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投資

時間:2023-06-02 15: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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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將客戶關系管理、資金管理和投資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個人客戶提供的綜合化、個性化服務的一類金融產品。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商業銀行開始嘗試向客戶提供專業化投資顧問和個人外匯理財服務。近年來,隨著金融開放加快、商業銀行競爭加劇、國民經濟增長和個人財富的增加,個人理財業務迅速發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體制和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約,我國商業銀行

    理財業務在快速發展和演進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本文主要分析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規范、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有關政策建議。

    一、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發展現狀

    1.外匯理財產品。早期的外匯理財產品主要是個人外匯結構性存款,近年來受人民幣匯率改革、美聯儲不斷加息、本外幣存款存在較大利差等因素影響,商業銀行外匯理財市場日趨活躍、品種正逐步豐富。今年年初,憑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溫,各商業銀行推出了一批與股指、黃金價格掛鉤的外匯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開辦的外匯理財產品有工商銀行“匯財通”、建設銀行“匯得盈”、中國銀行“匯聚寶”、中信銀行“理財寶”。

    2.人民幣理財產品。人民幣個人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以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流通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和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為收益保證,向個人投資者發行的理財類產品。該理財產品一般以銀行信用保證本金安全,且預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稅后收益;產品流動性強、風險低。

    由于貨幣市場利率走低,人民幣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在節節攀升后開始逐漸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對公眾的吸引力,一些行甚至停辦了人民幣理財業務。

    2006年以來,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幣理財再次升溫,其主要特點是:一是預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間,較2005年收益率明顯提高。二是產品的流動性明顯增強。如工商銀行1月份發售的一期人民幣理財產品首次在同類型產品中提出允許提前贖回,允諾其半年期產品發行后,客戶每個月都有一次贖回機會。三是結構型產品主導市場。各行推出了多種結構型理財產品,資金收益與國際金融市場投資產品相連接,本外幣通過衍生產品相聯系,以外幣的高收益彌補本幣的低收益。如民生銀行經銀監會、外管局批準,首家推出民生財富人民幣非凡理財結構性理財產品,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衍生交易,為客戶提供人民幣和美元結構化理財;光大銀行“陽光理財A 計劃”浮動收益產品,收益率與國際金融市場原生及衍生產品掛鉤,收益率比同期儲蓄高30%以上。四是資金投向有突破混業經營限制趨勢。如中行財富投資管理服務匯集了中銀股份旗下中銀國際、中銀證券、中銀基金等產品和服務,將借助中銀集團在海內外證券行業和基金行業的配置,為理財貴賓客戶提供海內外證券投資管理服務。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將理財作為競爭手段。2005年前,商業銀行推行理財業務目的并不完全是為了增加中間業務收入,而在于爭奪存款、提高市場份額。一些銀行采取盲目承諾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儲蓄存款的方式銷售理財產品,將個人理財產品演變為變相高息攬儲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業銀行甚至在虧損讓利的條件下推出理財產品,以理財產品為競爭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戶、爭奪零售客戶資源。而國有商業銀行推出個人理財產品的主要目的是應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同業競爭,鞏固中高端客戶,減少客戶流失。

    2.潛在的金融風險不容忽視。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定價和風險對沖方面,缺乏科學的定價機制和完善的風險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風險。

    一是市場風險。推動人民幣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的基本前提是獲取債券市場收益率與存款利率之間的套利利差,一旦債券市場收益率大幅下降,這種套利的風險就會自然產生,有可能會導致銀行無力支付理財產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債券數量有限,加上商業銀行人民幣流動性過剩問題突出,大量理財資金涌入貨幣市場,銀行獲利空間變得極為有限。2004年上半年以來,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出現了持續、大幅上漲,上交所國債指數從2004年4月初91.1點上漲到2005年10月中旬的109.73點,上漲20.45%.債券指數已在高位運行,債券收益率曲線整體下移,債券資產利率風險越來越突出。外匯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國際金融市場的外幣結構性存款、貨幣掉期、高等級債券、歐洲商業票據、拆放境外同業等產品,也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目前外資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有的與香港紅籌股掛鉤,有的與新興市場債券掛鉤,有的與商品指數以及國際市場黃金、石油掛鉤。目前,美國聯邦儲備基金利率已達4.5%,且市場普遍有進一步上升的預期,隨著美元與人民幣利差的進一步拉大,許多商業銀行通過各種匯率、利率工具,投資境外衍生產品以提高資產收益率和資產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較強烈,一旦市場出現大的逆轉,外幣理財市場將面臨較大的風險。同時,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缺少自己的產品模型和對沖技術,大部分產品都是依靠外資銀行設計、報價、風險對沖,缺乏自主創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風險。

    二是操作風險。目前銀行大量推出創新理財產品,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往往相對滯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誤或欺詐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有的銀行對空白理財產品認購書不作重要憑證管理,經辦人員對相關操作規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計劃銷售,存在較多的風險隱患。

    三是流動性風險。對可提前終止的理財產品,如果因為市場利率變化出現大規模贖回,可能影響銀行的流動性,特別對資金頭寸比較緊張的股份制銀行影響較大。

    3.理財業務資金管理不規范。部分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管理不規范,沒有按理財產品協議使用資金,發生理財資金挪用的現象。而且,商業銀行通常對出售理財產品獲得的資金沒有設置專門科目進行管理,只是在儲蓄存款科目反映,僅是作了凍結而已,資金實際用途難以監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4.缺乏較權威的培訓認證機構。為了保證金融理財師的服務質量、維護市場秩序,許多國家的實踐經驗是對“金融理財師”成立自律性、非營利、非政府的專業資格認證機構,通過對達到一定專業水平和道德水準的金融理財人員進行認證管理,提高行業公信力。國際注冊金融理財師標準委員會是在全球范圍內受到廣泛認可的金融理財師認證機構。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善的類似權威機構,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名義發起成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國際CFP組織,首次在國內引進國際CFP專業資格認證制度。

    二、影響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國個人理財業務仍然以產品銷售為中心,還沒有過渡到以客戶為中心,業務僅停留在產品上,盡管不同的銀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紛紛建立理財中心,但它們的業務范圍更多的是把現有的業務進行重新整合,僅是儲蓄功能的擴展和最初級的咨詢服務,沒有針對客戶的需要進行個性化設計,缺乏個性化服務。絕大多數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的出發點,是將其作為優質營銷服務的一個手段。影響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一)外部環境因素

    1.居民現代金融意識不強。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嚴重滯后,加上商業銀行理財營銷過分側重于收益的宣傳,沒有嚴格履行風險提示義務,使大多數居民對風險與收益沒有正確的認識。公眾更多認同銀行傳統的存款類業務,對真正意義上的“代客理財”業務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識,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諾的理財產品,對風險程度相對高、沒有硬性承諾的產品則“敬而遠之”,更鮮有通過資產組合規避風險的需要,導致現階段市場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風險的簡單理財產品。

    2.理財資金運用渠道狹窄。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較低,金融市場交易品種少、市場容量小,加上外匯市場開放程度較低,國內貨幣市場一直是人民幣理財資金的主要投資渠道。在2004年宏觀調控、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理財產品收益率伴隨著貨幣市場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隨著2005年下半年資金寬裕、貨幣市場收益率走低而連續下降,有些銀行甚至出現了常規業務收益補貼理財業務的倒掛現象。公務員之家

第2篇

關鍵詞:證券投資學;網絡教學;實驗課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2-0150-02

一、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的內涵與證券投資學課程培養目標

地方院校培養應用型人才是國家人才培養戰略調整的重要舉措。本科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內涵是強調人才既具有寬厚的知識基礎、應用性專業知識和技能,又具有轉化和應用理論知識的實踐能力。人才培養的定位突出實踐應用與能力培養,所以教學內容既強調理論知識的基礎性,又要重視理論知識在實踐中的應用,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證券投資學是金融專業的專業基礎課,內容涵蓋證券投資的工具、市場運行、交易主體、投資組合理論、市場均衡理論、證券的分析與估值、投資組合管理等。課程的理論性強,同時又緊密結合實際市場,用市場去檢驗所學的理論。應用型本科證券投資學的人才培養目標是了解證券市場如何運行,知曉國內外市場上證券投資工具的特征,掌握證券投資的基礎理論,能夠用理論去指導證券投資實踐行為,并能分析國內外證券投資領域的現象與事件,提出投資建議。

二、應用型本科《證券投資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投資學教材的更新跟不上我國日新月異的金融市場發展

我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金融產品的創新有很多中國特色。但現有的教材顯然跟不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得學生在學習過程對本土證券市場存在疏離感。本科院校《證券投資學》課程教材的選擇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國外的教材,常用的是滋維?博迪等著的《投資學》,該書以美國市場為背景,介紹了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理論與方法,核心內容是投資組合理論、市場均衡理論及證券分析。其理論與實證檢驗都是以美國發達資本市場為依據,沒有涉及我國證券市場的實踐。另外一種是國內的教材,一般包括以我國證券市場為背景的基礎知識介紹,再加上國外成熟的投資組合理論、定價理論與方法、證券的技術分析與基本分析。教材對投資理論的闡述多,但跟實際市場結合的內容少,針對證券市場的實際案例分析也很少涉及;對證券投資工具的介紹僅僅限于基本的投資工具,沒有涉及我國市場上日新月異的金融產品,比如分級基金、量化投資工具、證券化產品等。

(二)課堂理論知識傳授占比多,學生實踐操作環節薄弱

證券投資學涉及的理論多并且內容深,不容易掌握,比如市場均衡理論中就涉及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套利定價理論、有效市場假定理論和行為金融理論,這些理論的創始者大多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可見其理論達到了很高的深度,要理解這些內容對本科生來說并非易事。所以,教師會在課堂占用很多的時間來闡述,這樣留給學生實踐操作環節的課時就不多,學生上實驗課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課時。在這過程中,學生至少需要完成組合理論、資本資產定價理論、證券分析這三個部分內容的相關實驗操作,并撰寫實驗報告。但往往因為時間倉促,實驗環節完成情況不是很理想。

(三)內容多,課時少,學生對知識的掌握不深入透徹

完整的證券投資學的教材內容一般包括基礎的投資工具與環境、投資組合的優化選擇、市場均衡理論及應用、市場有效性理論及檢驗、證券投資的技術分析、證券投資的基礎分析以及投資績效的評價等。特別是國外的教材內容篇幅巨大,教材會建議學習課時為一年。國內很多應用型本科證券投資學采用了國外的教材,但一般設置為48―51課時。在保證本課程體系完整講授的情況下,只能降低課程的深度,很多內容只能停留在基礎層面,不能深入展開。學生對相關知識的掌握也只能在淺顯的層次。

三、應用型本科《證券投資學》課程改革的思考

(一)利用超星的泛雅平臺,實現翻轉課堂教學模式

美國新媒體聯盟對翻轉課堂的定義是指重新調整課堂內外的時間,將學生的學習決定權從教師轉移給學生。在這種教學模式下,課堂內學生能更專注于主動的基于項目(或問題)的學習,共同研究解決現實世界的問題,從而獲得更深層次的理解。在翻轉課堂中,教師的角色從內容的呈現者轉換為學習的教練,重點放在師生溝通、回答學生問題、啟發并引導學生思考。利用超星公司開發的泛雅平臺,給學生提供網絡化教學手段,可以幫助實現翻轉課堂的教學模式。

首先,利用平臺在課前進行視頻課學習。網絡化教學手段可以把很多教學內容轉移到課堂外進行。授課教師在平臺上預先錄制好一些視頻,學生可以在課外提前學習證券投資學中相關的知識,特別是教材中有一定難度并且比較重要的理論,比如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套利定價模型、有效市場理論、股利貼現估值模型、市盈率估值模型等。這些理論一般涉及假設、推導、結論及應用或者檢驗,內容思想性及邏輯性強,有些還要借助高等數學的知識,學生單純通過看教科書不是很容易弄明白。視頻課可以幫助學生理解與掌握課程的重點和難點。這樣可以節省課堂的講授時間,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課程學時少但內容多的矛盾。學生在課堂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教師交流,師生互動,進行探究性學習。

其次,利用平臺進行拓展閱讀。平臺內部有超星電子書庫,可以指定學生進行課內外拓展閱讀,比如其他的與證券投資學相關的圖書,指定學生閱讀哪些段落,并可以查看每個學生是否閱讀。還可以收集公共財經類視頻,比如第一財經、經濟半小時欄目中跟證券有關的視頻,放入平臺,使得學生能夠貼近金融市場,追蹤證券市場熱點,了解投資領域的事件,傾聽專業人士的觀點,并引發自己的思考。在課外有了這些準備,在課堂就可以針對一些專題展開討論,比如2015年的股災事件、光大烏龍指事件、2016年的股市熔斷機制事件等,讓學生試著用投資學的相關理論去解釋。學生在討論的過程中會有觀點的沖突,這樣更能引發思考與學習。教師的角色從講授者轉變為輔導者、建議者,在課堂及網絡平臺上引導、啟發學生,對各種觀點進行點評和總結。通過拓展閱讀與討論,可以解決教材滯后于日新月異的金融市場發展的問題,并且培養了學生將投資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金融市場與投資領域的意識與能力。

(二)利用國泰安的市場通金融分析軟件和CSMAR數據庫,進行有選擇的實驗教學

實驗教學是形成應用能力的重要環節。常用的證券投資學實驗操作軟件是國泰安公司開發的市場通金融分析軟件和CSMAR數據庫。通過實驗手段進行模擬、分析及檢驗,促使學生深入理解和掌握相關投資理論知識與實際應用。該系統實驗內容豐富,包括金融市場行情的揭示與觀察、共同基金投資分析、投資組合構建與風險、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的計算、證券的基本分析、證券的技術分析、金融衍生品及外匯分析等。

因為證券投資學課程的課時有限,分配給實驗課的時間一般是10個課時左右,所以不能對上述所有的內容都進行實驗教學,可以挑選核心的內容來進行。建議選擇三個內容進行,具體包括投資組合構建與分析、資本資產定價模型計算及應用、證券的基本面分析與估值。這三個內容既是證券投資學的核心又是難點,所以需要在實驗課堂指導學生完成。其他的內容可以讓學生在課后自主學習如何操作。實驗課可以通過組成實驗小組方式來完成實驗任務,小組方式的好處是可以發揮各小組成員的優勢、相互學習,來完成一個工作量大且有難度的作業。

(三)產學合作,引入證券、期貨公司現場教學以及專業人士的專題講座

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重點是注重能力培養,而培養什么樣的能力要與工作世界緊密結合。證券投資學課程對應的工作主要是證券、期貨公司。帶領學生進入這類公司進行現場教學,可以讓學生直觀了解金融機構的運作,比如崗位如何設置、對專業人員的技能及素質要求有哪些,然后在學習過程中可以有針對性地培養一些專業技能。金融市場的專業人士接觸金融市場的前沿,掌握最新的金融工具的開發應用。所以,專業人士的專題講座可以讓學生了解市場前沿的知識與信息。專業人士還可以傳授投資中某個細分領域的實際操作,特別是證券投資學中創新型金融產品的投資操作,比如量化投資管理、阿爾法對沖基金的操作、分級產品的運作等等,使得學生對本課程有更直觀的認知與感悟,激發對該領域的興趣,從而進行更深層次的學習。

(四)課程考核評估方法多樣化

課程的考核評估對學生的學習有引導作用。證券投資學現有的考核還是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結合平時作業完成及考勤情況,給出綜合成績。實踐環節的成績占比一般比較低,這樣的考核方式沒有突出對實踐應用能力的評價,導致學生對于實驗課不夠重視。增加實驗課考核的占比,可以改變學生對實驗課的態度,提高其實踐操作能力。課堂討論與發言在考核成績中的占比也很低,導致學生在課堂討論中的積極主動性不夠。采用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后,可以增加課程考核中課堂討論的占比,注重考核學生在實際投資領域的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能力。

參考文獻:

[1] 陳尊厚,胡繼成.基于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投資學教學改革思考[J].中國大學教學,2015,(9):37-40.

[2] 梁朝暉.關于《證券投資學》教學方法改革的探討[J].經濟研究導刊,2010,(23):261-262.

[3] 劉煥陽,韓延倫.地方本科高校應用型人才培養定位及體系建設[J].教育研究,2012,(12):67-71.

第3篇

關鍵詞:資產配置理財策略選擇

個人在其生命周期每一個階段上的財務安排都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理財。這里我們主要介紹證券投資,它主要以保值和增值從而促使個人資產加速成長為主要目標。

1 個人證券理財的策略選擇

個人證券理財的策略選擇,需要個人投資者在實施證券理財行為之前認真考慮。確定科學的個人理財策略,應主要考慮一下兩個因素:

1.1 個人投資者的年齡

根據個人的生命周期及與投資者的關系,我們可以將個人投資者大致區分為三個年齡階段,即40歲以前的青年段、40歲至60歲的中年段、60歲以上的老年段。不同年齡段的個人投資者,應采取不同的證券理財策略。

青年段。這個時段的個人投資者具有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從生理上看,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從職業上看,都已經走上社會,有了一定職業,并且隨著年齡增長而逐漸穩定;從生活上看,從單身一人到戀愛建立家庭,再到孩子出生成長,一切都在有條不紊的發展著,長輩們也都處于事業的巔峰狀態之中;從經濟上看,資金實力相對有限,并且未來的前景充滿了變數;從負擔情況看,從上到下都比較輕。因此,在這個年齡階段的投資者,其證券理財行為不妨可以選擇一種有保守向激進發展,并逐漸偏向于激進的方式。

中年段。這個時段的個人投資者具有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從生理上看,體魄依然健壯,精力依然充沛;從心理上看,生活的歷練已經使人成熟,做人做事都趨于穩重;從職業上看,基本已經定型,并已經取得相應的成就;從生活上看,家庭生活十分穩定,子女或正在成長,或已經成人,而長輩們已經年邁,需要多多關心照顧;從經濟上看,資金實力充裕,人生中的黃金收入期在此階段;從負擔上看,負擔雖然不重,但未來的生活計劃是必須考慮的事情。因此,這個年齡段上的個人投資者,其證券理財行為不妨可以選擇一種偏于穩健的方式。

老年段。這個時期的個人投資者具有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從生理上看,衰老已是不爭的事實;從心理上看,經歷了大半生的風風雨雨后,安度晚年成了大家共同的心愿;從職業上看,雖然已經退休在家,但老驥伏櫪,在忙碌了一輩子之后,現在閑了下來,總是覺得不習慣,因此,還有找點事情做做的心態;從生活上看,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并都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從經濟上看,收入較之退休前有所甚至明顯下降;從負擔上看,在收入減少但用于看病等方面的支出會增加的情況下,家庭負擔也可能呈現出相對加重的趨勢。因此,這個階段上的個人投資者,其證券理財行為可以選擇一種偏向于保守的方式。

1.2 構建什么樣的投資組合

個人投資者的投資組合策略,亦即證券資產配置策略,是證券理財的重要內容。之所以要構建證券組合,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盡可能的降低投資風險。單一品種的證券,特別是某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風險,是顯而易見的。而建立證券組合,實際分散投資,“不把所有的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就可以有效地分散風險,特別是降低非系統風險。資產組合理論表明,證券組合的風險隨著組合所包含的證券數量的增加而降低,不同的證券之間關聯性很低的多元化證券組合可以有效地降低非系統性風險。二是盡可能的增加投資收益,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投資者的證券投資過程,就是在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之間尋求最佳平衡的過程。如果個人投資者僅投資于單個證券資產,則尋求這種平衡的空間相當狹小。而當投資者將各種不同的證券資產按不同比例進行組合時,其選擇最佳平衡的空間就相當大,從而可以使其可以再投資風險水平既定的條件下,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證券組合一般以投資者的投資目標為標準來進行劃分。具體說來,證券組合可以分為收入型證券組合、增長型證券組合和混合型證券組合三種。收入型證券組合看重當期收益,以追求當期的收益最大化為目標;增長型證券組合看重資本增長,以追求未來的資本升值為目標;混合型證券組合則試圖是兩者兼顧,在兩者之間達到某種均衡。個人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的投資收益目標和風險偏好程度,對未來證券市場走勢進行理性判斷的基礎上,確定自己選擇哪一類組合。

2 個人證券理財的資產配置策略建議

2.1 青年段個人證券理財的資產配置策略建議

40歲以下青年段個人證券理財的資產配置策略:基金50%-60%,股票40%-50%。

上述資產配置策略是通過和個人投資者的廣泛溝通和交流,并得到較多個人投資者認可的。投資者在具體規劃個人證券理財方案的時候,可以以此為參考,但不必一定要拘泥于這個比例配置。

我們還可以把40歲以下的個人證券投資者在細分為三類,每一類型的投資者又可以有不同的配置策略。

2.1.1 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人

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人,期理財的主要目標是試水市場,積累經驗。個人證券理財初級階段的投資者具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資金量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二是理財知識有限。因此,以貨幣市場基金或其他低風險證券理財產品作為他們的投資對象較為合適。

2.1.2 已經有了一定的積蓄并計劃結婚成家的人

40歲以下的個人投資者在經歷了入門階段的證券理財實踐后,就可以進入第二階段了。進入這個階段的標志是:第一,個人投資者已經積累了一定量的資金,有了可以做分散投資理財的資金基礎。第二,資金投資者通過貨幣市場基金的理財,對證券理財活動和證券理財對象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和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投資者應該在一定的投資理念的指導下,逐步了解和投資其他類型的基金,如股票型基金、偏股型基金和債券類產品。

2.1.3 已經成家之后的人

通過前一階段的理財活動,個人投資者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大,風險承受能力進一步提高,對高收益也已經有了進一步的渴望。同時個人投資者對股票有了比較多的了解,尤其是通過對股票型基金的具體品種的觀察和研究,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股票投資理念,因而在此基礎上可以選擇具體的股票投資品種。從“借腦策略”起步,具有一定理財分析能力、掌握一定理財分析方法的個人投資者,可以由淺入深的開始自己的股票理財選擇,在認為較有把握之后,可以逐漸擴大股票的投資理財規模。

2.2 中年階段個人證券理財的資產配置策略建議

40歲至60歲的中年段個人證券理財的資產配置策略:國債20%左右,基金40%左右,股票40%左右。

40歲至60歲的中年段的投資者分為兩類:

2.2.1 子女尚未工作的個人投資者

這個階段的投資者,其理財的策略應該是坐守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的同時,伺機用部分資金投資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理財產品。不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投資理財應該是階段性的,通常情況下不長期持有。

2.2.2 子女長大成人的個人投資者

處于巔峰狀態的人,往往也是十分成熟的,這個階段的人在證券理財方面往往既保守又激進,呈現一種復雜的混合狀態。在具體過程中,要投資一定數量的國債,同時繼續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因為這種基金是一個以不變應萬變的理財品種。當然,有了以前的股票理財經歷再加上股票市場有博取高收益的機會,對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投資還是少不了的。

2.3 老年階段個人證券理財的資產配置策略建議

60歲以上的老年段證券理財的資產配置策略建議:國債40%左右,基金40%左右。股票20%左右。

處于老年階段的人辛苦了一輩子,到了安享晚年的時候,一切行事都應該遵循保守原則,包括個人理財。在個人資產配置方面也應遵循穩健原則,投資對象以低風險為主,至于股票投資,20%的比例為上限。總之,這個時候要做一個“守財奴”,守住錢財,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投資損失,以保證有充裕的資金安度晚年。

參考文獻:

第4篇

關鍵詞:證券投資分析;財務分析;運用解析

證券市場在轉型之后,使證券投資變得全民化,大到企業證券投資,小到個人證券投資,只要投資方法合理正確,就可以在證券市場中獲得相應的投資回報。證券投資肯定是有風險的,在投資時,投資者應該在進行投資前必須了解,關于金融方面的知識,了解證券投資市場的走向,采用正確的投資方法,對于證券市場的價格變動,要掌握其規律,為將要進行的證券投資提供保障。

一、證券投資概念分析

證券投資是指投資者買賣股票、債券、基金券等有價證券以及這些有價證券的衍生品,以獲取差價、利息及資本利得的投資行為和投資過程,是間接投資的重要形式。證券投資具有高度的市場力,證券投資是對預期會帶來收益的有價證券的風險投資,投資和投機是證券投資活動中不可缺少的兩種行為,二級市場的證券投資不會增加社會資本總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間進行再分分析方法證券投資為社會提供了籌集資金的重要渠道。證券投資有利于調節資金投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引導資源合理流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證券投資有利于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知名度,促進企業的行為合理化;證券投資為中央銀行進行金融宏觀調控提供了重要手段,對國民經濟的持續、高效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證券投資可以促進國際經濟交流。

二、財務分析的重要性

(一)財務分析能夠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

投資者在進行證券投資的過程中,需要以會計信息為基礎,進行投資決策,會計信息對財務信息的影響很大,投資對企業通過財務分析,能夠對企業未來的發展,有正確的預判。投資者在投資的過程中,就會進行合理的投資決策,對于證券投資市場,只有在可靠的會計信息保障下,才能穩定的發展。

(二)可以直接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投資者在評價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是,需要以財物分析為基礎,通過對上市公司進行財務分析,可以很好地了解到,公司的運營能力和盈利狀況,從而分析上市公司的獲利能力和償還債務能力。投資者可以根據其判斷,投資后的收益水平,實現最大化的收獲效益。

(三)財務分析為投資者預測企業發展提供資料

投資者根據對財務分析的結果,了解當前證券投資行業的薄弱環節,也可以與其他行業的經營狀況進行比較,采取合理的對策,使投資模式得到優化,通過數據共享實現經濟效益的提高,實現投資可以獲得最大利益。

三、證券分析中的財務分析運用

(一)財務報表分析和證券投資有著很多的相關性

中國的證券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地完善,使其更加成熟,投資者對于財務分析在證券投資中作用,有著越來越多的重視。對于小投資者來講,掌握財務分析的方法,特別是財務報表分析的方法,能夠有效地進行優化理財,對于莊家操縱可以很好地避開,對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和提高證券市場的秩序也有著很重的作用。

(二)財務分析對投資者預測投資對象有很大的作用

財務報表分析與其他分析方法相比,能夠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進行全面的分析,能顧全面地反映上市企業過去的發展,為投資者的合理判斷,提供參考價值,對投資者預測上市公司未來的發展有很大的幫助,為投資行業的穩定發展提供保障,使投資風險得到降低[2]。

(三)財務分析可以促進證券市場的成熟

在我國財務制度不斷地完善下,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發展也趨于成熟,對此,投資者應該好好體用財務報表的作用,同時對證券投資市場的風險也要有敏銳的觀察,投資者掌握財務報表的分析方法,可以提高自身對證券投資決策的正確性和科學性。

四、財務分析在證券投資中的應用

(一)債務償還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的融資、經營和投資都與其債務償還能力有著很大的關系,債務償還能力是對上市公司償還債務和財務運用能力的重要體現,是指上市公司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債務償還能力的指標是指短期和長期,兩種期限的債務償還能力指標,短期的能力指標內容有,流動、現金、速動的比率和運營資金等,從盈利能力方面來看長期債務償還能力指標內容有,信息保障、債務本息保障和固定費用保障的倍數等。從上市公司的資產規模來看是,資產、凈資產的負債率和所有者權利比率,上市公司的債務償還能力,對其在市場經濟下的穩定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是其和諧發展的重要基礎,對于投資者所關注的問題,上市公司做好債務償還能力分析,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盈利能力分析

在上市公司財務分析中,盈利能力分析是最重要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其獲取利潤的能力,對其發展前景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投資者需要在投資前,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做出判斷,對其在未來發展的盈利能力做出分析,對其盈利的增長、常規和穩定性做出判斷,才能在證券投資的過程中將風險系數降到最小,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關鍵的信息。盈利能力的內容有,銷售的凈利率和毛利率、資產凈利率等。在證券投資市場中,運用合理的分析方法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進行判斷,對投資模式的更新,投資市場成熟的促進,投資者投資結構的改善,有著很大的作用。

(三)營運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的營運能力是指起經營和運行能力,上市公司運用所有的資產來獲取利潤,對其進行運營能力分析,可以發現上市公司在資產運營中的問題,營運能力分析,是對盈利能力分析和償還債務能力分析的補充[3]。營運能力的內容有,存貨、應收賬款、流動資產和總資產的運轉率,還有營業周期。對上市進行營運能力分析,可以幫助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和資本收益進行很好的判斷。

(四)發展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的發展能力是其生存之本,是指上市公司自身的經營,經過長時間的累積,形成潛在的發展能力,上市公司在未來是否有發展空間,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影響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的因素有很多,如外部的經營環境,和企業內部條件。發展能力指標的主要內容是價值增長率,還有銷售增長率和可持續增長率。投資者要借助財務分析對上市公司的發展途徑進行判斷,了解其資產是自身的盈利還是向外借貸,投資者要對上市公司的發展能力進行關注,以此來評估自身對其進行證券投資的風險。

五、財務分析對證券投資的反作用

財務報告造價損害投資者的經濟利益,近些年來,有許多上市公司在其財務報告上進行造價,金亞科技和太化股份利用財務造假,來騙取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財務分析信息不對稱,使證券投資決策滯后,財務分析報告的報出日期是置后的,投資者對財務分析信息的不是同步,讓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做出錯誤的判斷,對投資者規避投資風險和我國證券市場都有很大的影響。財務分析的靜態指標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效果,上市公司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是動態的,靜態的財務分析就不能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財務信息,影響其制定證券投資決策。

第5篇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第6篇

1.證券發行環節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應就在一級市場和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等所有證券品種在發行時所取得的登記許可證征稅,并按照上述不同證券品種分別制定相應的差別比例稅率,還原證券交易印花稅是針對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征稅的本來面目,以改變目前證券發行市場流轉稅空白的局面,這不僅可以調節證券發行市場的發行價格,縮小證券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的收益差額,還有助于兩個市場的銜接和共同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議稅務主管部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來立法。

2.證券交易環節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適當時機開征證券交易稅,取代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6]。我們在前述針對證券發行環節開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前提下,應取消當前二級市場上征收的名不符實的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①。證券交易稅設計如下:(1)課稅對象為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可轉換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派生證券品種等,但因繼承和贈與而發生的證券轉讓不作為課稅對象,這兩類非交易性轉移行為應納入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征稅范圍。(2)納稅人為證券交易的賣方,既包括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也應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實行單向征收,受讓方免稅,這樣可以增加賣方的轉讓成本以至限制證券賣出,有助于形成證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長持有期限,有利于擴大證券市場容量。(3)計稅依據為各類投資群體與券商或證券經紀人在交割時的實際成交價格。(4)稅率設計時應力求兼顧抑制過度投機和保持資本流動性,實行以低稅率為主,并按不同證券品種、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長短,設計富有彈性的差別比率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融資政策導向;針對不同的交易方式實行差別稅率,如對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低的稅率,對通過柜臺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高的稅率,有利于促進集中交易;按證券品種持有時間的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即證券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低,有利于抑制過度投機行為。(5)稅收征管上實行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方式。

3.證券持有環節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我國仍應保留對企業和個人的證券投資所得分別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需進行以下改進:(1)上市公司之間以及上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投資所得應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以實現“同股、同權、同利”的證券市場改革目標。(2)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所得逐步實現按相同比例稅率課稅,以實現投資者之間的稅負公平。(3)遵循國際慣例,將個人投資于公司債券和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4)對于企業和個人的長期與短期投資收益實行差別稅率[3],其中,長期投資收益應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5)為了鼓勵再投資,對股息、紅利、利息用于再投資的,應實施適當的減免稅政策。(6)構建消除企業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所得重復征稅的機制。國際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來消除或緩解股息重復征稅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許被投資公司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全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課征企業所得稅;二是雙率制,即對被投資公司利潤分為已分配利潤和保留利潤,前者適用較低的稅率,而后者則課以較高的稅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資公司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股息紅利所得從個人應納所得稅額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稅制,即將投資者個人的股息所得不納入個人的應稅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新興和轉軌市場階段,籌集財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標之一,因此選擇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較為合理的;即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從稅前利潤中扣除,不課征企業所得稅,而由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允許將被投資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紅利所得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從個人應納所得稅額中全部或部分抵免。這樣,既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征稅。

4.證券轉讓環節擇時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由于證券買賣價差收益或增值收益畢竟不同于股息、紅利所得和企業經營所得,從健全和完善證券稅制、維護稅收公平、實現社會公平分配和加強國家對證券市場調控的角度來看,選擇合理時機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是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③。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設計如下:(1)課稅對象為從事證券交易行為因買賣差價而獲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因賣出價高于買入價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購買時所支出的份額的收益。(2)納稅人為從事證券買賣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實踐中,存在有證券交易開戶人并非實際操作人的現象,從嚴格管制稅源角度出發,應以名義主體為納稅人而無論是否由其親自操作。(3)計稅依據為投資者已實現的價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當證券售出,賬面增值已經成為已實現增值收益才對已實現轉讓或增值收益征稅。(4)稅率設計需要根據不同證券品種、投資期限長短、投資者類別和交易量大小等實行差別稅率,稅率從低①。具體而言,根據證券持有時間長短、投資數額大小[7],并區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機易所得,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對持有期較長者課以較低的稅,而對持有期短者課以較高的稅;對交易量大、獲利較多的投資者可以采取高稅率征收,而對交易量小、獲利較少甚至虧損的投資者采取低稅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稅。(5)稅收優惠。為鼓勵投資者再投資,對單位及個人所獲得的資本利得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可以減免資本利得稅或抵免已納的資本利得稅。關于以前年度的投資損失,機構投資者可以沿用企業所得稅有關虧損彌補的規定,以連續五年為彌補期限;個人投資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證券轉讓所得為一次來計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損失允許以連續五年為彌補期限并規定每年的彌補限額。(6)稅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繳法,委托證券公司及經營機構通過滬深交易所計算機網絡實行按年代扣代繳。同時,要建立納稅人與扣繳人的雙向申報制度,由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證券轉移環節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證券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代表了一定的財產,為達到收入公平分配、緩解貧富差別,應對證券財產的遺贈征稅②。目前,我國可以考慮把繼承和贈與的證券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按20%的比例稅率課稅,待正式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后,再將此部分列入兩稅的征收范圍。按照國際慣例,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無須單獨設立稅種,可并入一般財產稅和贈與稅。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課稅依據是證券的市場價值,由于市場價值始終處于不停頓的波動之中,具體處理上可考慮取遺贈生效之日的市場價格,非上市有價證券可以按其面值計算。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我國目前可采用從價征稅,實行有免征額的超額累進稅率,免征額根據親疏程度而確定。證券持有人提前將有價證券變現的,在繼承或贈送現金之時仍應對現金財產征收遺贈稅。個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存問題分析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但是從實際的稅收調節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單一的印花稅稅種設置和單一的印花稅稅率調整,根本無法發揮稅收杠桿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發行環節尚未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各國政府一般針對證券發行環節(即一級市場)申請發行并登記許可的所有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我國目前在該環節主要針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手續費(傭金)收入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營業稅,而不是按凈額征收,而且還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如代墊的費用);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產權轉移書據”

稅目課征印花稅;對上市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取得的溢價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印花稅。從實質上看,我國尚未對證券發行環節發行的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由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和稅收政策無法對證券發行市場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

2.證券交易環節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即二級市場)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該類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缺陷:(1)它實質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額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稅,偏離了印花稅作為憑證稅種的內涵,而且被賦予了多重目標或功能[1,2],承擔了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和遺產稅或贈與稅等多個稅種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稅收法理。(2)它僅就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征稅,對其他證券品種(如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期貨、投資基金、國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級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品種都不征稅,稅基偏窄,不僅造成稅收收入的嚴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級市場的原始股投資者和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者之間、場內交易者和場外交易者之間、股票與其他證券品種之間的稅負不公[3]。(3)它不區分交易時間、交易主體、交易金額,也不區分買方和賣方[4],均按現實交易額征收相同比例的稅收,稅率設定單一且稅率偏高,導致證券稅收對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大戶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操縱股市的調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證券稅收原則。

3.證券持有環節存在稅負不公和重復征稅現象。目前我國在證券持有環節主要針對個人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人所得稅;企業持有權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按照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①。我國目前課征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存在以下問題:(1)稅負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間的稅負不公,比如西部地區上市公司的稅負更輕;二是上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稅負不公,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三是僅對個人投資于股票獲得的股息及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個人投資于公司債券和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稅;四是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稅負不公。(2)缺乏對企業和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規避機制②。《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與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而個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而來的,再對個人獲得上述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課征個人所得稅,又不存在扣除項目,就會產生經濟性重復征稅現象。(3)對個人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稅率低,對機構投資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業所得稅,可能造成企業采取“公款私用”的辦法,以個人名義買賣各類證券以部分逃避企業所得稅,甚至造成企業管理層私分證券投資收益。

4.證券轉讓環節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國際上對于證券轉讓所得(即買賣價差或增值收益),區分投資者已實現收益和未實現收益分別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目前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關于證券轉讓所得課稅的現行規定為:企業轉讓股權和債權等取得的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5%的稅率課征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封閉式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年所得l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求自行申報納稅,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個人股票轉讓所得。總體而言,我國現行相關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從個人證券利得收入來看,以投資者每次買賣價差為計稅依據課征20%的所得稅(除股票外),沒有區分證券市場投機收益與投資收益以及投資者持股時間長短,一律按同一稅率計稅,難以起到引導長線投資,遏制投機的作用;從企業證券利得收入來看,將其與企業其他經營所得合并課征25%的所得稅,與國際慣例不符。許多國家為了刺激企業投資,都非常注重實施差異性的課稅政策,一般將企業該收入與其經營所得區分開來,并按持股時間長短課以輕于經營所得的稅負,以鼓勵企業法人之間相互持股,促進企業集團化經營的發展。

5.證券轉移環節用證券交易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證券轉移(即非交易轉讓)環節的所得包含證券贈送、繼承、贈與等方式使證券財產權屬發生變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因而也沒有開征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我國目前對A、B股贈送、繼承、贈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實際上用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不符合國際慣例和稅收法理。

人將有價證券贈送給國家鼓勵的教育基金、養老基金、科學基金或其他公益事業的,經稅法認定可予以免稅[8]。同時,應健全證券財產申報制度和登記制度,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和稅收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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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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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第8篇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 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 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 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 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 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 對各種國債、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 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 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 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 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 .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 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 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 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 財產所得 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 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 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 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 %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 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 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 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 (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 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 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制度和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 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 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 .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 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 ; 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 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 股或海外股的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 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第9篇

 

關鍵詞:證券經紀人制度;制度模式;創新

2009年4月13日《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正式施行,其中要求,證券經紀人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方可執業,標志著我國證券經紀人行業的正式形成。證監會對證券經紀人的定義是: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外的自然人。建立并盡快規范和發展證券經紀人制度,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有助于廣大中小投資者盡快走向成熟。

一、國內外證券經紀人制度的主要模式

美國的證券市場在全球是相對較完善的市場,自實行傭金自由化后,美國證券交易商經營模式分化為三種:基于fc經紀人制度的美林模式、愛德華·瓊斯的ir模式和網絡虛擬平臺模式。

fc模式中,fc主要基于研究咨詢支撐部門和tga(trusted global advisor)信息平臺,主要職責是市場營銷。該模式有兩大特點:一是基于強大的研究咨詢平臺;二是fc并不是字面上的理財顧問,而是具有濃厚的營銷色彩(一名新入公司的fc必須在兩年內完成1 800萬美元的客戶管理資產和24份財務計劃書后,才能轉為正式的fc)。

愛德華·瓊斯的投資代表ir(investment representative)模式中,招聘了一個ir,就意味著確定了一個接近成功的營業網點,招聘過程其實就等于確定一個潛在市場的過程。在ir培訓的后期,ir必須確定250個潛在客戶和實際“敲門”拜訪其中的125位。

網絡虛擬平臺模式針對非現場交易而設計,如e-trade、嘉信等網上經紀公司采用的模式。該模式主要利用公司的各種資源,發揮其最大效用,但過分迷信于現代技術,無法建立核心競爭力。

考察國內證券經紀人的發展,證券經紀人制度主要存在穩健金字塔型、完全外掛型、星系運轉型、全員市場型、網絡虛擬平臺等模式。

在穩健金字塔型模式中,證券公司借鑒了保險人制度,設置了金字塔式的營銷架構,如平安證券營銷管理模式等。該模式下,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較強的歸屬感和對企業文化的認同感;但依賴心理較為嚴重,長期形成的被動工作習慣和惰性思維將會影響營銷效果。

完全外掛型模式是一種比較全新的經營方式,參照業務外包方式,鼓勵建立工作室,如富友證券的客戶承包制度。營業部和證券經紀人是以合作伙伴的形式共存,此類模式充分發揮證券經紀人主觀能動性,但需要營業部加強風險控制,比較適合小型證券公司。

對于大型證券公司來說,星系運轉型模式比較適用,如廣發證券等。在某些行政區域,即同城存在5至6家營業部,設立區域銷售中心和服務中心,進行統一調度,實行資源最優配置,由此創造最大價值;但此模式受到行政性和人為因素的干擾等。

所謂全員市場型,即是將營業部區分為前臺和后臺,前臺的主要工作是銷售,后臺的工作是提供相關服務,如湘財證券的oit模式(o-out:走出柜臺;i-in:走進投資者;t-to:走向社會)。這種模式前后臺職責非常清晰,但該模式下后臺能否提供充足的服務有待于考驗;同時,前后臺涇渭分明,會導致外勤員工自認為低人一等。本地的幾家券商營業部(紹興)大多采用此種模式。

二、 證券經紀人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管理較為松散

1.勞資關系不明確

目前,國內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公司簽訂的協議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和證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屬于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另一種是和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一種形式穩定性較強,不會因為業績的波動而頻繁跳槽。但這種形式的證券經紀人所占比例很少,往往是公司內部員工在原崗位上轉化而成,主要工作為發展客戶,有時兼任客戶的理財顧問,開展一定的投資咨詢業務,但不客戶進行操作。作為正式員工,證券經紀人的收入除基本工資外,還根據管理的客戶交易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傭金。

而第二種則是和證券公司是委托關系,所占比例很大。它強調二者之間所建立的聘用關系只是兩個法律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不支付固定工資,或支付一定的底薪,僅根據客戶交易量提取不固定的提成作為報酬。這使得證券經紀人感到在公司沒有地位,更沒有歸屬感,造成了證券經紀人流動性大的結果。證券經紀人的流動導致客戶

大量流失,給各券商營業部的經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而證券經紀人是否以證券公司員工名義從事證券業務,證券公司其實很難有效控制。如果證券市場行情低迷,競爭激烈,證券經紀人為了獲得客戶,大打傭金價格戰,導致市場上的經紀人相互惡性競爭,甚至違規私自客戶或指導客戶進行股票交易。而廣大投資者往往出于對證券公司的信任而放松了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識別的警惕,甚至有的投資者根本就將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畫上等號。因此,一旦客戶與證券經紀人產生糾紛,幾乎所有的客戶都要求追究證券公司的責任。

2.缺乏對證券經紀人的培訓

證券經紀人供大于需,但高素質經紀人需求卻無法滿足。以本地券商為例,多數公司目前對所招聘證券經紀人的要求大多處于“拉客戶”的傳統觀念之中,而忽略了為客戶服務這一關鍵問題。很多證券公司雖然有強大的研究機構(如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但大多數經紀人整天奔波于開發客戶之中,無法對那些專業報告進行研究。

券商在培訓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營銷培訓上下工夫多,在專業知識上下的工夫少;只注重初次上崗前的培訓(以其通過證券經紀人資格考試為目的),而在工作中的持續專業學習很少。

這就導致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普遍不高,有的為了拉客戶到別的營業部里“挖墻角”,甚至用惡語詆毀其他營業部。有的證券經紀人缺乏與證券相關的專業知識,對上市公司報表、股票技術分析等知識知之甚少,有些甚至對經紀業務的基本操作都不太了解,活動目標是為券商爭奪客戶或獲取傭金,大大降低了證券投資咨詢的服務水平。

(二)現有的證券經紀人模式不利于證券行業的發展

在對本地券商調研過程中發現,許多證券公司仍然處于傳統的粗放式經營模式中,單純通過與證券經紀人傭金分成招攬客戶的方式進行營銷,不利于公司自身競爭力的提高,也不利于行業發展。

首先,證券經紀人的客戶交易傭金成為維系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聘用關系的紐帶。有的證券經紀人為了個人利益,大肆推介或代客買入股票,或頻繁代客下單或慫恿客戶多跑短線,以增加傭金收入。還有一些經紀人在客戶較多的情況下,憑借資金實力操縱市場, 成為市場的不穩定因素。而這些現象在比較成熟的證券市場,都是被明文禁止的,因為不利于一個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

其次,證券經紀人帶來的客戶中往往包括部分親屬、朋友等。基于這些特殊的關系,證券公司容易出現放松管理或疏漏,在不具備合法手續下,就允許證券經紀人操作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嚴重時可能出現挪用和侵占客戶資金的犯罪問題。

(三)缺乏科學合理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現今在證券經紀人制度中被廣泛采用的“底薪+提成”薪酬模式。由于券商付給經紀人報酬是依據客戶交易量的大小,而與本人素質與服務質量基本沒有關系,這使經紀人盲目追求客戶的交易量,而沒有很好考慮服務質量。而客戶交易量與行情好壞有很大的關系,所以這使經紀人收入與行情好壞有直接關系。從某種程度上,使經紀人行為有很強的短期性。券商缺乏對其長期激勵機制;注重個人激勵,缺乏團隊激勵與個人激勵的結合,不能形成團隊效應;重視營銷業績,忽視工作考核,造成工作量與激勵不平衡,使證券公司在大客戶方面缺乏可持續性。

此外,由于證券公司沒有對經紀人的業務范圍責任等作規定,這使經紀人存在很多操作上的不規范。有一些經紀人,受自身利益驅動,為了創造更多的客戶交易量,不惜違背職業道德,傳遞虛假信息,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券商很難從根本上控制經紀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更容易產生道德風險。

三、創新制度設想

(一) 建立經紀人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學的培訓體系

美國的美林證券擁有全球一流的高素質證券經紀人才,這與其形成的培訓體制不可分割。為了保持隊伍的活力,每年招收相當數量的新人進行培訓,培訓期為三年,培訓期內給予固定工資,但這一期間的淘汰率非常高,第一年通常會淘汰75%。三年內開發的客戶資產量達到3 000萬美元才能取得理財顧問的資格。拿到理財顧問資格后每年還要接受至少兩次、每次3—5天的培訓。美林對理財顧問培訓同時建立了一整套嚴格的考核制度,考核內容除了營業收入、客戶資產增長量外,還有客戶的反饋和執業紀律等指標。綜合來看,創新和嚴格管理是美國證券經紀市場長盛不衰的秘訣。

同樣,理財顧問業務模式在中國也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好的經驗,付出長期艱苦細致的努力,達到經紀業務自身的轉型,再加上公司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及監管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合和支持。

2.建立業務評級體系

為提高證券經紀人的業務水平, 應根據證券經紀人從事的業務范圍劃分證券經紀人等級。比如,參照證券經紀人業務水平的高低,將其評定為高級、中級和

初級證券經紀人三個等級。高級信譽最高,業務水平最高,職業操守最好。獲得該級的證券經紀人可從事全部的證券經紀業務,包括委托、投資咨詢和投資管理;中級可從事投資咨詢與委托業務;初級證券經紀人則只能從事委托業務。與此同時, 將定期、不定期對證券經紀人的各個方面進行嚴格的評定, 對其業務等級根據證券經紀人狀況隨時進行升降。

3.建立薪酬制度體系

在推進專業化分工的同時,推進經紀人薪金制度改革。對現有實行唯一的傭金提成制度進行改革,推行按功能分開和按等級的薪金制度。經紀人的薪金主要來源于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用或年費,資金管理顧問的薪金主要來源于傭金和業績提成等,以穩定經紀人隊伍和吸引優秀的經紀人才。但在制定證券經紀人薪酬管理的同時,應和相關國家部門協調,制定相關的財務處理規定和納稅規定。

(二)建立風險管理基金制度

設立證券經紀人風險賠償基金,用于個人證券經紀人因工作失誤給投資者造成風險損失時的風險賠償。該基金主要來源于個人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即每月從個人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其個人風險基金,作為個人證券經紀人的風險基金,從而逐步建立健全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風險管理基金制度。它既有利于交易風險的防范,又有利于證券公司在經紀活動中提高自身的信譽度。

(三)建立配套的行業監管制度

可參照國際管理,并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督體系的框架內,建立起證監會、證券經紀人協會或地方證券業協會和證券公司三個層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由中國證監會全面負責規劃證券經紀人制度,監督有關證券經紀人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對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罰。

證券業協會協助證券監管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有關證券經紀人的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會員所屬的證券經紀人的行為,并對有違法違規的會員進行處分;接受投資者對證券經紀人的投訴并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

證券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內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將證券經紀人納入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證券公司對錄用的證券經紀人建立檔案,客觀詳實地記錄證券經紀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市場表現、工作業績、客戶評價以及獎懲情況等。

證券經紀人制度模式在發達國家證券市場起到了關鍵的作用。雖然國內證券經紀人制度還處于完善階段,但我們相信,在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經紀人將會成為證券市場的主流力量,證券經紀人將扮演更積極、更關鍵的角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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