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系論文

時間:2023-04-08 11: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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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關系論文

第1篇

疾病具有社會根源,所以對患者救治的主體與方法應該是復合式的。正如凱博文所說,在導致壓迫、無權、剝奪和絕望的關系模式中,最貧窮的人、被污名化的人、遭受系統性歧視的人,遭受人類不幸健康后果的風險最大。而醫學干預時常是將社會問題貼上醫學或精神醫學問題標簽的后果,即將某些社會問題轉化為健康問題[3]。為此,我們需要在狹義范疇的醫患關系之外,從生物—精神—社會的角度尋找問題解決的出路,即解決健康問題的同時,要解決相關的社會問題,應著力于環境、經濟、政治、社會結構的改變———醫療只是其中的一環。而為何會考慮選用契約法來調整醫患關系呢?其重要理由之一是,當糾紛發生時,裁判者需要從復雜的社會情境中,明確具體的責任主體、最為直接的歸責依據、可控的責任范圍等。換言之,司法裁判者的裁判不得不忽略疾病的社會根源,不得不滿足于形式合理的裁判。而契約法正好能迎合這種需求,因為其將圍繞交易的社會背景“關系”全部從法的世界中驅逐,實現了形式上的合理體系。不過,在契約法領域早已開始對此進行反思,認為這種形式上抽象的契約法體系正在喪失其作為解決現實糾紛基準的說服力,有必要將一度被摒棄的“關系”重新納入契約法之中。

這種反思對于醫患關系而言,特別是在將醫患關系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疇的呼聲興起時,更為必要與緊迫。由于醫學關乎人照顧人的事業,醫患二者之間的交換標的是多元的,不僅包括醫療技術、服務、藥品、信息、貨幣,還包括人與人之間的同情、尊敬、關懷、體諒、慰藉等等情感因素,后者有時是顯性的,有時是隱性的,但時常會起重要、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因此,醫患關系中的非契約換意義重大。在所有類型的社會中,習俗、信仰、身份、權威以及其他為人所能內化的東西,都可以用來規劃醫患之間有關未來的交換。誠如麥克尼爾理論所揭示的,現實中的交換不只是傳統合同法上的個別交易,而是社會學意義上的,其背后隱藏著林林總總的社會關系;進入社會意義上的交換之因素不僅僅是合意,還包括了命令、身份、社會功能、血緣關系、官僚體制、宗教習俗等多重因素。醫患關系,可以說是麥克尼爾理論的典型展示。例如,人類早期的醫患互動,限于醫療技術本身的缺乏,主要是人與人的友誼、信任與依賴;巫醫模式下,人的信仰往往在與疾患對抗中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中世紀,宗教重新勾畫了醫生的責任,醫生不僅是純粹治療,還要進一步給患者慰藉和安撫;無論疾病治愈是否有希望,醫生都要善待包括瀕于臨終的患者等等。在這些被稱之為醫療父權主義模式下的醫患關系中,醫生被塑造成患者守護神的角色,受到大眾的敬仰與信賴,這種敬仰與信賴對疾病本身的治療以及良好醫患關系的維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可見,從醫學史的角度觀察,醫患之間的交換從來都不是純粹的契約性關系,非契約換一直與契約換相伴相隨。但是,醫患間的非契約換何以被慢慢淡出人們的視野呢?可能正如學者恩格爾所認為的,賦予“還原論”唯一地位的歷史與文化根結在于當年西方基督教會與科學(含科學的醫學研究流派)共同體之間的一個“君子協議”。近代醫學初興之時,基督教會準許解剖人體的前提是“不許對人的精神和行為進行科學化的研究”,因為其認為,人類愛、欲、情、志與生、死、苦、難牽系的情感、意志、幻覺、想像的命題應歸于靈魂扣問的范疇,屬于神學的領地。這使得醫學研究與救治客觀上被著眼于軀體的層面。于是,生物醫學訓練,僅根據病理解釋疾病的生物機制,專注于疾病實體,拘泥于疾病的自然過程,追求明確的、可測量的結果,而對疾痛的關注被退化萎縮,甚至是千方百計將醫護人員的注意力從疾痛中驅趕出去。醫生,只是軀體“在場”“處置”患者的疾病與創傷,僅以技術操作者的身份出租自己的技術與技能,刻意“去主觀化、去情感化,追求客觀化、符號化、數字化”,而讓精神、靈魂則處于一種“離場”狀態。

毫無疑問,醫學超越科學性的人性特點使得它成為一門不適于還原的學科,而狹義的依賴醫療技術、忽視患者的疾痛、漠視治療的人性化,正是現代醫學的一大敗筆。雖然如此,但西方醫學文化與西方法治文化霸權地位的確立,使得原本注重身心療法的中國中醫、印度醫學等,在西化潮流的沖擊下,變得邊緣化。而作為關注人外部行為調整、不能支配所有的德的人定法(humanlaw),則正好與上述的生物醫學模式相契合,契約法更是如此。事實上,對醫生而言,“給患者開處方不難,理解和諒解他們難”的現實,讓其更愿意從技術上談論疾?。?]250。于是,醫患間契約性與非契約換在法律規范領域展開的博弈,注定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以訴訟方式維系責任的契約換勝出。當交換關系被納入契約法律規范范疇后,人類許多美好的情感交換的支付獲取,因為難以界定、量化、考評,無法獲得法律的肯定或否定,或僅僅只是一種難以救濟的權利宣言。如此一來,原本應充滿信賴、友善與溫情的醫患關系變成了一場理性的算計,非契約換的生存空間受到嚴重的壓縮。

二、醫療商品化

契約換本身,作為一種凍結了感情因素的、單純給與?。╣aveandtake)的關系,是一種功能性和計算性的交換關系。這種理性的計算,使“供給和需求”成為“經濟人類”的精明智慧。當作為理論上能夠被量化、貨幣化及操作標準化的醫療技術在醫患間的交換過程中所占分量日益增大時,理性經濟人的思維方式在醫療行業中盛行也就成必然。醫療技術是職業醫生戰勝家庭主婦、巫醫、江湖游醫的重要武器,也是其與患者交換的關鍵砝碼。醫療科學在預防及治療疾病的作用,可以說是20世紀的奇跡之一,它使人類獲得健康的機會更多,也使人類對職業醫生的依賴越來越強。但不能否認的是,醫療技術的發展,客觀上受到經濟力量的驅動,其某種程度上也是一場爭奪地盤的運動,并使得掌握醫療技術的人員獲得了醫療行業相當程度的壟斷地位。一般而言,強勢團體會玩弄權術、爭奪交換的操縱權,醫療行業也概莫能外。擁有市場力量的醫療方不只是價格的接受者,還會調整收費標準或項目。雖然醫療被認為不應有利潤的動機,但因為無法獲得足夠的物質支持,所以,即使超過85%的國家醫院不是政府的就是非營利性的,利潤動機并沒有從醫療保健部門完全排除。大多數醫生的工作難免會受到利潤的驅動,就像藥品公司、零售藥店和治療儀器制造商一樣[8]186。私人診所、私立醫院更是如此。此外,醫療機構的考核機制也往往存在經濟激勵?,F代醫院和醫生主要是按項目付費,每增加一個診次、檢查、檢驗或手術都會增加醫療方的收入。所以,醫療方的行為就像有理性的經濟人一樣,也就不足為奇。不少國家,將醫療視為服務商品,并進而將醫患關系的調整納入合同法之中。比如,在英國Sidawayvs.BoardofGovernorsofBethlemRoyalHospital案中,Templeman勛爵稱“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從起始上是合同關系,醫生提供服務,對價使患者所支付的費用?!毙挛魈m等國家更是把患者視為消費者,頒布了健康服務消費者立法[9]。但是,當治療本身被視為商品時,商品的價值體系,必然會主控現代醫療機構,主導醫療價值取向。醫療方將不得不計算其成本、收益,考慮如何贏取更多的利潤,及如何避免虧損甚至破產。醫療方的每一筆付出,都希望得到相應的回報。對患者的精神護理越來越被認為應該納入醫療費用的范疇,因為為妥善處理患者的精神煩惱,醫生不得不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10]。也就是說,醫療經費必須包括適當程度幫助患者處理疾痛經驗的費用;對心理—社會性的醫療干預,給醫方以適當的補償,應得到制度支撐。否則,醫療方可能會遵循“以最少的勞動,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這一基本的經濟原則,縮短問診或治療時間,以便接待更多的患者(當然客觀上也存在醫生不得不治療大量患者的情形)。中國的醫療行業本身,在近現代出現了重大轉型。晚清時期,西方醫學開始在中國廣泛傳播,傳統中醫一統天下的格局被打破,逐漸轉為以西醫為主的局勢。民眾接受西醫治療時,也把西方的醫術、醫藥和現代醫院的管理方式、規章制度及醫學教育等傳入中國。但在西方,其醫療體系往往與其宗教傳統有關,教會醫院更以教義為其精神內核。而西醫在中國的盛行,依靠的是其技術療效,并不以宗教價值內核為精神支柱,也沒有有效注入中國社會傳統的醫學精神[11]。在此背景下,醫療行業的外在形式已從傳統轉向現代,并面臨行業市場化、產業化大潮的沖擊。如果以契約法調整醫患關系,將會使得理性經濟人的思維方式極易在醫療行業中蔚然成風,導致醫療商品化。

三、違約救濟虛置化

從契約法的角度觀察,違約即承諾未被兌現,所以違約責任的追究主要看承諾者承諾了什么。如果契約中的一方對未來事態的發展能夠前瞻,則其往往不會作出將自己置于不利境地的承諾。既然如此,法律要通過經醫療方事先精密“盤算”過的程式以及帶有格式合同性質的文書,追究醫生的違約責任就絕非易事。盡管在法律理論上,有一系列的規定在修正這種困局,例如誠信原則、契約締結前的信息告知義務,將雖未約定但具有合同自然屬性的條款規定為合同內容等等。但是,所有這些舉措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因為除了醫療者,沒有人能把握好醫療行為恰當的限度與輕重,包括法律專家———立法者與法官在內。無疑,醫學領域的問題有其自身的特性。首先,不僅僅是患者,整個社會都在不折不扣地依賴醫療方。醫患關系是一個建立在專業高度分化中的供需關系,這意味著其實質上是一個不平等的關系。身體不適的患者對醫生的依賴是常人難以想像的,僅僅依靠契約、法律中的形式平等來調整醫患關系將難以奏效,甚至會適得其反。一方面,患方受到身體疼痛以及由此帶來的精神恐慌,甚至經濟壓力帶來的種種困擾,而醫療方具有絕對的專業資源優勢;另一方面,患者的身體或精神無法估價,如果估價,顯然遠高于物品和技術的價值。于是,在上述情況下簽定的契約,本身符合契約法中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但是,沒有人會為此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類合同,因為這是醫患契約的天然屬性。這一天然屬性提醒人們不能用普通的契約法來規范醫患關系,否則所謂的違約救濟就會顯得不合時宜。其次,長期形成的醫療父權主義在法律父權主義模式下,必定會轉化為醫療方自我保護的有力盾牌,用以在契約中占據有利位置。如果完全根據古典契約法所設想的,一方責任的根據只能是其自身的約定,有約定就有責任,沒有約定就沒有責任。那么,醫生的專業優勢使得其在約定時,會讓契約責任的入口變得非常狹小,致使違約責任的承擔難以成為可能。在此意義上可以說,約定有時會演化為用來掩蓋強者欺凌弱者的障眼法,弗雷德說對價學說不該存在的判斷是有其道理的。同時,醫生的專業優勢不僅體現在約定階段,還體現在為醫療糾紛查找因果關系過程中。在復雜的醫學專業中,醫療方并不難尋找到“合適”的理由;而且對這個理由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義的鑒定,無論如何設計鑒定規則都難以擺脫來自“近親”關系的干擾———因為專業的問題需要專業的主體來定奪,醫學的問題也只有醫學人士才有真正的發言權。再者,正如上文已經提及過的,人的身體是其環境的產物,個人、家庭、工作、社會對疾病的發作和加劇會產生循環影響,包括惡性循環。而現在似乎要把社會很多問題歸入醫學問題,試圖在醫學技術中尋求解決,即所謂的社會問題醫學化。但醫療科技的發展還不足以能夠把社會的因果關系抽象出來。因此,不確定的林林總總使因果關系法則變得模糊———這不是因為因果關系本身不確定,而是因為對每一因果關系內含的因素的認識問題,本質上是不確定的。醫療技術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不確定性是醫生和患者共有的經驗,醫患雙方都要學會處理并尊重這一事實。而且,醫療技術自身也是不確定的,據稱常規西方醫學的療法有53%是未經證明的[12]。因此,醫療問題很多時候無法演化為簡單的公式和刻板的操作。個人與社會,都不要把醫生的承諾看作是絕對的,許多違反承諾的事應得到適度容忍,或在預料之中。為此,法律也應該尊重這種不確定性,否則醫生會事先對承諾進行技術化處理,讓所謂的違約責任虛置化。

四、關系對抗性被強化

“法律”一詞的真正意義被認為是“利益的對抗”。作為法律的適用者,法官最終只能選擇一種利益而壓抑另一種利益[13]。現實生活中,醫患間的承諾是不完整的,人們在更多時候應該容忍。但當醫患關系被納入法律范疇后,這種容忍似乎變得不必要,因為人們會而且應該以法律規范為武器,與“惡人”作斗爭。為應對訴訟,醫患雙方都會盡力自我保全,預視對方為“惡人”來提防。其實客觀上來講,契約本身就是醫患之間的一場博弈,而法律讓雙方都握有可能致對方痛苦與不快的有力武器。雖然,法律這一武器時常基于某種理由有意“偏護”患者,如賦予醫生的告知義務及設置一定程度的舉證倒置或過錯推定,但患者仍難以在這場博弈中取勝。因為,醫療方有更有力的武器即專業優勢,來應對這場博弈。面對醫患契約中遭遇的不信任以及司法訴訟的可能,醫治者的角色可能轉變成純粹的技術提供者,甚至患者的對手。疾病關乎身體、自我與社會關系。疾痛是一種生活負擔,威脅著人的自信心和控制感。沒有任何東西像嚴重的疾痛那樣,能使人專注于自身的感受?;颊哂捎跓o助、焦躁、脆弱、敏感甚至憤怒,會要求很多。為此,有些患者被視為潘多拉的盒子。在此意義上可以說,醫患關系有時是一個豐盛而辛辣的人性大雜燴。因此在治療中,醫生為人處世與患者個性一樣關鍵。醫療訴訟讓醫生舉步維艱,治療事故、用藥未完全征得同意,甚至醫療進展不佳,醫生都可能面臨訴訟。為此,有些醫生可能會在治療中做好防衛,注意同行的評價,提防患者的訴訟。這種謹慎還會使得醫生按章行事,熟悉各類規范文件,甚至試圖一眼就能辨認出“高風險”的患者及家屬,然后把他們推薦給其他醫生。醫療作為直接照顧人類的事業,應該人道,否則,將難以被信賴。但醫生與其他人一樣:當被生存狀況逼迫時,會變得危險。為維持給予與還回互惠關系的順暢,法律試圖使醫患雙方在國家法律權威的監督下,實現“給予與回還”義務的履行。但通過法院判決所鑄造的“給予與回還”關系,可能使本來應友善的關系演變為敵視的冤家關系。因為“經過詳細交涉的契約對在交易的當事人間創造良好的交易關系是個障礙”,其“即使在交涉階段能夠達成合意,深謀遠慮而創造出的決定,有時反而帶有不理想的交易關系,……這種(詳細的)條款的設定表現出雙方缺乏信任,想要建立起友情關系的愿望不強烈,將理應相互協助的交易變成了敵對的(斤斤計較的交易)……”因此,對于經過醫療方嚴防死守的醫療糾紛———這或許正是法律的初衷之一,患者在現實的訴訟中難以獲得有利地位。而當出現糾紛而法律途徑又難以獲得滿意救濟時,患方往往在體制外尋求“救濟”途徑,中國出現的“醫鬧”、“傷醫”等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例證。

五、啟示

第2篇

(一)醫患關系的現狀

近年來,伴隨著醫療體制的改革,醫患矛盾、醫療糾紛、醫患訴訟以及醫鬧現象等呈現上升趨勢,緊張的醫患關系已經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盡管新醫改已著力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建設,縮小城鄉的衛生差距;不斷增強與完善法律與保險機制,保障醫生和患者的權利;增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等等。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醫患關系緊張的現狀,約束一些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醫患關系緊張仍舊是焦點問題。總體而言,患者不滿情緒增加,醫患雙方缺乏信任和相互溝通。這種信任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人們在“看病難、看病貴”以及“以藥養醫”的固有認識的影響下,對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存在質疑。當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其家屬在診斷、治療過程中,發生矛盾或糾紛時,就容易被激化。一旦這種矛盾或糾紛缺乏有效的宣泄和解決途徑時,就會被擴大化,進而產生嚴重的社會效應,帶來“集體不信任”。這一問題的產生與醫療信息不對稱、醫患雙方缺乏有效的溝通有密切的關系。在醫療行業中,醫患溝通有助于改善思維定勢、增進醫患間的信任,減少糾紛,使醫生與患者實現雙贏。

(二)醫學生溝通教育的必要性

在我國醫療改革的特殊時期,許多醫療糾紛是由于醫患雙方溝通不夠,導致不信任感增強引發的。通過溝通可以讓醫患之間突破固有的思維定勢作用,讓醫患雙方可以了解彼此的心理需求,增強信任感。同時,醫學是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相結合的學科,而且醫學的主要研究對象是“人”,醫療工作的有效開展,不僅要專業知識深厚、職業道德高尚,而且要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高尚的人文精神,還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溝通技巧,能夠妥善應對工作中的突況,在醫療過程中注重與患者、與家屬、與其他醫護人員,甚至是與社會大眾的溝通與配合。當前我國的醫學生溝通技能缺乏令人擔憂,一方面醫學生自身僅重視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發展,忽視人文素質的提升,不注重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另一方面我國的醫學專業長期受生物醫學的影響,在人文素質教育方面留下了很多遺憾,在溝通教育方面還很薄弱。因此,醫學生的溝通能力和換位思考的思維能力亟待加強。

二、醫學生醫患溝通教育的現狀

所謂醫患溝通是指醫患雙方所進行的既包括疾病診治,也包括同疾病診治相關的心理、社會等因素內容的信息交流,這種信息交流主要是圍繞患者健康及診斷治療進行的。醫患溝通教育就是利用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引導醫學生樹立科學的理念,具備良好的溝通技能與應對能力。當前醫學教育長期存在著過分關注學生專業知識和技能,忽視人文道德及人文素質的培養。不少學生在醫患溝通方面,沒有系統的醫患溝通心理學、社會學等知識,人際交往、溝通能力弱,獨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弱。這種情況將不利于醫學生在今后具體的臨床實踐中,妥善處理醫患矛盾,維護和諧的醫患關系。當前我國醫學生醫患溝通教育存在的具體問題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1.溝通教育課程不系統、不全面。

在美國等一些國家,在醫學課程的設置中,溝通技能的教學是課程的核心環節,每個學年都安排有醫生、患者和社會課程,將醫患關系教育貫穿教育的始終。與西方國家不同,在我國當前的醫學課程設置中,有助于提升醫學生人文素養的課程學時偏少,且內容空泛,關于醫患溝通教育沒有統一的規定、無綱可依,內容分散。

2.教學方法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

在教學中僅涉及簡單詢問病情、病史,并沒有病情治療交待,醫患之間意見交流等具體的溝通培訓內容、醫患糾紛的案例及問題討論缺乏,致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僅僅具備了專業知識,而缺乏必備的溝通知識與思考能力。

3.醫學溝通教育在見習或實習等具體實踐中缺乏付諸實施和檢驗。

在醫學生見習和實習階段,學生擁有與患者直接接觸的機會,但多數臨床帶習老師包括學生本人都將重心放在了臨床技術上,而對溝通技能相對忽視,錯失了進行溝通實踐的最佳時機。

4.醫患溝通教育考核的標準不科學,不能客觀地評價教育效果。

部分醫學院校針對學生的溝通教育往往通過與固定的標準化患者面對面地交流,并流于固定模式,對先后溝通的內容都有固定要求,這種以分數為考核標準的教育難以收到實效。

5.教師教學中對醫患溝通教育的重視不足。

由于教學科研的學科專業性強、任務重,教師關心學生的專業知識及臨床技能,而對醫患溝通教育長期忽視,缺乏相應的師資力量,研究領域差異大,教學基于經驗,缺乏系統的理論知識與專用教材。第六,醫學生自身缺乏必要的知識儲備和心理素質?,F在,許多醫學生自身缺乏人文知識,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淡薄、不足,在遇到復雜情況時,無所適從,不能恰當地應對患者。另外,現在一些新聞媒體,遇到醫療糾紛事件時,會有意炒作,加深了民眾對事件的誤解,同時也給醫學生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使他們在遇到醫療糾紛時缺乏自信,緊張、焦慮,不敢與人溝通。

三、增強醫學生醫患溝通教育的對策

醫學生的醫患溝通能力不單單是人際交往的能力,更是其職業認知、職業態度能力等的綜合體現。在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現狀下,引導醫學生正確認識溝通教育的重要性及其現存問題,在日常的教學與管理中增強溝通教育的實效,將有助于和諧的醫患關系的構建。

1.改革課程體系,改進教學方法。

目前,我國僅有少數醫學院校開設《醫患溝通的課程》,大部分院校僅是在《臨床導論》《護理學導論》中涉及到溝通教育的內容,導致溝通教育在教學中所占比重較少,重點不突出,教學效果不好。因此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把開設溝通教育的專業必修課程,納入到教學計劃中。同時在教學中可以模擬臨床上常見的醫療情景,提高學生的應對和處理能力,還可以邀請校內外的專家舉辦專題講座,以前輩們的良好行醫風范來影響學生,拓寬學生的思維空間。

2.將醫患溝通教育納入到日常的臨床實踐中,用實踐來檢驗理論。

醫學是一門服務患者、服務社會的技術性、社會性很強的學科,應在實踐中培養學生的服務意識。在見習或實習過程中,帶習老師應將溝通教育滲透在每一天的臨床教學中,在保護患者、尊重患者意愿的情況下完成教學任務,對學生進行臨床思維與人文素養的結合訓練,讓學生能夠針對不同患者多形式、多層次進行溝通,在實踐中循序漸進地總結溝通經驗,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

3.完善課程考核評價體系。

良好的規章制度的執行,還需要完善的考核評價體系來保障實施,各類醫學院校長期以來忽視對溝通教育的評估。以往的考核都是通過書面的或利用固定模式的交流進行考核,缺乏針對性。在今后的考核中,除了側重專業知識外,還應對溝通技能進行考核,可以通過真實臨床考試法,告知學生需要完成的任務,如告知病人壞消息等等,也可以通過調查法與量表法相結合的方法反映溝通教育的實效。同時,在教學測評中,還可以對教師的溝通技能與專業素養進行考評,提高其教學與臨床帶教水平,更好地發揮言傳身教的作用。

4.加強人文知識教育,重視醫患溝通能力的提升。

醫患溝通能力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文技能,在醫學生教育中應占重要地位。加強人文知識教育,提升醫學生的人文素養對于提高醫患溝通能力有重要作用。高校思想政治輔導員和代課、帶習教師應提升自身的人文素質,同時在教學與管理中增強互動性,給學生更多的提問、溝通、交流的機會。具體可以通過:開辦人文教育的系列講座,采取靈活多樣的授課方式,提升醫學生的學習興趣及樂趣;開展類型多樣、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如演講比賽、攝影展、藝術節和科技文化節等,提升其興趣愛好;通過類型多樣的人文社團建設,如音樂類、書畫類、體育類等,組織開展多項社團活動,陶冶學生情操。

5.實施體驗教育,進行社會實踐。

在現實的學習過程中,醫學生往往存在內心理想與社會實踐、社會角色扮演與內心感受等多重矛盾與沖突。通過開展醫學生社會實踐教育,可以將其內隱的知識與外顯的能力相結合??梢越M織學生在見習、實習之余,開展志愿者服務活動、“進社區服務”活動、健康咨詢與教育活動等。通過這些活動為學生提供一個與患者或亞健康人員直接溝通的機會,從而提高學生的實際溝通能力。

6.醫學生自身要注重提升自己的人文素養和心理素質。

第3篇

在現階段醫療過程中,醫護人員與患者僅作為兩個獨立的群體而存在,期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從而造成了在某些方面患者與醫護人員的誤解,從而使得醫患關系不良。部分醫療單位僅以營利為目的,缺乏一定的公益心與同情心,致使在醫療過程開展中,沒能切身體會到患者的感受,從而造成不良的醫患關系。而就患者而言,當其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或者與醫護人員之間存在一定的誤會時,其采用的方式不是合理地進行溝通,而是采用較為極端的方式進行解決,這一方面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自身的困擾,還會對患者自身的病情造成影響。

2患者對醫院信任程度的減弱

由于相關醫療單位自身行為的不規范以及輿論的過度描述,目前患者對于醫院的信任程度直線下降?;颊邔⑷メt院就醫當作一種強迫性的行為進行實施,甚至有些患者不顧自身病情,也不愿前往醫院就醫。在醫護過程中,正常的醫護環節在患者眼里,也是醫療機構在想方設法賺取利益。這都是信任度不良的表現。

3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要點

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是醫療服務體系建立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在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過程中,政策制定與實施部門、醫院醫護人員以及患者本身都應做出改變,為醫患關系的改良做出應有的貢獻。本文從醫療護理服務理念的轉變、有效溝通體制的建立以及社會醫療體系的不斷晚上等方面對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要點做出了探討分析。

3.1醫療護理服務理念的轉變在醫療護理服務中,良好的、先進的服務理念是醫患關系能夠得到有效改善的保證。在護理服務中,工作人員應該切實從自身服務力度出發,改善對待患者的態度,真正將護理的過程當作為別人服務的過程,從而用自身的態度化解醫療過程中較為僵化的醫患關系。另外,理念的轉變也在于醫院開設目的的轉變。醫院的目的不僅僅在于盈利,更在于救死扶傷。醫療單位切實改善自身的行為,也是醫患關系得到提升的重要部分。

3.2有效溝通體制的建立醫療護理人員與患者之間的溝通缺乏是造成醫患關系不良的重要原因。因此,在醫療護理服務過程中,有效的醫患溝通體制應該得到建立,工作人員在醫療行為實施過程中,應積極地與患者進行溝通,向患者解釋清楚自身行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讓患者真正感受到自身在服務過程中的用心,從而起到溝通的作用,以改善不良的醫患關系。

3.3社會醫療體系的不斷完善醫患關系長期無法得到實質意義上的改良很大程度上在于社會醫療體系的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對社會醫療體系進行改革,將更多的公益性質引入到醫療體系中來,從而代替其盈利性質。相關管理部門應對醫院的醫療行為做出合理的管束與監控,防止以單純盈利為目的的醫療行為的出現。"看病貴,看病難"問題是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最為重要的問題,該問題的解決是一個長期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策制定部門應該切實制定合理有效的措施,改善醫療體制,從而使醫患關系緊張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4結語

第4篇

(1)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一些發達國家,醫學教育開展人文素質課程教育已有較多實踐。美國將原來僅注重于就業能力培養轉移到注重個人終身持續發展方面來,學生入學后首先接受即人文教育,其次才能研修專業課程;法國將人文科學教育融入自然科學、工程科學教育之中。職業院校在對學生進行專業技能培養教育的同時,還全方位拓展學生人文視野,教育內容涵蓋公民教育、文化教育、智能教育等多個方面;韓國在教育目標中強調培養學生的民族文化精神,將高職院校倫理課程設定為個人倫理、社會倫理、國家倫理、倫理思想和統一課題等5個部分,培養強化學生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感、使命感。在課程設置上基礎醫學課、臨床醫學課、人文社科課各占1/3。充分認識到,在醫學領域實踐中,無論是從健康、疾病的概念、臨床決策的過程,還是從對患者的關愛,都蘊涵著深厚的人文關懷。可見,國外高等醫學教育呈現出人文教育與專業教育逐漸融合的態勢。

(2)國內研究現狀。

目前的高等醫學教育是以專業教育目標,著眼于專業技能的掌握,注重于業務素質的培養,從課程的設置、教學的安排來看,已不能適應培養現代化高素質醫學人才的需要。重視醫學的基礎知識達成,忽視人文社科知識修養,人文學科在課程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偏少。一些院校醫學專業課程目標,仍著眼于傳統生物醫學模式下設置的課程,多以疾病為中心,較少關注人的心理、環境、人文關懷等方面的內容,課程設置單一、體系陳舊,大部分院校一直延用公共課、基礎醫學課、臨床醫學加實踐技能課的“老三段”過時模式,存在著過分強化專業技能意識、專業教育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醫學人才的全面健康發展。

2醫學生人文素質教育研究意義

(1)加強醫學生人文素質教育,是醫學教育目標的要求。

教育是培養人的社會實踐活動,教育的最終目標,并不只是讓學生掌握、認識、了解若干條自然規律、一兩種專業技能,而是使學生得到全面、有效、健康的發展,成為一個完全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合格人才。

(2)加強醫學生人文素質教育,是適應社會醫學模式轉變的需要。

21世紀,醫學模式由傳統的生物學模式,轉變為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這種新的醫學模式勢必要求醫生,從生物—心理—社會等各方面全方位,綜合觀察分析診治疾患,從不同的角度探索、創新、解決人類生存、發展以及醫學自身的問題。

(3)加強醫學生人文素質教育,是醫學的本質要求。

古人曰“蓋醫之為道,所以續斯人之命,而與天地生生之德不可一朝泯也”。醫學不同于其他科學,它的研究、服務對象都是人。醫學既是人學,又是社會科學。醫生的職業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圣神職業。它雖然具有極為鮮明的專業性、技術性,但作為一門人類生命的學科,與社會是緊密聯系的,“君子以厚德載物”,“醫乃仁術”,積淀著深厚的人文關懷底蘊。

3醫學生人文素質教育研究解決的關鍵問題

(1)尋找醫學教育與人文素質教育之間的融合點。

任何學科思想的延續、發展絕不是孤立、封閉的,而是在時空融合交流中創新發展的。從精神層面的視角上看,醫學教育與人文教育是相容的、同一的,求真、求實、求精,“教以惠生、學以達仁”,既是人文教育的終極目標,也是醫學教育的終極目標。醫學人才的培養、課程設置、教學內容的安排、教學方法與手段的選擇都要以此為目標來進行改革,努力使醫學人文精神,成為溝通醫學生理解現實生活與未來生活的一條紐帶。

(2)探明影響醫學教育與人文教育融合的主要因素。

現代醫學本身就是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的統一,但由于種種原因,使從事醫學專業的技術人員在思維理念及研究對象、方法等方面導致了科學與人文的盲目割裂。因此,要實現醫學精神與人文精神教育一體化的現代教育理念,關鍵的因素是醫學院校的專業教師要以反思、批判的意識,努力改變過去那些相對狹隘、陳舊、分裂的思維模式,建立起適合醫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相互滲透的教學模式。

(3)尋求破解醫學院校人文教育尷尬處境的應對策略及可行路徑

構建與醫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相匹配的人文教育科學體系,進一步促進醫學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升醫學生綜合素質,實現順利就業,進而推動我國現代衛生職業教育快速發展。

(4)醫學生人文素質教育要在“化”上下功夫。

人文課程開設的目的,不在于使學生選修了多少門課,而重在通過學習讓醫學生學會為人處世的方式、方法,養成良好的人文品格和精神。正如《學記》所說:“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群;五年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返。”要求醫學生內化價值,觸類旁通,養成每時每刻都把患者的安危放在首位的良好品行。

4醫學生人文素質教育研究的思路方法

(1)人文精神的培養要貫穿于整個醫學教育的過程。

醫學院校學生入學的幾乎都是高中畢業,而高中學習階段的教育是文理分科,醫學生的人文素質基礎普遍較薄弱。因此,不僅要重視醫學生前期人文素質的培養,重視醫學生后期人文素質的養成,而且還要重視醫學生實習階段人文素質的內化。

(2)構建新的醫學教育模式。

學校應組織各教學系部有關人員,深入探究醫學教育模式的創新問題,在課程體系調整與改革上有所突破,刪除課程中不必要的累贅、重復一些內容,加強專業實踐技能訓練,加強人文社科課程的開設。

(3)完善醫學人文課程。

在完善醫學人文課程中將人文素質培養運用于醫學實踐中,提高醫學生的綜合素質。拓展了醫學生的人文知識結構,有助于醫學生真正做到“精醫術、懂人文”。

(4)提升教師人文精神,用良善品性去感染學生。

醫學院校的大部分教師畢業于醫學院校,同樣欠缺人文學科熏陶,如果在為“人師”后不加強人文修養,勢必會造成只會教書,不會育人。特別是臨床帶教老師的醫德醫風,會直接影響醫學生們的價值取向。

(5)開展教學內容連續性、關聯性、實用性的探索。

醫學院校人文素質教育,在課程內容設置方面,人文社科課程與自然科學、醫學、社會醫學相互包容、相互滲透,呈現出融合、交叉性。倫理學、哲學、法學、醫學與文學等課程,不應孤立地講授,而應彼此融為一體緊密結合,推進醫學教育與人文教育融合。

(6)營造濃郁的校園人文環境。

對醫學生進行人文素質教育,在很大程度上還依賴于校園文化氛圍的熏陶。良好的校園文化品位能提升醫學生的精神境界,有著催人奮進的激勵作用,潛移默化地育人功能。這種人文影響會內化為價值、理想、信念、精神動力,特別是在遇到困難、挫折時會銘記“精于醫術,誠于品德”。

5結語

第5篇

白鹿洞書院的山水環境是古代文人仕子孜孜以求的理想境地。著名理學家、教育家朱熹,(字考亭,號紫陽)。第一次來到白鹿洞書院時,對它所處的環境贊美有加,感嘆“白鹿洞四面山水,清邃環合,無市井之喧,有泉石之勝,真群居講學遁跡之所”,并自任洞主,廣招門徒,制定學規,致力于白鹿洞書院的振興。

當時間的跨度進入九十年代,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專家評估廬山申報世界遺產,首先考察的就是白鹿洞書院。他們對書院古建筑優美的自然環境贊不絕口,認為它最能代表廬山“以其獨特的方式,融會在具有突出價值的自然美之中,形成了具有極高美學價值、與中華民族精神和文化生活緊密相聯的世界文化景觀”的特征。

儒學崇尚天人合一、自然比德、人與自然的親和。儒學之祖孔子在《論語.雍也》中曰:“智者樂水,仁者樂山。智者動,仁者靜。智者樂,仁者壽”,以自然山水來比喻君子“智”和“仁”的品德。山水本無情,而從儒家道統上來說,山水映照人之智和仁,山水即文章,充滿了哲理和寓意。

北宋歐陽修《醉翁亭記》言“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間也?!币痪?,把歐陽修這一文人仕子寄情山水,安民樂豐的內心世界描寫得淋漓盡致。醉翁亭因歐陽修及其《醉翁亭記》而聞名遐邇,數百年來雖然歷遭變劫,但終不為人所忘,正如醉翁亭中一副對聯所言:“翁去八百載,醉鄉猶在;山行六七里,亭影不孤。”

明代文震享的《長物志》稱“居山水為上,村居次之,郊居又次之。”白鹿洞書院“傍山帶水,盡幽居之美”,其間充滿詩情畫意,是隱逸清淡之士詠頌的絕佳境地。

陶淵明在《歸去來辭》中以“既窈窕以尋壑,亦崎嶇而經丘。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細流”;王羲之在《蘭亭集序》中以“此地有崇山峻嶺,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帶左右”詠嘆蘭亭所在的山水環境。白居易在《別草堂之三》詩中以“三間茅舍向山開,一帶山泉繞水回”思念他在廬山香爐峰下所筑的草堂。

佛家講究四大皆空、凈土修行,對類似白鹿洞這樣的“四面山水,清邃環合,無市井之喧,有泉石之勝”的環境當然是積極推崇的。

明朝著名文人畫家徐渭在紹興前觀巷的舊宅“青藤書屋”,僅兩間平房相套,但主人的經營卻極為精到:書屋南向套一天井,沿檣植一株青藤,蒼老弘勁,似主人那坎坷人生的寫照。窗下一方石砌水池,徐渭稱其“通泉,深不可測,天旱不涸,若有神異。”而號之“天池”的池中一石柱稱為“中流砥柱”,寓意極深。從白鹿洞書院現存的“列嶂成垣,永護考亭之遺跡;環溪作泮,遙通泗水之真源”的對聯以及御書閣“泉清堪洗硯,山秀可藏書”的檐柱之聯中也可知其中所蘊含的山水之理。北宋司馬光的庭院“獨樂園”中最得意之處就是“弄水軒”?!霸狸柼煜聵牵赐ヌ煜滤保狸枠?、滕王閣、黃鶴樓、鸛雀樓等歷史名樓無不是得水之要。林木是中國古代書院營建環境藝術的重要方面。白鹿洞書院林木的種植受古代先哲“自然比德”思想的影響。院內外最多的林木是松樹,后山有竹林參布其中。袁甫的《白鹿洞君子堂記》還記載宋代白鹿洞書院曾作蓮池、君子堂,君子堂“瞰蓮池也,并題周敦頤愛蓮語,匾以是名”。袁甫感嘆“先生(指周敦頤)之學說貫天地萬物,而獨愛蓮,何哉?”他自己解釋“蓮亦太極也,中通外直,亭亭靜植,太極之妙具于是矣”,把蓮與太極相提并論,把周敦頤和蓮這兩位“君子”推上最高的境界。欞星門內的泮池內曾種荷蓮,取周敦頤所作《愛蓮說》的微言大義,寓意“荷蓮中空外直,出污泥而不染”。松以壽長之生生不息、竹以正直之剛正不阿、蓮以高潔之君子之態為儒家所崇尚。白鹿書院的環境藝術較江西古代著名的吉安白鷺洲書院、弋陽疊山書院、鉛山鵝湖書院更勝一籌。白鷺洲書院位于贛江奔流直下的滔滔江水之中,無曲水輕流和山林環抱之美;疊山書院面對信江,遠有山障隱現,但無背山可倚。鵝湖書院倚鵝湖山,一派田園風光,惜無清流環于前。自古以來,儒家以蘭香為人格的至高境界,詩經中亦多有詠唱,《孔子家語》云:‘芝蘭生于幽谷,不以無人而不芳”。大詩人屈原以幽蘭自喻,故有“蘭為王者香”、“天下第一香”之譽。聯想到現今的圖書館,有內庭院的完全可培植一些蘭花,清淡、可人,給讀者以書香與蘭香相交融的愜意。沒有內庭院的亦可布置盆植蘭花。清初桐城派名士戴南山曾在《意園記》中,描繪中國文人仕子理想的居所環境藝術和精神家園,“山數峰,田數畝,水一溪,瀑十丈,樹千章,竹萬桿”。在古人心目中,無論是一葉小亭、兩間書屋,還是山石、流水和草木,都賦于了它們悠長的文意和鮮活的生命力。現代文化和教育類建筑環境,可從我國書院的環境營造中汲取豐富的積累和厚重的文化底蘊。以現代人的眼光,使校園、圖書館及其他文化建筑真正成為學子和讀者尋覓知識的一方凈土、陶冶情操的幽幽綠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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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衛.中國古代的士與文人建筑.建筑與文化論集第二卷.湖北美術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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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關鍵詞]政府投資環境區域經濟競爭力

政府投資環境是政府為各種投資主體的投資回報提供的條件和產生的影響,主要包括政策環境、政務環境、政府信譽環境和服務環境等。就政府投資環境與其他投資環境相比較而言,任何行政區域的政府投資環境都具有共同的特性,即政府投資環境具有同質性。然而,就不同行政區域政府投資環境相比較的角度而言,政府投資環境又存在著區別,有的甚至是巨大的區別,即政府投資環境又具有差異性。在了解政府投資環境同質性的同時,更清晰地認識其差異性及其對區域經濟發展綜合競爭力的影響,是尋求加強政府投資環境建設,增強區域經濟發展競爭力有效路徑的關鍵點。

一、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

從哲學上講,政府投資環境的同質性,就是研究政府投資環境的本質或一般特性;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則是研究政府投資環境的特殊性。從政府投資環境與區域經濟發展綜合競爭力的關系來看,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是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綜合競爭力的關鍵所在。對差異性的認識水平,也是消除政府投資環境質量差異和加強政府投資環境建設最重要的認識平臺。從政府投資環境建設的實踐來看,這種差異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政府投資環境的客觀差異性

政府投資環境的客觀差異性,主要來自于不同行政區域的自然地理位置和自然資源稟賦。地理位置的不同和自然資源稟賦的差異,往往會形成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同特色,由此需要政府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提供不同的服務,進而形成特點各異的政府投資環境。

地理位置不同,是構成政府投資環境客觀差異性的首要因素。地理位置對于政府投資環境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因自然地理環境因素對區域經濟結構和產業構成的影響上。這種影響雖然會因為科學技術的進步及其在經濟生活中的廣泛應用而呈現不斷減弱的趨勢,但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卻不可能完全消逝。不同的地理位置,因其氣候條件和適宜于人類生存的條件不同,往往會歷史地形成不同的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這種因地理位置的影響而形成的區域經濟發展上的差異性,在客觀上促成了政府在促進經濟發展政策上的差異性和政府其他方面投資環境的差異性。如沿海和內地在具體的政策供給上,就會存在著很大的不同。相對于沿海地區而言,內地就無法提供臨港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又如處于交通要道的行政區域,往往是商品的集散地,需要不同于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政策等等。這種具體政策環境的差異性,往往是難以通過主觀努力加以改變的。

自然資源稟賦的差異性,是形成政府投資環境客觀差異性的又一個基本要素。從根本上來講,經濟發展的過程,都是通過對資源的加工形成適合人類生存的產品的過程。因此,自然資源永遠是經濟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要素。隨著科技的進步和人類加工自然物質能力的提高,自然資源的分布也越來越具有全球性和全覆蓋的特點。但具體到某一種或某一類資源而言,其在自然地理上的分布卻永遠具有局限性。這種局限性往往構成區域經濟發展差異性的核心要素。區域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又往往會導致區域經濟發展政策需求和供給的差異性,由此形成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與自然地理環境不同的是,自然資源稟賦的差異性,往往會使擁有資源和擁有不同的資源的區域,形成資源性經濟區域,在具體的政策環境的形成上,往往會出現排斥其他產業的屏障。這種屏障實際上就是資源型經濟區域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單一的重要成因。

政府投資環境的客觀差異性,有些是無法改變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將呈現日趨縮小的趨勢。特別是由于整個社會資本的不斷積累,在一定經濟發展水平上,某一區域相對過剩的資本總要找到新的增值空間。資本的流動性會對區域經濟結構的改變產生重要影響,進而在客觀上對政府投資環境產生影響,使政府投資環境在質和量上呈現出某種趨同的態勢。

2.政府投資環境的主觀差異性

所謂政府投資環境的主觀差異性,主要是指由于人的主觀選擇而使不同的行政區域形成不同的政府投資環境。這種差異性來自于特定行政區域的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的理念、觀念創新能力以及政府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選擇等多個方面。這是構成政府投資環境差異性最重要而又經常發生作用的要素。

歷史文化上的差異,是構成政府投資環境主觀差異性的根基。不同的行政區域在文化上存在的差別,是一個永遠存在的事實。這種差異性雖然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但在舊的差異性消除的同時,還往往會產生新的差異性,反映到政府投資環境上,就導致不同行政區域的政府投資環境即使存在雷同的情況,但也不會是對其他行政區域的翻版和克隆。由于歷史文化的作用,使得一個行政區域會產生集體的歷史記憶和觀念取舍,由此使不同行政區域的政府在政策的設計與選擇上形成不同的特點,營造了不同的政府投資環境。如江浙等地,歷史上就有商業文化的基因,一旦有適宜的氣候,就形成了市場經濟的先發地,并由此構成了與其他地方不同的政府投資環境。

經濟發展理念上的差異性,是政府投資環境主觀差異性的重要因素。從宏觀上講,人們一般都對計劃經濟觀念和市場經濟觀念的差異有著比較清楚的認知。但就形成區域間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來看,經濟發展的理念又不僅僅體現在這兩個方面,而是大量的經常的體現在政府和民間對于經濟發展的價值取向,以及經濟發展模式的好惡上。從理論上說,理念也是歷史文化的現實表現。具體到政府投資環境來說,理念又是影響政府決策的重要的主觀因素。由于不同的行政區域的政府和民間在經濟發展理念上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經濟發展政策,盡而形成了對市場主體產生不同影響的政策環境、政務環境、信譽環境和服務環境,使同一投資者在不同的行政區域,發生著不同的投資成本和獲取不同的投資收益。

觀念創新能力是構成政府投資環境主觀差異性的又一個重要因素。就區域經濟發展而言,實際發生作用的觀念創新,并不表現在認識水平和能力高的個別人身上,而是一個行政區域集體的觀念創新能力。這種能力表現在少數人對于經濟發展規律的認識快速演化為本行政區域的集體認同上。觀念創新與一個行政區域的國民教育文化素質有著密切的聯系。一般地說,國民教育文化素質相對較高的地區,對創新觀念認同與接受的就相對較快,觀念更新的周期也相對較短。觀念創新是政府投資環境創新的基礎和認識來源。觀念創新能力的差異,也就構成了政府投資環境差異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府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選擇,是政府投資環境主觀差異性的現實要素。不同行政區域的政府,對于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有著不同的定位和選擇,由此形成了政府投資環境的具體差別。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戰略選擇正確,政府投資環境就往往呈現良性發展的趨勢,反之則呈現惡性循環。這方面的實例無論在沿海地區,還是在內陸,都不鮮見。如東南沿海的某個市,由于政府在經濟發展戰略上一直搖擺不定,且幾任政府幾經結構性的政策調整,使其不僅沒有抓住中央在改革開放初期給予的優惠政策,形成先發優勢,而且還喪失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最佳時機,至今也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

3.政府投資環境的累積差異性

所謂政府投資環境的累積差異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資環境的形成是一個歷史的過程,由于歷史積累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同行政區域政府投資環境存在的差異。累積性差異是客觀差異性和主觀差異性綜合作用的體現,是政府投資環境存在差異性的歷史成因。

政府投資環境的生成和改變,盡管是一個人為的過程,但并不由人的意志任意去改變。從實踐上來看,改變一個行政區域的政府投資環境,既不像變形金剛那樣來得隨便,也不像換一身衣服那樣容易。之所以如此,就在于無論是良好的政府投資環境,還是不如人意的政府投資環境,其形成都是長期積累的結果。由于歷史積累形成的差異性,往往又帶有很強的歷史慣性,這種慣性同樣來自于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

從客觀上講,由于客觀上的差異性形成了不同行政區域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差異性,進而形成了政府投資環境上的差異性。經濟發展是和人的現實利益結合在一起的。一種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形成,往往意味著一種現實的利益結構的形成。政府投資環境的改變,同時也意味著對利益結構的調整。在客觀上的差異性還足以支撐既有利益結構的條件下,這種調整往往并不容易做到。比如對于資源型行政區域,在資源遠未接近枯竭期前,要調整經濟結構就往往得不到廣泛的支持。由此也可以看出,客觀上的差異性形成的歷史積累,往往是政府投資環境差異性的重要成因。從主觀上講,主觀差異性的歷史積累,對于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特別是其歷史慣性影響最大。政府投資環境從外在上體現為政策環境、政務環境、信譽環境和服務環境等方面,但從內在上看則是一種具體的經濟結構、經濟發展模式的體現。一個行政區域的經濟結構特別是具體的經濟發展模式,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一夜之間就能改變的。從根本上說,不同的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形成的不同的利益結構,更多的并不來自于客觀上的差異性,而是來自于主觀上的差異性。由于長期的歷史積累形成的區域文化特點和經濟發展觀念特別是經濟發展的戰略選擇,不僅會形成特定的利益結構和利益關系,進而形成維持既有政府投資環境的強大社會力量,而且政府投資環境的改變,又往往是提供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景預期,因而在獲得社會支持的力量上,常常又會處于相對的劣勢。這就使特定行政區域的政府投資環境,具有極強的歷史慣性,進而形成不同行政區域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

二、政府投資環境差異性與區域經濟綜合競爭力的關系

政府投資環境與區域經濟綜合競爭力的關系,從一般意義上講是不同行政區域政府間投資環境質量的對比。這種對比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它們不是各種經濟要素及其構成相同的行政區域的對比,而是所有行政區域政府投資環境的對比。因為在區域經濟發展的競爭上,所有的行政區域都在同一片藍天下既相互合作,又要相互競爭。而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并不等于政府投資環境質量的差異性。相反,正是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為縮小以至于消除政府投資環境質量上的差異性創造了條件與可能。

1.區域經濟綜合競爭力的基本特點

認識政府投資環境與區域經濟綜合競爭力的關系,首先需要對區域經濟綜合競爭力的特點進行簡要的分析。一般地說,區域經濟發展的競爭,與市場主體的競爭有相同之處,但又與市場主體間的競爭不同。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競爭存在以下特點:

一是區域經濟發展的競爭是“相同對手”的競爭。一個行政區域無論占有怎樣的競爭優勢,都不可能將另一個行政區域擠出競爭的行列,也不可能徹底排除另一個行政區域與其存在的競爭關系,除非中央和上一級政府對行政區劃進行調整。這一特點決定了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競爭,是“相同對手”之間永遠存在的競爭,競爭具有長期性和戰略性。從理論上講,不能定義一個行政區域永遠保持對于另一個行政區域的具有天然的競爭優勢。在競爭中出現此強彼弱的不斷轉換,是區域經濟發展中的正?,F象。

二是區域經濟發展的競爭是綜合性競爭。普遍來說,市場主體的競爭主要表現為在某一個領域或某一個產業中的競爭。但區域經濟發展的競爭,則表現為不同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的綜合性競爭。這種綜合性競爭,并不是指一個行政區域在所有的領域和產業,都要對其他行政區域形成比較優勢,而是依托某一兩個或幾個優勢產業,有效地吸引相關市場主體和集聚更多的資本,形成相比較的優勢,進而在區域經濟發展的總量、效益和社會發展上形成優勢。

三是區域經濟發展的競爭是一種合作和互補性的競爭?,F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表明,如同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為全球市場以至于本國市場提供所有的產品和服務一樣,任何一個行政區域也不可能為自身,以及國內外市場提供所有種類的產品和服務。作為“相同對手”,不同的行政區域之間,既存在著在經濟發展水平上長期占有或趕超對方的競爭關系,更存在著因自然和歷史上形成的分工而相互合作的關系。這種合作的內容和形式,會因不同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資本總量、資源占有情況等的不同而不同,也會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日益豐富,但從整體上來說都集中體現在相互提供市場和服務上。區域經濟發展的競爭力既是在競爭中不斷增強的,同時也是在合作中不斷培育和生長的。沒有合作就沒有區域間的有效的競爭。

2.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是形成區域經濟發展競爭比較優勢的基礎

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就其具體的技術層面來看,更多地體現著區域經濟發展的特殊性。從政府作為區域經濟發展競爭的主體,政府投資環境決定區域經濟發展綜合競爭力提升的角度來分析,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不僅不是降低,反而是提升區域經濟發展競爭力的重要基礎。這主要是因為:

一是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并不等于政府投資環境質量的高低。不同的行政區域的政府投資環境都是因其具體的經濟發展實際需要而形成的。一個資源匱乏或沒有海上交通條件的行政區域,不可能去制定特定資源開發和保護或臨港經濟發展的政策,也談不上這方面的政策環境問題,只能根據本行政區域在提品和服務的特殊優勢和發展潛力等方面,加強政策環境建設,以及其他政府投資環境建設。政府投資環境每一個基本要素的具體構成,只要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和要求,就不存在質量上的問題。同時,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加強政府投資環境建設,才能形成比較優勢。

二是不同行政區域占有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實際上是擴大區域間經濟發展互補的空間。區域經濟發展的資源主要表現為自然資源、資本資源、人力資源、技術資源和管理資源等。任何一個行政區域,在上述資源的占有上,都有自身的優勢和劣勢。資源占有的情況不同,決定了其政府投資環境的具體構成也不同。如同任何一個行政區域的政府在經濟發展的戰略上,都要有所為有所不為一樣,其政府投資環境的建設也需要有所為有所不為。主要應通過突出政府投資環境建設的差異性,形成本行政區域的優勢產業,增強與其他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的互補性,提升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的地位和綜合競爭力。

三是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是提升政府投資環境質量的重要基礎。政府投資環境質量建設,不能簡單地復制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和服務環境等,而是必須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這就決定了某一個特定的行政區域,在政府投資環境的建設上,必須突出與其他行政區域的差異性,以此為基礎加強自身的投資環境建設。如在政策環境的建設上,經濟相對欠發達地區就不能隨著經濟發達地區跳舞,而要在市場準入等方面相對降低門檻;在服務環境建設上,也不能一味效仿,只能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和產業結構,來提供相應的服務等等。用一種形象的比喻來說,政府投資環境如同一人的穿著打扮,不是越洋越好,而是越適合自己的身份和體型越好。而要做到合身、合時、合用,就必然要以突出差異性為基礎。

3.突出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是增強區域經濟發展競爭力的基本途徑政府投資環境建設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區域經濟發展的競爭力。而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與區域經濟發展競爭的比較優勢,又決定了增強區域經濟發展競爭力的關鍵是突出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

一是突出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是增強區域經濟發展比較優勢的基本途徑。區域經濟發展的比較優勢,從其發源與起步來看,都是來自于其特有的資源優勢。有的是因交通便利而繁榮的;有的是因發現了豐富的礦產資源而發展的;有的是因政治和歷史原因擁有豐富的科技和人力資源而發達的等等。但資源優勢并不等于經濟優勢。政府在培育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和其他方面環境時,只能是依托本行政區域的資源條件,通過突出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來培育和提升區域經濟發展的比較優勢,獲得更強的綜合競爭力,實現區域經濟的發展。

二是突出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是有效吸引市場主體的基本途徑。人們習慣上都講,物以類聚,人以群分。體現在區域經濟發展的實踐上,也是如此。不同的行政區域,往往集聚了不同的市場主體。所集聚的市場主體中,資本量最多的又往往是與其區域經濟發展的優勢產業相關。從政府投資環境對于市場主體的關系而言,除了極少數特殊的資源性產業以外,對于不占有壟斷性資源的行政區域而言,優勢產業是可以跨區域流動的。政府只有基于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通過突出差異性,加強政府投資環境建設,才能吸引更多的與本行政區域優勢產業相關的市場主體,壯大區域經濟發展的比較優勢。

三是突出政府投資環境的差異性是降低區域經濟發展平均成本的基本途徑。區域經濟發展的平均成本,主要取決于其優勢產業和相關的產業鏈條的平均成本。政府投資環境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特別是對于區域經濟發展競爭力的意義,集中到一點,就是降低區域經濟發展平均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最大的合理利潤空間。當然,降低區域經濟發展的平均成本,首先是降低其優勢產業特別是具有發展潛力的優勢產業的平均成本,以此來吸引市場主體和集聚民間資本,發展和壯大優勢產業。這就要求政府在加強投資環境建設的過程中,要把降低優勢產業的投資成本作為首選政策目標,以此來增強區域經濟發展的綜合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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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平李閩榕高燕京:中國省域經濟綜合競爭力發展報告(2005~2006)[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

第7篇

內容提要: 侵權法具有積極的倫理功能,致力于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對侵權法危機進行倫理診斷,意在為侵權法搭建一條人性回歸之途。我國侵權法在思考人的倫理問題時只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視了人的多層次與多維度,在類型化的過程中隱去了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異,從而忽略人基于身份和角色而產生的倫理責任。損害賠償的物化趨勢亦在人的生存性與尊嚴性之間制造了一種緊張與撕扯關系,過錯的客觀化則使得支撐行為背后的主觀動機和目的不再具有侵權法上的意義,進而導致侵權法疏于關注人的內心感受,忘卻了對責任心與正義感的救濟。侵權法必須以道德為基礎劃定人們之間自由的邊界,實現其制度建構與解釋適用的倫理回歸。

引言

人的本質在于其社會性和精神性而非物質性,因而,倫理學的第一原則—行善不為惡—通過人的理性的、自由的、社會的存在,而獲得其實體性內容(決定什么為善的標準)。[1]法律是調整人際關系的規則,因而也就不能與倫理道德完全割裂。法律的各種驅動力,并不完全存在于純然的實務面向上,應該說,倫理的面向總是跟它銜接在一起。[2]正如拉倫茨所言:“嚴格區分法規范與倫理規范的立場,實在不能維持?!畱獮椤c‘得為’、請求權與義務、責任與歸責,它們在法律脈絡中雖然各有其特殊意義,但其最終都是倫理學上的基本概念。因為倫理規范與法規范,最終都涉及‘正常’行為”。[3]法律的現代化發展,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就是法律的倫理化過程。韋伯認為,社會法的新要求就是以諸如正義、人類尊嚴之類的道德標準為基礎的。這些規范既不是法律的,也不是慣例或傳統的,而是倫理的。[4]即使是強調規則適用的司法裁判,其“首要任務也并非尋求一符合體系與概念,或優雅建構出來的解答,毋寧是在成文法秩序內依據精神上與倫理上的一致性來整合司法裁判?!盵5]侵權法與人的日常生活緊密接觸而深化到了社會的各個層面,其規則關系到人的行為自由與人格尊嚴因而會影響到民眾的個性、思想、情感及文明程度,某種程度可以說,侵權法奠定了人類智識生活和倫理生活的基礎。如果認識不到侵權法理論與實踐中所包含的倫理因素,終將會造成侵權法整體上的倫理危機,并引發制度正當性的質疑。

幾個世紀以來,侵權法一直是一種傷害事故的不充分的處理機制,即使那些故意施加的損害有時也會滑人制度縫隙或者逃離制度掌控。侵權法從來沒有在欠缺可證明的過錯的情況下對事故損害施加過真正的嚴格責任,因此演變成這樣一種制度:救濟由特定類型的侵權行為人對特定類型的受害人因特定類型的行為所導致的特定類型的損害。[6]事實上,甚至關于損害,法學界也已經達成了如下共識:法律必須無視某些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否則整個法律事業就會處于崩潰的危險之中。[7]盡管社會十分熱衷于對傷害行為及意外事故的遏制,但法律體系往往會傾向于采取公法上的處罰手段。這是因為,私法要求個人承擔侵權責任總要給出道德上具有說服力的正當理由。我們必然要問:為什么被告是那個必須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呢?答案的給出往往在于他應受到譴責,最終又會回到公平、正義的觀念上,回到道德對我們的困擾之上。如果以“侵權責任的基礎在于矯正正義”作為破解這一難題的模式,那么侵權法就會存在道德運氣的問題:沒有損害,就沒有需要矯正的正義,過錯行為本身并不會產生任何不平衡。這種模式中,因果關系要件就會顯得很重要,因為它要負責從受害人群體中挑出某一值得賠償的受害人,從行為人群體中挑出某一應受責難的責任人。

與矯正正義模式相對立的是侵權法的經濟分析模式,這種模式把促進經濟效率作為支撐侵權責任的基礎原則。根據這種功能主義的觀點,侵權法的目的在于通過避免具有傷害性危險的活動產生的激勵作用而最大化社會福利。但由于這種理論模式過度強調經濟與效率而忽略公平正義,因此引起不少學者逐漸省思該理論之正當性以及其背后實際為政治力量或利益團體所操控等問題。[8]事實上,即使是受到經濟分析理論影響最大的美國,也從未完全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作為判斷是否有過錯的標準,而是將其作為傳統上認定過錯標準的一種補充,畢竟有效率的行為并不代表著正義,有一些價值是人類社會永遠不會為了效率而犧牲的。侵權法在這樣的理論分歧與制度反思過程中,逐漸確認了社會公共意識的重要性并促成其文化自覺,進而將實證化的法律規則中被掏空的倫理內涵又重新填充回去。于是,侵權法開始轉向新的哲學和法律意識以尋找正義的替代品:侵權法理論中的矯正正義開始融合了分配正義的思想內涵,侵權法實踐中的個人正義亦吸納了社會正義的倫理要素。

侵權法理論對近代侵權法一路揚棄而發展到當代,在關于人性的問題上一直內含著一對矛盾:一方面,侵權法堅持對人性的關懷與尊重,伴隨人性的歷史性發展而完成了制度的啟蒙;另一方面,為了完成預設的制度使命,侵權法在努力克服傳統體系因對人性認識的單向度而導致的不良后果的過程中,呈現出價值悖反與社會生活失衡的矛盾運動態勢,甚至出現“無過錯的過錯責任”這種異化的侵權法制度,最終反而走向了人性的背離,出現了侵權法危機。龐德曾引用霍姆斯的話概括法律與倫理相悖的現象:“法律概念備受嘲笑,一切倫理成分都被清除了?!盵9]法律不應為精神的生命力量建立起本質上與其格格不入的規范監獄,它只是指導著蠻橫的生命力量,為的是讓人能夠真正地像人那樣生活。[10]侵權法不僅為個體的權利和利益提供保護,還具有積極的倫理功能: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叭绻梢蚱湓谏鐣贫戎械挠篮阈远艿轿覀兊臍g迎,那么我們應該會看到法律使人們的生活愈來愈好而不是每況愈下?!盵11]如果不能將侵權法作為“一套與個人對待他人的行為有關的倫理原則”[12]來看待的話,就可能因背離人性而引發倫理性危機?!叭藦奈聪瘳F在那樣對自身越來越充滿疑問?!芯咳说母鞣N科學與日俱增,但卻日益掩蓋了人的本質,而不是去照亮它。”[13]美國和西歐的侵權法學家早就開始從規范、制度及文化等多方面對于已經跳脫傳統侵權法的理論框架而日趨成為風險管控機制的現代侵權法進行反思。矯正正義理論因其強調利益多元和價值平衡而被評價為具有最強的解釋力。侵權法的基礎一方面在于自然所賦與的人類天性,另一方面又在于人們的自覺意思。對侵權法危機進行倫理診斷,則是為了給侵權法搭建一條人性回歸的路徑。

一、“現實人”的多義性與抽象掉了人的差異性的侵權法

人是處于社會整體性關系中的行動者,人的概念具有多個緯度,處于不同的時間和空間維度,在心理、生理、能力、機會和境遇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別。因而現實生活中的人具有多義性,體現為生物人與法律人、公民與居民、本國人與外國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強者與弱者、富人與窮人等諸多差異性?,F實中的人雖然具有復雜的面向,但法律卻有意抽象掉了人的各種差別,剔除人的一切外在屬性而只從形式倫理的角度來對人進行規制和定位?!胺ㄋ橄蟮舻?,首先是法的承受者的約束其自由意志的能力,而只考慮他們的自由選擇。法還抽象掉各種有關行動計劃的生活世界的復雜性,而局限于具有確定社會類型的行動者彼此之間的外在關系。最后,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法還抽象掉服從規則的動機,而滿足于行動對于規則的服從,不管這種服從是如何發生的。”[14]侵權法基于普遍性立法技術的要求,預設了自由與平等的人,從而構成了一個圍繞這個人的規則的網絡,而不涉及其特有的、與眾不同的人品特征。[15]近代法的代表—《法國民法典》雖然在私法上向“以適合于人的方式對待人的方向”邁出了基礎性的第一步,但也沒有顧及到現實中的個人因自身能力、家庭背景等原因而導致的自由差異。這種差異在社會中不斷累積最終導致社會財富向極少數人匯聚,而大多數人則在事實上失去了自由的后果。形式倫理中的人在現代社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個人被作為抽象掉了種種實際能力的平等的法律人格對待。這種處理雖然具有歷史意義,但是也產生了令人難以忍受的后果,支持了在各種情況下人與人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盵16]抽象掉了人的差異性的侵權法把剛剛從大自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的“人性”慢慢地又關進了一個由工廠、貧民窟、混凝土叢林,以及理性化的國家官僚主義迷宮所構成的“鐵籠”之中。[17]現代侵權法考慮到社會基礎變遷對私法價值的影響,在主體“平等性”與“互換性”喪失之后開始關注現實中的具體人,隨之引發侵權法由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化,侵權法的安定性向社會妥當性妥協。

社會是由各種關系構成的復雜網絡,人的差異性與多義性導致不同法域具有天然的“斷裂”:財產法中的人是理性的經濟人,而家庭法中的人是道德的倫理人,醫事法中的醫生是以患者單方信賴為基礎的專家,而交通法中的駕駛人是以雙方信賴—即信賴其他路權使用人均會遵守交通規則—為基礎的陌生人。侵權法在保護不同法域所確立的權利時,由于其外在體系在技術上的抽象性,容易遮蔽其背后所蘊含的倫理因素,進而導致社會中的利益沖突加劇和倫理價值失落。事實上,侵權法中的“人”也發生了分化,單一的“主體”原型并不能夠滿足侵權法內在體系的要求。[18]在現代侵權法中,“抽象人”讓位于“具體人”,“經濟人”的理性成分受到消減,而企業的發展又催生了集體責任(企業責任)。從社會現實結構出發,可以發現在侵權法中存在如下三個層次的責任主體:私的自然人、以企業為中心的各種組織以及處在各種組織分工下的個人。[19]然而,在未洞察到蘊含于人的社會本性和自然本性、以及人的倫理行為中的深刻人性規律時,侵權法的制度調整只能以矛盾的形式表現出來,最終使得受侵權法約束的人們在倫理觀念與社會現實的雙重壓力下變得無所適從,從而加劇了思想混亂和行為失范。美國的一些學者、法官與律師曾經針對動力車輛交通事故提出過著名的《哥倫比亞藍圖》,主張參考當時的勞工補償制度對動力車輛交通事故施加嚴格責任,并同時推動強制動力車輛保險。但責任嚴格最終并未在這一領域成功落實,主要原因在于其忽略了勞工和雇主間的關系與駕駛人和交通事故被害人的關系之間的差異性。[20]侵權法必須洞見人在不同生活場域的不同倫理訴求,思考其所能夠介入的人的社會生活的深度和廣度。

有學者批評我國的《侵權責任法》,認為其在人性的解讀上只是粗疏地看到了人的復雜性,并未參透人性的多義性,在“人”的概念上飄忽不定:從“侵權人、被侵權人”到“行為人、他人”再到“用人單位、管理人、組織者、機構”,這雖然在不同層面反映了侵權類型化的要求,但“加害人”、“受害人”、“責任人”等核心概念卻未得到彰顯。[21]侵權法力圖清除主體身上的倫理色彩,而疏忽了人在社會中的實際問題,諸如加害、受害與責任。其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正是緣于侵權法在思考人的倫理問題時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盲點和誤區,即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視了人的多層次與多維度。

二、侵權法的類型化與隱去的人之身份和角色

“法律是建立在對人類的典型性行為的一般化了的心理假設基礎之上的”,[22]侵權法的發展歷史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確立標準并尋求類型化的技術進化過程。通過主體與活動的歸類,確定類型化的人的形象和活動樣態,以此正當化針對不同人所施加的侵權責任,如替代責任、產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責任以及物件損害責任等。在侵權法中,存在這種情況:“社會福利和對被告的公平之間的沖突可以根據被告是個人還是一家大型公司而采取不同的解決方法?!盵23]然而,傳統侵權法在類型化的過程中也在盡量隱去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異,忽略了人基于身份和角色而產生的倫理責任。但是,人作為一種社會性存在,不能用原子論的框架來定位,所有人都始終處于一定的社會之中,由該社會賦予其身份、地位及角色并受到社會期待和社會規范的制約。

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很早就提出了“工人的事故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再是契約上的,而是身份上的”觀點,聲稱“(雇主賠償)責任的基礎不是雇主的行為或疏忽,而是受雇人和雇主之間的關系”。[24]人會以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出現在不同的倫理關系中,如家庭關系中的父母與子女、婚姻關系中的丈夫與妻子、師生關系中的老師與學生、醫患關系中的醫生與患者、消費關系中的生產(銷售)者與消費者,甚至于訴訟中的原告與被告、合同中的甲方與乙方等等,不一而足。法律應當針對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設定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其基礎在于不同關系的倫理訴求具有的差異性。

例如,婚姻家庭關系具有很強的倫理色彩,侵權法只能發揮輔助的功能而很難直接和全面地介入,侵權法如若深度介入人們的這種倫理生活就會導致信賴關系的破壞與親情的疏遠,而這樣的結果并非立法者和社會所期待。再如,醫患關系向來具有倫理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問題,正所謂:醫者,仁心妙術。就技術層面而言,國家對于醫生的業務監督內容中,除了要求醫師應具有一定程度的醫學知識并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方能執業外,還要求其在進行醫療行為時,必須遵守一定的診療規則,以確保醫生的診療行為能夠消除病人的病患,實現保護病人生命、身體、健康的目的;就倫理層面而言,支配醫生的最主要的倫理規范還是醫生的職業倫理,這可以追溯至古希臘的“希波克拉提斯誓言”?!跋2死崴故难浴币笮恼弑仨毐M其所能為病人的利益而為適當的措施,避免病人遭受損害與不正義,強調的是“不可傷人乃醫師之天職”這樣的理念。1948年的《日內瓦宣言》亦要求醫師應出于良心來維護病人的身體、健康,并應對于人的生命給與最大的尊重。這些對于醫師的倫理要求,均是強調本于良心,以維護病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為目的運用其醫學知識與醫學技術。[25]如果沒有認清醫患關系的倫理蘊含,在規范中剔除醫療行為的倫理成分,就很難規劃出符合人性需求的醫療損害賠償制度,淺薄的認識與輕率的結論很容易加深社會誤解并導致醫生與患者之間的信任關系破裂。[26]侵權法必須重視醫生這一角色的倫理內涵,醫療侵權責任的設定應有助于恢復醫療行為的人性化,建立醫患之間的信任以及信賴關系。再比如,侵權法需根據商人的特殊地位思考商業倫理在經濟侵權制度中的基礎作用,“因為在商業自由和經營自由的標志下,這些職業并未被表述為封閉性的人員群體: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商人,并由此而同這些專門的職業規定打交道?!盵27]值得關注的還有原告與被告的角色差異對侵權法制度規則的影響,通常作為原告的受害人即使享有充分的實體權利也可能受限于舉證責任等程序上的原因而無法真正得以實現。我國《侵權責任法》有關醫療侵權責任的規定刪除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忽視了責任人與受害人在訴訟地位上的武器對等,在責任分擔規則的設計亦因程序規則而導致生產者與銷售者在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承擔方面的不適當。[28]我們不希望極端的侵權法軼事在中國持續上演—開胸驗肺以及為了醫療損害索賠而成為醫學專家,[29]立法應當通過有關規則避免此類事件。

三、侵權法的物化趨勢與人的尊嚴性存在

作為倫理原則集合的侵權法[30]需通過設定行為規則致力于解決社會中的倫理分歧,因而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共同信念和集體情感?!叭思叭酥饑朗钦麄€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則”[31]在這樣的道德觀念影響之下,以救濟私權特別是絕對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的侵權責任法,在現代社會中維護人的尊嚴的作用必將日益凸顯和重要。[32]當人的倫理價值越來越多地被作為某種權利加以保護時,這種價值便會脫離人本身而成為有價的東西:人格權可以用財產加以衡量,并可以通過損害賠償的方式加以救濟。然而,按照康德的理論,人的倫理價值是不能用財產來衡量的,“一個有價值的東西能被其他東西所代替,這是等價;與此相反,超越于一切價值之上,沒有等價物可代替,才是尊嚴?!盵33]盡管財產是人格發展所不可或缺的,但是,把一切具體人格權都物化,就會削弱人格權的倫理性意涵而造成人格與財產之間界限的模糊,反而損及人的尊嚴。

“法的正義問題在根本上與‘人的尊嚴’密切相關,盡管人類歷史經歷了數不勝數的錯誤和愚頑,蹣跚在前進與后退的鋸齒之路,但從長遠的眼光看,是一部以‘人的尊嚴’為目標的斗爭史”。[34]羅蒂也指出,在權利的救濟中,耳聞目睹了那些受到現實迫害、處于苦難掙扎之中的人們的慘狀之后,“人類的尊嚴”比抽象的法律理念更能喚醒我們人之為人的共同情感。[35]但是,在對人的尊嚴給予保護的過程中,并非都能夠采用物化方法。不可否認,許多人格權具有財產價值,如姓名權、肖像權、公開權等,權利人可以進行支配這些人格權,但對某些與人格緊密相關的身體、自由等的隨意支配則不能被允許。比如出賣身體器官、自愿賣身為奴、等,是不包含在個人自治和自我決定的范疇內的,否則會在倫理觀念上觸動人之為人的道德底線而引發倫理危機。侵權法在保護人格利益完整、心理與精神健康等方面過于依賴以賠償金為主的救濟方式,忽視了通過尊重和社會平等而實現的人之尊嚴與制度設計之間的關系,因而某種程度上加速了貧富分化和社會對立。此外,當論及情感利益、非財產損害、人格損害時,在法律中不涉及機體內部的感覺,而僅涉及以貨幣單位計量的客觀價值,該價值使得受保護的人格法益成為可交易的商品。[36]因而,現代社會在侵權法層面表現出的“人的物化現象”的過程不斷觸及人類存在的根基,引起廣泛批評。作為侵權法十分發達的國家,英國已有很多學者開始批評其由于“賠償文化”的盛行而成為了一個“責難與訴訟”(或存在這種危險)的社會。盡管對這一論斷還缺少實證考察數據的支持,但至少表達了一種值得認真思考的社會現實以及一種不斷蔓延的道德恐慌。[37]我國亦有學者認為,近代民法以財產權利為中心,主要體現為對外在財富的支配,這顯然忽視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內涵的多樣性被簡單地物質化了。[38]

盡管金錢補償能夠使得受到傷害的人格尊嚴的某些方面得到恢復,但金錢的作用畢竟是有限的。由于受到損害的人是不同的,其心理反應和實際遭受傷害的程度也有差別,法律如果不考慮這種差異而以同樣的標準來確定對受害人利益的補償,法律平等執行的目的是達到了,但未必會讓人感受到公平。社會平等要求我們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對待,體面地生存于社會之中并且得到作為共同體成員的尊嚴。侵權法如果僅考慮受損害利益的救濟,過度地依賴損害賠償金來實現這一功能,就會喪失對根除社會不平等具有直接作用的責任感,甚至制造出更多的不平等、分化與對抗。從某種程度來說,人的尊嚴首先表現為體面的生存,如果損害賠償的結果無法維持這種體面或者無法保證這種體面,尊嚴與生存之間就會產生一種撕扯,最終就只能導致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沖突加劇。侵權法應盡其所能地展現其實現社會平等與正義的制度努力,全面考慮自由與平等、人的生存與尊嚴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反思運用損害賠償金的程度。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第17條的規定引起廣泛爭議的原因在于,其只關注所謂的“同命不同價”問題,而忽視了需要真正面對的城鄉差別與歧視農民人格的問題??傮w上說,侵權法對損害賠償的思考往往駐足于物質層面,深層次的人格與尊嚴卻被關在了門外。

四、侵權法對行為人主觀動機與目的的回避

侵權法以實際發生的行為為評價對象,以客觀的、外在的結果為計量基礎。現代社會的法律基于抽象平等的理念,把個人作為一個與其他人并無不同的“標準人”,以外部行為作為評價標準,至于人的內心和品性已不再是法律所關注的對象。表現為“不能以良好的動機為不法行為做辯解,而惡意或不良的動機也不能使得本來是合法的行為變成侵權行為”。[39]正因如此,現代侵權法的存在與運作特別強調形式理性,而代表著人的觀念、想法的內心世界則越來越成為多余的東西。不問動機成為民法的一個基本原理,情感在民法中的意義基本上被剝離了。[40]侵權法的一般規則于是呈現出這樣的現實面貌:首先,行為人從事行為的動機與行為的侵權性不相干。一方面,如果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本身不具有侵權性質,那么,行為是出于不良動機而為的事實會使該得行為具有侵權性質;另一方面,具有侵權性質的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也不會因動機的善良就得到寬宥。其次,侵權責任的承擔與主觀狀態無直接聯系。一方面,由于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通常與過錯程度并無關系,因而侵權法籠統地用過錯包含故意和過失兩個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在認定過錯時通常以客觀化的標準加以衡量,注重對行為人客觀外部行為的考察而不是對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檢驗,強調對外部行為的歸責而不是對內在意志的非難。由此可見,活躍于侵權法世界中的人,不再是具有情感的有血有肉的人,他們的好惡愛憎不會影響侵權責任的成立也不影響責任的具體內容,支撐行為的主觀動機和目的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侵權法規制的對象完全是人的外在活動。

從生活的常態而言,人的行為都受思想意識、動機和目的支配,脫離人的主觀意識支配的行為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機械的身體運動。然而,在侵權法中,動機與目的完全為抽象的“自由意志”所遮蔽。法律忽略了人的行為的一般精神因素—動機。[41]但是,動機和目的是當事人選擇行為的根源所在,體現了人的真實存在,不考慮動機和目的,自然難以對侵權行為作出理性評價,侵權法的制裁和抑制功能也就很難真正得到發揮。雖然行為對于道德評價具有很強的影響,但是更具關鍵性的是它們背后的動機和目的,并通過動機和目的指向的行為背后的人格?!爱斘覀冏鳛榕杂^者觀察他人的時候,所能依照的只是他們的行動和行為,我們把這些作為通向他們動機的線索,而我們更感興趣的是他們的動機,因為動機更緊密地與他們的特性和人格聯系在一起?!盵42]毫無疑問,法律最終要評價的對象正是人格及其特性。事實上,法律也不能完全不考慮人的內心狀態,與人的行為關系密切的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就與人的內心緊密相關。[43]侵權法提出的問題屬于接近哲學乃至人性論和有關社會關系論的內容,需要侵權法關注人的外在層面與隱藏于內心深處的人的內在層面,因為它要考量其制度可能發揮作用的空間。侵權法不僅要追問何種行為需要調整,而且要探究是什么激勵了這種行為,這樣才能真正找尋到制度與規則的意義。正因如此,關于侵權行為中故意與過失區分的意義,是目前在侵權法學界爭論比較激烈的論題。《美國侵權法重述》的規定也許可以給我們一定的啟示,其第2版第46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故意或幾近故意之魯莽態度,以極端及令人發指的行為,致他人產生嚴重之精神上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若因該精神上損害而產生身體上傷害時,亦應對身體上傷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從法感情的角度來看,人們基于常識即可判斷出:過失致人溺水死亡顯然與拒絕對溺水者施救致其死亡有著天壤之別,而故意欺詐他人顯然與過失提供錯誤信息存在巨大差異。英美法國家的侵權法區別行為的善意和惡意,在法律上一直拒絕承認公民對他人過失提供信息的侵權責任,即使他人因合理地信賴該信息而給其帶來損害。在實證法中,對于某些侵權行為,特別是經濟侵權的認定,故意或惡意成為責任成立與責任范圍的必要條件,而且故意侵權可能需承擔更重的責任,侵權法在此關注的也是行為人的內在動機。我國《侵權責任法》幾乎不對故意與過失進行區分,放棄了其制度原本所具有的民事制裁功能,失去了改造人性的某種力量。

考察侵權法的發展,盡管狄驥認為客觀責任是其趨勢,但他也不認為主觀責任“業已消滅”或“應該完全消滅”,它依然存在著而將來仍舊長期地存在。只不過是主觀責任的范圍逐漸縮小,而過失或疏忽的歸責原則不必涉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而只涉及團體與團體,或團體與個人間的關系。[44]從哲學角度來看,主觀與客觀是一對永恒的矛盾,過于強調客觀會使法律遠離人的真實,而過于看重主觀則可能放縱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而,侵權法必須面對富勒所說的這樣“一道無解的難題”:“雖然一種超然的正義標準注定有時會顯得過于嚴苛,但一種試圖探測和把握私人世界之疆域的正義的標準卻在情在理都無法做到不偏不倚”,“法律不知道任何可以幫助它超越這種矛盾處境的魔法”,“它不得不踏上一條不確定的中間道路,在處理某些明顯能力不足的案件時放寬適用理性人標準”。[45]盡管這一“中間道路”本身還很不確定,但是我們必須做出這樣的提示:侵權法對動機和目的的回避使得其放棄了對行為人行為方式的倫理評價,不客氣地說就是對人的漠視。

五、侵權法疏于關注人對行為的內心感受

私法體系幾乎觸及人們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數千年來,私法的發展是經由一種發現法律的過程而得以展開的—法官和法學家所試圖發現和努力闡明的只是那些長期以來一直支配著人們行動的規則和正義感。[46]法律有良知的要素,人們之所以遵守侵權法是因為他們認為侵權行為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行為。對故意侵權行為的厭惡與敵視,對被害人的憐憫和同情,是人類難以割舍的情感體驗。正是這種情感體驗的傳承使得侵權法產生并發展,其所要解釋和表達的也正是隱含于這種情感背后的人性需求,侵權法不應僅注意規則而忘卻人們內心對責任與正義的社會感受。然而,侵權法在對待財產損害的賠償時卻忽視了這一點,其通常拒絕保護某類財產利益,如經濟安全或者純經濟損失,“寧可偶然讓有理的要索人失望,也不要打開門戶,而產生官司泛濫?!盵47]

事實上,“民法并不單靠制裁,它也倚仗內在感受及公眾情緒維持。當誘因上升時,法規使用曲線也上升?!盵48]人們對社會秩序運作的態度與其對責任的看法有著緊密的聯系,責任概念的意義遠非強制所能涵蓋,它所具有的最為重要的意義還在于引導人們進行自由決策。“一個自由的社會很可能會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會都更要求做到下述兩點:一是人的行動應當為責任感所引導,而這種責任感在范圍上遠遠大于法律所預設的義務范圍;二是一般性輿論應當贊賞并弘揚責任觀念,亦即個人應當被視為對其努力的成敗負有責任的觀念?!盵49]因此,當人們被允許按照他們自己視為合適的方式行為的時候,他們也就必須被認為對其行為的結果負有責任。但是,現代技術主義的立法與司法活動已將侵權法從其所屬的生活中強行剝離,而異化為與特定的民眾、習俗、傳統相疏離的僵化體系,壓抑了人們基本的正義感、道德感和倫理觀。

于是,實證化的法律規范導致了生活世界被系統所支配,日常的溝通實踐因此受到阻礙,人們被困于韋伯所描述的“理性的牢籠”[50]之中。一般說來,當法律拘泥于形式,偏離日常生活中之“對”與“錯”的觀念時,它便被用作報復和攻擊的武器,用作不合理防御的根據以及作為對合法申訴予以遲滯及挫敗的工具。[51]當人們甚至無法靠理性、常識和正義感判斷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是否正當時,他們就會喪失對法律的信任與依賴,侵權法也會因其不再具有依憑感和親和力而失去精神家園。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一套合理的法律體系的首要要求就是,它必須與社會的真實感受和需求相吻合。[52]當侵權法不得不用矛盾的制度和解釋應付現實時,我們在生活中便失去了一套有關常識性對錯的具有內在一貫性的法律體系,古典侵權法精心構建的理論大廈將失去它有序的結構,由概念的有序墮入混亂的理論困局。因而,有學者曾經這樣批評美國的侵權法:“運用于日常決策的法律帶來了糟糕的決策,進而引來更多的法律問題,將人們與判斷是非的直覺隔絕開來。”[53]當人們面對這樣的侵權法境遇,即便最輕微的過失也會承擔很重的賠償責任,而最卑鄙的行為卻只承擔輕微的賠償責任時,[54]心理的失衡和對法律的敬畏便會受到沖擊,而當生活中這樣的法感受不斷強化并以極端的形式發作時,[55]便不僅是法律的悲哀,也是社會的傷痛。

盡管不能說是侵權法導致了這樣的悲劇,但是侵權法的貧困卻是可以從中窺見一斑。當我們希望侵權法緩解社會沖突和矛盾時,隨之而至的卻是人們不愿看到的更為嚴重的道德困境與社會問題。侵權訴訟的雙邊結構特征使得侵權法在法庭上往往表現為歸責游戲、舉證技術及訴訟策略等,當這種影響被帶入到社會生活中時,就會和一般人所想像的具有責任感的理想的人類形象發生抵觸:一方面是“為權利而斗爭”的普遍化,另一方面是現代人的道德頹廢和“病態的訴訟社會”。[56]法律不能以單純邏輯上的結果來保障其地位,否則,它就是在保障一種不再具有正當性的自由利益,并且使得對于社會正義的信任落空。而在此種對于社會正義的信任背后,其實也存在一項關于人類生活之受保障的自由空間的要求。[57]侵權責任問題與救濟問題之間清楚的分界可能模糊了受害人怨恨的真正特性,對于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人來說,違法的意識是傷害的一個基本構成。如果是他人而不是侵權行為人補償了實際損失,那么整個規范結構就會失去力量,既無法塑造具有責任感的公民形象,也無法滿足社會的正義要求。法國自由法學代表人物熱尼曾言:“我們應追問理性和良心,從我們最內在的天性中發現正義的根本基礎。”[58]對侵權責任的全部特征的認識會引導人們對侵權法救濟功能進行更為深刻的理解,侵權法治療傷害并不能限制在金錢賠償支付的范圍內,它不僅要救濟那些日益擴張的利益訴求,更應救濟在這個世界上人們極為珍視卻為法律體系所漸趨淡忘的責任心與正義感。

結語:侵權法的倫理回歸

社會秩序的終極目的是人類的需要,法律理性必須彰顯人類生活的道德基礎和倫理目標。侵權法如果不能昭示這一點,將會制造出倫理上的危機,并影響其制度與規則的正當性。我們應將侵權法作為一項社會制度和倫理制度來理解,而不僅僅將其理解為由法律人強行嵌入社會生活并由他們以某種神秘莫測的方式進行操縱的一套技術范疇。[59]正如哈貝馬斯所言,形式法本身也是基于一定的倫理判斷之上的,形式法對倫理因素的拒斥,大多是基于技術上的原因,拒絕在法律適用時重新引人價值判斷加以檢視,是技術上缺乏自信的表現。[60]侵權法是關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責任體系,因此侵權責任是一個人際性的概念和實踐,需要關注行為人、受害人以及更為廣泛的共同體和社會等多方面的關系,表現達其倫理訴求。侵權法的立法與司法必須對社會的倫理因素保持一種全面開放的態度,這種倫理包括個人倫理和社會倫理。我們已經看到這樣的“浮世圖”:情感、良知或社會壓力影響到甚至控制著一些特殊侵權案件的審理,但司法實務卻并未警醒于它們的審理結果會如何擾亂人心并左右人際交往的社會態度,從而忽略了侵權法在精神上和效果上所具有的公共性。侵權法的敘事方式如果僅從個體出發而將個體之間的關系從視野中抹去,則可能形成責任的擴散或者權利的萎縮,進而使得社會生活與法律規范的摩擦增大,在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生活與關系中持續制造一種相互戒備和緊張的氛圍,最終導致人們被“理性的牢籠”所圍困,社會成為利益追逐的角斗場。

法之所以為法還在于其社會心理上的力量,如果這種社會心理力量薄弱,法即喪失其確實性和效力。侵權法的關切不僅要從行為轉向行為的社會影響,而且要在強調社會視角的同時增加一些心理學的關系視角。一個文明的社會除了需要經濟資本的積累還要有社會資本的儲蓄,除了需要科學技術水平的提升還要有文化能力的強化,除了需要物質生活條件的滿足還要有精神世界的追求。致力于人性的改造是法律發展的未來與生命,也是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心與信仰的希望與力量。19世紀工業革命以后的的侵權法盡管擺脫了理性主義的束縛,卻又逐漸被功利主義所侵蝕而喪失了倫理基礎,當代侵權法發展的基本趨勢就是回歸規則的倫理性,強調制度與秩序的倫理基礎。侵權法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立場中立的裁判規則而存在,其規范終究會對人們的行為方式產生影響,因而有學者主張“民法典的首要目的在于對民事主體的行為模式進行塑造和指引”,[61]即使是侵權訴訟的裁判也經常對那些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甚至對案件毫無所知的人產生影響。[62]因而我們不應僅僅將侵權法看作是“規則上的法律”,它還是“制度上的法律”和“文化上的法律”。侵權法不僅作為最低限度的規范,而且應當包含更多道德上的訴求。

社會生活是復雜的,人類的倫理規則同樣是復雜的。人際關系中如果剝離了倫理的要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信賴就會崩塌,而離開了這種社會資本,任何穩定以及有益的社會生活與經濟活動都是不可能的。法律作為社會制度的一項功能就是要將某種秩序引入到社會生活之中,盡管法律無力徹底消除社會的無序或解決所有的倫理沖突,但其根本方向還在于喚醒人們的利他之心和仁愛之心,在人心之間搭建相互溝通與信任的橋梁。信任可能以不同方式出現,這取決于共同體的性質:經濟共同體需要誠實信用來維持一個以信用為基礎的效率體系,社會共同體必須基于認同才能建立起相互信賴與合作的關系,而家庭共同體則要靠相互關愛與照顧才能維系。侵權法發展到今天,絕不僅僅是為了維持一個不準侵害他人的基本秩序—這只是一個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更要通過原則的調節增加法律的倫理性,對人的倫理生活給予關切,以避免在物質利益分配過程中出現制度性弱者而導致道德危機。在中國現實中,已經注意到了“受害者”的含義不僅僅是指個體,廣義上還包括個體所歸屬的家庭,甚至于整個社會。從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看,侵權法的保護客體包含了人格法益和身份法益,實質上已經“超個人化”,即將其保護的客體從“個人”擴大到了“家庭”。透過侵權法的社會實踐,我們不僅目睹到了人們在謀求權利保障時所付出的那些代價,同時也感受到了侵權訴訟所帶來的那些社會傷痛—人與人之間的沖突與對抗,它們時刻觸動著社會共同生活的道德根基以及我們作為同類的憐憫之心,同時也應凝聚了足夠的能量讓我們去反思現有的制度:侵權法必須以道德為基礎劃定人們之間自由的邊界,實現其制度構建與解釋適用的倫理回歸。設想一個僅僅由法律制裁加以推動的社會,等于是設想一個骨頭彼此相互摩擦的社會。我們需要具有某種軟組織,以期緩和不近人情的突然打擊,而只有當法律秩序存有憐憫,不強人所難,這一希望才能實現。[63]只有行走在人們希望生活其中的理想社會的地平線上,一個微言大義的侵權法才能負責任地延展其方向。

注釋:

[1]參見[德]海因里?!ち_門:《自然法觀念史和哲學》,姚中秋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168頁。

[2]參見[德]魯道夫·馮·耶林、奧科·貝倫茨:《法學是一門科學嗎?》,李君韜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頁。

[3][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等譯,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1頁。

[4]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張乃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頁。

[5][德]弗朗茨·維亞克爾:《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展為觀察重點》,陳愛娥、黃建輝譯,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519頁。

[6]See David G. Owen, “Deterrence and Desert in Tort: A Comment”,the California Law Review 73, pp.665-676 (1985).

[7]See Basil A. Umari, “Is Tort Law Is Indifferent to Moral Luck?”, 78 Texas Law Review, p.467.

[8]See Ugo Mattei, “The Rise and Fall of Law and Economics: An Essay for Judge Guido Calabresi”, 64 MD. L. Rue, 220 passim (2005).

[9][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等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50頁。

[10]參見注[1],第191頁。

[11][美]馬丁·斯通:《侵害與受害的意義》,載格瑞爾德·J"波斯特馬:《哲學與侵權行為法》,陳敏、云建芳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2][澳]彼得·凱恩:《侵權法解剖》,江志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頁。

[13][德]馬克思·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李伯杰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14][德]哈貝馬斯:《在事實和規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137頁。

[15]參見注[1],第188頁。

[16][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財產法為中心》,王闖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從》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7]參見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現代化進程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頁。

[18]參見朱巖:《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載《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6期。

[19]參見注[18]。

[20] 參見汪信君:《論動力車輛事故之侵權行為責任、責任保險與無過失補償:以經濟抑制理論為基礎》,載《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1期。

[21]參見注[18]。

[22][德]N·霍恩:《法律科學與法哲學導論》,羅莉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頁。

[23][澳]皮特·凱恩:《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羅李華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305頁。

[24] 傅靜坤:《二十世紀契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頁。

[25]參見王皇玉:《論醫療行為與業務上之正當行為》,載《臺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2期。

[26]隨著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運動的興起以及醫師與病人社會地位的改變,醫療糾紛快速增長,“告知后同意”在醫療與司法實務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法律上的告知同意權與醫學界向來遵守的“醫學倫理原則”是否相同則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27][德]迪特爾·施瓦布:《民法導論》,鄧沖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頁。

[28]參見楊立新:《<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改革的成功與不足》,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29]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節目曾經報道過一起醫療責任事故糾紛,該案受害人因遭受醫療事故而致殘,其身為農民的丈夫為了給妻子討個說法而踏上漫漫告狀路,八年期間竟然通讀所有相關醫學書籍,就連該領域的專家也認為其已具備了相當的水平,最終為妻子討回了公道。

[30]參見注[12]。

[31]王澤鑒:《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頁。

[32]參見王利明:《民法的人文關懷》,載《中國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3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34][日]渡辺洋三:《法とは何か》,巖波新書1998年版,第17頁。

[35]See Richard Rorty, “Human Right, 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ality”, in Stephen Shute and Susan Hurleu (eds.),On Human Rights (Ba-sic Books, 1993),pp.111-134

[36]參見[德]羅爾夫·克尼佩爾:《法律與歷史—論<德國民法典>的形成與變遷》,朱巖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頁。

[37]See Kevin Williams, “State of fear: Britain's‘compensation culture' reviewed”, Th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egal Scholars, Vol. 25,No.3, p.499.

[38]參見薛軍:《人的保護:中國民法典編撰的價值基礎》,載《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4期。

[39]See Arthur Rip Stein, Philosophy of Tort Law, in Jules Coleman&Sotto Shapiroed,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Oxoford UnversityPress, 2004, p.657.

[40]參見謝鴻飛:《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1]參見[美]科斯塔斯·杜茲納:《人權的終結》,郭春發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頁。

[42][丹]努德·哈孔森:《立法者的科學—大衛·休謨與亞當·斯密的自然法理學》,趙立巖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8頁。

[43]參見[日]星野英一:《民法勸學》,張立艷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頁。

[44]參見[法]萊昂·狄驥:《<拿破侖法典>以來私法的普通變遷》,徐砥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頁。

[4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鄭戈澤,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85頁。

[46] 參見[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語言混淆》,載《哈耶克論文集》,鄧正來選編/譯,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7][英]弗萊梅:《民事侵權法概論》,何美歡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頁。

[48][美]弗雷德曼:《法律與社會》,吳錫堂等譯,巨流圖書公司1999年版,第226頁。

[49][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34頁。

[50]這是韋伯為描述現代生活而創造的最值得思考的一種表達,他聲稱現代人被困在由理性的鐵柵制成的牢籠之中。參見[英]韋恩·莫里森:《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后現代》,李桂林等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頁。

[51]參見注[48],第26頁。

[52]參見[美]菲利普·K-霍華德:《無法生活—將美國人民從法律叢林中解放出來》,林彥、楊珍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頁。

[53]同注[52],第7頁。

[54]See Walter van Gerven, Jeremy Lever&Pierre Labrouche,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on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TortLau,Hart Publishing, 2000, p.19.

[55]如藥家鑫害怕被受害人“賴上”,于是揮刀相向;肇事方為避免家庭陷人困頓,而拔下了被害人的輸液管;17歲的青年因騎自行車撞傷70歲的老太,向父母索要金錢欲作賠償無果而喝藥自盡,等等。

[56]參見[日]棚獺孝雄:《現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頁。

[57]參見注[2],第116頁。

[5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85頁。

[59] 參見注[12],第23頁。

[60] 參見注[14],第565頁。

[61]姚輝:《論人格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關系》,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

[62]參見注[52],第11頁。

[63]參見[美]理查德·A·愛潑斯坦:《簡約法律的力量》,劉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頁。

參考文獻

{1}.[德]海因里?!ち_門:《自然法觀念史和哲學》,姚中秋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版。

{2}.[德]弗朗茨·維亞克爾:《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展為觀察重點》,陳愛娥等譯,三聯書店2006年版。

{3}.[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等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

{4}.[澳]彼得·凱恩:《侵權法解剖》,汪志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5}.朱巖:《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載《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6期。

{6}.[美]霍華德:《無法生活—將美國人民從法律叢林中解放出來》,楊珍等譯,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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