《人大個案監督的誤區與重構》、《wto條件下檢察機關加強刑事訴訟被控方~保障的思考》、《圍繞檢察職能,開展青少年維權工作的幾點思考》等6篇研究文章獲省人大、省檢察院、團省委和其他省級單位表彰獎勵。

(二)領導帶頭,率先垂范。

翁躍強檢察長多次在全體干警大會上強調:檢察干警不能只局限于掌握刑事法規知識,要立足大局、關注熱點,提升自身素質,出一批有影響有深度的研究成果。

XX年,翁檢察長親自選題研究,針對近年來永康農村以老年協會的名義集體上訪、聚眾~的事件不斷,撰寫了《我市農村老年協會問題的探究與對策》一文。該文經浙江省出版社《與時俱進》一書公開發表,引起了永康市委市府的高度重視,對老年協會問題的順利解決起到了良好作用,當年所撰寫的《wto條件下檢察機關加強刑事訴訟被控方~保障的思考》也得到了省檢察院的肯定,參加了全拾wto與檢察工作”研討會。XX年又撰寫了《構建我市反腐倡廉防范體系的現實意義》一文,對永康市構建反腐倡廉防范體系做了深入思考,引起廣泛關注。其他黨組成員每年也均撰寫、發表一定數量的調研論文。領導帶頭示范,活躍了全院研究氣氛,有效推進了調研工作。

三、加強研究成果的轉化和利用,為執法辦案服務。

院黨組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司法實踐中產生的適用法律問題,堅持為執法辦案服務的思想,突出把調研成果的轉化利用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第6篇

論文摘要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高度重視看守所在押人員人權保障問題,對在押人員的律師幫助權、人身安全權、人身自由權、刑罰變更平等權等權利的保護都有所增強。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應完善在押人員人權保障監督機制,強化監督效果,突出人權保護功能,確保修改后的刑訴法得到正確有效實施。

論文關鍵詞 刑訴法 看守所 人權保障 監所檢察

近年來我國在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進步,但作為刑事訴訟重要一環的“看守所”卻仍飽受著輿論的詬病,“看守所”常被與“刑訊逼供”、“牢頭獄霸”、“律師會見難”等貶義詞匯相聯系。隨著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即將正式施行,看守所在押人員人權保障問題將會得到更多的關注,對負有看守所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機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本次刑訴法修改對看守所在押人員人權保障影響的主要體現

(一)強化了在押人員獲得律師幫助權

在公權力面前,弱者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借助專業維護才能實現相對制衡,最大程度免受不公平的權利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獲得律師幫助權已是國際公認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的刑訴法也一直有相關規定。本次修改著重破解了在押人員會見律師難問題。現行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但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律師未經辦案單位同意而僅憑“三證一函”直接要求會見,往往會遭到看守所和辦案單位以法律規定沖突為名的相互推諉而不能會見或不能及時會見。本次修改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明確了除三類案件中處于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須經許可外,律師可直接憑“三證一函”要求會見,看守所至遲四十八小時內應當安排,而且律師會見不被監聽。此外本次修改還將律師辯護提前到了偵查階段,確保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一時間能夠獲得律師的專業幫助。同時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在押人員中弱勢群體獲得律師幫助的可能性。

(二)規范了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

人身安全權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體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權利,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在押人員不論處于刑事訴訟的何階段,其人身安全均不得被非法剝奪。此次修改高度重視對在押人員人身安全的保護,一是明確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收押問題,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被逮捕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被拘留送看守所羈押的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二是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內對其進行訊問。三是明確了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或者錄像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少數辦案單位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常用各種借口將犯罪嫌疑人帶離看守所進行訊問,甚至較長時間留置在賓館、民兵訓練營等所謂的辦案點,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證,成為刑訊逼供、非正常死亡現象的溫床,危害極大。修改后,便于看守所及檢察機關及時掌握在押人員接受訊問的情況,有利于監督管理,有望在監管源頭上預防在押人員遭受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現象。

(三)更加尊重在押人員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看守所在押人員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主,此類人員尚處于性質未定的狀態,同樣享有不被任意和非法羈押的人身自由權利。本次修改進一步落實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給予在押人員人身自由權更充分的尊重。一是增加了捕后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規定,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不顧司法效果人為拉長辦案時間的問題。二是增加了“在押人員在押期間不得因節假日延長”的文字表述。根據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實際早已按此來操作,但該表述出現在刑事訴訟基本法律中尚屬首次。三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并限定了辦案單位的處理時限。這有助于在押人員開展申訴,一定程度上約束了辦案單位隨意行使權力。四是增加了在押人員對超期羈押的救濟途徑,規定在押人員一方在權利受損時有權提出申訴和控告。

(四)完善在押人員刑罰變更的平等權

看守所在押人員還包括一些剩余刑期較短的留所服刑罪犯,他們的刑罰執行過程同樣受到刑訴法修改影響。本次刑訴法在執行編中有多處修改,尤其是加大了對刑罰變更平等權的保護力度。刑罰變更平等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則在刑罰執行領域的重要體現,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根據刑法規定,服刑罪犯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措施,這是寬嚴相濟、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司法政策體現,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但在實踐中也衍生出許多腐敗現象,人民群眾的反映比較強烈。本次修改一是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包括對象范圍、決定機關、批準程序、收監條件等,還特別對以非法手段獲取暫予監外執行后的處理作了規定,達到理順機制,補強救濟手段的效果。二是完善了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監督。針對現行刑訴法較為籠統模糊的規定,確立了相對清晰的事前監督程序,有利于對侵犯在押人員刑罰變更平等權利行為的預防和控制。

二、完善看守所檢察監督保障在押人員人權的路徑選擇

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的新形勢下,對看守所負有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應該完善在押人員人權保障監督機制,強化監督效果,真正實現對在押人員的人權保護,確保修改后的刑訴法得到正確有效地實施。

(一)更新執法理念,明確監所檢察工作定位

同志在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座談會上強調,“要強化人權意識,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監所檢察要及時扭轉長期以來“重懲罰犯罪,輕保障人權”的思想,樹立科學文明人道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理念。一是要準確界定監所檢察權。監所檢察權是檢察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公平正義”是監所檢察權的最根本要義,是監所檢察工作的立足之處。二是要合理厘清監所檢察職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是監所檢察職責的科學概括,各項監所檢察業務都必須圍繞其展開,做到統籌兼顧,全面推進。三是要開闊監所檢察視野。要有國際視野,通過了解有關被羈押人權利的國際性法律文件,掌握當今國際通行的人權司法準則及發展態勢。要有大局視野,學會站在憲法、法律和黨的事業至上的高度來看待在押人員人權保障問題,把《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規定的“被羈押者的權利”予以落實。要有人文視野,認識到看守所這一特殊的人類場所同樣應貫徹人道主義精神,通過保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調動積極的能動因素來提升法律監督效果、促進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并最大程度維護看守所的安全穩定。

(二)改進監督方法,全面落實派駐檢察職能

檢察機關對看守所法律監督的模式主要是派駐檢察,因此完善在押人員人權保障法律監督的根本立足點在派駐檢察,關鍵點在改進監督方法。一是要建立羈押期限的長效監督機制。由同級監所檢察部門負責監督羈押期限違法違規現象,形成“下級及時上報,上級反饋結果”的內部良性循環與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通報的外部良性互動。在法律規定不完善的情況下可先行制定政法部門聯席會議紀要或共同規程,重點規制隱性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問題。二是要確立“線點面”結合的監管活動監督機制。“線”就是日常監督,必須始終堅持不懈。檢察人員要經常深入監區,掌握一手情況,及時進行全面監督。“點”就是專項監督,適時針對性開展。在開展常規專項檢查的基礎上,應積極探索開展律師會見權落實情況檢查、在押人員臨時出所情況檢查、在押人員權利義務告知情況檢查、羈押必要性檢查等新的專項檢查。“面”就是開門見面,及時交流信息。檢察人員要經常和在押人員“談”,接受舉報申訴、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經常和管教民警“談”,了解情況并做好警示預防;還要探索和律師“談”,建立駐所檢察官接見律師綠色通道;探索和媒體“談”,介紹并宣傳監所檢察職能。三是要完善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在目前同步監督已基本確立的情況下,首先要規范檢察機關出庭監督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工作,明確出庭監督的性質、要求、步驟、程序、文書等基本內容,并解決好出庭階段監督與提起減刑、假釋階段事前監督的關系問題;其次要探索檢察機關主動提起減刑、假釋的嘗試,優化監所檢察建議權能。

(三)拓寬監督渠道,多維度強化看守所監督

監所檢察在司法資源上處于弱勢地位,加強監督效能唯有多維度拓寬監督渠道。一是推進監所檢察信息化建設。首先要建設并維護好駐所檢察室檢察內網,保障檢察內部信息傳送安全;其次要確保駐所檢察室與看守所數據信息交換網絡通暢,隨時掌握看守所日常動態;另外還要加快監控聯網進度,減少監督死角,保存相關影像。二是上級監所檢察部門及檢務部門巡視檢察常態化。派駐檢察的主要缺點是容易產生監督“惰性”,監督職能在潛移默化中被看守所“同化”,引入外部檢察監督勢在必行。今年高檢院出臺了《關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開展巡視檢察工作的意見》,便是一次很好的嘗試,發揮了上級監所檢察部門監督力較強的特點,今后在實踐中應不斷優化。同時檢務督查巡視也能發現派駐檢察存在的問題,充實對看守所的監督。三是構建人民監督員巡視看守所制度。世界上很多國家地區,包括香港地區對監管場所的監督主體都是多元的;而在我國大陸,專門的監督機關只有人民檢察院。在現行體制下,有必要通過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巡視看守所來充實外部監督渠道。

第7篇

論文摘要 2009年以來,高檢院出臺了多項檢察改革措施。本文擬以花都區檢察院公訴部門的工作實踐為基礎,針對檢察改革的貫徹落實情況、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 檢察改革 措施 公訴

2009年以來,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強化法律監督和檢察機關自身監督,高檢院出臺了多項檢察改革措施。花都區院公訴部門根據高檢院的部署及省院出臺的配套措施,強化工作組織領導,積極制定工作細則,完善銜接配套機制,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深化檢察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一、健全訴訟監督工作機制

(一)健全完善非法證據排除機制

主要文件包括《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花都區院公訴科為應對兩個證據規則的出臺:(1)建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通過與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共同協商,在全市率先制定了《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規程(試行)》,從適用范圍、作證程序、作證內容、職業保障四個方面全面規范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并在司法實踐中運用該機制,成功起訴多起案件。(2)建立溝通協調機制。與區公安分局指揮中心建立聯系,將糾正違法通知書直接發到指揮中心。以《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等方式,重點監督違法取證和消極取證等問題。其中2011年全年共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2次,檢察建議1份,檢察意見書1份,追訴案件7件/12人,成功追訴3件/5人,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均進行了書面回復并及時有效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監督實效。

存在的問題:(1)取證主體不合法。(2)取證手段不合法。(3)證據形式不合法。

完善的建議:(1)進一步加強引導偵查能力。以實行口頭補查和書面退查相結合的方式,提出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的補充偵查提綱。建立退查案件質量跟蹤反饋機制,及時主動地和經辦人聯系,督促其快速解決問題,并及時將各經辦單位、經辦人補充情況以意見反饋的方式告知區公安分局。(2)加快建立庭審旁聽和案件反饋機制。一方面對于部分重大、疑難案件,邀請公安機關在開庭時旁聽,親身體驗庭審對案件證據的要求,提高公安人員證據標準和取證意識;另一方面,對于改變定性、另案處理的案件,及時向本院偵監部門了解情況,從批捕階段不斷提高案件質量。

(二)拓寬訴訟監督的范圍

主要文件包括《關于加強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訴訟監督工作的通知》。花都區院公訴科加強對簡易程序案件的監督:(1)通過提出書面量刑建議書的方式加強對簡易程序公訴案件的監督,法院在判決時應當說明是否采納及理由。(2)建立簡易程序案件庭審筆錄送達機制。法院在案件抗訴期限屆滿之前,將庭審筆錄以書面或者電子文檔的形式送達檢察院,填補了監督空白,取得了良好的監督效果。

存在問題:新刑訴法對簡易程序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如修改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檢察院要派員出庭等。

加強監督的建議:(1)強化對簡易程序啟動進行監督。根據新刑訴法,檢察院認為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在提起訴訟時仍可以向法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建議;對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要對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進行審查。(2)強化對簡易程序庭審進行監督。基于目前我國的國情,有限的司法資源與嚴峻的刑事犯罪形勢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一律派員出席簡易程序必然面對著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等多方面的壓力。除了體制及人員配置上的進一步完善以外,基于簡易程序案件事實清楚、證據較充分,檢察院可以將監督重點放在是否符合適用條件、被告人供述及證據的變化、審判方式是否合法、量刑等重點上,并且可以與法院協商建立相關機制,將簡易程序案件的開庭時間集中,以提高庭審的效率。(3)強化多種監督手段的運用。發現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和錯誤時,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糾正,并且法院要將糾正結果及時告知檢察院。具體形式可以包括建議暫時休庭、要求法院變更審判程序、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提出抗訴等。

(三)健全完善量刑建議工作機制

主要文件包括《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花都區院公訴科采用書面和口頭量刑建議相結合的方法,全面推行量刑建議工作,截至2011年10月底,試行量刑建議的案件1063件/1589人,占已提起公訴案件總數的100%,該年度案件上訴率為6.74%,抗訴率為0.1%、發改率為7.35%,區法院采納的比例達到95.6%以上,工作成效顯著。

創新建立了兩項機制:(1)探索建立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間表現情況的量刑建議制度,將被告人的庭前羈押期間表現作為量刑情節之一。(2)創新性提出罰金刑量刑建議。2012年上半年,為配合省市兩委“三打兩建”專項行動,著力打擊經濟類犯罪行為,針對法院審判實踐中對經濟類犯罪刑罰輕緩化、非監禁化的趨勢,創新性提出罰金刑量刑建議,并均被法院采納,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判處自由刑的同時承受罰金刑,以增加實施該類犯罪成本的方式遏制該類犯罪行為,取得了良好效果。

存在的問題:(1)僅涵蓋了部分常見罪名,對其他罪名未做出具體規定。(2)從輕、減輕情節調節幅度過大。(3)基準刑及量刑情節認定的隨意性較大,缺乏規范化標準。(4)量刑情節的舉證責任分配不明,部分證據無法查實。(5)量刑建議的采納監督機制缺乏,制約機制有待完善。

完善的建議:(1)現行法律法規應與新刑訴法配套,高檢、高法等部門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實現量刑建議制度的規范化、統一化。(2)積極推進庭前證據展示制度。(3)重視調查量刑事實,明確量刑事實的舉證責任。(4)強化監督保障。量刑建議后續保障應當建立具有層級遞進的救濟程序。

二、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主要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完善抗訴工作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規定》。

花都區院公訴科為切實規范抗訴工作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和協作配合:(1)認真研讀《規定》、嚴格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負責抗訴工作的部門不承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2)密切溝通聯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由公訴、反貪、反瀆及三部門內勤參加的聯席會議。(3)注重規范管理,及時移送案件線索。研究制定了《案件線索管理制度》,加強案件線索發現、移送、管理、運用的規范化建設,對各訴訟監督環節發現移交的案件線索,實行專人負責、匯總登記、集中管理。

目前存在的問題:監督反饋機制需進一步完善,以保證內部監督制約的實效。

完善建議:(1)依托案件管理中心這一平臺,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線索通報移送制度,加快實現檢察機關對案件線索統一管理。(2)應加強跟蹤反饋,確保監督制約取得實效。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對于公訴部門或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都需要做出書面反饋并說明理由。

三、健全刑事和解機制

主要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花都區院公訴科在辦案中注重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積極探索檢調對接的工作模式,對受理的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移送調解,建立與人民調解組織積極溝通、密切配合的工作銜接機制。在2011年期間,積極促進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達成和解,著力化解雙方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案件數達到24件/30人。

存在的問題:(1)對于達成刑事和解的主動性不夠。受制于現有的司法制度,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對于民事和解一般僅作被動審查,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利于雙方矛盾的化解和社會和諧。(2)缺乏跟蹤、約束機制。刑事和解本質上是雙方達成的民事協議,檢察機關在審查后一般不能有效的對雙方實際履行的結果進行有效的跟蹤和約束。

完善的建議:部分雙方確有和解意愿,但基于經濟困難無法及時和解,現有的制度也無法對雙方進行有效救濟。應建議統一的和解基金。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主要文件包括《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非監禁刑工作體系的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和擴大非監禁刑適用的若干意見》。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在該區略呈上升趨勢,且呈現出低齡化、團伙化和犯罪手段成年化的傾向。花都區院公訴科結合未成年人的檢察工作實際:(1)建立案件專辦機制。(2)建立分案制度。要求公安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嚴格分案移送。(3)建立“圓桌”審判機制,并邀請人大、政協代表旁聽。(4)創新建立了企業參與未成年人罪犯的社區矯正機制。為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及新型社區矯正網絡的建立提供了新的途徑,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根源。

第8篇

[論文關鍵詞]檢察院 自身監督  法律監督

一、目前檢察工作中強化自身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少數檢察干警法治理念模糊,執法思想不統一

少數干警在新的歷史形勢下,對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理解和把握不夠,思想上發生混亂。以致對當前在法學界及社會上出現的錯誤思潮缺少清醒的認識,片面理解和強調檢察權的獨立性,簡單地搬用法律條款。不能正確處理“執法與服務”、“打擊與保護”、“實體與程序”、“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監督、制約與配合”的統一關系。出現就案辦案、越權辦案、不文明辦案,不作為等等背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現象。

(二)少數干警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上存在偏差

在改革與開放的大潮中,隨著經濟體制、社會生活方式的改變,特別是經濟收入分配上差別的擴大,不可否認地對人們的思想沖擊是客觀的,作為社會人群的檢察干警不可避免地也會受到影響。誠然絕大多數的干警能正確對待改革和開放中出現的問題,但是由于部分干警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認識存在誤區。腐朽落后的思想、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消極影響,也就會在少數干警身上反映出來。個別干警在拜金主義、個人享樂主義的控制下,受利益驅動,不嚴格按法律辦事,甚而鋌而走險,濫用檢察權,枉法辦案,嚴重地影響了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權威和公信力。

(三)部分檢察干警的理論素養和業務嫻熟程度不高

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后,產生大量的人員需求。由于恢復時的歷史原因,大量的人員是從其他機關、部隊轉業的非專業人員中調配而來,理論素養欠缺,業務嫻熟度不高,執法水平、執法質量都受到了制約和限制。雖然隨著培訓教育和在實踐中的學習與磨練,干警的理論素養和業務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特別是專業院校高素質人才的不斷進入,這一情況得到了較大的改善。但是,由于人員調入、調出的進出口不暢,人員管理體制上的問題,導致理論素養不高,業務嫻熟度欠缺而影響檢察權的公正、高效運行的問題仍然存在。尤其在擔負大量直接執法任務的基層檢察院,由于當前人員體制、財政因素的制約等等,從專業院校來的優秀人才可謂鳳毛麟角,相當多數人員仍是非專業人員調配進來。部分干警還沒有真正掌握法律專業知識,工作中也不能嫻熟地運用業務技巧解決實際問題。在執法活動中就往往具有簡單性、隨意性,盲目性,造成在檢察權的行使中極易出現偏差和瑕疵。

二、強化自身監督的對策

(一)加強思想教育

檢察機關在加強國家法治建設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職責,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需要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養、理論素養和業務嫻熟的檢察隊伍。

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教育檢察干警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引導檢察人員正確看待手中的權力,增強公正執法、廉潔從檢的意識;繼續開展以“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增強干警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讓干警明確檢察機關的歷史使命和肩負的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執政黨地位、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在履行檢察職能活動中,自覺地將自己的行為納入以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為核心的職業道德中來。自覺接受各個層面的監督制約,維護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權威和公信力。

(二)加強專業理論和業務技能培訓

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律監督工作實際、具有檢察機關特色的教育培訓機制,加大專業培訓和崗位練兵力度,全面提升檢察隊伍執法辦案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要定期對檢察人員進行培訓,讓檢察人員理論知識得到不斷地更新,知悉法學的前沿理論,掌握理論動態、立法動態,在執法活動中準確把握立法意圖,正確地適用法律;實行上派下掛,下級檢察院可以派出檢察人員到上級檢察院工作一定期限,上級院可以下派人員到基層掛職,通過上派下掛,實行上下交流,開闊檢察人員的視野,增強執法人員的大局意識,提高處理實際問題的具體能力;進行全員參與、貼近實戰、規范提高,激勵學習的多種形式的崗位練兵活動。舉辦辦案實務、文書制作、知識問答、對抗性辯論等各種類型的競賽,逐級評比,以提高檢察人員的業務技能。

(三)以人大和政協調研為契機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

全南縣人民檢察院就檢察工作向人大和政協作了專題工作報告,就犯罪預防工作向人大常委會作了專題報告。就隊伍建設、公檢法司聯席會議制度、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等問題認真傾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要求,并向政協、人大作了專題反饋報告,自覺以人民滿意為標準,改進檢察工作。

(四)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

堅持和完善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制度,邀請他們視察檢察工作、旁聽出庭公訴,自覺接受監督。人民檢察院經常聽取政協委員、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意見,

并通報各級檢察機關要求認真研究落實。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強化人民監督員對查辦職務犯罪的監督。大力推行“陽光檢務”,完善和落實不起訴、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等機制,探索設立檢務公開大廳和服務窗口,開展檢察開放日等活動,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完善檢察環節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工作機制,注重聽取律師意見,促進自身公正執法。重視接受輿論監督,把互聯網等媒體作為聽民聲、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建立涉檢輿情收集、研判機制,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五)大力加強內部監督

深化檢察改革,緊緊抓住容易發生問題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切實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一是健全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同級內部分工制約,規定負責抗訴工作的部門不承擔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二是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制定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完善辦案規則等規范,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規范裁量權行使。加強規范的執行檢查,強化對執法辦案的流程管理、動態監督、質量考評。三是著力解決違紀違法辦案的突出問題。認真開展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

(六)認真簽訂和發放“廉政三書”

在每年初召開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大會上,全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院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該院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全院干警認真簽訂《廉潔自律承諾書》,建立鞏固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網絡,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強化了全院干警廉潔從檢意識。為聯合干警家屬共同筑牢檢察干警的拒腐防變防線,在每年春節前,該院紀檢監察部門向全院干警家屬發放《干警家庭廉政倡議書》,動員全院干警家屬在春節等重大節假日期間,吹好枕邊“廉政風”,守好家庭“廉政門”,當好廉政“監督員”,時刻提醒檢察干警在“八小時”內外自覺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共筑家庭廉政防腐墻,共同維護檢察機關和干警的良好形象。

第9篇

1.1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工廠

氧氣是人類維持生命的基本條件,文獻記載,一個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氣,排出0.9kg二氧化碳。據研究測定,樹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氣;樹木的葉子通過光合作用產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500L空氣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個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給所需氧氣。就全球來說,森林綠地每年為人類處理近千億噸二氧化碳,為空氣提供60%的凈潔氧氣。

1.2森林是空氣的凈化物

隨著工礦企業的發展以及人類生活用礦物燃料的劇增,受污染的空氣也開始威脅人類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較廣、危害較大的有害氣體。據測定,森林中空氣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曠地少15%~50%。若是在高溫高濕的夏季,隨著林木生理活動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還會加快。相對濕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對濕度15%的5~10倍。

1.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樹木能分泌出殺傷力很強的殺菌素,能殺死空氣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對人類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對不同環境每1m3空氣中含菌量作過測定:在人群流動的公園為1000個,街道鬧市區為3~4萬個,而在林區僅有55個。此外,樹木分泌出的殺菌素數量也是相當可觀的。例如,1hm2檜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殺菌素,可殺死白喉、結核、痢疾等病菌。

1.4森林是天然的消聲器

噪聲對人類的危害隨著公共交通運輸業的發展日趨嚴重,城鎮尤為突出。實驗測得,公園或片林可降低噪聲5~40dB,比離聲源同距離的空曠地自然衰減效果多5~25dB;汽車高音喇叭在穿過40m寬的草坪、灌木、喬木組成的多層次林帶,噪聲可以消減10~20dB,比空曠地的自然衰減效果多4~8dB。

1.5森林具有防止風沙、減輕洪災、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樹干、枝葉的阻擋和摩擦消耗,進入林區的風速會明顯減弱。據資料介紹,夏季濃密樹冠可減弱風速,最多可減少50%,人類便利用森林的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樹冠對雨水有截流作用,能減少雨水對地面的沖擊力,保持水土。據計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發到大氣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樹干滲透到土壤中成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庫。

2森林遭受破壞現狀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類卻在悄然不覺中蠶蝕著這一片又一片的綠色屏障。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地球上幾乎1min就有超過20hm2的森林被毀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時間,全球的森林面積減少了1/2。多年來,為了保護珍貴的森林資源,我國建立了嚴密的森林資源管理監督機構,組織開展了各類不同程度的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侵占林地專項行動,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諸多因素影響,我國林政案件的發生仍舊呈上升趨勢,違法征占用林地行為屢禁不止,林地流失狀況依然嚴重,林地保護管理形勢嚴峻。據統計,2007年上半年,全國共發生林政案件20.95萬起,其中違法運輸木材案件占60%;共查處林政案件20.75萬起,查處率為99.02%。與2006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林政案件總數增加3.4%,非法收購經營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違法運輸木材案件增加5.5%,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2007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損失21.7萬立方米,其中,48.7%因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災對森林造成的破壞尤其嚴重。

近年來,全國發生的多起森林破壞大案,都是無以用簡單的數據來比擬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護森林資源,成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3森林保護對策

3.1通過有關職能部門,普及《森林法》等有關法規及有關環保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森林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綠化意識,利用多種形式,深入鄉鎮、村組和山區農戶等基層,進行當地農民及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教育。充實基層林業管理隊伍,保證經費等物質支持及時到位,并賦予其一定的行政執法權,以便及時、有效地制止亂砍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行為。

3.2結合檢察機關,開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預防工作

深入到涉林案件中多發、易發瀆職犯罪的地方或部門,加強國家森林法規和刑法關于瀆職犯罪有關規定的宣傳教育,增強有關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按照職責要求嚴格依法行政的觀念,以達到從源頭上預防此類瀆職犯罪的目的。

3.3加大林政執法隊伍建設,理順林業管理體制

結合大力查辦涉林案件中發生的瀆職犯罪案件,或結合案例以案釋法,提高有關人員執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隊伍建設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達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資源、打擊涉林違法犯罪的目的。

3.4總結以往查辦林業主管領導和林業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有效經驗和手段,加強執法監督

根據林業犯罪的特點和規律,對林業執法過程中暴露出的職務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通過再查辦一批有震動、有影響的瀆職犯罪案件,促進林業工作人員嚴格執法,以便有效、及時地打擊破壞林業資源行為。

3.5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資源保護納入目標管理,鄉鎮主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指派專門執法人員對采伐地點、木材市場、木材經營加工點等處加強監管,整頓流通秩序。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嚴格用火審批制度。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強化植物檢疫。加強對珍貴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樹的保護工作。對在監管中涉嫌、、的執法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6建議土地管理部門嚴格依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

保證在日常工作過程中照章辦事,不越權,不違規,在嚴格執行征、占用林地審批制度后再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切實加強管理,堅決制止隨意侵占、破壞林地的行為。

論文關鍵字森林;涉林案件;森林保護

論文摘要隨著不斷增長的經濟和人口壓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壞的形勢日趨嚴重。致使森林資源遭到重大破壞的一個重要原因即是亂砍濫伐、亂占林地現象的屢禁不止。重點就這一現象產生的緣由展開分析,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對策提出幾點建議。

參考文獻

[1]李智勇.中國森林生態史引論[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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